知识产权博弈范文

2024-05-12

知识产权博弈范文(精选9篇)

知识产权博弈 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静态博弈,完美信息动态博弈

一、研究背景

当今时代, 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通过维护创造特权, 从而促进人们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有效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 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 谁就在市场竞争中拥有足够的控制权, 企业也就拥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本文通过静态囚徒困境和动态完全信息博弈两种方法, 研究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时双方的博弈情况, 以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最佳状态。

二、博弈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理论。博弈即一些个人、团队或其他组织, 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 在一定的规则下, 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 从各自允许的选择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 从而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这里主要对两种基本的具有代表性的博弈行为加以分析。

(一) 厂商是否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的博弈分析

假定1:模型的经济代理人限制为两类:有知识产权保护者和无知识产权保护者。博弈中每类企业的选择是确定的:不是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 就是无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

假定2:技术带来的收益为s, 剽窃的损失为n, 剽窃成功带来收益为m;无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企业平均收益为r。

假定3:有机会时企业都会剽窃, 且都成功。

企业间竞争一般根据期望回报做出选择, 假定第i和第j个企业竞争, 第i个企业是随机出现的, 它成为第一种类型的概率是P, 成为第二种类型的概率是 (1-P) 。通过和一系列企业竞争, 第i个企业的表现就可以用所取得的平均回报衡量。两个企业的博弈分析如图1所示。 (图1)

第i和第j个企业决策的可能结果列在支付矩阵中, 第j个企业是一般性企业, 在矩阵的上方, 而第i个企业的选择是我们关心的, 在简单情况下支付矩阵有四个单元, 代表了第i个企业选择左边战略而其对手选择矩阵上面一栏的战略后的平均回报。

对第i个企业来说, 对手行动的平均结果仅依赖三个因素:它选择的战略、对手的战略和技术来源方式。它的战略和对手的战略各自在支付矩阵的左边和上方列出, 因为第i个企业是随机的, Aij=Aji。故以上支付矩阵也为对称支付矩阵。

如果第i个企业选择自己是有知识产权保护的, 其市场期望回报为:

如果第i个企业选择自己是无知识产权保护的, 其市场期望回报为:

根据效用理论, 对第i个企业选择有:E (X1) -E (X2) =ps+ (1-p) (s+m) -[p (s-n) + (1-p) r]=m+ (1-p) (s-n) +p (n-m)

如果E (X1) 恒大于E (X2) , 则上式中恒有:m>0, (1-p) (s-n) >0, p (n-m) >0。这里的n一般大于m, 则n-m>0, p (n-m) >0, 两式恒成立;而对于 (1-p) (s-n) >0, 则一般情况要求, s>n, 符合在无知识产权的混乱环境中, 技术无序扩散, 企业的平均收益会减小。这是个类似经典的囚徒博弈模型, 都选择有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纳什均衡, 而且是占优策略均衡。因此, 规范的市场应该有知识产权保护。

(二) 厂商的侵权与维权博弈策略。可建立一个侵权与维权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前提与假设:有两个局中人1和2, 分别代表知识产权人和非知识产权人。每次博弈由局中人2先采取行动, 通过预测局中人1采取维权行动的可能性及成功率, 预测侵权的期望收益, 决定是否侵权。当局中人2放弃侵权时, 不考虑局中人2自主独立开发的行为, 并假设此时局中人2寻求合作。当不同策略导致的收益相同时, 局中人会选择成本小的策略。

对于局中人1取得知识产权的费用f, 作为沉没成本, 不予考虑。对于当局中人1被局中人2侵权后, 局中人1寻求与局中人2合作的行动, 不予讨论。因为此时存在两种情况:局中人2同意合作导致双方进入合作谈判阶段, 利益如何分割取决于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当局中人2不同意合作时, 则双方的博弈等同于局中人1采取维权行动的博弈。

局中人1被侵权而不维权的收益为M∈R, 即局中人1不维权对自己的影响也可能是正面的。局中人1维权的收入为ω, 指制止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赔偿、市场份额及利润、许可费用等;维权的成本为y, 包括直接的取证、诉讼、律师费用, 也包括为此在时间、精力上的付出, 维权的成功率为λ。局中人2侵权获得的收入为s, 成本为Ci, 包括实施侵权的成本r以及当局中人2侵权被起诉后发生应诉费用z, 如律师费、举证费等;若败诉, 则付出法定成本x, 包括法定的赔偿金、罚款、被没收的财物等, 此时Ci=Cia=r+z+x;胜诉, 则无需付出法定成本x, 此时Ci=Cib=r+z。

局中人2寻求合作时获得的收益为S, 付出成本为Cc=R+Cs, 其中R为局中人2付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Cs为局中人2采取获得授权行动的成本和由此丧失的机会成本, 如自主研发的行为将由此可能消失或减弱。此时, 局中人1的收益为R, 成本为CR, 指采取许可行动本身的成本及由此产生的许可风险, 比如因许可而导致技术过快的普及而过时, 丧失了自身技术上的优势等。 (图2)

可用两种结果的期望收益来代替局中人1维权的收益, 展开得到简化的模型。 (图3)

侵权的经济动因在于侵权的“收益”高于成本的预期。由简化模型可知, (λx+z) 为局中人2侵权而局中人1维权时的损失, 因为s-r>S-R是局中人2侵权的原始动因, 所以若局中人2预期 (λx+z) ≤Cs, 则局中人2仍会选择侵权。即当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高于侵权成本时, 侵权行为就可能发生。成本Ci越低, “收益”越高, 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也越大。相应地, 维权的经济动因在于维权的“收益”高于成本的预期。当知识产权人维权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时, 维权行为就可能发生。局中人1维权的收益为λω, 相对于不维权的行为, 当λω-M>y时, 则局中人1会选择维权行为。维权成本越低, “收益”越多, 权利人维权行为发生的概率也越高。综上, 得到该博弈模型的一个均衡解{侵权, 维权:s-r- (λx+z) >S-R-Cs, λω-M>y}。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提高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成本, 从而使其因预期侵权成本高昂、风险大而收敛自身行为。当侵权获得的利润高于侵权付出的成本时, 理性“经济人”就会置道德于不顾, 铤而走险;同时, 侵权者成本极低, 维权者成本极高, 就会使理性“经济人”就会放弃维权, 客观上助纣为虐。

三、小结

由以上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分析结果得知, 规范的市场和维权意识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静态博弈中, 厂商是否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取决于市场是否规范, 规范的市场使厂商保护知识产权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 才有动力继续保护知识产权, 进一步开发新技术, 健全的市场和保护体系是知识产权体制的基础;另一方面, 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分析得出, 如果维权的成本远大于维权后的收益, 那理性人的厂商则会选择放弃, 就会没有厂商再去创新, 都寻求抄袭, 长期来看技术得不到创新, 产业将得不到长足的发展;反之, 如果维权后的收益大于维权的成本, 则会保护知识产权方的利益, 则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促进技术创新, 促进产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M].中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2.

论公司治理中产权与管理权的博弈 第2篇

【关键词】国美事件公司治理所有权经营权

国美控制权之争,是中国经济和中国企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式的标志性事件。正如万通董事长冯仑所言:“通过国美事件,我看到了民企发展环境方面的进步。”

从本质上来看,国美之争是以黄光裕家族为代表的大股东和以董事会主席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控制权上的博弈。事实上,这种博弈几乎成为创业型公司的必经之坎:随着企业的发展,创业股东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会不断受到职业经理人以及后续接管者的威胁,创业股东则尽力避免或者缓冲这一进程。

国美内部的这种争夺,是博弈双方在利益诉求方式上的不同导致的公司战略层面必然的差异所决定的。黄光裕作为创始人和大股东,其天然的对企业的责任心和对商业帝国蓝图的构建,帮助他在长远的谋划当中倾向于放弃短期利益,而寻求于外延性增长,通过地理上的布局,挤压苏宁等直接或潜在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获得垄断性的优势。但是,作为经理人方的陈晓则自然地更注重内部管理的变革,侧重于年度报表和年中报表等业绩上的数据,因此启动了以内部网络的优化和单店盈利能力的提升为核心的战略,重新理顺供应链管理体系。

历史之印:从一元结构到两权分离

事实上,这种资本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做法,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明末到清代晋商开办商号或金融业号庄普遍运用的基本谋略。从历史资料来看,资本与才干结合于一体,而把资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做法,起初叫“朋合营利”,大约在明中叶初步形成。据崇祯十一年(1638年)《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九庞尚鹏《清理延绥屯田疏》的记载:“间有山西远商前来镇城,将巨资交与土商,朋合营利,各私立契券,捐资本者计利若干,躬输纳者分息若干,有无相资,劳逸共济,宜其不相负也。”还有一种形式叫“东伙合作制”。据明人王士性《广志绎》卷二记载:“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且富有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为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盖是富者不能遽贫,贫者可以立富。”到清代中叶,晋商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朋合营利”及“东伙合作制”已有了相当完备的发展。这时候,晋商的两权分离的掌柜制,已得到普遍的推广运用。

但是,自从两权分离诞生以来,其正反两方的争吵就没有停歇过。一方面,诸多学者认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企业的基础,已经而且仍将发挥其优势。但是也有不同意见,伯纳德就认为这只是一种幻想,“如果把控制权交给他人,他人迟早会掌握所有权,把原来的所有者逐出权力位置。”资本所有者和企业大股东如何实现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控,追求永续经营,经理人如何摆脱资本的干预,充分实现自由经营,是资本和管理双方博弈的永恒话题。

现实之争:资本与管理的阳谋时代

“世界是平的”,而且“又热又平又挤”,资本与管理在多维空间畅通无阻,“两权分离”进入了“web3.0时代”。正如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院长加斯·塞隆纳所说:从那一刻开始,我们已经意识到,从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企业已经不再为易于识别的个人所拥有,谁来掌管公司,这个管理者或许不再是某个人。国美事件不会是第一家,也绝不会是最后一家。它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必然标志性成就,也是今后30年企业发展历史中最有价值的商业参考案例。

黄光裕坚持的是34%的黄金底线。持有这一黄金底线方可对抗2/3表决权,从而获得对重大事项否决权,这些重大事项包括对公司的清盘、出售,以及事件当中敏感的与股权稀释相关的决定等事宜。事实是,国美电器目前的总股本约为150.55亿股,黄光裕持有33.98%,如果贝恩转债,黄将被摊薄为30.67%,若再定向增发20%新股,黄的持股比例将可能降低为25.9%。

因此,黄光裕做了三方面的努力。第一,8月27日,黄向国美电器发出了一封《关于附条件终止“非上市托管协议”的书面通知》,以分离未上市的372家门店,这将使国美陷入“从一个全国性品牌变成一个区域性品牌、从全国第一沦为行业第二”的尴尬境地,面临着失去上海和江浙地带的有利市场(非上市门店的首要据点)。第二,8月27日,由黄光裕控股的Shinning Crown向国美发出要求函,称将以溢价5%的代价,要认购根据现有发行授权可与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的55%至65%的股份,并在二级市场增持了1.2亿股的股票,持股比例上升到34.78%。第三,黄光裕威胁将收回“国美”品牌使用权,敲山震虎。

陈晓及其“一致行动人”则做出了“应着”。一是通过“路演”,争取贝恩等股东的支持以便于“一致行动”。二是定向增发,意图稀释黄光裕家族的持股比例,这一招也是所有人都明知的陈晓的杀手锏。三是准备重启“永乐”品牌,以应对“国美”品牌回收的威胁。

所谓“阳谋”,是因为所有变化都可以放在阳光下开展,依法进行,但又存在谋划与布局,这是今后资本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应该参考的。

国美启示:内忧外患中的发展之道

国美事件,对于我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是非常及时的一次实战演练,其历史意义和历史价值远远超过事件及其结果本身。

双赢——内部竞争的利基。不管是外界所说的“股权之争”、“利益之争”、“陈黄之争”,还是陈晓公开承认的“事实上在我看来这是控制权之争”。发生在国美的大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分歧,是家族经营方式与现代公司制度的一次碰撞,意味着民营经济成为公众公司后必须调整原有的产权观念,适应现代金融体系的资本运作方式。

在公司治理上创始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双方权责明确,权力制衡,同时拥有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彼此行动才能有所敬畏、有所节制、有所约束、有所作为。“分则两败,合则两利”。突破底线的竞争,黄光裕可能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资本的既得利益,陈晓将永远被背上“背叛”和“不仁不义”的标签。

《公司法》之于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责分配在此战显出在商战中的无穷妙用,以及双方在《公司法》的光亮下,所拥有巨大的作为空间。因此,公司依据《公司法》重新架构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明确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将股东定位于出资人、监督人,将职业经理人定位于受托人、经营人,“使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新形势”,也是国美案件日后值得研究的地方。

警惕——外国资本的阴谋。随着中国企业的不断壮大,资本构成多元化。两权分离已发展成职业经理人、基金经理人和创业股东三方的权利博弈。

现在看来,当初贝恩投资国美有三项条件深谋远虑:三位非执行董事的席位、陈晓个人为贝恩进入提供担保和周年股东大会前现有股份20%的定向增发。黄光裕今年两次出手,都因这三项“投资协议”条款而碰壁。从贝恩苦心孤诣设计的投资协议来看,以上三项条款直指国美决策的影响力甚至是控制力。当陈黄都在为争取更多机构投资人的支持时,已经成为了投资机构手中的棋子。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家电业、零售业已然成为了最具竞争力的行业,而连锁业则是“21世纪的终极产业”。家电连锁零售产业格局背后存在巨大的商业开发空间,很多增值产品或服务都将囊括其中。但是,外资在中国市场遇到的第一个真正的竞争对手就是黄光裕旗下的国美电器,垂涎已久却难以拔获头筹。

外资通过区域性收购,曲线完成在整体市场对中国家电连锁市场的控盘尚未成形,国美之争却为贝恩夺权控盘提供了机会。《泛英情报观察》数据显示,2008年初,包括摩根斯坦利、JP摩根、美国资本集团在内的美资股东在国美的合并持股已达27.78%。一旦11.3%的持股比例被贝恩获得,鉴于美国资本在国际市场上一贯的合纵连横,以及彼此利益上的心照不宣和高度默契,合并下的美资股东持股比例将轻而易举地跨过34%黄金底线,外资控盘格局终将形成,中国家电连锁行业的竞争格局将会发生国家战略意义上的重大转变。“任何一项投资背后都有着必然性的逻辑”。

现在,面对贝恩,国美有两个机会:第一,即便贝恩利用陈晓夺权成功,其他民营企业在投资融资时,必然吸取国美的教训,贝恩将很难在中国市场获取业务上的发展;第二,私募进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退出套现,此次贝恩资本是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y),其目的是未来三五年获得回报。因此,如何利用“民族牌”让贝恩获利退出是可供选择的方法。

知识产权博弈 第3篇

知识产权是个体或组织基于自身知识和智力而创造的因具有现实使用价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以往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中, 涉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侵权使用者间的博弈研究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 往往以简单的逻辑将其建立在一个外生的假设上, 这种假设的值往往由研究者进行主观设定, 仅以确定性的大小比较为基础展开研究, 因此这种研究范式难以反映现实中, 侵权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而后决定购买或是侵权的真实过程, 也难以正确度量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侵权与被侵权企业双方所面临的风险。

因此本文通过对现实知识产权保护过程的建模模拟, 针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 对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采用实物期权评估方法估计二者视角下的产权价值, 从而兼顾双方视角下的风险与收益, 科学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 并基于该基础分析在双方估值过后的知识产权购买或是侵权使用的博弈过程, 从而更加实际地分析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结果的因素, 为国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基于实物期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合理地模拟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估值过程是科学分析知识产权博弈的关键前提。目前, 传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主要采用静态的预期现金流贴现法和市场价值法对产权价值进行评估, 然而对于知识产权所带来的预期现金流的判断往往存在很大的主观因素并且缺乏科学的评定依据, 而同时我国又不存在一个较为完善的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反映知识产权价值的产权交易市场, 因此这两种经典的估值方法并不能有效估计知识产权的价值, 以下本文便以实物期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从而在兼顾知识产权潜在价值的前提下科学地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

由于本文的研究中心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博弈, 因此在对知识产权的实物期权估值中, 对于知识产权的拥有者, 其知识产权可视为一种拥有者具有完全信息的连续性转让期权, 本质上可以视为在转让资产成本值上的放弃欧式看涨期权, 而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者, 其对知识产权的购买使用或是侵权使用则构成一种投资期权, 并且由于其自身可以选择在T’时间后再进行投资使用, 因此还隐含着一种延迟期权。

对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来说, 以一个转让看涨期权指代其拥有转让知识产权以获取一定收入的权利, 并且产权转让的时间T和转让要价, 即期权的执行价格R均由知识产权的拥有企业决定。知识产权所有者在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耗费的研发成本C为该知识产权转让期权的标的资产价值, 因而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来说, 其持有的知识产权转让期权的潜在价值V是一个存在风险冲击的随机变量, 这个冲击是一个随机布朗运动:d V (t) =μv dt+σdwt, 其中μv为该知识产权价值的期望收益率, σ为波动率, 而dwt为维纳过程。在风险中性测度下, 知识产权的转让期权价格能够表示为其到期回报贴现的期望值, 即:, 其中r为无风险利率, g (vt) 是到期回报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路径Vt的函数 (此处的期望E应在风险中性测度下取得) 。对于知识产权的持有企业, 由于其拥有放弃期权的特征, 服从几何布朗运动并且具有随机波动率, 因而该期权运动过程为:

三、知识产权保护博弈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互动过程是一个双方在政府确定了一定的保护机制之后的博弈过程, 知识产权使用者侵权与否的决定往往依赖于其在双方博弈过程中所进行的互动结果。以下本文集中讨论基于科学的实物期权价值评估框架下的双方博弈结果, 从而基于政府、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角度科学地量化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关键要素。

基于以上知识产权所有者与使用者双方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本文模拟现实世界中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谈判过程构建一个动态博弈过程, 从而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作用效果。设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为M, 使用者为U, 则依据前文的分析, 知识产权所有者对知识产权价值的估价为, 而知识产权使用者的估值为Vu=fu (V') =e-rt[V'N (d1) -PN (d2) ], 由此本文构建一个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在知识产权博弈模型中, 首先第一阶段由知识产权所有者决定是否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而后第二阶段主要由知识产权使用者决定进行购买或是侵权使用, 令成交价格即为R=P=X, 专利申请成本为G, 其博弈最终得益函数如图1所示。

由此, 由动态博弈理论可知:

最后, 从理性人的角度, 知识产权使用企业在纯经济利益引导下的行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有效发挥与否没有影响,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使用企业的侵权行为毕竟存在损害自身名誉和受到法律惩罚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证其自身经营的合法性, 其知识产权出价应当不高于其对知识产权的估值, 即

四、结束语

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持续创新能力, 实现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以上基于实物期权估值的知识产权保护博弈研究, 本文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国家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构建时, 降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专利申请成本是知识产权体制有效发挥的基本条件, 而提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比起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审查频率来说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3.在高利率的宏观环境下,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往往较难发挥保护作用, 在此情况下政府应当更加注意扶持知识创新企业, 降低专利申请成本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创新动力, 而应当注意到低利率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刺激企业创新。

4.知识产权使用企业在不进行侵权的前提下, 最高的知识产权出价为由此可知提高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才是知识产权所有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根本之道, 同时可以发现在越是波动的行业环境下, 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议价空间也越大。

参考文献

[1]赵智杰, 林元庆.有限理性下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进化博弈分析[J].科技和产业, 2007, 1 (7)

[2]周战强.从博弈论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投资[J].金融教学与研究, 2009 (2)

[3]段晶晶, 陈通, 任枫.利益有限理性下产学研联盟中的合作博弈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 2010 (6)

知识产权博弈 第4篇

博弈论 外语教学 隐性知识资源 共享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外语教育教学质量是各级相关学校关注的教学重点之一。相比较而言,外语是一门实用性和工具性很强的学科,外语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更多地依赖于高素质外语人才的引入、优质教材的选用、基于各种理论和实践的教学方法的运用以及各类现代化教学工具(电脑和网络等)的介入等。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政策、学校类型(重点和普通等)以及所处地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使得上述有利于教学质量提高的条件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满足。只有将目光转向教师队伍,通过发掘教师自身所拥有的隐性知识资源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然而,由于隐性知识的特殊性质导致了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处于非活跃状态。知识尤其是内化为主体能力的隐性知识不但隐、显转化难度大,并且又是一种竞争性资源。在没有很强的个人动机的情况下,人们通常不愿意共享自己的知识。而教师是否愿意共享知识则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利益是一致还是冲突。从这一角度出发,隐性知识共享是教师个体在提供或保留知识的选择中一个博弈过程。因此,从博弈的角度来探索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问题对于增加教师的知识积累和促进知识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非活跃现状的原因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知识以及创造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国内外学者对知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由迈克尔·波兰尼所区分的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最为大家所认可。知识的隐性特征被定义为一系列规则组成的惯例,而这些惯例并不为使用它们的人所知[1]。隐性知识由于具有不易用语言表达、不易衡量其价值和不易被他人所理解的特点成为各种以知识为工具的组织创造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也是知识主体在组织中保持竞争活力的支柱。然而,就目前而言,外语教师的隐性知识共享仍处于非活跃状态。这主要是由来自教师的内在因素和教学单位的外部因素共同造成的。

1.隐性知识共享的内在障碍

(1)隐、显性知识相互转化的难度大

在隐性知识共享中,教师首先面对的是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相互转化的各种困难。隐性知识一般潜隐在主体的头脑和行为中具有不可编码性、不可传授性和复杂性。外语教师在学习和教授第二外语的过程中积累了包括学习心得、依据不同的教材和教授对象灵活选用教学方法的能力、能有效提高学生学习效果的测试手段以及有利于提高学生能力的课外活动等丰富的隐性知识。一方面,教师作为知识的施予者只有将自己的心得体验通过分析和整理,并将其进行系统化、载体化处理后,才能转化为显性知识,这一过程实质上是知识创新的过程,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对于知识的接受者而言,由于受主观经验、成见以及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于施予者所提供的知识价值难以客观评价,而加以排斥。即使愿意接受,也因外语教学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学生的整体素质、外语水平以及学习能力等诸多因素使得教师在教学中对施予者的知识经验需要反复实践才能灵活运用,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隐性知识共享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整理,或者理解和接受,所以外语教师在共享隐性知识方面缺乏主动性。

(2)隐性知识共享的利益冲突

外语教师的学习心得、教学经验以及教学技能等丰富的隐性知识资源是在长期的刻苦学习和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而形成的自身专业优势。这种优势是教师在单位中保持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所以在没有很强的个人动机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下,教师通常不愿共享自己的隐性知识。然而,外语教师又有很强的向他人学习的愿望。因为,对于外语教师个体而言,由于受到时代、经济条件、师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个人所拥有的隐性知识是依据自身的经历、经验和实践总结的心得或诀窍,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所以教师个体在有意隐藏自己隐性知识的同时,又希望从同事那里获得不同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来促进自身教学水平的提高。这样,教师个体都在是否共享之间犹豫不决,既想从同事身上获得知识和经验,又担心自身利益的损失。这种主体利益关系的不协调成为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的另一内在障碍。

2.隐性知识共享的外部障碍

首先,长期以来,由于传统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外语教学单位往往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与之相关的教学方法和管理模式上。一般认为外语教师求学时所学的内容和工作后的教学工作大致相同,教师个体所拥有的隐性知识有限,所以对教师隐性知识不太重视。第二,许多外语教学单位因相关政策、所处地区以及是否重点等原因造成外语教师短缺,引起师生比例不协调。从而导致教学压力过大,使教师难以有过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隐性知识共享中来。第三,相对于竞争激烈的企业而言,学校之间以及教师之间的竞争则相对缓和,所以隐性知识共享常常被有意或无意地忽视。

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是建立在自愿和互惠的基础上。相互之间是选择共享还是不共享的关键是利益问题——利益的一致或冲突决定了选择的结果。基于这一视角,隐性知识共享是教师在提供或隐藏知识选择中的一个博弈过程。

二、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和竞赛论,是用数学方法来分析竞争形式的学科,也叫冲突分析[2]。博弈论是分析人们之间竞争与合作行为的有效方法。从本质上看,外语教师选择是否共享隐性知识也就是对合作和竞争的选择,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其特征如下。

1.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的动态重复博弈特征

动态博弈是指在博弈中,参与者的行动有先后顺序,后行动者能够观察先行动者的选择,并据此调整自己的选择。重复博弈是动态博弈的一个重要类型[3]。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参与者只关心眼前利益,极有可能产生“囚徒困境”。而当博弈重复多次时,参与者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来选择不同的均衡战略,从而打破“囚徒困境”。外语教学质量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工程,因而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也是无限连续的过程。同时,我们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随着各相关领域研究的深入开展,丰富多样的教育理念层出不穷。再者,在教学实践中,新的经验和技能不断涌现。这一切使得隐性知识共享是无限延续的过程。这就促使教师着眼于长远利益,愿意共享自己的隐性知识。这种动态重复博弈的特征是教师隐性知识共享得以实现的理论前提。因此,教师隐性知识共享是可能的、必要的和长期的。

2.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的不完全信息博弈特征

博弈论是关于各决策主体如何选择以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和达到均衡状态的有效方法。博弈包含三个基本元素:参与者、策略和收益。在每一次博弈中,每个参与人都有一组可选择的策略,最后每个参与人都将得到各自由双方共同选择的那个结果所决定的收益。由于隐性知识的抽象性难以量化,在知识共享前,教师个体对于他人是否提供知识以及提供的知识价值等是难以准确判断,所以在教学单位内的知识共享博弈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博弈[4]。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知识共享博弈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现以两名教师之间的知识共享博弈过程进行分析。二者都有保留知识和提供知识两种选择,对应于其不同选择,该博弈有四种可能的结果:(1)共享,并提供自己的隐性知识;(2)共享,但不提供自己的隐性知识;(3)不共享,提供自己的隐性知识;(4)不共享,不提供自己的隐性知识。由于在知识共享中,个体通常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如果选择(1)在未知对方是否愿意合作,是否愿意提供自己的知识并未知对方的知识价值的情况下,这样做无疑是一种冒险,很有可能会造成自身知识专有价值的降低;如果选择(2)和(3)必然导致共享失败。因此对单个教师而言无论对方是否选择共享,其最优策略都是不共享。因此不共享——不提供知识的策略组合便成为该博弈占优势的策略均衡。由分析可知,“囚徒困境”反映的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结果。这种选择不仅不能使个体利益最大化,更不能实现单位利益最大化。所以,要避免隐性知识共享中的这种“囚徒困境”,变不共享为共享的均衡,就需要外语教学单位的介入,变不完全信息博弈为完全信息博弈,从而使隐性知识共享得以顺利进行。

三、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的策略

1.营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外语教学单位的管理者应改变以往轻视隐性知识共享的思想,着力营建有利于知识共享的外部环境。首先,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隐性知识共享存在障碍的原因是其中牵涉了教师个体与个体之间和教师与集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各利益主体虽然都意识到知识共享的重要性,但因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博弈中的“囚徒困境”而使隐性知识共享不能开展。因此,教学单位应从信息的公开化入手制定并推行相关策略,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知识的获得和创新需要主体付出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具有高成本性。相比较而言,提供知识后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主体会有意垄断知识。所以,外语教学单位在承认教师个人隐性知识的独创性和专有性的同时,建立恰当的评价体系以及奖励办法合理满足提供隐性知识教师的利益要求,激发他们分享知识的愿望[5]。第三,有计划地将有利于隐性知识共享的教学活动深入开展下去。比如集体备课、讲课大赛、导师制等给教师提供知识共享的机会和平台。第四,建立隐性知识资源共享数据库。各教学单位几乎每年都有老教师退休,新教师的加入,还有邀请外校优秀教师交流经验等的人员变化。外语教学单位可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将教师的隐性知识资源适当显化后制成文档、视频、音频等的形式存储起来使之成为隐性知识共享的源泉。

2.激发教师的主观积极性

隐性知识是高度个人化的知识,外语教师的主观意向决定了共享的成败。因此,激发教师个体的主观积极性就显得极为重要。首先,应加强宣传。让全体教师认识到个人经验、专业知识等隐性知识的核心竞争力,认识到隐性知识共享的重要性。知识只有在不断的交流运用之中才能产生创新。鼓励教师积极挖掘自身所隐藏着的知识资源,积极参与隐性知识共享活动。其次,努力营造学习氛围,建构学习型单位。外语学科的性质决定了不断学习的重要性。隐性知识共享是教师知识积累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教学单位应努力营造学习氛围,建构学习型单位。教学单位安排教师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组织方便教师知识和经验交流和共享的互相听课等丰富多彩的各种学习活动,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从而实现隐性知识的顺利共享。再者,激发教师自身的优秀品质,使其积极参与到知识共享的活动中去。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使得每位教师更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所以,从道德修养方面入手,充分激发教师自身的优秀品质,诸如以集体利益为重、乐于助人和无私奉献等可以解决隐性知识共享的诸多问题。

外语学科教育的特点决定了其教育质量的提高对外在物质条件的依赖性。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这些物质条件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满足。发掘教师自身的隐性知识资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之一。隐性知识的高度个人化特征又使共享遇到各种障碍。本文从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的非活跃现状实际出发,运用博弈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所特有的两种博弈类型,即具有无限连续性特征的动态重复博弈和在当前非活跃状态下出现的导致“囚徒困境”的不完全信息博弈。前者是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得以顺利进行的理论前提,后者则需要外语教学单位管理者的介入才能改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当然,这只是基于理论的分析探讨,现实中外语教师隐性知识共享过程会更加复杂,文中所提出的策略还需进一步的实践检验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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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Polany M.The tacit dimension.London,UK: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6.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

[3]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第2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4] 张作凤.知识共享的可能性:一个博弈分析.图书情报工作,2004(2).

[5] 何占磊.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模型应用研究.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5).

[作者:乔君梅(1973-),女,河南荥阳人,河南大学大学外语教学部讲师,硕士。]

跨企业知识共享博弈分析 第5篇

由于技术复杂程度日益提高、行业和技术分工越来越细,企业要想保持在行业的全面领先,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资源上难度都越来越大,市场全球化的趋势更加剧了这种状况。所以企业关起门搞闭门造车式的研究早已不能适应发展要求,企业必须跟踪世界核心技术的进展,衡量国际范围内竞争者的水平。企业的各种伙伴关系、战略联盟和协作者都应成为新知识的来源,因此加强跨企业知识共享对于企业降低研究成本、提高研究效率、培育自身核心竞争优势都是极为重要的[1]。跨企业知识共享,就是企业之间为了共同的目标,在建立起战略联盟的基础上,在互惠互利的模式下,通过合同、信用等方式,把原属于自己的部分知识有条件地交换和转移给对方[1]。但是,跨企业进行知识共享是会遇到所谓的“囚徒的困境”,即知识共享双方将“收益大于成本”作为其参与知识共享的理性选择,这种行为的存在使得知识共享活动受到限制。因此,研究跨知识共享的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于跨企业知识共享的研究主要有:Maura与Erik(2000)研究竞争联盟中企业间知识共享的条件[2];Lane等(2001)研究了国际合资企业中企业知识学习能力、吸收能力和参与积极性对知识共享的影响[3];陈菊红与林聪(2005)分析了虚拟企业中各成员企业进行知识共享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博弈情形[4];谈正达等(2006)建立了产业集群知识共享机制的演化博弈模型并分析其动态演变过程,得出了产业集群的文化环境、企业对知识的吸收转化能力、企业间知识水平的差异是影响产业集群知识共享的关键因素[5];宁烨等(2006)对知识联盟中的知识共享过程进行博弈分析[6];Subhajyoti等(2007)对外包项目中知识共享与合作进行博弈分析[7];陈荣仲等(2007)运用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产业簇群内部两个企业之间知识共享的条件[8]。学者们运用博弈分析方法研究企业间知识共享的条件,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一条很好的研究思路,但“囚徒的困境”这一问题仍未得到很好地解决。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拟运用博弈分析方法,寻求知识共享成本与收益的平衡点,以获取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知识共享的条件。

二、跨企业知识共享过程的博弈分析

企业间知识共享中共享知识的企业可以是同种类型的处于业务上下游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企业,还可以是竞争性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选择知识共享与否的过程是一个多阶段的动态博弈过程。同时,各企业在博弈过程中,都清楚其他方的所属类型、战略空间、策略和效用函数等信息,属于完全信息。因此,企业间的知识共享过程是一个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过程。

(一)博弈过程的假设条件

为简化分析,这里主要研究两个企业之间进行知识共享的过程,而多个企业间的知识共享关系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推广。基于此,提出三个假设条件:

1.博弈局中只有A、B两个企业;

2.博弈双方有对知识的自我学习能力;

3.可以通过跨企业知识共享寻找到本企业所需的知识,进行价值创造。

(二)博弈模型构建

在企业A、B的博弈模型G(A,B)的博弈过程中,存在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A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与其它企业共享知识,但共享成本可能比共享收益大;另一方面,自主学习创新,但知识有很强的时效性,因而可能会丧失知识创新的机会收益。

第二阶段,企业B根据企业A的选择作出决策。如果A自学,则B根据自身知识需求情况作出自学或不自学的选择;如果A愿意进行知识共享,则B根据A提出的知识共享收益分配比例选择知识共享或自学。

第三阶段,A根据B的选择,再做出进一步选择:自学或不自学。

在决策过程中,假定A、B进行知识共享的收益为U,A的学习能力为k1,B的学习能力为k2,A通过自身学习获得的收益为U1,B通过自身学习获得的收益为U2;A的自学成本为C1,B的自学成本为C2;A的共享成本为V1,B的共享成本为V2;A放弃知识创新损失的机会收益为P1,B放弃知识创新损失的机会收益为P2;A的收益分配比例为λ(0<λ<1),B的收益分配比例为1-λ;则有(U1-C1)为A的自学净收益,(U2-C2)为B的自学净收益;(λk1U-V1)为A的共享净收益,[(1-λ)k2U-V2]为B的共享净收益;-P1为A放弃知识创新的机会损失,-P2为B放弃知识创新的机会损失;A、B既不共享又不自学的净收益均为0。企业A、B双方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三)博弈双方效用值分析

当企业A、B双方都选择既不自学也不共享,此时两者的效用函数为(0,0),两者都没有利用知识创造价值,对于双方来说是个不合理策略。根据剔除劣战略的原则,可以将博弈矩阵中的“企业A不共享不自学”行列与“企业B不共享不自学”剔除掉。此时,企业A的效用函数值有两个:(λk1U-V1),(U1-C1)。通过对这两个效用函数值关系的讨论,可以求解出λ的取值范围:

1.若λk1U-V1>U1-C1,即undefined时,则企业A选择按比例λ获得收益的条件下与企业B共享知识的效用最大。

2.若λk1U-V1

企业B的效用函数值有两个:[(1-λ)k2U-V2] ,(U2-C2)。通过对这两个效用函数值关系的讨论,可以求解出λ的取值范围:

1.若(1-λ)k2U-V2>U2-C2,即undefined时,则企业B选择按比例λ获得收益的条件下与企业A共享知识的效用最大。

2.若(1-λ)k2U-V2

(四)均衡求解

由于知识创新收益(U、U1、U2)与A、B的自学成本(C1、C2)和共享成本(V1、V2)关系不确定,使得寻求纳什均衡解的过程非常困难。这里通过变量大小关系的变化,逆向归纳,推出纳什均衡,进而剔除包含不可置信威胁策略的纳什均衡,求得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具体情况为:

1.若A选择知识共享,并提出以 比例获取知识共享收益,且B同意共享,则两者的效用函数为[λk1U-V1,(1-λ)k2U-V2]。

λ满足不等式组

undefined

,根据区间上下限大小的讨论,可以得出λ的取值范围。

由不等式组

undefined

中,(1)式×k2+(2)式×k1并移项得:

k1k2U-(U2+V2-C2)k1>(U1+V1-C1)k2 (3)

不等式两边同除以k1k2U可得:

undefined

则λ的取值范围为区间undefined。

2.若A选择自学,B选择自学,则两者的效用函数为(U1-C1,U2-C2)。

λ满足不等式组

undefined

同时成立,根据区间上下限大小的讨论,可以得出λ的取值范围。

由不等式组

undefined

中,(5)式×k2+(6)式×k1并移项得:

k1k2U-(U2+V2-C2)k<(U1+V1-C1)k2 (7)

不等式两边同除以k1k2U可得:

undefined

则λ的取值范围为区间undefined。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得到两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如表2所示。

三、知识共享收益、成本及企业学习能力对知识共享条件的影响分析

在企业间知识共享过程中,分析知识共享收益U、A的学习能力为k1、B的学习能力为k2、A的共享成本为V1及B的共享成本为V2的变化对λ的取值区间大小,即共享条件的宽泛程度的影响具有现实意义。

(一)当λ 的取值范围在区间undefined时

随着共享收益U的增大、 A的学习能力k1增强、 B的学习能力k2增强、 A的共享成本V1减小、 B的共享成本V2减小,区间下限变小,区间上限变大,整个区间变大,此时A提出的进行知识共享所要求的收益分配比例变化范围变大,形成双方共享知识的条件相对宽松,双方选择知识共享的可能性增强,反之亦然。

(二)当λ的取值范围在区间undefined时

随着共享收益U的增大、A的学习能力k1增强、B的学习能力k2增强、A的共享成本V1减小、B的共享成本V2减小,区间下限变大,区间上限变小,整个区间变小,此时A提出的进行知识共享所要求的收益分配比例变化范围变小,形成双方共享知识的条件相对苛刻,双方选择知识共享的可能性减小,双方选择自学的可能性增强,反之亦然。

四、结论

笔者运用博弈分析方法,分析跨企业知识共享过程,求得促使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知识共享的条件,为企业间知识共享过程中各企业知识共享动力匮乏提供解决思路,有助于实现各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另外,企业的共享动机、学习能力和学习机制等因素也会影响知识共享的条件。因此,在确定合理的值时,应全面考虑以上因素。

摘要:在阐述跨企业知识共享对于企业重要性的基础上,运用博弈分析方法,分析企业与企业之间知识共享过程,求得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从而得到促使企业间进行知识共享的条件,并分析知识共享收益、成本及企业学习能力对知识共享条件的影响,实现知识共享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企业,知识共享,博弈分析,纳什均衡

参考文献

[1]王广宇.知识管理——冲击与改进战略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7-30.

[2]Maura S,Erik A.Conditions for Knowledge Sha-ring in Competitive Alliances[J].European Man-agement Journal,2000,21(5):578-587.

[3]Lane P J,Salk J E,Lyles MA.Absorptive Capac-ity,Learning,and Performance in InternationalJoint Ventures[J].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2001,22(12):1139-1161.

[4]陈菊红,林聪.虚拟企业知识共享的过程及其博弈分析[J].情报杂志,2005(2):47-49.

[5]谈正达,王文平,谈英姿.产业集群的知识共享机制的演化博弈分析[J].运筹与管理,2006,15(2):56-59.

[6]宁烨,樊治平,冯博.知识联盟中知识共享的博弈分析[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7(9):1046-1049.

[7]Subhajyoti Bandyopadhyay and Praveen Pathak.Knowledge Sharing and Cooperation in OutsourcingProjects——a Game Theoretic Analysis[J].Deci-sion Support Systems,2007,43(2):349-358.

资源博弈的产权制度分析 第6篇

根据现行的法律, 我国的煤炭矿业权的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以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布, 煤层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布, 这种政策体制促使煤炭矿业权和煤层气矿业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

以煤炭大省山西省为例, 中联煤层气公司和中石油登记了山西省煤层气开发区域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这造成了在山西省内大多数煤田区域的煤炭开采权属于煤炭企业, 而煤层气的开采却属于中石油, 中联等中央企业。2006年以来, 我国早期进行煤层气的开采并取得成功的晋煤集团不断被中联、中石油针对侵权问题而投诉。同年下半年, 国家油气田治安秩序综合整治部派出调查小组到山西针对侵权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认为晋煤集团只有沁水煤田的煤炭的开采权, 而该煤田煤层气的开采权却属于中石油与中联煤层气公司, 晋煤集团未经许可对沁水煤田的煤层气开发属于非法采气。调查组的结论导致煤炭与煤层气产权争议问题的白热化。

2 煤层气开采的博弈分析

中联、中石油等煤层气公司与煤炭企业的利益动机不同, 煤层气公司求利益最大化, 而煤炭企业承担着实现煤层气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节能减排、以及安全效益。论文基于煤层气公司与煤炭企业之间的利益动机的不同构建二者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2.1 博弈假设

1) 参与人集合。该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存在两个参与人, 一个是拥有煤层气矿权的煤层气公司, 一个是没有煤层气产权的煤炭公司。

2) 煤层气公司的战略空间为 (开采, 转让) 。如果煤层气公司开采煤层气, 获得收益为R1, 如果煤层气公司转让煤气的开产权, 获得收益为P1.

3) 面对煤层气公司的战略选择, 煤炭企业的战略空间为 (开采, 不开采) , 设煤层气开采的收益平均分配给参与人, 煤炭企业获得安全收益为R2, 如果煤炭公司与煤层气公司不合作, 则煤炭企业获得的收益为-R2, 因为安全隐患的存在。如果煤层气公司选择不对煤层气进行开采, 煤炭企业直接将煤层气向大气中排放, 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罚款为F。其中R1, P1, R2, F均大于0。

2.2 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1) 根据上述的论述可以看出, 当煤层气的开采利用可以得到高的收益时, 即R1远大于0, 煤层气公司会选择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当煤层气公司选择开采时, 煤炭企业选择合作的收益R1/2+R2-P1大于-R2。即煤炭公司选择与煤层气公司合作共同开发煤层气。当R1/2+P1大于R1时, 煤层气公司会接受煤炭公司的合作, 即P1>R1/2。也就是煤层气公司对于煤层气产权的转让收入高于煤层气开采的收入。否则, 煤层企业会拒绝与煤炭企业合作, 不利于煤、气的一体化开采与利用。

2) 如果煤层气公司开采利用煤层气的收益非常低, 即R1为负, 则煤层气公司不会选择对煤层气进行开发, 此时, 如果政府相关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大, 有可能会导致-F

3 结语

通过模型的建立与分析可知, 煤层气的开采与否受到煤层气开采的经济效益、矿权的转让费以及政府的监管力度与惩罚力度的影响, 这些因素影响煤层气公司与煤炭企业的战略选择。当煤层气的开发的经济效益足够高时, 煤层气公司将会加强对煤层气的开发利用, 但是当煤层气的经济效益R1/2高于P1时, 煤层气公司便不会选择与煤炭企业进行合作开采煤层气, 此时的博弈均衡为 (开采, 不开采) 。反之, 如果煤层气的经济效益较低时, 当煤层气矿权的转让费用过高且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过低时, 直接导致煤层气企业和煤炭企业不会积极地对煤层气进行开采, 煤层气大多被直接排放到空气中, 对温室效应以及环境的污染起着推泼助澜的作用, 一方面作为宝贵清洁能源的煤层气被大量浪费, 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公地悲剧”。

由以上相关博弈论的分析可以看出, 在我国现有的煤层气矿权与煤炭矿权分置的制度模式下, 目前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不明显, 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大, 再加上目前两种在物理性上具有伴生性的资源的所有权的分置, 煤层气开采积极性不大会直接阻碍煤炭企业开采煤炭的顺利进行。

过高的矿权的转让费阻碍煤层气产业的发展, 完善政府对于煤层气矿权流转的监管, 设立统一、公开、透明的产权转让市场, 促进信息的公开, 促进产权主体开采的积极性, 保证煤层气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摘要:通过对煤与煤层气产权所有者之间的博弈分析, 探索煤与煤层气之间争议的原因所在, 进而探析煤与煤层气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

关键词:产权制度,博弈,制度变迁

参考文献

[1]Drew Fudenberg.Jean Tirole.Game Theory[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

[2]胡海容.煤炭与煤层气矿业权争议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08 (6) :29-31.

[3]李军林.制度变迁的路径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2.

企业员工隐性知识挖掘的博弈分析 第7篇

企业知识是一种可转换为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资源。因此, 如何合理的对企业知识进行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界和学术界非常关注的焦点。在企业中, 许多知识存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特性, 即所谓“默会性”, 造成了知识在公司内部转移的困难。因此, 在研究企业知识的挖掘机制时, 可以把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它们的存在形态、作用原理和内在价值等都有很大的不同。管理学大师德鲁克 (Drucker) 认为与显性知识相比, 隐性知识如一种技能, 是一种置身其境的体验和领会过程。它是源于经验的, 因而难以用文字、语言及图像等形式描述和交流的, 难以与他人共享的知识类型, 比如个人经验、情感、组织文化等。

据统计, 隐性知识占企业知识总量的90%, 而经过编码的隐性知识所占的比例还不足10%。[2]因为隐性知识难以被人观察和模仿, 所以在企业内部交流和共享的畅通性很小。然而, 隐性知识作为企业知识创新的基础和源泉却是企业形成其竞争优势的必要资源。因此, 如何将企业的隐性知识显性化以发挥其经济效益是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二、完全信息博弈模型建立

1、问题的提出

企业在挖掘隐性知识时需要花费成本。只有当那些被挖掘出来的隐性知识所带来的效用大于成本时, 企业才会愿意进行管理。同样的, 员工学习也需要成本, 如:学习时间的机会成本等。只有当学习的期望收益大于预估成本时, 员工才会选择学习。企业和员工的行为共同决定了隐性知识的显性化程度。下面通过博弈分析来讨论双方的行为。

2、监察博弈模型描述

企业有两种选择:管理和不管理。员工也有两种选择:学习和不学习。该博弈可以描述为:

1) 企业进行管理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 (c) 。

2) 企业进行管理而员工不学习则员工将支付罚金 (h) 。

3) 员工进行学习会得到报酬 (w) , 支付学习成本 (k) 并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U) 。如果员工的学习没有得到企业的管理, 即企业不为员工的学习提供良好的组织环境, 则这一成本将转嫁到员工方, 成本为2c。因为员工的信息和改变组织环境的能力要远低于企业。

由此, 得到如下支付矩阵:

三、博弈模型求解

为了使博弈更有意义, 我们假设k-hc。根据双划线法可知, 该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如果企业不管理, 则员工严格偏好不学习。而当企业以一定概率进行管理时, 员工会充分利用有利的学习条件进行学习, 以提高增加自己的知识存量。这时, 企业选择不管理会更好。这一结果和实际情况是相符的。据此, 我们可以得出:企业和员工在均衡中都必须采用一种混合策略。令x和y分别表示企业管理和员工学习的概率。

为了使员工在学习和不学习之间无差异, 得到如下式子:

同理, 为了使企业在管理和不管理之间无差异, 可得

其中, x*= (k+2c-w) / (2c+h) 和y*= (h-c) /h都属于 (0, 1) 。

结论:

当x> (k+2c-w) / (2c+h) 时, 员工选择学习;反之则不学习。

当y> (h-c) /h时, 企业选择不管理, 保持现有的知识存量;反之则采取管理措施。

四、结论

对于员工来说, 如果企业对他们的学习行为进行鼓励 (即w增大) , 或者对其不学习的偷懒行为进行惩罚 (即h增大) , 则x*减小, 同时满足x>x*的条件变得宽松, 这样, 员工倾向于学习。反之, 员工学习的积极性降低。这一结论符合实际情况:一般企业员工的工作压力大, 业余时间比较少。因此, 其闲暇时间的机会成本非常高。如果没有学习氛围和激励措施, 员工就不会在学习中投入精力, 而会将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中以提高自己的业绩或将时间用于休息以缓解工作压力。为了调动员工的学习积极性, 企业应该对认真学习的员工进行激励。而且对于愿意学习的知识型员工来说, 单纯地通过发奖金、加工资的方法进行激励是不够的。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企业应该满足这类员工更高层次的需求, 如:提供更舒适的学习环境、带薪休假、职位提升等等。

对于企业来说, 对隐性知识进行管理所能得到的收益其实是一种期望收益。如果企业管理的成本过大, 即y*减少, 那么它就倾向于不管理。这一结论符合我国当前一些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例如:实施ERP系统是企业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 由于上ERP系统的成本高、风险大。因此, 很多企业都不实施该系统。只有少数能承受系统实施初期连续亏损的企业才能最终得到实施ERP系统所带来的效益。

摘要:隐性知识是企业内部的重要资源。本文首先阐述了企业和企业员工的行为及偏好, 然后运用监察博弈模型分析企业和员工的行为及其导致的均衡结果。

关键词:隐性知识,显性化,监察博弈

参考文献

[1]、薛求知、关涛, 跨国公司知识转移:知识特性与转移工具研究, 管理科学学报, Vol.9No.6Dec.2006, P64-65

[2]、陈中文, 关于加强企业隐性知识管理的思考, 情报方法, Vol.5, 2004, 1

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多方博弈 第8篇

一、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多方博弈

长期以来, 人们普遍认为公立医院集中体现着国家、医院和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国家是医院的所有者, 医院管理者和职工负责医院具体的运作。故而, 在公立医院中主要存在三个主体:国家、医院管理者和职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公立医院的“利益格局”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医院”的二元模式逐渐演变为“国民”、“政府”、“医院职工”及刚刚从旧体制中脱离出来的“职业医院管理人阶层”四方利益竞逐和制衡的四边型架构。然而, 问题恰恰也就出在这里:目前这个“四边形”的真实情况是畸形的, 作为其一个重要支点的“国民”, 事实上是虚位的。一方面, 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管理者的“政府”, 本身有着挥之不去的自私的理性人的色调;而改革中从旧体制中脱离出来的职业管理人阶层又将“所有”与“经营”的关系简单直线化。另一方面, 对作为国有医院的真正所有者的“国民”来说, 群体的庞大与分散加之相关的结构性社会功能团体、机制的缺失, 使他们对有关医院改革的任何利益攸关的问题基本无法进行“意见表达”, 更不用说去有效地影响相关的改革决策。至于医院职工集体的角色则比较尴尬, 他们是现行体制的暂时获益者, 但也是以牺牲职业信誉和未来为代价的, 他们无力改变医院的发展趋势, 但必须承担长远的后果。

(一) 新的职业医院管理人阶层。

医院内部已形成了一个新的阶层, 这是一个由部分异化了的各级管理层成员组成的特殊阶层, 但实际已经不再是利益共同体。这个新生的阶层不是市场竞争自然出现的产物, 而是特权和集权政治下产生的一种内部利益集团。如果说改革前国有医院普遍存在对经营管理者激励不足, 那么近年来的主要问题则是对经营管理者约束不力;如果说改革前“政府办医院、医院办社会”, 医院职工与领导干部在“大锅饭”体制下因缺少利益差别而同属一个利益共同体, 那么近年来在政府将医院推向市场的过程中, 医院内部的利益关系则发生了新的变化, 医院内部已经出现了由领导和技术干部构成的新的利益主体;如果说改革前国家利益凌驾于医院利益和职工利益之上, 那么近年来随着医院内部由各级领导干部构成的新的利益主体的出现, 普通职工, 特别是作为病患方的公民, 这个传统的受益主体则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二) 医药分利同盟。

看病贵问题的背后是医药利益同盟, 以至于每一次政府有针对性的政策都几乎遭遇到了制度性的反对。由医院、药品和器械的生产和经销商、广告媒体等主体构成的我国“医药分利”利益同盟已经形成。在当前的医药市场上, 已经出现了大量所谓“药品与医疗器械相结合”的产品, 让医生以“治疗费”的名义开出来医治病人。其主要模式是一种“生产商、医院、医生和经销商的利益共享”。这种模式, 以医疗器械的名义注册, 以极低的成本生产, 以高回扣打入医院, 借医生之手, 以“治疗费”的名义开给病人, 最后又大都以“医保”资金结算。由经济利益驱动的这条“骗局链”, 在相关“激励机制”的刺激下, 不断蚕食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医保资金, 同时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和医生的尊严。

(三) 异化的权力资本阶层。

政府的中立性质本来是抑制利益集团的有力力量, 但是因为存在于政府内部的权力资本阶层的阻滞, 使得政府的主要决策都带有权力寻租的烙印。这种权力资本阶层由各级管理机构如物价局、卫生厅 (局) 、医药管理局等领导阶层的部分异化了的成员组成, 主要通过“权力寻租”来获得利益。这些官员打着“改革”的旗号, 与某些利益集团联手, 在国有医院包括产权制度改革在内的系列改革中进行着规模更大也更为隐蔽的“寻租”。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国有医院众多的“管家婆”与其他的权力寻租者在巨大的利益驱策下, 任何可能的合谋性“勾结”都将导致国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变味。

二、多方博弈下的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模式分析

长期来看, 产权制度改革是无法避免的, 因为政府不可能承担把数量如此庞大的医院的管理成本。但目前最大的风险是改革规则 (公平公正) 的缺位和利益集团对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干扰。也正因为如此, 我国现有的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方案都打上了浓重的多方博弈的烙印, 导致其实际效果与改革的初衷大相径庭。院长负责制是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起点, 其间出现了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内部职工持股) 、医院集团、拍卖转让、集权国资委等模式。本文仅就“卖光”模式、股份制模式和集权国资委模式进行分析。

(一) 政府“卖光”模式。

近年来, 江苏省宿迁市的“医改”做法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通过挂牌拍卖和协议转让的方式, 让全市所有的公立医院都实现了“民投、民有、民办、民营”。这种模式的最大获益者是政府机构中的部分权力利益集团, 一方面, 通过“甩包袱”, 把“卖医院”所得和原来应该投入医疗卫生领域的财政资金转向容易产生政绩的项目;另一方面, 在监督不力、极度短促的改革过程中容易产生“内部人交易”, 控制者从中得到直接或间接的好处。据了解, 许多医院在改制的过程中, 资产评估远远低于实际价值。笔者认为, 宿迁模式坚持引入“民营资本”, 培育医疗服务市场的做法有可取之处, 但是, 改革的独裁性质和政府完全在医疗卫生方面卸责则是错误的。

(二) 股份制模式。

这种模式最初的直接目的并不是让公众看得起病, 而是为了减轻政府的负担, 把公共卫生负担转移给社会;在具体股份划分的时候, 维护管理层的利益, 这种模式实践的效果是不确定的。有学者认为:“医院是一个相对特殊的投资领域, 要么是公立的, 由国家担负公共卫生费用,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要么是私立的, 提供高档医疗服务。在国外也是这两种模式, 我认为不存在什么中间状态, 所谓股份制并不适合医院。”[2]这是因为:国家办公立医院的目的本是为社会提供近似福利化的医疗服务, 保障对弱势人群医疗服务的可及性;而私人投资医院是为了取得回报和利润, 与公立医院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一样的。

(三) 集权国资委模式。

简单模仿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制度设计公立医院的产权制度并不可行。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 把权力高度集中于国资委的前景是危险的, 是从原来过分分权的极端走向了过分集权的另一个极端, 非常容易产生新的寻租性利益集团。因为国资委毕竟不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人, 也是一个所有人代表, 仍然存在较高的代理风险和交易费用, 在目前的体制下是不可能对大权独揽的国资委实施有效约束的。

通过以上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在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三种模式都是多方博弈的结果, 他们控制改革的主要后果是“软政权化”。这种软政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反法制的互利性”, 即社会成员各自运用自己掌握的某种稀缺资源, 如权力、金钱等, 在违反和抵制法规的基础上, 为一己的私利进行交换;二是对法规遵守的松弛性与对法规解释的随意性;三是对包括下层阶层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广泛渗透性和普遍性;四是贪污、腐败等各种属于软政权的行为模式彼此的互诱性和积累效应。

三、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破解

(一) 强化政府公正的社会角色, 抑制利益集团影响。

公立医院的改革涉及人民的生存权, 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如果不公正的改革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带来的政治后果会很严重。由于中国的卫生改革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是以政府推动为主, 这就要求政府不可错位、越位, 也不可缺位。医院目标具有特殊性, 因此无论采用那种改革模式都不能损害人民的利益, 这需要政府在有效约束自己的自利行为的同时, 能让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改革决策。因此, 在改革过程中, 政府应积极建构各阶层平等参与的制度平台, 注重改革的公正性。公立医院要确实“代表民众利益”, 要“让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成为真正的公立医院”。

(二) 提供多层次的医疗服务供给, 鼓励私有非盈利性医院的开设。

目前我国私有产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很少, 进入医疗市场的私有资本大多是追求利润回报的。尽管它能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 但是私有营利性医院退出市场的选择受经济效益的影响很大, 这使得国家卫生政策难以得到落实, 医疗卫生不具有可及性。就目前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 私有非盈利性医院的数量占相当大的比例, 如美国占80%、德国占42%、法国占16%[3]。此外, 国外的实证研究显示就医疗机构经济运行效率来看, 私有非营利性和私有营利性医疗机构之间无显著性差异, 产权对二者退出医疗市场的行为没有显著性差异。作为政府应该多制定鼓励私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 加大具有较强长期收益的卫生防疫体系的投入, 发展社区医院、小医院, 打破医疗服务不均衡发展的现状。

(三) 分解医疗供给环节, 打破医药合一、医检合一。

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垄断还表现在医药合一和医检合一的垄断。许多医院为了收回购置仪器成本, 加大病人检验频率, 特别是拥有先进设备的大医院, 拥有了先进的设备就有竞争力和效益, 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垄断。因此, 我们应整合医院资源, 成立独立性的检验中心, 使小医院有能力和大医院竞争。此外, 医疗机构自产自销产品也抑制了医疗服务的竞争。实现医药分家, 不仅能对医疗机构形成竞争与制约, 也能对制药企业的利润进行制约, 起到降低药价的作用。这样也就破解了医药分利同盟。

参考文献

[1].杜乐勋, 郝秀兰.谈中国医院产权制度创新[J].中国卫生经济, 2002, 7∶20~21

[2].徐慧.医药业年终盘点2004年最具争议的十大关键词[N].北京现代商报, 2004, 12, 3 (2)

组织内部隐性知识共享的博弈分析 第9篇

一、企业隐性知识共享的博弈模型

组织内部隐性知识共享行为可以按博弈方、各方博弈策略、博弈次序和博弈得益这样的要素描述其博弈模型。其中, 博弈方为假设的员工甲和乙, 博弈策略为知识共享和知识保留。博弈得益部分, 首先假设甲和乙的隐性知识基本价值为V。共享隐性知识过程中的成本和失去隐性知识权势所带来的损失, 设为C。共享知识的收益包括获得的知识和汇合碰撞所产生的新知识, 设为I。可以得到甲和乙分别有不同的选择时的模型。在模型中, 当甲和乙都选择隐性知识保留时, 双方得益均为V;当一方保留, 一方共享, 保留方的收益为2V+I, 共享方的收益为V-C;当双方都选择共享时, 双方得益均为2V+I-C。

在分析这个基本博弈模型的基础上, 可以得出纳什均衡。当甲和乙都选择保留策略时, 双方得益一致, 在这样的情况下, 人们不会想到在组织内部进行隐性知识的共享, 没有任何改变的动力和机制。而我们所需要的帕累托最优的状况需要双方都进行知识共享, 这就产生了“囚徒困境”。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如何避免这种情况, 使隐性知识在组织范围内形成共享机制和氛围。

二、不确定信息的动态博弈模型

1. 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由于在组织知识共享过程中, 知识传授者的收益, 即使对方也采取共享策略, 所得也不一定就是B+I, 因为对方所共享的知识还需要考虑接受者的能力和水平等各种因素。因此, 把这段收益重新定义为M, 代表所得收益。另外知识的传授者不仅要考虑知识共享的收益, 还会有选择的进行知识共享。假设共享的概率为p, 则传授者的效应函数期望为:

由于概率p的大小由隐性知识共享的收益来决定, 因此p是关于M的函数, 其中p与M成正比例关系, 表明员工愿意与人分享的概率随着收益的增大而增大, 当M>N时, p=1, 也就是说隐性知识共享的效用期望最高。但是实际中, 要确保M>N, 组织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去营造好的文化氛围成本很高, 很难实现p=1。

同样, 如果从知识接受者的角度出发, 传授者愿意与其共享的概率为q, 由于无法得知知识接受者能否主动对所得知识进行融合, 也就很难去衡量I的量, 同样把I+V的和当做收益R, 如双方都不接收, 效用期望即为0。所以, 接受者的效用函数期望为:

在这期间, 可能p和q的大小有一定的联系, 但组织中这种环境并不是一对一的, 因此很难去衡量真正的博弈过程中的具体因素和心理进展。

2. 无限重复循环博弈

知识的共享过程是重复螺旋形进行的。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 行为主体对先期博弈的大量信息和后期博弈中其他行为主体的选择可能性完全清楚。这样, 他们会为了长期利益而选择不同的策略。假设甲乙双方都采用如下策略:第一阶段选择“共享”;在第t阶段, 若前t-l阶段的策略都是共享对共享, 就会继续选择“共享”, 否则就会“保留”。也就是说, 双方在无限次重复博弈中, 试着合作是首要选择。当第一次无条件选择“共享”, 若对方也是合作态度, 就会坚持选择“共享”。而一旦知觉到对方不合作, 则用往后一直选择“保留”来应对。假设, 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得益贴现系数为。

现以甲员工在组织内部隐性知识共享行为的得益情况为例。如果甲在一开始就采取了保留策略, 那么他在第1阶段收益为M+V。但若员工乙一直针对性也采用保留策略, 那么后面的每个阶段就都是只能是V, 总的得益现值为:

相反, 如果甲在一开始就采取了共享策略, 那么他在第1阶段收益为M+V-C。而且如果以后甲乙双方每次都选择共享, 甲以后每个阶段都会得到M+V-C, 总得益的现值为:

当2 (29) 1时, 也就是 (29) (M (10) V) / (2M (10) V-C) 时, 甲将会采用共享策略, 否则将会采用保留策略。也就是说当贴现系数达到这样一个水平, 就可以实现双方每次都是共享的结果。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 可以得出要实现组织内部隐性知识的共享, 企业首先要做的是保持员工团队的相对稳定;然后要有一系列的知识交流活动和形式提供;还要树立隐性知识有效传播的例子和典范, 让共享成为一种习惯甚至是信念。

三、结论

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建立了组织内部隐性知识共享的模型, 简要概括了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多次重复循环博弈, 以期通过定量分析提出改进组织隐性知识共享的措施。组织不仅要采取有效的知识共享补偿, 进行有针对性的精神和物质激励。还要将更多的重点放在提升员工之间的信任度上, 通过各种方式营造知识共享型企业文化。把组织内部成员对隐性知识共享的非合作博弈转化成合作博弈, 才能充分发挥组织和员工的知识能量, 才是企业提升知识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陶洪, 戴昌钧.组织隐性知识共享的博弈分析[J].情报杂志.2006 (7)

[2]李宪印, 陈万明.基于进化博弈论的组织知识共享分析[J].中国管理科学, 2007, 15

[3]樊斌.企业知识共享中的博弈关系[J].企业管理, 2009, 4

[4]唐涛.企业内部隐性知识共享的博弈分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 2008, 3l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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