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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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

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

体育设施开放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充分利用我校的体育设施,为全体师生提供体育健身场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体育设施开放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学校体育设施为载体,增强教育服务社会功能,满足全体师生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保证我校学生每天锻炼一个小时,丰富师生课余文化生活,提高我校师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二、遵循原则

1.面向社会,统筹兼顾。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学校体育设施面向社会逐步加大开放力度,提高学校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尽可能满足社会需求。

2.立足服务,强化管理。开放学校体育设施以服务社区居民为目的,针对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开放形式,制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规程。

3.经费保障,长效运行。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保障开放工作规范、有序、长效运行。

三、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联合组成的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都江堰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领导小组:

组 长:李晓明(市教育局局长)

陈 晓(市体育局局长)

副组长:田 充(市体育局副局长)

肖 融(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姚德庆(市体育局工会主席)

喻娅莉(市教育局团工委书记)

周发全(市教研室体育教研员)

四、开放办法

1、开放设施

开放的设施为学校室外体育设施,具体包括:田径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台,以及其它室外健身器材。

2、开放时间

原则上各校体育设施开放的时间,双休日、节假日每天不低于2小时,寒假不低于10天,暑假不低于30天。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以及学校在周

六、周日组织活动)不向社会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和开放管理办法由学校向社会公示。

3、开放学校

向社会公众开放学校体育场地,首先在北街小学、都江堰外国语实验学校、塔子坝中学、李冰中学、团结小学、友爱学校、奎光小学试点,开放准备工作在10月前完成,10月底向社会公众开放。在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前,请将开放管理办法、突发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报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审批。

4、开放方式

实行公告制度。各学校要结合季节的变化和学校的实际,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开放的设施、开放时段、值班电话和入校健身须知等有关事宜。如遇校内有大型集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对外开放的,学校应提前告知公众。

实行持卡(证)入校制度。入校健身的社区居民须办理“健身卡(证)”,凭“健身卡(证)”在办卡学校参加健身活动。

五、有关要求

1.学校要把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作为构建和谐社区、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水平。

2.学校要加强对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小组,安排有关干部和教职工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

3.体育设施开放学校要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值班、出入登记、活动记录、体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等制度,加强对活动过程的管理。结合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完善学校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预案,加强与医疗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预防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学校应急处置水平。

4、统一收费和管理。学校体育等设施向社会开放可根据情况实行收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5、加强评估考核。教育局、体育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将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从开放情况、安全措施、管理机制、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工作开展好的学校进行表彰。

附件:

1、《全民健身条例》

2、《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于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文件》

3、《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

4、《都江堰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

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

(教体艺[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体育局: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素质,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全面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始终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学校体育是提高青少年健康素质的关键环节。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是一个民族健康素质的基础,是每个学生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民族的未来和国家的竞争力。学校体育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的形成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健康素质,是学校教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当前教育工作重点的必然要求,必须把学校体育摆在学校教育的突出位置,作为各级各类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紧迫性。

近些年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学校体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广大教育工作者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是,由于全社会的教育观、健康观和生活方式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受到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影响,学校体育工作还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学校体育课程、体育活动难以得到保证,使学生体质健康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学生的体能与运动素质持续下降,视力不良率居高不下、超重与肥胖比例迅速上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直接影响到青少年一代的键康成长,直接影响到我国人才培养的质量。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把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切实改变这一状况。

二、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对体育课程的规定。体育课是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切实开足、开齐体育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同时,要积极推进体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通过调动学生参与课内外体育活动的积极性,有效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为终身体育打下坚实基础。

建立并坚持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学生的学习、生活、体育、娱乐、课外活动和休息的安排,都要按照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和青少年生长发育的规律进行。要依法保障学生睡眠和体育锻炼的权利,确保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中学生不少于9小时,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学校要制定科学的作息时间表,加以公示后,坚决保证实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提出安排中小学学期、假期和学校作息时间的指导意见。

广泛开展群体性的学生体育活动。学校要把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活动作为日常教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并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安排,形成制度。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将共同组织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行动起来,开展人人参与。个个争先的群众体育活动,探索学生有兴趣、学校有特色的群体活动形式,不断增强广大青少年学生的体育健身意识,激励他们自觉参加体育锻炼,掀起校园青春健身活动的热潮,形成生动活泼、生机勃勃、生龙活虎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俱乐部工作的力度,组织和吸引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加强对学生课余体育训练、竞赛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是普及体育人口和培养、选拔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基础。要把面向全体学生的群体活动与提高课余体育训练水平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更加广泛的群体、竞赛活动形式夯实课余体育训练的基础,通过课余体育训练、竞赛活动带动、促进学生群体活动激发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热情。要坚决纠正少数地方和学校把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群体活动与培养、选拔优秀体育人才割裂开来的做法。今后,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评估,必须将学校开展群体活动的情况和形成体育特色的水平作为重要条件。要加强学生运动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合理解决学习与训练的矛盾,保证他们的文化课学习。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要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都要从学生的特点和本地区、本学校的实际情况、历史传统出发。在保证有效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高的前提下,低年龄段学生的体育课和体育活动要强调趣味性、集体性和安全性,通过科学的体育教学和锻炼过程,全面发展学生的身体素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并有机地渗透德育内容。高年龄段学生的体育课程和体育活动,要根据学生自身特点和发展要求,增加课程内容的选择性,强调活动的多样性,增强学生自觉参与体育锻炼的意识。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具有时代特点的体育项目,并逐步形成自身的体育特色。农村学校要根据校园环境和地域特点设计体育课程、开展体育活动,并从当地传统体育活动中汲取营养。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应积极开展富有当地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

三、完善学校体育的保障机制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要对照学校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定期对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找出薄弱环节,切实加以纠正。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并不断改善学校体育的基本条件,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推进科学研究,促进学校体育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要把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当前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体育课时大幅度增加的实际,重新核定中小学体育教师的编制数额,保证体育教师的合理配备。各地要通过三年的时间,对现有体育教师进行一次轮训,并纳入教师培训工作规划。对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同时,要保障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参照教育和劳动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落实体育教师室外工作的劳保待遇。

增加学校体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学校体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学校公用经费要按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学校体育工作。要把农村学校体育的条件保障作为学校体育经费投入的重点,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新机制。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要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此改善农村学校体育条件。同时,体育设施向广大村民开放,充分提高体育资源的利用效率。要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和《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配备目录》,做好规划,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配齐体育设施与器材。同时,学校要因地制宜开发和利用各种体育资源,努力满足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需要。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相互配合,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使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广大学生和社区居民开放。

切实加强学校体育的安全保障。要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对体育教师安全方面的培训和对学生的校园安全教育要常抓不懈。完善学校体育设施、体育课程和活动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体育设施的配备质量,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措施,做好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与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积极提倡和推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经验和做法,为学校处理好意外伤害事件提供必要保证。

四、完善学生体质健康和学校体育的评价制度

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测试报告书要作为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或中小学生素质报告书的重要内容。测试报告书要列入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生档案,并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公告制度,教育部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等学校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情况和测试结果。建立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组织新生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其结果反馈给地方和下一级学校。这一办法首先在教育部直属高校进行试点,而后在全国推广。 改革、完善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制度。认真总结各地已有的成功经验,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深化体育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改革。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将学生日常体育成绩、体质健康状况、参与体育活动的表现作为重要评价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体育考试成绩要按一定比例记入中考成绩总分。积极推进在高中毕业学业考试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将体育考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参考依据。

明确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责任并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校长作为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把体育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认真解决体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切实履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班主任教师负责监督班级落实国家规定的课程要求,防止体育课程、体育活动时间被挤占挪用。体育教师要切实履行职责,上好每一节体育课,积极营造学校体育氛围,及时向学校、班级和家长报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其他任课教师要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坚持做到不挤占体育课和体育活动时间,并在课堂教学中注意纠正学生不健康的坐姿和用眼方法,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

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和服务支持

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强化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督导。在综合督导的评估指标体系中,要加大学生体质健康和学校体育工作状况的权重。定期开展以保证体育课时、落实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和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重点的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督导结论作为评价各地区、各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配合和支持,并根据《体育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监督。

要把学校体育工作状况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对地方和学校综合性的教育工作评价必须充分体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在对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层次的合格性评估、示范性评选和先进性奖励工作中,要纳入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学校体育工作水平的关键性指标。对不能保证体育课课时和学生体育活动时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不能评为示范学校和先进单位,其负责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鼓励探索学校体育与高等学校、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适度挂钩、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的约束机制。教育部直属高校新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应作为调整直属高校招生计划区域分配方案的依据。示范性高中部分招生名额向初中学校分配时,应根据初中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状况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结果调整分配指标。

积极促进全社会支持学校体育工作,关心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要广泛宣传“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这一具有时代特征的口号。通过新闻媒体和举办家长学校,普及科学的人才观、育子观和健康观,并向家长发放通俗易懂的“学生体质健康手册”或“体质健康测试通知卡”,争取广大家长主动支持、配合学校体育工作。

加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公共服务部门的合作,促进更多的公共体育机构和设施向学生和学校优惠开放,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 2006年12月20日

附件:3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成教成〔2010〕4号

签发人:崔昌宏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学校 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广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实现资源共享,确保学校资源开放工作的规范性和长效性,2010年1月,市教育局、文明办、财政局、体育局、民政局联合下发了《成都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0年2月,市教育局会同市体育局及相关单位对我市六城区部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情况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反映学校体育设施向市民开放工作总体情况符合要求,但个别学校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市民进入学校进行体育锻炼。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新学年开学后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学校开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举措,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市)县、各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加强管理,做好服务

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张贴“学校教育资源开放公告”,明确开放项目、开放形式和开放时间,落实开放记载。学校应做好管理工作,确保开放工作顺利开展,在维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同时要尽力为市民进入学校进行体育锻炼提供便利,必要时可划分专门区域(如运动场)供市民锻炼。

三、携手社区,确保实效

开展学校、社区携手结队活动,引入社区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和评价。学校应与所在社区紧密合作,共同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吸引附近社区居民或单位进入学校开展各项活动,提高体育场馆和设施的使用率。

四、加强督查,建立奖惩机制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要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同时对学校进行评估、考核时应将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学校评优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市教育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日

第二篇:西联镇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辖区体育设施是社会公共资源,稳妥有序地组织对社区开放,对于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体育设施资源共享的作用,有效缓解社区居民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活动场地不足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社区体育设施对社区居民开放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开放原则、开放场地、设施种类形式和面向对象

(一)开放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有序开放,分类指导,强化管理,努力促使各类体育场地逐步达到和具备开放条件,并能坚持长期向社会公众开放。

(二)开放场地:

西联镇阳山村上庙背文化广场

(三)开放设施种类和形式:篮球场、乒乓球场、羽毛球场、健身室、棋牌室、游泳池、足球场等。社区居民在社区体育场地开放的区域内活动时,不得损坏学校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得扰乱体育场地正常秩序。活动所需的各种器具如社区体育场地不能提供的,应由活动者本人自带。体育场地因故不能对外开放期间,不得强行要求进入。

(四)开放对象:根据目前社区体育设施适用范围和开放服务管理能力的实际,主要面向社区居民开放,所有车辆一律停在校门外。

二、开放管理及保障机制

(一)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开放秩序。各开放体育场地要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体育场地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结合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的要求,完善体育场地安全保卫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并妥善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推进建立协同巡查机制,所在社区警务室安排人员不定时到相关体育场地进行治安巡查,及时制止并处理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场馆设施等行为。

(二)加强设施管理,确保活动安全。各开放场地要按照国家、省及市体育设施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社区体育场地开放、设施维护等日常管理。社区应在体育设施周边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器械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安全须知,指定专人在开放前和开放过程中对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健身市民正确使用体育设施。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区体育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工作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多元化群众体育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社区体育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社区体育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工作,努力为市民提供就近、方便、优质的体育健身设施,以有效缓解社区群众健身场地设施不足的矛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

(二)健全组织,加强管理。为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向社区开放管理,派专人负责辖区体育场地设施,具体负责社区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考核评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开放工作的职责任务,共同协调处理开放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三)明确职责,齐抓共管。社区体育设施向社区开放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社区、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开放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培育志愿者组织,吸收社区居民、体育爱好者等作为志愿者,参与社区体育设施开放的管理和健身指导工作。在维护社区环境、保证社区正常生活秩序的前提下,积极推动社区体育

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发展和健康城市建设的全面推进。

第三篇:陕西省体育运动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实施方案(成)

陕西省体育运动学校

2012年田径场对外开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陕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和省体育局安排,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民健身和合理使用有效资源的要求,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训练秩序的前提下,科学安排场地对外开放时段,为社会大众提供体育健身活动的场所。

二、组织工作

1、在校领导班子领导下,成立学校田径场对外开放工作办公室。主任:马明;副主任:王凌云;成员:邓良生、苏绍文、靳长安、张泉飞、薛振峰。

2、召开学校体育场地及设施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学习《陕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和省体育局有关文件精神,领会具体工作要领和实质。

3、向全体师生积极宣传全民健身知识和学校体育场地及设施对外开放的重要性,让大家了解开放的时间和具体内容,主动配合学校开展工作,营造崇尚体育健身和科学健身的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1、在校领导班子领导下,由学校田径场对外开放工作办公室总负责,其它相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到人。

3、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定期召开场地开放管理会议,明确要求,总结经验,不断进取。

4、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开放时间

1、周一至周五:17:00—20:00

2、周

六、周日:9:00—11:00,14:30—16:30

3、节假日及学校假期:

冬季9:00—11:00,15:00—17:00

夏季7:00—9:00,17:00—20:00

4、遇到紧急状况、学校有重大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维修、维护期间,临时通知田径场地对外开放时间。

五、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根据场地开放时间安排,提前到场,做好当日准备工作,保证场地整齐卫生,器材能正常使用,使参加锻炼人员安全、有序的开展锻炼。

2、做好学校场地开放期间的安全巡查及安全管理工作,维持场内秩序,及时制止劝阻不文明行为和破坏运动设施行为。

3、做好检查工作,发现器材有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解决。

4、禁止外来人员进入教学区域(通往教学、办公大楼区域的门要上锁),保护校园安全。

5、场地使用结束后,对所有器材进行检查,填好使用记录,及时关闭场地出入口。

陕西省体育运动学校

2012年2月15日

第四篇:关于象山县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象山县教育局文件

象 教 〔2011〕 56 号

关于象山县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

实施意见

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象山县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11]125号),充分整合和利用学校体育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求,现就全县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健身运动得到了广泛深入开展,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不断增长,公共体育设施资源不足与体育设施利用率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积极有序地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和作用,对于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体育健身需求,提高办学社会效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县各中小学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克服困难、创造条件,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以良好的健身设施条件和严密的组织管理,做好市民进校健身的各项工作,保证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顺利实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一)开放原则。1.因校制宜,科学管理。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组织,制订各项制度,采取科学合理的开放形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方式。2.确保教学,妥善协调。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必须以确保正常教学为前提,妥善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3.有序实施,安全第一。学校应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开放范围,分批、分阶段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并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

(二)开放范围。本意见所称学校体育设施,是指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室内外体育场(馆)设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课余训练的前提下,拥有下列室外体育设施之一的学校,应免费向社会开放其室外体育设施:1.200米以上的田径场(包括足球场);2.室外球场(篮球场、排球场);3.室外健身器材。拥有篮球馆、乒羽馆等室内体育场馆的学校可有偿向社会开放室内体育设施。

(三)开放时间。对社会开放时间一般为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教学时间,具体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在不影响教学的同时,在日常时间早、晚开放。在学校门口明显位置悬挂“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告示牌”,明确开放项目和开放时间。

三、努力确保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安全有序

(一)建立健全会员持卡准入制度。学校向社会告示进校活动居民需办理会员卡,要求参加活动人员在开放时间内凭卡进入场地活动,告示书在校门口醒目位置上墙公布一星期,说明会员卡办理制度及办理办法。居民办理会员卡时学校要做好详细的信息登记并作审核(参考“居民健身卡”申报表附后),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发放贴有居民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的“居民健身卡”。学校居民健身卡的发放数量可根据免费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二)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细则,建立管理小组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开放学校必须在校门口显眼位置处上墙公示《会员进校活动守则》,明确会员出入手续和相关权利、义务,温馨提示进校会员要文明活动,注意运动安全。对开放的场地设施落实专人管理,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在开放期间,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引导、服务工作,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如碰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领导管理小组汇报。

(三)严格门卫制度和职责。学校建立活动情况登记制度,会员进校时要核对健身卡并做好登记,每天活动结束后要记录活动情况,记全“开放日志册”。做好活动场地和设施的卫生清理工作。

(四)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设备使用、维修保养、安全检查、卫生消毒等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落实专人加强对学校体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及时维修被损坏的设备、设施,确保参与人员的安全,提高器材使用效率。在体育设施周边醒目位置上墙公示《体育设施使用注意事项》,告知器材使用方法、安全须知或警示标志,引导居民正确使用体育设施和器材,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维护活动秩序。各体育设施开放学校要完善安全保卫的相关规章制度,制订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预案,预防并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如遇重大传染病疫情等事件,应立即停止开放。

四、切实保障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成立由朱安伟局长为组长,奚际曹副局长为副组长,陆振明、潘永毅、陈兆季、陈立红、忻海霞、王志利、龚明华为成员的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项具体工作。开放学校要建立领导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监督、巡视,负责处理开放活动中有关问题。

(二)落实经费保障。县教育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开放学校因开放体育设施而增加的有关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等费用。

(三)加强督查考核。县教育局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进行督查。每年12月份,县教育局领导小组会同县体育局共同组织实施对开放学校进行一年一次的考核(考核细则附后)。根据开放情况考核结果,对优秀开放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附件:

1.象山县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考核细则及办法 2.学校“居民健身卡”申报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体育设施 对外开放 实施意见

--------------------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县人大教科工委,政协教文卫体委,县委宣传部,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 象山县教育局普教科 2011年9月23日印发 -------------------- 责任校对:龚明华

第五篇:商洛市体育馆2018年开放工作方案

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群字[2018]49号)要求,现将商洛市体育场馆2018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方案公布如下:

一、体育场馆简介

商洛市体育馆占地32亩,建筑面积12000㎡,建筑垂直高度28m、单跨75m,屋面全部采用网架结构,馆内座位4100个,其中固定座位3000个、活动座位1100个,总投资8600万元。项目2008年启动,2009年7月正式开建,2011年5月1日建成启用。

商洛市体育运动中心隶属于商洛市体育局管理,实有职工19名,内设综合科,场地管理科,设备管理科及产业运营科4个科室,联系电话:0914-2335234。

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项目、开放时间及收费标准

(一)开放项目和场地

室内羽毛球12片、室内篮球场1个。

(二)开放时间(除大型活动赛事) 1.免费开放时间

(1)周一至周五 7:00-9:30 (2)周

六、周日 14:30-17:30 (3)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 7:00-22:00 2.低收费开放时间

(1)周一至周五 9:30-22:00 (2)周

六、周日 7:00-14:30、17:30-22:00 (11:30-13:30为打扫卫生时间) 3.免费开放对象

(1)学生、现役军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全年免费入场; (2)特殊人群(老年人、残疾人)全年免费,凭本人老年优待证、残疾证入场。

(三)收费标准 月卡:300/20次

年卡:3000/年(2人,不限次数) 进馆后所有项目再不另行收费。

三、举办体育赛事、体育活动、体育培训情况

商洛市体育运动中心自2018年以来,举行了如下赛事: 3月,举办体育系统职工庆三八趣味活动,参赛人员20名,裁判2名;4月,举办了全市农行职工乒乓球、羽毛球比赛活动;承办2018年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间操比赛,共40多个单位参赛;5月,举办美国vs西班牙男篮挑战赛;积极配合体育局,做好中国环秦岭自行车比赛工作;大力做好体育健身品牌打造工作,利用现有场馆,承办大中型体育精品赛事,全年计划承办“四国篮球赛”、全国乒乓球甲级联赛及省市级体育赛事20余场次。

四、群众参加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接受体育培训,进行日常健身服务情况

商洛市体育馆计划全年接待不低于50万人次,月均接待不低于4万人次,日均接待不低于1000人次,全年室内体育场地每万平米平均接待不低于40人次。

五、为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服务情况

截止2018年底,体育场馆将为4个运动项目俱乐部(群众体育组织)提供活动场所,会员总数达到300人。

商洛市篮球协会 张航 13991428618 商洛市羽毛球协会 张睿 18991430603 零度羽毛球俱乐部 齐力 15877451117 超越羽毛球俱乐部 孙超 15771888623

六、成本支出情况

2018年场馆开放成本支出预计最低为110万元,其中水电气热能耗支出最低为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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