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2023-04-24

第一篇:信访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法院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为完善本院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信访接待事项的落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结合本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件的登记

(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待日期。接待人员应着装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作其他处理。

(四)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件及重大信访件,接待人员应当天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

二、信访件的交办

(一)交办信访的来源:

1、院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件;

2、每周一业务庭长接待的信访件;

3、信访接待报请院长批处的信访件;

4、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政法委交办的信访件;

5、院长或分管院长认为其他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件。

(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

1、需交办的信访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批办、处理意见后(批处意见中应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并指定办理期限),交立案庭登记并统一签发院长批件交办单,然后送责任部门。

2、交办的信访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续。

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院长牵头,与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研究和商定处理方案。

4、各部门接到院长批办交办信访件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处理情况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作书面答复。院长或分管院长对处理情况认可后,及时转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反馈给信访者。

三、信访件的督办

(一)信访件的督办工作由立案庭的专职信访员行使。

(二)有关部门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信访件,也未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和理由的,由立案庭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信访件督办单,责令责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信访件办理的汇报

(一)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在收到交办单后三天内作出处理方案和措施,书面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同时一并汇报信访件的具体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日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说明理由和原因。院长或分管院长视情况作出批示后,责任部门应将批示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

(三)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在指定期限内办结的,应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并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由立案庭答复信访者。

五、责任

(一)立案庭为信访工作落实、监督部门。

(二)对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院长或分管院长批示交办信访件的部门或反馈不及时的责任部门或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该部门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优立功。

六、本规定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职责,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开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引导群众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诉求,保证群众诉求的顺畅上达和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和基层,减少越级和重复信访。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健全和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按分工负责分管业务方面的信访工作,各职能处室(科、股)负责人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负全责。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省厅和各市、州局每年不少于两次,县(县、区)局每季度研究一次,重大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随时研究。建立健全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定期对国土资源信访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化解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妥善解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职责落实到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强化基层信访工作,建立市、县、乡(镇)、村层层有人抓、有人管的信访工作网络,及时化解矛盾,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及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阅批群众来信、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对上级机关批办、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问题(含重要信访电子邮件),要作出具体批示,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落实。

第九条 凡发生重大集体上访、越级集体上访或异常上访,事发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尽快赶到现场,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和发生恶性事件。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案件必须本人领衔组织专班,研究调查处理意见,负责督促落实和审核结案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上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或确定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二)组织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事项;

(四)督促检查批办、转办、交办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恪实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认真登记,对发球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受理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凭证;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祥的除外。

第十五条 依照法定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属于下列范围的信访事项。

(一)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及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

(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三)土地征收征用及征地补偿费争议的投诉;

(四)土地利用规则、基本农田保护及土地开发复垦的投诉;

(五)土地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土地权属争议;

(六)矿产勘查与开发登记、发证及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争议;

(七)地质环境保护及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投诉;

(八)土地、矿产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九)其它依法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务公开、村民之间的房产纠纷;

(四)城镇房屋管理及房屋拆迁补偿;

(五)有关人民政府已经或者正在依法进行裁决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六)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七)信访人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前款

(一)至

(四)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

(五)至

(八)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督办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对依法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将信访事项的有关资料报所在机关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事项归属审签到事涉业务室(科、股),重要的呈厅(局)领导阅批,信访工作机构配合事涉业务处室(科、股)依法办理。事涉业务处室(科、股)为承办责任单位,承办单位领导应明确承办责任人,负责结案(调查)报告的审查把关。

(二)对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交责任归属部门办理;涉及举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转送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对转送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立即与转送机关联系,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三)对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在呈报有关领导阅批后,制作《国土资源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办结报告,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实行承办领导到位、承办人到位和与信访人接触到位的“三到位”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阅批办理信访事项,应有明确批示意见,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并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督办、协调。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对交办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承办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面谈、电话或复信等不同方式与信访人接触。

第二十条 对批办、交办、转送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在办理期限内向交办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车理情况,反馈办理结果,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依职权听证的程序进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信访电子邮件办理回复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支持、解释或不予支持的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作出支持信访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

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调查(结案)报告》应当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出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交办)书》、《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或信访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收到交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五章 信访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国土资源信访系统和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报送网络。建立信访信息分析机制,利用信访信息资源,加强对信访问题的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诉求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辖区国土资源信访情况季度简报,半年及年度分析报告。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国土资源信访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来信来访的分类数据统计及信访量对比分析情况;

(二)信访事项涉及的领域、地域及突出问题;

(三)上级机关批办、交办、转让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信访人对本部门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遵循统一完整、方便利用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立卷、装订、归档。

第三十条 下列信访信息资料应归档:

(一)来信来访登记表及信访人的原始申诉、举报、控告材料;

(二)领导阅批的重要信件、接待群众来访及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形成的材料;

(三)处理负责信访问题的文书及结案报告;

(四)涉及信访案件调查取证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本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获得优胜单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考核对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派驻机构)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分管业务领导和承办信访事项的各处室(科、股)负责人的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各地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达到65%以上;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达98%以上。

(三)考核方法国。将信访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各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终由上级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平时发生规模较大、行为超常、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集体越级上访,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随时派人进行责任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及时,引发群众集体多次越级上访,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不主动整改,在通报批评后半年内仍无改善的,将其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进行约谈;在重点管理期间,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原则上不能提拨使用。重点管理时限每次为半年,一年内连续再次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能评先评优,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按照职责分工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及要求,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滥用职权,作风粗暴,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众性事件的;

(二)领导不力,行政不作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符合政策法规,且有条件解决的信访事项,而未及时解决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的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诉求敷衍塞责、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给予信访答复,造成群众集体越上访,影响较大的;

(四)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信访工作基础建设不适应,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信访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众性事件苗头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示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超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导致事态扩大,引发越级上访的;

(六)对到省、进京重复上访的重要信访案件处理不力,导致发生非正常上访的;

(七)对上级机关批办、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按要求处理和按期上报结果,造成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

(八)对上级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导致信访人重复越级上访的;

(九)在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不到现场,贻误处置时机,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的;

(十)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的形式包括: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诫勉谈话;

(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7日印发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办理工作规程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5]111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篇:工会系统处理信访暂行规定

江苏省工会系统处理职工信访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全省工会信访工作,强化各级工会信访职责,规范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对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会受理和处理职工信访事项的相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处理

1、工会受理以下职工信访事项:职工对涉及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职工对需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求助;职工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经济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职工对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报告。

2、信访职工提出信访事项,应当遵循就地、就近、有利于及时解决的原则,一般应向单位所属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或产业(行业)工会提出。信访职工越过当地工会直接向其上一级工会提出信访事项的,上一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或产业(行业)工会应当予以登记备案,并告知其先向直接所属地工会提出,同时通知所属地工会予以受理。但遇重大、紧急事项和应当由本级工会处理的事项,以及属于工会业务工作范围内的要球复查或复核的事项除外。

3、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收到职工信访事项,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登记。收到信访事项,应当详细记录该信访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告知。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或下级工会,应当自收到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职工。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及时告知信访职工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交办。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些根据其内容交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或者下级工会处理,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4)转送。涉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将职工信访事项附函转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职工。处理该信访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要求向发函工会回复办理结果。

(5)通报。县级以上工会信访工作部门要定期向下一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通报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情况,下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报告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办理职工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职工: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对信访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单位、部门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执行。

5、属于工会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产业工会等有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工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职工延期理由。办结情况应书面告知信访职工。

6、对不属于工会业务工作范围内的职工集体访事项,经劝说无效,上访职工坚持要到当地党委、政府机关门前或者准备越级到省去北京反映问题的,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应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有关党委、政府信访部门通报,或采取陪访、领访其5名以下代表的办法,将上访职工代表引导到当地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待处理,也可以与当地信访部门联系,实行共同接待处理。

(二)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复核

7、工会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复核,仅限于信访职工对涉及工会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工会组建、职工民主管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不作为的行为提出控告,对受理工会组织的处理意见不服,向上级工会申请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8、信访职工对属于第7条所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按以下层级和程序申请复查和复核:

乡镇(街道)所属单位职工向工会提出信访事项,由乡镇(街道)工会受理,县(市、区)总工会复查、省辖市总工会复核;县(市、区)所属单位职工向工会提出信访事项,由县(市、区)总工会受理,省辖市总工会复查、省总工会复核;省辖市所属企业职工向工会提出信访事项,由市产业(行业)工会受理,省辖市总工会复查、省总工会复核;省部属企业职工向工会提出信访事项,由省产业工会受理,省总工会复查,报请全国总工会复核。

9、信访职工向受理、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申请复查和复核,须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的信访职工;申请复查和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向上级工会申请复查或复核,信访职工要提供受理该信访事项的下级工会或产业工会对该事项做出的原处理意见或原复查意见;信访职工在收到处理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

10、复核工会认为有必要,可以按照《江苏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对社会公示。

11、信访职工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三)无理信访事项的终结

12、信访职工反映的问题,已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事实依据处理到位,信访职工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信访、长期闹访、缠访,提出无理要求的,应当认定为无理信访事项。

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信访事项,工会可予以终结: (1)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实施复查复核后作出的决定、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完备、合法适当,当事人又提不出新的证据的。

(2)所反映的问题已获妥善处理,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3)合理诉求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但信访人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长期坚持信访的。

14、工会对职工无理信访事项终结,必须严格按照县(市、区)工会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初定、集中会办、公开听证、省辖市总工会认定、省总工会终结认定、社会公示的程序进行。

15、对于经过终结认定的职工无理信访事项,各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不再予以受理,并通知信访职工所属地工会依法做好疏导教育、稳定工作。

(四)信访事项的督查和督办

16、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工会信访督查督办制度。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效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以及公开公正、方便职工、要事先办、急事先办、特事特办的原则。

17、工会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各级工会主席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切实抓好工会信访工作部门的督查督办工作。

18、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履行对工会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职责: (1)对本级工会主席和分管领导签发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2)对上级工会和党政领导、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3)对工会领导包案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4)对本级工会交办给下级工会和有关行政机关要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5)指导、协调工会系统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五)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19、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会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省委、省政府两办《关哥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工会信访工作中,工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直接影响和损失的,责成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说明情况;在本辖区内造成影响的,责令书面检查;在本辖区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1)主要领导不及时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当地职工信访突出问题,使信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的。 (2)对信访突出问题和职工群体性信访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信访职工越级集访等后果的。

(4)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明情况、责令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的,由同级党政信访部门或其上一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或其上一级工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2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 山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提高信访举报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参照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筛选和审批(审定),由信访举报部门向下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情况或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举报问题。

第三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第四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在适用法律和党纪政纪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 办理信访举报案件,必须注意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被调查人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遇有以下情况,应重点督办: (一)超过期限仍未报结的;

(二)上级交办或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三)承办单位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拖着不办的;

(四)交办单位预审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五)交办后群众仍然信访不断的; (六)重要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

(七)承办单位遇到难以解决的困难,需要上级给予指导支持的; (八)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情况的。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执行上级的督办意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交办单位发现承办人工作不力、敷衍应付,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应责令承办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审核和结案

第十六条 对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预审制度。在信访举报案件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前,承办单位应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意见先报交办机关逐级预审,经审核同意后,再作出处理。未经交办机关预审同意的,不得正式行文上报。 第十七条 预审报告应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调查情况、错误性质、责任认定、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呈报机关的初步审查意见等内容。行文格式与正式报告相同。 第十八条 交办单位收到预审报告后,要及时、认真、全面对照举报内容审核承办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审查或者直接补充调查。

交办单位审核同意的,要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后正式上报;审核有异议的,要及时将审核意见建议反馈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直至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交办案件报结时,应提供以下必备材料: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提供移送函和有关司法机关接收手续;

(三)被调查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责令整改或专项治理的,要有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或专项治理方案; (四)实名检举人和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人或被调查人提出不同意见时,要附有调查组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检举人所在单位的稳定情况;

(五)司法机关已经对被检举控告问题立案侦查的,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再继续查处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主要被反映人已经死亡没有必要再查处的,可以呈报结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详细说明; (六)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调查报告应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逐一作出回答,做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的认定;处理意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且均已落实。

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需经有关领导审定签批;若由其他职能部门查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呈报函件中注明该案已经过常委会讨论或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报结材料以纪委或监察局名义正式行文,加盖公章,按照一案一报的要求,通过机要渠道呈报。

向省纪委呈报的报结材料,正式呈报材料一式五份,附件份数与上报材料份数相同。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五章 直接查办

第二十二条 信访举报部门对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问题可以进行直接查办,范围主要包括:

(一)情节简单,线索具体、清楚,在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情况紧急,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群体上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中涉及线索具体明确的违纪违法问题; (五)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易查易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六)情节清楚、性质恶劣,能够尽快查清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七)领导批示的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举报问题。

第五篇: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纪、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涉及信访工作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责任

第五条

信访工作责任是指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以及在处理信访问题或事件时应承担的与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工作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事先公布接待来访时间、地点;定期分析排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期作出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突出问题。

(二)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对上级批转的重要信访事项,及时阅批并督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交有关负责人或部门办理。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及信访积案实行包案或挂案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办结。

(四)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时,要亲自到现场妥善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问题,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五)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常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制度的执行和信访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做好来访接待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信访工作情况、突出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督促承办单位或包案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三)发生重大越级集体上访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协助有关领导妥善处置,努力做好有关工作,避免发生恶性事件。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合并适用。

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合并适用。

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力、信访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及东莞、中山市的镇,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依据《广东省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实施办法》实施重点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的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和上级工作部署,责任不落实,机制不健全,信访问题突出,信访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的;

(二)不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办理信访事项,或者不按规定向交办机关及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办结信访事项,或者故意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工作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停职检查或者引咎辞职的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没有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办结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有明确规定应解决而没有及时妥善解决,引发群众越级集体上访事件的;

(三)发生群众到上级领导机关集体上访后,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派出负责人到现场疏导劝返,导致信访人在上访现场滞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五)对发现的集体上访苗头或者已发生的集体上访事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导致信访人非法聚集、游行、停工、停课、停市、阻碍交通、冲击围堵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等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发案单位、责任单位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责任追究:

(一)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者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隐匿、篡改、销毁信访材料,或者将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交给被检举、揭发单位和有关人员,过失或者故意泄露信访秘密,致使信访人、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或者其他损失的;

(三)对信访人反映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或对发生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勒索信访人钱物,或者阻碍、干扰对信访案件、群体性事件的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组织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四)拉拢、收买办理信访责任追究事项工作人员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六条

受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同时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中央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被列为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在重点管理期间不得提拔任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使用和任职,依照中办发〔2009〕25号文第十条规定办理。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使用及任职,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与权限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由党委(党组)、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分工,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九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政府发现所属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形,按照管理权限责成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四)对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线索,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按照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五)党委(党组)、政府决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事项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六)信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展信访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按程序确定重点管理地区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或任免机关及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依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 (一)给予责令改正和书面检查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或任免机关执行。

(二)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党委(党组)、政府批准后,由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或者任免机关、被追究人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在信访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通报交流信访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政府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政府作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后,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信访部门按照分工权限制作《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式样附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追究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派专人与被追究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有关工作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与被追究人谈话、听取其陈述申辩和送达《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在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按照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人员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的,由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办理信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发案单位是指直接发生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责任单位是指按照规定有权处理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乡镇(街道)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实行信访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商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文本式样

附件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字第

号 关于对X X X同志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决定

第一部分: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被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事实、依据、结论、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

第三部分: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

批准机关(盖章) 年

本责任追究决定书一式( )份。

一、进一步夯实基础,着力提高信访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信息沟通,使群众及时掌握和了解自身信访诉求的办理情况,减少和避免群众多头信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必须安排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信访接访,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村(社区)的萌芽状态;二是不断提高信访事项的办理效率,进一步健全受理、交办、督办、回复群众信访事项工作的具体制度,确保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不断减少信访案件“增量”化解“存量”;三是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对排查出的不安定因素,逐一建立滚动台帐,并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组织召开社区和部门联席会议,交办信访案件,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化解时限、明确稳定措施,并实行领导包案制。

二、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着力解决信访难题

一是不断完善部门之间与驻镇单位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格局,推动从源头上解决信访难题;二是大力引导上访群众依法解决信访矛盾,切实发挥司法渠道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逐步减少群众上访;三是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努力服务领导决策,通过对信访信息的研判,掌握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社会矛盾的苗头性动向和预警信息,提出改进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调处力度,着力抓好事要解决

一是强化初信、初访的办理,抓好初信、初访的立案率和解决率,避免小事拖大;二是进一步做好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对重信重访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深入审核分析案情,把解决信访诉求与解决生活困难,做好思想工作和依法处理结合起来,实行因案施策,对症下药;三是加大解决突出问题的调处力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凡诉求合理,符合政策的不打折扣,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进一步加大稳控工作力度,着力维护重要敏感时期的信访稳定

一是抓重点稳控,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全部逐人落实稳控措施,对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的教育到位,对无理纠缠的稳定到位,对触犯法律的处置到位,做到24小时不失控;二是强化应急处理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到县、市、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处置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做好接访劝返工作。

五、进一步明确责任、着力抓好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责任,细化信访工作目标任务,坚持将信访工作纳入村(社区)和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对因不科学民主决策,不依法行政和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严格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无差错,事事有回音。”

三、加大宣传,引导群众依法文明上访

当前,群众无序上访的现象增多,这既干扰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又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了不便,甚至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针对这种现象,首先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使居民群众从思想上提高对合法上访的认识。《浙江省信访工作条例》已经出台,《西湖区信访工作手册》也即将印发,今年街道将组织各科室人员、社区书记、主任和社区信访干部,集中进行一次学习。

一是要各社区、科室人员也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各社区单位要充分挖屈各种渠道,以形式多样的载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条例》真正走进社区,家喻户晓。

二是要积极引导。对一些涉法的信访问题,要尽量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预防产生过激违法行为。

三是要依法规范群众的信访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变当前信访活动中存在的无序现象。将坚决打击违法信访行为和实事求是解决信访问题结合起来,对有理有序的信访,要尽一切努力帮助解决;对有理无序地信访,要先变无序为有序后,再认真对待,及时解决;对无理无序的信访,特别是对组织煽动闹事的人,一定要严厉打击,依法处理,切实规范群众上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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