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2023-04-27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通过报告的方式,用于记录工作内容。怎么样才能写出优质的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报告》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报告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咨询费报价模版[大全]

***********工程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咨询收费报价

一、 收费内容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咨询费,包括林地现场勘测费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费。

二、 收费依据:

国家林业局四个直属院《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2009年1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含实地调查与文本编制)收费计算基础费用为3万元,块状用地按1.5万元/公顷,线状使用林地按1.5-2.0万元/公里。

三、收费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费=基础费用(3万元)+收费单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2、收费单价确定

本项目为市政道路工程,为线状用地。因项目沿线的辅助工程(含临时占地)面积低于主线使用土地面积的30%,收费单价为: 2.0万元/公里。

3、实物工作量

道路长度为3.71公里,故项目实物工作量为3.71公里。

4、附加调整系数

(1)线状用地在国有重点林区,本项调整系数1.2; (2)该道路用地宽度为25m(在20-40m之间)本项调整系数1.2; (3)项目用地涉及到一般生态公益林,本项调整系数1.2; (4)使用林地区域的平均坡度在5-10度之间,本项调整系数1.1; (5)使用林地距离公路大于3公里,本项调整系数1.1。 综上所述,该项目综合调整系数为:(3×1.2+2×1.1)-5+1=1.8

四、计算结果

3万元(基础费用)+3.71公里(道路长度)×2万元/公里(收费基价)×1.8(综合调整系数),则该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费16.356万元。

故则该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咨询费为16.356万元。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报价单位:**********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二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请示文件样式

一、行文名称:关于×××项目(工程)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的请示(标题方正小标宋二号)

二、项目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建设的意义、必要性,项目批复情况,建设单位及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用地情况:项目拟使用土地总面积、拟占用林地总面积。其中占用林地面积、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分别按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表述各分权属(国有、集体)、地类(有、疏、灌、未、苗、无、宜、辅)、类型(防、特、用、经、薪、苗、其他)、起源(天然、人工)、林种(二级林种)、保护等级(Ⅰ、Ⅱ、Ⅲ、Ⅳ级)、森林类别(公益林、商品林)、公益林类型(国家级、一般)、国家级公益林等级(

一、

二、三级)、优势树种。项目若涉及多个县级单位,分别以县级为单位,分别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表述上述内容。

四、项目需采伐林木情况:拟采伐林木株数、优势树种、蓄积,其中天然林株数、优势树种、蓄积,人工林株数、优势树种、蓄积,使用采伐限额情况(县级预留、省级预留)。

五、项目有关补偿落实情况:项目拟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标准及签订协议或承诺兑现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交纳情况(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10〕323号)和〘关于同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09〕59号)有关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补偿标准和规定,签订了补偿协议,支付了补偿费用。用地单位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有关规定交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占用林地定额使用情况:县(市、区)和地(州、市)两级表述均采用自治区预留的林地定额。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项目涉及占用(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及分地类面积情况。项目涉及占用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面积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情况。项目拟占用林地范围内有无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及采取保护措施情况。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行为情况,对未批先占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行为处理情况。项目拟占用林地公示情况,包括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项目拟占用林地涉及国有林地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是否同意的意见。

八、综合审查意见:项目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需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情况(由具有××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占用林地申请材料报上,请予审批。

盼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月××日 盖章

××× ××××年

第三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适用本办法: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农村道路、沟渠等需要使用林地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严格限制占用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地,严格限制占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严格限制经营性项目占用国有林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二)国防或者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三)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五)前项之外的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乡村公共事业、民生、农村宅基地等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但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外。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十)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其中,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可以一并申请。

第五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跨市(州)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其他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方案一: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重点林区内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方案二:

(一)占用国有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占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占用集体林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林地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用地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

(三)城镇规划区内为实施城镇规划的批次用地项目,应当提供有关人民政府的批次用地申请(说明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符合城镇控制性详规情况)和城镇控制性详规批复及附图。涉及各类开发区用地的,还应当提供设立开发区的批准文件。

(四)相关林地的权属证明。政府统一征地的或者没有权属证明的林地,可以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的林地证明的正式文件(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具体的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具体的集体经济组织)。

(五)需要征收林地的,应当提供用地单位与被征收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征收林地补偿协议。政府统一征地的,对集体林地可以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征收集体林地补偿依据标准及补偿落实说明的正式文件。

(六)相关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落实情况说明的正式文件,并附争议林地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有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评价报告。

(八)涉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也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重点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条件,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林地和国家级公益林地情况,涉及各级保护林地情况,涉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生境和古树名木及保护范围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情况等进行核实,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和处理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查验结果、公示情况,出具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留存一套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审查意见逐级上报有审核审批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审查项目时,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正式文件上报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情况等。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一次申请。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别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五条 公路、铁路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规定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完成报批材料并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提出申请,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七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和军队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因工期紧急需要开工建设的,可以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先行使用林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批复。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单体工程的先行使用林地批复文件及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宅基地需要使用林地的,可以按照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申请使用林地。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将申请材料退还。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和林地定额管理有关规定,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重建灾毁房屋确需使用林地的,根据有关规划、宅基地建房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可以先行使用林地。

用地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项目全部不再使用林地的,由原审核审批机关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并按有关规定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五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使用申请。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符合使用林地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补办手续并附依法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用地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原审核同意或者批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档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林地情况、林地定额使用情况,报告国家林业局,并抄送国家林业局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核审批、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式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Ⅰ、Ⅱ、Ⅲ、Ⅳ级保护林地,是指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属于重点林区的,国有森工单位依照相应的职责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心得体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1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 2 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

(二)、

(三)、

(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八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 4 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5 第十三条 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一次申请。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林地使用审核审批。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分期或者分段实施安排,按照规定权限分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6 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配套的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建工程,可以分别具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应当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第十六条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的公路、铁路跨多个市(县),已经完成报批材料并且具备动工条件的,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段审核。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可以分别坝址、淹没区,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审核。 7 第十七条 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和水利水电、航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一次或者分批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临时占用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

(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原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 8 第二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对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审核同意机关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未申请延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 9 第二十六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式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Ⅰ、Ⅱ、Ⅲ、Ⅳ级保护林地,是指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林地,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于200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1月25日修改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其他问题:该部门规章对许可条件进行了重新规定,2003年8月14日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是否执行,如何执行? 10

第五篇: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和可行性报告编制注意事项

一、引用的技术标准:

1.GB/T 26424—201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2.LY/T 1812-2009 林地分类; 3.LY/T 1821-2009 林业地图图式;

4.LY/T 1955-2011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

5.LY/T 1956-2011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6.LY/T 2009-2012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图规范。

二、几个主要术语

1.使用林地 :是指建设项目占用(含临时占用)、征收林地。林地是指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范围。

2.项目区 :是指建设项目拟使用土地的红线范围。 3.项目区域:是指建设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的行政区域。

三、容易出现问题的几个方面

(一)使用林地范围确认:

1.确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及周边建筑物的空间位臵关系。林业厅现在规定是:对涉及征占用林地项目选址地的征占用土地情况(含林地及其他地类)要进行全面勘测,其中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等线状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边界外缘向外侧各延伸100米;厂区、采矿等团块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四周界线各向外延伸200米;向外延伸勘测的林地等各地类应与拟征占用林地地块内各地类作为勘测成果一并成图。在这一点上,很多调查设计单位做的不够好,多数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只是简单地把使用林地范围划定,拟使用林地周边的情况不清,在项目区周边有道路、建筑物的,并没有在使用林地现状图上标注清楚。有的用地边界不闭合,有的边界线分辨不清等。一些线状建筑物存在多种线条混淆的现象。图例、图示不按照林业地图图式注记等等问题。

2.确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地、公益林地等范围的空间关系。很多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在这方面没有叙述,导致在审核审批林地时,需向当地有关部门询问。

(二)区划、调查和统计

1.小班区划:小班区划的方法是:按照森林类别、地类、林种、权属等影响林地评价的相关因子进行小班区划,小班区划因子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2010)。有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划分小班是很随意的,甚至不分地类,把乔木林和灌木林划分为一个小班。

小班界线应采用GPS或罗盘仪进行实测。从小班测量成果图面上看,小班界线、尤其是有些天然林地的小班边界非常规则,边界全部是一条直线,这本身就不符合现地实际情况小班。因此,应加强小班区划工作,细致区分不同情况。

2.小班调查:

根据现地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确定林地小班的主要调查因子情况,主要应侧重现地调查。如:小班号、位臵(行政权属)、对应林地落界小班号、地类、权属(地权、林权)、林种、优势树种(组)、起源、郁闭度、龄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经济林产期、林木蓄积、造林、初植密度、经济林株数、森林类别、林地保护等级、林地质量等级等林地属性因子。

3 在这方面,有些人工林小班、未成林造林地小班的造林时间、初植密度等因子容易出现遗漏,导致无法确认地类属性。

林木蓄积调查,一般情况下,使用林地面积较小的采用全林实测法调查,面积较大的应采用标准地法调查,面积巨大的应采用机械抽样调查法推算;经济林采用小样圆法调查推算;林地保护等级、林地质量等级依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资料确定;其他因子调查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

使用林地小班号及林地属性,应与最新林地一张图及其林地属性数据库相对应,有严重不一致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3.小班调查结果统计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林地的,以林班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和统计;建设项目使用集体林地的,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和统计。严格按照统计表规定的格式进行相关统计,不得自行编制或自行设计统计表样式,要求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些设计单位把统计表做成了明细表,或者机械地套用规定的表格式样,没有的内容也把统计表的样式摆在那里。还应特别注意统计表中计、小计、合计、总计的涵盖范 4 围。有的设计单位自行编制一套其他人无法辨认或无法看得懂的表格。有的设计单位甚至统计表的概念都不清楚。

4.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对项目建设内容表述不清、对项目建设背景表述不准。项目建设将产生的效益叙述不到位。

(四)图面制作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内的图面资料分为:征占用林地地理位臵图、征占用林地项目建设总体布局图、征占用林地现状图三种图面资料。

地理位臵图比例尺为1:5-1:20万,以能清晰表述征占用林地位臵为原则,清晰绘制项目拟征占用林地区域的行政区域界线、主要居民点、主要控制点、地形地貌等要素,不跨盟市的项目,应绘制旗县、乡镇和行政村三级界线;跨盟市的项目,应绘制盟市、旗县和乡镇三级界线。

现状图:是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最重要的图面材料,要求一律采用地形图作为成图底图。图面比例尺1:2000-1:10000不等。

总体布局图:是对建设项目不布局情况进行表述的一个图面材料,一律采用地形图作为成图底图。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总体布局图图面比例尺应与征占用林地现状图比例尺相

5 对应。必须全面清晰反映拟征占用林地项目全貌,项目的布局情况,建设项目内容。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物等相关图面要素。

现在各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图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按照林业用图图式的规定标注图面要素,比如,拟建铁路与既有铁路、拟建公路与既有公路的图示区别,都不能很好的标注在图面上。二是图面绘制时与建设项目无关的要素太多,比如铁路、公路项目图面上的高程点、项目区外的地形地物等信息繁杂,分不清哪个是主要信息,那个是次要信息。三是不会设计图面整体轮廓,有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面材料,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内容标注不清晰,反而把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信息标注的特别醒目,有的甚至在1米见方的图面上(现状图)表示项目区的范围仅为不到20平方厘米。

(五) 专业调查

(1)通过实地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确定项目建设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条件。

(2)调查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范围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古树名木资源情况。

6 (3)通过实地调查、社会访问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确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内野生动植物的种类、保护等级,并对项目区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境进行认真调查。

(4)采用野外调查与座谈访问、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法,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范围进行详细调查,确定古树名木的树种(学名)、地理位臵、胸径、树高、树龄、保护等级、周围环境等。

(六)计量单位要求

(1)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 (2)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3)林木株数单位为株,保留整数; (4)费用单位为万元,保留4位小数。

四、重大问题说明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单独列一节,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1.项目区用地总面积的情况。

2.项目区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分级(分3级)、分布情况。

3.项目区林地保护等级情况、保护管理措施等级情况。

7 4.项目区林地保护等级分级、分布情况。

5.交通、输电线路、油气管道等线状建筑物拟使用林地的范围、占用林地最宽、最窄和平均宽度等情况,有公路连接线、铁路联络线的项目应说明连接线、联络线占用林地面积、地类等情况。

6.输水、输气、集气等管道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宽度。 7.调查时建设项目是否动工、是否已毁坏林地、毁坏林木等。

8.林地、林木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及其争议调处情况。 9.国有林地、林木是否对外承包经营情况。

10.拟使用林地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情况。

11.项目建设是否涉及的古树名木、珍稀濒危动植物情况。

12.各项补偿费用测算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五、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结构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包括正文、表格材料(统计表、小班因子明细表、GPS坐标点表等)、图件和相关附件四个部分。

8 以下从第六到第十的规定为相关附件的内容

六、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准备:调查准备工作情况、工作量、劳动组织、外业和内业时间及工作步骤。

(二)调查方法:表述拟征占用林地的现地面积调查方法和蓄积调查方法。对每个征占用林地的地块,都要用GPS或其他精确的测量工具实测,并将GPS坐标点作为附表的内容,同时,要绘制GPS坐标点示意图。

(三)技术方法实施情况:叙述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调查技术,线路构筑物(如铁路、公路、输电线路)等要说明具体征占用林地的宽度或平均宽度。征占用林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如水库建设项目等要表述清楚正常蓄水位的海拔高程。

(四)质量管理工作情况:包括组织领导、质量管理工作、检查验收依据、实施方法及质量综合评价。

(五)调查结果:依据调查统计结果,详细阐述拟征占用林地的空间位臵。

七、项目使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测算报告

9 林地补偿费用、林木补偿费用、安臵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测算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测算依据、测算标准和测算结果等四部分。

八、项目区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报告

概述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对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要特别注明,对项目区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境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编制项目使用林地范围野生植物名录,野生植物名录要采用中文—拉丁文对照。

九、项目区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报告

概述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方法和调查结果,对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要特别注明,对项目区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编制项目使用林地范围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名录要采用中文—拉丁文对照。

十、项目区古树名木资源调查报告

概述古树名木调查方法,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要分株详述其树种(学名)、地理位臵、胸径、树高、树龄、生长状况、保护等级、周围环境和保护情况,并因地制宜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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