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投资模式的新探讨

2023-06-19

第一篇:bot投资模式的新探讨

BOT模式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鉴于:

山东省某市人民政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加快某区域(下称该区域)的发展,推动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进入该区域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拟以BOT模式建设该区域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以委托代建方式建设该区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并鼓励投资建设该区域的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

某开发有限公司系具有良好的项目融资能力和开发能力的专业公司,愿以BOT模式投资建设该区域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以代建方式建设该区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并投资建设该区域的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和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参照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城镇供热等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结合该区域的具体情况,某市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某开发有限公司以BOT模式建设该区域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以代建方式建设该区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并投资建设该区域的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

双方于200 年 月在山东省某市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双方:

甲方:某市人民政府(下称甲方) 乙方: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中国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该区域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强制性要求。

3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协议,包括附件和附图;甲方和甲方授权的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下称甲方授权机构)与乙方和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以下合称乙方)签订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分项目代建协议,包括附件和

日后可能签订的上述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及附件和附图。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4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本协议双方认可的BOT模式是指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通过本协议及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授予乙方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配套费及其他费用或者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该设施全部移交给甲方。本协议以BOT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

5委托代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本协议双方认可的委托代建方式是指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通过本协议及分项目代建协议,委托乙方融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配套费及其他费用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甲方。本协议以委托代建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土地平整、路网建设、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6某区域:指原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地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该区域位于某市东南部,起步区面积4平方公里,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控制面积30平方公里。

7基础设施:指为该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平整、路网建设、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

8土地平整:指根据该区域用地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土地平整。

9路网建设:指根据该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道路建设。

10广场建设:指根据该区域绿地和景观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公共休闲广场建设。

11公园建设:指根据该区域绿地和景观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公共休闲场所建设。

12防洪工程:指根据该区域防洪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而建设的防洪工程设施。 13消防工程:指根据该区域消防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而建设的消防工程设施。 14供水工程:指根据该区域给水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该区域用户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

15供气工程:指根据该区域燃气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供给该区域工业生产、商业经营和民用生活等用户使用的天然气的工程设施。 16集中供热工程:指根据该区域供热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从热源通过热力管网向该区域用户提供热水和工业用汽的工程设施。

17雨水及污水处理工程:指根据该区域排水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通过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的工程设施。

18垃圾处理工程:指根据该区域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所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废物箱、公共厕所等设施。

19公共客运交通:指根据该区域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而建设的公共客运设施,以及公共客运业务和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业务。

20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受让方)

并收取费用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经营权利。

21生效日:指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的日期。

22特许经营期:指从项目竣工投用之日开始的30年期间(建设期不包括在内)。 23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指本协议所指的某区域范围,近期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

24特许经营期续展:特许经营权届满,由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申请并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延期。

25合理利润:指依据当期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及有利于特许经营业务长期良性发展而衡量的利润率水平。

26初设概算:指乙方根据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现行相关定额及建设工程概算编制方法要求编制,并经甲方备案的工程概算总投资。 27违约: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

28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引起的建设项目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环境恶化或资源供应不足。 29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30建设期:指从双方约定的开工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31运营期:指从开始运营日至移交日的期间。

32移交: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工程。

33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或者委托代建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届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34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35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2)对建设项目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36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设立的“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及为了实施各分项目而分设的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处理公司、环卫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若干项目公司,以下合称乙方。 37开发前地价:该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期工作费、县级政府收取的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38基础设施配套后出让地价:开发前的地价及利息、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政

39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甲方收取的用于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及回报。此项收费全部用于支持乙方建设该区域的各项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双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进行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按照本协议对乙方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提供服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 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有权管理该区域,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甲方保证在不影响该区域开发进度的情况下获得为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所有批准文件;

3如果甲方在此所做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乙方声明和保证: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委托代建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批准文件;

3如果乙方在此所做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约定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其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受该特许经营期限的限制)。 如果出现下述情形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项目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乙方的收费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项目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第十条 本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需要拓展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相应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后实施。 第十一条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承诺不将上述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并承诺不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确需调整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相应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后实施。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以下约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前期工作:

鉴于该区域招商引资的现状,双方近期规划的10平方公里的区域按以下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1)第一期为某公路以西5平方公里。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该区域内的4000亩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对农民的补偿工作,并向乙方提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等项目建设的土地;其余3500亩土地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补偿工作并提供给乙方开发建设。 (2)第二期为某公路以东5平方公里的规划区域。鉴于已有第三方投资者于本协议签订前与甲方签订了开发该区域协议的现状,甲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协调第三方投资者服从乙方所设定的条件和规划。如其未能符合乙方的条件和规划,甲方在与第三方投资者解除协议后,由乙方按上述第一期方式独立完成。

2负责该规划面积内的征地和补偿工作(远期规划区域的开发时间及进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本协议生效后,该区域内不再形成新的地上附着物。 3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该区域建设控制性规划,但须经乙方同意。 4负责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该区域内的开发前地价每亩不超过15万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本地价特指某公路以西的5平方公里土地;某公路以东的5平方公里土地若交给乙方按照本协议建设时,除1500亩种植园的补偿价格和村庄搬迁的补偿价格外,其余土地的地价仍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执行。

该地价款由乙方暂借给甲方。借款时间为: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后,按照甲方征地进度,乙方先借给甲方拟征地面积40的补偿款,12个月内再借给甲方已征地面积30的补偿款,24个月内再借给甲方已征地面积剩余的补偿款。

该款按以下时间偿还给乙方:在已征地块出让、出租给投资人后3日内,甲方应将该地块征地时所借乙方的地价款(按10‰的月息计息)一次性偿还给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应完成以下前期工作:

1注册成立“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并根据各分项目情况分设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处理公司、环卫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若干项目公司,负责本协议及各分项目的实施事宜。

2依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编制该区域的建设详规,并提出初设概算报甲方备案后实施。

3根据前期工作进度和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拨付土地补偿款的借款。

第五章 项目公司

第十五条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乙方注册成立“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负责实施本协议项下应由乙方实施的工作。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移交给该公司。

根据各分项目情况,乙方或“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可以分设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处理公司、环卫公司、房地产公司

具体负责各分项目的实施事宜。项目公司通过自身的融资、建设行为,拥有项目设施资产的所有权。

第十六条甲方不干预乙方及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日常经营和内部管理事务。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通报股东变更的情况,以避免甲方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失。

甲方支持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通过上市、银团贷款等方式在境内外募集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甲方负责办理或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甲方保证入驻该区域的投资项目从接到投资人合格的申报文件到批准开工建设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乙方享受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已制订公布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和扶持政策(见附件15),各项优惠政策在优惠期内保持不变;上级政府部门或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 招商引资

第十九条乙方为该区域的招商主体。在该区域开发建设过程中,乙方依据甲方确定的该区域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自主招商引资;甲方应予以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为投资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人员参加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和政务办公中心的有关工作,并出任招商局副局长一职,其薪酬由乙方负担。

第七章 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甲方授权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与乙方签订土地平整及建设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委托代建协议。

各分项目的设计标准、建设期、竣工验收办法、移交程序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分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中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照各分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建设期,融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维护上述设施。管理、维护、收费等事项,由甲方授权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采用划拨形式向乙方提供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项

第八章 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甲方授权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与乙方签订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协议。

各分项目的设计标准、建设期、竣工验收办法、运营与维护、收费、移交程序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乙方按照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建设期,融资进行建设。

各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自项目竣工投用之日起的30年。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甲方以划拨形式向乙方提供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用地,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该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30年(与各分项目特许经营期一致)。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部分用地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期届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三章的约定办理设施的移交手续。

第九章 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及居住和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为了保证该区域不同功能区的合理划分、统一布局,以及对乙方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给予合理的补偿,该区域内的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等由乙方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投资建设,依法向甲方申请使用土地,申领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

第二十九条 甲方以出让形式向乙方提供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甲方承诺不将上述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出租给其他第三方。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出租上述用地的,乙方有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 第三十条乙方投资建设的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可以出售(预售)、出租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

第十章 补偿及收费

按以下方式进行投资补偿:

1在该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后出让地价之中,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向取得该区域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人一次性收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并向投资人出具收据。 此项收费全部用于支持乙方建设该区域的各项基础设施项目。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应在所收款项到帐后2日内转付给乙方。

2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照乙方的投入成本、合理利润及承担风险情况进行核定,并向投资人公布。

3投资人未交清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基础设施开工建设手续。

乙方为建设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不交纳上述配套费。

4在引进项目过程中,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承诺减免投资人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所承诺减免的部分由甲方负担。

5乙方派员参加甲方收费机构的工作,其薪酬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完成和提供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设施服务时,在30年的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用户进行收费。

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或调整乙方的收费标准时,甲方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十三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每一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增加30万元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10万元时,乙方可提出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或者适当延长乙方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十一章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独家向该区域内的用户提供各分项目基础设施服务,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2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保障该区域内各分项目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根据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对各分项目基础设施的服务需求; 4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各项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

3在该区域设立政务办公中心等政府机构,为招商项目提供一条龙服务;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5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6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制定各分项目经营计划,并经甲方授权机构备案。

保养和维护,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改装、拆除、迁移或新建各分项目主要设施时,应经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的批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乙方有权就甲方或甲方的上级政府部门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乙方收费标准,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第十二章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四十条特许经营届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甲方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同等条件下,乙方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优先权。 第四十一条特许经营期限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续展;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展优先权。

特许经营期限获得续展的,本协议效力覆及续展期间。 第四十二条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1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届满日;

2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3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做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四十三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90日内未纠正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1因该项目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该项目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该区域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乙方放弃该项目建设的;

4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向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提出申请。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答复。在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该项目的正常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90日内未纠正,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或该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十六条为安排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法以其在本协议及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土地使用权、设施等资产和权利上(含项目收费权)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

乙方以本协议及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提供担保所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该区域的建设。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乙方在移交日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及档案。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在特许经营期未届满前,因法律变更、政府征收、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而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补偿事宜,补偿价格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及乙方剩余年份的预期利润为基准,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四十九条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前不早于24个月,乙方应对项目主要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确保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章违约与赔偿

第五十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均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甲方(含甲方上级政府部门)决策等因素,造成该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农用地无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或者投资人的项目符合进入该区域的条件但甲方无法办理征地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时按该地块的综合地价(包括所借乙方的地价款、利息及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向乙方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乙方在该区域建设各个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建设期并根据招商情况进行施工。如投资人到位而乙方配套设施建设期比计划超过两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有权收回该项目用地,并有权把收回的土地另行出让给他人。乙方在该土地上的投入款,由新的受让人按70给予补偿。 第五十三条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五十四条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乙方应充分吸收外来投资进行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符合该区域的总体规划要求。在不能吸收外来投资的情况下,乙方应由本公司进行投资,以确保总体规划的实现。

第十五章 文件

第五十六条双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应当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届满或终止之日。

第五十七条对以下情形,上条不适用:

1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向己方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披露的信息; 6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九条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六十二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严重影响一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或继续履行将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章 争议解决

第六十三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代表应至少每半年开会一次,讨论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保证各自的工作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第六十四条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因甲方领导人员的变更而无故变更、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随意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乙方同时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因乙方领导人员的变更而无故变更、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随意解除本协议。

第六十五条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六十六条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10份,双方各执5份。

第六十七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九章 其他

第六十八条本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磋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章 附件和附图 (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第二篇:经典BOT模式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鉴于:

山东省某市人民政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加快某区域(下称该区域)的发展,推动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进入该区域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拟以BOT模式建设该区域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以委托代建方式建设该区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并鼓励投资建设该区域的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

某开发有限公司系具有良好的项目融资能力和开发能力的专业公司,愿以BOT模式投资建设该区域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以代建方式建设该区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并投资建设该区域的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和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参照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城镇供热等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结合该区域的具体情况,某市人民政府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某开发有限公司以BOT模式建设该区域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以代建方式建设该区域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并投资建设该区域的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 双方于200 年 月在山东省某市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双方:

甲方:某市人民政府(下称甲方)

乙方: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中国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该区域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其他强制性要求。

3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协议,包括附件和附图;甲方和甲方授权的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下称甲方授权机构)与乙方和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以下合称乙方)签订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分项目代建协议,包括附件和附图;日后可能签订的上述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及附件和附图。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4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本协议双方认可的BOT模式是指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通过本协议及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授予乙方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配套费及其他费用或者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该设施全部移交给甲方。本协议以BOT模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

5委托代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本协议双方认可的委托代建方式是指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通过本协议及分项目代建协议,委托乙方融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配套费及其他费用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甲方。本协议以委托代建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土地平整、路网建设、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6某区域:指原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地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该区域位于某市东南部,起步区面积4平方公里,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控制面积30平方公里。 7基础设施:指为该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平整、路网建设、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

8土地平整:指根据该区域用地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土地平整。 9路网建设:指根据该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道路建设。

10广场建设:指根据该区域绿地和景观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公共休闲广场建设。 11公园建设:指根据该区域绿地和景观规划及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公共休闲场所建设。 12防洪工程:指根据该区域防洪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而建设的防洪工程设施。 13消防工程:指根据该区域消防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而建设的消防工程设施。

14供水工程:指根据该区域给水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该区域用户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

15供气工程:指根据该区域燃气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供给该区域工业生产、商业经营和民用生活等用户使用的天然气的工程设施。

16集中供热工程:指根据该区域供热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从热源通过热力管网向该区域用户提供热水和工业用汽的工程设施。

17雨水及污水处理工程:指根据该区域排水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通过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的工程设施。

18垃圾处理工程:指根据该区域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及详细规划所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废物箱、公共厕所等设施。

19公共客运交通:指根据该区域的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而建设的公共客运设施,以及公共客运业务和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业务。

20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经营权利。 21生效日:指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的日期。

22特许经营期:指从项目竣工投用之日开始的30年期间(建设期不包括在内)。

23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指本协议所指的某区域范围,近期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远期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

24特许经营期续展:特许经营权届满,由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申请并经过法定审批程序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延期。

25合理利润:指依据当期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及有利于特许经营业务长期良性发展而衡量的利润率水平。

26初设概算:指乙方根据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现行相关定额及建设工程概算编制方法要求编制,并经甲方备案的工程概算总投资。 27违约: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

28不可抗力: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引起的建设项目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的环境恶化或资源供应不足。 29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30建设期:指从双方约定的开工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 31运营期:指从开始运营日至移交日的期间。

32移交: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工程。

33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或者委托代建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届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34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

35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2)对建设项目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

36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设立的“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及为了实施各分项目而分设的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处理公司、环卫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若干项目公司,以下合称乙方。

37开发前地价:该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期工作费、县级政府收取的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38基础设施配套后出让地价:开发前的地价及利息、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税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39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由甲方收取的用于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及回报。此项收费全部用于支持乙方建设该区域的各项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进行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按照本协议对乙方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提供服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 第七条 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有权管理该区域,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甲方保证在不影响该区域开发进度的情况下获得为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所有批准文件; 3如果甲方在此所做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乙方声明和保证: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委托代建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2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批准文件;

3如果乙方在此所做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约定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其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不受该特许经营期限的限制)。

如果出现下述情形影响到本协议的执行,有关项目的进度日期应相应延长,同时,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乙方的收费价格,或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不可抗力事件;

2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

3在项目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

第十条 本协议规定的地域范围需要拓展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相应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承诺不将上述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并承诺不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确需调整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相应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后实施。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以下约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前期工作:

1鉴于该区域招商引资的现状,双方近期规划的10平方公里的区域按以下约定进行开发建设: (1)第一期为某公路以西5平方公里。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完成该区域内的4000亩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对农民的补偿工作,并向乙方提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和居住、办公用房等项目建设的土地;其余3500亩土地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补偿工作并提供给乙方开发建设。

(2)第二期为某公路以东5平方公里的规划区域。鉴于已有第三方投资者于本协议签订前与甲方签订了开发该区域协议的现状,甲方有义务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协调第三方投资者服从乙方所设定的条件和规划。如其未能符合乙方的条件和规划,甲方在与第三方投资者解除协议后,由乙方按上述第一期方式独立完成。 2负责该规划面积内的征地和补偿工作(远期规划区域的开发时间及进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本协议生效后,该区域内不再形成新的地上附着物。

3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该区域建设控制性规划,但须经乙方同意。 4负责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该区域内的开发前地价每亩不超过15万元(币种均为人民币,下同)。本地价特指某公路以西的5平方公里土地;某公路以东的5平方公里土地若交给乙方按照本协议建设时,除1500亩种植园的补偿价格和村庄搬迁的补偿价格外,其余土地的地价仍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执行。

该地价款由乙方暂借给甲方。借款时间为: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后,按照甲方征地进度,乙方先借给甲方拟征地面积40的补偿款,12个月内再借给甲方已征地面积30的补偿款,24个月内再借给甲方已征地面积剩余的补偿款。

该款按以下时间偿还给乙方:在已征地块出让、出租给投资人后3日内,甲方应将该地块征地时所借乙方的地价款(按10‰的月息计息)一次性偿还给乙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应完成以下前期工作: 1注册成立“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并根据各分项目情况分设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处理公司、环卫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若干项目公司,负责本协议及各分项目的实施事宜。

2依据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编制该区域的建设详规,并提出初设概算报甲方备案后实施。

3根据前期工作进度和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拨付土地补偿款的借款。

第五章 项目公司

第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乙方注册成立“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负责实施本协议项下应由乙方实施的工作。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本协议项下由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移交给该公司。

根据各分项目情况,乙方或“山东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可以分设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水处理公司、环卫公司、房地产公司等若干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各分项目的实施事宜。项目公司通过自身的融资、建设行为,拥有项目设施资产的所有权。

第十六条 甲方不干预乙方及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日常经营和内部管理事务。乙方应主动向甲方通报股东变更的情况,以避免甲方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失。

甲方支持乙方设立的项目公司通过上市、银团贷款等方式在境内外募集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甲方负责办理或协助乙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甲方保证入驻该区域的投资项目从接到投资人合格的申报文件到批准开工建设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乙方享受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已制订公布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和扶持政策(见附件15),各项优惠政策在优惠期内保持不变;上级政府部门或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 招商引资

第十九条 乙方为该区域的招商主体。在该区域开发建设过程中,乙方依据甲方确定的该区域产业项目准入标准,自主招商引资;甲方应予以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为投资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人员参加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和政务办公中心的有关工作,并出任招商局副局长一职,其薪酬由乙方负担。

第七章 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甲方授权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与乙方签订土地平整及建设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委托代建协议。

各分项目的设计标准、建设期、竣工验收办法、移交程序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分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中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照各分项目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建设期,融资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维护上述设施。管理、维护、收费等事项,由甲方授权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采用划拨形式向乙方提供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八章 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甲方授权该区域开放开发指导委员会与乙方签订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协议。

各分项目的设计标准、建设期、竣工验收办法、运营与维护、收费、移交程序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乙方按照各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建设期,融资进行建设。 各分项目的特许经营期为自项目竣工投用之日起的30年。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甲方以划拨形式向乙方提供供水、供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设施的建设用地,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占性地使用该土地。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30年(与各分项目特许经营期一致)。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部分用地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七条特许经营期届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三章的约定办理设施的移交手续。

第九章 商业、文化娱乐、仓储设施及居住和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该区域不同功能区的合理划分、统一布局,以及对乙方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给予合理的补偿,该区域内的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等由乙方按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投资建设,依法向甲方申请使用土地,申领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

第二十九条 甲方以出让形式向乙方提供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甲方承诺不将上述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出租给其他第三方。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出租上述用地的,乙方有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

第三十条乙方投资建设的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可以出售(预售)、出租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仓储设施、居住和办公用房。 第十章 补偿及收费

第三十一条甲方对乙方在该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按以下方式进行投资补偿: 1在该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后出让地价之中,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向取得该区域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人一次性收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并向投资人出具收据。 此项收费全部用于支持乙方建设该区域的各项基础设施项目。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应在所收款项到帐后2日内转付给乙方。

2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照乙方的投入成本、合理利润及承担风险情况进行核定,并向投资人公布。 3投资人未交清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基础设施开工建设手续。

乙方为建设路网、广场、公园、防洪、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不交纳上述配套费。

4在引进项目过程中,甲方和甲方授权机构承诺减免投资人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所承诺减免的部分由甲方负担。

5乙方派员参加甲方收费机构的工作,其薪酬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完成和提供供水、供气、集中供热、雨水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客运交通等设施服务时,在30年的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用户进行收费。

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或调整乙方的收费标准时,甲方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十三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每一项目的资本性支出增加30万元或收益性支出每年增加10万元时,乙方可提出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或者适当延长乙方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十一章 特许经营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三十四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独家向该区域内的用户提供各分项目基础设施服务,合法经营并取得合理回报; 2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保障该区域内各分项目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根据法律和本协议的要求满足用户对各分项目基础设施的服务需求; 4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各项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

3在该区域设立政务办公中心等政府机构,为招商项目提供一条龙服务;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5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完整;

6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制定各分项目经营计划,并经甲方授权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对各分项目主要设施的状况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维护,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需要改装、拆除、迁移或新建各分项目主要设施时,应经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的批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乙方有权就甲方或甲方的上级政府部门增加的合理成本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应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乙方收费标准,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给予补偿。

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

第四十条特许经营届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甲方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同等条件下,乙方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优先权。 第四十一条特许经营期限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续展;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展优先权。

特许经营期限获得续展的,本协议效力覆及续展期间。 第四十二条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依照下列各情况而定:

1特许经营权因特许经营期届满而终止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日为特许经营期届满日; 2特许经营权因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情况的出现而终止的,该情况发生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3因本协议解除而引起特许经营权终止的,引起协议解除的情况发生日或做出解除协议的决定日为特许经营权终止日。

第四十三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90日内未纠正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1因该项目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该项目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该区域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乙方放弃该项目建设的;

4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时,应向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提出申请。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做出答复。在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该项目的正常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五条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90日内未纠正,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或该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第四十六条为安排项目融资,乙方有权依法以其在本协议及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并且为贷款人的权利和利益在土地使用权、设施等资产和权利上(含项目收费权)设抵押、质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但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设置均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此类抵押、质押、担保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特许经营期限。

乙方以本协议及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提供担保所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该区域的建设。

第十三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第四十七条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乙方在移交日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其全部固定资产、权利、文件及档案。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应善意履行看守职责,保障正常生产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在特许经营期未届满前,因法律变更、政府征收、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而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补偿事宜,补偿价格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乙方移交的资产、权利所做评估的评估值及乙方剩余年份的预期利润为基准,公平合理地确定补偿金额或标准。

第四十九条在特许经营期届满之前不早于24个月,乙方应对项目主要设施进行一次最后恢复性大修,确保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 章违约与赔偿

第五十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如果违反本协议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则甲方和乙方对此种违反均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甲方(含甲方上级政府部门)决策等因素,造成该区域内的全部或部分农用地无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或者投资人的项目符合进入该区域的条件但甲方无法办理征地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时按该地块的综合地价(包括所借乙方的地价款、利息及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向乙方给予补偿。 第五十二条乙方在该区域建设各个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建设期并根据招商情况进行施工。如投资人到位而乙方配套设施建设期比计划超过两年以上,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有权收回该项目用地,并有权把收回的土地另行出让给他人。乙方在该土地上的投入款,由新的受让人按70给予补偿。

第五十三条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五十四条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乙方应充分吸收外来投资进行该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符合该区域的总体规划要求。在不能吸收外来投资的情况下,乙方应由本公司进行投资,以确保总体规划的实现。

第十五章 文件

第五十六条双方对获取的有关本协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应当保密。保密期至本协议届满或终止之日。

第五十七条对以下情形,上条不适用:

1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向己方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披露的信息; 6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九条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六十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六十二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严重影响一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或继续履行将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则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

第十七章 争议解决

第六十三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代表应至少每半年开会一次,讨论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保证各自的工作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第六十四条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因甲方领导人员的变更而无故变更、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随意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对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主张的其自身、其资产或其收益对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权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张该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该等豁免。

乙方同时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因乙方领导人员的变更而无故变更、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随意解除本协议。 第六十五条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其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六十六条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10份,双方各执5份。

第六十七条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九章 其他

第六十八条本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磋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章 附件和附图 (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第三篇:水务一体化管理下的污水处理项目bot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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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一体化管理下的污水处理项目BOT模式探讨

水务一体化管理下的污水处理项目BOT模式探讨

【摘要】水务一体化管理符合水的自然属性和开发利用规律,代表了水资源管理的先进方向。BOT融资模式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合作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营模式,是解决我国当前市政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水污染严重这一矛盾的有效办法。在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下,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将更科学高效,政府的监管职能更需要强化,以保证污水处理项目更好的发挥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水务一体化;BOT模式:污水处理;监管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1 水务一体化

1.1由来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分部门管理,水源工程、供水与排水、污水处理分由水利部门、城建部、环保等部门管理,使水资源的量质用分离,造成目前水资源的浪费与污染问题严重。实行水务一体化,对区域的防洪、除涝、蓄水、供水、排水、节水、水资源的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收利用等统一协调管理,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代表了水资源管理的先进方向。

1.2水务一体化管理优势

水务一体化是涉及水务的上中下游实现各个环节一体化,符合水量与水质一体化的自然属性,有利于促进环保型、节水型经济社会建设,有利于整合城市的水务资产化运营,发挥水务产业的协同效应、规模效应和,有利于解决原来体制下水务建设资金不足及水务运营效率低问题。

对水资源实行一体化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因职能交叉而出现工作推诿和扯皮现象,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有利于社会对涉水事务的监督,增加水务部门的服务意识,建设和谐社会。

1.3国内水务一体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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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10年挂牌成立水务局,到2011年6月底徐州所辖县(区)已基本全面建立水务管理体制,成为江苏省继宿迁之后,基本全面理顺水务管理职能的又一个地级市。徐州水务局成立后,整合了相关涉水职能,充分体现了“精简、统

一、效能”和“一事一部”的机构设置原则,大大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

水务一体化改革全国各地情况参差不齐,深圳、上海、北京、江苏等地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进展顺利,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成效明显。从全国来看,很多地方在机制和体制上还没有完全理顺,水务一体化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 污水处理厂BOT 模式介绍

2.1 BOT投资模式定义

污水处理厂BOT投资模式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组成的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污水处理厂,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成本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投资者将运营良好的污水处理厂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政府则拥有对项目的监督权和调控权,其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

2.2污水处理厂BOT模式发展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污水处理问题成为困扰城市发展和城市水环境突出问题,污水处理厂建设政府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大致经历了四个大的阶段:

第一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初至世纪末,大部分资金来自于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二阶段:上世纪末至“十五”之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大多由国债的形式进行投资。

第三阶段:进入“十五”以后,逐渐兴起了以BOT为主的污水处理厂市场化投资建设模式,掀起了全国范围内兴建污水处理厂的高潮。

第四阶段:“十一五”末以来,随着各地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开展,水务局作为投资主体成立自己的水务公司,出现的新的BOT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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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TOT模式。

2.3 原有体制下BOT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我国涉及BOT的法律、法规相互之间还不协调、不配套,增大了企业经营风险。

2、政府监管职能缺失。在BOT项目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由直接经营者转变成监管者。目前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界定不清晰,分工不明确,职能重叠,多重监管等问题。

3、重建设轻管理。投资于污水处理BOT项目往往被政府当成形象工程和引资工程,主体工程建设成为建设的重点,集污管道建设滞后,造成污水处理工程存在吃不饱现象的发生。

4、合同的不完备。在项目的经营中合同是监管的主要依据。往往追求短期利益,片面强调引资,在合同签订前没有对风险进行评估,在合同文本中有意回避关键问题。

3 水务一体化体制下的创新

3.1 建设运营统一规划

水务一体化体制下,水务部门作为地方涉水事务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环境质量、环境容量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发展速度,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对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技术工艺、排放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可以有效避免以前为投资而上项目的建设模式。

3.2 健全完善BOT运行管理体系

水务部门成立专门的水务公司来建设运营管理污水处理厂。强化引进专业人才,优化工程建设及政府监管队伍结构,解决专业人员匮乏所导致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另一方面需要走市场化的路线,扶持和培育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顾问队伍,以提高实施BOT项目的效率。

以江苏徐州为例,徐州市在水务一体化后,徐州市水务局成立了徐州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徐州市境内所有涉水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成立了建设运营污水处理的徐州建邦环境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徐州市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水务局代表政府监管在项目准入过程中全方面介入,项目立项及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组织项目主体的招投标工作、与确定的投资方签订特许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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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发挥其监管作用。

3.3 加强对BOT 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水务一体化后,水务局代表政府加强对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有效运行。一是强化科学监管手段,在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口和排放口处分别安装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系统。二是加大污水超标排放的处罚力度,扭转当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

3.4 引入第三方监管模式

水务一体化后政府的行政效能得到了提高,多数城市引入第三方专业化监管的模式。第三方监管公司通过招标选出, 监管公司可以派监管组常驻污水处理厂, 进行日常监控, 定期对其水样进行实验分析, 并每月向政府提交一份综合分析报告。2011年徐州市水务局颁布了《徐州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引入第三方监管。且从2012年3月开始与徐州水文局签订徐州市污水处理厂尾水第三方监测协议,加强对徐州市已运行的BOT、TOT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考核污水处理厂绩效,直接影响到污水处理经费的给付。

4 结论与建议

城市污水处理厂采用BOT 模式进行建设应用日益广泛。各地区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逐步实施,BOT模式的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越来越多的城市成立水务公司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政府的监管职能不断加强,并发展了新的BOT模式——TOT模式。现阶段关于BOT项目建设运营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在这方面政府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应尽量减少政策变动带来的BOT建设运营企业和当地政府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朱金山,周丰,郭怀成.城市污水处理BOT 模式的几个关键问题[J].环境保护科学,2007,(6):24-26.

[2]冯志.我国城市污水处理BOT模式分析[J].广东化工,2012,(10):199-200.

[3]巨文聪.BOT 模式和政府投资模式下污水处理项目的实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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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研究 [J].中国环境管理,2012,(4):41-42.

[4]陈豪.无锡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研究[D].东南大学,2008,5: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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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探讨初中化学高效课堂下的新教学模式

罗友娣

(惠东县多祝中学)

摘要:提升初中化学教学实效,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这是化学高效课堂的呈现,也是考核教师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传统化学教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这种现象把新课程改革凸显的更加重要。那么教师应该如何在新课程改革下上好化学课?

关键字:高效课堂 初中化学 教学设计

[1]

教育是国之根本,它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最后也将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兴旺抑或是走向衰亡。由此可见,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教育的问题。近年来教育教学发生了重要变化,“把课堂还给学生”“以学生为本”“学生是课堂的主体”这些声音在不断的放大。高效课堂是新课程改革的产物,化学的教学方式和讲授方法也在发生着变化。

一、传统化学教学的现状及缺陷。

1.现状

传统的化学教学以学生被动接受为主,教学过程中教师作为主要角色,以知识灌输为主要目的。师生都只重视实验结果和结论,而忽视化学教学的过程。为数不少的教师仍然以传授专业知识为主,而忽略学生科学素养及综合能力的培养,这在教学中是极其普遍的。[2] 2.缺陷

2.1丰富性与真实性缺乏。传统的初中化学教师以灌输知识点为主,照本宣科,不求拓展。而学生也只是被动的接受,不深入考究和发问,所获知识是空洞的。

2.2创造性缺失。教师将自己的思维模式不自觉地强加给学生,没让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得到施展,使得学生完全没有自己的见解和自主的思维方式

2.3自主探究性缺少。学生上完课,得到的知识是“老师给的”,不是自主探究认知得到的,通常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形成等待老师“牵着走”的坏习惯。

二、新课程改革的对化学教学的重要性。

高效课堂是教育界随着新课程改革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简单的来讲就是在日常教学课堂中,借助有效的教学手段来全面提高教学课堂的质量,促进学生更好的进行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3]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学生可以在化学的实验中对化学知识获得生动的感性认识,从而对所学的知识有更深的记忆。[4]新课程的改革应打破以讲授、灌输为主的传统教学方式,应鼓励学生参与活动,积极动手动脑,自己寻求知识,探索知识。

三、如何以高效课堂的新模式上好化学课

高效课堂教学就是在理想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完成教学任务,尽量使每个学生达到三维目标的要求,以实现课堂教学的最大效益。所以高效课堂应以学生作为主体,只有化学教学的开展符合了学生主体地位的发展,才能发挥兴趣教学的作用,让学生爱上化学。[5]

3.1高效课堂新教学模式从老师开始

新的教学模式启动,首先教师本身要发生改变。这就需要化学教师开展相应的新课程培训工作,将新课程理念融入自身的教学观念中,尤其在实际教学实践过程中,如果对新课程的理论缺乏一定的认知和掌握,很难确保新课程教学工作顺利进行。[6]所以要求教师在教学设计的过程中,在备课的过程中,在知识传递的过程中,都应该以学生为主体。

3.2高效课堂的教学设计。

高效课堂提倡把课堂时间还给学生将,40分钟的课堂分成20+20,也就是说课堂上至少一半以上的时间要交由学生自主学习,那么学生作为课堂主体应该在课堂上完成什么样任务,抱着怎么的学习心态?在这里,老师是导师,如何引导学生至关重要。 3.2.1如何备好课

备课是一堂课的起点和基础,也是教师在上课之前必须进行的准备工作。为了适应新教学模式,备课也需要做相应的改变。首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每堂课每个章节的重难点和对重难点进行讲解,不讲学生都懂的和学生都听不懂。例如:“为什么中和反应生成水”、“为什么波尔多液的主要成分是硫酸铜和熟石灰”。其次,要慎重选择重要内容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务必遵循“以学生自主探究”为主的理念来选择教学方法。

比如:讲到“生活中常见的盐”这一章节,盐的概念是一个考点,该如何传递这一知识点? 课堂设定如下: 1.让同学们先讨论生活中的盐是什么?比较化学中的“盐”这一概念是否相同?

2.举例:Na2CO

3、Na2SO

4、CaCO

3、HCl、CaCl

2、NaOH、AgNO3 学生讨论哪些属于盐,总结出化学中“盐”的概念。

3.对 “酸”和“碱”的概念进行复习。

3.2.2情景交融,课堂问题的设定

课堂的氛围在于与学生的互动,提起学生的兴趣从教师的课堂引入开始。那么该如何上好第一节化学课?对于首次接触学化的初三学生来说,化学既陌生陌生又神奇,对它既好奇又带着对新知识的恐惧,如何让学生对化学产生兴趣?这时教师的引入要花一定的心思才可以了。 带着学生浏览一遍化学书,让学生大概的认识认识化学。然后可以这样引入:生活中的铁制品为什么会生锈?烟花是怎样形成的?物品为什么会燃烧?

开头的引入把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调动起来之后,课堂的提问设计也要做到提升的作用,延续课前的兴趣,课中的提问要让学生进入自主的思考和问题探究的积极性当中来。这样学生才能在课堂上化被动为主动,积极思考化学现象与知识本质,满足学生平等对待的主导权,让他们重新获得课堂的主导权。[7] 例如:如何检验氮、磷、钾三种肥料。问题的设定可以带动学生的探究情绪:能从物理性质判断出来吗?它们的物理性质有哪些不同?除了物理性质,化学性质能鉴别吗?如何鉴别?随后让学生观察实验,让学生分组对上述的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得出结论,再请学生对不同组的不同结论给出自己的观点,最后由老师总结。经过这样的过程,学生的知识是自己学进心里,刻进脑海里,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主。

3.2.3课堂的实验设计

前面提到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没有实验的化学只是知识的死记硬背和生搬硬套,化学实验是进行探究性学习的主要方式 ,它的功能是其它教学手段无法替代的。[8]

实验探究:过滤操作以及注意事项。(过滤的基本操作流程跟学生先梳理清楚,随后分组进行实验的实际操作。提供下列实验仪器。)

观察学生动手实验的过程中是否会发现缺少了实验仪器。

提出思考问题,让学生在做实验的时候思考探究,也是为了引导学生实验的基本方向和操作思路:

1.该如何组装实验装置? 2.实验中的注意事项? 3.滤液不澄清的原因有哪些?

化学实验的实施,能充分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很好地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主观能动性。加强实验课教学是培养学生能力的有效途径,使学生的思维有序地展开、发展、收敛,促使学生学会建构、学会学习、学会创造。

3.2.4课后习题的巩固--学生自己出试卷

所有的学科都离不开习题的巩固,尤其是理科。在课堂上记住的知识只是短暂的记忆,想要完全掌握并消化,需要在课后进行习题的不断巩固。其中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是让学生自己找题出题。指导学生自编习题好处多: 一是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前总是教师出考题,学生只能被动应付,抓不住出题者的思维,抓不准学习的重点。这一次让他们自己做小老师出试题考考别的同学,这一定会使学生的学习兴趣大大增加。学生在编题过程中,能主动地向教师和同学请教,主动地去思考考查范围,自觉地查阅资料,起到了很好的查漏补缺的作用。二是有利于培养学生总结、复习的能力。要出好试题,必须对整个单元或某些知识

[9]点有整体了解,这也正是提高学习效果和效率的一个基本要求。

[7]

四、结语

“问渠哪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有意义的学习必须建立在学生主观愿望和自主学习的基础上。新课程改革最终目标是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从被动的学习地位转变成自主的探究学习,在课堂上或者在课下,都要有是学习的主人的状态。这就要求教师在实际的化学教学中,必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不断更新教学观念,并引导学生主动联系生活实际,尽量让学生自己做思考,不要向学生填充灌输自己的想法。激起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提高学生对化学知识的理解力,进而达到掌握化学知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黄图伦.初中化学高效课堂策略探索[J].中国校外教育,2014,58 [2]邓婕妤.初中化学教育教学新模式探讨[J].教学研究,2011,77 [3]黄发霞.刘招琼。论中学化学高效课堂构建[J].创新教育,2015,11:209 [4]石 郦.谈化学课程改革研究的新进展[N].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 [5]谭金.新课程理念下高中化学高效课堂的构建[J].理化生教学与研究,2014,103:139 [6]张照云.初中化学教育教学新模式探讨[C].时代教育,2009.159 [7]彭春龙.关于中学化学高效课堂的若干思考[J].考试与评价,2011,09:60 [8]庄加荣.新课程该怎么教-漫谈化学教学改革[N].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3(6) [9]魏京莲.新课改条件下高效课堂教学的几点思路[J].CETE教学园地,2010.11:115-116

第五篇:BOT模式招标文件

第一篇 招标 公告

第二篇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招标范围

2、 资金来源

3、 投标人合格条件

4、 投标费用

5、 语言和法律

6、 现场考察

7、 表前会议

二、招标文件

8、 招标文件的内容

9、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10、 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2、 政策与规定

13、 投标文件有效期

14、 投标担保金

15、 投标文件的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送交

16、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18、 迟到的投标文件

19、 投标文件的更改和撤回

五、开标和评标

20、 开标

21、 保密

22、 评标

六、协议的授予

23、 授予的条件

24、 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25、 中标通知书

26、 投标协议的签署

27、 组建项目公司

28、 建设履约担保

29、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署

30、 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31、 其他事项

第三篇 资格审查(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 第四篇 投资协议书

第五篇 特许合同

第一章 名词定义

第二章 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第三章 建设履约担保和特许权益转让

第四章 项目公司及投资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篇 投标文件

1、 标前页格式

2、 投标书格式

3、 投标担保

4、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银行查询授权格式、会计师事务所查询授权格式

6、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7、 投标文件附表格式

1) 投标人基本情况

2) 投标人组织机构框图

3) 财务状况表

4) 目前对外投资项目情况

5) 银行资信证明

6) 现有银行授信额度余额证明材料

7) 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

8) 近五年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融资 经验

9) 商业信誉表

10) 项目公司组织机构框图

11) 其他资料

8、 项目实施计划

8.1项目投资房案

8.1.1资金筹措方案

8.1.2收益、成本测算及财务分析

8.1.3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计划

8.1.4投标人认为其他必要内容

8.2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8.2.1项目公司组建计划

8.2.2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

8.2.3项目公司人员安排

8.2.4项目公司增资方案

8.2.5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8.3项目建设方案

8.3.1建设工作安排和事件安排

8.3.2工程施工防案、详细进度安排,并制定实现该进度的保障措施

8.3.3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

8.3.4工程投资控制目标和保证措施

8.3.5施工安全目标和保证措施

8.3.6环境保护目标和保证措施

8.3.7建设期保险房案

8.3.8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8.4项目运营方案

8.4.1运营管理原则

8.4.2运营管理制度

8.4.3养护质量目标和保障措施

8.4.4大中修方案

8.4.5运营期保险方案

8.4.6投标人认为必要内容

8.5项目移交方案

8.5.1承诺移交时的状态及其他优惠条件,以及为保障该目标而采取的措施

8.5.2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8.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招标文件规定外,还需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等(并不意味政府必须接受)

9、 按本须知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第七篇 评标办法

1、 总则

2、 评标组织与程序

3、 符合性审查

4、 资格审查

5、 详细评审

6、 澄清

7、 推荐中标候选人

1) 融资能力60分

1净资产15分

2注册资金5分

3资产负债率5分

4财务状况10分其中流动比率2分,速动比率2分,净资产收益率4分,现金盈余系数2分

5资金筹措 方案20分

6投融资经验5分

2) 收费经营期20分

3) 项目建设方案15分

1项目公司主要人员组成方案4分

2工程管理的重点、难点 分析及对策6分

3质量、进度目标及保障措施5分

4) 项目运营移交方案5分

1运营管理方案得相应性2分

2移交方案得完善性1.5分

3项目运营养护目标1.5分

8、 定标

第八篇 招标专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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