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政7月1日实行

2023-06-28

第一篇:增值税新政7月1日实行

社会保险法7月1日实施 解读我区社保新政

本报讯 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过渡期也已即将结束。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平稳过渡,结合我区社会保险工作现状,从7月1日起, 我区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昨日,记者采访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我区社保新政进行了仔细解读,让市民更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

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大标) 统一缴费险种、基数、办法(小标)

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缴费险种、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办法”,即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实行“五险合一”。各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时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原申报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社保登记(小标)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等,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发生名称变更或注销时,应及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变更单位名称或在区内成建制转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更社会保险原登记的相

关信息;单位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参保减少手续,以免影响参保人员的续保衔接和待遇享受。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将重罚(小标)

对用人单位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等规定处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大标)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下调(小标)

自2012年1月起,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目前的20.5%下调至20%,个人不变,仍为8%。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的下限、职工月缴费基数的上限及下限、灵活就业人员的各档月缴费基数,按省、市、区每年度发布的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人均月工资和职工个人月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人均月工资和职工个人月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用人单位人均月工资和职工个人月工资超过基准数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 缴费须满180个月才能办理退休(小标)

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一个缴费年度内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一年以上的,按规定不再办理补缴。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灵活

就业人员到达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80个月的,可后延至缴费满180个月,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也可以经本人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抵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额,按标准一次性补缴满180个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明确退休年龄(小标)

本区户籍的参保人员,因已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办理退休时视作城镇居民;50周岁或超过50周岁后仍在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就业且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累计缴费满180个月的女参保人员,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2011年7月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标) 取消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小标)

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10%,缴费基数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向社会公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中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选择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

两种医保不得重复参加(小标)

城乡各类人员按照现行规定参加相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因流动就业等原因重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只享受一种医疗保险待遇,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不予退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处理办法(小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医保关系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满6个月的医保等待期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满后连续中断原医保关系3个月以内的,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部分不划拨个人账户,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予以支付;连续中断原医保关系超过3个月不满一年的,全额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补缴部分不划拨个人账户,补缴期间的医疗费用也不予支付。其他人员仍应执行6个月的医保等待期。

原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转出医保关系时,需转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劳动关系发生转移时,医疗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步转移。未在本统筹区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单独转移医疗保险关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同步转移或结清。

不同医疗保险转换方法(小标)

参保人员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进行换算,但同一期间的重复参保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

1、由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为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由原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视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8年1月后实际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补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后才能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差额暂按公布的2011年医

疗保险补缴基数×3%×应补足的月数计算。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补缴的,补缴差额按退休(退职)时公布的医疗保险补缴基数×3%×应补足的月数计算。

2、2011年7月1日起,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由本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转换时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缴费标准差额、规定可以转换的年限进行补缴费后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转换年限不包括16周岁以下的缴费年限以及在校期间的缴费年限。

3、退休时不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提前补缴,补缴金额暂为公布的2011年医疗保险补缴基数×7%×应补缴的月数;也可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补缴,补缴金额为退休(退职)时公布的医疗保险补缴基数×7%×应补缴的月数。补缴金额不划拨个人账户,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以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完善失业保险政策(大标)

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求职要求进行失业登记的,需及时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门诊费,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自愿中断就业者,未进行失业登记者,本人无求职要求者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区政府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者,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篇:增值税专题——“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账务处理(4月7日)

增值税专题——“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账务处理(4月7日)

(转帖)

“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 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现举例说明,“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2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5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6)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7)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7)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8)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第三篇:7月1日建党节

7月1日建党节

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7月成立后,在反动军阀政府的残暴统治之下,只能处于秘密状态,没有公开进行活动的环境。在大革命时期,党忙于国共合作、开展工农运动和支援北伐战争,没有条件对党的诞生进行纪念。把7月1日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诞辰纪念日,是毛泽东同志于1938年5月提出来的。当时,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一文中提出:“今年七月一日,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十七周年纪念日”。这是中央领导同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七一”是党的诞生纪念日。

建党节的由来

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每年公历七月一日。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

马克思主义迅速传遍我国,经过“五四”爱国运动,最早接受马列主义的革命知识分子李大钊,陈独秀,毛泽东,董必武等人,相继在各地成立共产主义小组,宣传马列主义,从事工人运动。在列宁领导的共产国际的积极帮助下,1921年7月各地共产主义小组派出代表到上海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后因被帝国主义密探发觉,会议又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的一只游船上继续进行。参加会议的有李达,李汉俊,张国焘,刘仁静,董必武,陈潭秋,毛泽东,何叔衡,王尽美,邓恩铭,陈公博,周佛海,共十二名。代表全国各界五十七名党员出席了会议。包惠僧受陈独秀派遣,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共产国际代表马林,赤色职工国际代表尼柯尔斯基。大会通过了党的章程,选举陈独秀为总书记,宣告中国共产党成立。从此,在中国出现了完全新式的以共产主义为目的,以马列主义为行动指南的,统一的工人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开辟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新时代,使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抗日战争时期,由于环境困难,不能查记“一大”召开的准确日期(后经过考证,得出“一大”召开的时间为1921年7月23日),因此1941年党中央决定召开“四大”,确定1921年7月的首日即7月1日作为党的生日和纪念日。

历史流程

1.召开建党周年纪念大会。设主会场和分会场,分会场进行电视直播会议实况;

2.组织开展以“党员找组织、组织找党员”为主题的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推进月活动;

3.组织开展“当优秀公仆、创一流事业”征文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徽

中国共产党党徽

4.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新党员宣誓仪式;

5.召开党务干部座谈会;

6.各基层党组织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7.评选和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

8.开展送温暖活动,各基层党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党员活动,机关组织青年党员走访慰问建国前老党员活动;

9.组织两级干部和党员骨干观看党风廉政教育专题片;

10.举办“辉煌的五年,历史的跨越——喜迎党的十七大”图片展。

历史

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7月成立后,在反动贾沛霖的残暴统治之下,

只能处于秘密状态,没有公开进行活动的环境。在大革命时期,党忙于国共合作、开展工农运动和支援北伐战争,没有条件对党的诞生进行纪念。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处在更加艰苦的农村战争环境或者在白色恐怖下进行斗争,仍没有条件组织统一的活动来纪念党的生日。直至1936年当中国共产党成立十

五周年的时候,党的一大代表陈潭秋同志在莫斯科出版的《共产国际》杂志第七卷上,发表了《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回忆》一文,以表示对党的诞生的纪念。这是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最早的一篇文章。文章中提到一大是1921年7月底开幕的,但没有具体的日期。这篇纪念文章是以一大开会的月份为依据的,而不是以一大开幕的具体日期为依据的。当时,还没有举行过群众性的纪念党的生日的活动。

当时,在延安的曾经参加过一大的党的创始人只有毛泽东和董必武两人。他们回忆一大是七月份召开的,但记不清楚确切的开会日期。因为缺乏档案资料,一时无法查证,所以就把7月1日确定为党的诞生纪念日。

其他记载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21年7月23日召开,而党的诞辰纪念日是7月1日。

“七一”作为党的生日,最早见于中

央文件是在1941年6月。当时,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中国共产党诞生二十周年抗战四周年纪念指示》。指示说:“今年七一是中共产生的二十周年,七七是中国抗日战争的四周年,各抗日根据地应分别召集会议,采取各种办法,举行纪念,并在各种刊物出特刊或特辑”。这是以中共中央名义作出的把“七一”作为党的生日进行纪念的第一个文件。

此后,全党开始大规模地举行纪念党的生日的活动。当年7月1日,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1941年5月16日创刊)出版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周年特辑》,发表了题为《纪念中国共产党二十周年》的社论,还发表了朱德写的《中国共产党与革命战争》、林伯渠写的《中国共产党与政权》、吴玉章写的《我和共产党》等纪念文章。在此前后,该报还大量报道了延安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举行纪念党诞生20周年活动的情况。同年7月1日,重庆《新华日报》也发表纪念党的诞生的社论。

从此,“七一”就作为党的生日固定下来。每年的7月1日,全党都要热烈庆祝党的诞生纪念日。正如刘少奇同志所说:“这是我们党最重要的纪念日,也是中国人民、中国民族最重要的纪念日。”

党的一大开幕日期到70年代末才由党史工作者考证清楚,根据新发现的史料和考证的成果,人们确定一大的召开日期是1921年7月23日。在一大的召开日期考证清楚以后,有的同志提出党的诞生纪念日是否也要做相应的改变?当时中央领导同志认为,党的诞生纪念日没有必要改变,因为这同党的一大召开、闭幕日期不是一回事。

虽然党的诞生纪念日并不是党的一大召开的具体日期,但是,从延安时期举行纪念党的诞辰20周年的群众性纪念活动开始,“七一”这个光辉的节日已经深深地铭刻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心中。它成为人们每年进行纪念的一个重要节日,也成为中国节日文化的一部

分。它鼓舞着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继往开来,去创造和迎接新的更加美好的未来。

第四篇:7月1日--军训有感

党的生日—

—军训中特殊的一天

7月1日。特殊的日子。

今天是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诞生91周年的日子。那一年的今天,在浙江嘉兴南湖的游船上,有一群满怀爱国情怀的青年组成了第一支党的队伍;这一年的今天,在山东大学威海校区的篮球场上,同样有一群朝气勃发的青年组成了山大二营钢七连。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口号更是那么铿锵有力,掷地有声!!!

为了纪念这永恒的一天,我们举行了庄严的升旗仪式。身着迷彩服的我们是多么的骄傲自豪,是军人的精神给予我们无穷的力量,是军人的责任推动我们勇往直前!当鸟儿还在沉睡,虫儿还在梦乡,食堂的炊烟还未升起,一切都在沉寂里,我们井然有序得跑步行进到图书馆前,迎着清晨第一缕阳光照亮我们黝黑而激动的脸庞,等待那伟大而神圣的时刻的到来„„当熟悉的《义勇军进行曲》再一次奏响,歌声响彻云霄,唱醒了玛珈山下的山大;庄严的敬礼,装满了那份份永恒的爱国豪情;认真的注目礼,竟显山大学子颗颗强烈的报国心。升旗仪式结束,山大新一代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预备党员在鲜红的国旗下进行了庄严的宣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声音洪亮,气势凌云!我想,此刻他们内心一定澎湃不已,久久难以平静吧,作为共青团员的我好生羡慕„„升旗仪式圆满结束,此刻,我们心潮澎湃,天上太阳正红。

钢七连的旗帜随风飘扬,独树一帜,坚定而刚强。在鲜红旗帜的带领下,我们齐步行进到训练场地,崭新的军训再一次开始了„今天已是我们步入军训的第七天了,深感时间如白驹过隙,顿时心生一种不舍。军训中我不仅变得更加坚强,各学会了坚持,学会了做事要有始有终,学会了团结,学会了„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有苦有汗有累有疼痛,但更多的是欢乐的笑声与歌声,更多的是我们一起留下的青春足迹,它将是我们一生永恒的财富。

志向远大,气有浩然;学无止境,不畏登攀!前进吧,即使骄阳似火;前进吧,即使汗流浃背。我们是充实与求新的朝气勃发的青年!我们是祖国不屈的脊柱!(在这里真心感谢黄教官和严教官,一个活力四射,一个沉稳可爱,严格而不严酷,钢七连的所有士兵会永远记住你们的~~~ 此致

敬礼!!)

大强

二营七连

商学院工商管理九班

第五篇:7月1日起增值税征收率简并统一调整为3%

2014-06-19 08:59 来源:转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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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

(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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