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主管工作思路范文第1篇
时间翩转飞逝,我在物业经理岗位上已经四年了,学到了太多太多的东西。从项目前期介入、主管、副经理、再到经理。在上级领导身上学到了很多的处理业务知识、宝贵的工作经验、为人处事、待人接物及珍贵的人生道理。除此之外,让我看到更多的是一位老前辈是如何对待工作的:一丝不苟、心思缜密的工作态度,想工作所想、与下属的相处、松弛有度的管理作风。在这样积极的工作氛围影响下,再通过持续的自我学习、现场管理实践和思想上学会自我调整,在工作中向积极的老员工看齐。我深知公司及上级领导的要求,也了解自己的差距与不足。因此,会更努力的在工作中向经验丰富的前辈学习,争取早日独当一面,为公司领导分担项目现场管理责任。目前,我认为我做到了。
建安十年间,我从一名普通员工转变为一名项目管理者,过程经历了很多,从实践中总结了以下几点心得,在这里作个总结与记录。
一、角色的转变
首先,意识到从普通员工到项目经理对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会。从执行者到管理者的角色转变,涉及的不仅仅是文字表面上的区分,而是需要通过从执行者到规划者、从监督者到引导者、从检查者到沟通者三个实质内容的转变来完成。它并不是单一的思维,而是从关系思维的视角来看待。如何转变思维方式才是适应这个角色的关键,也给作为管理者的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制定工作计划、处理矛盾,把握发展机遇,应对各种复杂局面,提出了挑战。首先,原来作为普通员工在工作上是强调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多侧重于硬性管理,通过书面的规章和程序,确定标准和指导行为。但对于项目经理来说,主要的工作职能不是执行而是管理,对项目的规划、定义项目流程、与业主、自己员工沟通、与公司及上级领导的沟通,这些对象绝大多数是人而不是物,可以看出,管理注重的是对人的相互沟通,建立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关系,强调合作和团队精神。所以,作为一个好的项目经理应具备的是委婉应对事情的手段和灵活变通的工作态度。
二、技能的要求
普通员工可以说只要吃透相关的工作技能就可以很好的完成工作的需求,而对于一个优秀的项目经理,还必须在业务技能、管理技能等有所提升,才能够胜任项目经理职位。
业务技能是对项目经理最为基础的要求,我认为作为项目经理不可能对每个项目业务问题都很精通,但要了解、听得懂,否则项目经理就会丧失对项目的应有的嗅觉。公司为我们提供学习的平台,中心上级领导也给我学习的机会,我也积极学习了相关的业务知识,并取得了一些相关证书:项目经理证书、消防管理人证书,电梯安全管理员证书、装饰施工员等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对于管理技能方面来说它包括管理能力、组织能力、计划分析、解决评估问题及项目实施的能力。管理能力包含两个层面,“管”就要积极主动任事,勇于承担责任,不拖延、不推诿,职责所在。“理”就事把事情理顺,千头万绪要理清楚事情轻重缓急、按先后顺序落实计划,认真执行。组织能力是指项目经理必须有良好的组织资源的才能,通过规定职务或职位,明确责权关系,使组织中的成员互相协作配合、共同劳动,灵活的运用各种方法,把各种力量合理的组织和有效地协调起来的能力。计划能力是指项目经理必须有制定、执行、推广计划的能力;实施过程中,还要具备分析问题、解决评估实施项目的能力。
三、沟通能力要求
沟通是市场,沟通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群体之间思想与感情的传递和反馈的过程。
所有人都知道项目的实施需要沟通——与业主沟通,与员工沟通。但是在具体项目实施时,还是存在沟通不畅的现象,经常会有这样的现象:工作协调时,需要业主的配合,但沟通方式不对,导致业主有抵触的想法,认为物业项目是交给你们公司来做,你们公司来赚钱,怎么反而要我来做实施,当然事倍功半。 良好的项目沟通需要技巧,中国国情决定,与人沟通除了秉公办事还需要人情,项目经理应该在项目实施时揣摸客户/业主的脾气秉性习惯,用最恰当的方式与客户/业主沟通。好的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时,能够与客户/业主打成一片,工作外还能够建立亲密的友谊。
项目经理不但对客户/业主负责,也必须对内部公司的管理层及员工负责,因为项目经理要管理三方面的期望:业主期望、公司高层管理期望、员工期望,要在三方约束关系中合理的满足各个成员的期望就必须要和他们沟通,没有一个很好的沟通能力是没有办法处理好三角关系的。沟通需要技巧,技巧需要锻炼。所以,如何学习与人打交道是一个普通员工转变为项目经理的第一个重要指标要求。适应在各种场合,面对各种人物和氛围勇于发言,阐述自己的看法和主张,逐步训练以使自己慢慢成为人际交往的焦点。
四、领导能力的要求
一个好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而领导能力也正是一个普通员工最缺乏的能力。领导能力是体现一个项目经理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领导能力主要体现在如何管理一个团队,如何带领一个团队,如何激励一个团队,如何来提升自己的领导能力。
首先要有宽大的胸怀和集体意识,这是前提,有宽大的胸怀才会有包容一切的大气,才能容忍不公平、容忍成员的错误、容忍客户/业主的刁难。领导一个团队,不是靠手腕,也不是靠权威,而是靠亲和力。一个项目经理,必须要具备好的人际关系,与员工打成一片,没有隔阂。在工作进行中,当成员碰到问题时,能够采用合理的激励和精神鼓动,解决他们的烦恼;与员工沟通时,不采用僵硬的上下级交流方式,而采取参与和顾问的方式;在工作中,充分信任员工,对工作有效授权,放手给员工担当工作和责任;项目经理在员工表现不错时,要积极的认同和鼓励,使他们看到希望。
以上心得体会是从这几年的现场管理经历与磨练得来,也许有不足但却是亲身体验。现在的书写总结更像是记录一下自己的管理历程。见笑了!
住宅物业主管工作思路范文第2篇
摘 要:我国社会从温饱走向小康,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将更多地体现在住宅物业管理的改善方面。拟建立一套完善而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从物业管理覆盖面、物业管理队伍、物业管理规模、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效益、物业管理投诉六个方面,全方位多层次对我国住宅物业管理现状做综合而系统的评价,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宏观监控提供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发展程度;模糊数学;因素集
1 评价原则
(1)整体性原则:指标体系的评价结果要能全面反映住宅的整体状况。
(2)独立性原则:住宅状况是一个多目标的系统,而这个系统当前所要实现的总目标就是评价住宅状况。为了保证住宅状况评价的全面性,体系中所设置的每个指标项目都应能独立地反映系统的某一个方面或不同层次的水平。
(3)可比性原则:评价指标应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同一价格水平与功能标准,尽量消除人为可变因素的影响,使评价对象之间得以比较,从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4)可测性原则:体系中各指标项目都应定量化,不能直接定量的,可借助间接测量的定量方法,使各项指标均具可测性,这不仅有利于衡量被评价对象实现目标的程度,也有利于运用现代定量化的科学分析方法以及计算机分析与处理的手段。
2 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上述原则,我国住宅物业管理现状评价指标体系共设置六大类型,两个层次,十项指标(见图1)。
3 住宅物业管理现状模糊综合评判模型
住宅物业管理现状的模糊评判属于二级评判,物业管理现状的一级评价指标集为:
A1={物业管理覆盖面(B11),物业管理队伍(B12),物业管理规模(B13),物业管理水平(B14),物业管理效益(B15),物业管理投诉(B16)}
各一级指标又由二级指标集组成,例如物业管理效益(B15)的二级指标集为:B15={物业管理年产值(D151),上缴税金数额(D152),解决下岗再就业人员数量(D153)}
各评价指标(即影响因素)的评语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
对于各指标及其评语可以构造评判矩阵:
其中m为评价指标的数量,n为评语的数量。
同时,根据各指标的重要程度,通过专家评判等方法可以确定指标的权重集A,从而算出评判结果:B=A· R
4 算例
试根据物业管理覆盖面、物业管理队伍、物业管理规模、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效益、物业管理投诉指标对某市住宅物业管理现状进行评价。
(1)确定各指标的权重。经专家评审,根据各影响因素的重要程度,用德尔菲法(在此不作具体阐述)可以分别得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权重值:
物业管理队伍指标中各二级指标权重分配为:
A1=(0.816,0.184)
物业管理规模指标中各二级指标权重分配为:
A2=(0.553,0.447)
物业管理效益指标中各二级指标权重分配为:
A3=(0.215,0.201,0.584)
物业管理覆盖面、物业管理队伍、物业管理规模、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效益、物业管理投诉指标一级指标在住宅物业管理现状中的权重为A'=(0.104,0.212,0.228,0.177,0.049,0.230)
(2)建立模糊评判矩阵。
物业管理覆盖面指标模糊评判矩阵:
5 计算综合评判结果
根据B=A·R可以分别计算出:
某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程度综合评价结果为:好9.3% ,较好 27.3%,一般28.3%,较差16.3%,差18.8%
参考文献
[1]施骞.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模糊综合评判方法[J].住宅科技,1999,(11).
[2]孔军,赵雷.商品住宅经济性能的模糊综合评判方法[J].经济师, 2003,(4).
[3]张红.房地产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354-358.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住宅物业主管工作思路范文第3篇
*电气急修二十分钟内到达现场;有专项服务企业负责的设施设备应在三十分钟内告知。
1.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的基础档案。
2. 运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应每月归档。
3.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修复。
4. 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维修养护计划。
5. 特种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运行、维修养护和定期检测。
6. 雷电、强降水、大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前后进行检查并落实防范措施。
7. 设备机房
1) 每月清洁一次,室内无杂物。
2) 设置挡鼠板、鼠药盒或粘鼠板。
3) 在明显易取位置配备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4) 设施设备标志、标牌齐全。
5) 张贴或悬挂相关制度、证书。
8. 污水泵
汛期每日巡视一次,平时每两周巡视一次,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每月进行一次手动启动测试;每年养护一次。
9. 照明和电气设备
1) 楼内照明
每周巡视两次,一般故障当日修复;复杂故障一周内修复。
2) 楼外照明
每周巡视一次,一般故障两日内修复;复杂故障两周内修复。
3) 应急照明
每日巡视一次,发现故障,即时修复。
4) 低压柜
每日巡视一次设备运行状况;每年养护一次,养护内容包括紧固、检测、清扫;每年检查一次电气安全。
5) 低压配电箱和低压线路
每季度巡视一次设备运行状况;每年养护一次,养护内容包括紧固、检测、清扫。
6) 控制柜
每月巡视一次设备运行状况;每年养护一次,养护内容包括紧固、检测、调试、清扫。
7) 发电机
每季度试运行一次,保证运行正常。
8) 配电室、楼层配电间
住宅物业主管工作思路范文第4篇
一、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项目
范围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综合
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
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
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10)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__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
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
秩序
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
理。
(六)
停车
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管理
(1)有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有发生紧急情况预案;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
消防
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
高压
供水
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电梯
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装修
管理
服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二、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管理服务标准
项目
范围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
综合
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全体员工统一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8)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60%。
(9)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__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供暖等设备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三)
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
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2)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
(3)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
(4)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
公共
秩序
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
存车
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1)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
消防
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
高压
供水
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
电梯
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4)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5)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
装修
管理
服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__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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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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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标准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性标准,也是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标准。
__
三、标准分为两类:一适用于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二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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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标准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停车管理、消防管理、高压供水、电梯、装修管理服务等十项,每项又分为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两个方面。其中,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管理的除外。
__本标准与原《__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相比,增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起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机制、处理预案和具体处理措施,一旦发生公共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在平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业主的宣传,防患于未然。
__
五、标准中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相应法规及政策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__
六、公寓、别墅等住宅及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超出本服务标准的,可以自行确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住宅物业主管工作思路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桂林市城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为普通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应当按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服务等级和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对应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
物业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对应的物业服务费为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
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如车辆停放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维护费等。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 2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费和专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双方协商确定,并经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确定,并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公共性服务费的计价单位为:元/平方米.月,计费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经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中确定的建筑面积收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未经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的,暂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非住宅小区有关规定执行市场调节价。
对物业服务费有争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解。
第七条 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应进行 3
成本监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前3年的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情况、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已评定服务等级并实施等级收费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新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费实行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8%)。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以及公共性服务所产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电梯专业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另行计费收取);
3.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单元楼道)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服务企业合理配备的管理、服务人员职数按物业小区实际管理、服务的合理需要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定。不合理的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其福利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
物业管理区域的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监控设备、公共照明、绿化用水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能耗费以及管漏、线损,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能耗费不再分摊;不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能耗费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自用办公及生活等用水、用气、用电,应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类分等定标准定基准价,浮动幅度上下不超过15%。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评定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经首次核准且执行满三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30日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等级复核,达不到原服务等级标准的须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作降级处理。执行期满未申请复核的,取消物业服务等级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继续收取物业服务费。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该收费 5
行为的,则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条 按照鼓励先进、优质优价的原则,对荣获国家(自治区、市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其物业服务费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项目现行物业服务费标准上浮。
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上浮10%;
荣获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上浮8%;
荣获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可上浮5%。
第十一条 达不到法定交房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相应降低,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物业服务等级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从物业交付之日起,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维护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和电梯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中有预收物业服务费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业主自愿的原则预收不超过壹年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住宅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收取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含装修管理提供服务),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出入证工本费、装修电梯使用费等类似费用(遗失补证费用除外)。
因集中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装修单位(装修人)双方协商给予一次性修复补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集中装修过后统一修复。
第十五条 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 7
费配置出入证(含IC卡等)4张。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后,小区新配置或升级改造智能门禁系统的,其建设、升级改造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解决途径及门禁卡配送数量由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依法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含住宅小区的商业、办公、住宅楼)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应优先考虑给予小区业主办理车位月票。
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停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辆停放服务费用于车位(车库)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车位租赁费主要用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车位(车库)内停车应交纳车位物 8
业费。车位物业费用于车位(车库)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等。
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特种车辆等在小区内执行公务时停车不需交费。其他外来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自身情况约定免费停放时间;超过约定免费停放时间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小区露天配套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收费收入单独设立帐目,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物业服务费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市价格、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
除本细则中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定 9
服务的收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业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专项服务和特定服务的除外);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等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物业企业需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当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并经公示,办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标准备案后方可执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市十二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