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道德论文范文

2023-03-19

法律和道德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问题和对策

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对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十分不足,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研究也是非常缺少的。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必备的条件之一,系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机制有助于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匮乏的,这是一个难以想象的现象。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我国法律人才很难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国家很难培育出专业的法律人才。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概述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指针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其他要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员,进行的伦理素养的道德教育。同时,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其终身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其他道德教育的教育目标不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育有道德的法律从事者,是要促进法律从事者对道德的认知,而不是其他职业上的有道德的职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有着更广泛、更深层的内容,职业道德教育只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一个分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独特教育方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通过身临其境来使学生学习到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规范,传统的职业道德教育都是言传身教的方式,使学生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这样学生就缺乏学习的精神,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最终目标是让学生能够运用专业的技能知识来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二、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问题

1.法律职业道德学科地位不明确

目前为止,还是极少数院校开设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少数开设此类课程的院校,由于种种原因,其内容也仅仅限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知识性传授,这对于自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实践是远远达不到预期成绩的。由此明显看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其不明确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学科地位,虽然比较以前教学模式有所改进,但是还是没有达到足够的重视程度,从而导致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无法得到完善的实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学科地位还是不明确,没有精确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模式。

2. 师资力量极度薄弱以及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缺乏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落后是法律职业道德教学上不足的主要表现。我国高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学的教师一般都是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或者是教育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的原因,这些老师一般只是在自己主学科之外对法律职业伦理给予一些关注,并没有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自己教学或研究的主要领域,专门研究法律职业伦理或者长期高度关注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的师资很少。因此,由于缺乏专门的教师在加上学校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致使法律职业道德教学措施没有人去加以研究,只是进行书面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人士的责任感便不容易培育。

3.国家司法考试的不足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复杂性以及他也是一项复杂的教学活动,同时也是不容易通过常规方法检验效果的教学,不是一般的应试测试能检验其教学效果好坏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成为了法学教育中可有可无的内容,都是由其自身的独特性导致的。司法考试只能测验出应试者对于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却不能真正的测试出应试者法律职业道德,司法考试仅仅能考出应试者能力,却考不出应试者的人格修养与素养内涵。司法考试还只是传统的应试考试模式。

三、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

1. 树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思想

首先,法律职业者处理案件时要保证裁判结果合理合法的同时还要保障程序准确无误。必须要同特殊的培养形式来培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时,教育要与法律职业特征相结合。其次,法律的教育应是训练社会特殊服务人才的教育,法律人要有与法律职业相适应的公平、正义的道德信仰。让学生树立法律职业道德信仰是我国高校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首要任务,把道德理念源于产生发自内心的道德信仰。最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首当其冲要做的事提高法学专业学生道德认知能力,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影响其价值观。

2.开设完善的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完善对策首先要合理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道德认同,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培养、培育,而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就是一种系统培养学生的道德认知,直接传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的有效方式。国内应该开设了职业道德课程,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充分的了解、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法律职业道德只是依附于职业技能,要根据事实,依靠特殊的课程来实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3. 探索新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模式

正因为法律职业道德無法靠课堂传教模式来得到实现,这就要求高校应当加强与各法律实践部门的联系,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场所,亲自体验法律职业道德原则与行为规范。法律的形式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不是短暂就能实现的。高校应该采取学时分解到每个学年度,长期的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慢慢渗透到学生的观念当中,让学生有足够的时间体会并内化到自身当中,形成自己的道德品质。而且要根据课程进度适当的安排学生亲身体验活动。培养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观察思维以及自身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这样学生在将来从事法律行业的时候才能够担任自己的职位。

四、结语

综上,高度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可以使法律职业者懂得自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的方式和自我保护意识。当法律职业者处于复杂艰险的局面中,如果稍有不注意就会损害职业形象,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是最好的自我保护手段。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除了自身的意志克制外,还要通过教育使法律职业者精通法律职业道德。形成为自身意识,抵制各种干扰,为我国法律行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罗旭.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及其改革维度[J].职教论坛,2009(11):53.

[2] 顾丽娜.新形势下高职院校学生职业道德教育研究[D].陕西:西安科技大学,2012,8.

法律和道德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职高专:法律素质

一、高职生法律意识及其教育现状

(一)高职学生群体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便利的生活方式和多元的资讯不断冲击着人们的生活,在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的情况下,针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却稍显不足。激烈的社会竞争带来了人们对利益的过分关注,浮躁的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文明社会的发展。在我国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仍旧存在着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知识缺失的情况,严重阻碍了学校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且给学生的个人修养及道德水平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例如,近年来学生陷入网络借贷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学生为了追求物质生活的富裕,满足个人的虚荣心,陷入了网贷的虚假梦境当中,进行与个人经济情况严重不符的高消费,最终酿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另外,高职学生校园暴力、网络诈骗、网络直播等问题也造成了学校在管理工作方面的困境。这些现象的出现,体现了当代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和个人法律信仰的缺失,学生对这些事件严重性的认识不足,缺乏对自我的管理和约束,更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在面对金钱、利益等诱惑时,无法分辨对错,或存在侥幸心理,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给学生的未来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学生对待法律知识教育的态度需要转变

经调查发现,大学生学习法律课程、参加法律活动具有功利性目的,如修满学分。学生接受法治教育是消极、被动的态度。教师作为高校法治教育实施主体,其教学态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治教育活动的效果。经了解发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法律知识占比约30%,教师讲授的法律知识也仅30%,与思想道德知识占比严重不均衡。现阶段大学教育重视专业对口教育,容易忽视法治素养的培养。与法律有关课程多设置在法学专业中,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只重视本专业知识,学校目标定位中育人合力尚未很好地形成。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作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高职学生思想政治觉悟的提升与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该课程可以有效内化高职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加强高职学生群体德行修养的提升与人格的塑造,对培养当代高职学生的责任感、道德感和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强化道德修养,塑造价值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开展强化了对高职学生道德修养与价值观念的塑造。只有以良好的道德行为基础,才能实现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目的。如果一个学生缺乏基本的道德品质,个人无底线,自我管理放松,无疑与高职教育的理念和目标背道而驰。借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进行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是提高当代高职学生群体的责任意识,塑造积极、正向、健康的世界观、价值观与人生观的重要手段,对提升高职学生群体的整体素质与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强化责任感,培养法律意识

就目前的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工作而言,存在形式大于内容、理论大于实践的弊端,部分院校的法律意识培养流于形式,对法律意识培养和普法教育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模糊不清,严重阻碍了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而将法律意识的培养融入高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法律的威严和约束力为基础,可以提升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深刻性与内涵性,触动高职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強化高职学生的责任感与主人翁意识,推动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与提升工作的进程。

三、基于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改革策略

(一)提高对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清醒认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应提高对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清醒认识。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培训、座谈、教研会等形式,对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工作的开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的结合进行深度的分析和解读,提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法律意识培养和法律关键普及等方面的内容,将其与当前的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和目标进行有效对接,确保该课程教学工作的开展能够满足当前法律意识教育的方向和要求,提高教师对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视程度,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科学的教学设计,从价值、理念、目标、方法、评价等多个维度,促进以法律意识的培养为目标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体系建设。

(二)深刻提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各方面的核心内容

深刻提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法律意识、法律责任、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法律条例等方面的核心内容。高职院校可以引入法律专业的教师并定期从社会上聘请法律专业的指导教师和专家,成立专业的高职学生法律教育师资团队,定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开展工作进行指导和授课,从而提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法律意识教育的有效性,促进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发展。

青年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身上系着国家的希望,为了使整个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普及法律教育是非常必要的,思修课程根据在校大学生所特有的心理状况以及知识结构,针对在校大学生存在的问题对大学生进行必要的普法教育,使在校大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可以使用法律武器对自己进行保护,也可以使大学生明确什么是正确的选择,还能让大学生积极主动地来维护法律的尊严[1]。

参考文献:

[1] 陈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实践探讨[J].法制博览,2015(09):289-290.

★ 基金项目:高职院校构建“大思政”格局的特殊性研究。项目编号QJGXSKL20004

法律和道德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重在培育具备优秀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的新时代有为青年。对未来身担执法重任的公安院校大学生而言,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发展需求对预备警官的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公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基础知识部分内容进行扩充和融合,从而引导公安院校大学生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增强执法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关    键   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内容;优化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从建设法治体系到坚持和完善法治体系,体现的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彰显的是我们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成就。法治的完善离不开执法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对于承担公安人才培养重任的公安院校而言,如何培养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工作队伍,既是公安院校面对的常态化教学内容,又是需要不断进行总结、反思的教学重点。

一、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法治的论述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是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个重要任务。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要想真正走向国富民强和长治久安,都必须树立民众的法治意识,坚持法治道路。同时提出,“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依法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提高国家依法治理的水平,对身担未来执法重任的公安院校预备警官法治素养的培塑而言,是极为重要的一课。

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与普通高校的课程开设内容大体一致,但从公安院校培育人才的特殊性而言,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容的扩充与融合,既要做到知识的全覆盖传授,更要重视道德和法治的培塑。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公安院校的应用不足

(一)重要概念未做论述

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选用的是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本的教材,教材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部分涉及很多法律概念,如关于何为法律体系、何为法治体系,并没有进行阐述和解释。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法律知识传达方面,多数是法律的整体宏观性知识,无法像部门法一样细化,该课程在法律素养的培塑方面欲达到的目标,一是实现当代大学生对法治的尊崇并能内化于心,二是将模范遵守法律的要求外化于行。公安院校作为人民警察队伍来源的主渠道,其对预备警官的培养,不仅是信仰和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从而达到规范、严格的执法。法律理论知识功底的养成,最基础的前提之一是明晰各法律概念,理解法源、法意、法理。因此,關键性法律概念的论述,对学习和掌握法学理论具有重要作用。

(二)内容侧重应用有别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使用的教材是在2015年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教材修订内容变化幅度较大,将原来八章修改为六章,不仅修改了章节名称,而且在内容方面进行了很多调整与融合。此次修订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到教材中来。教材的修订对普通高校来说,更加切合师生教与学的需求,符合新时代大学生的认知与接受的特点。但就法律基础知识部分而言,对公安院校学生的使用略有不足。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作为公安专门人才培养摇篮的公安院校,其承担着培养执法工作队伍的重任。公安专业不同于普通法学专业,法学课程在公安专业中仅属于公共基础课,并不纳入专业课程范围内,因此涉及法律方面的课程一般仅包括执法工作中常用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行政执法等,对法理学、中国法制史等相关内容涉及较少。法律课程教育质量是未来承担执法工作的学生能否具备合格法律素质的保障。从实战角度来看,在公安院校开展法学理论和法制史教学能有效地为办案提供服务。在公安院校现有教学计划无法开展法学理论和法制史教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内容时进行扩充。

三、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基础知识

教学内容的优化

(一)重要概念明晰、准确

为了深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对诸如“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治体系”等概念进行明确表述。在理解“法律部门”概念的基础之上,重点讲授程序法律部门内容中的刑事诉讼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理解程序正义的价值和重要性。在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之上,深刻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的骄人成就,增强维护法律的自豪感与荣誉感。在理解“法治体系”概念的基础之上,结合公安执法人才培养的特殊性,重点讲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性,做到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二)按需增加教学内容

在目前没有专门适用公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使用的前提下,公安院校教师在讲授该课程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法律基础知识部分内容进行适当增加和扩充。

1.增加法律的词源讲解,强化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联系公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关于法律基础知识内容的讲授,更要注重公平正义观念的教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公安工作人员作为手握执法权的法律工作者必须把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贯穿到执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如在第六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与运行”部分,可就汉语中“法”的古体,即“灋”的造字构意来解析法的含义,“灋”字左边的“氵”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灋”字部分的廌与“去”,则代表公正不阿、善断是非曲直。从“灋”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对维护公平、匡扶正义的价值追求,使公安院校大学生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公平,做到心中有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重视宪法的修订内容,深化对法治中国的制度认知

新教材的修订,已将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成果体现在其中。在讲授此部分内容的时候,一方面要注重强调此次《宪法修正案》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要着重讲解宪法序言第七段中为何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改,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亦是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升。从“制”到“治”,不仅要求公安院校大学生牢记法律制度,做到依法执法,更要深刻理解“治”,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温情执法。

(三)内容实时更新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指出,“现在是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很快,学习稍有放松,就有可能落伍。只有时不我待地学习和实践,夯實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丰富科学知识储备,才能胜任肩负的责任,才能把工作做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知识涵盖面广、实时性强,对于该部分内容的教学设计,一是要注重掌握基本的理论,二是要注重在日常教学中的实时更新。如在2018年教材改版之后,2019年10月份召开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等相关内容应如何理解,要讲深、讲透。

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公安院校要充分应用好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涵盖内容的深入挖掘,讲清、弄懂我国法治化进程,增进公安院校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自豪感,为未来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打下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

[2]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

[3]韩晓恩.公安职业院校法律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创新[J].教育与职业,2018(20).

◎编辑 常超波

法律和道德论文范文第4篇

【关 键 词】法律 思想道德修养 思想政治教育 价值引导

一、法律基础教学的现实问题及其改革的必要性

自2006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后,法律知识部分被极大浓缩。实施6年来,合并教学产生的问题日益凸显,作为专门法律工作者和教育者,我们有责任为此忧虑而反思。

首先,法律基础作为独立课程的消失和知识内容的缩减,极大的冲击了在大学生中树立法治观念的期望,并且没有能够迎合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并在广大的学生中逐渐开始造就新的法盲。在社会转型各方利益激烈碰撞的时期,在大学生成为家庭主要智力和人力支持的现实下,法律知识在大学群体中不仅是知识传授,更是可以成为学生及其家庭解决实际问题的途径,可以对社会稳定与和谐发挥相当作用。

其次,大量缩减法律基础教学课时,使教师面对教材上庞大法律知识内容的传授穷于应付,使“法律基础”所本应承担的思想政治教育职责淡化。现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法律知识部分,仅有两章篇幅,却以部门法综述的方法追求体系完整。面对不同专业和将来工作性质的学生,千篇一律的教学内容不可能满足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不可能使他们真正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学到最适合自身需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的目的。我们既不需要让学生面面俱到的记忆法律知识,也不需要快餐式地让学生了解法律概况,我们需要的是让学生学会用法律方式去思考问题,养成用法律来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的行为模式。[1]

二、发挥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在大学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讲授中,意识层面的法治观念的传递,比技术层面的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更为重要。因此,在现行课程方案和有限的教学时空中,牢固树立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才能从根本上坚持和揭示科学思想政治教育观的实质和内涵。[2]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在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方面具有当然的便利条件和不可推卸的责任。

任何法律都是一定阶级、阶层、集团利益和价值的集中反映,因此,法律的政治色彩是极其浓厚的。只要在具体知识教学中因势利导的展开相关内容,很多具体法律知识均可成为意识形态和思想道德教育的鲜活素材。尽管并非所有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都有法律或制度依据,但是所有的法律和制度却都有伦理道德和价值观的依据。

(一)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保障性教育

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总体内容来看,法律基础教育是思政教育的制度保障性教育。

政治、法律、道德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促进。首先,政治主导法律,法律为政治提供制度保障。政治方针、政治原则和相关政策只有上升为國家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并保障实施,才具有国家意志的性质。正如列宁所说的“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其次,法治的客观目标包含了道德价值的实现,道德与法律始终交织在一起。人们总是以道德上的正义、公正来界定法律。法是道德的外在化。[3]道德则是法的精神所在,即道德成就了法律,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法律无法回避道德价值内容,在法律规范中无不凝结着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价值判断。在法治社会中,道德是法律的价值体现,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决定着法律的精神,塑造着法律的本质,限制着法律的发展方向。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必须把对道德和价值观的宏观概括更加贴近于他们已经和正在形成的生活经验。无处不在法律规则正是可以将政治、道德、价值观具体化、现实化、实用化的生动例证,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制度保证性教育。

(二)法律基础教学的目的决定了与思政教育相结合的教学整体观

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与道德绝非泾渭分明,低层次的法律学习是规则学习,高层次的是价值精神学习,尤其对于大学生而言,建立对法律规则的内心认同和信仰,远比简单了解具体法律知识更加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法律基础教学,通过具体规则解析正义成为当然的目的和使命。这个使命决定了“法律基础”教学必须树立思想政治教育整体观,必须更多的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现行教材把“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也正为此意。但是法律基础教学必须克服当下的不利情形,努力发掘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因素与结合点。

在法律基础部分教学中,授课教师不应局限于对教材中法律知识的全面概述,而是应该根据学生专业和时事热点等有选择的展开部分教学内容,并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之有机结合。

三、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教学中实现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教育

学生在初、高中对宪法已经有过多次不同程度的学习。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而言,宪法需要掌握的内容在初高中和大学阶段并没有太大差别。因此,大学阶段如果为了顾及体系完整而仍然重复性的讲述宪法,势必缺乏吸引力,学生对课程也自然缺乏积极地回应。

对此可以从宪法性法律展开相关内容。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选举法》、《国旗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这些法律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与生活的关联更加紧密。教师应结合课程进行时的社会热点或重大事件选择适用,既可以使学生在时效性的教学中体会到了课程的实用性,更可以通过鲜活的实例进行法治和爱国主义教育。

例如,面对2008年5月19日至21日、2010年4月21日、2010年8月15日,国务院三次宣布降半旗为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山洪泥石流遇难者致哀的重大事件,授课教师即可就此展开对《国旗法》的讲述。从五星红旗的诞生与意义到《宪法》中的相关规定,从五星红旗所代表的骄傲与自豪到为普罗大众致送的哀思再到博爱与责任的情怀,从国务院的决定到《国旗法》的法定,从对国旗爱护、尊重及合法使用再到爱国主义的培养和体现等,都可以成为教师进行时事和宪法教育的内容,也可以成为以法制教育带动思想政治教育的出发点。

针对近年来“反法”、“反日”而引发的学生游行请愿,授课教师可以《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入手,以《集会游行示威法》作重点讲解,并在对法条的梳理中引申出理性爱国合理表达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针对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等,教师可以讲解《宪法》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而引发出《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以及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的详细讲解,并辅之以自治区政府网站公开的相关信息,结合维护国家民族团结,反对国家分裂等内容实施课堂教学,实现相关思想道德内容与法律和制度的有机统一。

四、在婚姻家庭法教学中贯穿婚恋观和家庭美德教育

大学阶段的婚恋观教育,已经滞后于学生们的实际心理和观念形成,直白的道德讲述和价值灌输,在多数具有既往经历的学生面前既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又会损害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公信度和实效性。

通过对现行婚姻制度的细致讲述可以将婚恋观和家庭伦理观的教育渗透其中,既可以在对规则的学习中潜移默化的进行价值观教育实现婚恋观和家庭美德教育的预期目标,更可以使学生通过认识到法律制度的文化和社会习惯基础而增进对法律制度亲近感和尊崇感。

例如,通过对我国《婚姻法》立法历史的回顾[4],以及对革命战争年代婚姻家庭和土地革命优先开展这一现象的总结,辅之以《小二黑结婚》《刘巧儿》等文学和影视作品,使学生体会到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变革与发展和个人生活中的重要性。爱情与婚姻在人生中的重大意义在这种自然的体验中即可获得认知。再如,从汉语言文字的角度对“婚姻”二字进行深入的发掘。启发学生通过汉字构成、偏旁部首对“婚”“姻”二字分别展开丰富想象并解说其含义。面对各种解说,教师可以通过引导性的讲解使学生认识到婚姻多维度的真实意义,认识到先于法律规定的生活事实,认识到中华文化的伟大和历史传统的真实存在。结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构成要件、夫妻的权利义务、家庭成员关系、离婚、救助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教师均可将更加实用的法律知识适时适度地与伦理道德和价值观教育相结合,实现二者穿插结合并互为支撑。

五、民事法律制度教学中的多重思想道德教育

在庞杂的民法内容中,几乎所有制度均可引申出其中所蕴含的道德要求和伦理因素,在有限的课时和对时事的有效结合中,教师可以选择性的展开某些制度进行讲解并与思想道德教育充分结合。

例如,在民事主体制度特别是自然人相关制度的讲授中,教师可以从民事主体范围发展的历史中引导学生认识到社会发展对人格解放重要性和人权的历史局限性。在讲自然人权利能力时,可以通过对“出生”法理含义的阐述和对现行“周岁”和传统“虛岁”计算年龄方式的对比,展示生命诞生的伟大意义和传统文化对生命与人生的理念。另外,在讲解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时,更可以通过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学习使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的责任观念,使学生更加明确在非义务教育大学阶段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民事权利制度的介绍中,对人身权特别是人格权的学习,不仅可以学生了解到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的基本权利,更可以通过对具体内容的学习引导学生获得对独立、自由、平等和尊严的体会,对他人及对自己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和隐私权的珍视与尊重。

总之,由于民法与人身及日常生活的紧密联系,在民事行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合同、侵权等内容学习中,授课教师均可最大限度的将相关法律内容与生活习俗、传统文化、道德取向等相结合,是学生在获得具体法律知识的同时或得深层次的道德和价值体验。

参考文献:

[1]魏晓春等.法信仰应是大学法制教育的核心[J].唐都学刊,2003,(4).

[2]李毅.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观[J].思想教育研究,2007,(2).

[3](德)康德,沈叔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9-20.

法律和道德论文范文第5篇

无心插柳 闯入保险行业

纵观王建的履历表,有两种文化交错其间:法律和保险。若要进一步论及二者的关系,可以说法律是他与保险的“红娘”。然而,在谈及这位“红娘”时,王建却笑言“一切纯属偶然”。

参加高考前,王建在农场开车,这在当时已是不错的工作。但王建并不满足,仍想继续深造。“一开始,很想学理工科,可数学总是难以过关,不得以改学文科,打算往财经方向发展。”然而无巧不成书,1979年当王建从外地赶回北京填报志愿时,距截止时间已经很近了,匆忙之下他填报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系,并被成功录取。“法律,学了4年,我不后悔。”王建说,“学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学出美感,我虽未能达到,但对法律的严密性、概括性、逻辑性体会很深,这一点是其他学科给不了的。”

1983年大学毕业后,王建进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不久,又被调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尔后进入公司保险研究所法律研究室。此时,正值改革之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萌芽期,法律法规成为必要的行业规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起草工作也在这时被提上日程,王建成为起草执笔人之一。

谈及这段经历,王建感慨颇多。“当时,全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企业,很多专家认为,保险是根据大数法则集中管理风险,开出的价格也自认为是最合理的。公司内部大部分人都倾向于国有企业独家经营,不赞同保险市场化,最多也就是以长江为界,分南方公司和北方公司,就像今天的中国电信一样。《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草案报到国务院后,公司就有人说研究所是一帮吃里扒外的。”然而事实胜于雄辩,“现在回头看,路子是对的。它不仅给保险业也给金融业带来了新的冲劲”。1984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当年,香港民安保险公司到深圳开展业务;随后,交通银行改革,成立保险部,即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前身;1987年,平安保险公司成立。从此,中国保险业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也为《保险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2年春节,王建接到通知,请他参与起草《保险法》。当时的起草小组有时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的秦道夫,新中国成立前就从事保险的王恩韶、李嘉华等10多位“老保险人”,王建年轻又是法律出身,自然就成了“主笔”。

要起草《保险法》,就要先搞清楚什么是保险。“当时,我们反复思考,保险的本质是什么?《保险法》到底要写成什么性质的法律?”为此,起草小组分别到日本、德国、英国、美国、菲律宾进行了考察,发现英国、美国、菲律宾属于习惯法系,即政府没有条款、费率监管,只有偿付能力管理,同时他们认为签订保险契约有3大自由,即条款、费率自由,投资自由和再保险自由。而在日本、德国却完全不同,当时他们没有偿付能力管理,只有条款、费率管理,其投资有投资名录,并且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投资;保险产品价格是国家费率算定会(日本)根据全国情况、按照大数法则算出来的,只能按此标准执行。

“保险是人类为将来、为未发生的不确定风险进行的市场经济行为,从这个意义上看,保险是全社会的后备。如果丢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把它变成单纯的投资工具,那就偏了;如果过分地依赖政府,靠行政指令强制保险,那也偏了。”在充分讨论之后,起草小组决定以偿付能力管理作为编写《保险法》的基础。“或者用偿付能力管理这把剑,或者用条款、费率管理这把剑,但千万不能一起用。”王建补充道。

从保监会的“助产士”到“监护人”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王建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调到保监会工作。在这之前,他出任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属投资公司——中国安泰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资金运用管理部副总经理。

在安泰工作的经历,让王建看到了混乱的金融市场对金融资产造成的极大伤害。“当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或存银行,或用于买地、发放贷款。贷款市场秩序混乱,又正赶上中央‘拨改贷’,老百姓不理解,认为金融机构是国家的,保险公司也是国家的,贷款不还,有国家扛着。因此保险公司放出去的多数贷款有去无回,有的甚至连贷款企业也找不到了。”

为此,国务院成立了金融业整顿小组,王建担任其中的保险市场研究小组副主任。“金融业整顿小组的成果就是成立了中国保监会。这既是《保险法》的要求,也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王建回忆说。

在中国保监会的筹备过程中,一直有一个争议:保监会到底是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关还是主管机关?据王建介绍,《保险法》初稿中对这一机构的定义是“代表政府的监管机构”,宗旨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后来定稿被改为“保护保险关系各方利益”,“这也是当时起草小组对所有修改中最不满意的一条”。

如此一来,保监会的自我定位非常重要。如果定位为主管机关,就是当时市场上所有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都要管,王建打比方解释道,“保监会就像爸爸,它们就像儿子,吃喝拉撒都要管,兄弟打架也要管”。如果定位为监管机关,其职责就是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把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好,营造一个没有误导、被各方信任的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

尊重市场规律,扮好监管角色,王建也确实是这样身体力行的。2002年,在他任广州保监办主任时,领先全国长达18年的广东保险市场保费收入首次被江苏省超越,面对媒体和行业内外的质疑,王建仍然坚持彻底清除过去计划管理对保险业的影响,为保险行业创造一个更宽松有序的经营环境的监管理念,决不以保费多少来论自己的政绩。在广东保险市场车险价格战中,王建也明确表示过“不会干预”,在他看来,保险公司之间打价格战、佣金战,是将保险公司在这块业务上的暴利拉回到平均利润值的表现,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保险监管部门以前是重点对保险市场行为如保费、保险条款、手续费标准等进行监督,现在已转向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重点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总的来说,保险监管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会越来越少,而服务会越来越到位。”

着眼消费者需求“卖”好保险

从2003年到2008年,王建任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的这5年,被当时的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评价为:保险中介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一个行业要做大做强,自产自销是不能适应社会化分工要求的。对于保险业而言,要强大就要在这个市场上形成专业化的销售体系和资产损失评估体系,这样不仅有利于长远发展,也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更好、更专业化的服务。”王建认为,保险市场需要中介机构,而这一机构不仅要有相对独立的职能,还要具备精细化、专业化的服务。“保险需要去‘卖’、去推销,因为一般人很难对未来的风险作评估,除非周围有人出事了,才意识到好像应该要买保险。但保险又不能仅仅靠‘卖’,尤其不能仅仅围绕销售者的自我利益去‘卖’。消费者会平衡风险和资金之间的关系,保险销售人员要贴紧这一需求,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给出最合理的、最专业的保险规划,而不是说假话误导消费者。”

在王建看来,保险是个非常讲究、非常精细的行业,投保要专业,理赔也要专业。2007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综合性指导文件——《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从理论上解决了保险中介市场为什么发展、怎么发展、为谁发展的问题,对于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具有重要作用。同年,首家保险中介企业在美国上市;保险中介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建成,《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完成修订工作。这一切,王建功不可没。

与此同时,王建还强调,如此庞大的市场群体和从业队伍,如果仅仅依靠监管部门撒网似的一个一个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建立制度、制订法规是一方面,强化保险公司对代理的控制和管理也是事半功倍的有效监控机制。”

以老思老 探索养老新模式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句话在王建身上有了新的内涵。2008年8月,王建出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中国即将迎来老年社会的关键时刻,再一次从事开创性的工作。“未来中国社会压力很大,养老问题面临严峻挑战。但是,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非但不会妨碍经济发展,反而会促进经济发展,这对我们来说是个非常重要的契机。”上任不到一年,王建就提出了明确的企业目标:将国寿养老建设成为提供专业化、创新型、服务型养老保险服务的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养老保险公司。

从国际上看,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有两种——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我国的《社会保障法》规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制度。王建认为,这可以理解为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现在是现收现付制,方向是个人账户基金制。“所以要从现在开始,普遍建立个人账户,进行专业化运作和管理,这样才能实现当代人养当代人。同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者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投入到国民建设中,进行长期投资,实现良性循环,让百姓共享GDP增长带来的收益。”

当然,王建也指出现在基本养老个人账户管理和投资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制定政策、监管、投资和运营没有适当分离,存在明显制度缺陷;二是个人账户资金管理不透明、收益率低、不能转移。“契约型养老保险,在消费者交保费若干年以后,其收入是一般确定的,投资回报的高低与消费者没有关系,利润是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但信托型的养老产品却不同,受托机构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投资运作收益的每一分钱都是年金受益人的。”王建进一步解释道,“在没有特殊政策的情况下,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年均达到8%以上,个人账户管理公开透明、可转移,各管理人之间通过信息系统连接,各项信息及时、准确。当‘价格’不再是企业年金行业乃至养老年金管理行业的敏感词时,人们就会像买奢侈品一样,在养老金投资领域只认品牌,只说明自己的风险偏好,不问价格,不干预投资。这一旦实现,其将给专业养老金管理机构提供巨大的发展空间。”

在王建看来,经营养老保险公司就像种果树,从挖坑、栽种树苗到施肥、打药,再到开花结果,需要有一定的发展周期。“哪个阶段该干什么活儿、主要任务是什么都是很有讲究的,要坚持,不能违反规律。”

在生活上,王建亦是如此。工作之余,他喜欢每周爬一次山,从不惑到花甲,这一习惯他坚持了17年,风雨无阻。王建说他还会继续坚持下去。也正是这份坚持,让他克服了生活和工作上的种种困难,走出一个又一个困境,向更高的山峰发起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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