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范文

2023-05-06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作为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民心工程, 经济适用房除了可以享受优惠的政策之外, 政府明确德规定了开发商所得的利润必须控制在3%以下。这就迫使建设的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尽可能的去降低工程的造价, 这样才可以得到理性的利润空间。所以经济适用房是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的, 它对成本的控制要求更高。本文站在经济适用房的业主的角度, 并结合工作的实践经验, 针对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的前期的策划设计、项目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这三个阶段, 提出了如何加强经济适用房成本控制的方法。

1 前期策划和设计的阶段

1.1 准确的进行项目的规划和市场的定位

经济适用房是提供给城市的低收入群体的一种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的住房, 然而, 有些地方的经适房项目, 往往存在着设计的标准过高、户型的面积过大等种种的问题, 使得本该利民的经适房变成了个别人的豪宅, 严重的偏离了经适房的本质要求。

1.2 建设用地的选址

对于经适房项目的开发, 一般情况下政府实行的是行政划拨用地或各种税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所以经适房的开建一定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城市的土地收益降低, 并且经适房通常情况下都选择在了城市的边缘或者近郊土地的收益额较小的地段, 这种做法虽然可以相对的降低房价, 然而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1.3 设计方案体现经济适用房特点

(1) 住宅平面的布置应尽可能的将外墙周长系数以及结构面积系数缩小。以满足住宅的基本功能和保证居住质量为前提, 加大住宅的进深, 对造价的降低也是很有效果的。

(2) 小区的规划和设计要按照小区自身的基本功能与要求, 对住宅建筑合理地安排, 公共的建筑、管线、道路和绿地的布局也在合理安排之中。竖向的设计必须根据当地情况来定, 以免造成大填大挖, 以至于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3) 严格的控制经适房的住房面积。如今, 全国的各个城市都以及出现了经适房过于“豪华”的现象, 这样不但让中低收入的家庭买不起房, 影响了楼盘的销售, 更加关系到经适房工程能否落实到位的问题。所以, 建议住宅的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60到100平米以内, 主要以两房一厅或者三房一厅为主。

在设计的阶段, 业主应该向设计的单位充分的表达设计的意图和建设的进度的要求。对于经适房, 售价的相对较低不可以成为降低住房品质的理由, 必须不断的为用户着想, 尽量达到建筑的成本和建筑面积、结构、装修合理的均衡, 只有这样, 才可以达到经适房建设的根本要求, 达到共赢的局面。

2 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

2.1 抓好施工图的审核和细化

在项目的建设之前, 施工的图纸设计的质量好坏和审核水平的高低, 对成本的控制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建设的施工过程中, 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可变的因素以及不确定的因素起大盆很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施工图纸的审核和细化的质量越高, 在建设的准备工作中的针对性也就越强, 成本的控制着力点也就越准确, 成本的管理以及控制的工作就可以更有成效。因此, 若要很好的控制建设的成本, 就一定要抓好房地产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图审核和细化的工作。

2.2 强化工程施工招标、材料采购招标和合同管理工作

房地产企业必须优选合适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的供应商, 确保工程的建设成本控制的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在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过程中, 应该尽可能的采用公开的招标的方式进行, 使那些难够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充分的获知工程的招标的信息, 这样可以保证投标的单位可以最大限度的响应招标书的要求, 合同的条款可以在满足其他的要求的同时, 最大程度控制建设成本。

2.3 工程建设的现场管理的加强

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 必须派合格的现场代表进驻到工地上, 并且委托一家实力比较强的监理公司, 对工程质量、工期以及成本的管理进行加强。这样就能够使的房产企业及时的掌握工程的进度情况, 协调好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 强化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的发现问题, 快速的将其解决, 方便减少不必要的变更, 并对施工的过程中那些确实发生了的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及时的进行认定, 切实的抓好现场成本的控制, 保证预算的计划能够在施工过程中贯彻的执行, 并且为结算的工作做好准备。

2.4 深化预算的管理, 严格预算的制度, 杜绝人为的因素所造成的成本的上升

为了切实的发挥预算的管理对成本的控制作用, 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中, 应该加强预算和施工现场的检查之间的联系, 及时的发现那些可能发生的成本变动的因素, 通过相应的管理措施, 控制那些没有必要的成本的上升, 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得到提高, 尽可能地发挥预算工作对于成本控制的预警和辅助的作用, 进而完善项目的成本控制体系。

3 竣工验收的阶段

验收的阶段, 业主必须对以下的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

(1) 必须要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 必须完成建设工程的设计合同所约定的各项内容。

(3) 必须要有施工、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 必须要有施工单位所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 必须有工程使用的主要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以及设备的合格证件以及进场的试验报告。

如果业主没有做好验收阶段的工作, 那么必然会增加在日后的保修以及物业的管理工作以及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保修期内的质量检查的工作。所有的商品都有其售后的服务, 经适房也是如此, 在工程的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之后, 如果在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出现了质量的问题, 必须由施工的单位负责来维修, 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来承担。

4 结语

总而言之, 对经济适用房成本的有效控制, 合理降低房价, 这不但关系到参建各方的利益, 而且还关系到经济适用房的社会的效益是否能够全面的实现、政府的民心工程是否能够全面的落实等重要的问题。建设的单位一定要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的理念, 运用有力的措施对工程采取全面的保证。

摘要: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成本控制直接关系到开发企业的经济效益。文章从前期策划设计、项目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了阐述, 提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上降低造价的有力措施。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成本控制

参考文献

[1] 张敏.发展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城市问题, 2001 (5) :53~55.

[2] 胡海林, 郭燕雪, 韩涛.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控制[J].建筑经济, 2003 (1) :38~39.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准入、轮候、电脑公开摇号制度。在市区和中心镇同时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和中心镇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区域划分范围向具有本区域户籍的家庭销售。在仅有市区一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全市销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不含离异(或丧偶)单身]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户;

(三)已婚家庭户(2人及以上)无房或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单身户无房;

(四)属中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户内人口数的三倍以下者)。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士官离休干部、杭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所在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核定。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已购买的房改房;

(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四)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

(五)自有私房(含联建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七)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享受供应标准

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享受供应标准为:一般职工、居民7O平方米;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8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两户以上的直系亲属,各自符合单独申请条件,合并为一户家庭申购的,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其所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应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富阳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应与市场价接轨,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周边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购买,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1、申请受理公告。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富阳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地段、户型、价格、建设开发单位、申请受理的时间、准购对象范围等。

2、申请家庭填写《富阳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3、市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以登报和上网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市监察局、房改办会同申请人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市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示后符合申购条件的优先出售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富阳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监察局、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6、申请人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含盖有富阳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另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住房、现住房和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产权证明或公房承租证明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且无房的,由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4)有职务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书(或证明)。

(5)优先出售对象还需提供市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销售

1、入围。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购房申请条件的一般购房申请对象,为入围人员;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优先出售对象,为优先准购对象。

2、摇号。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实行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销售。市房改办将全部入围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以随机抽取方式分别产生一般准购对象、预备对象。其中,一般准购对象与房源数(减去优先准购对象数后的剩余房源数,下同)的比例为1:1,预备对象与房源数的比例为1:0.25。然后,再将选出的一般准购对象和优先准购对象一起通过电脑选号产生选房顺序号。预备顺序号同样通过电脑选号形式产生。

3、由准购对象、预备对象家庭成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对准购对象、后备对象进行复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

4、对经复核符合准购条件的准购对象和后备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市监察局、房改办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6、公开选房。市房改办组织经公示查实符合准购条件的准购对象公开选房。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准购条件的,市房改办按选房顺序号发放准购证,开具选房联系单,购房者凭市房改办出具的《准购证》、《富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办理购房手续。

7、领取《准购证》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准购证》作废,需重新办理申请购房手续。由此造成的准购对象空缺,预备对象按预备顺序号的先后顺序替补为准购对象。

8、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个月内入住,否则由建设单位收回所购住房,重新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须在购房户正式入住后才予办理(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9、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及时收回住房(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土地登记部门在土地使用证“附证”栏中说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九、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出租经营。凡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使用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处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处核准,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时,房屋权属和土地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和土地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

十一、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形式建设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摘要】网络经济在追求效率和经济的同时,带来了社会经济多层面的问题,使得传统法律规制失范。在网络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商业欺诈、侵犯隐私、网络产权、违反公平正义、知识产权侵权、虚拟财产保护和继承等一系列问题的困扰,这些问题的解决已超出了现有法律所涵盖的范围,如何以最小的成本平衡各方权利需求要求,是政策解决工具选择的价值体现。商业伦理重构为网络经济法律困境寻找新的突破口。

【关键词】网络经济;法律困境;商业伦理

网络经济是人类社会随着网络发展而产生的传统经济衍生物,是近年来出现的创新型经济领域概念,是网络发展改变社会结构的经济反映,其称谓见于1998年10月Lee.w.mcknight 与Joseph P.Bailey 编著的《网络经济学》一书,曰“Internet Economics”,似乎约定成俗为此称谓。对于其概念的内涵,国内目前尚存在不同的观点①。中国信息协会副会长乌家培教授将网络经济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对网络经济可以从不同的层面去认识它。从经济形态这一最高层面看网络经济就是有别于游牧经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信息经济或知识经济。由于所说的网络是数字网络,所以它又是数字经济……从产业发展的中观层面看,网络经济就是与电子商务紧密相连的网络产业,既包括网络贸易、网络银行、网络企业以及其他商务性网络活动,又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网络设备和产品以及各种网络服务的建设、生产和提供等经济活动……从企业营销、居民消费或投资的微观层面看,网络经济则是一个网络大市场或大型的虚拟市场……网络经济的上述三个层面是相互联系的。网络市场扩大了,网络产业发展了,表现为全新经济形态的网络经济也就必然水到渠成了。”[1]笔者认为,乌教授对网络经济的内涵界定较为妥善,能够揭示网络经济的表达内容和本质特征。

一、网络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困境

网络是一个高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领域,其经济模式下的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环节也因为基于网络技术和服务而具有网络自身特性。网络经济的发展往往不仅要求信息技术的跟进和创新,更是需要整个配套网络环境供应链的有效衔接和配套,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的网络经济在硬件技术上与西方国家相差无几,但是,网络技术的建设并不代表了承载网络经济运行环境的健全。比较突出的是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信用机制的滞后,层出不穷的诸多法律问题不断制约着这个新型经济圈的产出价值。困扰网络经济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商业欺诈

虚拟的交易环境通过网络平台产生了企业、个人、制造商、物流、仓储、银行等一系列民事主体之间的关联和互动。然而,正是基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人们在追求效率和便捷的同时,被各种商业欺诈和侵权所困扰。网络虚假拍卖、网络短信电话诈骗,虚假广告信息、虚拟物品交易欺诈、假冒伪劣产品在线交易、网络服务欺诈、虚假价格欺诈、网络实时合同诈骗,有人做过统计结果显示计算机网络诈骗目前已是世界各国增加最快的犯罪活动。

(二)网络民事侵权

网络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另一类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2]网络经济模式下,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滥用、人格权侵权呈现主体、行为、结果等多样化多层次发展趋势。不法商家或者机构,擅自买卖或非法传播注册会员或有交易信息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谋取不正当利益。尤其是当侵权主体本身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强势垄断地位时候,侵权的后果也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网络信息的不可控使得信息一旦在网络上公开,难被权利人控制,同时由于网络信息数量巨大造成的不可处理性问题,给传统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构成要件、规则原则等带来了新的难题。[3]团体或经营实体实施的网络侵权行为往往破坏力要比单个民众更强大和可怕。这些群体掌握着大量的公众信息和相关隐私,当公众的隐私和信息作为商品被经营时候,这些主体成为最危险的侵权方,也成为往往法律难以驾驭的难题。

(三)网络产权的保护和继承

实践中,有如下几类网络财产因为产权界定不明存在很大的法律困惑。一是电子商务过程中,网上店铺由于个体或者机构的经营管理积累了包括信用累积、顾客资源、点击流量、智力创新资源、网络商品等一系列内容的网络财产,当店铺的所有人因为死亡等原因而使这些资源和财产成为事实上存在的具有价值的遗产,能否被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备受争议。二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及其发展的超常性,有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工作一直滞后。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网络资源共享之间,又存在着单纯的复杂矛盾关系。如果单纯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则有可能损害网络共享,如果单纯强调网络资源共享,又可能导致对知识产权的忽视。[4]基于此矛盾的困扰,使得网络经济中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比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有过之而不及之势。三是当自然人死亡时候,其网络虚拟财产和邮箱、QQ等网络个人财产能否被继承人顺利继承,亦是网络经济发展给法律提出的思考。

(四)扭曲的个人价值观冲击法律价值指引

网络经济中,色情交易,网络赌博、违禁品交易、信息安全、黑客横行……这些行为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力为法律门槛设置了更多的要求。网络经济时代正将人类带入一个祸福并至的崭新世界。它模糊了空间地理概念,正打破我们按地域划分人群的方式和传统的分工形式,同时,网络经济也对我们用以约束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传统习俗、伦理道德、法律规则等提出了全面的挑战。[5]网络经济的发展使得法律追求的价值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运用法律追求的价值正确引导网络经济中各方主体价值取向,并运用法律强制手段予以规范和控制,是新型经济向传统法律提出的考验。

综上所述,与网络经济迅猛发展伴随而来显失公平、违反公平正义、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愈演愈烈,而传统的立法手段囿于复杂的程序和各方综合权衡,对网络经济暴漏出的弊端和缺陷監管上处于滞后的状态,法律手段的调整处于被动状态,预防和风险控制往往比惩罚与救济更符合网络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更具有效性。商业伦理的重建,承接社会担当此时便弥足珍贵。

二、商业伦理重建的法理基础

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在雅典学院讲授道德品行的学问,提出了ethikas(伦理学)这个术语,此后,伦理就成了与道德品行有关的概念。进而,把伦理学的概念引申到商业领域就形成了商业伦理的概念。[6]劳拉﹒纳什把商业伦理定义为“研究如何将个人道德观规范运用到商业企业的行为和目标中。它不是单一的道德标准,而是研究企业如何影响代表企业的个人针对特定问题的立场。”[7]纳什提出商业伦理处理政策的三个基本问题:(1)选择应该遵循什么的法律并决定是否遵守这些法律;(2)在主流法律之外的经济社会问题之间进行选择;(3)在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优先性之间进行选择。[8]教育学家寇北辰先生将商业关系理解为“商业活动中商人与相关利益人之间的关系。比如说商人与国家法律法规、商人与消费者之间利益、商人与其他供应商之间、商业中的同行业之间等的关系”。[9]网络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已构成一国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一般地,人们认为网络经济(Network Economy)就是互联网经济(Internet Economy),是与电子商务紧密相连的网络产业,是联结无数企业和消费者的一个庞大的虚拟网络市场。[10]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库存,缩短生产周期,增加商机,减轻物资的依赖,减少中间环节,特别是,网络经济可以带来一种全新的、开放式的新型网络伦理文化。[11]笔者在此将商业伦理引申到网络经济规范中,认为,在网络经济中,商业伦理是指网络经济中,规范和调解参与网络活动的各方主体关系总和,是各方利益体的价值取向理性选择。

伦理在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传统上一直都将其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重要手段。西方的伦理学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都有着重要的哲学派别和人物(如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黑格尔、摩尔、罗素等等),但是始终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从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伦理学探讨的是生活幸福论,而近点从霍布斯至罗尔斯以来,则重在论证“正义”的价值取向。他们关注的是建立一个以契约与义务为核心的社会规范,追求正义为目的的伦理思想。中国的伦理则一直以儒家作为主流学派,道家和佛家相辅相成。以义取利、崇尚节俭、富而好礼和均贫思想是儒家的中心内容。在整个儒家的思想体系中,关于伦理、秩序的论述,占了重要地位。[12]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非常注重一个可持续性发展问题,而如何让个人或者企业科學的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就不得不强调核心竞争力。那么什么才是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笔者认为,技术、信息、人力资源等固然重要,但是在所有的要素背后,起统领作用,具有上升到灵魂所在的重要位置的应该是伦理、信用、理念。网络经济时代如果不讲信用和注重伦理层次的规范,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将被禁锢在一个狭小的发展空间内裹足不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成员的伦理建设往往不相一致,甚至有时候还会出现大相庭径的短暂混乱期,但总的来说是一个相互适应和选择的变迁过程。一旦约定成俗,便成为社会经济的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解和制约。网络经济亦不例外,需要在自身发展中建立一套符合自身特点相应的商业伦理来指引价值取向以及解决法律所面临的困境。有了共同伦理价值取向的选择,法律便多出一只万能手来从预防和监督上维护网络经济中各方主体的合法益。

三、重建商业伦理的设计思路

(一)建立有序的诚信机制,规范经济参与主体行为

诚信在拉丁文中的符号表现是Bonafides。Fides来自动词Fieri,为“已经做成”之意。之所以后来把它转义为“信”的意思,乃因为西塞罗(Cicero)及其斯多亚(Stoa)哲学同道利用其词源学意义,把Fides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Fiat quod dictum est,appellatam fidem),此语相当于中文表达的“言必行,行必果”。[13]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较滞后,信用体系与经济利益体及产业链间的衔接往往处于缺失或者仅仅有名无实的状态,企业的资信状况、个人的信用状态以及自信查询和求证等都比较混乱。建立和诚信机制以及信用查询制度对于商业伦理的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网络经济规范以法律引导为辅,网络自治为主

网络的发展是基于自由和便捷高效,是一个完全无边无界无时间限制的平台,如果法律规制过多,势必影响正常的交易及经济活动的进行,但是,如果过于追求自由便使得网络经济负重前行,瞻前顾后,势必受到一些影响。所以,解决矛盾的根本之策便是加快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完善现有实体经济相关法律政策,使已有的法律适用性延伸至网络经济体中。让法律成为网络经济环境的保卫者,让网络自治成为该经济体的主要调解人。制定行业内部规范,让行业规制和企业自律成为主导。

(三)建立符合网络特点商业伦理规范体系支持

结合中国已有的传统伦理与西方经典伦理理论,加强对网络经济主体的道德教育和伦理塑造,提炼和鼓励符合当代网络经济的伦理文化。“一个真正的伦理学体系,必定是要建立在不可替代或者难以推倒的具体方法之上的,而不是涉及内容的广泛、概念的新颖或者自圆其说的灵动转折”。[14]自主原则、无害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是支持网络经济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应用到网络经济中即是要求网络活动的参与者要充分尊重利害人的自主权利,尽可能的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和知情前不得将其有关产权或者其他利益相关得以应用。

四、小结

网络经济在我国是新生事物,但是借助该经济载体而滋生的法律困境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只是每个国家基于国情的不同,表现的法律问题形式和重点各异,在法律不是万能的现实情况下,商业伦理的重建对网络经济良性发展至关重要,是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选择。可以说,当完整而又成熟的网络伦理体系形成了,那么,网络经济面临的法律问题便自然不会再困扰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国内主流的观点有2种:一是,网络经济师一种新型经济模式,以高新技术革命、金融创新为基础的现代商务经济;二是,网络经济就是以互联网络技术应用为基础,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收入来自于网络相关产品和服务经济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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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红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博士研究生;谭毅,工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订,报市入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目前仍在执行的标准为:

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约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丝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摘要:由于投融资体制不同,我国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建设规律存在差异,高速公路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具有过度建设倾向,表明当前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中蕴含不合理成分。收集我国2001—2015年省级面板数据,基于公路基础设施空间外溢视角,采用空间杜宾模型对全国以及分区域的高速公路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进行研究发现,公路基础设施对区域经济增长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且空间溢出效应十分明显。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高速公路规模已经过度,且不同区域高速公路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差异明显。其中,东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基本适度,可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中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无法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仍需吸引社会资本加大高速公路建设力度;西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严重超出当地经济发展可接受范围,应暂缓高速公路建设步伐,将重心转移到普通公路建设上来。

关键词:高速公路;经济发展;适度性;空间外溢;空间杜宾模型

一、引言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遭遇了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的制约,特别是公路建设,无论是技术等级还是里程均无法满足需要。加快包括公路交通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国人的共识,这是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时代背景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出台使我国公路事业在解除资金制约的同时得以飞速发展。交通运输部《2015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57.73万千米,是1984年底的4.9倍。其中,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达到12.35万千米,总里程位居世界第一。在短短三十年左右的时间内,我国公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创造了世界公路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然而,在中国财政分权与预算软约束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往往具有过度支出倾向,[ 1-2 ]公路收费政策适时地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必要的融资手段。为凸显政绩,地方政府既具有极大的扩张高速公路投资规模以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主观意愿,又具有利用公路收费政策突破经济资源约束落实投资计划的能力,这为高速公路投资效率与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埋下了隐患,并直接制约区域经济发展。

基于上述背景,我们难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地方政府是否会利用政策漏洞过度修建高速公路?或者说,与普通公路相比,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规模是否已经过度?换言之,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很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内部供给结构,这从中西部地区部分高速公路车流量稀少的现象可见一斑。本文将基于规范的实证研究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研究结论对公路收费制度创新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參考价值。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一)文献综述

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有关基础设施与国民经济增长的适应性问题,国外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观点,分别是以罗森斯坦·罗丹(Rosen? stein·Rodan P N)[ 3 ]为代表的基础设施超前发展论和以艾伯特·赫希曼[ 4 ]为代表的基础设施滞后发展论。反观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历程,基础设施建设对国民经济增长提供的巨大助力可以证明,基础设施超前发展论更加符合我国的实践。然而,我国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的过度投资也使学界发出了防止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的预警。[ 5 ]

围绕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适度性问题,国内学者进行了颇有建树的研究。部分学者根据公路里程相关数据,对公路建设的适度性进行了定性评价。例如,陆大道[ 6 ]基于调研数据指出,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已经失控。更多学者开展了规范的定量研究。例如,万丽娟等[ 7 ]在丁建勋[ 8 ]提出的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倒“U”型变动关系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公路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倒“U”型关系,并利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数据,采用人口规模与GDP指标拟合了公路基础设施投资的适度规模水平,用以评价我国各地区公路基础设施的适度性;王姣娥等[ 9 ]采用类似的研究方法,以收费公路为研究对象,对包括我国在内的32个国家样本进行回归检验,得出了我国收费公路规模已经偏离经济总量水平的结论。

上述定量研究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所得标准对中国的适用性值得商榷。公路的适度性标准应随不同的经济体以及各经济体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变化。在以往使用的国际样本中,包含诸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所得到的标准不能简单照搬到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二是无法反映公路基础设施的内部供给结构。根据2011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2号),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技术等级公路均属于普通公路和非收费公路,财政性资金将主要用于非收费的普通公路的建设与养护,而收费的高速公路则主要依靠金融机构贷款与社会资本投入。投融资体制的不同使得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具有不同的规模形成规律,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而已有研究并没有考察两者的相对规模状况,无法识别公路基础设施的内部供给结构。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说

已有研究主要关注公路基础设施或交通基础设施整体投资规模的适度性,其理论基础为,在不考虑空间外部性的条件下,交通基础设施规模的增加对经济增长具有方向相反的两种作用力量。其中,正向作用来源于交通运输条件改善为生产要素流动带来的便利性,负向作用来源于政府为增加交通基础设施投资而收税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以及政府通过融资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对私人部门投资的挤占效应。在上述两种力量作用下,交通基础设施规模与区域经济增长有可能形成理论预期的倒“U”型关系,因而存在适度投资规模。

然而,本文并不研究公路基础设施投资规模的总量适度性,而是以普通公路为参照考察高速公路规模与区域经济增长之间的适应性问题,即认为高速公路相对于普通公路存在过度建设趋势,上述理论直觉来源于以下机理:

一是竞争效应。在以往唯GDP论的政绩考核标准下,地方政府官员往往热衷于基于需求侧管理的基础设施投资。此时,公路收费政策提供的融资便利成为高速公路相对于普通公路过度建设的主要原因。

二是结构效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区域交通需求持续增加,已经建成的普通公路有可能被改建为设计交通量更大的高速公路,为避免改建带来的各种直接和间接成本,在规划时直接修建高速公路往往成为一劳永逸的选择。因此,即使不考虑地方政府官员带有寻租意味的高速公路建設偏好,高速公路本身仍然具有过度建设倾向。

三是运营效应。当前高速公路收费成为一种政策惯性,而收费的普通公路总量很小且逐年递减。根据《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截至2015年底,我国高速公路里程12.35万千米,其中95%是收费公路。高速公路收费运营环节排除了部分道路使用者,使之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在对高速公路需求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高速公路收费行为的存在,往往需要更大规模的高速公路才能满足这一需求,而相似情况在非收费的普通公路中并不存在。

上述机理形成了本文的研究假说,即我国高速公路整体建设规模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已经过度。为验证上述理论直觉,本文另辟蹊径,通过比较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对经济增长的产出弹性考察两者的相对规模状况,即认为产出弹性较大者是区域经济增长的稀缺要素,其规模处于相对不足状态,反之则相反。

三、研究方法

(一)模型选择

公路基础设施的空间正外部性已经被学者广泛证实,[ 10 ]为避免公路产出弹性因忽视空间溢出效应而产生的偏误,本文将采用空间计量模型进行研究。经典空间计量模型包括空间自回归模型(SAR)、空间误差模型(SEM)、空间杜宾模型(SDM),分别用以研究被解释变量的空间相关性、误差项的空间相关性及解释变量的空间相关性。

在上述三种模型中,本文选择空间杜宾模型作为基本研究模型,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公路基础设施不仅会通过影响本地区经济增长间接作用于相邻地区经济增长,而且会通过空间上的外部性直接作用于相邻地区的经济增长。这种外部性又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其中正外部性来源于公路基础设施对相邻地区区域外市场的开放、劳动力空间流动的加速以及市场规模的扩大,[ 11 ]负外部性主要集中于高速公路,因为高速公路伴随的收费行为会通过降低贸易总量、降低国内市场整合程度、推高物价来阻碍区域经济增长。[ 12 ]

二是空间杜宾模型的结果比空间自回归模型和空间误差模型的结果更容易接受。[ 13 ]这是因为,空间误差模型中解释变量的溢出效应通常为零,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而空间自回归模型对每个解释变量的溢出效应与直接效应的比率均相同,很容易得出错误的溢出效应符号。因此,应将实证研究重点转移到空间杜宾模型中来。

空间杜宾模型的基本形式如下:

式(1)与标准线性回归模型的不同之处在于引入了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的空间滞后项Wy和WX。其中,W为空间权重矩阵,y为被解释变量向量,αιn为常数项向量,X为解释变量矩阵,β为待估参数向量,ε为误差项向量。

由于引入了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的空间滞后项,回归系数不再具有原先的含义,为反映空间杜宾模型中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勒沙杰(Lesage J P)等[ 14 ]在其著作中提出了直接效应、间接效应和总效应的概念。其中,直接效应为地区i的解释变量xir对本地区被解释变量yi的平均影响,间接效应为地区i的解释变量xir对其他地区被解释变量yj(i≠j)的平均影响,总效应为直接效应与间接效应之和。他们认为,空间杜宾模型中回归系数的大小与显著性不再重要,应当将注意力集中于对三种效应的解读,并给出了具体的推导过程:

因此,直接效应为矩阵Sr(W)中对角线元素的平均值,间接效应为矩阵Sr(W)中非对角线元素的平均值,总效应为矩阵Sr(W)中所有元素的平均值,具体如下:

(二)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由于海南和西藏的高速公路均不收费,理论上不具有上文所述的过度建设倾向,因此本文选取我国大陆其余29个省级行政区作为研究样本,并收集它们2001—2015年的面板数据。同时,在参考诸多交通基础设施空间外溢研究的基础上,对被解释变量、核心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进行筛选,各变量具体情况和数据来源如下:

1.被解释变量

人均GDP(pergdp)。作为宏观经济研究的重要指标之一,人均GDP包含区域经济增长的丰富信息。本文以人均GDP作为被解释变量,并使用人均GDP指数将之调整为2000年不变价。

2.核心解释变量

一是高速公路(eway)。在以往的研究中,尽管已有少数学者研究了不同技术等级公路基础设施的空间外溢效应,[ 15-16 ]但尚无通过考察产出弹性比较区域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相对规模关系的研究。为使各省市区不同年份的高速公路存量具有可比性,我们参照德缪杰(Demurger S)[ 17 ]的做法,将高速公路里程除以各省市区的土地面积。

二是普通公路(oway)。鉴于前文对高速公路变量的相关处理,本文使用各省市区公路总里程减去高速公路里程再除以各省市区土地面积来表征该变量。

3.控制变量

一是人力资本(hum)。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将人力资本作为内生变量引入经济增长模型,并证明人力资本积累对长期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本文选择平均受教育年限作为人力资本的代理变量,参照杨孟禹等[ 18 ]的做法,使用六岁及以上人口的平均受教育年限表示,即:

人均受教育年限=(样本含小学文化程度人口数×6+初中文化程度人口数×9+高中文化程度人口数×12+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数×16)/六岁以上抽样总人口

二是产业结构(ind)。产业结构升级是经济增长的推动力之一,本文以产业劳动力人口分布作为产业结构的代理变量,具体用第三产业就业人员数量与就业人员总数的比值表示。

三是政府干预(gov)。综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使用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占当年GDP的比重作为代理变量。

四是开放程度(fdi,tra)。一个区域对外开放程度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不言而喻。其中,外商直接投资(fdi)伴随着显著的技术溢出效应,[ 19 ]而对外贸易(tra)则是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因此,本文以FDI占当年GDP的比重与进出口总额占当年GDP的比重两个变量来度量开放程度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由于FDI与进出口总额均以美元价格衡量,因此首先以各年四季度平均汇率将之调整为人民币价格,然后再进行后续处理。

五是市场结构(str)。我國的改革开放实质上是一个由政府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向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过渡的市场化过程。本文使用非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占在岗职工人数的比重作为市场结构的代理变量。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年鉴》及各省市区统计年鉴。为消弱数据的异方差性,本文将各变量取自然对数后纳入模型,回归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可参见表1。

(三)空间权重矩阵选择

在空间计量研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空间权重矩阵为简单权重矩阵,也称邻近权重矩阵,即如果区域i与区域j具有共同的地理边界,则矩阵中对应的元素wij=1,否则wij=0。本文使用简单权重矩阵W作为基本空间权重矩阵。

四、计量检验与实证结果

(一)空间相关性检验

本文将人均GDP作为被解释变量,在使用空间计量模型前,需要检验其是否存在空间相关性。同时,本文拟将样本总体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子样本分别进行研究,以探寻不同区域高速公路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关系。上述做法实际上暗含了一个假定,即认为同一区域内不同地区的高速公路与经济发展具有相同的空间相关性,否则不能得出具有规律性的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分别使用简单权重矩阵与经济权重矩阵计算Lnpergdp和Lneway的莫兰指数I,以检验人均GDP与高速公路密度的空间相关性,所使用的软件为Stata 14。表2的计算结果显示,在两种空间权重矩阵下,无论是人均GDP还是高速公路密度,几乎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强烈拒绝无空间自相关的原假设,且二者均呈现出空间正相关性。因此,该结果证实了空间计量模型的适用性,也初步验证了我们分区域子样本进行研究的可行性。

(二)回归结果及分析

将变量纳入(1)式的空间杜宾模型,并控制地区固定效应,使用极大似然法对固定效应的空间杜宾模型进行估计,所用软件为Stata 14,回归结果可参见表3。其中,W指简单权重矩阵,W*指经济权重矩阵。同时,我们参照区域经济划分将样本总体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子样本,其中东部子样本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等11个省市区;中部子样本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8个省;西部子样本包括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个省市区。

由表3可以看出,除东部子样本经济权重矩阵回归结果外,其余结果中被解释变量人均GDP的空间滞后项系数均显著大于0,说明省域经济增长呈现集聚状态,并从侧面印证了使用空间计量模型的正确性和稳健性。正如前文所言,由于在模型中添加了被解释变量的空间滞后项,回归系数不再反映解释变量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因此,解释变量及其空间滞后项系数的大小和显著性均不再重要,应将注意力集中到对直接效应、间接效应和总效应的解读上。表4给出了各解释变量三种效应的估计值和统计检验信息,表格内容的设置与表3类似,这里不再赘述。因篇幅有限,本文仅对核心解释变量的结果进行解释与分析。同时,由于所使用的是变量的自然对数形式,故各效应的估计值均具有产出弹性的解释。

总体来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三种效应的估计值均显著为正。其中,直接效应显著为正,说明公路基础设施对本地区的区域经济增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间接效应显著为正,说明公路基础设施对邻近地区整体的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证实了公路基础设施空间正外部性即空间溢出效应的存在;总效应显著为正,说明公路基础设施对区域整体经济增长具有显著拉动作用,是区域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在全部样本回归结果中,使用简单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083、0.099、0.183,而普通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116、0.218、0.335。可以发现,高速公路的三种效应均低于普通公路,即普通公路的产出弹性高于高速公路。这样的结果说明,全国平均来看,对于某个省份而言,无论出于本地区经济增长的考虑还是周边区域经济增长的考虑,普通公路的边际投资报酬均高于高速公路,即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高速公路规模过度,该研究结果证实了本文的研究假设。使用经济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三种效应分别为0.103、0.145、0.248,仍小于普通公路的0.134、0.155、0.289,且结果均十分显著,说明结论对权重矩阵的改变表现稳健。

在东部子样本回归结果中,使用简单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109、0.130、0.239,普通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121、0.168、0.289,普通公路的三种效应仅仅略高于高速公路。这说明,在东部地区,相对于普通公路而言,高速公路呈现出微弱的过度修建态势。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东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与其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使用经济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三种效应为0.114、0.120、0.235,与普通公路的0.128、0.149、0.277仍然比較接近,且结果均十分显著,说明结论对权重矩阵的改变表现稳健。

在中部子样本回归结果中,使用简单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120、0.276、0.396,而普通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093、0.090、0.183。可以发现,高速公路的直接效应略高于普通公路,而间接效应远高于普通公路,总效应受间接效应的影响也远高于普通公路。这一结果十分耐人寻味,中部地区高速公路整体呈现出规模不足的态势,即受“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推动修建的高速公路无法满足中部地区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且主要表现为对邻近省份高速公路修建的诉求。其原因主要在于,高速公路属地管理模式与显著空间正外部性产生的空间泄漏效应使中部各省产生严重的“搭便车”行为,扭曲了高速公路建设的经济激励,意味着各省单边治理无法根本破除中部地区公路基础设施内部结构弊病,打破地区垄断、实现跨区域联盟成为改革的当务之急。使用经济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三种效应分别为0.124、0.191、0.314,而普通公路的三种效应分别为0.117、0.119、0.235,数值关系与简单权重结果相比,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且结果均十分显著,说明结论对权重矩阵的改变表现稳健。

在西部子样本回归结果中,使用简单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083、0.153、0.235,而普通公路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总效应分别为0.195、0.428、0.622。可以看出,西部地区高速公路的三种效应要远低于普通公路。这说明,对西部地区而言,高速公路规模过度状况非常严重,公路基础设施内部结构严重失衡。使用经济权重矩阵时,高速公路的三种效应分别为0.083、0.253、0.336,而普通公路的三种效应分别为0.229、0.492、0.722,无论是数值关系还是显著性情况均未发生明显变化,说明结论对权重矩阵的改变表现稳健。

综上所述,与普通公路相比,我国东部地区高速公路投资规模基本适度,这主要得益于该地区较高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东部地区一方面有充足的财政资金用来修建普通公路,可以不必过度依仗公路收费政策;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公路特许经营提高运营效率,使高速公路发展始终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中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不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中部地区无法获得足够的社会资本。中部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对外开放程度不高,既不能像东部发达地区那样获得大量的民营资金与外商投资,也不能像西部落后地区那样依靠政策倾斜获得财政和地区转移支付。同时,较强的空间正外部性使得经济激励发生扭曲从而产生空间泄露效应,不合理的投融资结构和空间泄露效应共同导致中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西部地区高速公路投资规模严重过度,其原因显而易见,一方面,西部地区缺乏多样化的经济增长手段,对地方政府而言,无论是出于刺激经济增长还是出于提高政绩的考虑,修路架桥均是一条可选择的“捷径”,而公路收费政策为其解除了资金约束;另一方面,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且人口密度较小,现有“凡是高速公路就收费”的政策惯性导致公路使用率下降,个别路段甚至出现了越收费越亏损的现象,难以发挥公路基础设施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全国整体受西部地区影响较大,高速公路呈现出过度建设态势,表明当前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蕴含不合理成分。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公路基础设施的空间外溢视角,采用空间杜宾模型分析2001—2015年我国省级面板数据,通过比较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产出弹性,考察高速公路规模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无论是全国还是东、中、西部各地区,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对区域经济增长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均显著为正,说明公路基础设施不仅能够直接促进本地区经济增长,而且具有较强的空间正外部性。这种空间正外部性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通过完善区域公路运输网络直接提升邻近地区经济增长;二是通过刺激本地区经济增长进而借助空间集聚效应来拉动邻近地区经济增长。

第二,全国样本研究结果显示,高速公路产出弹性显著低于普通公路,即高速公路整体呈现过度建设态势。本文认为,这种过度建设的现状主要由三个因素引发,即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竞争产生的竞争效应、普通公路高昂改建成本产生的结构效应、高速公路收费运营产生的运营效应。以往研究主要关注对公路基础设施整体规模适度性的考察,却忽略了其内部供给结构问题,而内部供给结构失衡作为制约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新瓶颈,表明当前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蕴含不合理成分。

第三,由于竞争效应、结构效应、运营效应在不同地区作用程度不同,且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存在不同程度的空间泄露效应,导致不同区域高速公路规模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关系不尽相同。其中,东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基本适度,中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无法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西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已经严重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的可接受范围。

上述结论的政策含义显而易见,今后一段时期,公路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应主要围绕规模与结构展开。具体如下:

第一,从公路规模看,公路基础设施对区域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依旧明显,仍需加大建设力度。由于当前财政资金与公路投资需求相比仍然不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还不能退出历史舞台,地方政府仍需借助公路收费制度发展高等级公路,以此作为公共财政投资公路基础设施的重要补充。同时,西部地区既是高速公路规模过度最为严重的区域,也是公路基础设施最为短缺的区域,应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借助自身地处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区位优势,大力吸引中央政府政策与资金倾斜,使区域内包括交通在内的基础设施实现跨越式发展,解除交通基础设施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制约。

第二,从公路结构看,当前我国公路交通领域正致力于构建以高速公路为主体的收费公路和以普通公路为主体的非收费公路两翼齐飞的“两个公路体系”,却由此衍生出了高速公路过度建设的倾向,应从顶层设计入手予以完善和补充。首先,应协调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相对规模,通过公路网规划工程对各地规划进行统筹协调,对未纳入国家高速公路规划的地方高速公路设置一定的政策门槛,推迟或不批复其建设计划。其次,当前政策蕴含着“凡是高速公路就收费”的政策惯性,致使部分高速公路越收费越亏损,应及时转变“高速公路即收费公路”的固化观念。在实施层面,应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阶段针对高速公路是否收费进行规范的国民经济评价,对不适合收费的高速公路由公共财政供给,增加高速公路的有效供给。最后,全国整体特别是西部地区高速公路规模过度,暴露出了公路投融资体制的缺陷。当前高速公路已经呈现出过度建设趋势,而地方政府修建高速公路的热情依然高涨,却忽略了普通公路的建设,究其本源,仍然是资金问题。由于政策并不鼓励普通公路实行收费制度,应通过拓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 ship,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修建普通公路:一是通过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为普通公路筹集资金;二是政府财政可通过按合约确定的金额对投资普通公路的社会资本进行补偿;三是使用影子收费模式,与按确定金额支付不同,影子收费中政府向社会资本提供的财政资金应与公路绩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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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daptability Study of the Expressway Scale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Provincial Panel Data in China from 2001 to 2015

JIA Rui-ning and XU Hai-cheng

(Chang’an University,Xi’an,Shannxi710064,China)

Key words:Expressway;economic development;adaptability;spatial spillover;Space Dubin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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