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一体化论文范文

2023-09-17

经济一体化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长江中游城市群崛起;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机制;对策

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崛起,为赣鄂省际边界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然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经过程,受到了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但是,从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设实际来看,其中还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作者通过调查走访,结合调研认知和个人经验,总结了一些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建议,以供参考。

1 发展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要求

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并非一日之功,需要我们持久而且系统的实施下去。发展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必须要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创新发展理念和发展意识,发挥聚散增长效应,具体做法如下:

1.1 打破观念束缚

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是近年来提出的新兴理念,需要剔除观念上一体化发展的误区,实现发展理念的创新与突破。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目标来看,其不是单元地区经济的极限发展,而是寻求多维空间的多元化发展。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意义就在于求同存异,在承认区域多元化的基础上实现资源、产业的优势互补,追求更大的经济价值。除此之外,长江中游城市群崛起背景下的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还需要打破行政壁垒,解除单元经济地域上的行政划分限制。这是因为行政划分造成了市场割裂、同质化产业以及不规则竞争。单元经济地域内各自为政、互不关联,极易引起企业在经济市场环境下的恶性竞争,最终引发重复性建设、市场割裂以及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形势下,赣鄂两省政府应该打破观念束缚,加强相互间的协作,保留自身行政权力的同时对省际边界区域进行协同治理,促进资源优化和良性市场竞争。

1.2 促进聚散增长

根据经济学家瓦尔兹的理论,相同或不同产业在某一空间地域上的集聚势必会引发要素产出弹性效应的放大。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主要包含两个层次的目标,即缩小地域内各单元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和促进区域内经济的聚散增长,从而提高区域经济的整体实力。在这样的目标指导下,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想得到顺利的开展,就必须要实现区域内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生产要素流动、一体化产业活动以及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这也是长江中游城市群崛起背景下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四项基本任务。完成这四项基本任务之后,区域经济区产生的要素聚散增长效应才会增强,并能对非核心区域的经济增长产生积极作用,有助于区域内产业链条的形成,促进该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构建完善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机制

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必须要在完善的体制支撑下才能实现,并不能盲目为之。完善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机制主要包括市场导向机制和政府组织机制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推动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1 市场导向机制

企业活动依托市场支持,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又必须依靠企业的配合和支持,如此看来,构建市场导向机制是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举措,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健全的市场导向机制应该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价格机制反馈一定的供求信息、生产信息、竞争信息等,有利于指导企业的有效行为,促进资源优化。供求机制则是指通过劳动、产品、资源之间供求矛盾的刺激来整合生产要素的机制,对企业的生产运营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竞争机制是利用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特性,采用优胜劣汰的规则调控市场结构和运行的机制。风险管理机制以市场活动与企业盈亏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是企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上述哪一种机制都会对企业活动产生影响,其完善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进度,是需要我们给予重视和实践的关键项目。

2.2 政府组织机制

政府在整个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过程占据着主导地位。区域经济一体化并非一蹴而就、一朝一夕就能实现发展的,需要在政府的长期支持主导下才能持续进行,主要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产业结构调整和自然环境保护等内容。政府组织机制是对市场导向机制的完善和补充,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行为,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完善的政府组织机制需要政府结合区域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与之对应的地区建设规划,设计合理的经济发展方案,并出台一系列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策,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积极推动产业和企业联动。构建完善的政府组织机制并不是某一个地区政府或部门的任务,需要各级各地政府加强合作,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发挥应有的职能协同努力才能完成。另外,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始终伴随着一些变化发生,相关政府单位应该时刻关注经济一体化的动态变化,对已制定的组织机制作出调整和优化,保证经济一体化建设工作实效。

3 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崛起背景下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对策

作者根据上文中提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在完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机制的指导下,提出了以下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崛起背景下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对策,以供借鉴和参考。

3.1 理清经济一体化思路

只有在清晰思路的指引下,区域经济一体化才会有出路。通过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作者认为发展赣鄂省际边界经济一体化的首要任务是成立经济一体化管理机构,由其主导相关工作,保证区域经济一体化体制的顺利实施。该管理机构应该包括政府、企业以及社会成员,改变过度依赖政府的现状。在此之后,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管理机构应该明确区域分布格局和功能定位,实现区域内的一体化规划整合,尽量避免同质化或重复性建设的现象出现。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崛起将赣鄂省际边界区域进行了划分,经济一体化管理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对区域功能进行划分和定位,制定成工作报告递交给城建部门,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制定有效的城市建设方案,这样有助于产业集群的形成,便于日后的指导和管理。

3.2 加强政府引导和支持

目前,我们还处于市场机制的完善期,政府应该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企业的良性发展。长江中游城市崛起背景下,所属赣鄂两省地区政府应该树立共赢意识,打破行政壁垒,强强合作,提升行政效率。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单是从资源分布梯度及经济技术水平分布梯度的角度实施,更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需要摒弃独立发展思维,加强彼此间的合作,形成战略同盟共同体,结合两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促进联动的法律框架协议,推进政府管理的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两地政府还应该共同制定支持政策,鼓励企业的跨区域合作和兼并行为,有效避免企业为追求自我经济利益而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促进赣鄂省际边界区域内产生以市场为导向的联动效应,加速区域一体化经济体制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新时期,赣鄂两省地区政府要看到长江中游城市群崛起带来的发展机遇,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构筑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框架,进而拉动整体经济增长。

3.3 以人才促动经济发展

自人才发展战略实施以来,各地经济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基点的经济增长模式更需要加强创新人才培养,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开展提供有力人力资源保障。而创新人才的培养又需要高校、企业以及科研机构的协同努力才能实现,具体而言,赣鄂两地高校应该根据教学需求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人才培养目标,认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对本校教育作出相应的优化和调整,构建全新的教育体系,为社会输入大量创新型人才。开展教师培训工作,更新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树立其正确的教育意识和高度的职业责任,努力打造专业化的师资团队;企业需要认清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分析自身人力资源配置上存在的不足,对下属员工进行定向培训,重视人才培养,适度加大此方面的投入力度,营造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文化氛围;科研机构则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定期到校企开展讲演活动,将先进的理念和技术推行到校企当中,对校企的人才培训进行指导。如此构建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三方为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将大大提升人才培养的效率和质量,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

3.4 形成区域内产业链条

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是产业结构差异性,因此两省政府应该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区域间的合作,扬长避短,打造特色产业,形成区域内产业链条。赣鄂两省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审视产业调整,主动面对一体化经济发起的挑战,努力打造区域内工业园区、提高劳动力素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承接产业转移。产业调整不单是产值比重、就业人数的增加,更重要是追求产业质量和发展潜力的调整。各级产业部门需要仔细分析提升产业质量的动力,通过先进技术改造提高落后产业的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推动生产与科技的结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大批新兴产业衍生而来。我们在支持传统产业发展的同时还需要扶植新兴产业,发现其中的内在联系,构建新老产业链条,加大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在市场需求的导向下,寻找产业发展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推动产业改革,以技术促动发展。

3.5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现代经济追求可持续发展,重视环境保护。在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中,某些资源是极其有限的,短时间内无法再生,用一点则少一点。为此,赣鄂省际边界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对企业实施监管,一经发现违法操作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并给出相应的处罚措施,有效规范企业的生产行为。如何将优先的自然资源进行整合和优化配置,是社会一直关注最多的话题。长江中游城市的崛起使得资源显得更加紧缺,在如此的背景下发展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更要注重资源整合和优化,保护、净化我们生存的环境。政府应该大力宣传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树立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发展观。企业生产运营的目的是创造经济利益,而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这也是部分企业不愿执行环境保护条例的原因。所以,政府可以适度增加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支出,给予企业一定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是每个时段经济发展必须要坚守的准则,在追求经济价值目标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空间。

4 小结

总而言之,长江中游城市群崛起背景下,推进赣鄂省际边界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已成为必然趋势。两地政府应该紧紧把握住这次机会,认清该区域经济发展的形势,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出台一系列引导性政策和支持性政策,实现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1]汪占熬,陈小倩.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效应研究动态[J].经济纵横,2012(10).

[2]王海涛,徐刚,恽晓方.区域经济一体化视阈下京津冀产业结构分析[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3]张松林,武鹏.全球价值链的“空间逻辑”及其区域政策含义—基于制造组装环节与品牌营销环节空间分离的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2012(07).

[4]陈靖莲.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人力资源管理研究—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为例[J].广西社会科学,2010(07).

经济一体化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经济一体化对国家和国家主权的影响是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国家主权的限制、经济主权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文化主权成为国家主权的新课题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一体化时代,国家主权演变的主要表现,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积极应对国家主权演变、有效地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经济一体化 国家主权 利益关系

一、国际政治是从政治角度来研究国际社会演变和发展规律

当今,面对跨世纪的国际社会大转折时期,国际政治的研究,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其中有的是属于老主题需要新研究的,如战争与和平问题;有的是冷战后新突起的,如全球性民族主义浪潮问题;有的则是伴随世界经济国际化而出现的与国家主权碰撞问题,等等。新课题,需要有新的理论来概括,需要有新的理论作预测。这是学术性研究,也是政策性研究。现就经济国际化与国家主权碰撞的问题谈一点看法。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在:

1.资本的国际化。其标志是以国际直接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以国际贸易为主要形式的商品资本的国际化,以国际信贷为重要内容的货币资本的国际化等。

2.生产的国际化。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拥有不同资源、工艺和劳动力的国家在更多更细的程度上进行分工协作,国际分工也日益深化:各国在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整合中,更加紧密地与国际产业的更新和转移相结合,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形成生产的国际化统一经营网络。

3.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技术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因此技术创新的国际化是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方面,它表现在:跨国公司间的相互控制逐渐增强;国际技术合作与联盟更加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同类产品中更具竞争力的显然已是那些经过国际合作与支持的项目;国际技术转移、高科技產品的国际贸易及科技人员的国际流动日益增多。在此以前,更多地从政治角度来探析国家主权的涵义也许是天经地义的,而如今,经济的触角已经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间的关系也从以战争手段掠夺领土转向以经济手段争夺市场。

二、区域性组织及一些国际性的经济机构越来越多,而且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日益不可分割

这些国际性机构实际上已经深深地介入世界政治的运行轨道,对国家主权产生着越来越深的影响。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及欧盟、东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由此,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全球性问题将不可能由单个国家或国家间的合作来解决,那些非国家行为主体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肯定会积极参与。这就必然导致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发生变化,国际利益势必出现多样化和分散化。当然,主权国家在面临这些矛盾与冲突时,并非是束手无策。

1.在当今,经济一体化趋势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这是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是符合时代发展规律和主权国家利益的。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给单一的主权国家既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经济实惠。

2.为了巩固国家主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国家宁愿付出某种代价——让渡部分经济主权,这种“让渡”是有条件的,即以不构成对国家主权的损害为前提。如跨国公司为母国带来可观的利润,同时,为东道国提供了急需的资本和更多的就业机会。

3.国家在权衡利弊的过程中享有自主权,即经济一体化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是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家之间仍以主权平等为原则。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及相互依存的国家仍会小心翼翼地维护这种主权让渡的“契约”。因为任何导致主权国家对“侵蚀”其主权行为做出反弹的因素都会反过来“侵蚀”他们自身的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

4.经济的联合毕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主权国家的形成过程是复杂的,影响它的因素除经济外还包括文化、传统、语言等更为深层次的方面。事实上,正是由于文化上逐渐趋同,才有可能在政治上达到共识,并在此基础上推进经济的联合,将欧盟国家联结在一起的,是其相近的文化观念,在这个层面上,主权国家存在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

三、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家创新体制也越来越引起更多的国家、政府及经济学家的关心

国家创新体制是指在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同时,各个国家也更加注重具有民族特征的多样性的发展。国家创新体制的兴起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具有同步性。事实上也正是由于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等的发展部分地“侵蚀”了国家的经济主权,才为国家创新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的基础。世界经济一体化似乎正在与国家创新体制构建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因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任何一个国家要想发展,都应当纳入世界轨道,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贸易交流,与其他国家保持合作与协调。这同时意味着,要想发展也必须保持本国民族的特色,这也是国家主权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个方面。概言之,经济一体化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是为了共同的更多的利益,国家宁愿让渡部分主权,而区域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也不得不让度部分利益而尊重民族国家的主权,从而实现国家主权与经济一体化的“双赢”——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推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将来国与国之间会发生怎样的错综复杂关系,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挑战,这是需要作前瞻性研究的。西方学者已经提出传统的国家间的外交将转化为国家与国家间、国家与公司间、公司与公司间的三维新外交。我国学者应该在这些新课题的研究中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都培炎: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华东师大出版社,1985,3

[2]亨特: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13

[3]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

[4]刘英鹏:知识经济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和挑战.世界经济与政治,1999,(3):64

[5]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68

经济一体化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一带一路”为观察及推进区域法治提供了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的场域。“一带一路”场域内法治建设的努力,应当确立及贯穿若干宗旨,即维护流动性及个体自由,促进竞争及透明规则治理,以及实现跨区域权益保护的可用性。“一带一路”的经贸交往及法律进步,必然体现在法治理念上迈向多元复合、多边协商以及多主体的参与。因而,要维护个体在区域法治中的主体地位并发掘其潜能,并且立足于社会导向推动“一带一路”跨区域经济及社会治理机制的形成,致力于塑造多维联系、多元参与的复合型的区域法治空间,还要着手推进“一带一路”经贸、社会、资讯等领域开放性平台搭建及交流机制建设,构筑以透明规则及信息机制为重要构成的开放交流型的区域法治格局。

关键词:“一带一路”;场域;区域法治

区域法治是在多区域空间及区域单元内促成个体、组织活动及相互间交往规范化的治理状态。“一带一路”所涵盖的各具特色的法域存在,为观察及推进区域法治提供了特殊的场域和视角。着眼于“一带一路”人员交往和经济往来,各区域内以渐进协商及签署协议的办法搭建互动平台,并开展自主性的制度调整与适应,政府及民间机构又组织密集的研讨,凸显在深化文化及规则交流方面的积极意义。未来,要秉承这一有益经验,继续延续包括了政府、市场、社会等多重导向及多重平台的区域法治发展路径,形成更为包容、更为便利的交往及协商环境,挖掘个体及社会组织进行自主性规范创造的潜力,着力推动形成尊重差异、拓展选择、自主协同及规范协调的区域法治格局。

一、“一带一路”场域内区域法治建设的主要宗旨

区域法治致力于推动跨区域间的理念、规范及制度协调,以增进自由及创制公正为主线,达成与人员交往及流动性相适应的区域治理状态。当前的相关成果中,探讨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相配套的区域法律一体化,成为“一带一路”区域治理研究较为集中的领域①。一体化的目标较为侧重于民商事及经贸规则,突出规则的衔接、趋同及共同认知,以图推动对法律进行跨区域的便捷了解及执行。然而,区域法治的目标并非止于“求同”,它还要致力于寻求实现法治自身承载的价值目标,包括着力增进及扩大人的自由,激发跨区域、开放性的竞争,以及推进跨区域间人员权益的制度保障。“同”与“异”对于“一带一路”法治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它既要求为多元区域单元确立共同价值准则,为跨地方管辖体系确立公正的标准[1]19-20;还要求法治通过对个体及其组织意愿、行动的包容,最大限度地释放个体及微观单元的治理能力及活力。

(一)维护跨区域流动性及增进个体自由

跨区域的流动自由是区域法治的基础取向,也是区域性治理实践的重要主题。“一带一路”区域法治的平台,就起源于跨区域的人员交往及流动,因社会连结形成的交往流动,包括跨区域间的民间社会流动及旅行流动,拓展到财产买卖、交换以及投资等经济流动,构成区域法治的重要关切因素。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其中表达了“一带一路”国家人民相互间往来及合作交流的强烈意愿,区域性的文明互鉴及经济合作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尤其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及全球市场复杂调整的新形势,文件提出要把互联互动及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放到首要的位置,并提出通过更为有效便捷的对接与耦合,显著提升跨国家间投资、消费、就业的便利性程度,增进沿线各国人民社会交往和经济往来。大数据显示,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将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游客8500万人[2]。面对日益扩大的人员往来,未来的“一带一路”,要更多运用区域法治平台,增进交往互信,进一步打破经济及社会系统的封闭性,降低流动自由的行政及技术阻隔,加快人员往来的便利性,提升经贸及投资自由度,深化多区域单元内的自由往来与合作。

(二)推动跨区域开放及公平竞争机制

竞争是社会及经济因素区域性扩展的重要动力,跨区域市场及经贸关系的结成,旨在通过竞争促进区域间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法治的平台建设就在于激发及保护竞争,并且在竞争失效的地方恢复并促进竞争[3]。维护竞争而非限制竞争就成为区域法治的原则,多区域间的法治纽带就是要着力打破局部地方的封闭性,推动区域空间经济要素的流动性及开放性,并形成實现公平竞争的制度及社会环境。2017年5月16日各方联合发布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首先谈及“一带一路”的时代背景,并对“一带一路”合作的最终目标加以阐述,即“在‘一带一路’倡议等框架下,共同致力于建设开放型经济、确保自由包容性贸易、反对一切形式的保护主义”,而且,会议各方“将努力促进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普遍、以规则为基础、开放、非歧视、公平的多边贸易体制”。WTO规则作为“一带一路”国家处理经贸关系的准据规范,其鲜明宗旨,就是要打破来自区域间的贸易及投资壁垒,推动经贸朝着自由流动、透明运作、公平竞争的方向迈进,它要求区际规范在立场及价值准则上必然是外向开放而非内部保护,是增加竞争而非限制竞争,是取消旧壁垒而非树立新壁垒。从历史及现实情况来看,各种与贸易、投资相关的壁垒,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区域性的特征,并产生着限制准入及竞争的作用[4]。当前经济全球化面临的重大障碍体现在经济治理机制滞后方面,而其主要表现就是“‘逆全球化’思潮和保护主义倾向抬头”[5]。因此,“一带一路”建设所针对及指向的,便是国际上出现的日益滋生的贸易保护和贸易壁垒动向。为了实现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目标,“一带一路”要以法治为纽带,搭建公开、透明竞争规则体系,加速多区域范围内的经贸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区域间的市场及其治理服务的效益提升。

(三)增进跨区域个体权益保护的可用性

区域法治本质是一种在个体流动性日益加快、社会及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的情况下,作为带有公信力的信用中介,为跨区域个体提供可用以进行权益保障的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可信赖性和可预期性。“一带一路”法治旨在为人身自由及安全,能源等经济自由及安全,以及水资源等环境安全提供信用保障,从而消除在各类权益风险上的不确定性。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多国还遭受着恐怖主义、能源安全、跨国犯罪、海上救援与搜救、水资源与环境安全等五大非传统安全问题[6]。相关的政治风险和非政治类风险多种多样,且分布较为复杂[7]。沿线国家主权信用级差跨度大,多个国家主权信用状况不能令人满意[8]。信用水平的参差不齐,反映的便是区域性法治化机制的不均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经就风险管理及执法互助的问题达成初步意向,但就投资者权益保障、往来人员人身自由和安全保障等重要内容,相关工作机制仍亟待完善和扩展,就权益保护的范围及深度而言,“一带一路”以外交及领事关系为主导的权益保障模式仍然存在其缺陷与不足,个体跨区域的权利身份有诸多模糊,权益保障空缺及盲区时有发生,跨区域权益保障及相关治理机制有待改进。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跨国家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的问题、营商环境及投资环境的公正便利的问题逐渐凸显[9]。已经有研究对“一带一路”对外交往中的权益保护问题作出分析,包括政治风险及其保护[10],贸易投资风险及其保护②,劳工权益风险及其保护③,旅游者权益风险及其保护④,妇女权益风险及其保护[11]等。未来,“一带一路”要在个体权益区域性法律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就投资者人身自由和安全保护等个体权利的关键问题,达成若干协议及共识。同时,“一带一路”要进一步拓展权益保护的范围,围绕跨区域个体权益保障的可及性和有效性,强化在就医、就业、环境等领域当中权益保护,并可适时地完善各领域权益保护规则体系,探索设立个体权益联合性区域保护机构,推进跨区域个体权益申告、救济机制的改进及创新。

二、“一带一路”场域内区域法治建设的理念定位

区域治理形态在结构上以微观治理为基础,呈现为自下而上、复合型的治理体系。与这种治理架构相一致,区域法治也打破单一中心架构及以主权为内核的构造,表现出个体及其结群所要求的治理能动性,其网络状的结构具有自治、平权、开放的特征。“一带一路”场域内的区域法治建设鼓励多种多样解决问题及分配服务的安排,包括自我管制与相互管制、公私伙伴、合作管理等新的互动模式和种类[12]。允许各治理单元法域的特殊性及传承性,并且经由多渠道的对话交流及意见协商,个体、企业及非政府组织等多主体参与治理进程,才能在区域治理及跨区域交往中维护并发展法治,推动形成理性、多边、互动的区域法治图景。

(一)定位于多元复合法治

一元法治以法律来源、效力承认、法律执行及其体系的单一性为特征,呈现出中心向边缘的扩散以及頂端向末梢的灌输,其外在表征是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形架构,而其实质上展现的则是共同体式法权观。但是,与共同体式的法权观相适应的是支配性的、御合性的宗教、哲学及道德学说,其所展现的对公共理性共同性及完整性的热望,“忽视了建立在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之上的公共理性的限制范围”[13]。通过单一中心及顶端的驾驭和塑造,也通过更多地强调减少差异和整齐划一,一元法治旨在实现一体化的共同秩序。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形成了以君主配合以领主或贵族意志为内核的封建专制,形成了由君主为中心和顶端、向周边辐射的道德及法律伦理,创造了中心—外围型的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框架。而近现代区域民主及法治的逻辑则转变为尊重个体及微观治理单元的自主地位,根据区域治理事务的性质及其权限,按照权利救济和程序正义的机理,形成与多区域经济社会状况相适应的,多层级的、复合的法治体系。

治理及法治的复合特征,主要因治理对象的分散性、治理事务的层次性以及治理主体的多元性。现代治理活动呈现显著的多边化取向,其主要表现为:跨地域的社会及经济联系并非只附着于单一的主权组织及其政府机构,次国家治理、超国家治理两岸与国家治理相并行;中小型城市之间、省级或州层面之间跨区域的联系及行动机制,形成新的分担治理责任的渠道,在开发合作、犯罪控制等方面创造了诸多跨区域性的治理行动,成为当代多边治理格局中的亮点[14]171-172。当前,“一带一路”场域各具特色、特殊的法律治理构成,具有差异性、传统性及延续性,因而其区域性法治要注意并运用各治理单元差异性的特点,挖掘多边及多渠道治理的潜力和空间,致力于形成多样丰富、具有活力的多边、复合性的治理格局。

(二)定位于多边协商法治

近代民族国家创制形成的主权法律形态,在领土区域范围内,设计排他性的法律管辖。而民族国家区际间的交往实践,虽立足于主权设置,但却解构及背反了主权之为秩序及法律根源的定性。正所谓在没有全球性主权及全球性统一政府的状态下,全球各区际仍然缔结相应的法权及规范秩序,表明在主权缺位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依靠协商治理,形成用以维护秩序的规则、原则及决策程序[15]7-9。区域间的社会及经济往来,要求摒弃单边规范的执行及决策,而凸显交互协商缔结法权规范的意义。“所谓治理就是这样一种规则体系,它依赖主体间重要性的程序不亚于对正式颁布的宪法和规章的依赖”[15]5。以法律为平台及纽带的治理机制,起源于主体间协商,又在扩大化的区域空间交往协商中保存其活力。

跨区域治理凸显了治理及其规范的协商品质,法治化的治理正是要摆脱传统模式的中心性、单边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在意见充分讨论及交换的基础上推进区际性协商治理与法权缔结。正是在协商精神指引下,我国就基础设施互联、经贸往来等议题与39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46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并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包括《关于沿亚洲公路网国际道路运输政府间协定》《“一带一路”检验检疫合作重庆联合声明》《“一带一路”食品安全合作联合声明》等多边便利化协定,逐步形成了框架协商、细节协商及流程协商相结合的协商模式[16]。协商已经成为在制度及协议平台上,推进共识及积淀互信,进而缔结法权联系,创造法权规范,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以往已有的协商治理存在着动力不足、效率偏低等问题[17]。“一带一路”创造的协商法治要向更为具体及可操作的层面推进,加强细则上的常态化沟通及协商,并且更要重视民间渠道的作用,包容当事人、律师、公证机构、中介机构和学术界等社会力量的协商参与,通过多方面、多渠道的协商,进一步推进协商治理规范体系的完备。

(三)定位于多主体参与法治

现代治理体系强调社会多元主体的多渠道参与,政府部门并非公共服务及其规范的单一供给者,在多主体平等协商结成的网状结构中,才能够使公共服务的竞争性及效率得以维护并发展。跨地域性的交往及经济要求,一方面促使传统的优势政府职能向多边治理转移,次国家机构、超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群体越来越多地分享治理权能。另一方面,受到市民组织和公司企业的影响,区域性的治理呈现私营化趋向,更多的治理活动通过非政府的渠道进行[14]157-158。治理制度的不断塑造,形成于公司、贸易团体、公会、利益群体、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因素,在次国家场域以及超国家场域中的动员、互动的相关实践和流程[18]。而区域法治的进步,则体现在由政府部门主导规则制定及执行,转变为跨区域多主体在政府决策中由受动者转变为能动者,不仅拥有独立的地位广泛参与政府决策,更能够通过协商直接缔结规则。

“一带一路”区域法治的进步,是政府及民间社会多重力量参与及交互影响的结果。“一带一路”治理方式现代化的前提便是主体的多元化[19]。借由合作、研讨、联动等形式,专业人士、行业协会、公益性组织等社会力量,在法律交流、借鉴以及示范法制定方面,成为政府之外“一带一路”交往的主角。近年来,诸如“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一带一路”国际税收政策论坛、“一带一路”与人才发展战略论坛、“一带一路”历史文化研讨会等由政府、科研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发起的研讨平台频繁举行,力图在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多个领域推动区域性规范的创制,消除妨碍国家间经济交往的障碍。未来,“一带一路”区域法治空间内的民间多主体构成,必将成为区域法律创制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

三、“一带一路”场域内区域法治发展的未来取向

应当首先站在个体流动性及其权益保障的立场上,推进及完善与区域法治相关平台的缔造以及制度的设计,从契约性的经济治理进一步向社会治理的更广阔领域拓展,以此构筑“一带一路”区域性治理机制。立足于市民社会与区域治理的内在关联,“一带一路”宽领域、多主体的社会交往,要激发并促进多层级、复合型的治理规则体系的形成,未来的区域法治要尊重各区域微观治理单元的能动性,鼓励次国家体系及非政府组织体系开展各种形式的新型治理活动,为此,还要着力削减经济及社会交往的技术障碍及管制壁垒,搭建区域性对话交流的开放性信息载体及平台,发展多渠道、多面向的交往、协商及治理体系。

(一)呵护个体在区域法治中的主体地位

个体是法治架构中带有基础性的主体构成,也是法治赖以维系的价值立场所在。区际间规范的缔结,生发于个体的流动性,也体现在对个体利益实现及其权利主张的跨区域维护,因而,个体活动及其相互间的交往,成为区域法治演变的动力因素。罗西瑙发现,政府及集体性组织机构权力的衰减,全球性流动、移民、教育的发展,即时性信息技术的较快普及,使得个体接受跨区际信息能力增强,个体对区域性变革的潜能及现实影响显著增强,个体作为微观治理层面的常量,应当成为跨区域治理观察及实践的基础[15]318-320。从历史上看,社会从身份向契约的运动,民商事契约已成为法律秩序的基础构成,而契约形式正是个体间缔结法权关系的证明和体现,近现代以契约为底蕴的法权架构,以维护私人意识自治为内核,以维护个体自主交往法律效力为前提,更专独就个体间纠纷提供解纷及达成公平正义的外部平台。作为解纷途径之法律,向个体供给带有国家强制性的选择,于此之外,调解、仲裁等多种类型的规范及制度渠道,明确了个体确立适用性规范的自主权和决定权,它在部分的国家专属法律管辖领域之外,创造了大量的,以个体意识自治、自主选择为特征的多样化的规范,它们构成与现代市民社会及区域性社会交往运动相适应的法律形态。

个体正是“一带一路”区域性的社会治理及治理制度得以达成的基础。“一带一路”之区域法治建设以个体的人作为立场和价值归依,在价值层面体现对个体区域治理身份的确认与维护,更要围绕个体权益的跨区域保障开展相关的制度设计及创新,包括跨境个体权益的平等保障、权利救济的申诉可及和诉讼可及、权利救济的专门化及多渠道等。未来可以考虑,运用社会及国家多领域的治理资源,共同设立行政性或司法性的跨区域权益保障机构,深化“一带一路”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建设。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区域法治更为长远的举措,跨区域治理身份的确立应当伴随跨区域治理及法治化进程,个体不仅是治理当中的治理规范制定、治理决策、治理政策执行等治理流程参与主体,更行使与这种治理参与相适应的主体身份、平等参与、对话协商、动议决策、监督申告等手段与机制,从而实现个体身份与跨区域社会治理及其行动的协调。

(二)立足于社会导向的区域法治建设

区域法治意味着依法治理在跨区域单位间社会空间中的拓展,社会交往明确了法在多地域中的延展性,并为新的规范及治理提供动力。社会空间横向的扩大,对传统地域性管理模式提出挑战,新的治理任务更多地肩负着对人、物、资本日益频繁流动性的维护及对其风险的应对。跨区域的社会体系是一个包括了大大小小的社会空间、社會行为单元及其含义空间的复合体系,在这其中,社会变动发生在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的所有社会空间(行为体)的互动关系当中[20]。附随于社会联系及社会变动的社会空间,成为区际法治的立足场域,它构成区域法治规范生成及治理制度确立的源头。

从法理及逻辑上来看,“一带一路”社会领域是其法治生成的土壤,由个体、各类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参与的,分布广泛的区域社会治理形态,构成“一带一路”法治及协商治理的基础。区域法治以区域市民社会为基础,必然要求承认社会作为区域法的来源及基础。“一带一路”跨区域制度绩效竞争的激发并增进,以及多区域间规范合理性的交流及再生产,均有赖于进一步发展跨区域单位间各类型社会规范,包括行业组织规范、民间声明、各种示范法规范,从而推动形成包容性、选择性及竞争性的区域多元规范体系。诸如在“一带一路”执法及司法协作活动中,也有赖于多种社会力量在区域规范缔结及其实施当中作用的发挥。社会多种力量在公证、取证、仲裁、文书送达等领域的跨区域法律协作,构成区域法治社会化运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带一路”日益繁密的社会联系及交往,催生跨区域性的法律需求,未来区域法治的拓展及深化,要致力于消除“一带一路”社会交往在法规上、技术上的障碍,一方面,要朝着逐步放松审查及限制的主旨,着力增进人员跨境流动自由度,削减行政及管制性壁垒,降低各地域人员往来交通、费用等方面的成本,并以人员流动性自由带动经济要素跨境自由配置,推进“一带一路”自由市场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放开双边社会接触及交往的政策限制,着力于激励并发展跨区域的社会联结,培育“一带一路”跨区域性的社会组织,壮大“一带一路”多领域、多旨趣、多形式、多面向的社会交往及社会结群,推进“一带一路”交叉多边、双向多层社会交往及活动。

(三)着力塑造多边复合型的区域法治空间

复合型的区域法治架构,有利于发挥区域治理各单元构成的治理潜能,充分发掘并释放各类治理资源,激发并促成治理绩效的产出。多中心的秩序就意味着众多权威与责任的领域交叠共存,这些领域从地方社群、国家政府,到非正式全球性治理安排,复合体系能够以适应地方性特定活动的方式,最有成效地提供公共服务[1]91。“一带一路”互动的进展,得益于突破了政府单一性主导的模式,通过各区域间人员及社会组织多渠道的交流协商,创造多维联系、多向发展的复合秩序。

“一带一路”区域治理处在全球化治理拓展以及区域单元治理权能复兴的时代背景中。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等多边经贸规则体系,为各区域处理相互间经贸关系划定了共同遵守的规矩。全球治理规则包括全球性经贸、商业、金融等规则,亦成为“一带一路”区域治理多层规则体系的重要来源。“一带一路”要更多地运用全球性治理的规则及制度资源,也要加强区域单位内及区域单位间的治理实践及其制度创新,发挥区域单位内微观治理主体的基础性、自主性及能动性的地位,赋予这些微观治理单元更大的自主权;要激发各类次国家机构及非政府机构的治理潜能,在“一带一路”沿线鼓励并扩大除政府外各国家次级区域、各区域城市间、各城乡社区间以及各社会组织间的治理互动,确立与其治理权能相适应的、内容相互完善、功能相互补足、绩效相互协同的区域间多主体治理规则体系。

(四)构筑开放交流型的区域法治格局

开放性为区域法治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准则,区域性制度平台的搭建,不仅确保每个区域单元内部的开放,更要致力于跨区域单元间开放空间的营造。“一带一路”区域法治要从制度上构筑由相对隔绝走向逐步开放的信用和中介平台,各种类型的协商规范旨在促进并扩大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各领域的互信,保证信息交流的对等性及通畅性。“一带一路”要运用以WTO为代表的国际性经贸交往规则,不断突破内向封闭及双向封闭,加强多向型、外向型跨区域经贸联系,切实增进货物及服务贸易开放度,还要针对“一带一路”国家间存在的开放性不均衡、对等性不平衡的问题,在经贸等领域确立放松管制的目标,引进开放透明度衡量和评估,加强对等差异性磋商及对话,并可考虑在一些领域率先确立开放进度表和路线图。诸如,在金融开放领域,“一带一路”呼唤国际及国内的、以及政策性及商业性,多元共同参与、开放性的金融体系[21];未来的改革要逐步纠正金融开放对等性偏差,调整金融往来的管制性法令,提升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

“一带一路”国家间加深了解、增进相互认识,重要的途径就是搭建开放性平台及交流机制,通过吸引“一带一路”沿线社会各界发表意见、展现心声,达成促进交流及推动合作的目的。唯有开放交流,才能为区域性规范形成及其实施奠定交往协商的前提。而多区域差异化的规则系统,只有依托透明及公开性,才能够促成竞争性和可选择性。为此,要尽快将信息及资讯业纳入“一带一路”开放重点事项,加快双方资讯平台的全方位开放及交流,清除信息交流及对话管制方面技术障碍,取消意见传输及对话交流的管制及政策限制。围绕“一带一路”人员及经贸往来的权益保障,着力打造透明规则平台及信息机制,凝聚政府、社会组织等多机构信息服务职能,增进信息查询、接受的便捷度,更好地满足跨区域社会交往所产生的信息需求。

注释:

①相关成果见李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货币一体化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王金波:《从走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一带一路”经济走廊的形成机理与功能演进》,《国际经济合作》,2017年第2期;符运豪:《“丝绸之路经济带”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1期;岳焱、应益荣:《“一带一路”战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王春艳、韦晓宏、程健:《西北区域四位一体化构想——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的研究》,《生态经济》,2016年第10期等。

②相关文章见赵洲:《单边经济制裁与“一带一路”战略下的贸易、投资保护》,《社会科学家》,2016年第1期;曾婷:《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以BOT 特许经营为视角》,《财讯》,2016年第12期等。

③相关文章见章雅荻:《 “一带一路”倡议与中国海外劳工保护》,《国际展望》,2016年第3期;花勇:《“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劳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江淮论坛》,2016年第4期等。

④相关文章见何改妍:《“一带一路”边境旅游消费者权益之思考》,《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年第3期;陈琪:《“一带一路”视域下中国新疆边境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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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钟山.商务部部长钟山:共建“一带一路” 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N].人民日报,2017-06-06.

[6]赵敏燕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安全形势评估及对策[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6).

[7]廖凡.企业走向“一带一路”中的风险应对[N].经济参考报,2016-06-22.

[8]王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风险线路图[N].21世纪经济报道,2015-05-28.

[9]初北平.不断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需求[N].人民法院报,2015-7-8.

[10]黄河、陈美芳、汪静.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政治风险及权益保护——以中线、北线B和南线为例[J].复旦国际关系评论,2015(1).

[11]热衣拉·亚生努日.“一路一带”视野下跨国婚姻中妇女权益保护协作[J].智富时代,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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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英〕斯图尔特.解析全球化[M].王艳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3.

[15]〔美〕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张胜军,刘小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16]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理念、实践与中国的贡献[D].2017-5-10.

[17]吳志成.“一带一路”:以国际合作推进全球治理变革[J].人民论坛,2017(4).

[18]Simona Piattoni.The Theory of Multi-level Governance,New York: Oxford Press, 2010,P.212.

[19]冯维江.一带一路”与治理现代化[EB/OL].[2016-02-15].http://www.71.cn/2016/0215/863868.shtml.

[20]星野昭吉.全球政治学——全球化进程中的变动、冲突、治理与和平[M].刘小林,张胜军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27-29.

[21]陈莹莹.“一带一路”建设呼唤多元开放金融体系[N].中国证券报,2017-05-12.

经济一体化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京津冀地区现有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四个港口分布在渤海西部300公里的海岸线上,天津港是我国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秦皇岛港是国内最大的煤炭下水港;唐山港具备天然深水航道;黄骅港是规划中的综合性大港,四个港口有各自明显的优势与劣势。长期以来存在着港口规划各自为政,腹地资源恶性竞争,码头泊位重复建设,基础设施不能互通,信息平台难以共享的突出问题,在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港口合作正逢其时,应以统筹规划、错位发展为指导思想,以明确分工定位、建立政府间协调机制、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构建信息网络基础平台为关键,争取借助国家正在制定的有关京津冀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划方案,对港口合作问题进一步深化,推进京津冀乃至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津冀港口群;竞争;协调发展

Key words: Beijing Tianjin Hebei integration; Jin Ji port group; compet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在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京津冀地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并列为中国经济最具活力和潜力的区域,而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上,京津冀地区则相对滞后,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划方案仍在制定中。

京津冀地区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港口密集。在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合作共赢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旋律,而港口又是京津冀地区特别是天津、河北两地重要的战略资源和优势所在,因此港口领域的合作势必成为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津冀港口群长期在港口建设规划方面缺乏统一协调,争抢岸线和腹地资源、重复建设、恶性竞争的情况比较明显。面对津冀港口群内的过度竞争,港口间实现跨区域合作,推动协调发展,在京津冀地区一体化合作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津冀港口群港口物流发展现状

在《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中,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特点、区域内港口现状及港口间运输关系和主要货物运输的经济合理性,将我国沿海港口划分为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五个港口群体。其中环渤海地区港口群体由辽宁、津冀和山东沿海港口群组成,服务于我国北方沿海和内陆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津冀沿海港口群以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秦皇岛港为主,包括唐山、黄骅等港口,主要服务于京津、华北及其西向延伸的部分地区。”

天津港的目标定位为现代化国际深水大港,我国北方最大的散货主干港,面向东北亚,辐射中西亚的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国际物流和资源配置的枢纽港,具有强大的远洋集装箱和大宗散货中转及现代物流功能。河北沿海港口包括秦皇岛、唐山(京唐港区和曹妃甸港区)、黄骅三个港口。目标定位为完善港口功能,优化港口结构,促进港口与产业、城市、腹地互动发展,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辐射力强的现代化综合性港口群。天津港与河北沿海港口同处渤海湾,共同组成津冀沿海港口群,承担着为京津冀现代化都市圈和华北及西北腹地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服务的重要作用。

2 津冀港口群港口竞争态势及结果

津冀港口群经济腹地大体一致,岸线资源有限,从现状看,津冀沿海港口群仍处在各自规划,重复建设的状态,天津港近期主要建设方向仍然是自身作为人工港的最大劣势——深水航道及铁矿石、煤炭码头,与近在咫尺的唐山港曹妃甸港区产生重复,在远期重点建设的南港港区又与黄骅港的石化码头产生重复。河北沿海港口功能单一,集疏运货物局限在煤炭、石化产品、铁矿石等几个品种上;腹地基本限于本省且经济外向型程度不高;交通其础设施欠发达,因此一直在期待建设一个综合性港口,并大力加强本省港口与腹地之间的交通联系,耗费了大量资金,忽视了与天津港在交通基础设施特别是在港口集疏运设施方面的互联互通,因此就失去了借助天津港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功能发展本省港口的机遇,而且也没有把完善港口配套设施,提升软件服务水平,形成集装箱喂给港提上日程。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津冀沿海港口群分属两个省级行政区域,天津港正处在向世界一流大港迈进的过程中,与河北沿海港口发展差距较大,且河北沿海港口的港口物流发展水平特别是综合服务能力还有待提高,如果生搬硬套其他港口合作的模式,效果可能并不理想,因此还需要充分的时间,在津冀沿海港口群功能和实力整体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高水平的合作共赢。津冀沿海港口群也应积极借鉴国内外港口群发展的成功经验,从港口间对立竞争转变为密切合作,错位竞争,统筹布局,共赢发展。

3.3 加强港口间协作

3.3.1 建立政府间协调机制

在天津市与河北省于2013年5月签署的《天津市与河北省签署深化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中,双方确认“协调港口运营发展问题,支持天津港集团与河北港口企业在航线开辟、经营管理等方面开展合作。”在企业层面合作的基础上,还可以将合作扩展到政府层面,着重在规划制定环节展开政府间协调与磋商,在科学合理地制定港口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增强制定港口发展规划与策略的前瞻性与预见性。改变长期以来在港口建设和规划制定中的各自为战的局面,避免重复建设。

3.3.2 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建成通车的秦皇岛——曹妃甸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沧州渤海新区快捷公路通道已发挥出显著作用发挥,在此基础上,加快建设滨石、滨保、塘承(二期)等高速公路,加强天津港与河北高速公路网的联结,规划天津至承德铁路。

3.3.3 构建信息网络基础平台

港口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是现代港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建世界级港口群的有效途径。在津冀港口群创建以天津港为中心,在各港口间积极推进港口信息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利用信息技术和虚拟技术组建津冀港口群协调信息中心和虚拟运营的网络基础平台,通过搭建跨区域的信息平台,建立港口信息中心,完善港口信息服务网络,实现港口信息的共享,完成港口间信息对接,实现智能化服务,最大限度拓展港口发展空间;除此以外,有利于实现沿海港口和内陆腹地间信息系统的对接融合。通过搭建港口信息网络平台,对港口群内部可加强各港口间的协作,提高码头的专业化水平,提高货物周转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港口作业效率,提升港口服务水平。对港口群外部可形成整合度较高的营销平台,统一宣传揽货以提高津冀港口群整体知名度以吸引更多客户,避免因信息失真而造成恶性竞争。

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可实现津冀港口群各港口和内陆腹地口岸间的对接,可显著提高货物运输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并增强港口群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口岸通关合作,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合作模式和检验检疫直通放行业务模式,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争取跨关区、跨检区口岸直通试点。依托电子口岸平台,逐步实现口岸信息互联互通和共用共享。可建立统一的内陆“无水港”,实现在通过一个无水港就可以完成津冀港口群任意港口相应的报关报检手续,开通腹地与港口间的“直通车”为货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创新港口合作模式。

在“转方式、调结构”的背景下,以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契机,津冀港口群的发展应从粗放式外延式增长转变为内生式联合式发展,变泊位重复建设为岸线统一开发、变腹地资源竞争为物流基础设施与物流信息合作,变贪大求全为扬长避短,变各自为战为协调规划,共同推进京津冀乃至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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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一体化论文范文第5篇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思想的解放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思想的解放又可能是一个突飞的过程,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飞跃发展。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探索和走中国特色产业发展道路。促使湖北经济获得又好又快的发展,就必须加快思想解放的进程。特别是要牢固地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要以科学的产业发展观促进湖北产业又好又快地和谐发展。

一、解放有关湖北产业发展的思想,需要牢固地树立和贯彻科学的产业发展观

改革开放30年来,湖北经济获得了比较快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与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效益和水平相比,湖北经济发展就显得相对不足和落后了。这种发展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持续扩大。这是地处中部内陆地区的湖北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显著特征。

湖北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改革开放30年来湖北一直试图充分发挥自己的区位优势、基础设施优势、资源优势、科技优势和人才优势,但是其结果并不理想。潜在的经济优势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相反有些优势在逐步丧失,比较优势转变为比较劣势。其重要原因在于,思想不解放或者思想解放得不够。或者说思想解放的速度、进程和深度不如东部沿海地区。因此,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思想解放的速度和进程、扩大思想解放的广度、深化思想解放的深度,牢固地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是在新的形势下促进湖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前提。

由于经济的发展是以产业的发展为基础的,没有产业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从实施中部崛起的战略目标来说,没有中部产业的崛起就没有中部地区经济的崛起。从而就没有整个中部地区的崛起;而思想不解放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就首先体现在对产业发展的制约上面。这说明没有产业发展思想的解放就没有促进产业发展的合理行为。也就没有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从而也就难以实现中部崛起的战略目标,因此,笔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要探索和走中国特色产业发展道路。实现产业和谐发展,特别是要促进湖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有关湖北产业发展的思想,牢固地树立和贯彻科学的产业发展观。

二、科学的产业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笔者认为。科学的产业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在经济发展中的具体化和深化。是牢固地树立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在产业经济中的具体运用。它是解决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制约的重要思想前提和理论基础。科学的产业发展观要以现代产业经济理论为基础,以现代产业经济实践为依据,而产业发展涉及产业的结构、布局、关联、组织等诸多方面,而科学的产业发展观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的产业结构观、科学的产业布局观、科学的产业关联观和科学的产业组织观。

1、科学的产业结构观。一般来说,产业结构是构成产业总体的产业类型、组合方式。各产业之间的本质联系,各产业的技术基础、发展程度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是产业结构演进的过程,产业结构在许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的作用下形成和变动。极大地影响着经济的发展规模、效益和水平。科学的产业结构观应该建立在正确认识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的基础上。因为产业结构的状况既是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标志。也是经济效益高低的决定因素,而产业结构的改进或者改善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经济协调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优化的产业结构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因此。科学的产业结构观应该符合或者遵循产业结构演进规律。产业结构演进规律主要有产业按比例协调发展规律、工业化过程中的重工业化规律、三次产业比例变动规律、生产要素密集型产业地位变动规律、产业结构高加工度和高附加值化规律、主导产业转换规律、产业结构由低级向高级演进规律。只有正确地了解影响和决定产业结构的复杂因素,把握产业结构变动的规律,才能不断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即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高度化和高效化。促进产业经济协调、稳定、高效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产业结构变动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2、科学的产业布局观。产业布局是产业在一定地域空间上的分布与组合,是企业组织、生产要素和生产能力在地域空间上的集中和分散情况,具体来说是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在内的所有产业在一定地域空间上的分布与组合。由于产业布局是一种具有全面性、长远性和战略性的经济布局,从产业的地区结构方面反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产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因此,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合理的产业布局不仅有利于发挥各地区的优势,合理地利用各类资源。而且有利于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虽然有一系列因素如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区域分工、经济发展水平、生产要素的禀赋、市场、基础条件、产业集中度)、技术因素、社会因素、政治因素、地理区位等影响着产业布局的导向和形成状况以及形成布局后的调整。但是。产业布局及其调整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律和原则,这就是说,科学的产业布局观应该符合或者遵循产业布局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产业布局的一般规律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产业布局的规律、资源禀赋制约产业布局的规律、劳动地域分工影响产业布局的规律、地区生产专门化与多样化并存的规律、产业分布“分散——集中——适度分散”变化规律、产业分布地区差异性规律;而产业布局的基本原则有经济效益优先原则,全局性、长远性和遇见性原则。分工协作原则,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原则,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产业布局正确、合理与否,不仅关系到产业本身。而且对整个经济建设、技术进步、环境保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防安全等方面都产生重大和长期的影响。仅从经济增长的角度来看,产业布局失误所造成的后果就表现为:经济损失巨大。影响时间较长,地区比例结构失调,延缓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效益:如果要进行调整也比较困难,而移地重建则使前期投资变成沉没成本而造成巨大浪费。因此,只有树立科学的产业布局观,遵循产业布局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才能促进产业布局合理化,才能避免产业布局不合理或者严重失误所造成的长期性、全局性的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浪费。

3、科学的产业关联观。产业关联又称为产业联系,它是产业之间在经济技术上的数量比例关系,主要包括产业之间的投入产出、供给需求的数量关系,具体表现为产品或者劳务联系、生产技术联系、价格联系、劳动就业联系和投资联系等。产业关联的实质是经济活动过程中各产业之间存在的广泛、复杂和密切的经济技术联系,产业之间在生产、交换和分配上所发生的这种数量比例联系体现了一定的规律性。产业发展离不开产业的关联,如果脱离产业之间客观存在的关联关系。孤立地发展某一产业或者延伸某一产业的链条、或者片面地追求产业纵向一体化,都会使该产业难以获得顺利发展所

需要的条件。如产业集群,无论是基于专业化分工所形成的同类产业的集群还是基于产业关联所形成的不同类产业的集群。其发展都不能脱离产业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而产业价值链或者产业生态的形成及其变化都是以产业关联为客观基础的。因此,只有树立科学的产业关联观,遵循产业关联的一般规律,按照投入产出的基本原则促进产业之间建立和形成合理的关联关系,才能避免巨大的投资损失或者浪费,才能实现产业的和谐发展,提高产业的投入产出效率和整体竞争实力。

4、科学的产业组织观。产业组织不是通常所说的生产组织、企业组织,而是同一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如竞争和垄断关系、市场交换关系、市场占有关系、资源占有关系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同一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垄断关系。在一个区域内。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可以促进企业通过合理的市场行为来改善市场绩效,即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产业的规模结构效率、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或者改善生态环境效益。如果垄断程度比较高,不论这种垄断是经济性垄断还是行政性垄断。都会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以及降低市场绩效,这对产业的长期发展是十分不利的。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如果产业内的市场结构合理、企业行为合理、企业组织合理,那么有效竞争或者适度竞争将有助于产业内的企业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有效统一。因此。科学的产业组织观应该符合或者遵循产业组织合理化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政府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产业规制都应该以促进产业组织合理化为前提,也就是要以科学的产业组织观来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牢固地树立和贯彻科学产业发展观的实施途径

如果说在20世纪应该提倡“发展是硬道理”,那么在21世纪就应该大力提倡“科学发展才是真正的硬道理”。如果不顾客观经济规律或者实行以破坏资源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与发展。那么这样的发展是没有道理的。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转变,就需要全面地贯彻科学发展观,将科学发展观进行深化和具体化,也就是说,在产业经济领域要形成科学的产业发展观。并且要牢固地树立和不断地贯彻科学的产业发展观,这是探索和走中国特色产业发展道路的基础,是促进中国产业和谐发展的条件。从湖北省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新形势下,湖北经济要获得又好又快的发展,就必须以科学的产业发展观来促进湖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其主要的实施途径如下:

1、以科学的产业结构观为指导来促进湖北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一是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加快现代交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航空港、长江水运)、现代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对产业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二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扶持农产品加工园区,培育大型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业和绿色农业,通过农业科技创新和完善农业服务体系,提高传统农业的技术含量,实现农业的增产增效和农民的增产增收。三是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作为工业兴省的战略选择。大力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继续做大做强汽车、冶金、石化等支柱产业;大力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特别是要加大装备制造业、食品业、纺织业、建筑业、建材业等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促进这些产业提升档次。四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其中重点是发展金融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息业、现代仓储业和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同时积极发展旅游业和生活配套产业如中介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

2、以科学的产业布局观为指导来调整和优化湖北产业布局。要促进湖北产业布局合理化,需要加快全省产业布局的调整步伐。改变和调整在产业空间布局方面存在的“散”、“乱”状况。其中重点是大力推进“一江两线”产业经济带建设,使长江沿线和汉(口)十(堰)、荆(州)襄(樊)高速公路沿线地区成为湖北产业布局的核心地区。特别是要改变同一产业在全省布局中的不合理的“链条式”或者“串珠式”分散布局,因为它在经济上明显地不如“集群式”集中布局。如从十堰到武汉的汽车工业走廊就是十分不经济的产业布局表现。应该引导其在空间布局上逐步走向相对的集中。应以武汉城市圈成为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改革试验区为机遇,积极引导和鼓励节能降耗和治污减排的产业以及环保产业向武汉城市圈集中。将城市发展与产业布局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引导乡镇企业和乡村工业向小城市和城镇集中。这样既增强了城镇发展的产业基础、扩大了城市的产业规模,同时又优化了城乡产业布局。

3、以科学的产业关联观为指导来提高湖北产业的竞争力。一是加快改革产业投融资体制,健全多元投资机制,按照投入产出的要求提高产业投入产出率,这是提高湖北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前提。二是按照产业关联的规律建立武汉城市圈的产业联系,加快武汉城市圈内产业融合与对接。使产业一体化成为推进武汉城市圈一体化的重要动力。三是按照产业关联的原则发展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引导产业关联度高的产业进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将产业关联与循环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将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成为循环经济的重要载体。四是按照产业关联的原则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湖北在将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作为扩大开放的重要内容时,应该根据产业关联和产业集群的要求来引导所承接的产业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使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成为同类产业集群或者不同类产业集群的重要区域。五是按照产业关联的原则促进城乡产业一体化。增强城市产业的辐射功能和带动功能,以加快城市产业向农村扩散转移和渗透。鼓励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在延长和完善产业链的过程中,应该强化产业的研发能力。使湖北产业由产业价值链的低端向高端延伸。

4、以科学的产业组织观为指导来促进湖北产业组织合理化。一是逐步提高湖北产业的集中度,产业的适度集中有助于促进有效竞争和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统一。这需要克服产业集中度低、产业内企业的分散和无序竞争状况。为此。应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的并购,在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做大做强一批大型企业。使湖北有更多的民营企业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有更多的大型企业进入中国企业500强甚至世界企业500强行列。二是将产业的开放与合作结合起来,以提高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为此,需要引导企业树立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观念。进一步规范企业之间的竞争。鼓励企业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三是加强政府的产业规制,其重点在于依法行政,特别是要严格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特别是要抑制过度的行政性垄断。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法治环境。

总之。以科学的产业发展观为指导来促进湖北产业和谐发展,需要不断地、尽快地、全面地、深入地解放思想。并通过有效的产业政策来不断地转变产业发展方式。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将湖北建设成为我国中部地区乃至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物流基地和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使湖北成为促进中部地区产业崛起的重要支点。

经济一体化论文范文第6篇

近来围绕“谁是安邦实际所有人”以及民生银行原行长毛晓峰被中纪委带走调查事件,有关权贵资本主义的话题又沸腾开来。

而由于权贵资本主义在中国公开的市场制度环境中并不允许存在,亦非一个公开舆论场中能公然展开的话题,因此所谓围绕权贵资本主义的探讨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疑似权贵资本主义”展开,而所谓“疑似权贵资本主义”就是指在中国市场经济运行中不会公开宣示,而在实际运行中又似乎为数不少的靠显赫家庭政治背景和人脉关系,来获取相对优越的政经资源和营商条件的一整套行为机制。

关于毛晓峰的问题相关部门尚未给出结论,坊间已经出现了N种解读,最离奇的说法包括为安邦“让路”和与安邦“勾结”两个版本。由于事件发生在安邦强势入主民生之际,且安邦式狂飙突进正引发诸多猜想,两相叠加无形中为坊间的种种传言提供了发酵与流散的温床。其后公众情绪虽经人民网等强势官媒发表力挺安邦的评论而有所平复,但疑虑尚存,估计要等相关事件有了结论才能暂告尘埃落定。

以上情势其实正折射出围绕“疑似权贵资本主义”的种种非议的杀伤效应。相关优势资源的暗中加持,固然有利于把生意迅速做大,且在一段时间内回避舆论的关注,但一旦背负“疑似权贵资本主义”的名声,所谓的财技、经营管理才能、把握时机的眼光和资本市场纵横捭阖的能力等等都会被投以怀疑的目光。

在一个法治市场经济体中,恶意并购也罢,两情相悦也罢,只要合乎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即可。而在一个“疑似权贵资本主义”的氛围中,即使表面程序并无大的瑕疵,也即符合程序正义,人们也会以目的正义对之进行消解。

而反过来说,所谓打破盘根错节的既得垄断利益集团需要强有力的突破,因此就需要有与强有力势力结为奥援的说法,在舆论场中也很难站住脚,因为人们此时又会以程序正义方面的缺陷来消解其目的的正当性,逆取终至难以顺守。

说到底,相对于权贵资本主义,人们对“疑似权贵资本主义”似乎更不宽容,因为前者虽然有明火执仗之嫌,但至少不会过于“潜规则”。而对于“疑似权贵资本主义”,由于其种种云山雾罩,种种神龙见首不见尾,人们反而更倾向于加以过度解读,更关注言外之意,弦外之音。在这种情境中,比事实更重要的是人们倾向于相信什么是“事实”。

因此,人们最近不仅不再相信寒门还可以出贵子,而且还“变本加厉”地怀疑那些寒门之子要么是伪寒门,要么入赘了豪门,要么俯身权贵,总之,上进之途中肯定走了攀龙附凤的捷径或歪路。比如人们开始怀疑一切的并购背后都有着看不见的翻云覆雨手,那些台面上的人物要么是白手套,要么是虚张声势的棋子。

这种选择性判定真伪的惯性思维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它直接导致对我们的社会经济赖以运行的基本规则的解构,而这种解构又导致基本秩序的失范,因而格外令人感到沮丧。然而更应该被指责的肯定不是有着这种惯性思维的民众,正是“疑似权贵资本主义”内在的政经杂糅,反过来导致人们不能以纯乎经济的眼光来观看经济行为。当代表着规则与秩序的建制性主体中的关键阶层习惯于视制度为道具,为工具,为私器,为武器时,又怎么能指望芸芸众生对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抱怀有虔敬之心,并进而以戒慎恐惧之态加以执行呢?换言之,当一个社会的精英阶层率先选择放弃操守玩世不恭时,整个社会便会在犬儒主义的道路上加速狂奔。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曾经说过,我们要防“右”,但主要是防“左”。而为左派势力提供充足弹药资源的,恰恰是“疑似权贵资本主义”,因为左派所擅长发动的民粹主义,最容易为“疑似权贵资本主义”所激发。十年前因国企改革大潮中泥沙俱下而导致的改革正当性危机殷鉴未远,所有有志于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大业的健康力量应携手早为之计。要防左,釜底抽薪之计即在于及早终结“疑似权贵资本主义”。

法治市场经济强调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而中国梦的最大感召力亦在于让每一个公民都有实现自己梦想的权利与自由。一部中国改革史,就是不断打破各种双轨制的历程,从要素价格双轨制,到利率双轨制,到政策待遇双轨制,到资源平台双轨制,一路攻坚克难,方才取得斐然成就。

眼下中央正提倡全民创新,而一个创新型社会的养成尤须各种资源平台的开放透明。只有彻底终结“疑似权贵资本主义”,才能真正破除各种维度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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