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成本论文范文

2024-01-30

纳税成本论文范文第1篇

消费者:纳税人 企业:收税人 税务局:数钱人 银行:存钱人 财政局:花钱人 消费者:受益人

二、 税收风险分析

(一)少缴税

1、非主观故意。

2、主观故意。

个体户——中小企业—达到规模—上市公司 生意人——商人——企业家——资本家——慈善家 生存 发财 发展 家族 人类 分析:侥幸。(1)查不出来;(2)搞定。

风险之二:多缴税

第一, 权益放弃。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不得抵扣。财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税收优惠不知道。 第二, 税收安排。 茅山牌野生苦瓜茶 公司分立 农厂——茶厂

税务安排:集团组织架构安排、公司股权结构安排、业务流程安排、交易结构安排。

花生米——————花生油+花生粕

春季客户联谊会

活动期间,共赠送数码相机180万元。作: 借:营业外支出-馈赠180万元 贷:银行存款180万元

凭证:商场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 税务管理

目标:降低税负 防范风险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国税发[2009]90号) 完善制度: 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财务总监:税务筹划、企业内控、资本运作、报表分析

税务顾问:事前决策、日常咨询

税务部:参与公司决策、设计操作方案(税务安排)、审核经济合同(税务安排、条款规范)、开展纳税自查、税务稽查论证、协调纳税争议、组织税务培训、集中税务咨询、指导纳税申报、税务审批、税务备案事项,定期(按月)收集、整理、更新、解读、传递税法,税收统计分析、税收风险评估、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档案管理、关注税制改革、完善税务管理制度、绩效考评与奖励、其他涉税工作。

集团公司——税务顾问

财务总监

税务部(经理)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税务师事务所 办税员 办税员 办税员

第二讲 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与沟通技巧

要求: 事实清楚 依据充分 程序合法 处理适当

一、 事实认定

应纳税额的大小是由生产经营情况决定的。经济合同、账簿凭证是生产经营情况的载体(证据)。合同条款的不规范、会计差错,都会导致税务人员错误地认定事实,从而错误地适用税法,导致多征、错征。 案例:某企业将股权的增资款,首先计入资本公积,办理股本变更后,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房屋认购协议 订金 诚意金意向金

租赁合同:

租期一年,月租金1万元,前2个月免租。 租赁一年,年租金10万元。支付日期:从第3个月起,每月支付1万元。 每月确认损益10/12个月。

股权转让业务: 鉴于:

1、 甲公司持有M100%,出资额2000万元,账面价值亦为2000万元。

2、 基准日,M公司欠甲公司债务800万元。 甲将M100%转让给乙公司,约定:

1、 转让价格为4000万元

2、 甲公司承诺:放弃M公司债权800万元。 请思考:三方分录?

鉴于:

3、 甲公司持有M100%,出资额2000万元,账面价值亦为2000万元。

4、 基准日,甲公司对M公司债权800万元。 甲将M100%、债权一并转让给乙公司,约定:

3、 股权转让价格为3200万元

4、 债权原价转让800万元。 请思考:三方分录?

鉴于:

1、甲公司持有M100%,出资额2000万元,账面价值亦为2000万元。

2、 基准日,甲公司欠M公司债务800万元。 甲将M100%转让给乙公司,约定:

3、 转让价格为4000万元

4、 乙公司、M公司共同承诺:受让后,M公司免除甲公司债务800万元。 请思考:三方分录?

改为:股权转让价4800万元,支付方式:4000万元现金支付,剩余800万元由乙方代甲方偿还M公司债务。

相关法律主体的会计分录

二、 税法依据

1、 谁主张谁举证

沟通方法:先肯定,再反问。

2、 政策执行时效

案例:财税[2006]162号:土地出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征印花税。该文件没有注明执行日期。文件于2006年11月27日颁布。

税务机关依据该文件要求某房地产企业2004年、2005年与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补交印花税。 :原国税发1991155号:土地出让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征税合同,不征印花税。

(1) 查询此文件之后,是否有新的文件? (2) 文件执行起始时间:

A. 如果税法(广义:法律、法规、规章、复函)已注明执行日期,从其规定。

B. 如果税法没有注明执行日期,区别情况处理: 对已颁布税法的解释,其执行时间与被解释的文件一致;如果对已颁布税法的修订,从该文件颁布之日(含本日)起执行。 C. 新法不得溯及既往(实体从旧原则)。

3、 精准理解税法

穿透:立法精神、出台背景、执行时间、新旧衔接、税法与会计差异、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举例说明)。

方法:查找有无补充规定(通常是函复); 建议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请示总局,答复后执行。还要注意请示书面材料由纳税人起草,税务机关修改,以免税务机关断章取义。

例:

集团(老板个人持100%)

子公司甲 子公司乙。。。。。。 (集团75%、美国25%) (集团75%、香港25%)

生产衬衫 生产西服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2800 贷:银行存款2800

次年地税稽查:财税[2003]158号: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末不归还,又不用于本公司经营,视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税。

例:新疆某企业享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该公司将第一年的亏损安排到第四年弥补。 “先亏先补,连续计算不间断”。

例: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费用,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有人发现税法未强调平均摊销。

120万元。第一年摊1199999,第2-5年 1元

4、 严密逻辑推理

税务处理决定书:贵公司2010年8月第234号凭证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向职工张某支付工伤赔偿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调增所得额45万元。

三、 账务调整

四、 法律责任

(一) 纳税义务

1、 多缴税款。征管法第51条: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可以退还。

2、 少缴税款。

(1) 漏税。只补不罚,过期不补。

征管法第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在三年内追征,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或者出现了明显的笔误)少缴税款,在三年内追征,最长五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因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代理,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对税务代理人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避税(黄灯)。只补不罚,不加收滞纳金,从08年1月1日,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被补交所得税的,从税款所属年度次年6月1日起,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如果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定价调整,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核定价格,并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加5个百分点。此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25%——全资子公司15%——客户 税务机关应补25%,还是10%? 答案:补税率差10%。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002号)第30条:只要总体上国家税收没有减少,原则上不作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一章“纳税人采取一切不符合商业目的的安排,导致不缴、少缴、递延纳税,税务机关都有权合理调整。”为了防止税务人员滥用税法,侵害纳税人权益,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函复后执行。 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转移定价:独立交易。——对转、互转、前后转、交叉转。

(3) 偷税。既补又罚,过期不罚。

征管法第52条: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征所偷税款和滞纳金,但超过五年不再处罚(征管法第86条)

(二) 扣缴义务。

1、 扣缴金额

2、 扣缴时间

3、 缴纳地点。重庆某集团收购香港A公司持有三亚M公司100%股权。A公司应纳税款由重庆某集团代扣代缴。

4、 法律责任:征管法第69条:未按规定扣缴,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国税函[2004]1199号: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既不对纳税人,也不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三) 其他责任 。。。。。。。。。。。。。。。

五、 文书签字

10000万元

六、 税务档案

第三讲 企业所得税难点与沟通技巧

一、权责发生制(普遍性与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另有规定,必须有明确的税法依据。

1、某企业2010年9月管理费用列支一笔当期咨询费30万元,作: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30万元 贷:预提费用-**事务所30万元 附件:合同、发票。

2011年6月税务检查时,上述款项仍未支付。 稽查局: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上述款项没有支付,因此不得扣除。

请思考:可以扣除吗?如何沟通?

2、年末计入成本费用尚未支付的利息、水电费能否扣除? :可以。

3、 提而未交的营业税、房产税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允许按规定扣除。

4、高尔夫球场销售会籍卡,每张30万元,服务期30年。

一次性确认所得,还是30年平均确认? 营业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 借:银行存款30万元 贷:递延收益30万元

借:预付账款——预付税金3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5% 年末: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预付账款-预付税金。

所得税按30年平均缴纳,与会计处理一致,不作纳税调整。——国税函[2008]875号

4、 水、电、气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开户费”。是一次性确认所得,还是分期? :一次性确认所得。(国税函[2008]875)

5、 南宁某矿业公司收到地方政府财政补助3000万元。政府会议纪要:该款专用于矿井维护。公司按照剩余的开采期10年平均确认损益。 请思考:一次性确认所得?还是分10年平均确认所得?

:国税函[2009]18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按10年平均确认所得。

6、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三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利率6%。合同约定:借款期满一次性还本付息1180万元。乙公司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1) 会计:每年确认利息收入60万元

(2) 计算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

(3) 纳税调整方法:第

1、2年利息收入分别调减60万元。第3年调增120万元。

7、 股权转让业务

07年签订转让合同,收取30%价款 08年收取70%价款

09年元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请思考:股权转让计税收入确认年度? 答案:国税函[2010]79号:股东变更之日。

二、追溯调整原则(权责发生制)

由于定期减免税、税率调整、弥补亏损期限等政策性因素,要求准确计算每一年度所得额(收入额、扣除额),不得提前或滞后。这是反避税原则的要求,也是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对以前年度所得额计算错误,都需采取追溯调整办法。

1、甲公司2004-200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200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4年申报所得1000万元,已享受所得税优惠330万元。2010年7月税务检查发现2004年隐瞒收入200万元至今没有入账。 请思考:是否补税?是否罚款?

:国税发[1997]191号:免税年度查补税款,不补税。减半年度,查补税款,按减半补税。 征管法第86条:超过五年不再处罚

2、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暂估结转固定资产,并从次月起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后,调整固定资产原价。

会计:不调整已提折旧,采取未来适用法,在剩余年限内继续计提折旧。

税法:财税[2004]215号:采取追溯调整法,即重新计算原所属年度折旧,涉及应补退税款的,按规定处理。

3、甲公司2007年度发生财产损失300万元,已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年终30个工作日报税务机关审批财产损失,由于证据不足,暂未获得审批,企业主动作纳税调增处理。直至2010年3月,方才取得税务审批,允许在税前扣除。请思考:如何处理? 答案:重新计算07年所得额,按规定办理退税或抵顶当期(2010年)应纳所得税。如果07年亏损,08年所得相应调整,并按规定办理退税等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国税函[2009]772号。

三、配比原则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所得额是必须扣除成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亏损后的差额。 征管法第35条:收入准确、成本不准确,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征收。

国税发[2008]30号:应纳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税率

查补税款=流失税款;不得“以补代罚”,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按规定处罚,但不得改变计算税款的方法。

1、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扣除的基数? :可以。

2、税务机关查增的会计利润,能否作为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数?

:可以。

3、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先弥补所属年度及以前年度亏损后,再计算补交税款?

:可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

3、某商贸企业采取账外经营(部分业务进销不入账)偷逃税款被查。请思考:查补账外收入,同时,账外的成本(能够提供合法凭据)能否扣除?账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没有超过180天能否认证抵扣? ——国税函[2005]763号

4、某混凝土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多万元。所有原材料均为个体运输户提供,均未取得发票,企业只记载收入和往来。无其他任何核算。申报税费时,根据估计数编写财务报告。

四、 客观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允许按规定扣除。

“实际发生”是指各项经济交易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真实的经济交易必须取得合法的凭据(证据),即原始凭证。包括经济合同、汇款单据、入库单、个人身份证复件、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律师调解书、评估报告等等,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发票的,还必须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8号)等文件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1、 合法凭据是指发票吗? 合法的凭据≠发票。

第一, 合法的凭据范围大于发票; 第二, 并非所有支出都需要发票。

2、 哪些支出必须取得发票?哪些支出不需取得发票?

(1)向国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凡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税范围(无论征税,还是免税),都必须取得发票。反之不需要发票。

(2)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组织支付的款项,开具财政票据。

(3)向国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应取得收款收据。

常见不需要发票的例子:

向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工伤赔偿、法定补偿金;不构成价外费用的违约金;房地产企业向居民支付的遮光费;捐赠支出;土地出让金;税费;统借统还利息支出;股权(股票)受让款;接受投资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以合并、分立方式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等等。

请思考:向职工个人支付的集资利息是否取得发票?

企业购买旧设备?

农民个人将自已种植的树木转让给本公司?

3、 发票开具时间和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甲公司(债务人)向上海乙公司(债权人)借款1000万元,时间三年,年利率6%,合同约定,在第三年末一次性还本付息1180万元。请思考:发票应当何时何地开具?

发票开具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实际收到利息与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日期孰先原则确定。本例,在第三年末一次性开具。

请思考:甲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列支的利息既没有支付,也没有发票,能否扣除?

发票开具地点:营业税纳税地点——上海。

4、 发票开具的金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还是流转税计税依据?

旅游公司的营业额是指旅游公司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为旅游者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门票等成本。

外购不动产再转让,按照售价扣除买价后的差额,作为营业额。

开票的金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即应收价款。

5、 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如何纳税调整?以后取得补开发票,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满之前,纳税年度允许扣除的金额,应当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的,必须作纳税调增处理。汇缴期满的当年或以后年度又取得补开发票的,不得直接调减收到发票年度的所得,而应当采取追溯调整办法,重新计算原所属年度的扣除额、所得额、所得税,涉及应退税款,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退税,或者抵顶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税法要求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必须取得发票,目的是加强上游企业税收的管理,如果上游企业不开发票,有可能隐瞒收入,偷逃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应取得未取得发票,调增所得。取得补开发票,再追溯调整。

该项纳税调整,既不是永久性差异,也不是时间性差异,不会产生递延税款。企业应作备查登记。

以后取得发票,涉及应退税款的,作: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凭证:发票、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料。 应退税款抵本年应纳税额的,在预缴本年所得税时,作为本年已交数填写。

第二,应取得未取得发票,是指应当在本年度开具的发票(注意开票时间)。

第三,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如果是已经扣除的金额,才需纳税调整,反之,也不作纳税调整。

例如,在建工程(合同约定:先支付定金,再按照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按规定,收到定金、合同约定的应收工程款日期开具发票)成本中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金额,由于没有计提折旧,因此也不用作纳税调整。

第四,为什么要追溯调整,而不能简化处理,直接调减收到发票年度的所得?

:这是权责发生制(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要求,也是反避税要求。如企业不得将免税期间的发票,在应税期间调减所得。

第五,依据征管法第51条:缴纳税款之后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因此追溯年度三年。超过税款所属期三年,一律不再退还。

第六,发票截止日是12月31日,还是次年5月31日?

:5月31日。

6、 未取得发票,应当调增未调增处理,被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应当如何处理(直接调增所得?还是要求补开发票?)补税后又取得补开的发票怎么办?

: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下发之前取得补开发票的,不作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 发票开具不规范(瑕疵)怎么办?

五、税法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用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投资性物业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会计上不提折旧,计算所得税时是否允许调减折旧?

:允许调减折旧。

固定资产(房屋)会计上选择按30年计提折旧。计算所得税时,纳税人可以选择按20年折旧,前20年调减,后10年调增。第一年税法折旧年限一旦选择,不得改变(即使会计估计变更)。

注意:有些收入、成本的确认,税法没有规定的,视同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国税函[2010]148号)。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因汇率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

六、合理性原则

第一,凡税法规定了具体扣除比例的,从其规定;凡没有明确扣除比例的,则全额扣除。前提是与生产经营有关。

第二,各项支出应当符合经营常规,对不符合经营常规的支出,税务机关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调查。

七、准确性

允许扣除的金额必须准确,不得估计。 (1)除税法明确允许扣除的准备(如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外,未明确的准备一律不得扣除。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均不得扣除。

(2)除税法特别规定外,预计负债不得扣除(因为还没有实际发生,则金额是估计的)。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定的项目、计提基数、计提比例),计提的专用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可以扣除。——特别规定。

第四讲 增值税政策解析与操作

一、 征税范围

难点: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 外购货物对外销售,并提供建筑业、服务业劳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例:甲企业外购设备销售给乙企业,甲企业筹划在合同中划分为设备价款和技术服务价款,然后将技术服务费开具营业税发票,缴纳营业税。

请思考:此方案,行否? :不行。

必须由另一家关联的企业与客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果能够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税法允许征税,其中,货款缴纳增值税,施工费缴纳营业税。

为了规避定价的合理性,纳税人通常在异地成立安装公司。

2、 财税[1999]273号: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手续:将省科技厅技术认定书报税务机关备案(国税函[2004]825号)。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如果与技术转让费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另开发票的,不得享受。

以设备为载体的技术转让,必须分别开票,设备价款缴纳增值税,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定价必须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

难点二:兼营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如果同时向一个客户提供属于混合销售业务。

特殊规定:国税发[1996]202号:宾馆、餐饮企业兼营增值税业务,除非另成立分公司,否则一律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二、 征收方式

(一) 销项-进项

(二) 简易征收办法 (1) 小规模纳税人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特定产品 (3) 销售08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的旧设备

(4) 旧货经营(指购进旧货再出售)单位经营旧货 注意:

第一, 自然人销售货物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 第二, 不经营发生增值税业务的企业,即使销售额达到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

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多余的钢材

第三, 即使是个体户,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也必须办理。化整为零,可以有效解决标准问题。

第四, 小规模划转为一般纳税人,期末存货最好为零(提前销售或退货)。

第五,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是不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运输费用应则小规模纳税人承担。 一般纳税人收回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增值税。运输公司将发票抬头开给小规模纳税人。

(2) 成立培训(考试)、营销策划公司,采取“二对一”模式,可以分解为增值税收入和营业税收入。

三、 计税依据

(一) 销项税

1、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 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2) 终止交易,销售方收到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3) 销售方收到的货款延期利息,属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17%(或13%),如果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可以应收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从而利息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不过,如果是关联方就不用这样操作了。 (4) 销项税的筹划:

第一, 通过税收优惠筹划。例如生产农机是缴纳13%,财税[2001]113号:批发、零售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成立农机销售公司,由生产企业销售给农机销售公司再销售给客户,可以节省一道增值税。

第二, 通过成立关联公司将某些服务,由混合销售全部缴纳增值税,转化为营业税。注意客户的性质。

第三, 销售方发生的咨询费、运费、指导服务费、安装费等成本费用(营业税发票),如果能否客户承担,可以减轻税负。

2、 视同销售业务

凡所有权转移,均需视同销售。

自产产品如果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也需视同销售。(如自产钢材用于本企业建厂房)。

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买一赠

一、买五送

一、捆绑销售不属于无偿赠送。注意操作方法。

案例:“好立方” 董事长:陈建华 主业:食品包装

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几家包装厂,年销售总额20余亿元。

2年前,第二创新——新品牌“好立方”——连锁超市。

特色:超市是可移动的——废旧集装箱改装

地点:不在城、镇,而在村!

问题:

解决方案:

(二) 进项税

1. 所有外购的货物(包括工程物资、礼品)都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实际领用时,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再计算进项转出。

2. 存货发生了非常损失需转出进项税。 实施细则第16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货丢失、被盗、以及变质失效损失。

(1) 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再转出进项税。

(2) 生产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无需转出进项税。 (3) 运输过程中产品变质、损坏,属于管理不善,需转出进项税。

(4) 食品、保健品、药品因为供过于求,超过保质期,而报废,不属于非常损失。

(5) 商品减值(跌价),应当提取减值准备,不属于非常损失。

(6) 超市每月都会盘盈、盘亏,通常是商品串号,属于会计差错,应当盈亏相抵,然后作为损失,并转出。 (7) 原材料损失,通常不考虑原材料成本中的运费7%、人工等,直接转出进项税17%。对于农产品需换算,应转出=原材料/(1-13%)*13%。

产成品发生非常损失,应转出外购部分的进项税。

应转出=产成品成本*物耗率*综合扣除率

物耗率=(产成品成本-人员工资等)/产成品成本*100% 综合扣除率=(原材料1*税率1+原材料2*税率2。。)/(原材料1+原材料2+。。。)

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原材料成本300万元,税率17%。残值含税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计算应转出?

应转出=损失额*税率=[300-25/(1+17%)/(1+10%)]*17%

3、兼营征免税产品、营业税收入,对征免税、营业税业务共同耗用的外购项目,其进项税划分不清,按照比例计算转出。

操作技巧:。。。。

思考题:原材料用于产品研发:

(1)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 不视同销售,但需转出进项税 (3) 既不视同销售,也不转出进项税 答案:(3)

思考题:公司将产品发放给员工: (1)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2) 转出进项税

(3) 既不视同销售,也不转出进项税

答案:(1)。注意:如果原材料用于发放给职工,进项税转出。

思考题:公司将生产的饮料用于本单位招待客人:

(4)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5) 转出进项税

(6) 既不视同销售,也不转出进项税

答案:自产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如果是外购,则进项税不得抵扣。

思考题:公司将生产的饮料用于赠送给本单位客人: (7)

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8) 转出进项税

(9) 既不视同销售,也不转出进项税

答案:外购或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

思考题:发动机生产厂家将产品用作本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是否视同销售?

:否。

思考题:钢材生产厂家,将产品用于本公司建造办公楼,是否视同销售?

:是

思考题:

甲公司有A、B两种产品,均对外销售。其中,A产品继续加工成为B产品,且B产品免征增值税。 A直接对外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A用于连续生产免税B,是视同销售,还是转出外购原材料、水电等进项税? 答案:转出。

筹划:

四、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总公司将产品划拨到分公司用于销售,总公司、分公司分别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划拨到分公司的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的?

(1) 按照具体结算方式判断 (2) 发货的当天 答案:(2)。

第五讲 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 年薪60万元。

每月发放5万元,税率30%。 改为:

每月发3万元,一次性奖金24万元 36万元税率为25%,24万元税率为20%。

二、 劳务报酬

三、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纳税成本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经济新常态下,各类型企业的成本管控压力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中也要对各项成本予以更为有效的管控。在企业的各项成本中,税务成本是基本构成,规模越大的企业往往税务负担越重。综合运用文献综述法等方法进行调查、分析可以發现,纳税筹划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应用空间广阔,应用价值明显。但纳税筹划实际应用上的系统性和复杂性较高,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和作用下,纳税筹划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将具体分析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应用状况,并提出更为有效的应用策略。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财务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1.32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备受关注,一部分企业也在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尝试,并将纳税筹划作为了提升财务管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通过对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应用状况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纳税筹划的进行,还是纳税筹划价值的凸显都不简单,多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反而容易导致一些具体的纳税筹划问题产生。大部分企业无法较好进行纳税筹划,为此,探寻出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十分必要和重要。

1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概述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越来越多企业积极进行纳税筹划的直接原因[1]。一方面,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能够直接提升财务管理创新性,丰富财务管理内涵,税务工作开展上进行的直接调整更加有助于财务管理有效性的提升。另一方面,纳税筹划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发现主要的税务负担来源,有效的纳税筹划也能帮助企业压缩税务成本,从而缓解成本管理与财务管理上的压力。这表明,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纳税筹划时,纳税筹划价值的充分凸显需要成为一个基本目标。但也要清醒的看到,纳税筹划的现实难度较高,且对财务人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诸如缺乏纳税筹划经验等因素的影响下,纳税筹划进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具体问题。对于众多企业,特别是企业内财务人员而言,如何在财务管理中应用好纳税筹划也值得深思。

2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现状分析

2.1  纳税筹划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纳税筹划理论已经十分成熟,但很多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极为薄弱,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内,纳税筹划意识明显不足,这也使纳税筹划很难在财务管理中得到有效应用[2]。企业财务工作与税务工作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税务工作隶属于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中。企业核心管理层缺乏纳税筹划意识时,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应用环境也相对较差。也有一部分企业给予了纳税筹划一定关注,并在财务管理中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尝试,但断断续续的进行纳税筹划并未给予纳税筹划实际有效性提升提供足够帮助与支持。这一情形下,由于思想意识上的不重视,认识上的深入,相应的纳税筹划也并未得到系统规划。久而久之,纳税筹划状况自然较差,无法取得较好的纳税成本管控成效时,一部分企业的纳税筹划积极性也会进一步降低。

2.2  纳税筹划的全面性不足

在很多企业的纳税筹划中,纳税筹划的全面性明显不足,这也导致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状况并不良好,除了应用深度无法进一步增加外,应用价值也难以充分发挥出来。绝大多数企业持续经营发展中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也有一部分企业由于业务上的特殊性需要缴纳印花税、教育附加税等。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成为了大多数企业主要的税务负担来源,结合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成为了一般选择。但很多企业往往单纯的结合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并未从自身实际出发,联系不同税种进行不同形式的纳税筹划。因此,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带有明显局限性,虽然相应努力也为税负负担的缓解提供了一定帮助,但依然难以掩盖纳税筹划局限性明显的问题。长此以往发展下去,企业很难构建出完善的纳税筹划体系,财务管理下的纳税筹划应用状况自然较差。

2.3  对系列政策的应用缺乏灵活性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存在着相应政策应用的灵活性不足这一问题,这也明显削弱了纳税筹划的实际有效性。从纳税筹划的基本形式上看,政策性筹划是一种十分基本的纳税筹划形式,基于税收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成为了基本选择。但从实际上看,很多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并未系统的研读企业业务相关,所属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也并未进行系统研读。因此,政策性的纳税筹划中,相应政策应用上的不到位,灵活性不足自然成为了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那些明显缺乏纳税筹划经验的企业而言,一旦政策性筹划这种纳税筹划无法得到最为充分的利用,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自然会十分被动。更为严重的是,对相应政策法规的错误理解甚至会导致纳税筹划风险的产生。

2.4  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缺失

无论是财务管理框架下的税务工作开展,还是纳税筹划的进行都带有一定风险性,特别是纳税筹划中涉及到对一些政策予以具体利用时,不当的纳税筹划以及过度进行纳税筹划都会大为提升纳税筹划的风险性[3]。风险本身无法被完全消除,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防范也成为了具体选择。但现阶段,很多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并不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同时也并未确立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财务与税务人员在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中并不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财务部门更加没有定期进行纳税筹划风险因素的排查,抑或相应风险的管理。因此,在一些中小型企业内,纳税筹划的风险性实际上处于较高水平,且一旦相应的纳税筹划风险产生,这部分企业通常无法及时解决相应风险。这表明,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缺失也是纳税筹划风险中的一个具体问题。

3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的具体策略

3.1  强化纳税筹划制度建设

为了更为规范、系统的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纳税筹划,企业需要强化纳税筹划制度建设,借此创设出更为良好的纳税筹划环境,为各个层面与各个时期纳税筹划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多帮助与支持。例如,某集团企业内一直高度关注制度建设事宜,企业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纳税筹划经验。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集团企业具体分析了财务管理下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事宜,并制定了具体的纳税筹划制度。在相应制度中,纳税筹划权责关系,纳税筹划内容,纳税筹划重点,纳税筹划原则等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相应制度的及时确立与有效实施下,集团企业内纳税筹划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近几年,该集团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不断提升,一些纳税筹划努力也转化为了较好的纳税筹划成效。因此,其它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纳税筹划时也要将制度建设作为一个基础,从而更为规范的进行纳税筹划。

3.2  结合税务负担提升纳税筹划全面性

结合税务负担提升纳税筹划全面性也较为重要,这也是提升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应用价值的重要途径。单纯的结合某一个税种进行纳税筹划会导致纳税筹划的局限性过于明显,在一些大型企业内,每年需要结合多项税种缴纳税款,而结合税务负担的不同,针对性进行纳税筹划,并持续提升纳税筹划的全面性自然十分重要。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围绕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员工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同时,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税种对应税款规模的大小,明确出纳税筹划中的主次。除了结合主要税种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外,企业更加要关注于一般税种相关的纳税筹划。通过预先进行纳税筹划规划的方式,争取构建出一个相对全面、稳定的纳税筹划体系。

3.3  灵活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性筹划是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基本形式,为此,企业需要灵活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借此提升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实际有效性[4]。具体来说,企业可以结合相应政策对部分业务进行剥离,通过成立新公司的方式,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借此按照更低的税率缴纳相应税款。也有一部分地区为了快速招商引资,往往会出现一些降税或免税政策,大型企业应当对此类政策保持更好的敏感性,通过转移部分业务的方式,对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予以具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實施难以被精准预测,因此,企业内财务人员,特别是分管税务工作的财务人员应当对企业相关,企业所属行业相关,所在地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充分研读,并进行更为灵活、系统的运用。

3.4  构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

构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较为可取,这是确保企业能够常态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途径。例如,企业可以将内部审计作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中的重要途径,将审计小组作为纳税筹划风险排查中的主体。与此同时,纳税筹划风险因素的排查频率、排查形式等也应当确立下来,这一情形下,相应风险规避机制的较好构建、运转也能大为弱化纳税筹划中的实际风险性。由于不同企业的规模不同,纳税筹划中的实际状况与需求并不相同,在相应风险规避机制的构建中,核心管理层也需要对财务管理状况,纳税筹划状况,以往的纳税筹划状况进行系统分析、掌握,从企业实际出发进行纳税筹划,构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也应当成为一个基本原则。

4  结语

各类型企业思想意识层面要给予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应用事宜更多关注,并积极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尝试。值得注意的是,动态的纳税筹划进程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产生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为此,企业需要站在财务管理视角下,定期进行纳税筹划状况的审视、分析,及时发现相应问题的同时,解决好相应问题,将系列问题解决的过程作为纳税筹划有效性不断提升的过程。伴随着纳税筹划经验的不断积累,企业自然可以在财务管理框架下更好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张晓慧.现代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运用研究[J].中国商论,2018(21):63-64.

[2]张诗琪.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价值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5):57-58.

[3]何炎.新税收政策下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7):88-89.

[4]钟怡.税收筹划在电力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纳税,2020(23):64-65.

纳税成本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实现纳税遵从是税收征管的理想境界。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学者就纳税遵从的含义和类别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介绍了我国税法中关于增值税免税的规定并设计了一个应用案例,进而分析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免税必然产生纳税遵从行为,而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免税的选择导致的可能是纳税遵从行为也可能是纳税不遵从行为。最后,本文讨论了免税“悖论”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纳税遵从 增值税免税 关联

近年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纳税遵从成为了征纳双方共同关注的话题。例如山东省西部某市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大厅门口张贴了“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标语。可见,纳税遵从成为了税收征管的理想境界。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给很多纳税人带来了困惑,对纳税遵从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就增值税纳税人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开展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的含义与类别

按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将纳税行为分为纳税遵从行为和纳税不遵从行为。

纳税遵从行为(有时称为纳税人遵从行为)和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含义与类别是从西方税收理论中引进我国的,比较规范和正式地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并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西方税收理论》一书中。我国国内的研究者大都以该理论为蓝本进行了扩展研究,其中刘剑文和朱青二位教授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

刘剑文(2003)认为:纳税人遵从是指纳税人的实际涉税活动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强调纳税人的行为客观上符合法律,而不论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如何。诸如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完成纳税申报、过多申报或过少申报都属于纳税人不遵从,无论是出于故意、粗心还是不了解信息等原因。

朱青(2008)认为: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在适当的时间填写所要求填写的申报表,表中的应纳税额按照适用于填表时的税法、规定或法院的裁决填写,从而做到诚信纳税的行为可以视为纳税遵从。和纳税遵从行为相对应,一切不符合税收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行为均是纳税不遵从行为。

刘剑文和朱青二位教授都赞同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认为:纳税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自我服务性遵从、习惯性遵从、忠诚性遵从、社会性遵从、代理性遵从、懒惰性遵从八类;纳税不遵从分为程序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懒惰性不遵从、自私性不遵从、象征性不遵从、社会性不遵从、经纪人不遵从(也被称为代理性不遵从)、习惯性不遵从八类。除了上述分类方法,也有学者采用其他分类方法。例如我国学者马国强(2000)把纳税不遵从行为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情感性不遵从三类。

总结国内外的观点,可以发现人们对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所做的定义和分类在形式表述上大同小异,在内容实质上基本相同。大家达成了以下共识:纳税遵从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凡是不符合此核心要求的纳税行为就是纳税不遵从行为。

二、我国的增值税法规中有关免税的规定及应用举例

(一)相关规定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增值税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2008年11月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试点,2013年部分行业的“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目前“营改增”的范围正逐步扩大。相关法规中大量涉及到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免税问题,现仅举如下几个和本文有密切联系的例子。

增值税暂行条例一直规定:销售、提供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7]127号文件首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自2007年10月1日起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材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标准的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时应当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把纳税人放弃免税的规定修改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后发布的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的财税[2013]37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都延续了上述规定。

(二)举例说明

[案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的有机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这些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每吨有机化肥的对外售价均为2 500元,每吨有机化肥的生产成本为1 755元,这1 755元中包含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户中转入的255元(因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而导致的原材料被购进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企业生产有机化肥所用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初该企业的管理层讨论了是否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有关资料如下:假设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为了不影响销售量,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有机化肥的含税售价仍为2 500元/吨;又由于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后购买方能够取得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所以把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有机化肥的价格提高为不含税售价2 500元/吨。以销售总量为100吨为例,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多少时,和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相比,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将对该企业不利?

[解答]设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为x吨,则对其他化工企业的销售量为(100-x)吨。为了便于解答和易于理解,以如下的相关会计分录作为辅助的分析工具并且不考虑除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1.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1吨原材料:

借:原材料 1 755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 755

(2)把购入的1吨原材料转入生产:

借:生产成本 1 755

贷:原材料 1 755

(3)向农业生产者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收入 2 500

向其他化工企业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收入 2 500

(4)结转1吨有机化肥的销售成本(不考虑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755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1 755

2.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抵扣采购原材料等负担的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1吨原材料:

借:原材料 1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 755

(2)把购入的1吨原材料转入生产:

借:生产成本 1 500

贷:原材料 1 500

(3)向农业生产者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收入

[2 500÷(1+13%)]2 212.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500÷(1+13%)×13%]287.61

向其他化工企业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收入 2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500×13%)325

(4)结转1吨有机化肥的销售成本(不考虑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500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1 500

评价不同的纳税方案时,可以使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以取其各自合理之处。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从价计征并实行税款抵扣机制,所以,增值税税额的增加往往伴随着收入的增加,从而应纳增值税税款的增加往往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获得的可支配的经济利益减少,所以,应交增值税额这个指标往往不能反映出纳税方案对纳税人的总体影响,因而应当使用具有综合衡量功能的评价指标。本着能够说明问题并且简化的原则,本例使用销售毛利润作为评价指标。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润:

R1=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500x+2 500(100-x)]-1 755×[x+(100-x)]=74 500(元)

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润:

R2=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500÷(1+13%)x+2 500(100-x)]-[1 500x+1 500(100-x)]=100 000-287.61x

当R1>R2时,获得的销售毛利润相对减少,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此时有:

74 500>100 000-287.61x并且0≤x≤100,解得88.66

所以,如果采用销售毛利润作为决策评价指标,且销售总量为100吨时,则当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88.66吨时放弃增值税免税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反之亦然。

三、纳税人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对纳税遵从的影响

从上述举例可知: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却会加重其税收负担。导致此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层层抵扣制度,一般纳税人在某一环节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就意味着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在此环节丧失了抵扣权,必须负担此前所有流转环节已由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款。选择增值税免税能否减轻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该一般纳税人在整个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流转链条中所处的位置,购买方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购买方是否属于“高征低扣”的情况,等等。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所以选择增值税免税一定会减轻其税收负担,从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一定是纳税遵从行为,因为这种纳税行为符合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

既然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的结果是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也可能加重其税收负担,那么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所导致的后果是纳税遵从还是纳税不遵从?对纳税遵从度、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征管效果产生了什么影响?必须从以下方面来回答这些疑问。

(一)免税的性质是什么?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什么?

经过广泛考查,张学博(2012)指出: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收优惠方式。王霞(2012)指出:免税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的形式,是税收优惠的种类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自2015年8月1日起取代上述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历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都把免税作为各个税种的优惠措施之一。例如2015年度的教材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节中写到:“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由上述观点可见,我国的官方和民间都对以上观点达成了共识: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欲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于纳税人通过免税获得了实惠和好处,所以免税在性质上就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二)构成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的核心要件是什么?

如前所述,国内外学者达成了以下共识:纳税遵从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凡是不符合此核心要求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纳税不遵从行为。本文认为,上述核心要求规定了纳税遵从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的要件:在形式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形式上合法,例如符合征税的形式要件;在实质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例如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凡是不同时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件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纳税不遵从行为。

基于以上两个回答,结合上文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选择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所导致的后果是纳税遵从还是纳税不遵从。如下表所示:

A:我国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即:如果享受免税待遇,则税收负担减轻;如果不享受免税待遇,则税收负担加重)。

B: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允许放弃增值税免税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即:如果放弃增值税免税,则增值税税收负担减轻)。

四、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一个“悖论”: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欲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在一些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却会加重自身的税收负担,导致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而在一些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却会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导致纳税遵从行为的发生。这是对传统的、主流的、普遍的观点的挑战和颠覆。这种“悖论”的成因有以下两个:一是税法适用原则之一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增值税领域的应用;二是增值税计征制度的设计。这种“悖论”产生的消极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导致纳税人困惑。税收和税法具有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属于专业阶层的专有知识,一般民众很难确切理解和掌握,只能了解一些税法常识(例如免税的后果就是减轻税收负担),并据以安排自己的应税行为(例如选择免税)。这种情况在现阶段的中国尤其明显。假如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后经过一段时期却发现自己的税收负担实际上加重了,则必然疑惑:免税究竟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是为了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二,导致纳税人质疑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机关的权威和诚信。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上的非对等的金钱给付,是公权力对纳税人的私人财产的强制掠夺,趋利避害和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人的天性,所以纳税人一般不乐意纳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一段时期之后自觉发现或经由他人指出而发现免税反而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则必然认为国家采取愚民的手段获得了税收收入,进而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机关的权威和诚信产生质疑。第三,上述两点消极影响的进一步后果就是导致税收征纳关系趋于紧张,税收征管的质量低、效果差。

为化解上述消极影响,采取以下应对措施是必要的:第一,积极开展税收理论创新。要拓展免税的含义和后果,应当在理论上明确指出:事物的存在皆依存于所处的条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免税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在另一些条件下免税则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二,从国家层面,税收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都应当增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力度。例如采取多种方式详细地解释税法,帮助纳税人避免无知性纳税不遵从(是指因税法复杂或意义不明导致纳税人不了解而发生利益受损和纳税错误)。第三,积极培育和支持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发展,营造代理性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人的帮助从而实现纳税遵从)的氛围。第四,纳税人要积极学习税法知识,克服懒惰性纳税不遵从。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征管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朱青.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3]张学博.减免税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4]王霞.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盖地.税务会计理论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纳税成本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的组成部分,并在税收征管中居核心地位。要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必须加快纳税评估机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法制建设的配套改革。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定位;配套改革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管理行为。可见,纳税评估是一种介乎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活动,它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一起,共同构成税收征管体系,并在税收征管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

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其工作主要涉及案头评估、税务约谈和评估处理。分析工具一般采用“人机”结合,评估主要是根据事先掌握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人工逻辑分析进行,税务约谈主要是引证或搞清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它强调事前涉税信息的充分、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技能的过硬。因此,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涉及各种税源管理及其纷繁复杂的纳税人管理事宜,在业务上相对单一和专业,除在评估中采用税务约谈和落实纳税评估处理结果外,评估员一般必须直接与纳税人接触。

(二)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属于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账、询问、现场勘查、异地调查等方式,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问题;税务稽查可以涉及纳税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稽查期一般视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而纳税评估是属于非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案头审计、约谈纳税人等方式进行;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申报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评估期限一般在下一个申报期来临前结束。案头审计主要是根据评估部门预先设计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等,运用计算机对纳税申报涉及的各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的疑点通过人工分析和约谈纳税人等方式予以解释。在评估中,评估员一般不应进行实地检查和查看纳税人的账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通过约谈仍未能解释清楚的,应转入税务稽查环节,由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不赋予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权是有道理的。一是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纳税人当期申报的数据与预警值是否相符,申报资料的各项指标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在评估中,评估员若发现申报数据及其资料出现较大差异,其责任是约谈纳税人并要求其作出解释或举证,以消除疑点。疑点若不能消除,则可判定纳税申报存在问题,进一步查核则是稽查部门的事情。其二,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允许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介入过深的调查。因为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下一申报期开始前就要结束,如果允许其对案件审计中发现的疑点实地调查,将耗用较多的评估资源。由于纳税评估期限较短,因此,即使允许实地调查,在短期内也难以发现问题,而在匆忙之中作出调查结论,恐怕也是有问题的。其三,允许纳税评估介入实地调查容易与税务稽查相混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行纳税检查时,具有“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职权。如果纳税评估也允许介入实地调查,就行使了纳税检查的职权,使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某些职权上存在混淆。明确规定纳税评估不介入实地调查,可以使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职权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

(三)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地位

税收征管的基本目标在于贯彻税收法律政策,确保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地入库。税务管理涉及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各方面构筑有效的征管平台,并通过执行一系列的征管制度以规范纳税人行为;而税务稽查则通过事后检查来判断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追缴流失的税收。可以这样说,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分别通过柔性与刚性的方式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但这一柔一刚怎样才能有效地结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仍缺乏联结点,纳税评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纳税评估使税务管理柔中带刚,使税务稽查刚中带柔,从而使税款征收更有保障。

1 由于纳税评估是在申报后立即展开,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因而能够有效地消除纳税人对申报不实的侥幸心理,改善了税务管理过于柔弱的一面,也给纳税人依法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虚假申报构成一定的震慑力。

2 纳税评估的目标定位决定其具有服务的功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像税务稽查那样强调处罚,而是更加注重帮助纳税人识错、纠错,提高其正确纳税的能力。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案源,有利于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当然,硬性地把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前置的做法并不可取。这是因为,一是由于纳税评估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发现所有的涉税问题,即使是纳税评估通过的纳税户也不一定就没有问题;二是所谓前置是指没有通过纳税评估不得进人税务稽查阶段,因此,建立前置程序将限制税务稽查的选案权,并打乱税务稽查的具体计划。然而,不管怎样,纳税评估对于推动税务稽查走向科学化、高效化的作用是不可置疑的。

可见,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的核心地位,可以使征管体系更加严谨,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细化程度更高,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功能更加凸显。而一旦把纳税评估的核心地位确立下来,我国的征管模式也将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弱化管理的状况必将得到根本的改变。

二、纳税评估的配套改革

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其中,纳税评估机构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机构设置

纳税评估的专业性与基础性特点,决定了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在相对独立和稳定的环境下开展。建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明确纳税评估的职责,配备高素质的评估队伍,完善对评估人员的激励机制,是推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在国外,大凡纳税评估搞得较好的,无不与之有关。例如,新加坡成立了独立的评税部门,并分别设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定明确,各司其职。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则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德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局也下设了税务审计局。而澳大利亚的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是分设的。相比之下,我国的纳税评估,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

配备都相差甚远。一是除个别地方外,基本都没有设置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个别地方是由税务稽查员兼办的。二是纳税评估的职责不明,特别是与税务稽查的界线更是含糊不清。三是缺乏适应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的高素质的评估队伍,难以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四是纳税评估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因此,要推动我国纳税评估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1 尽快成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设置的纳税评估机构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测算、确定相关指标的峰值和预警值。(2)负责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3)实施案头评估,对案头评估中出现的疑点,约谈纳税人,对评估结论作出相应处理,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4)帮助纳税人正确处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关的税法教育和纳税指导。(5)在法定时间内向稽查部门移交有重大违法嫌疑的案件。(6)建立纳税评估信息体系,不断开发信息来源渠道。(7)维护纳税评估资料数据,实施纳税评估档案管理。(8)把纳税评估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可在纳税评估机构内划分五个部门(或岗位,下同),分别从事五种不同的评估业务。(1)专门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制定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税种的特点及其影响申报质量的相关因素,设计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搜集相关的涉税信息及其经济信息,运用经济分析学、计量经济学等原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经验数据,测算、修改、确定相关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和峰值,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2)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对象筛选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运用计算机和人工方式对纳税申报期内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把初步评估发现的问题户转交纳税评估分析处理部门处理。初步评估的面应逐步从重点户向所有纳税户过渡,使初步评估的对象覆盖到所有的纳税户。该部门应积极参与纳税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不断改进纳税评估手段。(3)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分析与税务约谈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筛选部门转来的有问题的申报进行案头分析评估,对疑点作出解释;约谈纳税人,搞清申报疑点;对纳税人解释相关的税收政策;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并把案卷移交纳税评估处理部门处理。(4)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纳税评估分析部门转来的材料制作处理结论:对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的,制作“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结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已被确认的申报问题,制作“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并交由纳税人,由其对已申报的税额自主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仍不能搞清的,制作“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转交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作出相关的纳税调整,或调整不理想的,制作“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交税务稽查部门。(5)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落实和归档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把“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文书送达纳税人,跟踪纳税人是否按处理建议对已申报的税额作出更正,并把纳税人更正纳税申报的情况及时向纳税评估机构报告以及向税务管理部门通报;把“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达税务稽查部门,并向其提请对相关纳税人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建议。把纳税评估机构分成五个部门(或岗位),既符合纳税评估的专业化要求和评估权的相互制衡,也有利于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的推行。

2 配备业务素质高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评估队伍。纳税评估的性质要求评估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的人员要求更高。因此,不改变当前我国纳税评估队伍的状况,纳税评估工作将难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纳税评估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建议从下列几个方面予以改善:(1)增加评估员编制。根据评估机构设置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评估人员,确保纳税评估工作能够有效运行。随着纳税评估核心地位的确立,税务人员的配置应更多地向评估员方面倾斜。(2)实行评估员定级制。把评估员划分为高级评估员、中级评估员和初级评估员,实行不同的待遇。实行评估员定级制,将有利于激发评估员自觉学习、自我完善的积极性,对促进评估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员的评级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进行。(3)加强对评估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技能,以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4)建立奖惩严格的机制。对在评估工作中成绩突出,能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对评估工作不努力,工作马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律责任

纳税评估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评估所属期存在纳税问题,则该涉税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是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被评估的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是否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评估部门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

1 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通常有两种情况:(1)被纳税评估部门认定为暂无异议,而事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由于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评估指标实施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在信息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人存在的涉税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是在所难免的。因此,纳税评估没有发现的涉税问题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虽然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2条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规定,已把纳税评估可能引起的麻烦降至最低,但为了避免纳税人对纳税评估责任的误解,征管制度还是应该明确规定,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属于纳税人原因的,由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2)纳税人根据纳税评估部门发出“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对相关纳税事项作出调整、更正,但事后被稽查部门认定为错误的。如果该错误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可以追征,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更不能罚款;如果该错误并非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应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划清,并按征管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确认这一法律责任,将给纳税评估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纳税评估部门建议纳税人调整、更正相关的纳税处理方式,应以文书形式下达,事后税务稽查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纳税人应负举证责任,说明其涉税处理是在税务机关建议下进行的。

2 纳税评估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不少实施纳税评估的国家或地区,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大多采取较宽容的态度,即对确实因为税收无知造成申报错误或情节较轻且初犯,并能积极补税的,一般都免予行政处罚。我国现行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18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的规定,便含有对此种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之意。但对需要进一步到市场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并因此发现有关的涉税问题,“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也就是说,对纳税评估中认定的某些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应该说,对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采用有区别的处理方式是可取的,它给纳税人提供了纠错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纳税评估的服务功能。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这些规定,仍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现行征管法仅对“因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缴税款予以免责,而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因“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也给予了免责,便超出了征管法的免责范围。因此,为使我国纳税评估能在法治基础上健康发展,应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规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明确纳税评估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建议对确因税收无知造成申报错误或情节较轻且初犯,并能积极补税的给予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而对涉税问题情节较严重以及非初犯者,应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处罚的起点及其力度可考虑轻点,例如对偷税行为可处以所偷税款0.1-1倍的罚款;但对恶意违法的,则必须按现行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3 纳税评估处罚权的界定。由于纳税评估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评估申报期内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客观地评定,并出具评估结果,因此,对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的具体行政处罚,应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作出,纳税评估部门不应拥有行政处罚权。这有利于理顺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责任,也有利于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我国《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这已明确规定了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是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纳税评估部门并不拥有行政处罚权。

责任编辑:上林

纳税成本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纳税服务是在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为满足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税收权利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涉税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快转变服务观念,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信息服务,提高权益保障服务水平,是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关键。

[关键词] 纳税服务;税收征管;优化服务;纳税遵从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23. 014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征纳双方依法行使征税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基础性工作。在“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中,纳税服务的终极目标在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最终实现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1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改革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税务部门要以全新的理念融入构建“服务型政府”之中,着力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收征纳和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1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职责的体现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来源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也就成了国家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而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要尽量减少应收与尽收的差距,纳税人还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熟知税收知识,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三是纳税成本最小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想方设法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这就是纳税服务最本质的意义。

1.2 优化纳税服务是当代国际税收管理的大战略

传统的税务行政以强制管理为中心,即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占主导地位,纳税人被动听从税务机关的行政命令和处分通知以实现纳税义务的遵从。这种行政理念与传统的核定征收方式以及申报核定方式相适应,纳税人的遵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执法强度和惩处的严厉性。当税务机关不堪行政重负而促使申报核定方式进一步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演进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传统的管理与服从、“警察与小偷”似的关系模式就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型征纳关系的建立成为必然。加拿大税务局在推出的“未来发展计划”(Future Directions)中,表示将着力打造“以顾客为中心的行政理念和文化”。荷兰将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念与方法融入税务行政管理,宣称其经营理念为“服务本位态度,目标群体方法,综合顾客管理和即时服务”,其基本价值观为“诚信、责任和谨慎”,其战略目标是以服务和帮助,保持和不断提高纳税人自愿遵从度。所有这些都表明服务行政已经成为现代税务行政的标志,建立友好、互信、协作的征纳关系成为每一个现代税务机关的核心任务。

1.3 优化纳税服务为加强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潮流,更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法定义务。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在日常征管实践中,一些纳税人的偷逃行为,往往是由于不知晓税收政策而导致的过失违法。虽然人们日常获取税收信息的途径有很多,但是互动性却很差,有的纳税人确实已经通过各类媒体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所了解,但却存在着主观臆想和偏颇的理解。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可以扩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解答的覆盖面,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税务机关可以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加强对那些故意违法的纳税人的管理,以净化征管环境,加强税收征管,实现纳税服务与加强管理间的良性循环。

1.4 优化纳税服务是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的必然要求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塑造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在世界追求和平与发展的今天,国际社会都把财经服务的优劣作为评价一国竞争力的四大要素(国内经济、国际贸易、政府政策、财经服务)之一。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服务无疑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税收工作目标的实现。事实上,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并不关心税务机关的内部流程,他们所看到的只是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及服务水平。通过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有利于全面提升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树立“始于纳税人所需、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塑造税务部门“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良好社会形象,铸就一支积极向上、和谐相处、协调配合、团结奋进的优秀税务干部队伍,自觉践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

2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全面促进征纳和谐,提高纳税遵从度

尽管近年来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纳税程序、税收信息、权益保障等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所以全国税务系统应本着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努力为纳税人、为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逐步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不断努力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全力营造公平、公开、方便、高效的纳税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积极引导纳税遵从。

2.1 转变服务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彻底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4个方面的转变。(1)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税收义务。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2)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淡化权力意识,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3)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将过去作为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对税务人员的基本行政行为规范,使纳税服务的内容制度化、规范化,并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和考核。

(4)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要从片面追求纳税服务形式的认识误区中解脱出来,不能只注重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而不管实际工作中服务措施的落实与否,服务效果的好与坏。必须通过持久和务实的工作,形成纳税服务长效发展机制。

2.2 优化纳税程序服务

纳税程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上提供的服务。纳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优化纳税程序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简化办税流程,规范办税程序,现阶段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规范办税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对实际操作中复杂的办税流程依法简化合并,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要对自行增加、重复累积的征管流程及时清理和规范,积极推广办税业务标准化作业。进一步规范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申领发票、代开发票、税收减免、涉税咨询等相关办税程序,简化流程,内部运作,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税源管理环节和税务稽查环节要统筹规划,合并调查和检查事项,避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要推行多种申报和缴税方式。建立以网上申报为主体,电话办税、邮递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推行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方式。

(3)要精简涉税资料。全面清理并取消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的涉税资料。积极推行无纸化办税。除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以外,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的表证单书一律由税务部门免费提供。

(4)大力推行办税服务厅 “一窗式”、“一站式”服务。通过实行办税服务厅一窗受理、一级核批,除必须报上级审批的业务外,所有涉税事宜全部推向前台,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最大限度地压缩管理层次,纳税人在综合窗口可以办理所有的涉税事宜,如果在一个窗口办理不了的,那么办税服务厅应该实行内部运转。从而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为纳税人遵从税法提供便利。

2.3 优化税收信息服务

税收信息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相关信息,使之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能力自觉、及时、完整地缴纳税款。税收信息包括税收法律信息、税收决策信息、税收业务信息和税务行政信息等。优化税收信息服务,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税法宣传。税法宣传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重要途径。一是要丰富宣传内容,注意加强税收征管操作性措施等程序法的宣传,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要开展分类宣传,区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按照不同需求,突出相应重点,分别提供个性化的税法宣传服务,不断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要创新宣传形式。坚持日常宣传和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相结合,坚持正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坚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等传统媒体与互联网、手机短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新兴媒体宣传相结合,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可不断拓展税法宣传“新阵地”。可尝试成立纳税人学校或定期开办纳税人辅导班,按照税务部门不同时期的热点工作,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分行业、分类型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辅导培训。

(2)强化纳税咨询。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辅导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一是集中咨询、统一咨询服务“出入口”。将原来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税费征收政策法规咨询、办税指引服务、发票信息查询等职能统一归集到12366服务热线。全市(或县)统一使用12366咨询服务号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声音发言,确保了咨询服务规范性和答复口径一致性。二是要拓展纳税咨询渠道。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电话、信函咨询以及现场咨询、网络在线咨询等多种咨询途径。建立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统一、权威、实用的解答。三是定期收集和了解不同规模和类型纳税人的需求,积极开展个性化的纳税咨询。对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纳税咨询题库以便于纳税人查阅参考。四是要规范纳税咨询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优化受理程序;定期开展咨询回复满意度调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纳税咨询的质量和效率。

2.4 提高权益保障服务水平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所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必须有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相关措施,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要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在制定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邀请纳税人参与,增强纳税人认同感,健全税企沟通机制,从“源头”上考虑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2)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法治税,规范执法,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税收环境就是对纳税人利益的最好保护。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利用网站、办税场所等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使纳税人知晓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3)要扎实做好税务法律救济工作。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税务行政争议;高度重视税务行政诉讼工作,认真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保证纳税人依法获得税务行政赔偿。依法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化解征纳矛盾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主要参考文献

[1]丁一.国外税收征管的最新趋势[J].税务研究,2008(2).

[2]刘京娟.纳税服务机制设计路径探讨[J].税务研究,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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