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转移论文范文

2024-01-30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缩小政府财力差距,确保各级政府工作稳定运行的重要推动力,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加速区域经济的稳定、协调 与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吉林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推进吉林省建设进程,本省要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更要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加以重视。

关键词:吉林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策建议

完整意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中央对省、省对市、市对县和乡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以及省与省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构成。目前,中央对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而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步履缓慢。由于地方政府层级多层化及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因此,改革和完善省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吉林省目前的转移支付形式主要有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原体制补助、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等形式。通过不断完善吉林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渐缩小地方各级政府财力差距,确保各级政府工作运转稳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从而促进吉林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以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中央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相对于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来说较为完善。现阶段,应逐渐建立中央对省级以下政府的直接转移支付,这样有利于防止资金被层层截留,使得基层政府得到的财力有限,导致基层财政困难。吉林省应大力推行“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改革试点,逐步取消市管县的财政体制,实行省级财政直管市、县级财政,市级财政只管市辖区,市、县级政府可以行政不同级但可以财政同级。中央政府应考虑越过省一级政府直接向市县级政府转移支付,即让接受中央直接转移支付的县乡政府及时足额得到中央对其的跨级转移支付资金,进而实现省级以下财政收支平衡,降低转移支付的行政成本,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了促进长吉图区域的发展,中央政府可以从吉林省与中央政府共享税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来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专门用于长吉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国际合作开发等重大项目的开发与实施。

中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直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应适度引入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补充。德国政府所实行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对经济的发展就取得了重大成效:一方面,横向转移支付促进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有利于平衡各地区的财力,使各地获得基本上均等的财力来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另一方面,多层次的调节制度提高了转移支付的透明度,还可以更迅速、简捷地划转和结算资金,省掉许多中间环节,执行起来简便易行,更有利于促进地区之间的团结合作。

目前,东北地区已经形成比较强劲的经济增长极区域,主要包括辽宁省以大连为中心的沿海经济带,以沈阳为中心的辽中城市群,黑龙江省的哈大齐经济带等地区。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经济一体化进程缓慢,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联动不紧密,使得吉林省缺乏足够的竞争力,经济实力与大连、沈阳、哈尔滨等城市相比还比较落后。因此,吉林省要加强东北地区的项目合作,加强技术创新,金融创新与人才交流,实现黑吉辽东北三省间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促进东北地区经济的联动。还要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经济区域在经济、技术、资金、人才等领域的互补合作,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引进先进技术,提升吉林省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合理划分省以下政府间财权与事权

中央十七届二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因此,吉林省应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合理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明确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处理好长春、吉林和图门之间以及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与省内其他地区之间的政府财政资金分配问题,确保财权和财力相一致,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三、科学构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一)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资金分配方法

在我省转移支付结构中,各大地区财力性转移支付比重最大,税收返还比重最小,税收返还虽然占比最小,但仍占有一定的比例,由于税收返还的性质是保障地方既得利益,它不具有均等化的作用,所以应逐渐取消税收返还,将其全部资金归入中央对吉林省的一般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具有平衡财政收入的作用,可以使公共产品的供给均等化,而专项转移支付则作为中央和省调控县乡经济发展、解决特殊情况的重要手段。因此,吉林省要建立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吉林省要不断扩大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特别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这样有利于稳定资金来源,缩小各地区财力差距。另一方面,吉林省要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由于各市县人口、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不相同,吉林省应根据各市县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科学测算各市县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不断调整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中选取的因素,合理确定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规模,进一步缩小市县间财力差距,缓解基层财政矛盾,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同时,积极研究按照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分配转移支付资金,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作为重点开发区域,应提高对长吉图的财政支出比重,不断建立和完善对长吉图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扶持政策。

(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提高市县财政的统筹能力

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的出台程序,将市县转移支付配套的总体负担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今后,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省里应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要求市县配套的政策。对属于省级事权的项目,由省政府全额负担,不再要求市县配套;对属于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配套政策;对属于市县事权的项目,为了鼓励市县推进工作,可逐步采取按地方绩效予以奖励或给予适当补助。财力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予以分配,力求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三)规范专项资金设置,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透明性

规范专项资金设置,对于属于同一部门性质和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应予以整合,减少资金项目个数,避免专项资金重复交叉,从而扩大专项资金的规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和分配依据,在核算专项转移支付中采用“因素法”,通过选取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来设定规范化的计算方法,从而能够更准确的确定对特殊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避免专项补助的随意性,增加其准确性和公平性。

四、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障。目前,中国尚缺少明确而又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以下政府财政资金分配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监督资金拨付方式和拨付程序的公正性,人为干预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和执行等情况屡见不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随意性较大。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加快转移支付制度法律体系的建立,对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计算标准、分配过程、执行过程等程序都要加以明确的规定与规范,使转移支付资金划拨和执行的流程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要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预算法》、《财政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运用立法手段增进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公开性和权威性。

五、健全省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

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对于教育、医疗等关乎重大民生及和谐社会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针对每个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实施项目的验收、效益考核、经验总结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和奖励制度

积极探索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健全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扩大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作为均衡性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下拨。

参考文献:

[1] 李登全,付小华,陈格楠.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根本缓解县乡财政困难[J].中国财政,2012,(19):33-35.

[2] 张光.财政转移支付对省内县际财政均等化的影响[J].地方财政研究,2013,(1):4-22.

[3] 王爱君.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4):1-5.

[4] 吕雅琼.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4):113.

[责任编辑 吴明宇]

收稿日期:2013-08-06

作者简介:李晶(1988-),女,吉林吉林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财政理论研究。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2篇

1.1 财政转移支付简述

现阶段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 赋税收入几乎全被中央政府掌控, 而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公共产品的支出, 从而造成了各级政府收入与支出不对等的问题。这种情况下, 即便是经济发展好、财力积累颇好的地区, 其收入也很难满足需要。

1.2 转移支付分类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由财政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构成。财政转移支付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转移, 二是从地方到地方的横向转移, 三是纵向与横向转移的混合。专项转移支付, 顾名思义, 就是中央按照计划要实施的特定项目所拨付的资金, 这些资金必须按照计划与规定投入到相应的地区与项目中。本文主要分析的是财政转移支付。

2 目前我国财政性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

2.1 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问题

首先, 我国尚未为财政转移支付作出特定的法律规定, 现今仅仅制定了一些规范性的一般法规, 在法律上未能彰显财政转移支付的严肃性;其次, 由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稳定性较差, 还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障。

2.2 财政转移支付的实施问题

实践中, 要想顺利地运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要准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而我国各级政府在事权、财权的划分上存在很严重的问题。在财政转移支付实施过程中, 因为事权划分模糊, 直接导致财政体制的混乱, 间接地, 导致转移支付难以找准目标。

2.3 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问题

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十分繁琐, 几乎涵盖了地方政府所有的预算支出科目, 项目接受对象涉及各行各业。制度涉及范围广, 但是监督手段却没有跟上来。每笔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未能跟踪到位, 这种漏洞导致很多地方与单位肆意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同时, 如果一个项目被多个部门共同负责, 就会出现分散管理、责任分担不到位的情况。

3 完善政府转移支付的建议

3.1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是一项政策能够顺利、有效实施的理论基础。我们应从其他国家的成功案例中提取经验, 结合我国实际国情, 消化吸收, 进一步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法规, 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另外, 还要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 严格监督资金的来龙去脉, 使有心之人无机可乘。

3.2 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运行

实施过程中要将政府间相互交错的事权划分清楚, 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对政府间的共同事务, 应当按照支出责任和收益程度的大小确定负担的比例, 并以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将资金归集到具体事务的承担政府。同时, 可以建立专门执行财政转移支付任务的部门, 一方面负责转移支付方案的设计、修订、相关数据的收集和计算;另一方面, 统筹管理中央对下的各项转移支付, 避免资金安排的随意、交叉和浪费。

3.3 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评价机制

对财政转移支付中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应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方面评价。各项资金使用的评价体系的侧重点应该不同, 根据每项资金的主要目的, 在统一的评价体系下, 做出特定的评价体系, 可以使得评价机制更加灵活、准确。

摘要:目前我国政府的财政权力都是分级制的, 这样有利于对各级政府进行财权和事权的划分。中央政府在初始分配中掌握的财力远远超过了其行事所需要的, 而下级政府所拥有的财力却不够满足其行使事权的需要。在这种体制下, 我们建立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来弥补地方财力的不足。慢慢地,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深入到各省各市, 其对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 就会出现很多问题。那么, 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研究, 对我国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转移支付,分税制

参考文献

[1] 李伟, 燕星池.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J].经济纵横, 2014 (02) .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3篇

一、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现状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财政实力均等化, 提升财力不足地区财政支付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自1995年起,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就建立起来, 时至今日, 这一制度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运行上也日趋规范、完善, 进一步缩小了我国不同地区之间财力上的差距, 满足了不同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 也获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现阶段,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体制性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及专项转移支付三项内容。近年来, 中央政府财力加大了对地方财力的支持, 而地方之间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比例也逐步上升, 地方之间财力的差距日益缩小, 财政转移支付的效果日益显现。

(二) 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不足

首先, 在立法方面, 我国关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比较欠缺, 现有的立法多数是规范性文件。立法的效力层级较低, 对相关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立法的滞后性也比较明显, 并不能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明确全面的法律依据。

其次, 财政转移支付具体法律问题规定不明。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中, 一些具体的问题, 比如转移支付的目标及方向、主体以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相关的监督机制及问责机制等, 现行法律都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这就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 无法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也使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无法顺利实现。

再次, 财政转移支付救济机制的缺失。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 任何制度的运行都要在法治的轨道之内, 而为各项权利提供完善的救济渠道, 才能真正保障权利的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运作的过程中,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在参与时, 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矛盾、争议, 如何解决这些争议成为摆在面前的问题, 仅仅依靠强硬的行政手段显然是不够的, 权利救济机制欠缺的弊端因此显现。

最后, 监督制约机制的欠缺。财政转移支付涉及到资金的分配与转移, 可能会出现各种腐败及其他违法行为, 监督制约机制因此成为保障制度运行, 避免出现暗箱操作, 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是立法层级较低, 对监督主体的要求和约束不够, 监督作用发挥有限;另一方面则是监督制约机制的单一, 缺乏外部监督力量的介入, 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视野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 完善立法

首先, 应该在一国之根本大法宪法之中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这一点在国外部分国家也有所体现, 值得我国借鉴。通过宪法的规定, 为这一制度正名, 使之得以在宪法的框架下丰富完善。此外, 要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法律位阶, 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法》, 以专项立法的形式对这一制度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增强其可操作性, 使这一制度也能够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 帮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救济机制

如果在财产转移支付过程中出现了矛盾和争议, 就有必要通过救济机制的运行来解决争议, 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以实现, 确保财政转移支付不应争议的出现而搁置, 最终影响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国实际, 可以在我国允许省级政府通过声明异议制度来实现权利救济。省级政府在对财政转移支付的各个环节出现异议时, 可以通过向财政支付委员会提出声明异议的方式来进行权利救济, 从而保证财政转移支付本身的公平公正的, 是真正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

(三)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 需要拓宽监督主体的范围, 既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 也要有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 还应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力量也应参与到监督之中。不同的监督主体基于共同的目的, 完成监督的职责, 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违规违法的风险降低, 也能够对各级政府形成规范与约束, 使这一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对资金的管理负责, 从而帮助实现财政转移制度制度的顺利、高效运转。

摘要: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财政实力均等化, 提升财力不足地区财政支付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考量,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设置, 对实现我国公民在享有公共服务方面的平等具有积极意义。我国现阶段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欠缺与不足, 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孙健夫.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实践进展与理论思考[J].理论, 2012 (1) .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并从技术市场统计和教育部相关统计两个统计体系的数据分析视角切入,对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效率进行了分析。认为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存在高校定位不准、组织建设缺失、制度建设不足等问题。对于政府促进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的措施及建议有:明确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转移义务,并引导其建立专门机构、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激励政策,加强对高校技术交易的管理和监督等。

关键词:技术交易;高校技术转移;效率

一、高校技术转移的含义及重要性

高校技术转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技术转移是指大学的发明、原理及方法从研究组织(大学)向研究使用者(主要是企业)转移的任何过程和阶段。如 Parker和 Zilberm an 认为大学技术转移是指大学的基本理解、信息和创新向单个或多个企业等私有或准私有部门转化的任何过程,这里的技术不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大学成型的技术,还包括一些基本规律、基本原理、隐性和显性知识等内容。另外,还有狭义的技术,这主要指大学已经成型或成熟的技术,例如,美国 NSB(National Science Board)将知识转移与技术转移做过比较,认为技术转移寻求满足那些更直接的、特定的产业需求,这里的技术是可以满足特定市场需求的、大学与企业共同研发出的技术。①我国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技术由原有载体(高等院校及技术开发人员)转向其他社会主体或为其他主体所掌握、拥有、使用的经济技术活动。技术提供方与接受方之间是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的,经买卖或合作关系实现,以贸易形态表现出来。”②

高校技术转移包括两个方面——横向和纵向。高校横向的技术转移表现为高校依靠自身的技术和人力优势,为社会和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以更好地发挥社会服务功能;高校的纵向技术转移则表现为,把研究成果通过某种渠道转让出去,并在生产链的下游实现产品化、商品化并形成现实生产力。

本文的研究对象“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是从广义的视角出发,指位于北京地区内(含北京市属、非市属)的有技术开发和转移活动的所有高校将其科学研究成果、科学知识等从科学技术领域向生产力领域转移的过程。

从历史视角来看,高校曾经历两次学术革命:由学者 Jencks和 Riesman定义的第一次“academic revolution”即学术革命发生于19世纪末期,此时高校开始将其学术目标定位于新知识的发明和创造,并成为高校的主要任务和职能。20世纪中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式,高校积极地通过知识转化,将其所产生的知识和技术等转移到经济活动中。这就成为高校除教学、研究之外的又一个新功能。学者 Henry Etzkowitz 称其为“第二次学术革命”。至此,高等院校已不再单单是进行教学与科研的机构,而且还承担起使知识流动,并转化为技术创新的源泉的责任。高校通过技术转移,实现技术的市场价值,使之服务于社会,成为社会的财富。这也就是大学的第三功能——服务社会。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主要依赖于将高校所创造出的先进知识、技术、科研成果转移至社会中,实现商业化,从而完成高校知识的流动与应用,这实际上就是高校的技术转移问题。可以说,高校技术转移,不仅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存力的重要通道,更是全面促进民族创新力发展的重要抓手,因此,高校技术转移问题非常重要。

二、基于技术交易的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效率分析

分析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的情况可以从多个视角切入,包含多层次的内容,本文仅从技术市场统计和教育部相关统计两个统计体系的数据分析视角切入,力求反映北京高校技术转移的总体情况和关键问题。

(一)高校技术交易份额持续下降

从近7年来北京地区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项数和成交额指标来看,其在北京技术市场的占比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见表1),说明高校技术转移份额持续下降,市场占有率低,技术转移效率不高。

近7年来,北京技术市场中北京地区高校技术合同成交总项数呈持续上升态势,由2006年的2866项增长到2012年的3466项(见图1)。但是,与北京技术市场技术交易合同成交总项数一直上涨相比,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项数出现先上升再下降、又上涨的态势。同时,高校技术交易合同数占北京总数的比重始终在7%以下,尤其是“十二五”时期以来,下降了1.2个百分点。这说明,高校的技术转移活动并没有伴随技术市场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而增多,相对而言,其市场活跃度在降低。

从技术合同成交额来看,近7年,北京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一直处于增长趋势,已经由2006年的1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4.3亿元,增长了一倍多。但是,尽管北京高校技术合同成交额的绝对值在不断增长,但其占北京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比重并不大,2006年到2010年期间,比重在1.0%和1.7%之间波动,始终没有超过2%,并且近5年连续下降,2012年占比重仅为1.0%。这说明,高校在北京技术市场中的技术交易份额在不断萎缩,市场占有率不断减少(见图2)。

(二)高校专利技术输出能力相对不高

在此,可以以专利交易量/授权量的比值表示专利技术转移实施率,该指标反映了在现有的专利数量下,实际实现价值的专利量。

以“十一五”时期为例,高校技术转移实施率维持在1.1%到2.2%之间,总体比率较低(见图3)。与其他专利技术卖方,即企业(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营、境外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类别(机关法人、自然人等)相比,高等院校专利输出能力较弱。2010年北京输出专利技术合同中,企业输出专利技术合同702项,成交额为131.1亿元,比上年增长12.3%,占专利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97.3%。高等院校输出合同23项,成交额为1182万元,比上年下降59.1%,占0.1%。科研机构输出合同33项,成交额为1251万元,比上年下降85.6%,占0.1%。北京技术市场中,专利主要卖方是企业(见表2)。

(三)高校用于技术转移的投入相对较少

2005到2010年间,北京地区高校的科技经费支出逐年上涨,2010年为148.7亿元,比2005年增长了1.4倍,年均增速为20.9%。其中,研究与发展经费支出总体上也成上涨趋势,但是增长幅度略低于总科技经费支出。而科技经费中用于研究与发展活动的比例在56%到69%之间波动,占比较高这些说明,总体上北京高校科技创新活动越来越活跃(见表3和图4)。

科技经费支出中用于R&D成果应用的比例较低,只有2006年突破10%,达到12.7%,从2007年开始持续下降,2007年达到8.2%、2008年为4.3%,2009和2010年仅为3%左右(见图5)。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高校对科技成果转化环节的投入较少,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

(四)技术交易反映的高校投入产出绩效不高

跟据《北京统计年鉴2012》的数据,2011年全市高等院校R&D经费内部支出123.4亿元,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的R&D人员全时当量为3.0万人年;科研机构的分别为434.3亿元和8.4万人年;企业的分别为365.5亿元和9.8万人年。以每亿元R&D科技经费的技术合同项数、每亿元R&D科技经费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每万名全时研究人员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评价指标,可以比较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的科技投入产出绩效(见表4)。

根据表4,从技术交易视角来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产出绩效明显低于企业,而高校略高于科研机构。这是由于企业作为经营性单位,其技术交易的主动性更大,而高校和科研机构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科学研究方面,技术经营以及技术转移的积极性明显低于企业。但是,国家巨额资助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投入产出绩效不高,以及其科技成果流向和转化程度值得关注。

三、北京高校技术转移问题分析

北京高校技术转移的问题主要有:高校定位和职能不清晰、组织建设缺失、制度建设不足等。下文将对这些问题逐个进行分析。

(一)高校职能和定位还不清晰

一方面,多年来高校科技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2011年,北京地区高校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为1233547万元,其中有66.32%来自于政府。经费也主要用于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2011年高校研发经费中用于基础研究的为367159万元,占经费支出总额的29.76%,用于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为866388万元,占R&D经费支出总额的70.24%。从研发经费使用的结构上可以看出,高校科研经费支出大部分是用于与技术应用有直接关系的项目,高校在科技创新体系中不仅承担着知识创新的任务,同时也大量承担着技术创新的任务。因此,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不仅承担科技创新任务,也应成为技术扩散的生力军,担负起技术转化的责任。但是,对于高校的这一功能定位,目前并不清晰。

另一方面,国际上的大学特别是研究型大学,已经在经历由知识创造到通过技术转移承担社会责任的职能转变。大学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国有知识产权经营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技术、固化在人脑中的知识和能力大规模、低成本、较便捷地向产业界流动,应用于生产和生活实践。而我国高校仍以知识创新和培养人才为主,拘泥于对既有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保值增值。并没有认识到技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须和人力、资本以及固化的生产条件结合后才能实现价值。同样,技术作为一种有条件的资产,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就是发生流转或应用于生产时才具有资产性。可以说,高校通过技术转移、技术的价值实现来回报和服务社会的意识和职能仍未完全建立。

(二)组织建设缺失

组织建设缺失主要体现为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职能不明确、高校与企业之间对接效果不佳等。

1.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职能不明确

在大学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是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目前,各高校都建有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处、科研院、科技园、投资公司等内设或独立机构,负责高校的技术转移、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它们在促进大学技术转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来看,这些部门或机构力量分散,功能定位不明确,服务功能不完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与我国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还很不协调,还不能适应技术转移需要,不能满足政府和各类企业多样化、系统化、高层次的需求。③目前,部分高校的专利办公室只负责本校专利技术的申请、保护等管理工作,在对专利实施效果进行后续跟踪和利用专利技术的转移扩散为高校提供增值服务方面能力不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既懂技术又善经营、了解政策法规且具备融资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相当缺乏。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所应承担的国家公共财政计划项目成果转移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高校与企业之间技术对接效果不佳

高校与企业之间技术对接的效果直接关系到高校技术转移的成效。当前,北京高校与企业的技术对接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一是企业的组织管理能力不利于承接高校技术转移。我国企业的发展还没有提升到科学创新的竞争上来,还是停留在价格战等低层次的商业竞争模式。企业作为技术接收方,其组织管理关系到其对人才的吸引、对技术的评价、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等诸多问题,从而造成企业科研能力低,难以与高校技术对接。

二是高校的技术研发与技术供给和企业的需求不对接,致使企业无法承接高校技术转移。部分科技计划立项项目与市场需求脱节。近年来,一些高校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数量与所获得的经费总量逐年增加,但计划项目成果的市场化率仍然偏低,与全国技术市场的快速增长相比仍显滞后。主要原因是具有市场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立项项目比例较少,立项项目与市场需求脱节,在后期转化中存在先天不足。

(三)制度建设不足

制度建设不足主要体现在高校技术转移激励制度、技术市场管理与登记制度、政策法规环境等方面。

1.高校技术转移激励制度需进一步改革

现有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激励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创新障碍最根本的原因之一。科研人员在我国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和成绩未能通过相关标准和评价予以肯定。

一是高校的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不健全,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还不完善。目前,高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和评价还主要体现在成果鉴定、论文发表和获奖数量上,并以此作为学校老师上岗聘任、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而成果所产生的专利及其实施情况未纳入评价指标。此外,科研人员仍然被束缚于知识产权权属不确定、利益分配不清晰、职务成果转让是否属国有资产流失等重重制度障碍之中,科研人员投身创新创业、技术转移的热情被大大抑制。

二是高校在技术转移中还未建立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利益分配机制,高校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在产权界定、评估作价、收益分配、审批程序、股权退出、企业上市等环节存在诸多政策性障碍。尽管,2002年科技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2003年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修订的 《专利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承担国家投资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但是,对于科研人员个人的权益没有规定,相关利益分配机制也未涉及,我国基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框架体系也从未真正建立。目前,国家现行政策将高校无形资产管理视同实物资产管理,将高校技术转移与扩散视同对外投资。事实证明,诸多体制性障碍限制了高校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行为,阻碍了高校创新成果进入市场实现其价值最大化,制约了企业创新发展与资本运作,严重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有悖于以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

2.技术市场管理与登记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当前的技术市场管理与登记制度对高校技术转移的管理和监控功能不完善。一是,《北京市技术市场统计管理办法》执行力度不够,技术市场登记是基于自愿的原则,不具备强制性。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仅具备统计监督、信息咨询等职能,对高校技术交易登记管理乏力;二是,技术市场登记的激励机制仅仅是减免税收,而且是事后返还,周期较长,对高校而言激励作用有限;三是,从技术交易登记的角度看,登记的合同样式与高校技术交易的内容匹配度不高,登记的相关手续相对专业、复杂。因此,造成北京地区高校在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和实际发生的技术转移情况有出入。为了更为全面地把握高校的技术转移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技术市场管理与登记的相关制度。

3.我国政策法规环境需进一步健全

当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政出多门,未形成合力。国家各部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部门规章众多,缺少系统性设计,未形成全面、统一、规范的促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造成政策执行中存在阻力和障碍,政策的权威性和导向作用未能充分体现。

二是对学校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尚不健全。在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学校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对创办或参股公司规范的审批程序,就会造成学校权益向个人或社会的大量流失;少数教师不规范的行为以及技术转移中失败的案例,也会损害学校的声誉。④

三是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性。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只适用于专利所有权的转让和5年全球独占许可,而大量高校科研成果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转让,符合国际惯例和技术转移的基本规律,却不属于我国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是高校技术转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营业税减免政策只适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奖酬金政策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直接挂钩,具体执行中存在障碍,已很少有高校办理奖酬金提取。

四、政府促进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的措施及建议

为了解决当前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的所面临的紧迫问题,切实促进北京地区高校技术转移,有必要从促进高校技术转移积极性、完善技术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强化政府责任,采取具体可操作的措施。

(一)明确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转移义务并引导其建立专门机构

明确将国家公共财政投入所形成的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列入高校的责任和义务;对两年内不能成功实施转化的,强制其进入由国家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对科研成果的应用、实施及产业化情况进行跟踪,将技术转移成效纳入高校考核评价体系,同时纳入高校科研人员业绩考核评价管理体系。

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职能部门,鼓励研究型大学新建技术转移中心或独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归口管理高校技术转移工作。鼓励依托高校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实现规模化研究开发,实现成熟技术和人员向企业的整体转移。

(二)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激励政策

扩大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将专利技术使用权和技术秘密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范畴。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在岗或离岗创业;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应大部分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对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定技术交易奖酬金政策实施细则,明确技术交易奖酬金属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予以个人所得税减免。

真正将科技成果所有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并由其自由收益与处置,国家保留介入权。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可自主处置和收益,收益归项目承担者所有。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应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认定和管理办法或法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承担政府资助研究开发项目的大学和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拥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操作规程,为促进大学技术转移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激发高校教师自身的技术创新动力。

(三)加强对高校技术交易的管理和监督

针对高校技术转移情况反映渠道缺失,全面情况难以把握的问题,建议加强对高校技术交易的管理和监督。首先,建议在北京市各教育主管部门和区域内的高校内设立技术交易管理部门,或在高校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上增加技术交易管理的职能,开展高校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所设立的高校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归口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全面对高校签订的技术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建议将高校技术交易额纳入高校考核指标,对业绩突出的技术合同登记部门给予一定补贴和奖励。最后,建议建立起政府与高校的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把握高校技术转移情况。

注释:

①李应博,等. 基于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下的我国大学技术转移模式[J]. 研究与发展管理,2007(2):63-71.

②郭金鹏.大学技术转移理论及其主要地位和作用[J].学理论,2009(29).

③刘洪民. 大学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发展策略研究——基于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分析[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1).

④梁方君,等. 我国高等学校技术转移若干问题的研究[J]. 华章,2010(34).

参考文献:

[1]王新平. 大学在国家技术转移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J]. 科技进步管理,2002(10).

[2]刘彦. 我国大学技术转移的发展与问题[J]. 中国科技论坛, 2007(3).

[3]何建坤,等. 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模式研究与实证分析[M] .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2006-2011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M]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011.

[5]傅正华,韩秋实,栾忠权. 地方高校技术转移研究[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6]北京技术市场发展报告编辑委员会. 北京技术市场发展报告(2011) [M] .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7]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技术市场统计年报 (历年)[M] . 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编辑:许丽丽)

财政转移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本文以理论探讨和实践列举的方法,说明了产业发展与区域发展的关系。产业转移的发生具有经济发展中的必然性。珠三角由于其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外向型的特点,近几年产业转移来得很快很猛。就是说珠三角要“腾笼换鸟”。腾出土地等重要而紧缺的资源,换上高产出的“鸟”。 这“鸟”一是高端制造业,二是高端服务业。而现代物流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珠三角将以服务业之重来代替制造业之强,转向新型的产业结构社会。

[关键词]产业转移;物流产业;珠三角;发展趋势

产业转移,是指某些产业由某些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些国家或地区,主要是通过资本的区域流动和区域投资实现的。产业转移的原动力是资本追逐更大利润的本性。产业转移的输出方,一般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各类成本(人工和土地)较高;而产业转移的输入方,一般是经济次发达地区,各类成本(人工和土地)较低。因此相同的投资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产业转移促进了输出方和输入方经济结构的大调整,出现了新的经济格局。在现代经济快速发展的近几十年中,产业转移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它不仅改变了第一、二、三产业内部的组织,还创造了第一、二、三产业群的关系的新格局。

1 经济发展中产业转移发生的必然性

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国的经济学家配第和美国的经济学家克拉克就发现了经济发展中产业转移的现象,被称为“配第—克拉克”定律。即,随着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劳动力首先由第一产业(农业)向第二产业(工业)移动;随着人均国民收入的继续增长,劳动力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服务业)移动。俄罗斯经济学家库兹涅茨通过研究发现,随着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国民收入在第一产业中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在第二产业中的比重逐渐上升,而在第三产业中所占的比重基本保持不变。而我们在近几十年的经济实践中看到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第三产业(流通服务业)对于第二产业(制造业)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在逐步提高。

以香港这一高度发展的商业社会为例,其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远远高于第二产业的比重:第二产业(制造业、建筑业)仅占13%,而第三产业占到87%左右。

香港这种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比例关系在发达国家成为普遍现象。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日本制造业增加值占GDP的百分比从1980年的29%下降到1998年的24%,美国的制造业增加值占GDP的百分比则从22%下降到18%;而同期发达国家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是明显上升的。美国的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百分比从64%上升到72%;高收入国家由59%上升为65%。日本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百分比则从1980年的54%上升到1998年的61%。

日本在“二战”后,出现了三大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20世纪60年代,日本以重化工业为主导产业,创造了10年的增长率高达两位数以上的全球经济发展史上罕见现象。20世纪70年代,日本将其发展主导产业定为汽车和电器机械这种“知识密集型”产业,而将重化工业进行了海外转移。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经济重点逐渐由制造业向非制造业转移,促进以服务业为重点的第三产业的发展,提出了“创造性知识密集型”的产业政策。

与此同时,亚洲成为接受日本和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的主战场,表现出三大产业的梯度转移的典型性。首先接受产业转移的地区是被称为“亚洲四小龙”的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促使了这些地区经济的急速增长。80年代初,中国大陆的开放,珠三角作为桥头堡,首先打开了中国的经济窗口。此后,中国的制造业快速发展,被称为“世界工厂”。目前,曾在发达国家出现的问题,在珠三角已逐步显露出来:土地价格上涨、劳动力价格上涨造成制造成本的上涨,第三次的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已摆在我们面前。

各国的经济实践,都证明了经济发展中产业转移发生的必然性。

2 珠三角产业转移的现状

关于珠三角的产业转移问题,早在十几年前,我们就有预料。但在近一两年,才真实地让我们感到早在日本的所谓“产业空洞”现象已经出现在我们面前。以被称为“世界工厂”的东莞为例,最近一年多有近2000家鞋企倒闭,东莞的其他企业也面临着和鞋厂相同的命运,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外向化、轻型化、低端化等,使东莞到了产业转型升级的拐点。

另一个GDP列为广东省第三名的佛山市(2007年,超过3500亿元),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数百家陶瓷企业倒闭。不过佛山市政府早在2007年上半年,就已经决定将佛山的数百家陶瓷企业分为四类,保留一批、提升一批、转移一批、关闭一批。将佛山变为佛山陶瓷的总部基地,集中研发、设计、营销、物流等陶瓷生产的上下游产业,而将大多数建陶企业的生产基地迁出佛山。

东莞、佛山的现象,使一些人惶恐,认为珠三角不行了。其实我们仔细分析看到,这正是经济发展中发生的产业转移现象。只不过由于珠三角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外向型的特点,来得更快更猛罢了。

广东省政府,已经对珠三角的产业转移进行了战略安排。第一步是将珠三角的劳动密集型、轻化型产业向广东本省的东、西、北部转移,并已经给予广东省第一批示范型产业转移工业园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中山(肇庆大旺)产业转移工业园、中山(河源)产业转移工业园竞争性扶持资金各5亿元。第二步是向泛珠三角进行产业转移。如佛山的几大名牌陶瓷企业(东鹏、新中陶、马可波罗等)已经向江西、湖南等地投资近200亿元,建设近20个生产基地,200多条生产线。东莞市也在进行产业布局调整,并加强了资源整合力度,继续保持综合竞争的能力。 在分析了产业转移的对象、产业转移的方向及解决产业转移带来的种种问题的一系列政策和对策问题之后,我们将重点研究本次产业转移后的珠三角产业发展问题。

3 珠三角物流业发展趋势的分析

产业转移对于珠三角来说就是“腾笼换鸟”。腾出土地等重要而紧缺的资源,换上高产出的“鸟”。 这“鸟”是什么?“鸟”在哪里?

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和珠三角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这“鸟”一是高端制造业,二是高端服务业。而现代物流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

珠三角发展物流业的条件是得天独厚的。其一,硬件条件过硬。珠三角拥有世界上能力最强的国际港口群,香港、深圳、广州三港2007年已实现超5000万TEU的吞吐量;有以香港为首的五大国际机场群,2007年吞吐量已突破500万吨;高速公路和城际轻轨形成一小时快速交通圈。其二,物流服务具有相当的经验。珠三角是中国物流业启动最早的地区,并与国际接轨,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已经实施运行了相当时间。其三,良好的经济依托。2008年广东省的GDP实现35696亿元,已于2007年超过台湾成为中国的第一经济大省,表明珠三角拥有良好的经济腹地。此轮产业转移与升级,将使该地区经济总量获得大幅增长。如东莞的石龙镇经过几年的产业转移和产业调整,现在以电子数码、食品医药为支柱的产业已经初具规模,“寸土寸金”的土地发挥出了极大的经济效益,仅2007年,石龙镇就完成了近40亿元的国民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达到120多亿元,创造了平均每平方公里土地,生产总值近4亿元的经济奇迹。

在新的形势下,珠三角的物流业应如何发展呢?

一是, 继续扩大物流产业。第一,继续扩大物流产业的类别。目前,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非常迅速,由企业内部物流向外部释放,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第五方物流甚至第六方物流都在出现和发展。另外如港口物流、航空物流、铁路和公路物流、邮政速递等专业物流也在急速发展。随着物流对象的细划,各种农产品、各种工业品物流的专业物流组织也在成长,使物流产业集群不断扩大。第二,进一步扩大物流企业的规模。近十几年来我国物流企业物流的规模在发展中壮大,至2007年我国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有几十家。珠三角如广东南粤、山东宝供物流等。但与那些超级物流大鳄——跨国物流公司比,我们的规模还太小。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是增强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我们对本土物流企业的希望。

二是, 创新物流模式。物流服务在由企业内部向外部转移的专业化、社会化的过程中,其服务的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开始是部分物流活动的外包,物流是执行式的;而后是集成化一体化的外包,物流是优化式的;现在是供应链的整体设计和重塑,物流是创新式的。随着物流服务的内容、方法和理念的变化,将会对物流及其服务的产业运行模式甚至整体产业格局产生深刻的影响。

三是, 提髙服务质量。物流服务质量是指满足客户需求的程度。在产业转移中,被服务客户的需求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如制造地点的搬迁,造成物流链条的拉长;生产方式的变化,要求物流模式的变化。物流企业要站在客户的角度,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拓展自己业务的深度和广度,以求得自身的发展。提高物流服务质量,是珠三角物流业继续大发展的基础和特色,也是提高其竞争力的手段。

四是, 整合物流资源。一提到发展物流业,珠三角每个城市都跃跃欲试,都要开发海港和空港的资源。而海港和空港的分工协作、竞争合作是珠三角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珠三角的五大空港中的珠海和澳门港显出弱势,2006年10月,香港与珠海机场开始合作并取得了极好的效果。仅用一年时间,珠海机场的客运量、货运量以及航空交通量均创下新高,各项均有超过25%的增长,同比上升了36%、31%和26%。两机场在能力和约束条件上实现了互补,将增加双港的发展后劲。海港发展也基于此,香港定位于高端服务,与珠三角各港口差别定位。各城市由于各自的基础产业能力和自然约束条件的不同,要在物流发展上打出各自的特色。如原来制造业发达的城市适于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配送、供应链服务管理的物流业;而海港空港具有优势的城市则应发展相应专业化物流产业。资源的整合和合理利用,可以使珠三角获得减少内耗、整体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的效果。

总之,在产业转移中,流通服务产业将进一步增强其在整个GDP中的比重,珠三角将以服务业之重来代替制造业之强,转向新型的产业结构社会。珠三角物流业因此将获得更大的发展,成为服务业中的支柱产业。

参考文献:

胡鞍钢 .日本正经历产业升级不是产业空洞化[N]. 经济参考报,2003-01-22 .

[收稿日期]2009-02-16

[基金项目]北师大珠海分校重点基金课题(z06004)

[作者简介]钱东人(1949—),黑龙江哈尔滨人,北师大珠海分校物流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物流管理、采购管理、流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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