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

2023-06-03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重要目标,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国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助推改革走向深入,保障改革平稳进行具有十分重大且深远的意义。本文从为什么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以及如何依法治国等方面进行了部分讨论。

关键字:法治中国,深化改革,法制建设,三中全会

北京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院2014级学年论文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是2013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中做出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的一个法治建设新目标。“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升级版;是将法治的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法治中国”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欧美等现代化国家法治等比较完善,而在我国由于建国时短且部分历史原因,导致在改革开放后才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随着国家经济和各个方面的发展,要求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因为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才能维护国家稳定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

实行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的目标,但市场经济绝不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它是一整套经济运行的理念和模式,属于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因此必然要求改革上层建筑以适应其需要,健全的法制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中的核心部分。

实行依法治国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建设精神文明、两手抓成为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工作重点。但是这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成效不彰也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力。搞精神文明的一种常规作法是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号召广大人民学习。然而,在一个贪污腐化者、坑蒙拐骗者弹冠相庆,诚实守法者吃亏上当的社会中,模范人物有多大感召力令人怀疑。事实上,在一个基本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代,让人们去学习先进模范无私奉献、忘我工作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想要搞好精神文明,必须先下大力气搞好法制建设。

实行依法治国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要求。依法治国就是指按一套相对固定的原则规范来管理国家,从而使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得以在比较稳定的基础上运行而不致有太大的动荡。 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制体系与军队、警察一样是保证社会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机制。而这种机制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显得尤其重要。中国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化的巨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的变迁、国家控制力的减弱,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新贫与新富之间存在着许许多多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贪污腐败、黑社会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如此,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也日益激烈和具体化,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则因此变得难以预测。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对秩序的呼唤理应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法制无疑是唱主角的。

二、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

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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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还特别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合乎逻辑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在10月23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10月23号,全会闭幕当天已经发布了一个全会公报,与之相比,公报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大纲和精神要旨的阐述,《决定》则是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

三、如何建设法治中国

坚持以法治为最可靠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及扩大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以法治为最根本手段和最可靠保障。法治中国是十八大报告所阐述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升级版。在当下中国,法治是提高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可靠教材,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唯一途径,是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根本保障。

法治中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法治本质上是规则之治,宪法和法律是一国的根本规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宪章,国之根本法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各种基本法律是国家这一共同体的基本规范准则。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亦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只有牢固确立和尊崇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在国家树立一个最高的是非判断标准,才能建立稳定可靠的制度预期,才能引导国民遵守规则、信仰法治。

法治中国必须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和实现私权利价值是现代法治的两大使命。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由法律所授予,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应将权力关进法律化的制度之笼,坚持用法律化的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通过法治化的途径监督权力,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公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犯私权利的属性,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私权,否则公权力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通过一个法治的政府才能实现,这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依法行政是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的首要保障。当前社会矛盾多发,信访不断,多与依法行政不到位有关。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依法行政也是创新社会治理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不管何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包括新型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机制,皆代表国家对社会管理的方法或者态度,都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因此必须坚持依法而为;未得到法律授权的任何公权力运用都是非法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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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平安”、“摆得平就是水平”都是非法治的权宜之计,应予以坚决摒弃。

法治中国必须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维护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关卡。当民众普遍感到公平正义难以获得的时候,将导致社会不稳。理想的法治状态下,一切纠纷皆可通过司法获得解决,民众能够从司法获得最后的公平正义。司法要承担守护民众公平正义的使命,要求司法必须有权威,强化司法权威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司法权威来源于独立和公正,应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大力气根除制约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是对党和人民意志的最好贯彻和落实。目前存在诸多如“信访不信法”等消减司法权威的不利因素,亟需得到纠正。

现今,我们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这是巨大挑战,更是推动中国继续美好前行的重大战略机遇。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的改革总体推进方略。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支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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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任务,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治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重点任务。

1、政治体制改革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政治体制改革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既要坚定不移实施,又要积极稳妥推进,特别是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全会《决定》从三个方面提出和部署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二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2、人民民主: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

全会强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

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认为“三个更加”意味着,今后国家会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通过制度保证人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3、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会《决定》鲜明地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就是推动两个方面的创新,一个是理论方面的创新,当然也包括实践层面的创新,目的就是要更好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国家根本制度的作用。

全会《决定》强调:“完善人大工作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近年来,我们辽宁省人大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去年以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就教育经费支出、大气污染防治、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进行了专题询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

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论断。协商民主的推进有利于人民民主权利的实践,从而更好地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这样一个目标的实现;那么其次就是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还有就是协商民主的推进有利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而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最后就是协商民主的推进还有助于我们推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转变。

全会《决定》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明确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系统阐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制度要求。“法治中国”将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国思想进行了重大提升,释放出强烈的改革信号。

1、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法治中国”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版”、“综合版”和“升级版”,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和法治基本精神的“具体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平台。

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法治中国建设,应当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将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系统工程。

2、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两大支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全会《决定》针对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出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权威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改革主要侧重于立法的审查、执法的监督和司法的独立,做到这三点创新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我们司法的公正,让老百姓在整个司法的过程中、执法的过程中体会到对他们权益的保障,体会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助于建立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全会《决定》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三个方面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了具体明确的部署。

4、劳动教养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实行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历史上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应当看到它的弊端非常大。中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心也体现了中央对人权的高度尊重。”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部分,政法工作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前提,政法工作的保障性作用不可或缺;而“五位一体”的总布局,都与政法工作密切相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就要把政法工作置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中来思考,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来审视。

这些年来,政法工作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国内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深层次矛盾凸显的敏感期;从国际看,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对于政法机关来说,如何在变化了的环境中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执法司法能力?如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如何满足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进一步提升政法队伍的亲和力和公信力?这些问题回答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政法工作的成效与实效,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建设。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并首次要求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实践证明,无论是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还是创新管理、提升服务,法治都是最可靠的手段。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清醒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治建设的特殊重要性,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真正肩负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实践者的重任。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任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更加强烈,一些群众有时为争得一分公平甚至比争得几分利益还要执着。政法机关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罪犯没有得到应有惩处、当事人胜诉权益没有得到及时实现,社会正义就难以伸张;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公正。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能使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制案例

初选入围十项:

1、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4

4、首都机场爆炸案................................................... 5

5、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 6

6、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6

7、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 7

8、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8

9、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 9

10、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 ............................. 10 备选两项:

11、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11

12、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 12

初选入围十项:

一、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0日,鉴于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2013年7月25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中,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并以微博直播方式公开。2013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

1 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影响性评述】

作为2008年以来中央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官员,薄熙来案的重大性和影响力自不必言。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推出一系列反腐败新举的背景下,薄熙来被公诉更彰显了中央“打老虎”的决心。同时,也彰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和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决心。除了薄熙来身份的特殊性之外,此案备受瞩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庭审的公开性。在一审庭审期间,济南中院运用微博这一新媒体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近乎全景式的播报。大量来自庭审现场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让亿万围观者得以直观地了解到案件审理的进程和细节,开放程度远远超出了外界的预期。此次微博直播庭审,首开中国司法史先河,体现了当政者的勇气和自信,也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舆论期待此案的依法公开审理能够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以此为契机,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国的审判公开制度及司法公开制度,并由此增强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权威性。

【各方评价】

中国广播网评论认为:这一审判,再一次昭示全党和全国人民: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执行没有例外,没有享受特权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特殊公民,违法必究,贪腐必受惩处。

新华网评论认为:中央一系列反腐新举都体现出对腐败的“零容忍”,此次公布审判薄熙来的相关信息,是中央“打老虎”的一个有力举措,是时代所向、群众所盼。

中国青年网评论认为:审判薄熙来毫无疑问具有巨大的警示意义和教育意义。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理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要想不步薄熙来之流的后尘,就必须做到三个“去除”:去除一切骄纵,去除一切侥幸,去除一切虚伪﹔同时要做到三个“敬畏”:敬畏人民赋予的权力,敬畏党纪国法,敬畏人民群众的监督。

香港《大公报》发表社评认为:一起最为敏感、最受关注的案件,却以一种最为公开、最为开放的姿态来进行。对薄熙来的公开审判,注定将在中国法治史留下浓重的一笔。

2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在《检察日报》撰文表示:薄案庭审最突出的亮点有二:一是对庭审活动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审判公开;二是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这两点一方面彰显了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在《法制日报》撰文表示:该案是一宗兼具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典型案件,相信该案的审判会有力地促进我国的反腐败事业和依法治国的步伐。

二、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中纪委对中共中央委员、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检查。当月,刘志军被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2011年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2013年7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志军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等方面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影响性评述】

新一届领导集体上任之后,刘志军案是司法机关审理的首宗正部级官员贪腐案,被视为中央反腐“打老虎”的标志性案件之一。作为铁道系统举足轻重的人物,刘志军被民间称作“刘跨越”,当铁轨在大地上迅速延伸时,相伴而生的却是他潜心铺设的四通八达的利益输送系统。急功近利的发展,带给铁道部乃至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弊大于利,政企不分则让他拥有了难以想象的寻租空间。刘志军落马后,中国部委里最后一个改革的堡垒——被诟病多年的“铁老大”,在他案发两年后也随之解体。从2011年2月落马到判决,刘志军案历经两年多时间。

3 两年间,刘的罪行似乎“罄竹难书”,从动车奢华采购到违规招标,与丁羽心的权钱交易,甚至坊间的情色故事,不断被八卦。刘志军案也被认为是凸显官商勾结的典型案例。此案中的重要人物丁书苗以中间人身份让自己成为亿万富豪的运作模式,也揭示了一个新的问题:面对不断加大的反腐力度,贪官纷纷通过中间人,建立了利益体外循环系统,即钱虽不在自己名下,但可自由支配。这也成为反腐败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各方评价】

《新京报》社论认为:曾经有少数人还认为,刘志军是个“能吏”,中国高铁固然问题不少,但他也为中国高铁做了贡献。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众或许难以对刘志军做出客观的评判。刘志军在多大程度上阻碍了铁路改革,其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难以被准确认知。因此,审判刘志军既是彰显法治理念的机会,也是定讼止争,让传言止息、让真相呈现、让民众全面了解刘志军罪与罚的必经程序。

《南方都市报》评论认为:反腐要出重拳,但制度建设更是重要。等到苍蝇成群、老虎跑到大街上伤人时再出手,固然能够彰显法治精神,但何不事先就制定制度,让那些贪官不敢贪、不愿贪、也没法贪呢?这不光是维护群众的利益,也能少让一些官员坐穿牢底、人头落地,可谓功德无量。

《法制日报》评论认为:铁道部的拆分,被称为最后一个计划经济堡垒的瓦解。未来铁路总公司如何避免国企的代理人风险、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尤其是赋予广大职工更多的内部监督权,避免国有资产被掏空流失的悲剧再度发生,是一个必须要直面的现实课题。但愿刘志军被审给正在进行中的铁路系统新一轮改革以足够的反面教训。

“民间反腐败研究第一人”王荣利律师认为:刘志军案突出反映了官商勾结问题的严重性。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打老虎”,至今有20余名副省部级以上高官“接受组织调查”,而每个高官“接受组织调查”的背后,基本上都会牵扯数名企业家同时“被调查”。

三、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报称,2月17日晚,某女在海淀区某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饮酒后,被带至某宾馆内轮奸。2013年2月20日将李某某等刑事拘留。海淀区法院一审庭审中,李某某当庭翻供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律

4 师也坚持无罪辩护,其余四名被告人的律师则做了有罪辩护,同案被告人魏某更当庭指认李天一打人。2013年9月26日,海淀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据报,在二审庭审中,李某某称案发时自己在房间与妈妈通电话,什么也没有看见、没有参与。11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0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同案犯王某的律师周翠丽等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不当披露案情,被北京市律协处以“公开谴责”处分。

【影响性评述】

“法院秉持中道、立于不败;梦鸽四处奔走、一败涂地;律师喧宾夺主、成功上位”,这几句话可以视为对这场喧嚣了一整年的热点案件的总体评价。虽然案件一审、二审均为不公开审理,但名人涉案,媒体狂轰滥炸式的报道,仍然让本案的种种枝节展露无遗。据统计,该案一审宣判当天,相关新闻报道达3千余篇,相关微博有36万余条;其后的上诉、二审等关键节点,该案均无一例外地登上当日最热门法治新闻榜首。关于本案,一个最令人印象深刻的特点莫过于其所掀起的舆论战。涉案各方均声称希望法院公正判决、反对舆论审判,但却不断通过微博发声、上访等方式试图左右舆论。作为被告人的家属,梦鸽清楚地认识到了全民断案的危险性,但却一再以自己和律师的言论刺激公众的情绪。二审宣判后,法官在对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一句“作出这样的判决,跟你是谁的儿子没有关系”,真切地道出了司法公器应有的操守。此外,本案所牵出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戒与隐私保护、律师职业道德与委托方利益、舆论压力和司法公正等问题,值得社会各界进一步深入探讨。

【各方评价】

《环球时报》评论《法庭应当忘记李天一是谁的儿子》认为:李天一案让我们看到,影响或试图影响司法判决的因素在中国是如此之多。评判判决的只能是法律本身,是历史,而不是舆论。

《人民法院报》评论《不公开审理与公众知情权的满足》称:不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不能公布案件审理中的任何信息。法院在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下,可以适度公开案件相关信息。法院在处理李某某等人强奸案时,恰恰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尊重公众知情权之间找到了两者的平衡点,厘清了不公开审理和公开相关信息的界限。

《京华时报》评论《李某某案,一场娱乐化的喧嚣》称:对于不公开审判的

5 案件,在制度上,法院只能在判决作出后才能主动且有限发声,而其他各方却早已“不厚道”地把他们“想要的真相”毫无顾忌地传递给了公众,一些群众早就先入为主。如何让案件回归案件本身,各方需要早思为好。

知名律师陈有西评论称:审读网上公布的李某某案判决书,基本事实没有查清,证据认定出现大量硬伤,支持李家和其他被告上诉。

知名律师袁裕来评论称:除了梦鸽,最值得解剖的是律师。李双江、梦鸽的社会地位和财富,梦鸽盲目和强烈的母爱,使得一些律师为了名和利,完全丧失了职业伦理,还将为数不少的法律学者拖下了水。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如此充分地暴露出一些律师丑陋的一面。

四、首都机场爆炸案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0日傍晚,山东籍残障人士冀中星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到达大厅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受伤,因其在引爆前曾提醒周围民众,幸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冀中星曾在广东东莞市打工,以开“摩的”为业,2005年6月,冀中星驾摩的拉客经过东莞市新塘村治安队门口时,与新塘村治安队队员发生冲突,致使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此后,冀中星多次向东莞市政府上访,均未得到满意答复。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冀中星提出上诉后,11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宣判,该院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冀中星被打伤致残事,东莞警方对其刑事立案侦查。冀中星曾向东莞市政府对其殴打致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结论报告,后又向法院起诉东莞市政府信息不公开。2014年初,东莞市中级法院对冀中星诉东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影响性评述】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花钱买太平”这样的怪圈,间接地鼓励了部分民众选择以非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无疑增加了化解矛盾的成本,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埋下了更大的隐患。东莞方面至今坚称,无证据证明冀中星是被治安队员打伤,且在2010年就已支付其“人道救助金”10万元,冀中星父子还给当地政府送了锦旗。与厦门公交车爆炸案中报复社会的陈水总相比,在这起未带来其他人员伤亡的机场爆炸案中,民众在叹息惊吓的同时,更愿意给予肇事者冀中星以更多的同情,而非指责。“你永远都无法叫醒装睡的人,

6 但你可以把他炸醒”,许多网友这样感叹。某网络调查显示,96%的参与者认为冀中星引爆炸弹是为了“用生命喊冤”。“爆炸有罪,打残人更有罪”成为大众舆论的重要态度,但法律界人士也指出,“致残案”的调查结果,不会对爆炸案的量刑产生影响。冀中星所遭受的委屈和不公正待遇,不能作为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冀中星因机场爆炸案一审获刑6年,但该判决只是针对爆炸案本身,冀此前多年的上访诉求,还未有定论。

【各方评价】

《法制日报》文章《冀中星案 用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利》认为:从头审视冀中星,他受伤致残,生活无着令人同情;他坚持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没有错,但是他却最终在错误的地点,用错误的方法,实施了一个错误的行为,他将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京华时报》文章《给冀中星们公正也是给我们安全》认为:对于执法者和司法者来说,冀中星案又像一面镜子,照见了社会底层人士的维权之艰。至今冀中星仍未能为其东莞的不幸遭遇找回他所认定的公正。这或是因为相关证据确实不足,或是因为其他更为复杂的背景。只要有一个人绝望,我们所有人就都不安全。

《新华每日电讯》文章《北京已开启意外模式?无需夸大身边的安全风险》表示:公众对身边的安全威胁,总是近乎本能地敏感。底层民众维权渠道逼仄、社会公平失守、贫富差距增大等,如果视而不见,整个社会的暴戾之气势必加重,每一个“生无所恋”的人都会成为社会危险因子。

《环球时报》评论《谴责机场爆炸犯罪应高于同情遭遇》认为:舆论对极端事件的关注也应平衡,要切忌民粹化。同情冀中星的个人不幸和同情他所实施的爆炸案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冀中星的行为无疑触犯了法律,但是,消除社会对弱者的不公平对待,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极端事件的发生。只有对每个个案公平对待、妥善处理,杜绝社会不公的土壤,才能真正让社会和谐、稳定、长久地得到发展。

五、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 【案情简介】

2013年5 月8 日,海南省万宁市6 名小学女生失踪,据查,这些女孩被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及该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带走开房过夜。5月13 日下午,

7 万宁市针对此事召开新闻通气会称,警方称犯罪嫌疑人并未与6 女生发生性关系。5 月14 日凌晨,万宁市委宣传部在腾讯官微发布消息,称涉事学生4 人处女膜完整,另两学生待鉴定。但受害者家属却称孩子回到家后,下体不停的流血,内裤上还有精斑,并怀疑孩子被下了迷药。于此同时,警方抛出受害女生事发前主动联系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说法。5月15 日,万宁市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了两名嫌疑人。6月20日,该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宣判后,冯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7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评述】

校长与小学女生,这两个社会角色有其本应呈现的社会关系,在如此不堪的事件中以如此扭曲的方式入场,着实令人震惊和诧异。而更令人诧异的,可能是与此同时放出的一些官方消息:据当地警方称,此次开房事件系“女生联系校长”,另一个备受瞩目的关键点则是“无性行为”。事件曝光之初,要求严惩嫌疑人、师者道德沦丧、教育堪忧的呼声不断。在网友一片谴责怒骂声中,万宁警方涉嫌袒护犯罪嫌疑人的回应迅速将此事转化成一场政府的公共危机,舆论的注意力随即从对犯罪嫌疑人的谴责转向对官方的全面质疑。随着事件的深入,“校长”这个承担着较高社会道德期待的名词也被蒙上阴影。如此素质的校长如何通过的选拔,选人用人标准是否存在漏洞,监管部门行使监管权是否缺少监督等问题也遭到拷问。更重要的,由此案引发的“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争再一次被推向风口浪尖,诸多学界专家及媒体纷纷疾呼废除“嫖宿幼女罪”,也令广大群众再次重新审视该罪的合理性。

【各方评价】

北京律师许昔龙认为:绝不能简单地以未成年少女处女膜完好为由判断本案就不是强奸事件,犯罪嫌疑人的强奸中止、强奸未遂行为均有可能不伤及处女膜。强奸与猥亵区别的关键是在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强奸要求行为人必须有强行通过性交来达到性满足的故意,猥亵是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猥亵行为来满足自己感官上的享受。

人民网评论《校长带女生开房不能停留在澄清和追问》认为:猥亵性侵未成年案屡禁不绝,给公众带来难以掩盖的情绪伤害,拷问着未成年保护的社会责任。性侵与否并非问题关键,人们对学校教育的质疑和对未成年保护的忧思显得更为重要,如何斩断未成年女生与外界的畸形关系链,绝不能只停留在澄清和追

8 问之中,多在法律与道德教育上面做努力,才能避免问题的再发生。

《法制日报》评论《海南一校长带小学幼女开房处女破和师德都破了》认为:如此惨无人道、灭绝人性之事,足实丢尽了素质教育的脸,也痛扇了我国教育的耳光。这样的校长又是否通过了“德”的选拔?这样的校长被选拔出来,我们的教育部门是否被蒙蔽了双眼?我们的选人用人标准是否存在漏洞?我们的监管部门又是否在行使监督的权利?校长被免职只不过是治标不治本,要想杜绝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必须从根源拔除病灶,在用人、选人之初就把好关、擦亮眼,将权力与责任画上等号,这样才能杜绝更多的孩子受到伤害。

六、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案情简介】

2003 年5 月19 日,杭州发生了一起“奸杀案”,经警方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人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庭审时,张辉坚称他的认罪材料是看守所里一名叫袁连芳的牢头狱霸代写。2004 年4 月21 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 月19 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二人入监服刑后,称自己绝无强奸杀人行为并不断申诉。2008年,该案唯一的“证人”袁连芳被发现是一名“狱侦耳目”,专门替警方进行“证据补强”。随后,浙江省政法委对案件展开调查发现死者指甲中的男性DNA,指向另一起杀人案的罪犯勾海峰,而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已被判处死刑。2013年3 月26日,浙江省高院重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浙江省政法委成立也调查组,彻查“女神探”聂海芬等在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高院对二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221.14612万元。

【影响性评述】

纵观近年来曝光的多起冤假错案,不难发现一些共同点:如多数情况下是因为真凶落网或发现了关键证据等偶然因素,或是借助微博等媒介的披露和传播或媒体的持续关注,使办案机关感到某种压力,冤案才最终得以昭雪等。而张氏叔侄的冤案,几乎是上述共性的“集大成者”。舆论虽然对浙江司法部门平反冤案、主动道歉并尽快启动国家赔偿等做法表示肯定,但自此案进入舆论视野以来,“狱侦耳目”袁连芳就成为这起舆情事件的热点人物。另一方面,“女神探”聂海芬也被拉下神坛。先前诸多媒体盛赞其参与侦破张氏叔侄一案中,在未找到任何强奸物证、口供矛盾重重情况下,“毫不气馁”,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嫌

9 犯交代的事迹亦成为了极大的反讽,诸多网友呼吁有关部门对其问责严惩。浙江叔侄的冤案的背后,司法腐败、刑讯逼供、蔑视人权等问题昭然若揭,司法系统只有切实地追责反思、彻底摒弃有罪推定逻辑,才能走出冤案频发的怪圈。

【各方评价】

学者、律师吴法天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十年前的强奸杀人案,还张高平、张辉叔侄俩清白。近些年的刑事错案几乎都验证了:1.公安侦查一直是法治水桶的最短木板,缺乏监督;2.诉讼程序纠错机制失灵,导致后续检察、法院一错再错;3.证据规则缺位,潜规则影响办案,积重难返。新刑诉法的实施,能否纠偏,还有待观察。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认为:叔侄俩沉冤得雪,欣慰之余更觉沉重。这起并不复杂、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正义本可以早就实现,却整整迟到了10 年。他们凭借对神秘证人袁连芳的质疑打开了平反的突破口,同样充满偶然和离奇。

《南方都市报》评论《浙江叔侄冤案:还远非谈宽恕的时候》认为:如果说国家赔偿追究的是机构责任,那么针对个案启动渎职调查,追问的便是执法者的个人责任,二者构成“虽迟到,但依然要完整”的正义本身,互相之间无法替代,更不可偏废。

《新京报》评论《7 次“纠冤”机会何以全部错失》认为:一旦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铁案”,输入司法流水线,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方止。对于判决生效后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和再审程序,但从实践看,这一事后纠错机制同样难以奏效。

七、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被警方抓获。随后,王书金供述,自己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4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与聂树斌案高度重合,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庄警方侦破,且案犯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2007年3月12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认为,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

10 轻处罚;其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遂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于2007年7月、2013年6月25日、7月10日二审三次开庭审理此案。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评述】

自2005年王书金主动供述自己系“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真凶以来,该案“一案两凶”的罕见案情一直备受司法界及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张全收、全国政协委员葛剑雄先后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及此案,学者贺卫方、何兵等60多名法学界人士还曾联名写公开信呼吁河北司法机关再审聂树斌案。2006年,该案一审开庭期间,王书金曾多次主动供述上述罪行,被主诉检察官和法官以“不要说与本案无关的事情”为由喝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7年7月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直至2013年6月25日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近六年内没有结果,远远超出《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至多为3个月的规定时限。除庭审外,其辩护律师从未被法院约见过。二审第二次开庭期间,“嫌犯供认罪行,检方却提供证据,证其清白”,为原本就饱受质疑的“王书金案”再添争议。值得一提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开庭前开通微博,实时通报庭审进展、聂树斌家属和更多媒体获准旁听等司法公开举措,受到了各方肯定。

【各方评价】

案件审理期间,《东方早报》官方微博发表的一条题为“三句话总结一下上午的庭审”的微博在网上热传:“王书金:人是我杀的;辩护人:是他;检方:不是他”。检察员与律师角色的错位,让舆论莫名惊诧。不过,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控辩双方是在证明王书金是否“立功”,且单凭口供不足以证明王书金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检方此举是严格落实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因此不存在角色错位的问题。然而,舆论也担心这是当地司法机关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选择性使用。

《潇湘晨报》评论《疑罪从无的逻辑再证沉重的“幕后”》称:王书金被检方“否定式”保护,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也在此成为一个意味深长的符号,鲜明展现出河北司法部门对它倾斜性运用的逻辑来。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东方早报》发表文章《聂树斌案:以母亲的名义期盼司法正义》称:聂树斌之冤,不只是河北政法之耻,也是中国司法之羞。拖延一时,司法就多承受一时的骂名;拖延一刻,司法权威和公信就会下降一个台阶。对聂树斌案件,最高法院无权保持沉默。期待在王书金案二审之后,最高法院尽快落实聂树斌案再审的启动。

11 《华商报》评论《无论王书金是否是真凶 聂树斌案都应重审》认为:即便王书金不是真凶,聂树斌的重审也必须重新启动。因为,聂树斌一案的审理和举证过程中存在太多矛盾,这是公开的秘密,也是无可回避的硬伤,按照疑案从无的原则,法律本身就欠聂树斌一个公道。

八、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1958年11月出生,湖南新邵县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逮捕。2011年5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曾成杰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随后邮寄通知书。当日晚,曾成杰之女曾珊通过微博控诉,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人未获通知。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座谈会上指出,曾成杰集资诈骗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日最高法官方网站及微博公布了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刑事裁定复核书。据裁定书,曾成杰集资34.52亿仅5.5亿用于项目。另外,裁定书还交代了曾成杰非法转移、隐匿或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包括以他人名义投资的多个项目和公司的犯罪事实。

【影响性评述】

7月12日晚,曾珊通过她的实名认证账号“曾成杰之女”发微博称,曾成杰刑前家人未获通知。这条微博瞬时成为舆论的爆发点。随后几日,长沙市中院、《人民法院报》官微、湖南省高院分别发声,解释因何“未通知家属”,并详述曾成杰为何罪当其罚,却因措辞不当招致舆论更广泛的质疑。其中,以长沙市中院官微内容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的微博最受关注。这条微博未能准确传达最高法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23 条的精神,其表述是对司法解释的狭隘篡改,不仅没有回答疑问,还让人感受不到一丝司法的人性关怀。曾案中的这一插曲为政法机关的微博运营和管理敲响了一记警钟。舆论对此事的关注不仅局限于曾成杰家属未获死刑通知一点,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审理过程中的程序不公之处,以及经济犯罪判处死刑是否过重等问题均引发讨论。在舆论不断的关注下,中国司法制度中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以及司法公信力再一次经受了严峻的考验。

12 【各方评价】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从程序上,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真向曾成杰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公示告知文书。死刑犯近亲属申请会见权也需要提前告知才能保障。最高法解释423条和426条不能合二为一。

《新华每日电讯》评论认为:验明正身已属于临刑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个时候告知,已无兑现此权利的可能,这实际上成了一个无法被保障的伪权利。

网易《另一面》栏目评论表示:不告知家属就秘密处决不合法理,面对质疑,法院以“法盲”的姿态用“法律无明文规定”、“验明正身时告知”来回应,是在替自己不守规定、违反司法操作的做法狡辩。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认为:法院只是错在应对不当。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死刑之前要告知罪犯有与亲属见面的权利,也规定了执行后有通知家属的义务,但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在执行前必须通知家属。可以批评法律规定不够人性,但不能说违法。如认为现行规定不妥,应该通过修法去推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条文的时候,可以考虑明确增加死刑犯执行前要提前通知家属,以充分尊重和保障死刑前的会见权。

《南方周末》刊文详解湘西集资案何以引发群体性事件:该事件是地方政府的政策调整一夜之间使湘西民间集资由“合法”变“非法”,地方党政干部等公务员却因获得内部消息提前抽回本金和利息,致使民怨沸腾。

九、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湖南永州年仅11岁的女孩乐乐被朋友周军辉骗奸并被胁迫卖淫,三个月里接客一百多次。受害人母亲唐慧几经周折救出女儿。此后,唐慧为女儿的遭遇四处奔走。2008年4月,乐乐被逼卖淫案由永州市检察院向永州市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星、周军辉死刑,其余被告分获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但唐慧认为该案中有民警存在不同程度的渎职却未受惩处,继续上访。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此决定在2012年8月8日经湖南省劳教委复议依法撤销。唐慧因此提出国家赔偿。两个多月后,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唐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法院一审败诉,唐慧上诉。7月2日,此案二审在湖南省高院开庭。7月15日,该案二审宣判,唐慧胜诉,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和赔偿金

13 1641.15 元,但法院驳回了唐慧提出的要求永州市劳教委书面道歉申请。

【影响性评述】

唐慧母女的经历,暴露出了公民潜在的生存危机:当个体遭受公权迫害时,仅凭上访、司法等合法的公力救济手段,能否维护自身安全,寻得公平正义?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在众目睽睽之下,依旧未能逃脱“行政权操控司法权”的怪圈。得此结果,并非法院一定未依法判决,只是该案多起谜团长期未解,湖南省政法委信誓旦旦介入调查但长期无果,湖南省劳教委含糊撤销劳教决定等一系列行为多番毁损公信力之下所遭致的必然恶果。而对于湖南高院的二审改判,诚如唐慧的律师所言,的确具有“很大的进步和意义”。这种“进步和意义”,不仅在于唐慧胜诉、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而更在于从内在的公平正义价值诉求上,该判决在此前唐慧被劳教问题上“还了她一个公道”。而湖南高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意味着此前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所做的劳教处罚,不仅属于“违法侵权”,而且“造成严重后果”。

【各方评价】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表示:对于唐慧来说,这也许只是一个迟来的安慰;但对于中国法治进程而言,却无疑迈出了巨大的一步。唐慧案的终审判决,使人们看到了司法本应具有的公正力量和纠错能力,这种对正义底线的坚守正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与希望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认为:唐慧案的积极意义不仅体现在通过法律还了唐慧一个公道,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公民在面对行政强权时的胜利,这无疑有助于那些手握公权者进行深刻的反思。

《新京报》评论认为:在劳教改革呼之欲出的大背景下,“不对上访者处以劳教”已逐步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暂停劳教审批”讯息的不时传出,或许预示着改变的即将到来。唐慧案的标志性意义就在于,它为劳教改革的推进又树立了一个路标。期待这种事实上“暂停”能早日成为法律层面的“废除”。

《成都商报》评论称:有记者在微博上连篇累牍地质疑唐慧,称其动机不纯,有利益诉求,且有违法行为,是个“刁民”。唐慧当然不是十全十美的英雄,她身上同样存在常人所具有的缺点,但她不该因此承受道德审判。借用鲁迅的一句话“有缺点的战士仍然是战士”,有缺点的受害者仍然是受害者,需要法治正义的补偿。毕竟,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道德不能绑架法律,人品不能涂改正义。当每个有缺点的个人都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较真,社会和法治才会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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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一个是专注于即时通讯工具,一个是以安全软件闻名,腾讯与奇虎360这两家原本“井水不犯河水”的企业,在2010年开始进入一场持续的争夺中。2010年2月,腾讯推出“QQ医生”,与360安全卫士形成竞争。2010年10月29日,360推出了一款名为“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腾讯称,“扣扣保镖”在用户登录QQ后,就会跳出“QQ可能侵犯用户隐私”等提示,制造恐慌。进而诱导用户“一键修复”,删除QQ功能插件,过滤QQ广告,并装上360的产品。腾讯于2010年11月3日宣布,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这两家重量级的公司之间的战争,被称为“3Q大战”。随后,两家公司转战法院。腾讯在广东高院起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索赔1.25亿元。360在广东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索赔1.5亿元。两起案件360均一审败诉,随后360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013年11月26日,最高法公开审理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12月4日,最高法开庭审理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目前两案的审判结果尚未公布。

【影响性评述】

腾讯与360两家企业之间的这起纠纷在影响的网民数量、诉讼标的额等多方面都创出行业记录,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相关立法都带来了诸多全新的课题。不论最终结果如何,这场引发业内外广泛关注的纠纷无疑将有助于推动国内互联网领域的良性竞争、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网民的切身利益由此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说,今后必须考虑怎么竞争才合法,怎么做对用户才更合理。同时,此次案件的直接影响还体现在对行业规范的切实推动上。12月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互联网相关企业签署了《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对安全类软件的行为做出了规范,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包括腾讯和360在内的40余家互联网企业签署了此协议。可以预见,随着更多此类行业规范和共识得以建立,中国的互联网产业竞争将进入更加良性的轨道。

【各方评价】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认为:最高法院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说明不正当竞争已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的公开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庭审、辩论等,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传统法律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对许多网上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存在着法律滞后的客观现实。不仅中国如此,全

15 球也面临相似问题。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非常快,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提倡公平竞争和良性的市场秩序,以及如何有效保护用户的权利,是这个时代最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审判时需要重点考虑的落脚点。

知名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国际上大量的反垄断案件本质上是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反垄断”把外来竞争者挡在门外。国内不应该“神化”反垄断。“互联网是充分竞争、飞速发展的行业,改朝换代非常快,任何企业不管规模多大,只要不前进很快就会灭亡。在这样一个变化万千的行业中,并不存在垄断。”张维迎指出,3Q垄断诉讼是“由一部荒唐的法律引出的一场司法闹剧”。在张维迎看来,《反垄断法》是一部“荒唐的法律”,因为它建立在传统经济学关于“竞争”和“垄断”的错误定义上,而传统经济学把竞争和垄断完全搞混了。

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长李易表示:对司法机关来说,应该把这起纠纷案件作为一次契机,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否则,今后企业间类似的纠纷还会发生。

十一、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以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nter Digital,简称IDC)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判其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但同时驳回了华为公司提出的关于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的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维持了深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不予认可华为公司提出的关于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的诉求。

【影响性评述】

当今世界,新技术不断涌现并蓬勃发展,而知识产权法为应对和调整这些新技术所引发的利益纷争,更是不断拓宽其新领域,大有让人目不暇接之势。在全球无线通信领域,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所带来的跨国大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更是进一步印证知识产权法对其调整的重要性。该案属于新技术条件下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我国首例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发的纠纷,被舆论称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纠纷第一案,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通信业的高度关

16 注。为了确保在二审审理好案件,曾担任苹果IPAD权属纠纷案审判长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邱永清出任这次垄断上诉案的审判长。摆在法院面前的难题很多。IDC公司的专利都是合法取得的,专利权天然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种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判定滥用垄断地位?这些均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前沿、最新颖的问题。因此,该案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对于我国乃至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均将产生重要影响。

【各方评价】

广东省高院认为:华为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其敢于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尤其是大胆运用反垄断规则打破对方的技术堡垒,值得其他中国企业学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审理本案的两级法院的法官,表现了高水平的理论修养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本案的判决结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符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展现了中国法院的法律适用水平。对IDC公司在美国提起的华为公司侵权的主张,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近期裁决华为公司不构成专利权侵权的结果,也佐证了中国法院适用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张马林表示:该案存在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根据英美国家的法系,华为在中国和美国的双双胜诉,将会成为类似案件的判决参考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华为的方法高明,不止应诉,还打击软肋,这实际上也要求,受337调查的中国企业,不要坐以待毙,而是要积极行动。此外,企业也要储备国际法律人才,尤其是了解针对性国家法律的人才。

《国际金融时报》评论则强调:华为的案例仍属于“个案”,因为通信行业的情况不能用于其他行业,同时,中美两国的企业纷争还受制于中美两国的政治环境和贸易环境,这并非企业所能控制。不过,不管如何,中国企业在加紧创新,打破美国的技术壁垒上,仍要下功夫,至少要做到“内在强大”。

十二、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7日,湖南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该县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夫妇发生冲突,邓正加倒地身亡。随后,临武县官方发布的通稿说法则是,“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突然倒地死亡。”7月18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在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临武县南强镇莲塘村干部和死者亲属等的见证下,

17 对死者邓正加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提取了相关脏器组织,连夜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学组织切片检验。7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临武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12月27日下午3时许,湖南永兴县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宣布判处涉“瓜农死亡事件”的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有期徒刑11年,袁城、骆威平、夏际玉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个月。

【影响性评述】

2013年,随着延安城管跳踩商户、武汉城管卧底摆摊事件的接连曝光,城管这一群体的一举一动再次被置于舆论的聚光灯下,受到格外关注,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无疑将此番议论推向高潮。此案中,临武县政府暴力抢尸、官方否认城管秤砣砸人致死、死者女儿曝尸检内幕微博内容遭删改以及当地政府赔偿执行工作的快速执行持续吸引舆论关注。可以看出,当地政府在死因调查、事后回应及善后处理等方面均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故未能获得死者家属及公众的认可。尤为要注意的是此事反映出的深层问题:在维稳体制的重压下,地方政府已渐渐偏离了法治轨道。“及时转移尸体”作为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手段,近年被地方政府愈加重视,然而,用抢尸来维稳,更可能是饮鸩止渴,其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性的应激处理手段,而非法治性的理性处理手段。在每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官方应做的是尽量将尸体处理纳入法治的范畴,彰显政法机关秉公执法的信念,呵护公众的法律信仰。

【各方评价】

中国网评论认为:这一案件虽然已经判决,但还有许多善后工作要做,因而必须予以重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震荡和矛盾。首先是当地政府、城管以及法院的那位庭长要说明有无登门做死者家属工作一事,有,说明原因,没有,也还自身一个清白;其次审判法官必须及时公开回应公众的质疑,之所以如此判决的理由和依照的相关法律,以化解大众心中的疑团,免得节外生枝引发舆论狂潮,造成不良影响;再次就是大众亦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对待这一案件,不要人云亦云,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实施舆论暴力,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枪使。

《大连日报》评论认为:目前,我国并没有把流动商贩纳入到真正的城市管理体系中,而是以临时化的管理思维来对待这个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城市管理的规则制度也就难以表达出足够的善意。通过“禁摆区”把小贩赶出街区,却不能为小贩和市民提供合理服务,必然会遭遇抵制,从而陷入“小贩暴力VS城管暴力”的怪圈。

18 《检察日报》评论认为:城市需要管理,但城管的职责除了管理,是否可以也应该包括服务?比如小贩占道经营,城管帮忙找一个正当的经营场所。能否作出改变,取决于有关方面对一些更深层问题的判断和考量:城市管理者是否有权驱赶小贩?小贩有无权利获得正当的谋生地点和方式?曾有人提出过“百姓城管”理念,它包括听百姓声音、让百姓参与、为百姓服务、让百姓满意等内容。“百姓城管”,是城管制度的理想归宿。

法治中国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2003年3月17日,武汉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街头行走时,因未带携带任何证件,被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当作“三无人员”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遭到被收容人员的暴打导致休克死亡。孙志刚之死,引起全国范围内对于收容遣送制度的愤怒声讨。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随后废除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新办法提出自愿救助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孙志刚事件终结了在中国存在了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是推动中国民主法制进程、完善我国人权保障立法的重要案件。

2.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

佘祥林, 1994年因涉嫌杀死妻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法院因此重新审理,最终将佘祥林无罪释放。佘祥林自述因遭到严重刑讯逼供所以认罪。该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对刑讯逼供的广泛讨论。200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唱片巨头诉百度侵权案

2005年9月,包括环球、华纳、索尼在内的七大唱片公司将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百度公司侵犯了七大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唱片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2006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七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虽然最终百度胜诉,但经过这些事件的洗礼,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逐渐深入人心。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利益,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当是明智之举。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

4.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何某,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此后还借机对其进行猥亵。2003年,法院判决何某胜诉。近年来,性骚扰在我国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一些妇女纷纷走上法庭,却遭遇几乎无一胜诉的结局。这不仅在于性骚扰案往往举证艰难,更在于之前国内没有针对“性骚扰”的法律依据,甚至“性骚扰”这个概念在法律中都没

有解释。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其中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

5. 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甘肃省卫生厅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经相关部门调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鹿”事件发生后,国务院专门审议通过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出了关于废止食品类生产企业的国家免检制度的通知。

6. 乙肝维权事件

中国是全世界感染乙肝病毒人数最多的国家。从招生到企业招聘的体检中,大部分都有乙肝项目的检查。一旦被查出乙肝,就业前景堪忧。“乙肝斗士”雷闯,是专职为维权奔走呼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为中国乙肝维权第一人。 影响:2009年7月,我国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同年,卫生部出台规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2010年,我国开出首张乙肝歧视行政罚单,罚款700元。

7. 南京、成都醉驾案

2009年6月30日晚,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12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肇事者张明宝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力终生。

影响:刑法修正案

(八)已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将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成都市民孙伟铭无期徒刑。长期无证驾驶的孙伟铭在闹市区醉酒驾车,导致一辆车内的4名乘客死亡、1人重伤。

8.邓玉娇案

2009年5月10日,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办3名男性干部在野三关一娱乐场所消费时,向女服务员邓玉娇索要异性洗浴服务遭拒,双方争执中,一名叫邓贵大的干部拿出一叠钞票向邓玉娇头、肩部搧击,并两次将欲起身离开的她推坐在沙发上,导致邓玉娇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死,另有一名叫黄德智的干部被刺伤。巴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邓玉娇刑事拘留。法院最终判决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9. 张晖“钓鱼”执法

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晖驾车遇路人搭乘,被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扣押,并以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10月9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当庭判决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这是近年来“钓鱼执法”案件中第一起胜诉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首次从法律层面判定了“钓鱼执法”方式为“违法”,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0. 包郑照告官案

1987年,浙江温州老人包郑照因在河滩建造了三间三层楼房与当地县政府发生争执,苍南县调动70余位武警及县区镇干部300多人对包家附近进行了封锁,采用爆破手段连续爆炸17次,对包郑照的房屋实施了强行拆除。当年年底,包郑照状告县长黄德余,成为中国“民告官”第一人。虽然此案最终以包郑照败诉告终,但它使得“民告官”制度获得了广泛宣传,民众的观念由此开始转变;它同时促进了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工作,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

11.杜培武冤案

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并最终因刑讯逼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1999年杜培武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而该案真凶在次年破获一个特大杀人盗车团伙的时候浮出水面。随后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此案让“刑讯逼供”问题浮出水面,为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案件所在地云南省委政法委出台了《关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办案质量的意见》,提出了10项措施,这是公安系统对于自身执法程序的首次反思。

12.綦江虹桥垮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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