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体制论文范文

2024-03-10

行政处罚体制论文范文第1篇

HR来信:

我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如果员工违反了公司某些行为规范,企业有权给予相应的开除、除名及经济处罚等处理。这样的规定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失效后是否还可以使用?

劳动法专家柴文聪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首先,不建议贵公司使用开除、除名、经济处罚等处理方式。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国家将员工的奖惩权下放给企业,由企业通过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来执行。而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是建立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的程序及内容是否合法上。从来信中可以看出,公司的规定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因此,从程序性上来说是合法的。

另一方面,虽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目前已经废止,但在当下的仲裁、诉讼中,其对司法裁判仍具有参考性的作用及影响。在部分地区的司法裁判过程中,仍然有认同企业对员工的开除、除名、经济处罚的情况存在。只是,要求对上述三种情况的程序把握得非常严谨。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开除、除名、经济惩罚的操作,在程序上的把握是非常严谨的,如果用人单位在执行中稍有不当,就会造成程序上的不合规,产生不必要的风险。这也是不建议使用这三种手段的原因之一。

最后建议,如果用人单位要开除员工,或者对员工进行除名的,完全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经济处罚,完全可以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以违规员工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为由,不发给其绩效奖金。没有必要使用难以把握的处罚手段。

员工犯错,企业如何追偿损失

HR来信:

我公司一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拟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规定,要求该员工赔偿公司的损失。然而,公司在查看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发现,合同中没有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的相关条款。请问,我们是否还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呢?

专家回复:

贵公司可以要求该员工赔偿相应的损失。

在实践过程中,若员工因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来要求员工进行赔偿。也可以从民法角度,以员工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为由,诉请员工进行赔偿。

从来信中可以看出,公司寄希望通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来要求员工赔偿,已然操作性不强了。因此,只能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角度,要求员工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存在过错;2.被侵权方存在损害事实;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过程中,公司需要注意三点。其一,公司需要举证存在损失这一事实;其二,需要证明员工存在过错,无论是过失导致,还是故意导致;其三,员工的过错与公司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即公司的损失是由员工造成的。只有当公司能对这三点进行相应的举证,才能毫无风险地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患精神疾病员工可否解除合同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2010年7月份毕业之后进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该员工在职期间因精神疾病已入院治疗多次,其病情表现为狂躁、有攻击性。每次治疗康复后,都回公司正常上班。然而,今年5月1日,该员工再次发病入院,至今尚未出院。我公司是否可以现在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现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可以解除呢?

专家回复:

就目前来看,贵公司无法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员工患病后,享有一定的医疗期。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医疗期内的,除非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该员工5月1日入院治疗,因为其工龄为十年以下,且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为三年,所以应该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以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此,该员工尚在医疗期之内,贵公司暂时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该员工入院连续治疗三个月,则医疗期在8月1日结束。届时,如果该员工出院后病情得到控制,且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情况,贵公司仍然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依据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规定,对在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该员工在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病情仍未改善,且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单位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综合工时制可以超时用工吗

HR来信:

我公司是一家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类企业,对于一线作业员工,已申请了综合工时制,班制的安排为两个11小时白班(已扣除中午饭1小时),两个11小时夜班(已扣除夜宵0.5小时,早餐0.5小时),然后休息2天。近期,有个别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投诉,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超时用工。请问,在采用了综合工时制后,我公司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法规?

专家回复:

贵公司确实违反了劳动法规,已构成超时用工。

原劳动部于1994年颁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对于综合工时制有明确规定:企业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因此,综合工时制以标准工作时间为计算依据。某一天、某一周、某一月可以超过标准工时的8小时、40小时、166.64小时(20.83*8小时/天),但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标准工时下的法定时间,否则就需要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行政处罚体制论文范文第2篇

【概要】环境是人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关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生产、生活等大事,然而有些环保系统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不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却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渎职犯罪。马鞍山市检察机关围绕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方略,加大查办和预防环保系统职务犯罪工作,作者冷玉梅、高仁军、马云飞(分别为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副局长)结合当地检察机关近三年来查办的市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防范对策,以期推动有关部门加强防范和遏制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阅读全文(9000字)输入http://www.jcfyzz.com/jw/yfrk/bqdd/lbl/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大案比例较高;

(二)案件涉及“职权点”多;

(三)窝案、串案特征明显;

(四)作案次数多、潜伏时间长,涉案人员广;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日趋复杂;

(六)国家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被个人(或单位)作为“钱权交易”的“唐僧肉”。

二、案发的主要环节

(一)环保行政许可、执法环节;

(二)环保行政处罚环节;

(三)排污费征收环节;

(四)环境监测环节;

(五)专项资金审核环节。

三、案发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风气不正影响,滋生腐败的土壤愈演愈烈;

(二)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盛行,执行案件移送制度缺失;

(三)转型阶段,监管机制存在可规避之处;

(四)信息不公开、监督不到位。

四、预防环保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预防环保系统关键环节腐败的建议;

1.环保行政执法环节;2.环保行政处罚环节;3.排污费征收环节;4.环保资金补助环节。

(二)预防环保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1.加大对环保系统案件移送和查处力度,从“侥幸为”进而“不敢为”。

保持惩治该领域犯罪高压态势,把好“查处关”;严格把好“案件移送关”。

2.加强教育,惩防结合,全面提高环保干部的素质,从“不敢为”进而“不要为”。(1)严格把好理想信念教育这个“总开关”;(2)把好干部的“预防关”。

3.以规范“两权”行使为重点,强化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制约,从“不要为”进而“不能为”。

(1)把好环保部门的“用人关”;(2)严格把好“制度关”;(3)把好“信息公开制度关”。

4.激励与保障结合,从“不能为”进而“不必为”。

(1)把好“激励、保障关”;(2)建立环保干部晋升激励制度。

【国家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被个人(或单位)作为“钱权交易”的“唐僧肉”】

例如:2008年至2013年,含山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金某等,利用职权向下属环保项目资金申报单位和排污企业索要、非法受贿260余万元用于单位发放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吃喝招待、职工旅游费用等。

行政处罚体制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事务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内的公共安全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问题,如何完善处理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转型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中华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環境问题,既是改善环境民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既面临严峻的挑战,又面临难得的机遇。

1.当前盐城市安全环境的整体状况

就盐城市而言,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呈现逐年下降态势,环境质量总体向好。但环境安全形势总体来说依然比较严峻,环境应急工作面临着巨大压力,各种传统的和非传统的、自然的和社会的风险交织并存、相互叠加,各种人为活动和自然灾害带来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剧,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善。

1.1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当前盐城市仍处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高危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环境安全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概率仍保持高位,原因更加复杂,对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产业结构的基本模式决定了盐城市环境安全形势严峻、环境矛盾尖锐。化工产业是盐城市的重要支柱产业,盐城市现有4个化工园区,危化品使用数量大,污染物排放种类复杂,环境风险点位繁多;响水“3·21”爆炸事故后,虽然绝大多数化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由于是紧急停车,部分企业反应釜级管道内不同程度残存有化工原料、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不确定性增加;电镀、造纸、印染、焦化、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分散,环境风险源数量多且布局不尽合理,环境安全面临巨大压力。

1.3移动源环境风险隐患影响范围广、事故危害大。盐城市现有的产业结构模式决定了危化品等危险货物陆运、水运数量大、范围广,一旦发生泄漏等事故,极易引发衍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环境安全的不可控因素剧增。

1.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存在不同程度的环境风险。盐城市处于里下河地区末端,饮用水源地的来水都是上游地区的排水,水质波动大,不可控因素多,受上游制约严重;通榆河既是市区、大丰、阜宁等地的重要饮用水源地,又是内河航运通道,各种运输船只(包括危化品运输)畅通无阻,环境风险难以控制,且通榆河周边水网密布、河道相互贯通,一旦发生事故,将会产生大面积扩散,污染源头查找难度大。

2.目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2.1没有真正形成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我国各城市虽然已初步建立或正在筹建专门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但还远未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内的下属部门职能仍停留在做报告上,无法做出应急决策,特别是中长期战略性应急决策、环境突发事件快速预警和应急部门在处理过程中的公众沟通及经验总结等职责。如盐城在处理多起环境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虽然政府各相关部门都及时赶到现场,能够迅速、积极地完成应急扑救工作的部门不多,大多服从现场主要领导的部署,有的部门甚至形成了对环境应急工作的理解是“走过场”的错误观念。在环境紧急情况下,部门领导往往是派人去现场,而不是亲自去应急现场。即使到了,他们也只是简单地听取报告。同时,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明确界定,法律地位也很模糊。许多城市都建立了以虚拟领导(协调小组)为主的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指挥机构,隶属于某个部门,这种机构形式上是“常设”的,但通常在事发后被迫启动。二是社区、农村等各地区基层组织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基础工作薄弱。没有常设的应急管理机构和专门的应急管理人员,更没有编制应急预案。

2.2环境应急管理机制的主体结构过于单一。一是单纯以政府为主体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适应新形势要求。我国现行的政府环境管理机制尤其缺乏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有效的沟通与合作的应急机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政府的行政权力不再是唯一的中心,许多社会组织也成为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力中心。以政府目标代替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利益的应急管理机制,已经不适应利益多元化的形势,而社会组织在救灾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如在灾害救助、事故调查等阶段,通过人员派遣、物资援助、心理援助和提供信息,使其公益性和民间社会的紧密结合。二是忽视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只注重生产安全,缺乏环境安全意识。盐城响水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硝化车间主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技术团队仅了解硝化废料着火、爆炸的危险特性,对大量硝化废料长期贮存引发爆炸的严重后果认知不够,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2017年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3次受到响水县原安监局行政处罚,公司内部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未实际检查就提前填写检查结果,3月21日下午爆炸事故已经发生,但重大危险源日常检查表中显示当晚7时30分检查结果为正常。三是公众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薄弱。在响水化工厂爆炸事件中,老百姓集体恐慌,甚至出现非理性行为,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突发事件的环境管理更加重视,但在民众层面和社会层面上,相互救援和自救的意识和能力仍然薄弱。

2.3环境应急监测能力不强。一是应急监控设备落后。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检测管、实验室仪器等常规监测设备所测污染物种类有限,无法对污染物进行准确的定量分析;二是应急监测手段单一。环境应急监测手段尚处于实验室测定阶段,缺乏移动监测能力;三是缺乏统一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中,我们只能参考现有的监测规范和自己的工作经验进行应急监测。在仪器的选择、方法的选择、采样点的布设、数据的选择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随机性,不能保证应急监测的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行政处罚体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本文针对我国工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提高我国工商管理的相关对策,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有助于促进我国工商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并为相關领域人士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工商管理;现状分析;对策

一、引言

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在这种背景下,国内企业组织结构也日趋复杂,工商管理在国内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也得到彰显。工商管理发挥着行政执法和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的双重职能,为促进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往来提供了一定的助力。然而,我国企业的工商管理中依然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足、稳定发展。在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重要职能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议题,摆在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面前。为了有效提高我国工商管理的整体水平,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已经从更多的层面对工商管理展开了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科研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加强了我国与国际间的交流,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管理部门也拥有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新的经济体制对管理体制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传统的管理体制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难以适应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的需求,影响了工商管理机关在市场经济监督与管理方面的权威性。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不断的创新管理体制,提高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进而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

在新形势下,我国工商管理依然存在着相对薄弱的环节,我们把工商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缺乏工商管理人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人才市场上已经具备一定数量的初级工商管理人才,但是,中级以及高级工商管理人才则显得十分紧缺。众所周知,当代市场经济是基于知识生产、分配以及销售的一种新兴经济。与过去的工业经济以及农业经济相比,更需要有高水平的工商管理人才的参与,要求工商管理人员在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基础之上,具备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以及良好的竞争意识。但是,从目前中高级工商管理人员紧缺的现状来看,我国高校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第一,对人才的考核方式单一。采用考试成绩衡量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是有失偏颇的,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种单一的考核办法,并不利于反映出学生的真实综合素质水平。

第二,人才培养途径的单一。我国高校在培养工商管理专业人才时,缺乏培养的实用性和科学性,课程设计与实际工作相脱节。

其次,管理体制不健全。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工商管理的重要作用与功能也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工商管理不断的拓宽功能范围,以确保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除了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外,还要管理好个体经济以及公有制经济,尤其是目前工商管理体制采用分区管理的办法。所谓的分区管理即人为的把区域市场分成不同的组成部分,并且每一个区域部分各自为政,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局面,而工商管理便成为了形同虚设。例如,地方政府实施行业封锁、地区割据等等。因此,建立健全工商管理体制有助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为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工商管理执法力度弱化。众所周知,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以及市场监管的职能部门,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持社会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工商管理工作人员还需要把依法行政以及严格行政执法作为工作的重点,但是,从工商管理工作人员的执法现状来看,当作出处罚决定以后,却往往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利,工商管理行政执法权威性削弱。与此同时,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个别地方政府把工商管理看作是阻碍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并强制要求管理不得私自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只有在政府允许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才具有检查以及处罚企业的权利。

总之,缺乏工商管理人才,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工商管理执法力度弱化是我国工商管理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引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足够的重视。

三、提高我国工商管理的对策

首先,注重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工商管理专业教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急需要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我高等教育需要不断的创新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相关的人才培养策略如下:

第一,创新教育理念。在新形势下,工商管理专业教育要不断的融入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加快推进教育创新,以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和实践基地建设创新为手段,培养出一批具有较强事业心、较强市场竞争意识的高素质工商管理专业人才,进而为企事业单位以及私营企业等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具备国际竞争意识。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必须树立国际竞争意识,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等不同的方面具备国际竞争的思想,推动我国社会经济更好的与国际经济相接轨。

第三,注重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由于工商管理专业的特殊性,其涉及决策、咨询、人力资源、生产技术以及营销等多个方面,这就要求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需要把管理实践有效的融入到管理理论中,提高人才的实践能力。

其次,进一步完善工商管理体制,拓宽工商管理的职能范围。由于工商管理具有宏观调控作用能够监督和管理社会各项经济活动,因此,在具体的工商管理体制建设中,还需要针对本地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来最大限度的保障各行业产品结构平衡以及经济的协调发展。

再次,加强工商管理的执法力度。

第一,完善工商管理法制体系。我国应该以《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重点,完善法规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新旧法规的统一。另外,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基本常识,强化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监管执法的观念。

第二,调整内部职能机构,增强执法力度。如今。工商管理不同业务部门的分头执法、分散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突出,大大降低了工商管理的执法力度,因此,还需要对工商管理的业务职能进一步界定,并有效的整合不同部门的业务职能,加强工商管理的执法力度。

最后,加强工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商管要伴随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基于收支两条线来对行政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进行统一管理。与此同时,省级财政还需要对基础设施经费、公用经费、人员经费、办案经费等进行统一核拨,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实现账物相府账账相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制度设计效果作出合理的评价,并汇报给相关的责任人,还应该加强和完善监督服务职责。

四、结语

总之,本文针对我国工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尝试从注重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完善工商管理体制,拓宽工商管理的职能范围以及加强工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提高我国工商管理的具体措施,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相关领域人士提供一些思路。

参考文献:

[1]宋丽萍.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思考[J].科技·经济·市场,2017(8):153-154.

[2]蒋谊.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思考[J].中国市场,2017(25):37-38.

[3]陆士峰.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分析及思考[J].商品与质量,2017(6).

[4]李勇.基于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分析及研究[J].江苏商论,2018(5):79-80.

作者简介:崔莉(1975.05- ),女,汉族,籍贯:河北石家庄市,所在单位:石家庄安瑞科气体机械有限公司,职称:中级经济师,学历:大学,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行政处罚体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行政处罚中的“乱罚”现象,严重地破坏了政府形象,极大地消解了政府公信力,是我国当前政务诚信建设亟待治理的突出问题。诚信是政府的生命,行政处罚公正严明是政府诚信流淌的血液,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社会公开是行政处罚权专横滥用的克星。为此,我国需要在完善行政处罚信息社会公开相关法律的同时,采取重点领域先行实施的分步走方针,加大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的力度,严格行政执法。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 政府公信力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03.007

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对社会转型平稳过渡构成威胁。社会诚信问题的治理,既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能普遍撒网遍地抓,而是要集中精力主抓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领域及其关键环节。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是社会诚信建设的两大重要领域,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的关键环节。我国行政处罚信息进一步公开,要采取分类与分层相结合的原则,稳步推进。

我国行政处罚信息社会公开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综括《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目前行政处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依据、处罚前对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亮证执法、处罚后对当事人宣告决定或送达决定书、处罚听证。虽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全面的,但公开的对象是限定的,只是针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质言之,目前我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不是面对公众的一种社会公开方式。这种仅局限于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信息公开,无法真正实现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在《行政处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予以公开,但可以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款中进行间接推定。这就意味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没有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的法定义务,公开是自愿,不公开不违法,而且没有相应的罚则。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不进行主动的公开,既不利于惩戒违法者,也不利于威慑和教育其他社会成员,更不利于防范和约束执法权的滥用。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存在一种比较矛盾的现象:一是在法律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行政相对人公开,还没有规定向社会公开;二是在实践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社会公开已开始探索实行。具言之,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公开在法律上,存在依据不充足的问题,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已走在法律的前面,一些行政部门、省市自治区的行政执法机关,开始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深圳市药监局等执法机关,或直接公布处罚决定书,或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定期公告。目前,在我国,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向公众主动公开,还只是部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自觉行为,仍有相当多的行政执法机关,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规避责任心理,没有主动公布处罚类信息,致使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程度,在全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区域不平衡问题。

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正当性

我国行政处罚种类多、幅度大,执法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更需要行政机关严格、公正执法。而防范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仅需要对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定,把“执法权”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且还需要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布,把“执法权”放在“阳光”下晾晒。执法程序的制度化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化,既是预防、遏制行政执法权滥用的“校正仪”和“防腐剂”,同时也是社会民众对公权力阳光运行的期待。事实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是腐败滋生的种子,而行政处罚信息不透明,又是腐败滋生蔓延的温床。为此,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使行政执法权处于社会监督之中,会掀开行政执法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盖子,戳破腐败滋生的掩体,给行政执法者套上紧箍咒,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社会诚信建设,有赖于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与传播对失信者的社会性的持久惩治。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既包括市场交易内的违约欺骗行为所产生的失信记录,也包括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公开,是社会征信实现的基础,也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一种重要方式。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如果只是采取对当事人的“告知式”、“申请查询式”、“听证式”等有限公开形式,没有对社会公开,不良企业的劣迹未在社会留痕,那么,不仅没有堵掉不良企业重操旧业而违法牟利的后路,也使得政府的其它执法部门无法对“问题企业”实行预防性“监控”,更没有担起提示人民群众对不良企业防范和警惕的责任。所以说,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公开,在某种程度上,就等于放虎归山、养虎为患。

由于“人情”、“关系”、“权力”、“金钱”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干扰,我国行政处罚目前存在严重的滥用执法权的问题。该罚不罚、该重罚而轻罚、有利争着罚、无利都不罚等不严格执法的行为,不仅难以达到对行政相对人的惩戒作用,而且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是破坏政府形象的重灾区。这种“乱”罚现象的遏制,一方面需要通过相关制度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而且也需要通过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使行政执法权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追究不当执法者的责任,倒逼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由于行政处罚信息不对社会公开,会导致上(政府监察部门)不清、下(公众)不知的“双盲”现象,公众和政府监察部门就会成为“睁眼瞎”,无法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进行质疑和及时纠正,所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预防和制止“自由裁量权”专横行使的低成本、有效的手段。

行政处罚信息在全国统一公开,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没有纳入行政执法机关的必行职责中,致使不同省市地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程度,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也由此导致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一些地区或部门,把企业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但有些地区,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未予以社会公开,这就导致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地区的受罚企业在项目招投标、市场竞争等方面,因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布而被市场排挤,发挥了失信联惩的信用信息传递机制的作用,相反,行政处罚信息未公开地区的受罚企业,因不良信息的隐匿而未受到市场惩罚,从而产生不平等的“劣币驱逐劣币”现象,并使公开地区政府部门陷入二难选择中。

我国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的举措

目前,虽然《行政处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依据,但存在两大亟待完善的法律问题:一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不充足,表现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在《行政处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予以向社会公开,只能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条款中进行间接推定。另一个是对行政机关违法责任的规定,笼统、虚设,缺乏具体操作的确定标准。为此,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公正、公开原则中,把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布列入公开的范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明确列入政府信息公开之列,并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期限、方式、不公开的违法责任等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信息因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密切相关,所以,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信息都可以全部向社会公开。为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内容,要坚持审查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将那些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隐匿,公布包括立案日期、被处罚人名称、案由、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结案日期、执行机构在内的信息。

我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不要采取一刀切的激进做法,而是要循序渐进,先从那些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且已具有明确法规规定的重要领域入手,如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列入重点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以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已有明确条例规定的重要领域的行政处罚的结果信息,要实行全国统一公开,不能让行政机关采取自愿原则,而且对那些没有公开此类处罚信息的机关,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的责任。

我国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分属于不同行政系统、归口于不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多主体性和业务归属的条块分割性,就使得不同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处于封闭和分散中。政府部门之间对于行政处罚信息不能共享,不利于政府系统中的相关部门对不良市场经营者的监控与防范,易于使不良经营者漏网而继续投机牟利。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多层的特点,就要求处罚结果信息必须在政府部门之间归集、流动、共享,以解决由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前端监控预防的盲点以及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处罚不一等问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15ZDA038)阶段性研究成果;北京市“长城学者”培养计划“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常州大学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研究成果)

责 编/凌肖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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