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书范文

2023-05-04

遗产继承公证书范文第1篇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多久,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德国文书公证认证书有效期多久

随着外资在国内投资的增多,外国公司公证认证文件的需求也大大增加,在设立外资公司以及后期的变更时,很多场合都需要对外国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公证认证,对于这个公证认证其有效期多久呢,以下是一个案例。

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海外母公司董事监事人员变动,我公司需要去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备案登记。之前由德国母公司去当地大使馆出具了一份董事监事人员变动资料的公证书,携公证书去办理备案。但后因工商局指出我公司所准备的材料有所不足,因此退回重新补齐资料。但因后续改动资料和签字人员都在海外,需要较长时间,请问之前所准备的公证书是否会过期?

对于国外公证认证文件有效期的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在半年以内,最终要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

继承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你申办继承公证应当向本处如实陈述以下事实,并提交相关的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的准确时间;

(2)被继承人遗产权属的真实情况;

(3)被继承人是否立过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你应当提供被继承人所立的全部遗嘱; (4)被继承人是否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

(5)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和全部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情况。如果上述人员中有死亡的,还应当提供死亡的准确时间及其继承人的情况;

(6)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7)在继承人以外是否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有书面约定的以外,共同财产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你应当提供全部的、真实的财产约

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

3、继承人取得继承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事宜。

4、如果你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对于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1)遗嘱人如果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分额,你必须与该法定继承人协商,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嘱如果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5、如果你放弃继承,你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告知:

(2)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的遗产将依法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人在放弃遗嘱继承时没有明确表示同时也放弃法定继承的,其仍然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若在表示放弃继承之前就已占有其全部或者部分遗产的,则负有返还这部分遗产的义务。

(4)在本处出具公证书之前,放弃继承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处,如果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反悔,本处可以接受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其反悔,本处将终止公证,但放弃继承人提交本处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仍由本处存档,不退还本人。本处出具公证书之后放弃继承人反悔的,本处不予接受。继承人之间因此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5)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6、本处出具继承公证书后,如果出现下列形情之一,本处可能撤销或者更改公证书,你需向相关的权利人承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和补偿的义务,对他人或者本处造成侵害的,还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有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更具有优先效力的真实合法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2)在出具公证书后,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你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或者不

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

(3)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分了你所继承的遗产;

(4)你所继承的遗产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已经灭失;

(5)你所继承的遗产并非属于合法财产;

(6)没有为法律规定需要特殊照顾的人员保留遗产份额;

(7)隐瞒或者遗漏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同等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8)隐瞒或者遗漏法律规定的可以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篇五:继承公证书

继承公证书

( ) 字第 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共同继承。

遗产继承公证书范文第2篇

李甲与余某为夫妻。李甲父母已死亡, 李甲父亲遗有住房一套。李甲有一妹李乙, 父母死亡后两人未分割继承财产。现李甲与余某欲离婚, 李甲在离婚诉讼前, 至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余某能否撤销该放弃继承权公证?

二、法律分析

这个案例的解决需要回答的问题是, 余某对李甲所继承份额是否享有夫妻共同共有权利。

而要说清楚上述问题, 需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认真分析继承权的法律内涵。具体内容包括:继承权何时开始?何时完毕?在这期间权利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即应如何行使?下面我们结合法律具体规定和相关法理来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以下简称《继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等相关法律中并无对继承和继承权的法律内涵的解释。一般认为, 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 而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 法定性。

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即继承权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 而不是基于民事主体约定而产生的权利。继承权的享有和丧失、继承的范围和方式都由法律规定。 (1)

(二) 人身性。

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即继承权来源于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民事主体的继承法律关系只可能发生在特定的人之间, 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 继承人相互之间的关系都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2)

(三) 财产性。

在现代社会, 继承权的标的一般只是财产, 继承权因而与财产权产生了密切的联系, 继承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财产法律关系的约束。 (3)

(四) 时效性。

继承权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4) , 终止于遗产分割完毕。在被继承人之前, 民事主体的继承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而在遗产分割完毕之后, 民事主体相应的继承法律关系即行解除, 即相互之间不再存在继承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 我们可明确有关继承权行使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 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期间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 终止于遗产分割完毕。在这期间, 继承人对遗产同时享有继承权和共同共有权。

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完毕、共同共有状态结束, 是继承权的行使期间。此期间内全体继承人对遗产既享有共同共有所有权, 同时也享有继承权。在两种权利在某些权能上是互相重叠的, 都包括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一方面, 所有继承人因都享有继承权而取得了对该遗产平等处分的权利, 即这种对遗产平等处分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而具有的继承权, 不享有继承权的民事主体是不能享有这种平等处分权利的;另一方面, 所有继承人通过一种以共同共有为特征的平等地对遗产的控制和处分权来行使和实现所享有的继承权。

(二) 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方式只有两种, 一是放弃继承权, 一种是参与分割遗产。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是对被继承人所有遗产的放弃, 只针对某项遗产表示放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的法律后果是丧失了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即退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 及预期的对有关财产的所有权, 同时豁免了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及应缴纳税款的义务。而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为这时民事主体并不具有实际行使继承权的条件, 不具有选择行使继承权的方式的基础。

分割遗产过程中, 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此时对某一项遗产的确认归属应属于遗产分割, 应通过签署遗产分割协议来确认。理论上说, 遗产分割应针对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 但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在尚未查清所有遗产的情况下, 逐项对财产进行分割确认并不违法, 而且是可行的。现行做的针对某项财产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最好改为确认该遗产所有权声明书公证, 这也是一种民事主体以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方式进行分割财产的方式。应注意的是, 针对某项遗产的确认归属并不豁免其承担对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三) 继承权行使的结果只有两种, 一是通过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来放弃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请求权、取得被继承人债务承担的豁免;一是取得相关财产的所有权, 并承担相应范围的被继承人的债务。

通过遗产分割协议或单方确认的形式遗产分割完毕后, 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方才可能转化为财产所有权, 而只有经夫妻一方获得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才有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继承权但未经分割的遗产是不具有所有权请求权的。

三、案例解答

李甲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是依法行使其继承权的行为。由于遗产尚未分割、李甲尚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因此余某对该李甲享有继承份额并不享有夫妻共同共有权利。余某申请撤销该公证缺乏法律依据。

关键词:继承公证案件,法律分析

注释

11<继承法>总则规定了继承的产生时间, 继承的范围, 继承的基本原则, 丧失继承权条件和继承权的救济等, 足见其法定性.

22 <继承法>第九、十、十一、十二等有关继承顺序的规定, 可见其有较强的人身性.

33 <继承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制定本法.”

遗产继承公证书范文第3篇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 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①申请人的户口本, 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②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③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④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但各地可能会有差异,具体的还是需要咨询公证机关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遗产继承公证书范文第4篇

一、继承公证业务的概念及特点

继承公证业务主要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所涉及的继承权进行真实性、合法性认可的活动, 其目的在于保证继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总的来说, 继承公证业务的办理特点,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涉外因素公证办理难度较高。根据我国公民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若是中国公民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遗产, 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华人遗产;外国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 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遗产, 均需明确动产与不动产在法律继承方面的区别, 根据法律执行相关事宜。需要注意的是, 动产适用的是被继承人所在地的法律, 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因此, 在实际继承办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因此, 对于涉及不同国家的继承权办理, 情况非常复杂, 公证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二) 继承公证涉及的法律比较复杂。继承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等多种形式, 被继承人有境内、境外两种情况, 因此在实际的公证过程中不能够一概而论,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的分析, 这可能就会涉及对多种法律的研究应用, 包括境内法、境外法等等。

(三) 继承公证的办理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准则, 对于继承权的公证办理业务也要依据法律条例来进行, 严格的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同时, 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 我们也要懂得变通, 尤其是对涉外继承权利的公证要保持灵活性, 不拘泥于一种方式。

(四) 继承公证办理过程的困难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公证人员依法具有核实权。但这与公安机构的调查权不同, 若无公证证明材料, 公证核实工作便无法开展。例如, 被继承人是否具有非婚生子女这一问题, 仅凭其个人单位出具一份书面证明就可以完成核实工作是绝对不可能的。从现实角度分析, 在公证业务的办理过程中, 公证核实权的形使具有很多困难, 例如, 人口流动性强, 相关人事档案的改变, 这些都使证据核实难度加大;部分单位或接待人员不愿意配合, 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但法律并未赋予公证机构惩戒此种违法行为的权利, 因此公证人员只能束手无策;相关机构或部门人事变动, 从而导致公证人员在通过电话核实材料时无法得到明确的答复;企业的关、停或转让等, 造成职工档案变更或流失, 无法取得基础材料等。

二、继承公证业务办理的若干注意事项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越来越多, 合法合理的继承权公证是对继承人权利的一种保护, 为了有效提高继承公证业务的办理效率, 我们对以往的办理经验进行了总结, 具体如下:

(一) 对小额存款继承权公证采用简易程序。在进行公证时,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万元以下的小额银行存款继承公证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公证处来申请、填表并制作谈话笔录, 如此方可继承财产, 但这种形式对于小额继承当事人来说过于复杂, 且会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 为了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建议管理机构简化对小额存款继承权的公证程序, 以减省当事人的麻烦。

(二) 注重对继承公证中存在的风险责任的处理。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提供假证明或实际有多名子女却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等各种虚假现象, 这给我们的继承公证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麻烦, 一旦他人申诉我们必将撤销原有公证书, 重新回到继承的最初调查环节, 这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因此, 为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要在公证办理前就向当事人尽到告知的义务, 告诉他们办理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 向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定义, 告知他们所提供的证明必须要具有真实性, 不得提供虚假证明, 并签订证明材料真实承诺书, 告知他们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赔偿。通过这样的方式, 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潜在的虚假风险, 减轻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责任和风险。

(三) 关于继承权公证调查取证权的建议。调查取证是确保继承公证公平的重要环节, 在实际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常采用的调查取证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视听手段, 这主要应用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的情况;当申请人无法提供更多的有利证明材料时, 我们可以适当采用视听手段来进行调查取证, 如采用录音、录像工具或者是电话等方式, 将获得的记录材料制成视听材料, 以佐证申请人的申请证明的正确性。二是委托公证手段, 这主要应用于强化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在实际的公证工作过程中, 若是出现需要核实被继承人的外地亲属关系时, 我们应向有关的单位发函核实, 此时需要运用到委托取证的手段, 既委托当地的公证机构进行业务核实, 因此要积极同公证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为了能使公证取证的程序更加严谨统一, 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之中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以保证公证人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提高调查取证效率。

(四) 关于对继承公证办理中个别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继承公证涉及许多的不同情况及各种疑难杂症, 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办理的难度。如某一被继承人在银行存款中有遗留财产, 其法定的继承人包括其母亲、配偶及其子女, 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子女, 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都应该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而被继承人的母亲年龄较大, 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不敢告诉于她, 以免其出现意外, 对于这种情况公证人员当如何合情、合法地办理公证业务是公证人员需要考量的一个重点问题。一般遇到此种情况时, 公证人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例如, 编造一个善意的理由对老人做好谈话笔录, 然后办理被继承人的所有子女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公证, 这样银行的存款就由其配偶和母亲获得, 再为老人办理一份委托公证书, 让被继承人的配偶委托办理银行存款的领取事项, 同时委托人要签署一份承诺书, 这样被继承人的母亲就可以顺利取得银行的存款遗产。

三、正确的把握继承公证业务的定位思考

继承公证业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业务内容, 在实际的办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为了能够有效提高公证效率, 保证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必须要正确认识继承公证业务的实质内容, 从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总的来说, 关于继承类公证业务的定位思考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

首先, 从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来分析, 继承公证主要是对继承权的公证业务。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其生前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利必须具备三个必要的条件:一是被继承人已死亡, 或被宣布死亡;二是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因此继承权公证就是指合法的公证机构对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进行合法化公证, 以使继承人的权利合法化。根据《公证法》中的继承一词的概念, 其实质是泛指继承类的公证事项, 概念涉及范围较大, 而继承权公证就包含在这一范畴之内, 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所以正确定位继承类公证业务的首要问题就是当了解继承类公证就是指对“继承权公证”。

其次, 从公证业务的实践来看, 继承类公证所证明的是法律事实, 而不是法律行为。公证所要证明的是特定自然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法定继承权利, 其公证的着眼点是对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肯定, 而不是对继承的法律行为的肯定。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业务时, 不是对继承的整个过程或是具体行为的公证, 而是对继承人所拥有的“继承权”资格的公证认定, 在当事人提交了相关的继承材料后, 公证人员需要对提交材料的真伪性进行辨认, 从而根据材料的真实性判定特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利, 因此继承公证是对法律事实的认证。

再次, 从公证机构的性质与职能来看, 公证机构无权对继承份额进行确认, 公证机构的证明职能主要是指对继承权的公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特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法定程序对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法律行为。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对“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 公证机构在继承权公证业务中只能对继承人的权利进行证明, 不能对具体的继承份额进行确认。

四、结语

继承公证涉及的法律内容非常的多, 且非常的复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继承公证业务会越来越多, 我们当明确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 了解继承公证业务的办理流程与方法, 从而真正保障继承权利人的利益。在今后的继承公证业务办理过程中, 我们要本着合理合法的办事原则, 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水平和办理手段, 找准继承公证业务的定位, 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摘要:本文就继承公证业务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与研究, 分析了继承公证业务的概念及特点, 现代继承公证业务中存在的不足, 以更好地保障广大公民的继承权。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业务,定位分析,公证机构,财产继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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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书范文第5篇

一、继承法的立法的社会背景发生重大变化

( 一) 私有财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随着我市国民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 我市城镇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收入结构趋向多元化。作为遗产继承对象的私人财产在结构上随之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 淘宝网店、网游中虚拟财产等数字遗产是否能进入继承程序纳入遗产范围, 现行的继承法均未有明确规定。

( 二) 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从1980 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 全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家庭规模的小型化是我国城乡家庭结构变化的重要特征之一; 与此同时, 家庭结构还呈现出以核心化家庭为主, 小家庭式样愈益多样化的趋势。核心家庭已成为主流家庭模式, 其他非核心化的小家庭式样, 如空巢家庭、丁克家庭、单身家庭、单亲家庭等, 正在构成我国城乡家庭结构的重要内容。需要增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避免出现因遗产无人继承而收归国有的情形。

( 三) 工作生活方式发生变化

首先, 交通方面发生很大变化, 居民出行不仅仅再靠徒步行走或去公交车上班, 而是使用更快捷的电动车、摩托车、汽车、地铁。城乡人民个人的主要交通工具由自行车变成了汽车。近年来, 民用航空和中国高铁的快速发展, 正在改变中国。它们给我们带来的, 远远不止是人们出行方式的改变, 不但使我们在经济、文化、生活、观念上发生变化, 还将深刻地影响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 异地工作、异地恋爱、异地买房、异地旅游、异地消费、异地生活; 其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交通日益方便, 人们逐渐打破了过去封闭式的生活环境, 走出家门, 走出本乡、本县, 出外甚至出境旅游。人口流动性频繁, 一方面会增加意外死亡的人数, 另一方面会增加继承权公证的核实难度。

二、继承法修改法律背景

( 一) 现行继承法条文规定得太粗略, 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法条规定过于原则化, 许多制度难以执行, 如遗产管理人制度、遗嘱执行人制度, 继承法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未对遗产管理人及遗嘱执行人制度做详细的表述, 未对遗产管理人及遗嘱执行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办理继承过程中难以执行。

( 二) 现行继承法与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婚姻登记制度的冲突

1.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 只能体现户主与其在一本户口簿里的其他成员的关系, 成员一旦因升学、工作调动、买房、结婚迁出, 再想要证明你与户主的关系, 就困难了。除非你能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人事档案等其他证明材料, 否则就真得很难证明“你妈是你妈了”。我曾经经办过一件继承公证, 申请人王一* 来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其妹妹王二* 名下的一套房产, 申请人声称其妹妹王二* 生前未婚、无子女, 父亲王**还在世, 母亲林* 已先于其妹妹王二* 去世。被继承人的父亲王**也自愿放弃女儿王二* 遗产的继承权, 但因申请人不能提供任何材料证明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其死亡的证明, 也不能提供有关核查的线索, 最好只好先由被继承人的父亲王**先继承, 然后再由其父亲王**将上述房屋赠与给申请人王一* 。在此案中,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对于由谁继承没有任何争议, 只因申请人不能按现行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 为此申请人王一* 要多交一笔不菲的契税。

另外, 户籍登记信息也非常滞后, 派出所与民政部门没有实现数据定期更新, 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申请人申请办理离婚后再婚的公证, 申请人能提供二本结婚证和一本离婚证, 但其提供的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仍登记的是未婚的情况。

2. 现行继承法与婚姻登记制度的冲突。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查明被继承人婚姻状况, 特别是被继承人配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尚未建成的现状下, 被继承人有无再婚的情况是很难核查。

民政部于2015 年09 年18 日下发一纸公文, 除对涉台和另外九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 ( 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外, 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 ( 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对此致使这一冲突更加严重, 特别是申请人的户籍与拟继承的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时。

( 三) 现行继承法与民间继承习惯的冲突

我国民间继承习惯是遗产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 而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将父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不仅与我国的民间继承习惯不同, 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会遇到诸多困难, 往往致使继承公证无法继续办理, 最后只好终止办理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曾经受理过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申请人林玉* 申请继承其父亲林**遗留的一套房屋, 但因其祖母潘**在其父亲林**之后去世, 祖母潘**生前共生育八个子女, 分别在不同的地方, 有在美国的、有在上海的、有在香港、澳门, 八个子女中还有二个子女在潘**之后去世的。根据现行继承法, 林**的遗产中一部分要由林**的兄弟姐妹转继承, 现在问题来了, 林**的兄弟姐妹中又有二个兄弟去世了, 其去世的二个兄弟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又转由他们二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

( 四) 继承法三十年从未修改与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数量太少有直接的关系

继承权纠纷案件占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比例很低, 未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但是近年来, 继承案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处受理的继承案件的数都是持续增加。就笔者所在的区法院从2011 年至2015 年截至10 份每年审理继承权纠纷案件数分别为7、17、19、26、58 件, 而笔者在所的公证处从2013 年、2014 年、2015 年截至10 份办理的继承权公证的案件数分别为566、944、790 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继承民事主体之间对遗产由谁继承, 如何分配等问题, 绝大部分家庭是没有争议的, 都是可以协商解决的。2、无论是法院受理的, 还是公证处受理的, 继承案件的数量都是逐年增加的。继承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人们的私有财产范围不断增加; 其次是城市化进程加快, 城中旧村改造致使多年前一直未办理的继承案件不得不申请办理; 最后人民的法律意识增强, 知道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继承法》是以规范继承民事行为主体之间的专门性法律。我国《继承法》自1985 年颁布实施以来, 至今从未经过修订和完善, 是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民事法律。经过了几十年改革开放和贯彻计划生育政策, 《继承法》立法基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内容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急需进行调整和完善。修改《继承法》, 就是顺应社会发展, 更好地调整继承民事主体之间的遗产流转秩序。

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4月10日颁布, 至今从未经过修订和完善, 是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民事法律。当时继承法立法的社会背景和法律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民事主体的财产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因此, 继承法的修改迫在眉睫。

关键词:继承法,继承权公证,变化,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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