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论文范文

2023-03-05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强调了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探讨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关键环节及其实施方法。对加强和完善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防止各种舞弊行为的发生,保证国家和集体资金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会计人员 职业道德 道德建设

前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我国第十六届会计师大会上致开幕词时郑重声明:中国政府要求所有会计、审计人员必须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原则,不做假账”。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社会公眾的共同愿望,也是现代人本管理和行为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理论联系实际、个人示范与集体影响相配合、正确引导和舆论宣传相统一等灵活多样与生动活泼的方式,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职业基本教育、服务宗旨教育、职业精神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这也是会计管理部门、会计职业管理机构、单位负责人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时代呼唤的要求

近年来,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愈来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理论界、企业界以及政府的监管部门逐步形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要建设健康的、有活力的市场经济,必须尊崇诚信原则。会计行业只有依靠诚信、真实、可靠的职业本质,才能获得社会的信赖与赞誉,才能为广大的决策者、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等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才能为政府部门进行客观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在当前的社会变迁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大为复杂化,会计工作处于各单位经济管理工作的前沿,其价值观念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出现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假账盛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屈从领导的压力,被动做假。在目前的经济社会中,会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在地位上是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对他们的工作完全拥有领导权和管理权。单位负责人为了达到某种利益往往会向会计人员施压,致使会计人员违背现有会计法规,在会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当前普遍发生的做假问题,大部分会计人员是没有主观故意的,有些会计人员因缺欠职业道德而造假,究其根源还是手握大权的幕后指使人所造成的。如国内闻名的“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业负责人直接指使和策划下造假的。

2、政府管理部门观念和管理上存在错位和缺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出政绩,盲目下达经济增长指标或其他任务,逼着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不得不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

3、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些社会不良风气给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造成了重要的影响。部分会计人员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一切地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4、业务不精,法律意识不强。有的会计人员默守陈规,不求上进,业务知识贫乏或知识老化,无法按照新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他们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知之甚少,既谈不上遵纪守法,更不能依法办事。

5、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当企业的财务行为与会计法规制度发生抵触时,往往片面强调搞活经营,而放松了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况且目前会计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又不统一,各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

二、会计职业道德内容

“立信”乃会计之本,没有信用就没有会计。综观国际上一些先进发达国家的会计职业道德,如1980年7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计职业道德委员会公布了《国际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规定了正直、客观、独立、保密、技术标准、业务能力、道德自律等七个方面的职业道德内容。1983年6月1日,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的管理会计事务委员会发表一份公告,概括了管理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包括正直、客观、独立、遵从、保密、披露相关性、职业的胜任能力。我国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结合了国际上会计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规定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会计的职业道德内容很多,本文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会计工作不仅为单位内部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提供重要的会计信息,而且还担负着促进单位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任务。因此,要求会计人员端正专业思想,明确服务宗旨,树立干一行、专一行、爱一行的良好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以高度的事业心做好本职工作。

2、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国家的许多法律、法规,尤其是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都要通过会计工作来体现。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履行核算和监督的职责,一定要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依章,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

3、准确严谨,反映事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每个会计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品质。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会计数据失真,会计核算就毫无意义,不仅影响到微观管理,还影响到宏观决策。因此。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整、准确、如实地反映各项经济活动情况。

4、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是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特征,也是衡量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会计工作是各方面利益分配的关键一环,只有在会计工作中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一心为公,才能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会计工作天天要与“钱”、“物”打交道,如果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会计人员必须以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敢于抵制揭发各种损公肥私的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5、钻研业务,不断进步。会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会计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其内涵十分丰富,知识面也相当宽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过去不曾遇到的新问题,必然使会计面临许多全新课题,会计理论、会计知识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更新。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学习,认真钻研业务技能,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管理技术,以适应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6、出谋划策,搞好服务。会计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参与预测和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人员必须改变过去那种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的传统观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改革,从会计工作的角度,对投入产出进行可行性论证,积极为领导出谋划策,参与单位的预测和决策,并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方法

1、加强政治学习,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努力学习政治,提高思想觉悟,是会计人员做好工作的前提。会计人员要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務的思想,不能只埋头于繁杂的日常事务中,而要把自己的工作自觉融入改革的大潮,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财会法规,认真进行核算和管理,忠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在抵制和纠正当前不正之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2、强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为了促使会计人员正确履行会计职能,而对其施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道德教育活动。它是会计职业道德活动的重要形式,是使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得以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品质和行为的有效途径,其基本内涵是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以社会主义道德对会计人员进行灌输和施加影响,使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优秀会计职业道德传统深入人心,提高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的道德水平。

会计教育应该德才并重。一方面会计教育必须加强业务技术的传授与学习,另一方面又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就不可能得到完美的塑造。所以,会计教育应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渗透到专业技术教育之中,把道德教育、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塑造专业技能好、信用意识强、讲求职业道德的会计人才。在过去的会计学历教育中,往往只重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而忽视了职业道德教育,在课程设置上未能把职业道德教育放到应有的高度上。由于学校忽视了给学生灌输会计职业道德观念、职业风险意识、保密意识、责任意识,以致于当学生踏上社会成为会计从业人员时,面临实际工作中的道德冲突时无所适从,从而出现职业道德失范的现象。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业道德观念教育,即普及会计职业道德基础知识,使广大会计人员懂得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它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有何重要影响,懂得一旦违反会计职业道德,除了受到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外,还会受到行业惩戒和处罚,形成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光荣,不遵守职业道德可耻的社会氛围。二是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即对会计人员开展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这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应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三是职业道德警示教育,即通过开展对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的讨论,给会计人员以启发和警示,提高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

3、开展会计继续教育。组织或鼓励会计从业人员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知识更新教育和培训活动,通过接受培训或自学等方式,强化或更新自身会计理论与实务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和法规制度等,使自己的从业水平紧跟社会和现代化技术发展形势,确保会计工作效率和会计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金家富:财会职业道德[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

[2]徐中:浅谈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和建设途径[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12).

[3]岳上植:中国会计诚信问题及对策研究[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6.

[4]史明俊: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对策[J].财会,2002(8).

(责任编辑:唐石泉)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时代的发展, 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 其中发展速度最快的就是电子商务行业, 该行业的发展使人们的购物方式更加便捷。由于网络购物人数的增多, 我国物流快递公司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目前我国主要的物流快递公司包括顺丰、韵达、圆通以及申通等, 每个物流快递公司在实际经营中都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促进了我国物流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

2 国内物流公司中的竞争优势

2.1 业务层面的竞争优势

物流快递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市场客户的控制力、物流技术的能力以及物流服务的深度几方面内容, 在分析以上几方面内容的过程中, 需要详细划分以上几方面。其中市场客户的控制能力主要包括市场占有率、市场拓展能力以及顾客的忠诚程度。虽然我国物流公司的品牌较多, 但是由于我国人数的较多, 因此市场的潜力较大, 同时每个物流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也较大。业务技术能力主要包括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 在此过程中, 我国物流公司采用的技术为大数据技术, 能够将顾客的产品信息进行自动分类, 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人工分类实时代, 其中机械化多占的比例逐渐增增加。物流服务深度主要指的是覆盖率、交货率以及服务的多样性等, 其中的每个物流公司都有相应的服务范围, 很少出现覆盖不到的地方。

2.2 管理层面的竞争优势

管理层面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企业文化以及社会相效应几方面内容, 其中人力资源水平主要包括员工的教育程度以及员工的综合素质等方面, 我国物流公司在员工服务理念中具有较大的优势, 员工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在服务质量以及服务全面性方面都具有较高的完成质量。在企业文化方面, 主要包括企业的适应性、聚合力以及文化建设几方面内容, 其中我国物流企业的适应能力较强, 能够根据不同的发展环境以及发展优势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 这种服务方式使企业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在文化建设方面, 每个物流公司都具有自身独特的文化建设方法, 同时也具有独特的文化建设质量, 这种文化建设方式能够提升物流公司之间文化建设的差异性以及多样性, 进而促进我国五路行业的综合发展。

2.3 财务层面的竞争优势

财务层面中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营运能力、企业的经营安全能力以及企业的盈利能力, 在此过程中的营运能力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能力以及资金流转率。我国物流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能够采用机械化的方式进行账目管理, 同时保证其中的存货周转率在正常范围之内, 如果在资金运转中出现问题, 则还有相应的备用方案, 进而保证了物流企业的营运能力, 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3 提升物流快递公司竞争优势的方法

3.1 提升产品服务的差异化

对产品服务进行差异化处理能够保证物流公司经营的个性化, 随着物流公司之间的竞争越来越高激烈, 企业要想保持较高的经营质量, 就必须对自身的服务方式以及服务产品进行差异化处理, 避免物流快递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同化显现象。例如, 本地区中的大件产品运输的渗透率较低, 面对这种情况, 快递公司可以发展大件产品上门取货的服务模式, 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促进大件产品运输的发展, 同时还能够提升自身服务的综合性。除此之外, 相关物流公司该可以采取合作的方式, 共同促进一类产业的发展, 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

3.2 提高客户关系管理质量

客户是物流快递公司发展的重要组成因素, 在此过程中, 需要科学处理自身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这种方式能够大幅度提升客户对物流服务的满意程度。在此过程中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建立一个完整的交流机制, 为客户和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 客户如果在遇到问题, 可以通过登录平台的方式与相关人员进行问题反馈, 工作人员和可以利用系统查询等方式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就是服务效率以及服务态度, 只要把握好这两方面的内容, 将会大大提升客户关系的管理质量。除此之外, 管理人员要在工作和生活中对员工开展教育活动, 使其认识到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要性。

3.3 完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根本, 同时也是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前提条件。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 进而提升其工作效率。公司在建设企业文化的过程中, 需要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其中, 给予员工充分的重视, 在决策的过程中积极采纳员工的意见, 并将其中具有价值的意见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这种方式能够使员工感觉到自身在企业中的重要性, 从根本上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另外, 管理人员在培养企业文化的过程中还需要认识到, 企业文化的形式需要时间和积累, 因此需要在员工的日常生活中不断将企业文化渗透给员工, 这种方式能够使员工在工作中自然而然将企业文化应用在其中, 最终达到提升企业内在竞争实力的目的。

4 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人们对物流快递公司竞争力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如何提升其竞争能力, 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国内物流快递公司竞争优势发现, 对其进行研究, 能够有效提高国内物流快递公司的竞争质量, 同时还能正确认识自身的发展情况。由此可以看出, 研究国内物流快递公司的竞争优势, 能够为今后国内物流快递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摘要:研究国内物流快递公司的竞争优势, 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物流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基于此, 本文将分析国内物流公司中的竞争优势, 其中主要包括业务层面的竞争优势、管理层面的竞争优势以及财务层面的竞争优势, 并研究提升物流快递公司竞争优势的方法, 其中主要包括提升产品服务的差异化、提高客户关系管理质量以及完善企业文化。

关键词:物流快递,竞争优势,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 张顺莉.电子商务下中国现代物流快递业的研究及其应用[D].重庆大学, 2015.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3篇

膨胀型阻燃剂 (Intumescent Flame Retardant, IFR) 作为一种新型环境友好阻燃剂近年获得广泛关注。其阻燃机制独特, 不产生有毒气体。

膨胀型阻燃剂一般由酸源 (脱水剂) 、碳源 (成炭剂) 和气源 (发泡剂) 三部分组成。其发挥效用的步骤如下:

(1) 在较低温度下由酸源产生作为脱水剂、酯化多元醇的无机酸; (2) 在高于释放酸的温度下, 酯化反应发生; (3) 酯化前或在酯化过程中阻燃剂体系熔化; (4) 气源产生不可燃气体及水蒸气等, 使整个体系发泡膨胀; (5) 体系胶化、固化, 多孔泡沫炭层形成。

本文从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CPRSABS和世界专利文摘库SIPOABS、德温特世界专利库DWPI中选取分类号及关键词进行检索, 检索对象为申请日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并对检索结果进行了分析。

从专利申请人类型看来, 高校及科研院所占全部专利申请量的60%;公司及企业占全部专利申请量的36%, 个人申请仅占4%。其中, 国外申请人以企业或公司为主, 国内申请人以高校及研究院为主。由此可见, 国外研究主要偏应用, 如膨胀型阻燃剂尤其是单组分膨胀型阻燃剂中的分子结构, 许多单组分IFR已商品化。国内公司及科研院所则对混合型膨胀型阻燃剂中组分的结构进行了改性扩展, 并对单组分IFR的分子构建以及协同性IFR的协效剂选择及用量配比等加以改进。

国外技术的发展集中于2010年之前, 国内则从2000年开始, 且以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研究为主。1990-2010年段是膨胀型阻燃剂专利申请较多的年份, 这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新的环境法规及环境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促使国外开始对无卤的环境友好的膨胀型阻燃剂进行研究。对IFR的最早报道见于美国的Tramm等于1938年申请的专利 (US2106938) , 随后于1948年, Olsen和Bechle最早使用了“膨胀” (Intumuscent) 一词来描述阻燃高聚物受高热或燃烧时所发生的膨胀或发泡现象 (US2442706) 。而Jones等初步确立了膨胀型阻燃剂的基本组成, 提出了碳源、酸源、气源的概念 (US2452054) 。国外的主要申请人为高分子、建筑、能源、交通、纺织、化工等领域, 例如Great Lake, BASF, Dow global, Montedison, Borg Warner, Phillips petroleum等。上述申请主要偏向于应用, 如电器零件、建筑材料、高分子塑料等领域, 且均有较成熟的产品问世。2010年之后的专利申请数目逐渐降低, 这证明国外此类研究已逐渐成熟, 暂可满足需求。

我国对膨胀型阻燃剂的研究始于新世纪, 2004年前申请的专利数量较少, 随后逐年增加, 申请人集中在高校及研究所, 如华东理工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以及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消防科研所等。由于我国对阻燃剂的相关测试方法、法规及标准仍需完善, 故研究起步远远晚于国外, 且囿于以往国人专利申请意识的薄弱, 在2005年后有关膨胀型阻燃剂的专利申请量才有所提升。值得注意的是, 国内申请人多为高校及科研院所, 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并不多, 多为对膨胀型阻燃剂成分、构型、配比及改性方面的理论基础研究。在国内申请企业方面, 中国石油天然气等石油化工企业, 天津市润生塑胶制品、江苏德威新材料等电子及工程塑料、塑胶制品企业, 比亚迪等纤维、电子、消防材料公司均是较为主要的申请人, 校企合作也是一个趋势, 如浙江大学与宁波福天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四川大学与江苏安格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均联合申请了专利, 将前沿科技与实际生产相结合。这表明国内高校申请人开始重视科研结果的生产应用, 进一步采用生产实际推动科研的发展, 也表明国内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 多方位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

摘要:膨胀型阻燃剂是近年来的研发热点, 其因无卤、低烟低毒、防溶滴等优点, 符合未来阻燃剂的发展方向。本文主要对膨胀型阻燃剂中的有机含磷膨胀型阻燃剂的种类及制备工艺专利申请中国内外专利申请的年度变化趋势、申请人类型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膨胀型阻燃剂,季戊四醇,三嗪,聚烯烃IFR

参考文献

[1] 氮磷膨胀型阻燃剂的研究进展, 段宝荣等, 《西部皮革》, 2011年第33卷第8期, 32-36页.

[2] 无卤膨胀型阻燃剂的研究进展, 王军等, 《中国塑料》, 2011年第25卷第6期, 第7-13页.

[3] Recent Advances for Intumescent Polymers[J], Serge Bourbigot, Michel Le Bras.Macromolecular Materials and Engineering, 2004, 289:499-510.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一个企业的核心是企业文化,它决定着企业长期发展的经营战略。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主要是企业的目标,使命与愿景,很多成熟的企业文化对企业短期具体目标的设定、或者是长期发展战略的制定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企业文化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文化建设过于重形式,2企业文化建设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3企业文化建设缺乏战略思想,4企业高层未起到很好的领导作用。解决办法,1确实做好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2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创新思维,3科学落实企业文化建设,4提升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关键词】企业文化建设 目前问题 解决办法

一、引言

由于当今社会发展日益趋近全球化,一体化,并且各国经济体的交流联系也大大增加。同时意味着整个世界竞争越发激烈。一个企业想要在市场竞争中有一处容身之地,不单单需要生产优质的产品,提供全面的服务,更要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因为企业文化已经逐步成为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文化的实质与作用

(一)企业文化的实质

现在普遍认为,企业文化是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下产生的,它是一个企业或者组织内部的成员在平常的生产运作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行为规范、经营理念、管理制度、核心价值观等的综合统筹,也是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两者的结合。其中物质文化是其外显文化,它主要包涵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独有的logo品牌以及生产的各种产品等等。而精神文化则是其内隐文化,它可以概括为理念、价值观、信念、目标等。当然了,在这些当中,又要数价值观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的核心,它是企业文化的基石,所有企业文化的建设都要围绕其价值观来展开。

企业文化还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包括物质层,制度层,精神层。物质层面是企业文化建设外在的物质体现的文化,如企业的标识和LOGO,企业生产的产品、商标、制作工艺等等。制度层面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目标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行为准则的文化,如在企业生产管理中制定的义务并能保证一定权利的规章制度或条例。精神层面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意识形态影响而形成的一种精神文化。如企业的目标,使命,愿景等。精神层面的企业文化是整个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与灵魂所在,对其他层面的文化起着领导性的作用。

(二)企业文化的作用

如果一家企业没有企业文化那将是可怕的,就如同失去灵魂一般,他会逐渐失去市场竞争力和长远发展能力。企业的文化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精神支柱,它对于整个企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导向作用。企业文化可以对所有的员工甚至整个企业起到导向作用,一个员工一直都在一個企业工作,那么他肯定会被整体的企业文化所感染,即便自身是个比较懒散的人,但是整个企业文化是勤劳工作,那么最终他也会变成勤劳的一份子。最为重要的是企业文化对于整个企业经营管理和价值取向起到引导作用,企业文化完全成熟后,那就是一个企业和全体员工对其的选择。它已经建立了起了规范和价值。如果后期有企业员工或者整个企业对于原本的文化发生了违逆的情况,那么企业文化会自动引导企业员工和企业走到正确的道路上去。

2.约束作用。企业文化还对企业的员工有着约束的作用,但是并不是像法律,法规那样的强制性,它是一种软约束。而这个约束则是来源于企业的群体行为,文化氛围。人是一种很盲目的生物,最喜欢的就是从众,例如群体的意识,共同的文化等等都会个体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从众而产生的群体压力,会使个体产生心理共鸣,最终达到约束的作用。

3.凝聚作用。企业文化对企业员工还有着凝聚的作用,当你企业的价值观和信念被所有的员工认同之后,这时这个企业的价值观和信念就是一种黏合剂,它能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因为它能明确指向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而这个又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可,将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融合,使原本利益个体不同的员工团结一致,让每个员工都能感受自己和企业一同发展,壮大,结实的凝聚在一起。

三、国内企业文化遇到的问题研究分析

(一)企业文化建设过于重视形式

在现实操作中,大部分企业喜欢组织各种企业活动,认为企业多搞几次篮球比赛、多举办几次美文征集评比、多组织几次集体旅游或者联欢活动,就是企业文化建设了。甚至还有些企业过分在乎于企业的物质层面的东西,如商标、LOGO、员工的服装等。当然这些企业活动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却将企业文化建设搞得太形式化了。企业文化建设最重要的是企业文化建设中有关于企业目标、企业信念、价值观等等的制定与构建。而这些才是企业文化精神层的核心,前面所有的形式应该作为深层精神文化的载体,而不是将其作为企业文化的主体,只重视外在表象,忽视了精神文化的建设,那是舍本逐末的行为。但是却是中国企业文化建设中最为普遍的错误。

(二)企业文化建设缺乏创新意识和能力

现在很多企业的文化基本都是从其他成功企业原版照抄的,大部分都是一些奋斗拼搏、团结友爱、崇尚价值的内容。当然不能这些内容差,只是这些企业文化完全突出企业自身的特点,极其缺乏创新意识。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它必须依据企业的自身情况,还要根据企业的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等来制定,且还必须是符合企业、适合企业的特色文化,只有这样企业文化才能发挥它真正的引导作用。

一个企业发展会经历创业阶段、规范化阶段、成熟阶段、衰退等几个阶段。每一个阶段,企业的运营情况、领导方式、组织架构、等等都会根据当时企业所处的阶段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它的企业文化一直保持一成不变,还依旧按照公司刚起步时制定的来运行,则一定会出现不适应的情况,它正面积极的作用会得不到认同,甚至会起到反作用。因此,企业文化建设应当适时根据当前的企业经营状况和外部环境情况而进行改变。创新能给予企业文化新的动力,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向着新的大路前行。可惜在现实中,很多企业都是随便的设计一下企业文化后便不再去改进完善了,使得企业文化逐渐失去了对企业的积极向上的作用。

(三)企业文化建设缺乏战略思想

众说周知,企业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过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完善的。所以,企业文化建设必须从长远的战略发展出发,再根据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和愿景,来综合思考企业文化建设的种种问题。第一,我们要明确企业文化中的精神文化,一个企业文化的灵魂与核心就是精神文化中企业的价值观。第二,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守则、行为规范等,没有规则不成方圆。第三,我们要落实到物质层文化上,确定关于服务、产品、员工活动、企業形象、企业环境等细节的具体实施。第四,我们还要广收意见、试运行并进行修改,直到最后推广成功后也要根据当时企业情况不同加以不断修饰、完善。这样的一个系统过程,绝对不是短时间可以完成的。可是,现实中许多企业文化建设却都表现得很是浮躁,缺乏战略思想,很多企业领导就是喜欢一些响亮的口号,宣传手册精美,服装整齐划一,然后把这些当作他们企业文化外在表象,然后就是下令各部门强行推广,其结果就是企业文化只是空有皮囊,再也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

(四)企业高层未起到很好的领导作用

企业高层管理者都应该是企业文化建设和推广中最重要的倡导者。可以这么说企业创始人、高层管理者本就是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人物,是真正意义上的源头,他们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起到了创建和倡导企业文化的主导作用。因为只有高层管理者以身例行落实企业文化的内容,才能使得整个公司员工慢慢感染这种企业文化的氛围,成为企业文化的坚守者和传导者。但是,许多企业高层和高管却完全没有起到以上所说的作用。相比较而言,他们更关注的是产品的销量与利润,更重视的是市场的地位与发展,更注重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运营的绩效与业绩,而不是当前他们企业文化建设处于怎样水平,需要做那些方面的改进。现在国内社会大多数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于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还不深刻,还处于懵懂的认知过程中,这也影响了企业文化的迟缓发展。

极大的阻碍企业高层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使得整个企业缺乏统筹安排,最后导致整个企业在失去了核心竞争力。

四、国内企业文化问题的解决办法

我们现在已经了解当前社会企业文化的所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我们说说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就可以解决的,我们必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企业文化建设扫清漳碍。根据以上问题具体解决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提升企业高层的文化思想

企业高层管理者应该提高思想认识,因为只有他们认识到到建设企业文化的本质,认识到建设企业文化在企业经营战略导向和凝聚激励员工的作用后,才能真正明白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不单单在思想上要有必要的重视,企业高层还需要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身体力行者、推广者。通过学习等多种方式来提升相关方面的能力,保证在领导企业员工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的时候思路明晰、指挥得当,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二)依据系统框架科学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前面说到系统科学方法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很多企业不知道该如何实施,其实只需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从企业的使命、愿景出发,确定了企业的本质后,必须要统筹兼顾,以整体观、全局观来为建设企业文化制定适合的目标和推进的流程。目标是预期的结果,流程是行动的引领,而科学建设企业文化必须要有适合的目标和完善的流程,科学有序地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而有了目标就是有了方向,接下来就是按照制定的推进流程去建设,逐步确定自己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步骤。

(三)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创新水平

企业文化的创新根本来源于不断地学习,因为只有不断的接受新知识,才能开阔自己的眼界,从而能对企业文化进行不断地创新。所以企业要努力打造成学习型组织,并不单单仅限于于企业高层,普通员工也要在企业中出不断学习,使整个公司营造出创新的良好氛围。对于新事物新思想要勇于接受,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我们不能一味指责落伍,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其中就有儒道文化的很多内容值得现代企业学习借鉴。

因此,我们需要建设企业文化首先要扎根于中华传统的优秀文化之中,但是这还远远不够,企业文化建设并不是建成了就可以一劳永逸,需要结合企业内外部情况,以及时代的变化而适时调整。企业文化建设就是要不断创新,不断给企业注入新的时代蕴涵。

(四)做好企业文化建设的战略工作

企业文化建设不能光说不练,它需要企业拿出实际行动来经营。建设企业文化需要资金、人员、设备场地等等方面的投入,没有企业各部门的通力配合是难以完成的,这就需要在企业高层管理者的领导下,制定好相应的战略部署,合理调度各部门,做好文化建设的保障工作,使得企业文化建设能够顺利进行。自然,制定好企业文化建设的战略也并非保证企业文化可以完美的建设,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的战略要不断的调试与完善,只有让企业文化的战略都在不断升级,才能真正将企业文化做到深化为企业的魂。

五、结语

对于企业文化建设可以说完全离不开员工的努力,特别在企业文化建设的前期,需要企业所有人群策群力。每个人都要勇于表达自己的见解,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通过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热情,让全体员工参与到企业文化建设之中,这样在后期企业文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员工才能认同和接受自己的企业文化。使得企业能在当今激烈的社会环境下脱颖而出,真正做到企业文化成就企业。

参考文献

[1]栾强.我国企业文化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社会科学,2017(01):141-144.

[2]鲍茹萍.阿里巴巴的企业文化研究[J].纳税,2017,11(02):108-113.

[3]唐晓鑫.企业文化软实力与核心竞争力研究[J].商业经济,2017(01):129-131.

[4]赵娜.论企业文化与员工主人翁意识[J].商业经济,2017(05):98-100.

作者简介:孙宁(1993-),男,温州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本科生。

国内的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法律适用法》的顺利通过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发展的里程碑,一方面是对既往立法的集大成,另一方面也会对中国未来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围绕该法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该法中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做仔细地梳理,以把握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发展的脉络,同时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未来有一个更加清晰地认识。

[关键词]最密切聯系原则;法律适用法;法律原则;国际私法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简称“法律适用法”)自2010年10月28日通过之后,学界对于该法的评价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特别是针对该法第二条第二款所体现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甚至在不同的学者之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认为,法律适用法“在一般条款中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宣示着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被确立起来,这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都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当然,也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认为“该规定赋予最密切联系规则以兜底救济的地位,也因此将其排除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外”。〔2〕因此,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否是法律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味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的发展,还是倒退,学界并没有取得广泛的共识。

一、法律适用法总则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对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的分析——基于立法草案的视角

法律适用法在第一章一般规定(总则)第二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此项规定最终表述的形成在立法草案完善的过程中却颇为周折,几易其稿。法律适用法草案2010年6月10日修改稿、2010年8月28日二次审议稿、最终通过的法律适用法均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但条款的具体内容和位置在不同的草案中经历了变化。

2010年6月10日修改稿在第一章有两个条文具体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可以有助于考察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考量。该草案第六条规定“依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确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因有特殊情形,明显与涉外民事关系不具有最密切联系的,除当事人依法选择适用的法律外,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七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2010年8月28日草案在第一章中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将2010年6月10日草案的两个条文合并为一个条文;其第三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而在最后获得通过的法律适用法正式条文只在第一章中规定了一个条文,也就是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的规定。〔3〕

通过对以上三个文件相关内容的的分析对比,可以发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立法产出过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形。在2010年6月10日草案里,首先确认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地位,然后再确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补缺的功能。在2010年8月28日草案里,虽然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并为一个条文,但却将条文的位置提前,规定在第三条,同时也是更明确的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原则地位,然后再赋予其在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的补遗功能。相比2010年6月10日草案从反向确认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要地位、条文位置相对靠后,2010年8月28日草案则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从正向明确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法律原则的地位,并且条文位置前移,在内容和体例上均显示出草案起草者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重视。但是在最后正式的法律条文中,却删去了2010年8月28日草案中第三条第一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内容,将其第二款附到了草案第二条的后面作为正式条文的第二款。可以说,草案第三条的内容一部分消失,一部分被接收,最终的结果是草案第三条的内容消失了。可以看出,在法律适用法的正式条文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不仅是不完全的,而且其地位也降低了不少。在这个过程中,立法者的意图是明显的。对此,有学者评论道,法律适用法既没有像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第1条那样将“最强关系原则”上升为一般原则,也没有像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第15条第1款那样采取例外条款的形式,而是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4〕

在法律适用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实务界的代表,对法律适用法草案开展了深入的讨论。考虑到法律适用法草案的起草以法学专家为主,而条文的最后产出又不符合法律起草者的意图,可知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法律适用法的最后形成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就学界而言,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原则地位,不仅符合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势,更有助于实现国际私法领域里的实质正义。但就实务界而言,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会赋予法官较大的司法裁量权,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需要具有精细化法律思维的法官群体,而目前中国法官的整体素养尚不能适应这一要求。立法者担心最密切联系原则过于灵活的法律选择方式会导致司法实践的不统一,造成涉外法律适用的混乱。当然,这是法官积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可能会导致的结果。但现实是,法官为了避免法律选择和困难,会消极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从而实现向本国法适用的逃逸。国内人士的抽样调查表明,我国法院在涉外司法实践中,适用中国法的概率平均在97%左右。①由此可知,在司法实践中,中国的法官在绝大多数涉外案件中,均形成了适用中国法的习惯。如果法律适用法再明确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原则地位,则更会加剧涉外案件法律适用的本土化倾向。基于现实的考量,法律适用法的最终立法便牺牲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看似呼之欲出的光明未来。所以,笔者认为此种情况的出现是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与滞后的司法现实在经过不断地博弈和拉锯之后所做的一个无奈的妥协。

(二)对法律适用法第六条的分析——多法域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在一般规定中,除了第二条,还在第六条规定了涉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该条虽然在体例上位于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但不属于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其更接近于具体的操作层面上的规定,即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是多法域国家,该条规定指导法官做出正确的法律选择。

通过比较该条与民通意见第192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该条并没有继承民通意见的规定。在多法域法律适用的情况下,民通意见采取了“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补遗”的方式,而法律适用法摒弃了遵从多法域国家区际私法规则的前置性条件,改为统一直接适用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5〕可以说,在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上,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多法域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唯一考量。即在第二条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原则性地位做了减损之后,在多法域法律适用领域又做了有限的补偿。

出现这一变化的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法律适用法第九条已经明确排除了外国法律适用法(即外国冲突法规则)的适用。在多法域国家,很多国家的区际私法规则和国际私法规则实质上是同一适用的。比如,在英国,英格兰法院的法官就将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于与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因此,如果采用民通意见的方式,则会导致间接适用外国的冲突法规则,与法律适用法第九条的规定会有矛盾之处。为了保持法律体例上的逻辑性,法律适用法就摒弃了民通意见的方式。另外一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多法域法律适用领域的拓展并全面占领该领域也是出于简化法官司法任务的考量。根据新的规定,在多法域法律适用的情况下,法官不必再费尽心力查清该外国的区际私法规则,而可以直接适用最密切联系进行法律选择和适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6〕

二、体现在法律适用法分则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对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的分析

法律适用法在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说是对民通意见第182条和第183条的超越。法律适用法采用了经常居所地的概念,在涉外民商事领域扩大了经常居所地法律的适用。鉴于此,法律适用法在属人法立法上就没有沿袭民通意见的规定,而是进行重新建构。根据此条规定,在自然人具有多重国籍并在国籍国无经常居所的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才能适用。可以说,在属人法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起到的只是辅助进行法律选择的功能,以解决国际私法领域存在国籍冲突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因此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确定某个外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二)对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九条的分析

法律适用法在第五章(物权)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第五章物权部分,只有该条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从条文分析来看,该条在有价证券法律适用领域确立了无条件的选择性双边冲突规范,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与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之间并没有主次关系,赋予了法官选择的权利。

需要思考的是,立法者没有仅仅规定有价证券适用与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而是将权利实现地法律单独表征出来与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并列规定,表明了立法者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信任,也表明立法者希望法官在有价证券纠纷领域能对权利实现地法律给予足够的重视。

笔者认为,立法者在这里的态度是模糊的,一方面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果一致性表示了怀疑,明确提示了权利实现地法律,但又没有明确规定权利实现地法律与最密切联系法律之间的优先次序。在司法实务中,如果权利实现地法律是一个陌生的法律或查明有困难的法律,法官很容易利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作为挡箭牌实现向本国法的逃逸。

(三)对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分析

法律适用法在第六章债权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该条与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合同法的规定相比,在涉外合同领域加入了特征履行的内容。即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缺位的情况下,不再统一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而是可以选择特征履行地法律或者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与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法律适用的规定一样,立法者在这里的态度同样是模糊的。笔者认为,在涉外合同领域,立法者隐含了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意图,只是没有明确的规定以特征履行说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三、结论

法律适用法通过之前,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是分散的,具体规定散落在在各个单行法律的规定之中,不仅是破碎的,而且各个条文之间、条文与司法解释之间时常发生冲突,因此是不成体系的。〔7〕法律适用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统一的国际私法立法性文件,其意义是里程碑的,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给予了明确肯定。但是,就最密切联系原则而言,国际私法立法的里程碑意义不代表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取得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展。

在法律适用法五十二个条文中,规定有最密切联系原则内容的仅有五个条文,其中,总则(一般规定)部分规定了两条,民事主体部分规定了一条,物权部分规定了涉及有价证券的一条,债权部分规定了涉及涉外合同的一条,在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等部分均没有涉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规定。因此,不能说法律适用法明确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该法中具有法律原则的重要地位。因为法律原则必须是贯穿整部立法的中心线索和建构整部立法的龙骨,而综观法律適用法,最密切联系规则只是其中一些规则的立法根据,远未成为整部立法的制定基础。该法对此规定得很清楚,它只是将最密切联系规则作为无法可依时的补充规则而已,并无意将之提升至法律基本原则的地位。同时,与国际私法的另一重要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相比,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明显不及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并且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意思自治摆脱了诸多限制,获得了极广阔的适用空间,与最密切联系狭窄的适用领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①

笔者认为,与法律适用法之前的国际私法立法相比,尤其是与意思自治原则扩展到侵权领域相比,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立法领域撤退的趋势是很明显的。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关于扶养领域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被法律适用法摒弃,而代之以弱者利益保护的原则。如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伴随着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挤压,再加上立法者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意图,最密切联系原则使用的领域限缩了不少,导致在涉外民商事纠纷各个具体领域的条文规定很少。结果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有在国际私法的各个具体领域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始有适用的余地,并起到发挥补遗的作用,远远不具有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应当具有的重要地位。

〔参 考 文 献〕

〔1〕方杰.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方式探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背景〔J〕.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8).

〔2〕刘想树.论最密切联系的司法原则化〔J〕.现代法学,2012,(05).

〔3〕李双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3:578—584.

〔4〕陈卫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中国特色〔J〕.法学论坛,2011,(11).

〔5〕奇湘泉.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特点〔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3).

〔6〕袁雪.法律选择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探析——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为角〔J〕.理论与现代化,2012,(06).

〔7〕郭玉军,樊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及其反思》〔J〕.社会科学辑刊,2013,(21).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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