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制度论文范文

2024-01-04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已基本形成,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效益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科学运作与依法运行的观念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因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在我国仍是一项新事业,对于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过程极其复杂的政府采购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和缺陷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完善和健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切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政府采购;制度;缺陷;完善

政府采购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公共采购,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属于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外资金,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或服务的消费行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公共支出的使用过程中,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普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

1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到现在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19995年首次在上海实行政府采购,后来在我国各大城市中推广开来。自1998以来到现在政府采购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并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其主要表现为:

1.1 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制化

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政府采购法》制订工作,2002年6月,国家正式颁布了 《政府采购法》,使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终于步入了法制轨道。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有了法律的规范和保证。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逐步走向了成熟。在《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以后,财政部相续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地方政府也指定了地方性法规章、制度、政策以贯彻和配合中央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我国政府制度走向法制化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2 政府采购机构和信息管理系统框架的构设

1998年财政部被国务院明确任命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并且具有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政府也相续在财政部门明确和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负责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在2000年我国的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指定了政府采购招标中标信息发布媒体。各地区也建立起了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

虽然从1995年政府采购政策初次在中国上海实行以来,到现在政府采购在我国已经可以用“突飞猛进”这个词语来形容。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对于政府采购制度的定义、性质、功能以及法律规范等问题上都了解不透,相关信息还比较滞后,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发现和探索。所以导致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无论是在法制化还是机构的设置上都存在了许多的缺漏。其中包括:政府采购集中问题;各级机构缺乏统一;政府采购中存在违规操作;缺乏一支专业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等等问题严重的阻碍了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实行政府采购是我国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财政制度改革措施,但目前我国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人民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构建政府采购的同意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采购人才的培养,加快政府采购的电子商务化、网络化以使我国政府采购最终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大幅度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

2.1 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

首先,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识宣传,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同时也必须加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联系,从地方上宣传到位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发展的意义所在。

2.2 明确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该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代理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2.3 强化政府采购中的监管工作

政府采购行为是一项经济活动,涉及到经济利益方面,就会有人以身犯险。针对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些违规操作,我们必须要严厉管制,不能任其自由发展,否则政府采购制度将会成为部分掌权人的致富之路。所以我们必须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监管工作,促进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建立。首先,我们要在政府采购部门成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让其逐渐与政府采购各部门形成既有相互联系又能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其次,进一步对政府采购活动之后的事后监督进行强化再审查,把好每一道关口,杜绝政府采购当中的违规操作。最后,还要逐步加大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加快构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的监督机制。让隐藏在政府采购制度之下的违规活动无法遁形。

2.4 采购部门专业队伍的建设

面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要采购人员掌握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和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和采购队伍的现状,在当前阶段,采购人员首先要学习政府采购专业知识以及学习政府采购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学习政府采购的国际国内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和法律知识。然后,将自己所学到的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去,只有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才能逐渐弥补自身业务能力的缺陷。并对采购人员进行定期的上岗培训,同时可以邀请专家老师为采购人员进行指导和交流,介绍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合同形式及签订合同的有关要求以及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等。加强采购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争取将我国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成为一个专业性强业务能力高的队伍。这样才会有利于我国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2.5 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的健全

政府采购制度的稳定发展是离不开强硬的法律后盾的。首先要尽快建立起一个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与运行的规章制度共同发展的法律体系,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在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从采购程序、信息公开、采购文件格式文本、专家评审和合同签订等方面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同时,在提高采购效率、理顺管理体制、强化采购监督管理、严格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构建供应商诚信体系和电子化采购平台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制度依据。法律法规不仅要对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方法、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还要对具体操作方法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保障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

政府采购涉及国家和各单位、部门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因此需要构建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如今财政部门负责履行救济制度,却又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所以我们必须成立一个权力部门负责制约监督财政部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中,无论是采购人还是商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给双方提供一个良好的采购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

总之,现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逐渐成熟,通过公开的市场操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经济职能作用,实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目标,为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申,符蓉小.议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J].华东师范大学,2003.

[2]李竹荣,邹赛群.论政府采购制度[J].价值工程,2004,(4).

[3]许彩霞.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分析[J].辽宁对外经贸学院,2005,(12).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资金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调节整个宏观经济运行、协调经济结构的关键因素。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合适调节剂。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当前的国际形势下,政府采购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这不仅会影响到宏观经济的运行效率,而且还会阻碍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进程。本文在介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理论和现状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政府采购协定》及国内外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试图探索出适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以期指导实践,解决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文献综述;WTO《政府采购协定》(GPA)

1 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在一些西方国家也被称为“公共采购”(Public Procurement)。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国际上对政府采购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中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任何契约形式采购产品、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等。我们将其概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的需要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法、方式和程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具有政策性、公平性、守法性和社会责任性等一般特点。

我国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是: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孟春(2001)出版了《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一书,他指出:“各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使用财政性资金对政府采购进行统一管理。”

苏明(2003)给政府采购做了定义,他认为:“政府采购即政府统一采购或者是政府公共采购,它是各级政府日常政务活动的必要程序,是通过公开招标、合理竞争或者是直接付款给供货商开运用财政资金进行日常购买,是一种财政开支关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2 国内外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研究

2.1 关于政府采购理论发展的研究

1929年美国学者福布斯出版了著作《政府采购》,这本书全面论述了政府采购问题,但主要探讨的是集中采购的优缺点,以及政府采购过程中官员考核和选拔方面,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关于政府采购官员的选拔需要以立法形式进行规则化,并且应该建立一批职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不能随意或者临时进行选择采购。

1947年英国学者鲍莫尔发表了《政府采购论》,他主要是对政府采购方法进行了分析和归类,概括为以下几种:公开市场法、传统招标法、价格商讨法、价格公布法。

1977年美国教授勒与莱曼李合著了《采购和物料管理》,着重介绍了政府采购部门在进行私人采购人员的选拔时,应选择有经验的人员从事采购工作。并且还介绍了多种政府采购方法:政府协商采购法,询问价格采购法,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法。

1995年,麦肯尼著作了《公共部门和非营利机构的有效财务管理》一书,他认为政府采购过程中会产生腐败现象,并且指出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由于采购官员和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不协调,提出的建议是完善整个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产生。

1988年美国采购专家佩奇出版了《公共采购和物料管理》,区分了政府采购和私人采购,从不同角度具体研究了政府采购制度,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与国外相比,我国对政府采购的探索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落后,但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积极地吸收和借鉴国外学者对政府采购研究的理论成果,在此基础上,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我国学者将对政府采购范围的研究分为两方面,一是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是采购的对象范围。通常来说,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政党组织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我国学者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事业单位,则有不同意见:马国贤(1999)认为“政府拨款占其总支出达 50%以上的事业单位应纳入其中”;曹富国(2000)认为“那些已经走向市场化的事业单位不应该纳入其中”;还有学者建议凡是使用财政资金的都应纳入其中。在对政府采购规模的研究上,经济学家李安泽(2004)认为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和经济开放程度等因素影响,政府采购的规模要从供给量、需求量、相关指标以及对财政资源进行内外配置的合理比例等角度进行衡量。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较小,为了不限制其发挥应有的功能,我国应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

2.2 关于政府采购现状及问题的研究

随着欧美等国家国内产业的成熟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为了进一步开拓和占领国外市场,解决国际贸易失衡问题,在全球关税壁垒逐步降低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越来越成为这些国家关注的焦点。进行了大幅修改之后新的《政府采购协议》,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GPA对签署方境内的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和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做出明确规范,从而限制了政府采购歧视政策和消除贸易保护主义,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更大程度上的贸易自由化。

Aaditya Mattoo(1996)认为,GPA的非歧视条款好像最接近最大化全球福利的规则,但是同时被经济学理论挑战,首先,他证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如果各国政府在采购中实行歧视政策,可能与其没有关系,产出和贸易不可能受到影响。其次,阐释了在迄今作为优先采购具有真正的效果,它可能提高采购国家的福利。Alfons J.Weichenrieder(2000)认为,政府公共采购决定是影响产业结构的方式,政府可能偏向国内企业而拒绝更为有效的国外企业。

在我国,随着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中不断暴露出各种弊端,国内学者对其原因探究后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制度设计不完善,法律上存在漏洞。阮劫松(2004)指出,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但实施细则还不够完善,在采购的过程中出现的许多实际问题没有统一的解决方式,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马志强、习云蘅(2005)提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某些方面相互不协调,在一些相同问题上,《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不一致。这样法律上的冲突不仅无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反而给相关人员钻了法律漏洞的机会,滋生腐败。

第二,监督“真空”。包军(2010)指出,由于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国家观念,政府是纳税人的公共资金托管人的概念并没有被大家广泛接受,所以纳税人也缺乏对公共资金进行监督的意识。即使是有意识想要进行监督,政府采购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也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作用。

3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对策建议

学者们针对问题的原因提出了一系列对策,有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政府采购的宏观以及微观作用;有从《政府采购协议》(GPA)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比较中寻找应对之策的;有专门针对政府采购的法律进行研究分析的;有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模型谈如何治理政府采购的对策,实现“绿色政府采购”的;有从寻租理论的角度分析如何抑制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有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中来探讨如何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等,但从研究中也可以看到,学者们对于对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二是监督体系的构建,实现真正的“阳光采购”。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倪东生(2013)认为要搞好政府采购,最直接和最见效的就是先把政府采购的职能体系建立起来,并将现代管理方式应用到政府采购中来,张得让(2004)从政府采购支出的综合效益的角度分析,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提供方向;徐焕东(2007)等人通过对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中一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对策。如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范围需要明确的界定;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需更科学规范,处理好由谁采购、由谁管理、由谁监督、由谁仲裁等一系列问题;增强政府采购需求规划和预算控制,从源头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邱泰如(2009)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虽已初步形成框架,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需进一步的完善,促进经济在稳定中发展。

第二,监督体系的构建。何毅华(2003)等人指出政府采购的监督不能片面的认为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而应是对所有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于明奎(2006)经过分析政府采购中设租、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过程,提出治理政府采购中设租、寻租行为的路径选择为:一方面,根据设租者“经济人”的特性,规范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使设租的成本和风险加大,设租行为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建立租金的消散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实行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方法,使供应商在竞标中市场化的成本加大,寻租的预期下降。

我国目前出现的一些采购乱象是发展过程中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不能因为这些问题就否认政府采购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应该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将其引向正确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Russell Forbes.Governmental Purchasing[M].New York:Happer & Brothers Publishers,1929.

[2]W.J.Baumol.Notes on the Theor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M].Economic Journal,Feb,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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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Harry Robert Page.Public Purchasing and Material Management[M].Mass.D.C.Heath & Company,1980.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我国从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政府采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发展。

然而,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必须从多方面加以改进。

1、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利于充分实现采购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尤其是有利于集中监管。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往往以强调部门的特殊性、专业性,以政府集中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以买不到自己心目中的产品等借口,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控制,等于为权力寻租开口子,为规避集中采购留出空间,后果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流于形式,政府采购事业也将难以发展,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执行机构定位不准确,组织架构形式不一

任何一项政策和制度的推行与落实,组织是保证,组织的功能又是由其结构来决定的。

2003年以来,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大部分省市都相继成立了采购中心,但是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各式各样,机构设置、管理模式、隶属关系上五花八门、组织架构形式不一,不完全统计有10多种,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形式则多达8种。

组织结构的不合理使集中采购机构的预期功能难以实现,严重地影响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应有功能的发挥。

综观政府采购的整部法律,立法的本意是要在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建立起统一的法定执行机构,以实现国家公共政策目标,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接轨。

然而,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互不隶属,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虽然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都履行着完全相同的职责,却互不来往,各自为政。

政府采购中心设置混乱的状况已直接影响到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和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成为制约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执行机构已是当务之急。

3、监管机构缺乏力度越位缺位现象严重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60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但是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监管部门仍然间接或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具体事务活动,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然而法律的规定落实到各级财政部门时,就会出现“因地制宜”的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是新生事物,传统的看法是与财政局各处室的业务范围关联不大,又是得罪人的“行业”。

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运行机制与体制不顺,牵涉部门较多,认为不是自身力量能够控制的,对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漠然置之。

另一方面监督管理又有权力的诱惑,关键时候可以凭借此权力为上级领导服务,从而也为自身政治前程谋求资本。目前对监管者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出现了该作为时不作为,不该作为时乱作为的问题比较突出。

4、执行机构操作程序不规范

建立一个好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在预算、计划和监管层面主要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层面主要靠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操作方面不规范的突出表现:(1)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公开性不高,发布面不广,信息不完整不及时。(2)统计工作不准确。(3)供应商资质审查不严谨。(4)行业评审专家库不全。(5)由于没有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和合同文件范本,各地自行编制的采购文件和制订的合同条款不同程度地存在霸王条款。(6)具体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逃避公开招标。当前许多地方出于各种目的将政府采购一律“简化”为指定采购单一来源或定点采购了事。

而不适当的采购方式,不仅使自由竞争机制在政府采购中不复存在,而且还日渐形成了在政府采购合法外衣包装下更为严重的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

5、采购人干扰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开展

由于政府采购领域的采购人是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必然存在公共采购领域特有的非理性消费倾向,加上政府采购制度预算和计划机制不完善、政府集中采购职能不到位、监管机构的监管缺位和不作为等原因,采购人干扰和抵制政府集中采购的问题较为普遍。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既剥夺了采购人原有的自行采购的权力,又剥夺了其自行支配采购资金的权力,使其不可避免地对政府采购制度存在抵触思想,在以不情愿的心态参加政府集中采购的时候,必然要想方设法达到自己既定的采购目标,甚至不惜玩弄心计,利用集中采购机构专业知识的欠缺制造技术壁垒和歧视条件,使其违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6、政府采购法律救济体系不健全

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是在政府采购制度规则受到损害时依靠制度的权威对制度的强制性维护。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还缺少必要的救济制度,现行法律规章有关救济制度的条款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履行救济制度的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完整体系,目前只有财政部门,并且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

实际工作中对有的职能部门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越权干涉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的问题还缺乏具体的处理规定。

政府采购法的权威性不强,执法力度还比较弱。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许多供应商在受到侵权后还不了解维权的途径。

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采购主体尤其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由于依附于公权机关,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权力,对采购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严重侵害了供应商合法权益,破坏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因为相关法律不完善。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践中,采购主体是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

7、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不明显,政策功能作用小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1)作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具有对宏观经济调节作用;(2)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功能,发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3)通过制订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功能;(4)通过制订市场准入规则、竞争规则、执行监督规则,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和保护环境的功能;(5)通过制订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功能;(6)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之后,利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制度保护民族产业的功能。

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能否有效发挥,首先是由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决定的。

政府采购的规模越大、范围越广,通过运用政府采购特性,科学合理地调整政府采购的规模、频率、方向,其政策功能的发挥就越直接、迅速、显著。

其次,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第三,政府采购法虽然对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民族产业等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没有制订相适应的实施条例,使政府采购的政策在这些方面的调控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8. 政府采购手段落后,政府采购信息化亟待加强

政府采购电子化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中央及不少地方都已经开发和使用了政府采购信息平台进行采购或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但离政府采购信息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1)信息化政府采购的法律不够完善。像其他电子商务一样,信息化政府采购也遇到法律上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出台的相关法律还比较少。(2)政府采购网络建设标准不统一。(3)采购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手段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政府采购信息化主要是指应用最新的信息技术, 利用互联网的电子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

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 打破传统采购方式的时间和空间障碍, 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快速、便捷、安全、高效的技术支持。

信息化政府采购依托“开放式平台、透明化运作、数字化管理”的现代化管理和操作手段,对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增强竞争,减少欺诈和反商业贿赂将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与普及,加大实行信息化政府采购建设工作力度、提高信息化政府采购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立和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政府采购方式已是迫在眉捷的头等大事。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必须通过不断地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构建合理分权、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管理体制,尽快形成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在法制、体制、机制的框架内全面推动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发展轨道。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出台和实施,凸显高校财务管理的“制度化+信息化”发展趋势,规范高校经济业务活动,完善高校资源配置,从源头有效遏制了高校违规违纪行为。本文基于在高校会计流程再造的新特点下,建立高质量、高效率、高效果的内部控制实施方案,旨在通过理顺工作环节、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筑牢合理使用高校教育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领域预防腐败的“防火墙”,运用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打造高校廉政风险的“隔离带”。

关键词:内部控制 会计流程再造 风险评估

2012年,我国实现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这是教育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随着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度增长,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任务更加突出。自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颁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拉开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大幕,该规范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高等学校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是管好用好教育经费的监管举措,是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高等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作为高校管理人员,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高校的重大经济活动风险。本文旨在结合高校经济活动内在特点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与信息化赋予高校财务管理的新特点有机融合,瞄准高校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将制衡机制嵌入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中,提高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谋求建立与高校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相协调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高校会计流程再造呈现的新特点

高校会计流程再造是由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作为支撑,构建出适应高校流程管理的流程型会计组织,整合会计预算、核算、监督、评价的全过程化管理。与现行的财务管理相比,最大的差别就是通过网络及财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信息交换,从而提高管理效率。高校会计流程再造体现的特点:

(一)弱化“科室”概念,实行“会计流程化”管理模式

现行高校会计核算的组织结构是一种职能型组织,呈现为“校领导、财务部门、科室”的多层级的金字塔模式。财务部门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会计机构,接受校领导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财务部门按照管理职能,下设预算管理科、专项经费管理科、科研经费管理科、会计核算中心、收费管理科、稽核科等科室。各高校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岗位分工下设预算岗、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出纳岗、收费岗、稽核岗等。在高校会计流程再造中,借鉴现代企业扁平化管理发展趋势,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弱化“科室”概念,优化财务岗位的设置和业务处理流程,增加管理幅度,原有的金字塔的组织形式“压缩”成扁平化的组织形式。会计流程再造打破了“组织决定流程”的管理模式,抓住“面向流程”这个关键词。高校财务部门应能做到集权与分权的均衡,这种组织结构表现出来的会计往往不是传统认识上的单纯财务会计,而是充分利用财务管理信息化手段,将会计组织的形式转变为流程分部,财务岗位可以设置为数据审核岗位、数据汇总岗位、资金支付岗位等。财务部门作为“中枢环节”,按照“预算为核算服务、核算为师生服务”的服务模式,组建学校财务核算中心,实行统一受理、网上流转和电子监察。这种会计流程再造,有效加快了会计业务处理进程。

(二)建立专项经费“项目库”管理,提高预算平衡资金的作用

高校预算管理作为有效保障高校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在一个时期内对高校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配和集中管理,并进行计划、协调、控制和业绩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建立以预算作为资金平衡的杠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坚持“保运转、促发展、抓重点”总原则,建立“全员、全部、全额、全过程”的预算管理体系,是高校会计流程再造的一个突出特点。目前高校利用财务信息平台对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申报环节,应分清“一次性项目”、“常年项目”、“分年度安排项目”。对“分年度安排项目”实行滚动预算管理模式,编制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预算安排数。强化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有机结合,统筹优化年度间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经费预算,推行项目的滚动预算管理,从而充分提高高校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创新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物流化”管理的财务报账模式

互联网与校园网的有效对接,财务管理系统与银行结算系统的有效对接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信息沟通与交换的平台,从传统的纸质的人工传递发展为网络传递和自助查询,从而实现“无现金报账”、“网上预约报账”到“集中收单的物流化报账”的高校会计流程的优化,真正实现了“无等候”报账。教职工可以通过在财务网页点击“预约报销”,根据报销内容填写预约报账申请,然后将相关票据和报销材料及打印好的“网上预约报销确认单”交至财务部门即可,实现了“无等候”报账。之后运用财务信息系统可实时查询报销单据处理的流转状态,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原始单据,财务人员将通过财务信息系统发送短信或邮件与报账人沟通,及时反馈报账结果。这种创新化的“物流化”报账形式,将财务人员从受办公地点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只要有校园网的环境,即可办理审核和制单,大大缩短了单据的传递时间,提高了财务人员工作效率,拓展了财务人员工作环境。

(四)运用网上缴费平台,变“被动扣款”为“主动缴款”

由于高校收费项目繁杂、收费对象分散、收费方式落后、收费效率低下等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加强高校票据管理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高校与软件公司利用信息化手段,共同研发网上缴费平台。网上缴费平台主要用于实现全校范围内各项收费管理工作,并提供基于网上银行的7×24小时在线支付服务,包括国际卡跨国支付要求,有效地解决了收费时间和地域的困难。该平台主要包括收费项目管理、票据管理、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收费接口等功能。同时可实现与校内各职能部门应用系统对接,变被动扣款为主动缴款。缴款成功后,收费信息自动传递给财务系统,自动生成凭证,有效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的概念及主要任务

内部控制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从静态上讲,内部控制是单位为履行职能、实现总体目标而建立的保障系统,该系统由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组成,并体现为与行政、管理、财务与会计系统融为一体的组织管理结构、政策、程序和措施;从动态上讲,内部控制是单位为履行职能、实现总体目标而应对风险的自我约束和规范的过程。

内部控制既是高校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高校可持续发展治理的基石。内部控制是一个动态过程,与业务并存,有业务就必须有控制。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规范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一)梳理各类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内容

高校财务管理涉及高层决策指挥管理、各类经济事项审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内部监督控制等各个方面,不只是财务部门的管理问题,而是一个系统的管理工程。高校应按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分析、总结和归纳预算、收支、教学、科研、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项业务流程的特点,明确各项业务的目标、范围和内容,将各项业务中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融入到业务流程中的各个业务环节,细化各个环节的部门和岗位设置,明确范围和分工。

(二)评估各类经济活动主要风险,选择风险应对策略

高校内部控制建设需要经过梳理各类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主要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并监督相关人员执行等一系列程序。风险分析要从各项业务面临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入手,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多种手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各项业务的具体风险点。高校风险评估的内容可以分为单位层面风险评估和业务层面风险评估。单位层面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内控的工作组织及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制、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财务核算、文化、信息技术的运用等情况。业务层面风险重点评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内部制度设计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缺失、空白或界限不清的领域,制度之间衔接是否紧密;二是各项业务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授权审批制度是否科学完整,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三是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关键控制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内部控制的信息化水平

高校在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时,明确识别各项业务流程中的关键节点,科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与岗位,并落实内部控制的责任。同时,高校要将制衡机制有效嵌入到各项管理工作,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具体表现为:一是建立“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机制;二是规范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三是建立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岗位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四是加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等机制。此外,高校要不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通过信息的同步集成,改变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分块管理、信息分割的局面,实现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整合集成在统一的平台,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

(四)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机制,重视评价结果运用

高校要将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切实开展内部控制测试评价,编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此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内部控制工作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考核内容,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与其财政绩效考核相挂钩。内部审计监督部门要定期通过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形式将测试评价结果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促进内部控制规范有效执行。

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在高校会计流程再造中的运用

(一)完善高校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

内控制度作为高校规章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制度之一,是高校顺利开展财务管理活动的必要保障。完善高校内控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学校内部控制的管理部门或牵头部门,一般由学校的校长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部、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协同参与;其次需健全内部控制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内部职责;最后将制定好的内部控制规范融入各阶段财务管理流程,优化预算管理办法、收支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校内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内控制度评价和接受外部监督,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健全高校内部监督的双重保障机制。高校的内部监督包括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是会计流程再造中防错、查错、纠错的重要手段,包含在财务复核、稽核岗位及控制流程中;内部审计监督高校一切经济活动,包括授权审批审计监督、财务审计监督、经济法律文书审计监督、采购和招标审计监督等。高校的外部监督主要有财政监督、税务监督、物价检查和社会审计等,是高校内部监督的重要补充力量。

(二)强化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重视预算绩效评价

高校应建立预算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建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设立由党委、相关主管领导、专家教授、各部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分工,将预算管理过程纳入内部控制中,将具有风险控制性能的预算管理方式制度化、模式化。同时高校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预算与绩效评价的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将绩效评价作为高校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对高校资金支出结构、执行进度、预期效益等进行系统、综合的评价,实现预算绩效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高校可以通过借鉴主数据理念,从同一数据源出发,按照严密的控制逻辑和自定义设置,构建预算编审、执行、核算的一体化平台,从根本上杜绝预算核算“两张皮”痼疾,构建预算与核算一体化的管理体系。按照预算控制架构进行预算指标及执行管理;按照信息化、多维度的业务展现、查询及分析,从对决策起到辅助和支持作用的思路构建预算管理体系。

(三)将内部控制的方法,融入到“会计流程”的各个环节

高校会计流程再造过程是价值管理和行为控制的统一过程,价值管理是指理财,即资金效益最大化;行为管理是指控制和监督,即对经济行为进行控制,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的要求。二者有机融合,就需要高校采用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

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基础制度是牵制制度,而在一个组织内部,牵制往往体现为不同的分工和不同的职能,而这些又反映为组织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责的划分,归根结底是权利和责任的划分。高校的内部组织一般比较庞大,需要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决策议事机制,同时议事过程需有书面记录;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并且定期考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的机制,使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能能够得到真正的发挥;在会计流程再造中,实现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形成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并明确岗位职责,实现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

2.内部授权审批控制。高校应明确会计流程再造中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授权应当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层次授权,授权审批形式通常有常规授权和特殊授权。常规授权是指在高校日常财务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特别授权是高校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对办理例外的非常性事务的权力和责任的应急授权。每类经济业务都会有一系列内部相互联系的流转程序,高校应当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不同业务的审批程序,避免越级审批和违规审批情况的发生。对于“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高校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建立会签制度。

(四)查找风险点、优化控制环节,防范财务风险

风险评估指高校管理层识别和分析对经济活动、财务报告等有影响的内、外部风险。风险评估是提高内部控制效率和效果的关键。在高校发展面临越来越多不确定性因素的今天,开展风险评估并进行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高校对现实与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应对策略。风险评估还是保障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开展高校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它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程序,是内部控制的起点和基础,只有系统、全面地进行风险评估,才能发现高校运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危机,从而采取恰当的措施予以规避、化解和控制风险,开展有效的风险管理。

(五)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道德准则,加强信息安全建设

内部控制实施的关键在于人,是以人的风险防控意识、专业胜任能力为基础的。把好关键岗位人员的入口关,就要加强对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关键岗位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在系统运行前对有关人员进行的培训,不仅仅是系统的操作培训,还应包括让这些人员了解系统投入运行后新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以及财务管理系统提供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进一步利用和分析的前景。在会计流程再造过程,财务管理呈现出“网络化”的特点,高校财务人员需注意信息和数据的安全,确保信息数据不被修改或毁损,应按照使用权限划分,防止信息滥用和向外流失。高校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一体化,会计核算和管理几乎离不开网络,因此,应采用先进的防火墙、访问控制、数据加密、身份认证等技术,注意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加强对网络的维护和管理。J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S].财会[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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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洋.会计信息化下高校网上预约报账的探索[J].经济师,2012,(6).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我国政府采购日均量已达20亿元,年政府采购总量7200多亿元。而这其中,基层政府采购在其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本文研究的县级政府采购,自政府采购工作实施以来,在发挥规模购买优势,降低政府购买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政府政务公开和促进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县级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目前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购的随意性比较大。不少的县级政府采购无年度计划,缺少详细具体的预算,形成不了集中采购规模,使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如审计发现某县级市因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到位,部门预算无法编制,各单位临时采购临时上报采购计划,特别是很多采购单位是应急采购,采购时限紧,导致政府采购次数增多、金额小、同类品目不集中,尤其是物资采购难以形成批量,结果形成不了较大采购规模,影响了资金优惠比率的提高。

2、采购的范围比较窄。目前县级政府采购的范围往往局限于市政建设、园林绿化、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及车辆保险(预算内)等项目,而更多的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暂未纳入。一方面预算内资金采购项目中某些单位价值小但批量累计价值较大的项目暂未纳入政府采购,如大型表彰会议颁发的奖品等。另一方面预算外及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比重还相当低,大量的购买行为仍以不公开的方式由各部门自行采购,如汽车燃油和维修、教育系统的课桌椅、卫生系统的药品和专用设备等。

3、采购资金未全部实行集中支付。审计中发现,目前不少的县级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仅限于预算安排的部分,这部分采购首先由政府采购部门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货物质量和验收报告编制采购拨款申请,然后由预算部门审核后下达拨款计划指标,最后由国库部门核准后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通知银行转拨到供应商财务账户。而对预算外及其他政府采购资金则由采购人直接拨付供应商,造成采购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部门之外,加上采购人既验货又付款,使政府采购的“制衡”作用形同虚设。

4、专业人才缺口较大。如某县级市的政府采购中心,现有政府采购工作人员10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仅5 名。其2003年度政府采购金额为4000多万元,2004年政府采购金额达7000多万元,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手的欠缺,不少非专业人员不得不参与到具体的采购活动中。随着县级政府采购的范围及业务量的不断增大,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已不能满足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政府采购人才队伍势在必行。

5、违纪问题时有发生。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的时间比较短,其内控机制尚不完善,加上外部监督比较滞后,因此一些采购部门的领导或职工受利益的趋使,利用手中的职权以权谋私。如某县级市的政府采购中心将集中采购形成的节约资金十几万元,未按规定返还购货单位,留归采购中心用于日常开支。

二、规范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策略分析

1、加大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县级政府采购开展时间短,不少部门单位因对其缺乏足够的认识,所以持观望态度,对此,县级政府采购部门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政府采购法》,宣传的内容要有目的性、宣传的方法要有灵活性、宣传的对象要有针对性,做到既有舆论上的声势,又要有实质性的内容,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及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的政治和经济意义,自觉、积极的做好这项工作。另一方面要主动深入采购单位了解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2、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计划性管理。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不仅有利于采购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政府采购,而且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最大限度的发挥采购效益。为此,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增强采购预算和计划观念,将所有物品采购均纳入年度预算,避免无计划的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尽量控制临时立项的采购审批事项,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3、全面实行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支付。直接支付机制是国际上政府采购的通用作法,这种机制对监督管理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整体效应有着积极的作用。设立包括预算外及自筹资金的采购资金结算专户,将采购资金直接划入政府采购专户,通过政府采购专户拨付供应商货款,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既能保证采购资金的安全、高效和集中支付,也能使采购权、验收权、付款权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切实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整体素质。县级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招标投标又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学科,政府采购工作涉及的范围广,其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很强的业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建立一支不仅熟习财政管理业务,而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商品和工程等方面知识的政府采购队伍,使采购机构的规模与采购规模相匹配。

5、搞好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为防止县级政府采购由原来的“分散腐败”变为“集中腐败”,要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部门配合的监督机制,监督采购机构是否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规范操作;适应建立供应商投诉制度,有效的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以维护公平竞争;还要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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