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意见范文

2022-05-27

第一篇:采购单位意见范文

采购改进工作管理意见

一现代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具备“专业、服务、成本控制”三种能力。只有专业的公司才能做出专业的产品、培养专业的人才、提供给客户专业的服务及解决方案、有效的提升效率及控制成本、提供高性价比的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

1、 虽然公司是专业产品的公司,但面对的客户太多,而且订单大至几千少至几个,同时在生产线生产的订单号、产品型号过多,按照公司的流程及规模,每个大小订单环节都需要跟踪,如此则需要很高的人力成本去处理每个细节,造成人力成本高且效率低下。

1成立一个专门生产投标和小订单的部门,将这类订单从建议:○

2将主主要生产车间环节分出来运作,如此可以提高生产效率;○要物料标准化,特别是控制新开发模具的数量,从设计源头减少非标物料的产生。

2、 人才的培养:公司要做大做强,人才是关健因素。老员工是财富,但如果没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和新旧交替,形成人才特别是管理人才的自我提升和更新就会造成固步自封及小团体的工作氛围。

1给新进员工营造开展工作及融入公司的制度及气氛,如建议:○入职培训、引见介绍、办公场所及文具等提前准备,给予新进员

2全公司开展末位淘汰制的考核,新旧员工工被重视的感受等。○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不断引进外界更好的经验,打造一个专业的人才队伍,没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就谈不上专业的产品及服务,只有专业才能高效。

3、 执行力的培养:鸿基是我做过的执行力较差的公司,表面上看加班加点很努力的样子,但排外、各自为政、办事不讲制度靠给面子等造成信息不交流、流程脱节问题相当严重。内部没有等级概念,跨部门最低级员工都不将非本部门领导放在眼里是一种普遍现象。

1大力宣导‘不管哪种行业,管理上80%是共性20%是个建议:○性,共性是指大体流程和体系是基本相同的,效果的好坏在于执

2公司首先要从各级领导培养对制度的尊重、行力’的企业文化,○对人的尊重。比如上级不要轻易跨级指挥、下级不要轻易越级上

3各级主管要严格约束下级和相关部门工作的报的文化及制度,○配合、培养服务意识,对不配合不执行的员工不管资格多老都要

4建议宣导推进,因为新进员工如何觉得无一视同仁严格处理,○助就会认为没必要坚持下去,与个人能力没多大关系。

4、 信息化管理:自动化及信息化是提升公司管理效益的有效方法,现代规模以上企业如果不能实行有效的信息化就无法得出有效数据、无法分析原因及对过程有效掌握,则人力物力的浪费是非常惊人的。

1ERP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管理体系,如果不能有效的运用建议:○ERP则不能得出有效的数据,则不仅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浪费严

2重,所谓精益生产就算当时做出效果但一阵风过后又打回原形。○上ERP要有决心也要有方法,比如将小批量非标订单隔离、产品配件标准化、开料部份(最难处理)单独设立一个模块等都是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 采购策略及方法:

采购是公司体系中一个模块,离开公司的整体管理能力去讲采购也无法取得良好及长期效果。作为采购体系建设来讲,我们应先明确采购策略,在采购策略指引下制订采购程序和方法,同时得到相关的资源协助。

1、 建设能配合、信任、支持、共赢的供应商体系是公司的目标,也是公司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目前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基本都是一个小圈子,品质管控能力弱比较普遍,不能适应公司发展要求,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开发有品质的供应商是目前重点推进的工作,采购部制订《供应商开发管理规定》并按每月引入几家合格供应商的要求开展工作,首先需引入的是独家供应和板类加工的供应商。

2、 成本控制的目标必须明确。良性发展公司对采购成本的目标不是越低越好,而是在目标成本范围内对性价比、供应商能力的综合要求,简单讲是“在目标成本范围内引入专业和优质的供应商”专业的供应商一定具备在专业范围内比我们更专业的能力,所以在产能、技术研发、服务意识、品质保障等方面对我司形成支持和快速反应能力,而且理论上讲越是专业的工厂效率越高,产品的性价比越高。确定了以上原则才能进行实施供应商开发制度、供应商考核这些手段。 如果我们首先是以价格为导向,那品质、服务等都会为价格让路。但并不是不管采购价格,实际上专业的工厂因为自动化程度较高实际成本可能还低于小工厂,而且可以导入后再逐步要求供应商降低本。

3、 成本控制的手段:采购成本的80%决定于研发阶段,除了价格谈判、比价议价这些外,公司应建立一个相关组织,对过剩质量、降价、加工工艺、可替代性、使用通用配件等作定期检讨,同时制订相应的激励机制,这样会取得非常不错的效果。

此项工作可由独立的第三方即财务部负责组织,组织采购、开发、工程、品质、生产部门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专门会议制订几种产品的降成本方案、目标、奖励措施并限期实施,如此会产生较好的效果。

4、 支付制度及风险控制:这二者是相关联的,简单讲在可操作的支付期限内尽可能的转移风险,即‘可以支付周期长点但到期一定要支付,否则就欠不到款,欠不到款则存货风险、市场波动的风险、资金的压力就会由公司承担’。

目前市场对公司的态度是:想合作但收钱要快,否则情愿不做。公司急需要做的是建立明确的支付制度并能及时支付,恢复在市场供应商的合作信心及意愿,让供应商愿意和我们合作,才能让供应商备库存、增加设备产能。如此才能将资金压力、市场波动的压力有效的转移到供应商。

5、 完善基本的采购制度,让我们自已先规范起来。除了制度流程的制订、供应商开发外,先将本部门的文件管理、样品管理、采购周期、人员考勤等基本的规范起来。同时利用周会时间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

6、 建立‘产销协同’制度,平衡淡旺季给公司及供应商造成的影响,降低公司及供应商的运营成本。此项工作应由PMC负责组织,采购部作为配合部门。

‘产销协同’简单讲就是:根据以往订单数据分析,市场部结合客户需求及市场发展方向做出的销售预估,制订的一份预先排产计划与库存计划,在淡季时做库存、旺季消耗库存(供应商同步进行),达到平衡生产降低成本的目的,适应于拉动销售及有明显淡旺季的公司。一年有2次淡旺季转换且产品相对专一,所以实施难度并不大,即可以备成品,也可以备主要配件,但不要备原材料。

第二篇: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

国办发〔200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 1 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

2 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是建立科学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

3 部门要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预防腐败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

4 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各地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

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七、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

5 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

第三篇: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体现信息公开、竞争择优导向

(一)采购文件按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需求及子包(标段)的设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的竞争。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和设置地域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四)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予以纠正。

(五)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制定前应进行预公示或对采购需求组织专家论证。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金等条件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七)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八)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确需设置厂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分值设置不能超过综合评分总值的3%,且不得设置为资格性条件。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附上合同)。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编制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

(十)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十一)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技术指标或资质至少应当有三个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能够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作为不同供应商计算。

(十二)评分标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予以量化,不能精确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统计评分结果时,有5名以上(含5名)评委的,商务、技术(服务)分应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该规则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告知评审专家。

(十三)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降低门槛或缩减其他限制性条件以扩大竞争范围,如提高资格条件或其他评审标准的,采购人应具体说明改变的理由。

(十四)采购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1%;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期限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二、采购文件中主要内容格式条款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等五部分内容。

(二)采购文件应设置重要格式文件样本。相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逐步推广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格式。

(三)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其中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四)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并提供支持材料,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完全不响应处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围串标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五)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六)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

4 竞争性谈判文件,每次报价必须对所有供应商公开唱出,不得进行内部唱标或者只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唱标。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谈判需按照先商务和技术条件、后价格的顺序进行。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增加新的需求,后一次报价不得高于或者等于前一次报价。

(七)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

(八)采购文件应列出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九)采购项目有特殊条件要求的,采购信息公告应明确、完整披露,资格审查应在发售采购文件前完成。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采购品目自动进入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十)采购文件中需准确界定采购品目类别,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与采购品目相匹配。

(十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1.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5 4.评审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二名的; 5.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

6.参与采购文件或进口产品论证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2.采购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名的;

3.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的;

4.采购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虚假响应的; 5.采购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的;

6.供应商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

7.供应商报价不确定或超过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

8.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的;

9.联合体的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的;

6 10.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

11.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12.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的;

13.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 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应现场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十三)中标人(成交人)数量严格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数量推荐。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20%以上的,原则上只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

(十四)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采购人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代理机构应同时将评审结果公告在指定媒体发布。

三、采购信息公告应规范,并有合理的时间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合法、真实,充分公开,内容一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在广州政府采购网和其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或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公告不得少于二十日、邀请招标

7 资格预审公告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及询价信息公告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网上竞价除外)。采购流程应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三)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为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

(四)在广州政府采购网上填制采购清单、发布采购公告和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视同政府采购项目,应执行相关规则;除国际招标外,未在广州政府采购网上填制采购清单、发布采购公告和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属于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评审结果不得作为政府采购法定支付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非法定政府采购项目,应一并贯彻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四、政府采购文件应体现政策功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一)政府采购应体现国家政策。

政府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国货。采购人如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后需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注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供应商,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由评委评定。

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

8 指标。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审优惠。

(二)需要保障本地化服务能力或售后服务的项目,对广州市注册企业、在广州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应在评分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能提供广州市纳税(企业所得税或营业税)证明的,可适当给予评审优惠。

(四)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

五、对质疑与投诉方面的约定

(一)采购方应重视处理各类质疑及举报、控告事宜,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对进入法定环节,有处理责任的事项,代理机构可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质疑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对质疑事宜作出明确、实质性的答复。

(二)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质疑投诉受理机构和主张权利期限。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受理内容、时间节点等重要内容逐项列出,对超出约定期限的视为放弃权利。属于区、县级市的项目,应标明受理投诉的具体同级财政部门。

(三)明确供应商权利救济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对由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等渠道转送的案件,参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处理。

六、监督检查

(一)本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广州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和处理采购事宜,不得编制与《广州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不一致的采购文件。

(二)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和使用的采购文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三)经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和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广州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要求编制采购文件,由采购监管部门责成其限时修改采购文件;拒不改正的,由采购监管部门对其通报批评;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篇:关于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一、现行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个别县、市、区未实行采管分离,对监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

2、由于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台,造成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操作性和实务性不强;

3、政府采购专家在数量上还是不能完全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加之对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和评审约束不够强,政府采购结果评审不够公平的结果时有发生;

4、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其权利太大,出现问题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采购人的不公平是造成质疑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5、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急待加强,在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两方面必须大力提升才能真正满足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需要。

6、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个系列的法律之间,多年来一直存在交叉、冲突和矛盾。

二、对策和建议

1、建立形成一整套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要内、外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包括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引入司法公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监督。内部监督要形成决策、执行、履约三阶段的制约监督机制,决策与采购执行分开、采购执行与合同履约监督分开,规范操作规程使各操作环节之间具有一个严密的监督制约,做 1 到记录详实,交接有序,追朔有源,整体上形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另一方面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将从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开始到供应商产生、专家选评、评标过程及结果、中标考察、合同履约等全过程均纳入监督范围。达到对某一项目在采购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将不公正和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

2、呼吁监管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采购活动能够在一个较为规范的法律体系下开展工作。

我国进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探索才短短的几年,与西方200多年的发展历史相比,我们还处于尝试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成功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管理体制之上,并将管理模式法律化、制度化。《政府采购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其仅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框架,实际操作性较差,为了确保执行力度,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对《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编制、信息发布、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机构设置和权责的划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质疑和投诉等制度。

3、以信息化建设提速政府采购工作。

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从减化政府采购环节和手续、节省政府采购时间、提高政府采购成功率入手,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改革,大力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府采购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流沟通。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地发布政府采购法 2 律、法规、规章制度、采购信息等动态信息,增强采购透明度。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招标操作、数据管理、实时监控和后续管理等多种操作,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同时加强政府采购网络的各项数据监控管理,让网络真正服务于政府采购工作。

4、建立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制度,对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和现场监督做出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将定标授权于对开标项目前因后果不甚清楚的临时抽取的兼职评委,但从体制上说兼职评委责任心是有限的,他们隶属于各个不同部门,从事着各种职业,即使名字列入评委库也仅是偶尔被随机抽取到,评委仅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一个匆匆过客,虽然责任心与敬业心有高有低,评标疏漏与缺陷在所难免。但要真正追查起他们责任来,似乎缺乏名正言顺的依据。由于现在的专家库中专家总体数量较少、分布不均匀,专家素质参差不齐,权责不对等,评审专家的违规成本较低,致使评审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监督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督对象的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但由于没有明确监管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鲜有监察、纪检部门出现在评标现场,而且即使监管主体在现场,往往也只能监管评标程序,对于评审专家的评标合理性的监督形同虚设,出现问题,很难取证。并且规定中所提的“有关规定”究竟是什么规定呢?无从查证,也无从遵循。《管理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中的作用也未予以明确。同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应独立评审,自己对评审结果负责,造成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不好评价,导 3 致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缺失。

设计一套体系,使得专家的权责利相符,让专家真正公正公平负责的评标。这里需要相关部门(比如公安机关或者反腐败贪污局)介入整个过程,监督专家在评标前后的整个过程中的行为、银行账户等,同时也需要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对专家的采购效果进行披露,动态反映到专家管理库中。在评标前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签订评标责任承诺书,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承诺书由其负责人签订,承诺与投标人没有利益关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因玩忽职守不认真评标、或有违法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等。采用远程监控的方式加强对评标现场的监督。透过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平台,相关监督人员可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实时查看、监控开标、评标以及专家抽取的现场情况,并可点播、调阅以往的录像资料。这打破了监督工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提高了监督的主动性和便利性。

5、建立政府采购的独立验收体系

目前政府采购“三权”中的“两权”基本上是在采购人手中,即验收权与付款权,虽然付款权名义上在采购管理部门,但采购人可以利用验收权、报帐制等利器予以实质性地掌控。形式采购、黑幕采购、阴阳合同等现象时有发生,从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秩序来说,采购人权力过大,应采取实质性措施把权力回归给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派员组成验收机构或者成立中介验收部门,改革不合理的付款制度,让付款权真正交回财政。

4、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状况等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 4 的采购业务,它涉及到经济、贸易、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管理、执行和评标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1)抓政府采购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教育,锻造一支依法行政、依法采购、廉洁奉公、无私奉献、一心为公的采购队伍。同时要抓队伍的业务建设。要求采购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财政、产业、贸易政策及法律知识,还必须准确掌握招投标程序、商务谈判以及商品、工程、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2)加强对现有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可通过对一些比较成功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范例的剖析等方式,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3)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向社会招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既懂经济又懂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现有的政府采购队伍中间,优化政府采购人员的整体知识结构,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和工作效率。

5、集中采购机构要规范操作,规避质疑投诉

处理质疑投诉会耗费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多精力、时间,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应该规范自己的操作行为,才能有效地规避质疑、投诉事情的发生。一是要树立执法意识。集中采购机构是一种讲法制、讲程序、的代表政府履行政府采购职能的执法主体。必须毫不动摇地以《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指针,在政府采购文件的制作、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的组织,以及合同的履行、验收等环节上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和操作性强的规程,以制度管理政府采购行为,使责任明确,职责到人,加强检查督促。同时对一些较敏感的或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应急预案。当操作出现失误时,能够迅速地采取措施将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维护 5 集中采购机构的良好信誉。二是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教育。采购项目负责人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导演”,一个称职的项目负责人,不仅能够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而且能够把一些纠纷或认识误区消化在细致的工作之中,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其服务水平的高低是决定政府采购服务质量优劣和采购项目成败的关键。必须对所负责的采购项目事事处处小心谨慎,做到心中有数,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机感,时刻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因责任感和危机感,集中采购机构加强项目负责人的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素质全面高端的政府采购队伍尤为重要。三是加强与供应商的培训。提高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能力和水平是降低和减少无效或恶意投诉的一个有效途径。一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还比较陌生,有的认为政府采购就是在市场上购物一样,有的认为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一样,对于政府采购的一些法定的规则缺乏了解,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以侥幸的心理,盲目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结果肯定是事与愿违。因此,加强对供应商的培训,加强政府采购的知识灌输,这是化解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质疑投诉的一项必要和长期的工作。

6、出台公共采购法,实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融合

招标投标从西方引进后已在中国存在发展了近三十年,而政府采购从1996年试点、2003年政府采购法出台后才有了长足的发展。虽然两者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些突出问题也考验着这两种法律制度的走向。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个系列的法律之间,主要在管理部门的交叉和冲突、如何操作的问题和如何界定采购对象问题方面存在着交叉、冲突和矛盾。这主要体现因而,两 6 法未来8至10年内融合将是公共采购法的一种方向。到底是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条例作为政府采购中的一种规范程序,还是将招标投标作为国家的一种基本竞争制度长期保存发展下去,或将考验立法机构的智慧和勇气。不过,归根到底,招标投标属于政府采购中的一种采购方式。对于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将会越来越规范。为了实现服务型政府及其“政务管理、经济调节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政府基本职能和规范公共资金(当前主要是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需要,一部涵盖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公共采购母法将会呈现在全社会面前。

第五篇:《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

1 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四条 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五条 采购的货物同时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 第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市(州)财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委托的方式委托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办理县级政府采购变更采购方式批准事宜。行政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不免除市(州)财政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采购邀请;

(二)采购须知;

(三)采购需求;

(四)确定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五)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七)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政策调控范围的);

(八)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

(九)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十)谈判/磋商内容、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十一)采购项目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

(十二)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十三)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十四)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十五)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十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4 (十七)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采购人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询价通知书编制时,应当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能在询价小组审查响应文件结束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报价。

磋商文件编制时,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设臵综合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第十二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除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货物的品牌、产地或者特定货物规格、型号等,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三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对供应商有资格要求的,或者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有资格性要求的,应在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

5 定,不在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

第十四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不能与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存在歧义或矛盾,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发现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改或者澄清;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发现的,根据情况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进行修改后书面通知供应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可以参照谈判文件编制。

第二节 邀请供应商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之一邀请供应商:

(一)发布公告;

(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

(三)供应商报名和获取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有偿提供时)等;

(四)供应商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方式;

(五)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谈判/磋商/询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内容应当具有确定性,不能模棱两可。采购公告内容存在歧义的,应当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解释,但不得有利于特定供应商或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采购公告或者采购文件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变更公告,并及时书面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变更事项;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书面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定,数量原则上为2人以上。

第二十条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的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通知书,通知供应商报名参加采购活动。

第三节 报名、提供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具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满足采购项目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或者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报名。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报名的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中,采取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的售价,应以弥补采购文件编印成本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预算金额作为定价的依据。采购项目分包的,不得以包为单位向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

8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交纳保证金、递交响应文件等参加采购活动合理时间。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购文件发出后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后,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谈判、磋商、询价。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现场报价,不在响应文件中报价。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结束后,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递交响应文件,并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9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同时委托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同一个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或者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成交的,视同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采用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交纳,并不得违反财政部的规定。

第三十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谈判、磋商、询价,导致采购活动终止的;

(三)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放弃成交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成交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保证金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但不需同时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特殊资格条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但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项目采购活动。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报名、获得

11 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等程序环节,可以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四节 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应当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采购项目的评审。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三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和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采购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采购项目或者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

12 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但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根据前款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法律专家的,其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界定,应当以该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时是否包涵“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的适用情形为准。

第三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无需组建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与供应商协商。专业人员建议3人以上。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当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可以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择。

第五节 评审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除需要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进行的评审工作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物理隔离、网络评审等措施,保证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独立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13 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谈判、询价、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为依据,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过程中,其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

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认为资格审查过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确定参加谈判、询价、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

14 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的,视同同意资格审查结果,且不影响资格审查报告的有效性。

第四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谈判、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

询价方式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第四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谈判、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

15 评审委员会变动采购文件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

谈判、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第四十五条 谈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其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书面材料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其书面材料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第四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经与供应商谈判、磋商和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且未

16 退出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询价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且未退出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进行现场报价,应当在评审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评审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其报价单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其报价单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其报价单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或者其他需要澄清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

17 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的顺序推荐。

第五十一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量要求的,在取得采购人代表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但不得少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数量。

第五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

18 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四)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及变动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五)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六)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谈判、磋商情况等;

(七)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第五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的,视同同意评审结果,且不影响评审报告的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无法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或者无法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停止商定,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19 第五十五条 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编写协商情况记录。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停止商定的,应当在协商情况记录中详细说明。

第五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复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现场发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以及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重新评审或者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五十七条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现场评审活动结束后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违规重新评审的,重新评审结果无效。

第六节 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 采购人有正当理由不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20 第六十条 采购人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成交候选供应商,说明理由,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七节 终止采购活动

第六十一条 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财政部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情形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出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采购结果公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项、第

(三)项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第四十三条第

(一)项、第五十条第

(一)项、第

(三)项中“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的规定终止采购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其有权处理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明确规定其有权处理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21

第八节 采购结果

第六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

(二)成交供应商名单;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五)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服务要求;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还应当公告供应商在商定过程中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第六十四条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及时发送成交通知书,不得拖延、拒绝发送。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需要交纳履

22 约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采购人收取履约保证金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收取。

第四章 询问、质疑与投诉

第六十五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询问、质疑答复。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以及评审、商定过程中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臵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响应文件和评审、商定过程中的响应承诺范围。

23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因客观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司法救济。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下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但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严格履约,保证质量,不得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第七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验收。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

24 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违规情形处理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部规范性文件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部规范性文件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5年 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5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成都市农业局范文下一篇:表彰会讲话稿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