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消费论文范文

2023-07-29

三公消费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公开、公正和公平是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是体现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原则。三原则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相互评价,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精神和灵魂。三公原则分别从三个不同的方面去维护证券市场次序。公开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公正、公平原则是公开原则所追求的目标。公开原则的实现是为了使证券市场有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使投资者不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被动地位,从而取得公平的交易。

【关键词】“三公”原则;证券法;

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1 公开原则

公开是证券得以发行的唯一条件,是发行证券的必经程序。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天然地位不平等,投资者处于信息的匮乏者,是相对弱势的群体,为了使公众投资者放心投资,根据公开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解和遗漏;以保证投资者对所投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信息都应当公开。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证券发行人在遵守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政府有权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的行为及其提供的信息进行实质审查。

但其在公开的内容中忽略了一个对绝大多数投资者相当有价值的信息——股东人数的变化,尤其是大股东人数的增减。从股东人数的增减及股东的变化,可以便于投资者判断是否有新庄进驻,大大降低投资的盲目性和投机性。一般而言,股东人数少,意味着筹码相对集中,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说就是主力已经吸足了货,因而股价就会上升。相反,如果股东人数增多,则说明主力在派发,众多筹码被散户接走,股价自然就会下来,股东人数也会相应增多。

另外,在公开的基础上应该有信息公开的排除制度,既商业秘密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如王致和腐乳的秘制配方应当予以保护。如何保护行业的商业秘密,现行法律规定是模糊的。

2 公平原则

证券法是以公开原则为核心的,是保护投资者、偏向投资者的。公平是通过公开体现出来的,是依附于公开的。《证券法》第25条第一款要求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和第二款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这一方面促进信息对公众的传播,另一方面限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就是为达到一种信息占有上的公平。

并且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卷商欺诈客户、咨询机构违规操作、越轨收购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未经核准而擅自发行和承销或者被撤销后的款项返还责任都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公正原则

《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而在法律中的解释是:“在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中,公正之精神表现为对立法者、司法者、管理者权利的赋予与约束,表现为社会对市场行为的评价,即市场行为的公正性”。“公正原则是针对证券管理层行为而言,它要求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必须公正,禁止欺诈、操纵市场以及内幕交易等一切证券违法行为”。 公正原则是对证券市場监管者的基本要求。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待遇。根据证券法的公正原则,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应当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而制定出各种法规和政策。为了保证证券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需要遏制过度投机;为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需要限制某些证券的流通和转让。根据公正原则,政府监管机构要依法实施监管,不得越权监管;要尊重市场规则,不得干预正常的市场行为;政府监管机构要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采取歧视政策,不得徇私枉法;证券监管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交易,不得接受不正当的利益,以保证其站在公正立场上处理监管事务。

三公原则分别从三个不同的方面去维护证券市场次序。公开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公正、公平原则是公开原则所追求的目标。公开原则的实现是为了使证券市场有一个公正的交易环境,使投资者不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被动地位,从而取得公平的交易。公正原则的目的也是追求公正的结果。三个原则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对立而又相互统一的有机整体。我们需要逐渐完善《证券法》来贯彻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参考文献:

[1] 张宇润 《中国证券法》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2.

[2] 赵万一 《证券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3] 杨志华 证券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4] 郭俊芳 蒋进 《证券法》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4.

[5] 罗培新 卢文道 《最新证券法解读》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三公消费论文范文第2篇

南山区教育系统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19.24万元,比2015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增加29.11万元。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6年预算数0万元。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我区因公出国(境)经费完全按零基预算的原则编制,因此各单位2016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数为零,在实际执行中根据计划据实调配。

2.公务接待费。2016年预算数126.49万元,比2015年减少13.90万元。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接待来访部门、结对学校来深调研、学习交流教育工作,在实际执行中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适当减少公务接待活动

三公消费论文范文第3篇

20104072016 严金彬 分析行政管理费支出中的三公经费

近几年来,政府部门“三公”消费的增长难以遏制,行政成本高居不下,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三公”消费一般是指政府部门公款接待、公费出国及公车消费的行为。“三公”消费理应是政府部门必需的开支,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条件,但若超过了一定的“度”,它就变了质,成为一种铺张浪费、甚至滋生腐败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面临着更多的公共事务,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承担新的职能,而政府行使这些职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就不可避免地增加行政支出,引起行政成本的增长。但如果“三公”消费占行政成本的比例逐年增长,而且增速很快,这就可以界定其为“三公”消费行为。治理“三公”消费,就是要治理超过这个“度”的过高过快增长的部分。

“三公”消费存在的问题,行政成本逐年攀升。我国的行政成本比起很多发达国家来说都要高,而且高得惊人。据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我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000多亿元。2007年以来,该项经费支出已接近 9000 亿元,其中公务用车消费占比较高的比例。“三公”消费的增长占行政支出的比例不断攀升,行政成本逐年增长,财政负担沉重。

“三公”消费隐藏腐败。“三公”消费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公谋私。以公车为例,据国家发改委调研报告显示,公车使用存在三个“三分之一”,即办公事占三分之一,领导干部及亲属私用占三分之一,司机私用占三分之一。再如公款吃喝,有数据表明,我国近10年来公款吃喝占餐饮消费总额的比例逐年递减,但是绝对数仍高居不下。吃喝玩乐都能报销,是社会上对公务人员职务消费的普遍认识。公务人员在这种吃喝玩乐的过程中,通过作假帐等方式谋取个人利益,大搞贪污腐化,使“三公”消费成为藏污纳垢的腐败行为集结地。 “三公”消费存在问题的原因。行政官员“官本位”思想犹存,“三公”消费治理法规尚未建立,“三公”消费监督工作不力,行政成本绩效考核不够科学,公务人员个人节俭意识的缺乏。

对综合治理“三公”消费的思考。

(一)转变行政理念,提高政府透明度。首先,转变“官本位”的思想,树立公仆意识。人民把自己的权力让渡给政府,赋予他们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政府以公民的合法代理人的身份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公务人员不应该是社会的特权阶级。各级公务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他们的每一分钱的花费都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建立透明型政府,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众才能监督政府部门的财政情况。

(二)加强“三公”消费的全方位监督。综合治理机构的设立很重要,但设立后的监督制度建设更关键。第一,综合治理机构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布“三公”消费治理的效果和工作进度,接受公民的质疑与询问,并增加市民代表定期接见制度,接受他们的问询。第二,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构接受市民代表问询后的回馈机制和畅通的回馈通道,通过对问询和质疑的解答来提高其服务水平,并对工作满意度进行回访,以使其今后不断改进。第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定期汇报其工作效果,报告“三公”经费预算的修订情况。多方位的监督使综合治理机构置于公众和上级组织的视野之内,通过绩效公开和绩效改进,确保监督有效有力。

三公消费论文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局(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公”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机关,XX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

第四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部门预算编制政策,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严格“三公”经费监督,及时公开“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省局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开展一般公务活动和安全监察执法所配备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安全监管监察用车。

第七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包括车价、相关税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停车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经费使用实行

1 统筹规划,预算总额控制。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购置经费预算;参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定额标准,编制运行维护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制度。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由省局办公室提出,经局长办公会意见同意后,由办公室、科技装备处、财务处、纪检组监察室共同组成采购小组,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统一采购。

第十条 加强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运行费用的单车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单车费用支出情况,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装饰和增配,确有必要进行装饰和增配的,要严格控制在购置价格2%以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通过专用徽通卡支付过路过桥费。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程序:

购置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根据预算资金渠道统一支付。

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办公室根据单车消费情况,适时适量进行充值,经财务部门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维修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统一核算,经财务部门

2 审核、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保险费按照招标采购价格,经局长审批后统一支付。 零星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杂费,由驾驶员填单,经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审批,按月打入报销人工资卡。

安全行车奖励由办公室统计安全行车里程,提出奖励方案,经局长审批后,按月打入驾驶员工资卡。

第三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只减不增,严格审批、限额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职工食堂按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程序:

(一)在职工食堂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统计用餐人次,财务部门按桌餐100元/人、自助餐20元/人的限高标准核算,列入公务接待费。

(二)在定点饭店安排的公务接待用餐,办公室按月结算,经局长审批后转账支付。

(三)在定点饭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务接待用餐,经办人凭有效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因公出国(境)费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费是指由财政预算核定,用于出国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政府间合作项目等活动的经费,包括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翻译费、个人零用费、培训费、境外保险费、办理护照、签证的费用。

第十九条

人事培训处根据总局出访、考察、出国培训等出国(境)任务计划及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省局出国(境)任务计划,经省局党组会研究后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条 出国(境)任务计划的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财政核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控制数额。财务处按照总局批复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下级单位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费支出程序:

(一)接到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出国(境)费缴费通知后,人事培训处提出审查意见,经局长审批后,由财务转账支付。

(二)出国(境)人员回到单位一周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国(境)前后在国内发生的交

4 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并附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开具的出国费发票。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国际旅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各种费用不再报销。

第五章 “三公”经费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三公”经费按规定预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经费,不得在培训费中列支出国培训费,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接待住宿费、用餐费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长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经过总局财务司审查批准的“三公”经费当年预算和上年决算,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财务信息栏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格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省局“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各监察分局、安全技术中心应在子站及时公开省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信息。

三公消费论文范文第5篇

乡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深化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党的执政能力为目的,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全面打造阳光政府形象,实现权力的规范透明运行,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乡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充分认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公开”

工作有效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三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三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真正保证政府权力的透明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乡“三公开”工作领导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曾龙伟同志任组长,负责“三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乡纪委书记方成武任副组长,直接负责“三公开”工作的进展,成员有严琨、严显呈、邓声勇、王天武、吴桂华、詹富联。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党政办,由严琨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三公开”日常事务。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实施,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确保各项公开内容的适时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政务公开

适时公开国家有关政策,特别是对惠农政策,加大公开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知晓率达100%,让老百姓知道哪些是

自己应得的权益,哪些是自己应尽的义务,特别是人口与计生工作政策方面,落实得更加到位。年终考核时我乡的人口与计生工作由去年的全县倒数跃到今年的第十名,人口与计生工作成绩的极大提高利益于“三公开”工作中,对计生奖优免补政策的全面公开,同时在财政收支、土地利用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批、征地政策和人民群众要求多项等的公开,极大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进展,使政府的各项职能工作得到充分发挥,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全乡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村务公开

根据“三公开”工作的要求,我乡对辖区10个行政村,要求做好村务公开,各村按乡政府的统一要求对村委会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干部报酬、民主评议、集体资产、平安建设、农村补贴、新农合等12项内容进行全面公开,确保辖区群众的知情,通过不同形式、不同阶段对公开内容的适

时公开,让老百姓明白自己村里的事务,真正达到了村民自治的要求,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确保农村各项事务极大发展,极大地增加了农民群众的收入,保证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创新公开形式和公开时间,确保公开内容,及时有效地得到宣传。

根据我乡的实际情况全乡采取公开专栏、信息公开办公室,网站公开,公议、文件公开等形式,全乡共出信息公开专栏10期,村级公开专栏112,网上公开信息30余条,文件、会议公开信息共12件。公开时间根据公开内容性质实行定期、周期、临时公开等形式。通过创新公开形式和时期使我乡“三公开”工作得到有效的开展,确保政府各项信息的及时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了全乡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严格执行“三公开”工作要求,保证“三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达到目的。

通过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乡的“三公开”工作按照条例的具体要求规范化、多样化、程序化、社会化有条不紊地开展,并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使我乡“三公开”工作取得初步实效。通过“三公开”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我国现阶段的机关政策和政府开展的各项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通过“三公开”工作,缓解了政群矛盾,密切政群关系,为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五、存在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我乡“三公开”工作在乡党委政府和上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信息公开栏目不规范,内容有偏移,信息更新不及时等,下一步我乡将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三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三公开”工作的积极作用,全力打造“阳光政府”形象,全面促进我乡小康和

谐社会的建设。

乡“三公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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