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论文范文

2023-03-05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从精神科护士行为缺陷及所涉潜在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扼要介绍及粗浅分析,以期对加强精神科临床护士的法律意识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精神科 护理 行为缺陷 法律责任

随着北京、上海、杭州等地市的《精神卫生工作条例》的正式实施,大家期盼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颁布也将指日可待。目前,大多数从业人员对此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护理工作因点多面广,琐碎复杂,存在不安全因素多,同时精神科护理行为有它自身的特殊性,临床实践中,护士更多的考虑是,如何尽快解决病人症状问题,往往忽视潜存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文就精神科护理行为缺陷与法律责任以及自身安全的防范进行扼要介绍及粗浅分析,以期对加强精神科护士的法律意识能有所裨益。

1精神科常见的护理行为缺陷

1、1擅自行使约束病人的措施。封闭式管理强迫性治疗是精神科病房的特点之一,限制一些发作期精神病病人的自由,有时需暂时约束病人,限制其活动范围。约束的动机是保护病人,预防其对社会及自身产生危害,但有给病人造成伤害的风险。[1]因治疗需要或者防止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等意外,需要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在病历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并按相应的操作规范执行。约束时护士要做好解释工作,消除病人的紧张,恐惧感,操作中不断询问和关注病人的感觉和要求,增加亲切感,信任感和安全感,关心病人的心理状况,及时疏导病人的心理障碍,使病人感到被接纳,理解。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护士在这方面违反规定的现象较普遍,发现病人比较乱,先保护起来再说。约束后又忘记记录或巡视不及时,不能及时满足病人的生理需求。如饮水、大小便等。护士应自觉把正确执行医嘱工作提高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上来,明确认识医嘱执行的法律意义,另外护士长要及时检查医嘱录入核对签字情况。

1.2保护性医疗的观念不强。在一些公开的场合谈论病人的病情资料。无意间泄露病人隐私,忽略精神病人的隐私权。精神病病人症状的知情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因为病态表现的暴露可能使一些痊愈的病人产生严重的心理伤害。一些患躁狂症的女病人在发病期可有不正常的性行为,如果护士将此暴露出去,就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1.3不认真执行“三查七对”。治疗发药时精神不集中,打错针、发错药。对药物副反应的观察护理措施不到位。精神科护理更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因为精神药物毒性剧烈,错服后果严重,尤其年老体弱者,一、两片氯氮平便可能致死。

1.4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观观念不强。精神病人自我保护意识差、反应迟钝、体诉不准确,若护士工作中疏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严重者可发展为毒血症、脓毒血症、败血症致病人死亡。

1.5不重视病人主诉,忽视对病人可能出现严重躯体疾患的观察护理。

1.6护理文书书写不真实,不认真,漏记、错记。造成举证失利。

1.7忽视住院精神病人的通讯、受探视合法权利的维护。有侵权的可能。

2法律责任

[2]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给精神病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护理人员自身安全与法律防护

精神科工作人员,被病人袭击的现象时有发生。维护病人健康和安全是精神科护士的天职,“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是精神科医护人员的基本医德规范之一。多数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受伤轻微,或者病人对女工作人员出现一般性调戏行为时,除对病人进行教育规劝外,一般不应深究。但作为精神科工作的主体,护理人员的自身安全十分重要。某市精神病医院曾发生一起夜班护士为病人注射时病人趁机用针头将护士眼情刺瞎的事件。工作中护士除按规定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接触病人的技巧。如病人出现冲动攻击行为致工作人员重伤、致死或对女工作人员进行强暴。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现场,约束病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鉴定。工作中,还会遇到个别病人虽病情得到控制,自知力恢复,但认为“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而有恃无恐,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对此类病人,护理人员应向病人讲解法律知识,让他们懂得,是否具备行为责任能力,是要根据所患疾病的种类、事件发生的动机、病人当时的意识状态等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并非所有患精神疾病的人都可逃避法律的制裁。

4讨论

法律的价值之一,是具有指引作用,指引人们使行为者预见不良行为的法律结果,予以规避。随着,精神卫生法规相继出台和贯彻落实,精神病人的监护、医疗、权益保障将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在这种新形势下,护士也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明确自已的职业行为和风险,并从法律的角度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同时护理管理者也应保持动态观点,对任何新的问题要保持敏锐的嗅觉及时制定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或减少纠纷的发生。这既是对病人负责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

参考文献

[1][2]精神卫生通迅.2007,3,1版《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作者单位:232052安徽淮南市精神病医院护理部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包括已有共识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等,还包括存有争议的侵权行为。

[关键词]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的内涵和特征

在大陆法系国家,事实行为的内涵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后果的获得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因素,它不是当事人意欲追求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动。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当事人的意图与该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无决定性关系,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规定某种法律后果。

事实行为是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对于事实行为的后果直接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它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公示性。这对于法治实践中,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纠纷,具有积极的作用。

事实行为是某种事实构成行为。法律直接给予事实行为以确定性、公示性、法定性的效力评价,就决定了事实行为必然是某种事实构成行为。在实践中,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时才成立事实行为并引起法律后果。这就要求客观法必须预先规定出不同事实行为的种类,并对每一种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每一条有关事实行为的法律规范中必然“包含着一个典型的事实状态和一个法律后果的表述。如果与典型事实状态相吻合的具体事实发生,那么法律后果就随之出现”。

事实行为既包括合法的行为也包括不合法的行为。这涉及对事实行为外延的理解,可将其界定为中性范畴,不赋予其任何效力性评价。既应当包括合法的法律所认可和肯定的行为,也包括不法的法律所否定的行为。总之,“凡符合事实行为概念内涵要求者,原则上均属于事实行为。”针对不同的事实状态,法律也就应分别确定其不同的法律效果,而不仅仅以合法性概括之。

事实行为类型界定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法律并不考虑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其主观上是否具有一定的意欲变动法律关系的意图以及该意图的内容,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法定的构成要件,就直接规定其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侵权行为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要素,符合事实行为的基本特征,属于一种事实行为,不同于合同等法律行为。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遗失物的拾得是一种事实行为,其成立既不存在主体的合格性问题,也不问占有人是出于何种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拾得遗失物同样可以成为拾得人。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中,其所有权属不能判明之动产。埋藏物之发现于法律效果上亦就当然发生物权变动,即所谓埋藏物所有权之取得,于法律性质上与遗失物拾得相同,均属事实行为。善意取得是指在无权让与人非法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对该项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直接产生对该项动产的物权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完全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故二者均为法定之债。两行为均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是否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事实行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一点是两者的核心区别。第二,法律行为依意思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第三,二者本质不同。事实行为的客观性特征和权利义务法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必然是某种事实构成行为,在法律上必有构成要件问题。与事实行为不同,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在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必然是围绕意思表示展开的。第四,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要求不同。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法律行为则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生效。正如前面提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拾得遗失物同样可以成为拾得人。

事实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基于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其包括:意思通知,指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指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讓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恕。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属于行为类法律事实;这两种行为法律后果的发生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同之处在于,事实行为无须表现内心意思,而准民事法律行为须将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有学者认为,准法律行为可以说是处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之间的一种情况,但就其最终的法律效果而言,一般可以归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与自然事件的区别。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死亡、物的灭失,都属于事件,它们一旦发生就能够引起婚姻关系、所有权关系的消灭等。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不是说行为人没有内心的意图,只是在做法律评价的时候,行为人的意志没有法律意义。举例来说,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事件,而不是事实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

关于事实行为的相关问题,理论界争议很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个行为属不属于事实行为,又很有必要。因此,加强对事实行为的理论研究,不仅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法律行为理论,而且有助于提高对民法的总体把握。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第3篇

2、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经济学检视

3、浅谈农村留守中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

4、论吉林省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

5、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电商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6、农村食品安全法律体制建设与完善建议探析

7、另一种贫困:农村法律服务缺失现状和危害

8、城镇化及新型农村社区的法律问题研究

9、防治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的法律思考

10、我国农村金融问题及法律规定

11、对中国农村法律服务所现状的反思

12、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13、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4、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保障

15、关于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思考

16、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困境

17、试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模式的重构

18、农村中小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19、我国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思考

20、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21、论法律服务在农村基层自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2、完善河北省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23、农村宅基地法律知识小问答

24、“三权分置”下推进农村承包地法律制度改革的思考

25、基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的农村婚姻法律援助工作探讨

26、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高速发展之我见

27、浅议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

28、论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29、农村产权抵押的法律障碍及建议

30、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31、我国农村法律援助模式的重构

32、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法律平台创新的思考

33、浅谈农村人口法律意识的培植

34、“十三五”南通市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形象建构

35、论农村法律信仰的缺失及其司法举措

36、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37、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38、农村法律服务的信息化创新

39、我国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构想

40、略论农村法律秩序之构建

41、法律服务助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42、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43、我国农村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及其治理

44、加强贫困地区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

45、浅谈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46、关于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思考

47、新农村法律教育与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

48、农村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49、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农村电商法律保障机制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之所以能在社会生活中起作用不仅仅是对强力的屈服,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法律体现了整个社会基本价值评判标准,法律容易为公众所认同和信仰。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关系着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探寻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并积极寻求改进之策,对于青年大学生的成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律信仰;原因分析;对策

一、法律信仰的意义

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每一时代都存在着各类权益的冲突,而在人类社会不断演进的过程中,越来越依靠文明的方式定纷止争,这种方式即法律的解决方式。作为解决社会纷争的一种方式,由于法律本身体现的公平、正义、秩序和自由等特性,在历史的比较中逐步为整个社会所认可。人们通过规范秩序,达到利益的契合,长此以往便形成一种稳固的情怀,即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内在的驱动力,体现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与进步的程度。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提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全体公民信仰法律,法律才能真正实现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够建立。只有法律信仰才是有效发挥法律的功效,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的最佳选择。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之原因分析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对人的信仰的形成及发展具有影响力。我们从社会历史方面分析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中国历史上有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我国历史上是长期的自然经济、宗法专制制度和儒家文化三位一体的国家。这种三位一体的状况导致了我国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

1、长期的自然经济必然导致法律不被信仰。我国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一直是我国的主要生产生活方式式。这一生产生活方式的本质特点决定了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不仅是维持单位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据以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人们主要是靠“三纲五常”的人伦规范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血缘氏族内部人际关系的和谐,而法律只是作为维护宗法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手段。由于商品经济一直不发达,使得法律的调节作用无从发挥,因而法律不被信仰。

2、伦理文化因素是法律不被信仰的心理因素。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完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人们陶然于伦理亲情,钟情于对现实人际关系的把握,并从中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因此,人们对于伦理道德以外的企图通过法律来协调人际社会关系的做法,都视为不吉之物。在传统法文化中,“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使民众从内心情感上排斥法律,这种心灵上的厌恶与排斥是无法形成公众对法律信仰的最原始动力的。

(二)现实原因

虽然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框架,但是总得说来还是粗细条的。我国的法制尚在发育期,谈不上完备也就更谈不上成熟了。

1、法律制定上的不成熟。从总体上来看,未形成以宪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宪法中未能较全面地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子法中也就更谈不上保护了。不仅如此,我国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甚至有对宪法公然的违背,但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此进行纠正,现实对经此也无可奈何。

局部而言,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较全面地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不少的新兴领域或次新兴领域都没有相应的法律的规制,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进一步造成了社会生活的不公平。

2、法律执行上的不如意。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社会公众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人们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厌恶规避或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期待认同和参与。据有关部门调查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地区得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仅有20%,有的地方只有10%。有法不守莫如无法,出现纠纷时人们求助于人情关系和门路而不是依靠法律寻求救济。民众对法律怀有绝望的心态其内心的信念是“法律无用”。执法部门规避法律曲解法律缺乏对法律最基本的尊重,植根于他们心灵深处的是“官本位权本位”的概念,他们相信权力大于法律,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利用法律以法谋私,在他们心里权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法律就是利己的工具。

三、大學生法律信仰培养之对策

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都会使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产生动摇,甚至无从培养起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深入分析原因,寻求解决方案,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1、培养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同时也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没有能够真正成为大学生所信仰的对象,从而决定了培养大学生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要走向法治化,要建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摈弃历史传统对大学生思想的影响,不得不对大学生的法律情感进行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就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权利是法律的核心,一部没有权利内容的法律大学生就对它没有感情,也就谈不上信仰它,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及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激发大学生对法律的热爱,使大学生对法律有强烈的感情,从而去守法护法信仰法律。

2、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公正执法理念。坚持公正执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最有效途径。法律能被信仰不仅在于它的科学性、正义性,而且还在于它的效益性,效益性是被主体普遍信仰的实效基础。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正义之剑——法律能使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社会正义、公正、公平精神,才能得到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崇高信念和信仰的激情。但是,当前大学生缺乏法律信仰,直接的问题还是出在执法者身上。大学生由于年龄和阅历上的局限性极易受到社会上负性事件的影响,执法者不公正执法极易使大学生认为法律无用,人知大于法治,从而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执法者务必要严于律己,提高本身的素质,率先垂范,以认真执法,公正执法,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的形成。所以,我们认为公正执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最有效途径,又是树立法律信仰过程中最核心的一环。

3、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增强教育效果。在教学中我们要不断渗透法律信仰理念教育,要强调不信仰法律给个体带来的危害及信仰法律给个体带来的利益。要通过法律典型案例,激发学生的情绪,使学生内心感到不守法的压力与威胁,使学生认识到遵行和实践法律所带来的利益。同时,要向大学生传递法律的理性知识。公民信仰法律,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理解、认同和选择。特别是对于已经具有独立思考能力、极力摆脱权威的青年人来说,更重要的是要解释、阐明法律的理性知识,引发大学生发自内心的法律敬畏感,建立牢固和持久的法律情感。

参考文献:

1、曾瑜:《浅析公民的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的培养》,载《人民论坛》2010年第2期;

2、张斯琦:《“法律信仰理论”在中国的学术脉络》,载《人民论坛》2010年第26期;

3、宋忠好:《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探析》,载《前沿》2009年第12期。

法律专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学专业 本科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 人才培养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往往是为社会培养从事法律、司法工作或者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专业性人才,因此毕业生的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会直接影响其工作的质量以及工作中的公平性。现阶段,各个具备法学专业的本科院校都积极的强化自己的专业建设,并不断的补充优秀的师资,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专业化教育往往能够达到理想水平。而由于本科课程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几乎为零,加之司法考试中道德教育比率的不足,整个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体系中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工作非常的缺乏。因此,现阶段法学专业教育开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教师要注重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的探究,以逐步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比重,进而强化本科阶段学生发展职业道德教育。

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文章主要针对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进行探析,因此在本节文章首先对其重要性进行简要的阐述,以充分体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本科法学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的必要性,进而促进文章整体分析的有效性。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重在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法学毕业生往往会从事律师、法官、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职业,而这些职业的特殊性就表现在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因此毕业生除了具备基本的专业技能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外,还应当积极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与道德素养,进而保持自己的客观性以及工作的公平性。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往往注重法学专业人才职业观、道德观的培养,进而督促法学毕业人才在从事法律工作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客观公证的来处理法律事务。因此,从从业人员道德素养来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有着显著的重要性。

二、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

根据文章之前的分析,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本科阶段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文章在本节根据之前的分析以及大学法学教育的现状来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进行分析。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保障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

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比重还十分的欠缺,加之司法考试以及日常考核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也相对较低,因此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学本科阶段的开展工作几乎无法获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所以现阶段的专业建设过程中,大学要注重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的定位,并引进专业的师资来从事实际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而通过课程设置、课程时间的保障以及优秀教师的推动,法律职业教育的实际效果才能够获得最为有效的提升。

2.适当提高我国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高校与社会共同保障教育的开展

考试往往是作为对一个人能力考查以及对一个人学习进行约束的最佳的方法,我国司法考试除了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起一个考查和约束的作用外,还肩负着为国家挑选合格法律人才的重担,因此司法考试不仅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在强化学生职业素养以及推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国的司法考试就可以适度的提高法律职业道德的比重,即除了对学生专业素养做严格要求外还应当积极的对学生职业的素养做相应的考察。在这种背景下,高校专业教育会依据司法考试的实际要求来逐步的进行调整,进而高校与社会进行联动,共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而考试内容的变化又会对学生的主动学习起一个良好的督促作用,整个法律職业道德教育在高校、社会以及学生自己的联动下将会取得最为理想的教育效果。

3.优化教育教学模式,以教学效率的提升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的强化

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在我国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展,但是现实的情况下,不少的学校仍然采用教师机械化灌输的模式,即让学生被动的记忆教师讲述的一切内容。在这种环境下,即使学校能够安排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其教育的开展也只是通过相关条例的灌输来进行,进而其教学效果始终无法被有效的发挥出来。因此在现阶段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专业教师要创新法学专业培养的模式,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多样化的形式优化教育教学的模式,进而从教学方法方面不断的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效率,以保障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和课程安排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同样能够发挥出积极的效果,保障法学专业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人才。

三、结束语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有着显著的意义,现阶段,由于高校教育以及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内容的缺乏,整个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效果无法得到显著的提升。因此法学专业教师要积极的从课程安排、教学方法等方面促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进而保障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质和量,以为现阶段高技能、高素质、高品德的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最佳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瞿华平.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浅析[J].法制与社会,2014,33:223-224.

[2] 李霞.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探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4,12: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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