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论文范文

2023-03-02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法学教育改革是联系法学教育与时代发展的基本方式。从宏观层面讲,我国正处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应紧跟司法改革步伐,顺应司法改革趋势,着力解决解决问题与争议,推进学术研究及司法实践的发展。从微观层面讲,我国的法学研究已逐步进入交叉学科研究的新领域,这对法学教育产生了新要求。重视法科学生的核心素养,重塑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是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倡导法学精英化教育的先驱,孙晓楼先生对法律教育的诸多深刻思考对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意义重大。

关键词:教育改革;教育目标;知识结构;实践能力

DOI:10.15958/j.cnki.jywhlt.2017.06.018

法律作为一个国家维持稳定和秩序的重要保证,需要随着现实形势的转变而不断地扩充其内涵和适用。法学教育亦是如此。它需要依托社会背景,借鉴先进的经验进行革新,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快速膨胀。然而,囿于当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教育规模的扩大未能实现预想的社会效果,传统教育模式下培养出的人才无法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基于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本文借鉴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的主要观点以及其他学者的代表性观点,梳理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海内外著名法学院法学教育的实践经验就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路径进行探究,以期裨益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

法学教育改革是在法学教育模式迎合不了法学教育目标时所做出的修正与完善。法学教育改革的考量因素包括当前是否具备完备的教育模式,是否对大陆和英美法系的先进教育经验有所借鉴,是否可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等。但归根溯源,其评判标准是合目的性,即是否符合法学教育设定的本初目标。学者对法学教育的目标观点不一,原因在于“法学教育目标”这一名词本身是一个宽泛且多变的概念,从人才培养角度、法律职业角度、法律理性角度抑或是国家政治角度都可进行不同的闡释。但教育的本质是人才培养,因而我国法学教育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就是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问题。[1]

(一)培养回应型法律人才

我国已于2012年启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的目标是培养和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政法人才。该计划设立了59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4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以及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从这项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战略来看,法学教育目标是培养高素质政法人才,而对高素质的限定是要符合法治国家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贴近社会,具有时代性。学者贺卫方将这种与时代需要紧密联系的法律类型表述为“回应型的法律”,他认为在依法治国理论下,法律秩序再次转型的方向就是迈向回应型[2]。法律要迈向回应型,就需要赋予法律教育以时代性,从各方面体现教育的时代性要求以及时地回应社会需要为重要培养目标。时代性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科学生不能封闭于自治性的法律之中,要关注法律实务,积极迎合社会发展。

(二)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

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界已形成的共识之一是培养高层次或高级的法律人才,具体而言是指培养能够解常人难解之法律问题的人才[1]。由此可见,能否熟练应用法律解决疑难问题是衡量法律人才质量的重要标准。与纯理论性学科相比,法学学科的特点体现为学理性与应用性并举,这要求法律人才能将法学理论与社会案例相勾连与嵌套,从而提出合理合法且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这种观点是将法律视为一种职业,对法学教育目标所作的解读简单明了,符合社会对法学教育的期待。但法学教育不仅是一种职业教育,因而法学教育目标不限于此,其内涵是十分广泛的。

(三)培养具备法律理性的法律人才

从实现法律理性的角度,我们可以这样解读法学教育的目标:法学教育旨在发挥法学理性作用,为整体的法律理性而服务。法律理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理性,二是法律人的理性,三是法律教育的理性。[3]法律教育的理性作用是法律理性的内核,能直接影响其他两种法律理性作用的实现。因此,法学教育应关注教育自身的理性化特征,通过对教育目标、方式、内容、体系等方面的构想、设计和实施,实现法律理性及培养理性法律人的目的。这不仅包括对法律职业或者法律人实践理性的培养,还包括对法律人在职业道德素养、正义感、时代感等方面的塑造。

(四)培养兼具职业及理论素养的法律人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各有其特点和不足。大陆法系注重理论学习和法典研究,较为忽视对法律实务的训练,而英美法系则注重法律学习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当然,传统的英美法系法学教育也有其弊端,例如过于重视法律技术细节而忽略了法学基本理论的培养。由于法律文化和社会实际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英国和美国的法学教育形式各不相同,但最终走上了学术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道路。[4]这种教育模式既重视职业素养又强调理论素养,并以此为主导寻求价值取向。借鉴英美两国法律教育的发展路径,我们可以发现真正成功的法学教育不能偏废任何一种价值,要将职业素养与理论素养有机结合,使其相辅相成。

综上,法学教育应致力于培养具备法律理性,兼具理论素养及职业素养的高级法律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专业法律人才应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二、法学教育的问题梳理

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要靠科学全面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果,但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目前还存有一些障碍。下文对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以增强法学教育改革的针对性。

(一)缺乏实务能力与创造力的培养

与美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不同,我国法学教育关注的重点在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但知识不完全等同于能力,对实务能力培养的不足导致我国高校法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缺乏将理论能力转化为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此外,创造力的缺乏是目前法科学生尤其是进入研究层次的学生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创新是发展的力量源泉,也是一个学科发展的不竭动力。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应重视培养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与创造力。

(二)灵活式教学有待推广完善

作为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式,课堂教学有其无法取代的优势,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学教育者的作用,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让学生在短时间内直观地获取知识。但是,在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下,学生作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往往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缺乏对所学知识的积累与反思。对法学教育来说,这种传统课堂教学形式的弊端集中体现为不能很好地培养法律人的理性,如法律人的实践理性。[3]法律人理性的培养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培养目标之一,我们需要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改革教学形式以增强教学的灵活性。

(三)对关联学科的重视程度不高

高等教育与初级素质教育存在诸多不同,最大的不同体现在对知识功能的理解上。素质教育重视对有限知识的了解,全国高中的文理分科更是将有限的知识限制得更为狭窄。反观高等教育,它更重视将知识工具化,通过输入大量且多层次的知识,将知识理论化、系统化、条理化,继而生产出新的知识谱系,这个过程在研究生的阶段体现得更为明显。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是按照更为细化的二级学科所培养的,学习研究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往往仅限于专业领域内的学科分支。交叉学科的研究需要一定的多学科背景和较为宽广的知识面,社会的发展进步也需要基础宽厚、能适应多种需求的人才。从素质教育到高等教育,缺乏对系统深入的基础理论的培养和多学科相互交叉的理论背景的构建。

具体到法学教育,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中重点阐述了法律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他认为法律是各种科学的结晶,应当由社会人事的各方面来推求法律之所以然。[5]学法律的人对其他关联学科应有所了解,应当具有一种跨学科的视野。法学与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都存在着紧密联系。在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对关联学科的重视程度不高。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阶段的专业化教育在培养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同时,重视单一学科、知识面过窄、创新性不高的现象较为明显。

三、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尝试

从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出发,结合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主要弊端,下文从知识结构的构建、实践能力的提高、法律道德的培养和导师制度的改革等四个方面做出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路径尝试。

(一)重视适应型知识结构的构建

提升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与创造力需要构建适应时代发展和需求的知识结构。一个合理的知识结构应当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知识、本学科的基础知识、技能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这四个方面。[6]法学研究目前已进入多学科的交叉领域,法科学生在对整个法学体系有系统了解的同时,应该对其他关联学科有所涉猎,为交叉学科的研究打好基础。

1.增加选修课比重

吴汉东教授认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当做到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懂外语。[7]法律院校在专注于法学教育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其他优势学科的便利条件,给予法学学生选修和学习经济、管理、外语等知识的机会,这对以后的就业和继续学习意义重大。修读过经济、会计、第二外语等学科的法科学生,在实务工作中往往有更大的竞争优势。美国法学教育的特色之一是学生可选择多样性的选修课。与之相比,我国必修课的比重过大而且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往往有很大程度上的重复。这不利于法科学生的知识增长与知识体系构建。综合型的知识增长模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厚实的知识基础,二是宽广的知识面。选修课比重过少导致法科生知识面过于狭窄、结构单一,从而缺乏解决综合性、复杂性问题的基础知识和能力。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愈加复杂,知识面的狭窄会对研究和实务工作产生很大的阻力。

由于受教育时间的限制,在我国高校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中并不能实现对重要学科全盘式的学习,而多学科的视野又对于法律的研修十分重要。因此,设置选修课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例如,民国时期的著名法律院校朝阳大学以培养司法官为主要目标,而东吴大学法学院则因培训执业律师而闻名。不同的培养目标导致两所院校的课程也有很大差异,概言之,前者较重法典的学习和研读,后者则更为重视实践。法科学生对于今后从事的方向是有一个大致的期待和计划的,丰富的选修课使得學生在学习法学知识的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兴趣和发展目标,有选择性的学习和了解其他学科,而不是单一的重视基础或者实务。选修课的设置应体现“新、深、交叉”的原则。高校之间可以开设跨校、跨学科的选修课,进一步发挥各校的学科特色和优势,为交叉学科背景的建立提供良好的条件和平台。同时,可以请各学科领域有影响力的学者开展学术讲座,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前沿问题,调整学习方向和计划,为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加强外国语的学习

外国语言基础知识是学科的基础知识之一。孙晓楼先生对外国语言学习的看法是:外国文为研究比较法之重要工具,惟欲于外国文有阅读能力,必有二三年继续努力方可见效。[5]外国语的学习一直是很多高校都重视的内容。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断融合的趋势之下,语言的学习对于我们掌握法律知识和思维模式显得尤为重要。学习一种语言并不仅仅只是掌握一种了解外国的工具,语言本身就是思维方式,甚至是思想本身。[2]在学习外语如英语、德语的过程中,学生可以通过阅读法律文献的方式学习而不仅局限于外语专业学生的学习模式。在培养不同法系思维模式的基础上,最终达到使语言成为法律学习有利工具的目的。

目前,我国的科技、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高速发展,对外交往合作极为频繁。尽管法律教育的膨胀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我国仍缺少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立时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高校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应针对涉外人才的培养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例如可以在选修课的设置、模拟法庭活动等内容中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有所倾斜。这些措施既可以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也能为其提供接触涉外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机会,从而提高其参与国际事务、解决涉外法律纠纷的能力。

3.提高信息检索能力

技能基础知识是知识结构中的重要内容,法律检索是法科学生的一项基本技能。判例教学的优势之一即培养信息获取能力。毫无疑问,信息获取能力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理论研究者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而这种获取知识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检索的能力。通过法律检索扫除知识盲点,进入到案件的核心层面,可以为案件的最终解决奠定基础,让我们在实务中事半功倍。在法律教育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将法律检索作为一门选修课程,让学生有选择性的学习,分阶段地了解法律检索的知识,不断提高检索技能,进而为今后的继续学习和研究打下基础。

(二)重视实践能力的提高

坚实的知识基础是能力提升的基础,但知识并不等于能力。当下高校的法律培养都较为注重学生的法律知识积累,而法律理性培养的重点应向实践理性和职业道德素养的方向有所倾斜。实践理性的培养符合法律作为一门应用科学的特点,有利于改善法律教育和实践脱节的窘境。

1.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

早在民国时期,与东吴大学法学院齐名的朝阳大学就注重案例教学。虽然当时的提法有所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在1942年,朝阳大学就开始尝试这种教学方式。它在保持大陆法系教育传统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的实务教学,建立了类似于我们今天所提的案例教学法,例如:“司法组”、“问题讨论”(Seminar)、“例案研究法”(Case Book System)等实务训练。这种教学方法,实现了法律学习与司法实践的结合。[9]

案例教学类似于美国的判例教学。由于美国法律是以判例实践为主,再加上行业性管理对教育的指导作用,美国的法律教育具有极强的实践性。[10]判例教学与我国课堂讲授教学最大的优势是判例教学使学生处于主动的位置。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育者给予学生自由发挥和思考的空间,通过提出问题、展开讨论、解决问题的方式对某一问题作出解答。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学生发现和弥补法学理论空白,而且能贴近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达到单纯的理论教学所达不到的效果。另外,学者提出在这种判例教学之下,学生可以通过训练具备获取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包括职业的思维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10]这也是案例教学所实施的目的。通过大量经典案例的学习,学生可以培养一种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思维,对各种案例进行类型化思考,继而提出自己的创造性见解。

著名法学家庞德是案例教学的推崇者,是实验主义的法律学家。[11]在《关于中国法律教育近关问题的初步报告》一文中,他就我国法律教育的10个问题做出了解答,这些问题包括是否应设置独立法学院、学生名额应取多少、是否仅仅需要日间的法学院、学习法律的年限等问题。其中,案例教学就是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的优点在于能教会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Think like a lawyer)。[11]我国法律教育以理论教学为中心的方式与美国法学院以案例教学、苏格拉底式教学为主的教育方法有很大差异。我国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改革方式,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法科学生的实践理性,服务于司法改革。

2.进一步推进诊所法律式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源于美国,其特点是将法律职业人员的从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素养渗透在日常的学习当中。教師作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导人,负责制定学习计划和内容,确定阶段性的目标。学生就某一案件各个具体阶段的问题展开讨论,最终达到在法律实务中深化对法律理论理解和掌握的效果。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大概可归为三类:内设式诊所、外置式诊所、模拟法律诊所。[1]这三种形式使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或在校外律师的指导下或在一个模拟的法庭环境中,达到实务技能培养的目的。前两种形式类似于我国高校设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针对的皆是真实案例,后一种则脱离法律援助成为了各个法学院的模拟法庭。

我国很多高校都有法律援助活动,但却没有发挥出类似于美国诊所式教育的作用。这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例如考核机制不合理,缺乏经费,缺少教师、法官或者律师的专业指导等。模拟法庭作为美国诊所式教育的另一种方式,在各个法律院校中也十分常见。模拟法庭使得学生走出以讲授为主的法律课堂,于法庭辩论中进行思考和学习。由专业律师或者教授担任审判长或者评委进行指导的模拟法庭往往可以使学生获得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在思考问题和准备材料、阐述的过程中,学生可以认识到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此外,模拟法庭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这是专业化律师的必备技巧,是写好诉状的基础。朝阳大学的法律教育中就曾格外强调文字表达能力,认为这对于律师写好诉状,法官写好判决都极为重要。

诊所式法律教育益处颇多,是由国内外法学教育实践充分证明过的好方法,它最为直接的作用是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12]在法学教育改革中,我们应进一步推进诊所式法律教育。

(三)注重对法律道德的培养

孙晓楼先生将法律道德总结为两点,一是守正不阿的精神;二是牺牲小己的精神。[8]法律道德不仅体现在执行律务时,还在平时的道德养成中。曾经的朝阳大学、东吴大学的法学院极度重视律师道德问题。刘震在其著作《律师道德论》中就提出了关于制定律师道德律或律师道德法典的主张。[9]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著名案例将律师道德问题推向公众视野。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名言: 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法律发展的历史也就是我们民族道德发展的历史。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我们需要不断地反思律师职业道德的评判标准,在职业特性和道德修养之间寻找平衡。律师在法律职业中担当的角色不仅限于其工作的范围,扮演好律师的角色对于法律教育的推进,法律理性的培养以及依法治国的实现都有重要意义。无论学习法律的人今后从事何种职业,毋庸置疑,法律道德是最基本的素养之一。

(四)重视高校导师制度的改革

导师制度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不仅存在于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阶段,目前部分高校已从本科培养阶段就开始推行导师制度。这对法科学生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做好职业规划和以后的职业道路有直接的影响。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是高校本科法学生培养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法律教育膨胀的大背景下,本科生导师制提供的专业指导和教育有助于学生发现擅长领域,为其职业发展和科研能力的培养打好基础。此外,导师与学生在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各方面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核心素养。因此,高校应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本科生导师制度。与本科生不同,高校法律研究生的培养可推行研究生双导师制度。双导师分为理论导师和实践导师。实践导师帮助学生提出值得研究的问题,识别研究成果中不接地气的内容,为学生提供专业指导和便利条件。双导师制是高校实现职业法律教育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吸收社会优质教育资源,引导学生关注法律热点问题,帮助法科学生做好职业发展规划。同时,双导师制可以极好地推动法律学习迈向回应型,适应社会发展、司法改革的需要。

四、结语

法学教育的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在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趋势下,最为明智的做法是很多高校正在采取的,汲取各自的精华与先进经验的做法。在经典的法律教育文献中,我们总是可以看到法律教育进一步改革的方向。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一直是法学教育者所追求的目标,为实现理想的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深层次的改革[13]。尽管法学教育改革是法学教育界所主要探讨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对法律学习者修正学习方法与方向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孙晓楼先生的《法律教育》一书,作为一本法律教育的经典,永不过时。在这本经典之作的启发下,结合著名高校的改革经验,使法律教育迎合司法改革的需要是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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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基层党校工作最为主要的灵魂就是改革和创新,将改革创新精神进行很好的应用,使其不断的谋求一个新的突破点,只有这样,基层党校工作才能够真正实现常做常新,才能够被干部群众所喜闻乐见和认同,才能够始终都保持一种生命力,最终使其真正的具有实效性。在新形势下,基层党校工作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了源源不断的力量,而基层党校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也离不开改革与创新,基层党校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基层党校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本文中,笔者就对基层党校信息化建设进行浅谈。

关键词:社会主义;基层党校;工作;信息化建设;能力;建议

Analysis of Grassroots Party School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Cai Yun

(Changxing County Party School,Huzhou313100,China)

我們党历来高度重视党校,并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党校体系,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特色和政治优势。党校体制为中国共产党90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其中数量众多的基层党校承担着大量基层干部和普通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是培训基层干部和普通党员的主渠道、主阵地。我国所取得的基层党校工作中各种成效,从本质上来说一直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个事业的具体和根本走向,就好像人类的生命一样延续并且不断进行新陈代谢,基层党校工作要实现与时俱进,过硬的硬件软件基础必不可少,其中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党校教育现代化和党校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大规模培训教育干部和党员的重要条件。以下将对基层党校工作信息化建设进行浅谈。

一、基层党校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伴随着我国进一步深入改革开放,过去原有的社会利益的格局正在逐渐的进行深刻组合、分化以及调整,也就导致出现了某些全新社会的阶层以及越来越多样化利益的诉求,更加产生了一些对社会产生影响,使其产生和谐矛盾以及潜在的隐患。比如大学生出现了就业难这一个问题,在我国城市化的过程中出现了拆迁的矛盾,财富分配机制也不断失衡,直接导致了两极分化的问题以及泛滥成灾腐败的问题,药物、食品安全等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大多出现在基层,基层党校工作对于矛盾的化解具有重要作用,对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有着主要意义,最终能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一个安宁和安定并且有序的环境。

当前形势下,整个世界的互联网都已经从成为了文化和信息传播最好的载体,更加成为了我国人们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不能分割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电子商务、微信、微博等网络应用的出现,产生极大影响力,为党的执政产生积极作用,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注重夯实信息化网络在党校系统建设中的作用,以网络为载体,传播党的声音、党的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这也是在新时期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经之路,是党实现自我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也是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列》、《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重要途径,推动资源共享的实现。可见,基层党校的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

二、基层党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党校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信息化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一)各地基层党校信息化建设良莠不齐

由于受到地区区域经济水平的影响,基层党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水平还处于较低的层次,发展也极不平衡。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党校因为有一定经费的保障,领导还是比较重视信息化建设,信息化硬件设施设备较完备,具有一定的层次,其他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党校,还有不少因缺少各种新型的计算机、视听设备和卫星网络等设备,还不能完全通过计算机、信息数据库来进行教学和教研以及行政机构信息的查询与共享。

(二)专业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

目前,基层党校普遍存在从事信息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已经相当不错了,大部分基层党校都是办公室人员兼职信息化工作。由于缺乏信息化专业人员的缺乏,导致一些教育、教学软件不能得到广泛的推广,使得基层党校的信息化应用工作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是处在简单应用的层面,信息系统开发也停留在设想当中,这样远远不能满足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三)经费欠保障、管理欠规范

从目前情况看,基层党校用于信息化建设的经费资金大多得不到保障,直接影响信息化建设的顺利及长期开展。由于经费的缺乏,使得基层党校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设施设备或是紧缺或是更新更换不及时,直接导致信息资源开发落后,利用率很低。同时基层党校信息化管理不规范,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不到位,数字化数据都不到及时更新,远远达不到干部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信息服务工作的需求。

三、基层党校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重视信息化建设

基层党校工作的发展,离不开观念的创新,信息化建设观念极其重要,对党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党校发展过程中,往往忽略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一些领导认为“信息化建设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即使花费大量资金,效果也并不明显,因此惯用传统办法,制约了基层党校工作的发展。在网络时代,党校发展必须改变观念,从思想上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党校基本建设内容之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各级党校都要设立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至少要明确一位分管的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还应把这项工作列入干部教育事业和党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切实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这样才能推动基层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使得党校教育事业始终走在时代发展的前列。

(二)干部教育培训资源整合信息化

通过整合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资源,可有效提升党校办学水平。在信息化建设时期,应提高网络意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其关键在于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将基层党校与市、区党校或者上级党校相联系,实现资源共享,督促党校进一步发展,应用数字化技术整合党校资源。因此,党校除了做好基础信息建设与管理工作之外,还应加强与党政机关的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所谓干部培训资源的整合,应树立强烈的全局意识、政治意识、阵地意识及责任意识,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发挥党的事业的重要职能。另外,还可考虑加强各级党校的整合建设,统筹安排干部教育培训与干部学习工作,将党校作为干部终身学习、脱产培训的重要基地,整合培训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党校办学水平。

(三)提升党校人员的信息素质

人才作为信息化建设的关键要素,如果缺乏有效的人才培养,基层党校的信息化建设将无从谈起。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努力:一是提高党校教职工的责任感与忧患意识,激发学习计算机知识与网络技术的热情,提供更多发展机会;其次,采取必要的激励政策,鼓励党校教职工提升运用高科技的意识与能力;其二是做好党校教职工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素质;三是引进各类计算机专业人员,使得信息化建设得到充足的技术保障。应该认识到,掌握信息技术,不仅是教职工个人的需要,更是基层党校信息化建设的必经之路,需加强重视,为基层党校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

四、结束语

由上可见,基层党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既是党校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的必然要求。应树立强烈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全力推动党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与知识的教育功能,提高教育效率,实现基层党校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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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姚晨.提高图书馆员素质的方法和途径探析[A].和谐社会中的图书馆建设与发展—陕西省图书馆学会第六次科学讨论会论文集[C],2007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政法高职教育是具有鲜明行业特点的一种高等职业教育类型。办好政法高职教育,一是坚持从行业职业出发,深化政法高职教育办学定位;二是坚持开放办学,深化校政企行合作机制建设;三是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深化政法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四是坚持以服务政法为己任,深化多元化社会服务模式;五是坚持以现代职业教育为引领,全面推进政法高职教育改革创新。

关键词:政法;高职教育;调研;思考

政法高职教育是具有鲜明行业特点的一种高等职业教育类型。办好政法高职教育,不仅要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一般规律,还要结合政法行业发展的特殊需求,确立具有自身特点的办学思想、办学定位与发展思路,才能体现其特有的办学功能和价值,走出一条优质、特色发展之路。

一、坚持从行业职业出发,深化政法高职教育办学定位

职业教育的逻辑起点是职业,没有法律职业的需求就没有政法高职教育。如果仅从教育的一般规律来看政法高职教育,就会极大地降低政法高职教育的吸引力、矮化政法高职教育功能、限制政法高职教育的科学发展。因此,办好政法高职教育,首先要确立立足政法、服务政法的办学宗旨,把满足政法行业需求、服务政法行业发展作为办好政法高职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做好人才培养和行业服务工作。其次要从法律职业出发,不断深化政法高职教育专业建设定位。政法高职教育是以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基层司法实践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的高等职业教育。尤其随着社会矛盾多元调节、劳动争议调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社区乡镇基层组织服务管理等体系建设一系列新举措的出台,我国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已深化延伸到社会方方面面,初步形成政法部门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服务管理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相互依托的新的紧密型工作格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地设置培养选拔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法律人才,尤其是培养大批社会急需的基层法律事务型人才、法律辅助性人才是调整法律人才教育结构的当务之急。同时,从区域特点来看,首都北京是全国的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是特大型城市和世界城市,其特殊地位和面临的复杂形势决定了北京的稳定关系到全国的稳定,决定了维护稳定是北京压倒一切的长期的政治任务。深化平安北京建设,创建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首善之区,仍是北京将长期面临的艰巨而光荣的政治任务。首都北京这种独特的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一方面尚需大批的中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同时更需要大量高素质技能型的基层法律辅助人才、基层法律实务工作人才、中高级安保人才。政法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就应该定位到这些领域,所培养的毕业生将走向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在县市区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从事书记员、司法秘书、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基层人民调解员等法律辅助工作,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及各类经济组织中从事法律服务和安保管理工作等。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找准在区域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中的位置,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加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力度,在大力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法律辅助人才、中高级安保人才上下功夫,就能走出一条特色发展、错位发展之路,凸显政法高职教育的价值功能。

二、坚持开放办学,深化校政企行合作机制建设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增强办学活力的必由路径与方法。但是,由于政法高职教育特质所决定,政法高职教育要通过不断创新“校政企行”合作机制建设,来探索充满活力的多元办学模式。理工类高职教育主要为生产、制造与加工为主的第二产业培养高技能人才,所以,在合作育人体制机制建设上,强调以企业合作为主导。由于政法高职教育服务对象和人才培养定位的特殊性,决定其在合作育人体制机制建设上,必须以政府支持、行业支撑为主导,搭建“校、政、企、行”合作联盟平台。一是要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府委托或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施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定向”培养和退役士兵的“定制”培养。二是要依托政法行业优势,与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共同确定招生的标准、人数,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基地,共同实施考核,实现书记员等法律辅助人才的“定向”培养。三是要以知名安保企业为龙头,合作育人过程与安保服务过程相结合,实现安保人才的“订单”培养。四是要融入社会,与城乡基层组织进行密切合作,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服务、送法下乡、法治宣传、社区矫正等活动,实现专业学习与社会基层服务的“一体化”。五是积极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司法职业教育标准和经验,融合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为学生搭建国际、国内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交融的学习就业平台,促进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三、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深化政法高职教育教学改革

一是要针对培养对象的特殊性,不断推进教育内容改革。作为管理服务性的政法高职教育与操作生产性的理工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格不同,理工类高职教育所涉及的职业技能技术含量要求较高,学生将来面对的是和学校学习一致的机器或作业流程,方向越单一,训练得越精细越熟练,学生的能力也就越高,教育的职业性特征相对明显。而政法高职教育所涉及的职业技能技术含量相对比较低,且变化性也比较大,学生将来面对的工作情景就不一定和学习过的流程一样,有的甚至完全不同,需要更多的运用综合知识与能力,乃至用跨专业的视角解决问题,尤其需要掌握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高等性特征相对明显。因而政法高职教育要着力解决好职业性和教育性紧密结合的问题,在强调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的同时,不能忽视理论知识的教学。要按照“学法为基,知法为本,守法为尺,用法为度”的原则,构建起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职业素养、法律职业能力紧密衔接的全新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基本知识教学,把基础性和针对性、实用性有机统一起来,为学生将来从事实际工作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如何教知识、教法理、教方法,把握好高等性的同时,在破解学科体系过程中,要有效解决好以实践为导向,以职业性为基本要求,将法学学科知识体系教学转变到以典型工作任务、项目为载体、为导向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突出体现法律适用功能,根据“庭前、庭中、庭后”等工作过程、流程、任务,在研究如何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上下工夫,重点培养学生的档案整理与装订、汉字录入、法律文书处理、当事人接待、办公设备使用、卷宗分析、外出办案等实用技能。

二是要针对培养对象的特殊性,不断推进教育模式改革。政法类高职毕业生与理工类高职毕业生工作的性质存在较大差别,工作过程不呈现流水线作业的程序化特征,教学做场所的生产性、物质性、直观性特征相对不明显。这就决定了政法类高职教育模式虽与其他类别高职教育模式有其共通之处,但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既不能继续沿袭普通法学教育模式,也不能直接援引理工类高职教育模式的成例,必须在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本着虚(虚拟)实(真实)结合、工作性和仿真性结合的原则,构建较为符合政法类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特点的“校内仿真模拟、校外顶岗实战”的教育模式。一是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发如多媒体模拟庭审、仿真工作流程、工作项目、现场情景再现、岗位综合技能模拟培训等软件及课件,构建“真实庭审模拟化、工作流程仿真化、工作项目虚拟化”的校内实践教学环境。二是推进如现场式、案例式、项目式、仿真式等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改革,融“教、学、做”为一体,让学生进行观察、体验,感受职业氛围,提高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增强对未来职业的感性认识,激发其职业兴趣。三是通过开展社会调查、法律宣传咨询、普及法律常识、开展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律实践教育,使培养的人才能够很快适应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四是通过组织学生参加法院庭审的旁听、社区活动的观摩,巩固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观察力、思考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五是通过学生在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安保公司、社区等处顶岗实习,直接参与实际事务,以实战促实训,以实训练本领,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将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全面融合,形成具有职业特色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是要针对培养对象的特殊性,不断深化学生职业素养教育体系创新。由于政法类高职毕业生的工作对象主要侧重于对人的管理与服务,对其政治品德和社会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在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培养上,要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三意识与四能力”(即忠诚诚信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爱岗敬业意识与学习认知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文字处理能力、解决具体问题能力)培养为核心,突出“立德明法、重能强技”人才培养特色,通过职业发展规划教育指导平台、职业技能训赛平台、校企共融校园文化活动平台、社会实践服务平台、职业素养证书考评机制,一、二、三课堂联动递进,构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学生职业素养教育培养体系,实现从职业能力培养到职业素养内化的价值超越。

四、坚持以服务政法为己任,深化多元化社会服务模式

政法高职教育是在我国政法事业发展进程中诞生、成长、壮大起来的一种高等职业教育类型,从其诞生的第一天,就打上了鲜明的时代和行业烙印。因此,政法高职教育必须围绕政法工作“三大建设”,以培养政法行业一线人才、解决政法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服务政法行业改革发展为切入点,面向社会基层,完善多元化的服务体制和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是围绕政法队伍建设,大力开发行业社会急需的司法警察、中高层次安保、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等培训项目,构建面向首都政法及社会基层的法律职业、法律辅助、社会工作等人才培训服务体系,形成品牌,创出特色。二是围绕司法执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区矫正、法律语言应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应用法律研究,参与决策咨询,形成一批有重要影响力和行业推广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三是围绕平安北京、法治北京建设,积极面向社会基层开展法律服务和社会服务,积极承担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积极参加重大活动安保和志愿服务,不断完善面向首都政法及社会基层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治宣传体系,不断提高政法高职教育的影响力、话语权,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坚持以现代职业教育为引领,全面推进政法高职教育改革创新

(一)探索构建现代法律职业教育体系

把建设现代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作为政法高职教育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主动适应法律职业教育与政法及法律服务行业协调发展的新需求,积极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力争在构建现代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上有所作为、有所突破。一是按照系统培养法律技能型人才的目标要求,积极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以课程衔接为重点,统筹设计中高职衔接的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逐步完善符合法律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模式,建立多种形式的中高职衔接制度。二是按照法律技能型人才需求的层次性和职业教育规律特点,积极开展法律职业教育分级制改革实验,逐步探索形成自下而上“培养目标和规格”逐级递进、“教育内容和要求”顺畅衔接、“入学制度和形式”开放灵活、“质量保障和评价”科学严谨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三是按照法律职业人才需求层次提升的要求,积极推动普通法学教育与政法高职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互相开放课程与教学资源,大力探索政法高职院校与普通法学教育院校在高层次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上的合作,满足法律职业人才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

(二)深度构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多层次多渠道运作,进一步夯实校企合作基础,拓宽校企合作模式。加快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以多元参与、共同发展为原则,建立有政府官员、行业专家、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等各方人员参加的“校政企行战略合作理事会”,健全校政企行合作管理制度,完善校政企行合作项目质量考核与评价体系,最终形成较为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探索学校与知名大型企业的深度合作模式,如在校内建立以知名企业冠名的“校中企”,在企业建立教师工作站等,从合作内容到合作形式,形成体系,不断深化。

(三)着力加强内涵、质量、特色建设

坚持把特品专业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建设一批“校企合作紧密、培养模式先进、办学条件优良、就业优势明显”,在区域或全国领先的特品专业,提升专业的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办出自己特色。以专业核心课程和精品课程建设为重点,推进课程建设与改革,建立校企共同开发建设课程新机制,建设一批教改课程、优质课程、网络课程。进一步完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机制,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适合政法高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积极吸收行业、企业人员参与毕业生质量评价,将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企业满意度、创业成效等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着力加强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改革,在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创新、社会服务等重点工作上取得新突破,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专业、团队、毕业生、社会服务品牌。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以专业为纽带,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针对性地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办学经验,引进国外优质课程、教师、教材等教学资源,拓展境外升学、就业渠道,建成一批国际化特色专业,提升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和质量。积极开拓国际教育市场,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外国留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推进留学生教育健康发展。

政法高职教育的科学发展,除了自身加强改革创新外,还需要在宏观政策层面给予支持。一是建议根据法律职业人才的特殊需求和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国家司法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出台开办高职法律类本科专业的政策。二是建议根据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共同利益需求,研究出台具有法律性、约束性的政策规章。三是建议研究制定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和配套政策。四是建议研究制定高职学业学历与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互通的有关政策。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生于辛亥革命的他,是百年中国知识分子的一个缩影。临终前,他说,中国需要一部全新的宪法;他自称盲人奥里翁

“龚老先生一边大口喘气,一边哀中国有政治而无政治学、有宪法而无宪政,言语间惆怅万千,”6月11日,首发式上,陈有西忆起龚祥瑞15年前临终一幕,更一度哽咽。

“盲人奥里翁”是龚祥瑞自己起的书名。

龚祥瑞是中国著名宪法与行政法学者,资深的政治学家与公法学家,中国政治学会发起人之一、常务理事。

16年前,85岁高龄的他躺在病床上,对前来看望的陈有西,用颤抖的手写下题解:“盲人ORION(奥里翁)是一颗星座(猎户),他摸索着向着朝阳前进。当太阳出来时,他黯然消失在空中,等待着他的是无穷无尽的昼夜。我非常的像他。”

历经16年,这份龚祥瑞于1995年写成的书稿终于得以出版。16年里,它一直放在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的书斋里。

这本自传,陈有西认为可当做一本法学著作和作者的法律思想形成史,还可以当做一本小说和抒情散文来读。

在《自传》的序中,陈有西说,“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渐渐知道先生有一部自传稿在我这里,希望一睹遗墨,也有朋友提出帮助去境外出版。我一直没有这样做。因为先生有嘱,此稿理应在大陆首版。”

在这本《自传》里,“他的眼睛像一个历史长镜头,全程记录了近一个世纪的他身边发生的历史和人文,而这双眼睛是常人很难企及的一个法学家的眼睛。”陈有西说。

6月11日,北京大学博雅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百年共和与中国宪政发展——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学术研讨会暨《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以下简称《自传》)首发式。

“不要与龚祥瑞竞争”

辛亥革命、民国三十七年、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反右斗争扩大化、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四人帮倒台、尼克松访华、改革开放等……世纪百年的龚祥瑞亲历的是中国变化十分巨大的年代,他的一生,是百年中国知识分子的一个缩影。

辛亥革命对龚祥瑞的直接影响很小,除了父親的头发。1911年7月3日,阴历六月初八,龚祥瑞的父亲头上留了四十多年的辫子被守城门的乡勇(清朝用兵时临时招募的辅助部队)剪去,“换”来了龚祥瑞的出生。

用父亲的话来说,这是“上帝的安排”,也是“公平的交易”。龚祥瑞写道。

他生于浙江宁波一个基督徒家庭,因为是在闰月里出生,乳名“闰寿”。“祥瑞”是他要上小学时,当过米铺“账房先生”的姐夫虞双全取的学名。

19岁那年,龚祥瑞被保送入读上海教会大学“沪江大学”生物学系。但在大学一年级时,他主动选择了政治学。

“这一抉择对我来说是完全适合的,因为在我看来,政治学要比生物学更接近我所熟悉的生命,”龚祥瑞认为,“当时中国最大的问题是政治腐败、官吏无能、生灵涂炭,这不是生物学和医学所能解决得了的。”

于此,他开始向往在祖国大地上铺设“民主轨道”。

大学的第二年,受来沪江大学讲学的清华大学政治学系主任余日宣教授影响,又因国立清华大学学费比教会大学低,龚祥瑞参加清华大学的考录,插班法学院政治学系大学二年级。

“清华园就读的这三年,在我一生中的重要性怎么估计也不过分。”龚祥瑞如此评价清华的三年。

确实,在这三年里,他摆脱了长达二十年的教会关系,进入国立大学,同时受学于钱端升、张奚若、萧公权、梁任公等名家,为自己的专业教育打下扎实的基础。这“使我有了崭新的国家观念,有了国家独立的要求,中学生的爱国思想变成了救国思想”。另外,龚祥瑞认为更主要的是,他有了比在其他大学更多的留学机会。

1935年冬,龚祥瑞被公派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专攻公务员任用制度研究,师从英国最享盛名的政治学家兼社会活动家拉斯基教授和宪法学大师詹宁斯。

在被列为与罗素、林赛并列的英国三大思想领袖之一的拉斯基那里,龚祥瑞描述自己的所学为,“与其说是行政法学,不如说是民主宪政学。”

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根本不同的拉斯基国家学说,否认国家的阶级性,把国家看做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组织之一,把它当做与在社会内其他的一切团体对立并存的一种团体,国家之外,尚有工会、教会、阶级、城镇、乡村、大学等团体;并且,拉斯基更进一步否认国家的强制性和至高无上性。

“所有这些观点,在当时,在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漫天飞的时代,被像我这样的青年人所接受,被拉斯基所征服,我认为是比较荣幸的,至少要比接受斯大林主义或希特勒主义不知道要强多少呢!”

而后,他将延长一年的留学国选择为法国。经拉斯基推荐,到巴黎大学攻读行政法学。

保送沪江大学、成功考入清华大学、考取清华大学留美的公费生等都十分不易,龚祥瑞的勤奋和聪明是出了名的。

在清华公开选拔留美的公费生时,老师钱端升对同校的竞争者林良桐(社会学家、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教授法律系教授,于50年代的“白色恐怖”中被击毙)、王铁崖(著名国际法学家,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海牙国际法研究院院士,于2003年去世)表示,“你们不必与龚祥瑞去竞争了。”

在两个政权之间的转换

新中国之前,他经历的是民国的三十七年。除了教书,他也曾从政。在国外学成回国时,他一心希望自己所学的“内行”能在“大社会”中“致用”。1944年,龚祥瑞受蒋经国约见,被任命为青年干部学校副教务处长。那时,校长是蒋介石,蒋经国任教育长,团中央书记为张治中。

任副教务处长时,龚祥瑞的工作是招生。两次规模不小的招生工作中,他坚持以“公开竞争考试”的方法录取学生,唯才是录,不徇私情,深信自己有了用武之地。确实,他也深得蒋家父子赏识。

但是,“我没想到我的这种盲目的忠诚和热情,非但得不到应有的报答,而且为当时三青团的内部派系所不容。”

龚祥瑞称当时的自己是“不明内情、不谙世故、涉世太浅的冒失鬼”。“我想实行我在英国学到的公开竞争考试制度,就此也仅仅是做一次实验。”龚祥瑞只做了10个月的副教务处长便黯然辞职。

《自传》里,他回忆起这段历史时叹息,“我曾多次说过,两类公务员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选任官与委任官)只有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框架内才能建立,而我国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还远远不具备。”

新中国解放后,龚祥瑞下决心留在大陆。

1950年至1952年底,中国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龚祥瑞经历了“和平土改”和“阶级斗争土改”的高层抉择,以一个知晓法治的学者的眼光,观察和亲历了中国农村的土改、反霸、镇反、复仇、诉苦斗争大会、革命法庭对地主富农的控诉、审判和行刑。

而后,他又在中央政法干校亲历“三反五反运动扩大化”;1957年,官方组织大鸣大放、进行反右派斗争,龚祥瑞参与“对陈体强、钱端升、王铁崖、楼邦彦等同伙的批判”;大跃进时,他在北大,亲历“除四害”消灭麻雀活动、大字报和放卫星运动、知识分子自我批判运动。

文化大革命时期,“假革命”、“漏网右派”、“黑帮分子”等帽子扣到龚祥瑞头上,他被隔离反省、挂牌游街,同系里29名教师一起被学生批斗,被勒令打扫学生厕所,夜半问罪、毒打,关入北大学生自设的牛棚,被发往江西省鲤鱼洲劳改农场进行教育改造。

十多年过去,那时的苦和痛仍能有力灼伤身体和心灵,因为——“只有被打才能了解人性,个体的皮肉之痛和精神之悲。”

那时的人们,“失去了思维”,“比野兽更残酷”。

1971年,龚祥瑞被召回北京,之后的十年,他一直在北大法律系编译室从事翻译工作。中国恢复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后,直到1981年,69岁的他才被允许重返教室。

不仅仅是师者

“我早已选定了教学作为我的终身职业。”龚祥瑞的一生是中国历史的长镜头,更是一位师者的一生。

自1939年他由国外学习回国,先后在西南联合大学、重庆中央青年干部学校、重庆中央大学、北京大学任教。1954年以后长期担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直至逝世。

师者一生的最高点发生在改革开放后,他形容80年代是自己“从事教学科研生涯中的最佳年代”、“学术生涯达到了高潮”。

在这段生命的最好年华里,他专注于中国的宪政与法治进程,用尽心血培养了一大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面的人才。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致公党中央主席罗豪才,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勤华,著名行政法学家姜明安等都曾是龚祥瑞先生的得意门生。

何勤华形容龚祥瑞上课时说,他讲课充满激情,声音洪亮,脸上表情生动、丰富、多变,嬉笑怒吼,幽默风趣,全可以在一堂课上表现出来,“经常听得我们一愣一愣的,注意力全部被吸引了过去。”

学生何山(现退休,曾任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曾拍摄了龚祥瑞上课的照片,将这四张照片命名为“胸有成竹”、“口若悬河”、“慷慨激昂”、“循循善诱”。它们成了记录龚祥瑞的珍贵材料。

但拍摄那天何山也有遗憾。他说,那节课他讲得十分起劲,中途可能是累了,想抽口烟,提提神,但因为讲得太投入了,他顺手拿起粉笔当烟抽。何山一怔,刚想按快门,“肯定是不对味,龚先生已放下了粉笔。”

而由于龚祥瑞上课效果极佳,一门课上下来,班上的许多同学都被吸引过去了。本来对民商法、法律思想史、刑法感兴趣的人,如陶景洲、李克强、陈兴良、王绍光、姜明安、李启家、刘凤鸣、王建平等人,都被吸引到了龚祥瑞的周围。

姜明安本来选的是经济法小组,因为被龚祥瑞的课吸引,改学行政法。姜明安说:“我们这些在乡下和部队的,以前哪有听过权力需要限制这些说法!”

而据独立学者、民间思想者宋先科回忆:龚祥瑞先生用最后二十余年的生命岁月,与无限众多、遍布全国各地、关注中国进步发展的人们建立了密切联系。“特别是在北京地区,几乎全部有雄心抱负的人都到北大中关园502楼202室老先生家中做过客。”

对学生来说,龚祥瑞已不仅仅是一位师者。

国家土地资源局副总督察甘藏春在6月11日的首发式上,回想大学时在宪法教研室与姜明安一起上讨论课,感慨道,“龚先生给了我很多学术上的帮助,特别是中国刚刚打开窗户对国外情况不了解,龚先生等于打开了一个窗户。”

而对于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董事长袁岳来说,龚祥瑞则是自己职业选择的灯塔。他说他在在做零点调查时,龚祥瑞曾给他许多积极的鼓励:“当你开始研究民意,你就开始触及书面法律条文背后的真实的社会规则。”

龚祥瑞十分珍惜这些学生。他说,“我要做的是竭尽年华与年轻人——也就是21世纪的社会主义新人——交往接触,面对面地释放出宝贵的光和热。我是个‘老人’,但和大多数青年人一样,毕竟是个充满热血的中国人。”

太多未竟的心愿

早年的龚祥瑞主要忙碌于文官制度研究的建设,晚年则把研究重心放在中国宪政与法治进程上。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4宪法)颁布,北京大学进行院系调整,学校仿效苏联模式采用教研室的领导教学的体制,不同于旧大学的教授治校。龚祥瑞属“国家法教研室”,由政治学改教宪法学。

“一切都‘政治化’了,我任的课叫‘资产阶级政治制度’,教这门课分明是个反面教员, 是给学生打‘防疫针’的。”

龚祥瑞被要求专门批判资产阶级宪法的反动性和虚伪性,而教材也专往资本主义阴暗面去编,“这可真为难我了。”只是,“任何制度总有其两面性,从实际出发,总要露出几分真实,”主管教学的副主任年年检查龚祥瑞的讲稿,随时组织小组对其批判。

但是,龚祥瑞觉得,“虽然年年挨批,倒未丧尽元气。”

上世纪80年代重返讲台后,他除了教书育人,也常常出国学习,一是看看其他国家的制度之鉴,二是到各个大学演讲,介绍中国政治体制和宪法问题、机构改革、法制建设、行政诉讼立法和司法问题。

1985年,龚祥瑞的代表作《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版出版。这本浓缩龚祥瑞一生精华的鸿篇巨著,是其在给北大法律系多年讲授《比较宪法》和《比较行政法》两门课程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该书介绍了国外文官制度、行政裁判所等制度,以及“越权无效”、“自然正义”等行政法原则,为中国行政法注入全新的理念。

宋先科更认为,“我不敢说龚祥瑞先生一定能够不朽,但是我可以断言,有13亿或者15亿人的中国,还没有任何一个人写出一本比《比较宪法和行政法》更好的宪法学教科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通过并施行是在1989年,龚祥瑞的著作《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出版了。

同一年,《法学》杂志发表龚祥瑞的论文《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法理论》,这篇“宪政常谈的拙文”给他带来如潮的的抨击,“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斥之为“赤裸裸的反动的资产阶级谬论”。

为此,他写了长文《我的反思与答辩》回应。龚祥瑞说,我们有上千个问题,要思考的宪法课题也多得很,回首往事,再瞻未来,意味着理解它,把它视为自己的事,并且超越自己,和所有的人对话,忠诚地以人类追求正义的精神,为疾苦的人说话。——“活着就要在改革中前进。”

1991年,龚祥瑞带领6名研究生到天津河南调查行政诉讼现状,向高级法官班进行问卷调查,并由9名研究生对全国32个城市各类人群进行行政诉讼问卷调查,最后形成成果《宪政的理想与现实》、《法治的理想与现实》先后出版。

中国的宪政是龚祥瑞一直的牵挂。

陈有西说,我知道他有太多的话想倾诉,留有太多的遗憾,太多的追求。15年前,龔祥瑞行将不起,把陈有西叫到病床前,忍着严重的哮喘一顿一喘谈了两个多小时。

“期望这本自传的出版能够引起人们对中国法学和中国宪政道路的进一步关注和思考。”陈有西说。

龚祥瑞有太多未竟的心愿。只是,这位追逐太阳的盲人奥里翁,已没入暗夜。

“只有赖你们后辈继续前行。”

(本文的写作参考了《盲人奥里翁——龚祥瑞自传》一书)

责任编辑:张羽

法学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法学专业实习 实习基地 考评机制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中明确的一项治国方略。要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必然离不开法学人才。为了满足依法治国的需要,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的高等院校在招生人数、办学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等方面都有了飞跃发展。法学毕业生虽历经多年法律知识的浸淫,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应用能力还是不尽如人意。正如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法律知识需要应用才能转化成一种技能,这种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法律实践。

一、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备广博的知识、较强的辨别与判断是非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实际运作能力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伦理修养[2]。这种目标设计突出了应用型和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通过实践教学实现,法学实践则主要通过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实现。社会实践的主要方式有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公益咨询等,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這些活动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的效果是有限的,只是学生走出象牙塔了解社情民生的一个途径。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专业实习必不可缺。

专业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种。课程实习指在某一单科科目的学习过程中安排的一次实习。不同的学校采用不同的方式,大多采用在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审判或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总体而言,课程实习的目的明确,是为了某一部门法的掌握。历时短、学生参与度低,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素质培养效果有限,而毕业实习则弥补了社会实践与课程实习的不足。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学生系统地学完专业课程之后,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实习单位一般选择在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这是法律的专业性要求的。实习地的专业性、规范性能为学生提供很好的平台和实践机会,让学生近距离地了解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职业共同体是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仅能培养他们的职业认同感而且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信仰的建立、职业技能的形成和规范有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在社会化过程中迈出一大步。不仅在法律知识的转化方面将抽象的理论变为解决问题的利器,将法律知识与具体生活联系起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更深入和得心应手,而且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和对中国法治现状的认识极其重要。通过实习学生从身份的转化过程中可以很好地了解法律共同体中不同职业的特点,为以后的择业提供有益的帮助。总之,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认识到其重要性,才会在心里重视,时间和精力的分配才会更科学。对学校而言,实践教学是达到教学目的、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现状

(一)专业实习基地的匮乏

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与其他专业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法律的专业性很强,学生须到运用法律的部门实践,在我国主要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我国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数量有限,承担着繁杂的司法职能。司法部门工作的规范化、严谨性和审慎性导致许多岗位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所以能给实习生提供的工作机会有限。公检法等单位因为职责所在,业务量繁多,对于没有任何操作技能的学生出于工作效率的考虑大多不愿接收。认为实习生会影响正常的工作,降低工作效率,管理实习生要承担很多责任,消耗很多的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比较灵活和松散,律师业的竞争很残酷,愿意耗费精力带实习生的律师不多。一方面是急需专业实习的学生,另一方面是有限的实习单位。为了应对这对矛盾,一些高校采用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两种实习办法。自主实习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自己去实习,最后向学校上交实习单位的实习意见即可。而集中实习则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因为缺乏动力和制约机制,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时缺乏积极性。实习生到单位后会被随意分到一些科室,做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比如传送文件、协助整理案卷、档案、充当临时的书记员,真正参与法律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实习的指导随意性很强。因为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难以参与真正的法律专业工作中,学生会感觉实习的意义不大,所能学到的有限,加之缺乏指导,所以在专业认识上很难有所提高,对职业的认识局限于自己的观察和感性认识,缺乏理性的专业思考。曾有实习生告诉我,她所实习的法院的法官业务繁多,工作量大,这个职业不好。因为缺乏深入专业的实践,感性的认识限制了他们对法律职业工作的真正认识,对他们的职业选择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学生的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缺乏实效性。

(二)实习指导老师的非专业化

法学专业的实习要取得成效,实习指导老师是必不可少的。实习指导老师应该由校内的法学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工作人员担任。但在实践中,只有学校的任课教师对学生的指导。任课教师一方面要担任教学工作,另一方面要指导实习,不仅时间上不允许,而且纸上谈兵,缺乏实战经验。加之学校对实习生的实习工作缺乏监管,指导难免泛泛而论,不具有针对性。而实习单位对指导者的配备一般不太重视,加之实习单位的指导者缺乏训练,即使工作经验丰富也因为缺乏专业的授业技能培训,指导并不一定到位;有些指导者甚至敷衍了事,很难尽到职责。从这些方面看,实习指导老师的缺乏和选任的随意性难以满足实习生专业实习的需要。

(三)实习考评机制滞后

实习生的实习成绩考评是对实习生实习工作的评价,目前主要从学生的日常表现、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实习总结等方面结合考评。考评内容简单、流于程式,难以客观地反映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这种机制不仅难以调动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消极的作用,导致学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实习流于形式。

(四)实习时间安排缺乏科学性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这一时期学生要面临司法考试、考研、公务员考试、论文写作、找工作等事情。为了应对各种考试和找工作,很难将精力集中在实习上。学校考虑到学生就业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提过高的要求。一些学生申请自主实习,大多不实习,找个单位盖章了事,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以各种借口请假。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周—8周,时间有限,学到的东西也有限,加之目前要进入公检法部门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难度极大,因此学生的积极性更不高。

三、毕业实习的环节完善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这个专业的学生而言非常重要,缺乏有效的实习,素质教育就难以真正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只能是空谈。要提高实习质量,必须解决目前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实习体系的各個环节。

首先,是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需要高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联系,合作内容应该更广泛。高校可以针对实习单位的需要,合作召开专业研讨会,为实习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还可以在科研方面校地合作,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学校应增加实习经费的投入,对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付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还可以尝试从实习单位聘任一些兼职的教师来学校定期参加教学和研讨活动,调动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有职业认同感,乐于指导学生,为法学人才的培养贡献自己的力量。高校每年可以召开法学实习基地建设会议,邀请基地的负责人来参加会议,请他们就基地建设献言献策,通过交流沟通,改善高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使之认识到实习的重要性及高校对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习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平台。

其次,选聘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优秀的指导老师是实习成功的关键。实习指导老师分校内和实习单位两种。校内的指导老师尽量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负责的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校内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学生并在实习前对学生培训、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应选聘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善于沟通、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对学生的业务指导和职业技能训练。高校对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选聘应该与实习单位积极合作,由单位推荐高校聘任,举行正式的聘任仪式,使校外指导老师认识到责任重大。高校可以通过开座谈会等方式定期与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交流,介绍实习工作的目的、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学生的情况等,便于校外指导老师工作有的放矢。实习结束可以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就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予以通报,便于下次实习工作改进。评选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学校予以奖励,提高实习老师的积极性。

另外,对于学生的实习考核和评价办法要规范和完善。考评机制科学化不仅可以客观地评价实习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实习流于形式化,从实效方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考评的项目应该具体明确,无论是日常的表现、实习工作总结还是针对实习单位所做的调查报告、各种文书写作、典型案例的分析等,通过校内外指导老师和实习组的学生打分,三方面相结合确定实习成绩。高校应严格执行考评标准,要求实习不合格的学生重新实习。

至于实习的时间安排可以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情况采用分段实习制和学时制,学生只要完成规定的总学时就可以参与考评。实习时间可以放在大二以后的寒暑假和大四的第一学期。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申报实习时间,一方面可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因为实习人员和时间不密集,指导效果可能会更好。

实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规划好每个环节,还需要高校、学生、实习单位协调并把握好每个环节。只有各尽其责,实习工作才能取得成效,实习目标才能实现。只有如此,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我国的法治建设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韦乃杨,韦军,主编.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M].太原: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35.

[2]郭捷.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来自西部的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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