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制度范文

2024-03-30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产权制度;森林资源;改革

强烈的保护和改造森林资源的意识促使我国的国有森林产权制度进入改革阶段。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面临的考验很多,改革时要注意的事项也很多,本研究就专门针对于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各方面问题做一下探讨,使读者能够更加清楚和明白的了解到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在所处的大环境中的地位。

1.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法与步骤

1.1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步骤

运用历史与现实、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对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变革的历史进行梳理和分析,分析制度变迁的特点,通过建立制度变迁理论的必要性模型,对制度变迁对林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进行计量分析,通过建立制度变迁的条件模型,揭示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说明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性、必要性及可行性。通过确立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法律保障来建立专业化的市场评估组织,通过理论阐释和模型分析来设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从而实现国有商品林的市场运作。

1.2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外在条件

通过实际调查,对我国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实践领域存在的产权权属不清、产权模式创新不足、国家所有权体制滞后、市场运作机制缺失、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协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领域的问题创造条件。

1.3国有森林资源破坏带来的严重后果

在自然界里,环境的各个因子不是各自孤立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是错综复杂的。森林本身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有机群体,是陆地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能极大地影响周围环境,同时也受环境的影响.为了有助于研究森林和环境的相互作用,我们有必要研究森林资源破坏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防止森林资源被破坏的方法。破坏森林会造成土沙崩溃,洪水等自然灾害。而且会加速全球变暖,导致生存在森林的生物死亡。森林破坏,作为环境问题的一项重要课题,给我们留下了许多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保护森林因为森林承担着许多重要任务。比如,给我们提供木材,承担着储藏支撑人类生存的雨水的作用。还有吸收二氧化碳生产氧气,给生物提供生存环境的作用等森林的作用有很多。森林消失的那时刻,地球上的所有的生物也许也会被灭绝。因此,破坏森林等于破坏我们的生活。

2.国有森林资源产权物权的化了解

2.1利用好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国有林改革必须建立起既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有利于国家生态建设和促进林业产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我们可以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模式来构建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核心要解决国有林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这一产权问题。这样,既有助于保护承包者利益,又能促进国有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林业发展,更好地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2.2森林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林权是森林资源所有权的简称。从财产物质内涵来看,它包括:林地所有权;林木等生物资源所有权;森林环境资源所有权三部分。正我国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它们分别为宪法性的权利和民法性的权利。从物权法视角看,"林权"是"涉林物权"的统称,包括森林资源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具体物权形态。林业物权是也权利人对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以及与森林、林木、林地有关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近年来,由于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所有权不明晰,森林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财产未得到有效的使用。所以,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时一定要注意森林国家所有权的有效利用。

2.3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实现方式

国有林场对国有森林资源的各项权利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改革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有森林资源质量的好坏、林业产业的兴衰、林场职工生活质量的高低。在集体林权改革初显成效的今天,国有林场对国有森林资源的产权改革正在积极探索中。研究发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出现了危机、林业经济出现了危机,职工生活困难,且经营效率低下,管理体制不顺。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没有赋予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用益物权,并且未以法律形式规定其实现方式,使国有林场不能充分发挥其经营活力。以林地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为基础来设置森林资源用益物权的种类。既要考虑到国家、集体行使林地所有权的需要,把森林资源用益物权作为实现林地所有权的途径,为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手段。同时,应当考虑林地所有权的公有性质,为作为非所有人的自然人、法人等使用、收益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地提供必要的方式。

3.森林资源产权市场运营体系

森林资源产权市场,随着新一轮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而得到一定的发展,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政策法规不完善、信息不对称、中介组织缺失、交易成本高是制约这一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针对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采取完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建立森林资源产权交易信息共享平台,培育中介组织系统等措施促进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发展的对策。总体而言,我国林农经营的森林资源规模普遍过小,而林业是规模经济相对显著的部门,林农难以通过很少的森林资源致富。所以,培育出良好的市场中介组织是非常重要的。市场中介组织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巨大的制度变迁拉动的相关制度变迁之一,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是一项涉及交易主体各方利益,运作程序相当复杂的交易过程。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同样离不开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4.结语

相信读完本研究读者对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一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对本研究的认真研读读者一定会有所收获,在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注意事项上也能够轻车熟路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使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能够顺利地朝着有利的方向前进。由于森林资源与人类的幸福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建立一套完整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有不可取代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林龙.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探析[J].福建林业科技,2005(01).

[2]康小兰,罗招娣,郭玉珍,陈富国.加快林权改革促进林业发展[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6(10).

[3]吴水荣.国外国有林管理体制与产权变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林业研究,2005(02).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了我国创新扩散相关理论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创新扩散相关理论的不断改革,形成了一种创新型的扩散视角理论,在此种创新扩散视角下,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和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本文就创新扩散视角下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策略展开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创新扩散;知识产权;策略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其中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分别为:著作权利制度、专利制度以及商标制度等;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中,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同时也是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

一、创新扩散视角下著作权制度完善策略

1.拓宽合理使用范围以鼓励创新扩散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范围内,使用者可以在不用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及不用付出任何相应费用的前提条件下自由地使用著作权作品,此制度最早实施于英国,随着英国判例法的不断改革和创新,最后将此项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呈现在人们的眼前,实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为了鼓励薪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同样是推动我国创新信息扩散的有效措施,所以,在鼓励创新扩散的视角下,想要有效地完善我国著作权法,首先非常有必要扩宽著作权制度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中我国著作权法当中的第13条中重新解释了复制权,将数字化方式的复制行为纳入到著作权人控制的复制权利范围内,同样临时复制也属于复制权利范围内,然而,伴随着临时复制的不断发展,形成了多元化的复制形式,由于我国信息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广泛使用,用户通过浏览网页即可对作品阐述一种新型临时复制,此种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利范围内引起了人们的争议,经过欧盟法院的判定,此种临时复制不构成侵权,由于这种临时复制属于网络传播的必经过程,是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的例外[1]。

2.完善权利穷竭制度以促进创新信息扩散

第一,权利穷竭主要指的是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当在市场上首次销售过后,其便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作品创造者没有权利干涉市场上的自由交易,也就是说作品创造者的相关权利穷竭;此制度主要用于调整作品购买者与市场自由交易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作用是减弱著作权的专有性,以及减少著作权对作品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产生的消极影响,进而为作品的广泛流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由于作品传播对于创新扩散而言至关重要,制定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其权利穷竭制度,使得为推动我国信息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第二,目前我国实施的著作权制度没有构建健全的权利穷竭制度,仅仅是呈现了不适合使用权利穷竭制度的情况,并没有清楚地解释权利穷竭制度的真实内涵,也没有深入分析权利穷竭制度的真正意义,其中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当中的第81条当中只是在以往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对其不适合使用权利穷竭制度的情况进行细致化的阐述,并且也增加了一条法律制度条款,那就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纳入此条法律条款进行监管,使得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在创新扩散的视角下,在制定著作权法过程中,立法者应当高度重视权利穷竭制度的重要性,将权利穷竭制度纳入到著作权法的第四章《权利的限制》当中,并且科学、明确地规定可以使用权利穷竭的范围和情况,不断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当中的权利穷竭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上作品的自由交易,推动创新信息飞速的扩散和传播[2]。

3.重新审视保护技术措施的合理性以推动技术发展

就我国目前实行的著作权法而言,其将技术纳入到保护范围当中,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的质疑,主要是因为技术措施会阻碍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和信息获取自由等方面权利,以及阻碍社会工作对作品进行合理的使用,另外,由于技术措施的发展会对我国科学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著作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主要提现在未经允许不可躲避、避开、破坏以及破解技术措施等行为,同样也不可随意对技术措施进行修改,然而,这些行为正式分析技术措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促进我国科学技术改革和创新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我国信息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措施,所以,著作权法将技术措施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我国相关科学信息技术的改革和创新;就我国当前著作权法的修正结果来看,立法者不仅没有重新审视保护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反之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78条当中增加了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加大了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惩罚力度,立法者之所以如此修正,主要还是为了更加有效的惩罚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更有效地保障著作权的法律效力,在技术扩散的视角下,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证实此项技术措施存在一定的缺点,对此项技术措施进行规避行为,其实是对此项技术措施进行完善的一种方法,所以,通过强化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并不能有效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目前有很多法律学者和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废除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过于坚决,在制定技术保护措施规定过程中,立法人员应当充分考虑规避技术措施以外的情况,进而为技术措施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前提条件和空间,使得更好地保护著作权[3]。

二、结语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科学革命的时代发展中产生,并且受到我国科学信息技术革命的严重影响,因此,在创新扩散的视角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必然需要遵守创新扩散发展的规律,致力于推动创新信息的传播,鼓励创作出更多完善的产品,以及提升产品的服务水平和生产水平,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权益,让著作权人的作品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唐伶俐.创新扩散视角下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策略研究[J/OL].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33(08):118-123.

[2]刘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3.

[3]沈凤君.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相互作用机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4.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第3篇

钱币邮票收藏品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钱币邮票收藏品(以下简称“藏品”)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藏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藏品交易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 藏品目录管理

第四条 本所实行交易藏品目录管理制,公布可交易藏品目录及代码。进场交易的藏品须为本所公布的藏品交易目录范围内的藏品,未列入藏品目录的,需先申请增加藏品目录并分配代码后方可申请进场交易。

第五条 藏品目录大类: 1.现代纪念币;

2.退出流通领域的人民币; 3.连体钞、纪念钞;

4.中国邮政发行的邮资票品; 5.其他藏品。 第六条 藏品目录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和交易单位(如“枚”、“张”、“套”、“版”)等。

第七条 本所是发布和维护交易藏品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三章 挂牌申请

第八条 藏品持有人可委托本所经纪会员向本所提出挂牌申请。挂牌申请须向本所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视为接受本所的各项交易条款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会员参考,不作为本所对该藏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十二条 藏品首次挂牌的价值总量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三条 本所收到挂牌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会员出具挂牌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拟挂牌藏品经本所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在本所官网上或指定媒体发布藏品挂牌公告。

第四章 入场登记 第十五条 场外持有本所已挂牌藏品的会员可委托本所经纪会员本所提出入场交易登记申请。

申请时须向本所提交《委托入场登记代理协议》、《入场登记申请表》并保证入场登记申请的实物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范围。

第十六条 本所收到入场登记申请表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入场登记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办理藏品入场交易登记时,须将实物托管到指定的托管机构。

第十八条 机构法人办理实物托管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办理实物托管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托管入库完毕,本所将所相应藏品登记到入场申请人的交易账户中。

第五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交易时间

第二十条 本所交易系统开放时间为9:30至11:30和13:00至15:00,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二十一条 藏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藏品相关交易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节 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本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远程交易是指会员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 会员在交易系统中通过挂牌方式进行报价,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涨跌幅度:挂牌首日涨跌区间[-30%,+30%],常规交易日涨跌区间[-10%,+10%]

第二十五条 交易申请与摘牌。

1.购买申请

会员需要购买某一交易品种时,在本所交易系统上发起购买申请,发起时必须写明购买藏品的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

2.转让申请

会员需要转让某一交易品种时,在本所交易系统上发起转让申请,发起时必须写明转让藏品的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

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与购买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等形式签署。

第二十七条 藏品交易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藏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第二十九条 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藏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三节 实物交收

第三十二条 实物交收须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指定地点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会员在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提出交收申请,提出申请后,其所持有的藏品进入待交收状态。

2.本所接到会员的交收申请审核无误后,该申请进入交收状态,生成“提货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 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相应实物将被锁定,未正式办理交收前,可对申请撤销申请,撤销后该“提货通知单”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 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交收手续,“提货通知单”自动作废。

第三十六条 “提货通知单”作废的,其对应的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三十七条 藏品实物的保管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藏品的持有人按持有期间承担。持有期间是指藏品买入日至卖出日(或实际提货日)。

第四节 市场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会员的利益,本所可以对特定交易藏品可实施临时停牌措施。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所将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不活跃的藏品,或有较大争议的藏品,本所可以启动退市流程。

第四十条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所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四十三条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四条 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

第四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暂停交易所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会员 第一节 注册会员

第四十六条 本所采用会员制,参与藏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均须为本所会员。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所签订《会员交易协议》,申请人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

第四十九条 会员签订《会员交易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第二节 会员资格

第五十条 自然人会员必须提供会员申请书上的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2.对藏品投资市场有较深入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藏品投资经验;

3.对本所的藏品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依法从事藏品交易活动;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机构会员必须提供会员申请书上的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所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的情形;

2.对本所采用的藏品交易模式和投资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了解藏品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机构会员的业务人员,如果使用本所交易系统的,必须按照自然人会员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

第五十三条 会员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所的管理与监督。会员应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会员应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所的商业声誉。

第三节 交易账户

第五十四条 会员必须在本所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所为每个会员设立一个交易账户,其中包括资金子账户和实物子账户。 第五十六条 会员同意本所按照会员的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五十七条 本所提供交易账户对账单及交易查询服务。 第五十八条 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本所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因监管需要而造成的延迟及其后果,本所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节 经纪会员

第五十九条 为了保证交易中心的专业性,本所实行经纪交易制。经纪会员可以申请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代理开户、申请新挂牌品种、申请藏品入场、加入专业委员会、参与本所组织的相关活动等。

第六十条 已获得经纪会员资格的会员,以本所官网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六十一条 在任何情况下,经纪会员不代表本所。会员与经纪会员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

第五节 会员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所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所有关规定的情况,将锁定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所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提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会员若对本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请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由于交易系统升级、更换等情况,会员应配合本所采取相应措施,因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相关各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藏品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形成以来,其保护力度和广度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TRIPS-Plus”是在TRIPS协定实施后发达国家为推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高标准的新形式,它所确定的“TRIPS-Plus”标准既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承担了高于TRIPS协定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还使发展中国家占优势的传统利益受到限制。本文围绕“TRIPS-Plus”协定产生原因、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其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中国的立场与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TRIPS协定;“TRIPS-Plus”协定

随着TRIPS协定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形成了WIPO和WTO共存的协调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因为TRIPS协定与贸易机制挂钩,而且有强硬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以在这种共存的机制中占主导地位。但是近年来,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准入以及跨国投资为交换条件,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且以此重新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随着FTA的签订日益增多,“TRIPS-Plus”也得到强势扩张。

一、“TRIPS-Plus”协定的性质与特征

“TRIPS-Plus”协定是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入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主要形态,主导着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格局,代表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从WTO向双边转移的新动向。其显著标志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性或区域性协定。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市场准入以及跨国投资为利益诱饵,利用TRIPS协定中的弹性条款,迫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并以此重新确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形成了“TRIPS-Plus”。

(一)“TRIPS-Plus”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1.国家利益的驱使。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产业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为了维护他们所确立的技术优势和经济主导地位,发达国家很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在TRIPS协定达成以后,发达国家之所以利用各种机会提高发展中国家甚至最不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显然是因为不满意TRIPS协议中给发展中国家的各种优惠条款。

对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来说,迫于发展国内经济,难以放弃自由进行技术模仿以及技术复制这种捷径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所以发达国家以直接投资以及市场准入为交换条件,因此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宁愿放弃TRIPS协定中对其有利的弹性条款,而选择与发达国家签订具有“TRIPS-Plus”标准的协定。此外,在FTA的签订日益增多的大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含有“TRIPS-Plus”标准的FTA是为了避免因周边国家签订FTA而被边缘化的结局,这也进一步导致了“TRIPS-Plus”的扩张。所以“TRIPS-Plus”的扩张即包含发达国家胁迫的因素,也存在发展中国家追求经济发展的动机。

2.TRIPS自身的不足。“TRIPS-Plus”扩张的原因,与TRIPS本身的缺点有关。首先,TRIPS确定的是最低的保护标准,它并不禁止成员方本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超过此标准。其中的弹性条款是“TRIPS-Plus”产生和扩张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也给发达国家推行较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留下空间。其次,由于多边体制下的成员方数量众多,各个成员方存在较大的利益差异,不能对每一个问题都达成一致,这是TRIPS协定在体制上存在缺陷。所以发达国家不得不在多边体制外寻求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

3.FTA的优点。首先,在缔结的过程中FTA涉及的国家相对而言较少,所以谈判缔结迅速方便。因此FTA中存在很多“TRIPS-Plus”标准的条款,随着FTA的签订TRIPS协定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可能迎刃而解。其次,FTA有两个执行效果上的优势,一是区域内交易成本的降低给区域内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贸易机会和经济效益。二是对吸收区域成员跨境直接投资也会产生直接影响。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显然是发达国家想要追求的主要效果,而吸引直接投资、获得市场准入则是发展中国家追求的主要目标。第三,FTA是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所以一国给予另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惠并不自动多边化,而只适用于缔约方,造成了成员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二)“TRIPS-Plus”协定的特征

1.形式上,“TRIPS-Plus”不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协定,它是含有“TRIPS-Plus”标准的贸易或投资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等内容只是包含在其中的一个方面。比如,美式FTA中包含的内容是:和贸易相关的国民待遇、货物的市场准入、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海关管理、贸易救济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采购、跨境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劳工、环境、透明度、竞争政策与国企经营、争端解决等条款。知识产权问题只是其中的一章。

2.类型上,“TRIPS-Plus”的扩张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载体。近年来,美国签订的FTA均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如美国与约旦(2001年12月)、智利(2004年6月)、澳大利亚(2005年1月)、秘鲁(2009年2月)等。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FTA,如欧盟与摩洛哥签订的FTA,也将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为主要内容。“TRIPS-Plus”主要体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签订的FTA中,并随着FTA的签订进一步蔓延。

3.方式上,“TRIPS-Plus”扩张以贸易协定为手段。在如何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方面,发达国家依然以自己强大的政治经济优势为手段,以投资或市场准入作为交换条件,与不同国家签订内容各不相同的具有“TRIPS-Plus”标准的FTA。

二、“TRIPS-Plus”的扩张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影响

作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特征,“TRIPS-Plus”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新工具,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一方面限制了TRIP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加重了实施成本;另一方面,制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式,影响了知识产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一)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TRIPS-Plus”协定破坏了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既有制度安排,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在空间和时间上依TRIPS协定所享有的自主立法和政策选择的自由。主要表现在:

1.制约了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定弹性条款的权利。作为利益的博弈,即使TRIPS协定是由发达国家主动提出、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但其中仍含有许多有利于成员方的弹性条款。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制定适用于本国的立法和政策。但是,在“TRIPS-Plus”协定中,这些弹性条款被具体化,从而使国际知识产权发中的软法规范产生硬法的效果。

2.缩短了发展中国家适用TRIPS协定的过渡期。TRIPS协定以过渡期的形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与差别待遇,使得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落后的国家不必立即执行TRPS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高标准,有一定的时间来发展国内经济,以达到执行TRIPS协定的水平。但“TRIPS-Plus”却没有规定这样的过渡期安排,实际上在TRIPS协议所规定的过渡期满前,不但要求发展中国家要对TRIPS协定履行项下义务,而且还要对行“TRIPS-Plus”履行义务,这样,就导致了发展中国家依TRIPS过渡期所带来的差别待遇全部落空。

(二)抵制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

“TRIPS-Plus”协定使后TRIPS时代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变得更加困难,在WTO多哈回合中,发展中国家通过努力取得了修改TRIPS协定以缓解国内危机。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甘在WTO这个多边体制中受制于发展中国家,于是通过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大量含有TRIPS-Plus标准的双边或区域性贸易或投资协定的方法维护其本国的贸易优势和经济利益。这些“TRIPS-Plus”协定不但让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资源如传统知识、民间艺术、遗传资源、地理标志等受到了限制,进而还导致了WTO多边体制下关于上述议题的谈判举步维艰。

(三)争端解决

违反“TRIPS-Plus”协定义务能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以从“TRIPS-Plus”协定的规定中找到依据。以美智FTA为例,其22章关于争端解决条款规定,缔约双方发生争端时按如下程序解决:(1)首先应该采取协商的方式,应在60日内(若客体为易腐烂物品则在15日内)做出让双方都满意的决议;(2)如果协商不成,则可将争端提交根据FTA第7条第8款成立的技术壁垒委员会,委员会收到请求后10日内开始进行斡旋或调停;(3)如果委员会的调停运动在30日内没有解决争端,或者在委员会没有召集的情况下缔约方协商75日内仍无结果,则缔约双方均可书面请求成立仲裁小组,FTA对仲裁小组成员的资格、如何选定及仲裁程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4)依据FTA的规定,经过仲裁小组审查可提出技术建议,并在120日内做出初裁报告,包含根据第22章第10条第6款查明的事实,违约方的认定及在缔约方请求时做出的建议;(5)在初裁报告做出后30日内,仲裁组还需要做出包含未得到一致同意的单个专家意见终裁报告。终裁报告在缔约方签收时发生法律效力,违约方应予以执行,否则,另一方可以在等同的范围内暂停其在FTA所承诺的优惠待遇。其他美式FTA也有类似规定。

另外,协定第22章第21条还规定了只要符合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公约》及1975年《美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规定,缔约方可以选择仲裁及其他争端解决方式。而根据WTO DSU第1条第1款的规定,WTO DSU适用于《建立WTO协定》以及其中的多边贸易和诸边贸易协议,这条对DSU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明确,显然“TRIPS-Plus”不包括在其中。但是当双方都同为WTO成员时,如果围绕“TRIPS-Plus”产生的异议或分歧,在相关事项与TRIPS协定内容重合时,缔约方可以申请得到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解决,而如果在围绕“TRIPS-Plus”协定中特定的事项有争端时,就需要根据特定的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也就不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

三、我国应对“TRIPS-Plus”协定的对策

TRIPS-Plus协定作为晚近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一种新形式,是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扩张其优势领域权利范围的一种体现,极大地压缩了TRIPS留给发展中国家的自由选择空间,TRIPS-Plus标准偏离了TRIPS协定者的原本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必须要对TRIPS-Plus这种标准进行抵制,并极力争取到国际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充分结合传统资源和现代知识产权。据此,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抵制“TRIPS-Plus”标准。总体上我国知识产权的拥有和利用不占优势,因此,作为TRIPS协定的成员方,按照TRIPS协定的相关条例对国内知识产权法进行完善和修订,但是,提高TRIPS相关的标准并不是条约中的义务。为了避免“TRIPS-Plus”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应当加强利用TRIPS协定灵活性条款的能力,通过区域合作和集体行动的方式,联合抵制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较高标准,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变革知识产权制度争取得到更充分的时间。

第二,将我国传统的资源优势进行充分利用,力争在国际资源保护规则制定上得到更多话语权。在TRIPS实行之后包括传统知识在内的许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WTO进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题。我们应当利用WTO等多边体制,团结一致,把我国在传统资源方面的优势充分展现和运用,并以此来获得更多的国际资源制定的话语权,并谋求在多边体制下享受“过渡期”等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三,权衡得失,慎重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协定。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喜欢采用“捆绑”的谋略迫使发展中国家签订含有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的贸易或投资协定,比如降低关税及非关税贸易壁垒,或给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和优惠待遇等。我国在进入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双边贸易谈判时要做到知己知彼,在进行此类谈判之前要对全国性经济发展战略作出规划,在发展战略框架内进行得失评估,谨慎把关。

结语

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历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知识产权其实就是各国为充分实现自身经济或政治利益的工具。TRIPS协定作为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未来制度发展的起点。TRIPS协定本身具有的弹性条款与局限性及其与其它国际组织间存在的冲突,为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提供了动力。

“TRIPS-Plus”协定作为晚近知识产权新的国际保护制度形式,是发达国家利用TRIPS弹性条款的结果,即使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但是在实质上却不具备合法性,在各方面条件或压力下,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知识产权上的高标准,对发达国家占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自身所拥有的优势资源方面的权利却被排除在外。这样的非公平现象与TRIPS协定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是相背离的。但是我们相信,只要做出相关法律上的最大努力,提出更加优秀合理的建议或方案,同时,得到更多国家和地区的理解与支持,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就一定能够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则上的话语霸权,让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沿着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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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顺德.WTO的TRIPs协定解析[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54.

土地产权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通过分析南街村的制度变迁,本文揭示了社区制度选择与国家政治文化变迁之间的关系。改革以来,南街村在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逐渐形成了一种逆市场化的集体制度,这样一种独特的制度变迁取向和路径正是国家政治文化不断塑造和建构的结果。本文揭示了这一过程中所蕴含的复杂而微妙的制度变迁逻辑和机制。

[关键词]政治文化;制度变迁;农村社区;南街村

改革开放以前,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形式。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社区只是计划体制中的一个基层单位,自主权非常有限。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的不断分权让利,农村社区获得的自主权越来越大,主动性越来越强。利用国家赋予的自由空间,农村社区自主发展,各显神通;在此过程中,农村社区创造了千差万别的制度形态,其中一些很有特色的制度形态已经成为社会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产生了许多成果①。遵循这一传统,本文将研究河南省南街村的“共产主义小社区”制度。关于这一制度形态形成的逻辑和机制,笔者曾有专文阐述②。在这里,本文想着重讨论国家政治文化的变迁与农村社区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

一、农村社区的制度变迁:“政府-市潮与“国家-社会”之外

关于中国改革进程中农村社区制度变迁的逻辑和机制,以往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两种范式:一种是在经济学中流行的“政府-市潮,另一种是在社会学、政治学等非经济学学科中流行的“国家-社会”。在“政府-市潮范式中,农村社区的制度变迁被理解为一个“理性选择”过程。所谓“理性选择”,指“政府”和“市潮都是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特定的制度形态和制度变迁轨迹就是这两个“理性人”为了各自的最大利益而博弈的结果。在这种范式眼中,人类的“理性”只有一种,那就是追求收益最大化,或者用韦伯的话来说,就是工具理性。由于各类人群的“理性”是没有差异的,自然不能用“理性”本身去解释不同社区在制度选择上的差异。

那么,社区之间的制度差异是怎么造成的呢?是由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所面临的约束条件不同造成的。遵循这一逻辑,“政府-市潮范式最后不是用人的“理性”,而是用人所处的环境去解释各地制度变迁的差异;它所谓的“理性选择”分析,实际上不是对行动者的“理性”本身进行分析,而是只分析行动者施展自己的“理性”时所面对的环境约束。由于在这一范式中,“理性”只是一个不需要解释的假设,而不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分析的变量,导致文化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就被排斥在理论分析之外。在本文看来,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人固然是理性的,但理性有不同的方向,就像韦伯所论述的那样,有时是价值理性的,有时是工具理性的,有时是传统理性的,而不是像“政府-市潮范式所假设的那样,只有一个方向,即工具理性。不同人群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理性方向,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文化,文化作为一个符号和意义系统,既影响人们关于现实世界的认知判断,也影响着他们的价值选择。

在后文我们将会看到,正是由于深受国家政治文化的影响,南街村在解读自身面临的困境和展望前进的方向时,才把“率先建成全世界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社区”作为自己的发展目标,才把“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作为实现这个目标的基本途径。与“政府-市潮范式不同,“国家-社会”范式强调与国家正式组织和正统意识形态不同的、甚至相对立的“社会”因素对社区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影响。研究者们所揭示的“社会”因素很多,包括村落文化、家族文化、地缘关系网络、血缘关系网络、地方宗教信仰,等等。在这一范式中,虽然也有很多研究把社区制度变迁理解为一个服从工具理性的利益驱动过程,但至少,它在理论上没有先入为主地把文化因素排除掉,一些学者甚至特地强调文化因素的影响,比如林南先生在分析天津大邱庄时就特别强调家族文化因素。不过,正如“社会”这个概念所显示的,这一分析框架即使强调文化对社区制度变迁的影响,也只是强调“社会”文化,而未注意作为国家的政治文化。而南街村,决定其制度变迁方向和轨迹的恰恰是国家的政治文化,而不是“社会”的文化。

要言之,“政府-市潮和“国家-社会”这两种既有的分析范式受其内在解释逻辑的限制,都忽视了国家正统的政治文化对社区制度变迁的影响,即使注意到了也无法给出圆满的解释。本文力图在这两种分析范式之外,以南街村为个案来剖析国家政治文化对社区制度变迁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二、南街村的制度变迁:逆市场化的集体化

南街村是隶属于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的一个行政村。它自改革以来的制度变迁,不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而是村党支部书记王宏斌按照自己的政治理想对南街村进行社会改造的结果;社会改造的基本方向是要把南街村建成全世界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社区”,社会改造的基本手段则是“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经过20多年的社会改造,南街村形成了一个高度政治化、集体化的“南街村体制”。显然,这个体制不管是在方向上还是在实现手段上都是逆市场化而行的,这是“政府-市潮框架没有预料到的。

王宏斌在改革前即担任南街村的支部书记。1981年,在农村改革大潮中,南街村按照“大包干”的政策要求解散了集体,两个集体企业也承包给了私人。据称,集体解散后,南街村迅速陷入一盘散沙。特别是两个集体企业,效益急剧下滑,工资拖欠严重,安全事故不断。更糟糕的是,村民们怀疑这种局面是由于王宏斌受贿造成的,于是不断上访、告状,搞得王宏斌声名狼藉。1984年,王宏斌决定将两个村办企业收回来,由村党支部“集体承包”。“集体承包”后,南街村集体经济得到极大发展。以不断增强的集体经济为基础,王宏斌按照自己的政治理想,逐步对南街村进行社会改造。

王宏斌治村奉行“外圆内方”的指导思想。“外圆”就是对外与市场经济接轨。按照“外圆”的思想,南街村兴办了大量集体企业,集体经济成为南街村“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的经济基矗“内方”就是对内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治村。在南街村看来,“毛泽东思想”的核心可以概括为两条:“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政治挂帅”是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视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建设“共产主义小区”的生命线。南街村深信,“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而物质的力量是有限的”;“南街村要发展,就一定得把政治工作放在首位。政治工作做好了,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的思想问题,经济工作就好办了。人的积极性只要调动起来,发挥出来,就没有办不到的事情。”③“破私立公”是不断消灭私有制,逐步扩大公有制的范围,直到生产和生活全部由集体统一安排。为此,南街村实行了统一分配住房,实行“低工资、高配给”等分配制度———在南街村看来,工资制只体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而配给制则体现的是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原则。显然,在“外圆”与“内方”之间,“内方”高于“外圆”,“外圆”服务于“内方”。因此,“内方”才是南街村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动力。

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南街村最终建立起与人民公社相类似的再分配体制,但其集中控制程度比人民公社要高得多,范围要广得多。南街村的全部权力都掌握在以王宏斌为首的一个领导班子手中。这个领导班子由分别来自党委、村委和企业等三个系统的20余人组成,但王宏斌在其中拥有绝对权力。以王宏斌为首的“三大班子”每逢单日开会,研究和指挥村里的大小事务。大至村里的发展规划,小至村民的婚丧嫁娶,均由这个班子决定。在经济方面,南街村是“生产资料全部公有,生活资料绝大部分公有”。南街村下属的26个企业均归集体所有,并且在经营方式上全部实行集中计划管理,各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都由“三大班子”一手控制,企业的自主权非常有限。最能体现南街村“共产主义”特色的是其“工资+供给”的分配制度。村民的工资收入很低,生活所需的绝大部分物资都由集体供给。南街村确定的政策走向是,今后要继续加大“供给”的比例,直到生活资料也全部公有。

以经济控制为基础,南街村领导集体进一步将权力控制延伸到整个社会领域。社会控制之严厉,从其婚姻制度可管窥一斑。南街村规定,男女青年不到23岁不准谈恋爱,不准订婚,不到25岁不准结婚;“村委会的婚姻介绍所保留审查所有婚姻的权力”,各位村民的婚恋对象须经村里审查通过方可;结婚必须采取集体婚礼的形式,“私自”结婚,或者举行集体婚礼后再摆宴席招待客人都是违反村规的。还有一些规定更是独特,比如,不准听流行歌曲、不准梳“汉奸头”,等等。

自改革以来,我国农村重走集体化道路的村庄不在少数,但像南街村这样完全逆市场化而行的集体化却是非常罕见的。那么,南街村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制度变迁景观呢?其成因非常复杂。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国家政治文化变迁与社区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前已述及,南街村的政治变迁方向和轨迹从根本上是由“政治挂帅”、“破私立公”这一路线所决定的,因此,只要揭示这一路线是如何从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变成南街村制度变革的指导思想,这种指导思想具体又是怎样一步一步决定了南街村的制度形态即可。

三、计划体制的政治文化遗产

南街村独特的制度变迁景象与改革开放前的政治文化遗产有着十分直接的联系。这里所谓的政治文化,是指人们在一定政治体制下所养成的政治观念和政治行为模式。如果从1956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算起,计划体制在中国的存在长达20余年。在这20多年的实践过程中,计划体制形成了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在意识形态方面,核心观念是“公”,以公为美,以私为耻。“公”的观念被简化为“一大二公”,“越大越公越好”等政治口号广为传播,让农民,特别是农村干部耳熟能详。“一大二公”的计划体制存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痼疾,那就是微观激励不足,从而导致效率低下。要克服这一问题,“物质刺激”显然与“公”的要求不符,唯一的办法就是“政治挂帅”,用政治运动或“阶级斗争”去解决本该用经济手段去解决的效率问题。在此过程中,“树典型”是一种经常使用的政治动员手法。

“树典型”作为一种政治动员策略,其核心技术是抓取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非常熟悉的组织、个人、行为和话语,通过对这些事物进行重新诠释,将其改造为政治权威所钟意的意识形态符号,然后用以表达有关方针政策的内涵和期望。由于“典型”取自群众的日常生活,具有“群众基幢,因此,把经过诠释的“典型”重新反馈到群众中,往往容易被群众理解和接受。通过这个过程,政治权威就非常巧妙地将自己的政治意图灌输到群众头脑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树典型”是计划体制下一种非常重要的政治社会化机制,计划体制需要倚重它来传播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各项方针政策。因此之故,在改革前的20多年间,有关部门树立的各级各类“典型”不知凡几。南街村党委书记王宏斌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我王宏斌十四岁小学毕业,毕业就回来当农民啦,没考上中学。那时候语文算术门门是60多分,考不上中学,也没想着再留级上学。因为啥哩?那时候60年代社会上就号召学习邢燕子、董加庚,毕了业之后不当工人,不当干部,不进城市,回去到农村改变自己的家乡。那时候我在思想上就奠定了这个基础,就下定了决心:我这一生也走这条路。所以64年小学毕业以后也没有再想着上学,就回来了。回来了十四岁年纪太校现在我的个儿也不高,那时候更矮。重体力劳动活也干不成,只是干个小技术活,那就看个红薯苗呀,种个烟芽呀,粮食成熟季节看个庄稼。那几年里,一队50多户人家200多口人,大人小孩都说王宏斌是个好孩子。队里谁当干部都表扬我,不管谁来俺队也是表扬我。69年10月份南街大队整党,那时候整党是开门整党,选积极分子参加整党学习班。你想我的威信那么高,一选第一个选中了,选中我参加大队整党学习班。70年的元月份,整党学习结束,就选我当了个民兵排长。当了一年民兵排长,71年又当生产队长。在71年的10月份我又出去当了一段工人,在县生产公司当了保管员,业务员干了一段。干到74年的2月份,俺大队生产队又把我要回来当队长。75年俺生产队粮食产量就翻了一番半。县委当时是DW书记在这当书记。夏粮生产一结束,总结生产经验,一总结,总结住南街村一队。说粮食产量比去年翻了一番半,这速度是真不低的,全县是独一无二。县委宣传部就派了一个姓张的同志,到南街村总结经验。一总结,总结住我这生产队长,还是不当工人当农民回来当生产队长的,当时这种做法哩也是很少见的。那时候的农村社员都愿进城市,愿当工人。我是当上工人了又不当回来当农民当生产队长,回来以后粮食产量又翻了一番半。根据这两个素材写了一个材料,这个材料确实很吸引人。75年县里叫我发个言。一发言真是一鸣惊人,县委发了三个文件,全县青年学王宏斌。我是76年7月1日入党的。我入党的手续简单的很,没有预备期,也没有举手宣誓,县委常委一研究,就通知公社党委书记、组织委员到南街村大队,召开党员大会就宣布:“经县委研究决定,王宏斌从今天起成为中共党员,是南街村大队副支部书记兼一队生产队长。”就这么简单。在7

5、7

6、77这三年里我在临颍县红的发紫,谁都知道我王宏斌。县里领导还有公社领导,见了王宏斌都是先笑,后说话,再握手。④

这段话向我们展示了20世纪

六、七十年代一个中国农民的政治社会化过程。先是“社会上号召学习邢燕子、董加庚”的政治氛围让他受到感染,暗自下定了“我这一生也走这条路”的决心。后来,县里把他树为“典型”的经历、“在临颍县红的发紫”的切身体验使其对有关意识形态观念的记忆更为刻骨铭心。如前所述,“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政治观念对南街村的制度变迁起到了非常关键的定向作用。不难发现,这些观念正是通过树典型这一政治社会化机制从一种高居庙堂的国家意识形态渗透到南街村的。国家意识形态先是影响到王宏斌,再通过王宏斌这个人影响到南街村在改革以后的制度变迁。王宏斌在年轻时所接受的政治信仰为改革开放后南街村的制度变迁埋下了种子。

四、政治文化与初始制度选择

1978年,我国开始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农村改革首开先河。与前苏联和东欧诸国不同,中国的改革是在保持基本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连续性下的渐进式改革。体制上的连续性保证了政治文化的连续性。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以意识形态的拨乱反正为先导的。拨乱反正的核心任务是肃清各种“左”的思潮,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指导思想。显然,南街村“政治挂帅”、“破私立公”之类的思想正好是拨乱反正的对象。在改革过程中,它本应丧失政治舞台和政治合法性。但事实正好相反,它在南街村顽强而成功地延续下来。这是为什么?原因在于具体制度的终结与意识形态的终结是不同步的。“政治挂帅”、“破私立公”是为计划体制服务的,也是依托计划体制而存在的。作为计划体制之农村组成部分的人民公社制度虽然在改革初期即告解体,但在这一体制下养成的意识形态观念却不会同步终结。内中机制在于,个体才是意识形态传承的实际载体。在某一时点,某种体制的生命终结了,但在这一体制下成长起来的个体并不会与之同时终结。通过社会化过程,原来的意识形态已经内化于某些个体的观念之中。随着个体生命的继续存在,这些意识形态观念的生命也得以延续。南街村即属这种情况。“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观念早就在王宏斌的头脑中扎下根来,人民公社的解体并不妨碍这些观念继续在王宏斌头脑中存在。这一条件与下述其他条件因缘际会,使得王宏斌个人头脑中的政治观念能够上升为整个南街村的指导思想:

一是农村改革未像以前历次政治运动那样进行干部清洗,而是有意识地保护了一大批干部。因此,在农村改革过程中绝大多数村干部仍然留任原职。王宏斌也一样。在南街村实行“大包干”之后,他仍担任村支部书记,权力虽然减小不少,但仍掌握着两个村办企业的支配权。利用这一支配权,王宏斌把这两个原本已经承包给个人的企业重新收回,由村党支部“集体承包”,这是南街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第一步。如果没有这个支配权和第一步,南街村就不可能有后来的集体经济,自然谈不上以集体经济为基础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

二是中央在进行意识形态的拨乱反正时,没有采取以往大规模的政治宣传或群众运动方式,而是只限于一定范围的有序讨论。这样一种处理方式为意识形态的延续提供了方便。所以,尽管中央明确指出要将毛泽东思想与毛泽东同志晚年所犯的错误区分开来,但不少村干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仍然相当模糊。对于王宏斌来说,由于其早年的特殊经历,自然更容易继毛泽东晚年提出的“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思想。

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使“政治挂帅”、“破私立公”能够成为南街村的指导思想,从而从思想上决定了南街村的初始制度选择。首先,早年所受的“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政治教育使王宏斌等一般村干部能够克服利己主义的行为动机,对集体事业采取的是积极作为而非消极不作为。任何制度变迁都是一个大规模的集体行动。理性选择理论预言,在集体行动中,由于每个人都按照利己主义的逻辑行事,都想“搭便车”,结果使集体行动变得不可能。这便是所谓的“集体行动困境”。⑤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的村级政制安排有一个重大缺陷,即村干部在经济、权力和声望方面得到的报酬47与其承担的繁重任务严重不相称,村社区制度变革中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集体行动困境”。所以,不难理解,很多村干部对集体事业都是消极应付,部分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而王宏斌,即使曾经受到村民误解,也不但不秋后算账,反而知耻而后勇,致力于集体事业的发展。其背后的驱动因素,不是“理性选择”意义上的个人利益算计,而是王宏斌早年生活中培养起来的政治责任感和荣誉感:那个时候(即村民因误解而到处告状)就没法与7

5、76年那几年相比。那几年,我在临颍县红的发紫,评啥先进少不了王宏斌,县委发过文件,要求全县青年学王宏斌。各级领导见了都是先笑后说话再握手。81年到83年那几年,领导见面都是扭扭脸过去了。评先进时,城关镇评了,报到县委组织部,部长一看:“那南街能当先进?!告状信那么多。”一句话就抹掉了。从这几方面看,我们支部这几个人浑身都是毛病,没有一点好地方,落了一身赖。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开始反思。过了84年春节,我自己考虑,不能再这样搞承包了。从84年开始,把承包权收回来,村党组织实行了集体承包。

“集体承包”之后,必然出现一个选择何种制度进行经营和管理的问题。在这个节骨眼上,“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的信仰又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实行“集体承包”后,村支部开会讨论怎样搞好集体企业。王宏斌认为:南街村的企业要想搞好,需要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如果不用这样的人管理企业,企业还搞不好。大家都一致这样认定了。接着再探讨怎样才能把南街村人都武装成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人。我们都是过来人,对毛泽东思想感情非常深,也亲身体验过毛泽东思想的威力有多大,首先选择的就是用毛泽东思想武装人、教育人。

„„所以,在当时南街村就开展了这三大活动:大学毛著,大学雷锋,大唱革命歌曲。大学毛著,让我们的党员干部都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大学雷锋,让南街村人都树立起吃亏精神和奉献精神;大唱革命歌曲,让人的精神都振作起来,干劲都鼓起来。⑥

审视这一制度选择过程,不难发现“政治挂帅”、“破私立公”观念在其中的影响。一方面,它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和认知框架,规定了王宏斌选择“集体承包”而不是其他制度形式。由村党支部“集体承包”,确实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制度形式。王宏斌对此给出的理由是:“能人承包”不行。这一看法显示了王宏斌不同凡响的认知路径和政治勇气。因为“能人承包”是当时中央高度肯定的政策,被视为改革的正确方向,而王宏斌作为一个刚刚在政治上遭受重创的支部书记,甘冒政治风险(事实上,他曾为此遭到过有关领导的指责)也绝不盲从。显然,这一选择背后的认知路径和政治勇气同样来自他早年所受的“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的政治教育。不妨设想一下,如果王宏斌将“能人承包”的失败归因于承包人的素质不行,而不是制度不行,那么他所做的肯定就是更换承包人,而不是制度。如果这样,那么,南街村的制度变迁就完全会是另外一种走向。

另一方面,在“集体承包”之后,王宏斌马上想到要培养一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并选定“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其原因他自己已经说得足够清楚了:“我们都是过来人,对毛泽东思想感情非常深,也亲身体验过毛泽东思想的威力有多大”。以上事实表明,“政治挂帅”、“破私立公”等意识形态观念对南街村的初始制度选择起到了决定性的定向作用。它不但缔造了王宏斌这样一个具有高度创新精神的制度创制者和实施者,而且规定了他对具体制度形态的选择。

五、政治文化与制度演进

“集体承包”加上“大学毛著、大学雷锋、大唱革命歌曲”等“三大”活动构成了南街村制度体系的雏形,但与当前的制度形态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换句话说,南街村的制度形态有一个演进过程。在这一演进过程中,国家政治文化仍然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如前所述,“树典型”作为一种社会动员策略是国家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虽然盛行于计划经济时期,但在改革开放后一些领导和部门仍将“树典型”作为推动改革的一种重要工作方法。南街村就是在这种形势下被重新树立为典型的。王宏斌在改革开放前即是当地一个“大红大紫”的典型,但在改革初期这个荣誉一度失落。在“集体承包”后,由于南街村不但集体经济搞得好,而且“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因此,王宏斌又被有关部门重新树立为先进典型。这一身份变化,对南街村的制度演进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是“树典型”作为一种政治社会化机制,进一步改变了王宏斌自我认同和制度定向,二是“树典型”作48为一种特殊的资源配置机制,改变了南街村制度变革实践的外部环境。这两个方面,彼此独立,又相互强化,合成一股强大的动力推动着南街村的制度演进。

在“集体承包”之初,王宏斌虽然在南街村推行“大学毛著、大学雷锋、大唱革命歌曲”等“三大”活动,但“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的范围和强度都是非常有限的。如其所言,他当时搞“三大”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培养全心全意为集体服务的人,防止损公肥私现象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三大”活动顶多算是一种很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在这个时期,王宏斌关于政治与经济的认识还是比较清醒的。然而,在“树典型—当典型”这一饶有兴味的互动过程中,王宏斌逐渐确立了新的自我认同和制度取向。

南街村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坚持用“毛泽东思想”教育人的做法,逐渐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就这样,这个一度蒙尘的先进典型重新焕发光芒,成为当地在新时期的一面旗帜。在当地有关部门不断的宣传下,王宏斌和南街村的社会影响也在不断扩大。在此过程中,南街村发生了一件里程碑式的事件:1989年秋,一位高层领导视察南街村,并充分肯定了南街村的做法。这个事件在南街村的发展史上影响深远。它掀起了正面宣传南街村的高潮。在宣传过程中,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走集体主义道路是反复被突出的两个要点。1991年,河南省有关部门派专人前去总结“南街村经验”,以备推广。在这次总结中,南街村经验被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

二、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

三、集体经济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光明大道;

四、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③这是迄今为止关于“南街村经验”最明确、最正式的总结。与以往的宣传导向一样,这一经验总结也把注意力完全放在南街村的政治特色上。

外界的宣传导向,对南街村制度变迁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它作为“推力”,给王宏斌造成了强大的政治压力,使之不得不不断调整自己的身份认同和行为模式以适应有关方面对自己的角色期望;另一方面,它作为“拉力”,又明确地指出了王宏斌身份认同和角色建构的方向。这种外部环境再加上王宏斌本已具有的思想基础,使王宏斌开始改变自己和南街村的角色定位及制度取向,逐渐调整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不断扩大“政治挂帅”和“破私立公”的强度和范围。

1990年,亦即那位领导视察南街村后的第二年,王宏斌就改变以前自愿加入集体,自愿参加集体劳动的“革命靠自觉”的做法,宣布“不革命就是反革命”。理由是:“我们的事业已经成功,也就是走的路子得到了肯定。„„现在并不是凭自觉。你自觉我们欢迎,不自觉我们就要推你,拉你,向你做斗争。”⑦“这几年我们的事业基本成功,得到了上级各级政府的肯定。我们的路子走的对,群众也说还是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正因我们走的路子对,所以今天要这样做。这是对全村人民的要求和希望。现在不革命就是反革命,不革命我们要推着革命。”⑧1992年,也就是有关部门全面总结“南街村经验”之后的第二年,南街村即提出了“共产主义小社区规划”,表示要在全世界率先建成“共产主义小社区”。这绝不是时间上的巧合,而是前后有着因果联系的。从此以后,王宏斌就大大加快了实施“政治挂帅”、“破私立公”计划的强度和进度,终于形成了我们当前所见的“南街村体制”。南街村重新被树立为典型表明,它已经为自己争取到至关重要的政治合法性。但对南街村来说,成为“典型”不仅意味着获得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荣誉,而且意味着获得大量实际利益。树典型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典型”的示范作用来加强社会动员,但有关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往往给予“典型”以特殊的扶持。于是,南街村利用“典型”这一特殊身份,争取到大量资源。在政治上,南街村拥有比普通行政村大得多的治权,很多内部机构是乡级甚至县级设置。在经济上,南街村也得到很多实惠,最重要的是获得大量银行贷款。1990年以前,南街村从银行贷款非常困难,基本上只能靠民间集资和自有资金滚动发展。但就在那位领导前来视察并充分肯定之后,南街村的政治地位猛然提高,银行资金也随之滚滚而来。1990年,南街村使用银行贷款只有区区250万元,但到1993年则猛增至3亿1千万元,到1998年,南街村共欠银行贷款近6亿7千万元。这些贷款由于是政治意义浓厚的扶持性贷款,银行基本上“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账”,所以南街村从银行贷款非常容易,连王宏斌自己都感叹:“遗憾的是我们没有那么多项目,用不了那么多钱。”⑨在大量银行贷款的拉动下,南街村经济飞速发展。1991年后,总产值连年翻番。

利用“典型”身份获取的大量贷款从根本上改变了南街村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最重要的一点,49它使南街村的制度演进几乎摆脱了市场的约束。如果南街村在社区制度变革中所需要的大量资源都必须从市场中按照市场的方式取得,那么,在市场规则的约束下,南街村的制度演进显然不可能如此高度政治化。然而,大量基于政治考量的扶持性贷款不但弱化了市场对南街村的约束,而且强化了政治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南街村的制度变迁方向和路径的高度政治化便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要言之,“树典型”这样一种政治文化对南街村的制度演进产生了重要的推动和诱导作用。一方面,它进一步将王宏斌塑造成一个具有强烈的历史和政治责任感的“政治人”,使王宏斌选择制度方向和选择实施手段时更加政治化,另一方面,有关方面对南街村这个“典型”的特殊扶持,又给予了王宏斌实施其高度政治化的制度选择所必需的种种资源。

六、结论

南街村的制度变迁模式虽然是独特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偶然的,但它从理论上表明,农村社区的制度变迁与整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联系在一起的。整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变迁不但改变着社区制度选择的外部环境,而且塑造着社区制度选择的内在价值取向、认知路径和情感取向。社区制度变迁的行动者既不完全是具有单一而稳定的目标函数和效用函数的“理性行动者”,也不完全是沉溺于地方文化的“社会人”。因此,我们在分析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村社区的制度变迁时,不但要关注社会行动者的理性选择动机,而且要关注这一动机的多样性,以及造成这种多样性的文化因素;不但要关注地方文化因素,而且要关注作为主流政治文化的国家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方式;不但要关注社区制度变迁在资源上对计划体制的路径依赖性,而且要关注在文化上对计划体制的路径依赖性。

[注释]

①比如,胡必亮、胡顺延:《中国乡村的企业组织与社区发展———湖北省汉川县段夹村调查》,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林南(1996):“地方性市场社会主义:中国农村地方法团主义之实际运行”,李康译,《国外社会学》第5-6期(合刊)。

②参见冯仕政《国家、市场与制度变迁:1980-2000年南街村的集体化与政治化》,《社会学研究》2007,(2)。

③参见“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南街村双文明建设情况的调查”,南街村档案第6卷。

④省委组织部带领全省第一批农村支部书记培训班学员到南街村参观时的汇报,1993年2月28日,南街村档案第52卷。

⑤参见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0年版。

⑥王宏斌同志在基层干部会议上讲的六个问题(1994年10月17日),南街村宣传材料《理想之光·之一》170-174页。

⑦王宏斌经理1990年6月14日在公司各厂队、各室团干会议上的讲话,南街村档案第21卷。

⑧1991年6月13日“三大班子”会议记录,南街村档案第2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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