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审计论文范文

2023-05-21

上市公司审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认为,审计市场结构研究的目的,是了解审计市场的竞争特性及其对总体执业质量的影响。国外审计市场具有高集中度的特点,寡占型审计市场结构对审计质量的提高有积极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具有低集中度特征,并且对审计服务市场的执业质量产生不利影响。本文基于审计市场集中度应该与其所服务的股票市场集中度相适应的观点,提出了我国审计市场现行结构的改进和发展战略。

关键词:审计市场结构 集中度 成因 审计质量 优化建议

国外研究审计市场结构的文献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当时主要是为了响应美国国会提出的宣称美国审计行业存在产业缺陷的报告。美国国会认为“八大”会计公司在审计市场上拥有垄断地位,并获得垄断利润,国会的这种基于直观判断类型的宣称,促使理论界加强了对审计市场结构进行的研究。国外审计市场结构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在分析上市公司审计市场份额的分布状况和集中程度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市场高集中度的决定因素,是基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存在质量差别,还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竞争行为确实已发生改变,即审计市场存在“共谋”行为所致,从而了解整个审计市场的竞争特性及其总体执业质量水平。SCP(结构—行为—绩效)理论研究者发现,高的市场集中度并不表明市场竞争程度的下降。许多产业看起来背离了完全竞争,但背离的程度很明显与被认为反映行业结构的产业集中度并不高度相关。对于审计服务行业情况又如何,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审计市场结构进行进一步探讨,目的在于了解我国审计市场的竞争状况及其对独立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国外审计市场结构的特点、成因及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国外审计市场结构的特点市场结构是指特定的市场中,企业间在数量、规模上的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竞争形式。市场绩效是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利益所取得的成效。产业组织学中关于市场结构、市场绩效之间关系的SCP理论认为,在不同结构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状况不同,对市场价格的影响力不同,从而企业的市场行为也不同;而企业的市场行为又影响该行业的市场绩效。市场结构包括决定市场竞争力的因素,其通过厂商行为来影响市场绩效。研究市场绩效是如何随着市场结构变动的,需要度量市场结构。一般着重考察某行业内各企业间市场份额的分布状况,最常用的表征指标为反映集中度的N厂商集中比率(Concentration Ratioof N Firms,cRn)和反映离散度的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erfmdahl—HirshmanIndex,HHIn)。N厂商集中比率能较好地、简便地反映产业内的市场集中状况,显示产业的垄断和竞争程度,因而是度量市场结构时广泛使用的指标。而采用HHI能很容易看出市场份额的变动差异,更明确地说明企业间的竞争状况,所以,也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

微观经济学按照竞争程度,从厂商数目、产品差别程度、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以及厂商对产量和价格的控制程度等方面,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占和完全垄断等类型。一般来说,CR4(HHIn)大于60%(0.18)就是高度集中的审计市场(严重的卖方垄断),而低于40%(0.01)则是较高集中的审计市场(轻微的卖方垄断)。Gilling和Stanton(1978)运用N厂商集中比率和赫芬达尔一赫希曼指数这两个指标研究了澳大利亚审计市场的集中程度,研究得到的结果是CR4指数为66%,HHl4指数为0.15。Tonge和Wooton(1991)用同样方法研究了1988年美国审计市场的集中程度,得到的结果是CR4为70%,CR8为96%。这些研究均提供了国外审计市场高度集中的证据,而且均发现“八大”或“四大”在审计市场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美国、英国等证券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发达的国家,上市公司乃至其他大型企业的审计业务都是由极少数巨型会计公司控制的,即形成了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尽管美国国会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曾对当时“八大”会计公司瓜分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现象提出了批评,希望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干预,但美国政府事实上并没有采取任何所谓的反垄断措施,相反原来的“八大”进一步合并为“五大”,后来成为“四大”,寡占型审计市场结构依然如故。

(二)国外审计市场高度集中成因审计市场的高集中度可用审计服务质量的差异性予以解释。审计服务质量的差异具体体现为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服务产品(即注册会计师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会计信息可靠性保证程度。大量实证研究集中于审计报告的后果,因为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保证程度是衡量审计质量的直接尺度,而对于研究者而言,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判断过程等均是不可知的。所以,研究者就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产品人手,并结合审计市场需求方面的特征来探寻审计服务质量是否存在差异。研究发现,“八大”会计公司相对于非“八大”会计公司来说具有更高的审计服务质量,即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更高的可靠性保证,特别是在上市公司和受管制行业的客户市场上,大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产品质量优于小事务所,因此,在上市公司和受管制的行业中,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容易形成较高的市场份额。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较高的行业市场份额所带来的效率提高又使客户得到了更高的保证程度。“八大”会计公司具有的行业专家才能优于其它事务所,行业专家才能意味着审计师收集审计证据的能力更高,由此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也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审计市场结构。一些实证研究的结论也表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市场份额与其获取新客户的能力呈显著正相关关系(Danos andEichenseher,1982;Eichenseher andDanos,1981;Williams,1988),这也为审计质量的差异性导致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高集中度提供了经验证据。

高集中度是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果而非“共谋”行为所致。国外审计市场的高度集中引起了研究者对审计市场是否还存在充分竞争行为的关注。因为高集中度若由审计市场供给方之间的“共谋”行为造成,则会有损审计市场充分竞争,进而会有损于审计质量,因此,审计市场供给方之间的竞争性越来越受到了研究者及监管者的极大关注。一般同质产品、稳定的行业环境和悠久的行业经验会有助于主导企业形成“共谋”,而市场份额的相对不稳定将很难促成“共谋”行为,因此,审计市场份额的稳定性可用于分析审计市场是否存在“共谋”行为。大量研究测试了会计师事务所所占市场份额的稳定性,均发现以行业和被审计客户规模来衡量的“八大”会计公司的相对市场份额并不能保持稳定,因此,“八大”会计公司之间很难形成默契的“共谋”行为(Dopuch and Simunic,1980;Harris,1976)。Danos和Eichenseher(1986)在前人研究审计市场结构的基础上,从两个角度分析了审计市场份额分布的变

化,结果表明,“八大”会计公司之间各自的市场份额是不断变化的,这也证实“八大”会计公司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Shockley andHolt(1983)运用组织行为学理论研究了审计服务需求方是否能够系统区分八大事务所之间提供的审计服务产品,以及用于进行判断的质量特征标准是什么。作者选取美国最大的30家银行的财务主管(Chieffinancialofficer)作为参与者进行研究,研究证实,至少银行的财务主管能够以一种系统的方法区分八会计师大事务所,这表明审计行业存在服务产品质量差别,至少在“八大”会计公司之间是如此的。而且,研究发现审计需求方用以区分审计服务产品质量特征的标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和其谨慎性。这些研究均表明,竞争仍是审计市场的主旋律,审计市场的高集中度可能是一些市场的内在因素形成的,而非是主导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共谋”所造成的。

(三)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对审计质量的积极影响 笔者认为,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其对审计质量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助于增强审计师保持独立性的实力。寡占型审计市场结构的形成,使得大型会计公司在审计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大型会计公司由于拥有更多的客户,因某个客户解聘审计师而引起的“准租金”损失,很可能小于因未能报告客户欺诈行为而对事务所声誉和收入造成的不利影响。也就说大型会计公司具有更强的担保能力,更能抵制来自客户的不当压力。在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下,上市公司对会计公司的选择余地小,不正当变更审计师的空间也小,这也有助于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二是有助于提高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和边际利润。审计业务保持连续性(较稳定的审计任期)有利于审计师更好地评估和控制客户的审计风险,从而有利于提高审计的质量;审计业务保持连续性也有利于简化重复性的审计工作程序,并使具体审计项目的启动成本和事务所建立、维持审计质量控制系统的成本得以分摊,进而增加事务所的边际利润。会计公司只有拥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客户,才能有效地实现规模经济性,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组织效率。所有这些还可进一步推动会计公司塑造良好的职业声誉和品牌。三是有助于提升会计师事务所间竞争的层次与水平。寡占并非完全垄断,并没扼杀必要的竞争,而只是提升了竞争的层次和水平,即“寡头”会计公司之间在审计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深度上进行更为激烈的竞争。如Mary w.Sullivan(2000)对1985至1997年年间美国1978家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师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1989年四家会计公司的合并使得后来的“六大”对大客户审计的边际成本下降,同时由于合并后各大会计公司在实力上更加旗鼓相当,相互间的竞争性反而加强了。Simunic等人进行的实证分析也表明,高度“寡占”性的美国审计市场仍具有充分的竞争性。而且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总是与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相伴随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扩大,可以形成人才、网络、抗风险等优势,从而能够有效地满足大型集团公司、跨国公司的审计需求,并增强事务所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的现状及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的特征张立民等(2004)运用2002年度的有关公开数据,从审计市场的规模分布状况、专业化、对等聘任关系以及地域性四个方面,对我国A股审计市场结构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A股审计市场尚未形成垄断竞争局面,也尚未发现明显的专业化;无论是以上市公司个数还是以上市公司资产计算的本地市场占有率都很高,表明我国A股审计市场上存在严重地区分割现象;我国A股审计市场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对等聘任关系,表明我国A股审计市场虽然成熟度不高,但也不是一个行政性收费市场。余玉苗(2003)采用N厂商集中比率(CRn),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业务客户数和客户的股本总额或资产总额测度了1997-1999年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集中度后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的特征之一是集中度过低,按客户数计算的CR10一直未超过三分之一,CR20一直徘徊在50%左右。即使按所审计的客户股本或资产总额为标准计算,CR10最高只有44.41%、CR20。最高也只有73.62%。特征之二是地域性强。以1999年年报审计为例,当时100余家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本地客户所占的比重平均达79.6%,非“十大”事务所的客户本地化比例更是高达82%。上市公司聘任本地事务所审计年报,虽然具有降低审计成本、便于与客户进行沟通等客观原因,但地方保护主义和人际关系的影响无疑也是重要的诱导因素。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集中度测算 我们选取2000~2004年我国A股审计市场进行集中度测算。选取该时间段的原因在于,2000年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规模合并的一年,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之间的合并同样非常踊跃。经过此次合并,2000年参与1999年年报审计的106家会计师事务所,到2001年审计2000年年报审计时仅剩下78家。据证监会的不完全统计,这78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共有46家是合并后形成的,占总数的61.54%。由于在市场格局相对平稳的情况下,审计市场的集中程度及变化趋势,因此,我们剔除了2000年以前的数据。数据来源是CCER中国证券市场数据库。该数据库统计各年度上市公司数的截至日期是每年的12月31日。证监会每年发布的《料料年证券期货相关审计市场分析》,统计各年度上市公司数的截至日期是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截至日,即每年的4月30日。统计口径不一,计算出的各年度CRn指数会存在差异。(表1)给出了2000-2004年分别以客户数和客户资产总额为标准计算的CP4和CR8,选择前4位和前8位的事务所,这主要是为了便于与国外已有的研究进行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各年按客户数计算的CR4基本保持在16%左右,CR8保持在26%~28%之间,集中度很低且年度间的变化不大。按客户资产总额计算的CR4和CR8显著高于按客户数计算的相应指标。在2000~2002年,市场集中度增长很快,CR4由25.09%增长到49.82%,CR8由37.80%增长到58.89%。2002~2004年CR4基本保持稳定,CR8继续小额攀升。总体上看,若以客户资产总额来计算,中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正在逐步提高。美国审计总署GAO(2003)给出了2002年美国证券审计市场上按客户数计算的CR4为78%;同一时期,我国审计市场上这一指标仅为15.08%,两年后,这一指标也仅为17.15%。可以说,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集中度远远低于西方国家的水平。

(三)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集中度的变化趋势及原因 我们对中国A股审计市场2000~2004年的集中度进行测算的结果表明,审计市场的集中程度在逐渐提高。2000年以前的情况又如何,李树华(2000)分别以客户数和客户资产总额为基准,测算了1993—1996年的集中度。结果表明:若以事务所拥有的客户数为基准,1993-1996年的CR10分别为51%、48%、44%、35%,4年的下降幅度为16%;若以事务所拥有的客户资产总额为基准,1993-1996年的CR10分别为67%、61%、60%、52%,4年的下降幅度为15%。吴溪(2001)测算的时间范围是1996(1997)~1999年,采用的基准为客户股本总额和客户资产规模。结果表明:如果采用客户股本总额进行计算,1997~1999年的CR10分别为44.41%、38.75%、34.93%,3年的下降幅度约10%;如果按客户资产总额为标准,1996年的CR10为54%,1999年这一指标下降至39%。由此可以大致描绘出自1993年证券资格许可证制度实施以来,中国A股审计市场集中度的整体变化。以集中度的变化趋势为标准,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1993-1999年,集中度逐年下降;2000~2004年,集中度逐年上升。1993-1999年的这种集中度不断下降的过程,可以称之为逆集中化。这种逆集中化过程可以看作是我国经济转型的结果和副产品,正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发展初期出现的产业分散化过程一样。由于大型事务所独立性相对较高,市场上却充斥着对低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由此导致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显著下降;另一方面,其他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又没有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其结果必然是审计市场集中度的下降。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安排难以孕育出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导致这种逆集中化现象的主要原因。进入2000年以后相关环境有所转变,市场对审计服务的需求逐渐正常化,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凸现出竞争优势。在相关监管政策的配合下,一些竞争力强、绩效好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迅速扩大,竞争优势日益稳固,从而使得审计市场出现集中化的迹象。总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仍具有低集中度的特征。

(四)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的低集中度对审计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规模经济性。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的低集中度,使得证券审计市场充斥着较多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客户数量过少,市场占有率过低,业务经营无法形成规模效应,经营成本难以降低,盈利能力自然也难以提高。结果事务所就没有经济实力和品牌声誉来吸引、凝聚高素质的审计人才,也无法在人员培训、审计技术开发、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投资,审计服务质量也就很难得到保证。而且大量规模过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足够的实力抗拒审计风险。二是加剧了审计师与上市公司间审计契约关系的失衡,危害了审计的独立性。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在此环境下,选聘审计师的权力真正掌握在经营管理者手中。经营管理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续聘、付费等事项,审计师在审计交易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而且目前的行业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模式也决定了,弄虚作假的审计师受到查处的概率很小。因此,审计师往往选择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上市公司共谋,进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这种审计关系格局下,审计市场若过于分散,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就很大,总可以找到较为配合、愿意满足其不当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这必然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为维系客户,屈从于管理当局的操纵,从而严重危害审计的独立性和社会公信力。三是制约了会计师事务所风险、质量和品牌意识的培养,不利于其提升竞争实力。在我国现行审计市场结构型态下,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客户数量的争夺上。会计师事务所为争夺更多客户,将主要精力放在与有关政府部门和上市公司经营者搞好关系上,热衷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而不是努力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这无疑阻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其与国际知名会计公司在国内市场上进行有效竞争。

三、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优化建议

(一)审计市场结构优化的尺度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专用性程度不高、服务产品异质以及审计与非审计服务联合提供产生的合约范围经济性,使得其具有明显的规模效益递增的特征。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会竞相追求规模经济效益,导致审计市场日趋集中。但审计市场上的规模效益递增并不会带来“马歇尔冲突”,原因在于审计市场的沉没成本较小,审计师变更动机复杂,因此对潜在竞争者的快速进入缺乏阻止力,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威胁”会迫使在位的大型事务所很难动用其市场势力。这使得传统的有效结构和完全竞争本身不再重要,垄断『生的市场结构反而更有助于达成规模经济效应与自由竞争活力的融合。因此,有效的审计市场结构应该是一个可竞争的垄断均衡结构。审计市场上有一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中度较高,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审计服务产品存在质量差异,但不存在人为的进入壁垒(徐正刚,2006)。周红(2005)通过对世界最大的40家会计师事务所和美国最大的100家会计师事务所最新走向的数据分析,证明了近年来国际审计市场的最新动向是集中度在降低,“四大”的寡占市场地位开始减弱。根源在于由于安达信和“四大”暴露的一系列丑闻,人们已经开始动摇“事务所的规模越大质量越好”的信念,并且对“四大”的寡占市场地位妨碍竞争的负面作用也日益担忧。在这种背景下,股票市场和审计市场监管机构已开始推行一系列措施来遏止“四大”的扩张势头。审计市场的集中度达到什么水平可以认为是适度的或是优化,一个合理的判断应该是审计市场的集中度应该与其所服务的股票市场的集中度相适应。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中的大企业由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企业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企业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就是一种比较合理的结构。因为,如若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较小的企业,由于没有规模收益,相对于较小型会计师的事务所并无优势。而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分为若干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增加了竞争度,从而增加了效率。相反,如由较小型会计师的事务所审计较大的企业,势必需要多个较小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才能审计一个较大的公司。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就不如由一个较大型会计师的事务所去审计更有效率。

(二)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的改进和发展战略 依据审计市场集中度与股票市场集中度相适应的观点,对我国审计市场现行结构应采取如下的改进和发展战略:一是通过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的准入标准,引导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走规模化发展道路,鼓励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强强合作。对那些已经有信誉和品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以扶持,并鼓励其与非“四大”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与合资,这是解决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平均规模偏小、缺乏竞争实力、执业质量低下的重要手段。在促使和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走规模化发展道路时,还必须坚持以市场机制调节为主的原则,即要确保事务所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合并、重组对象,而不能实行政府强制。否则,将会严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今后的和谐运作和健康发展。因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毕竟是人力资本高度密集型的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亲合力、积极性和责任感是决定事务所兴衰存亡的关键因素。还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选择实现规模经营的具体形式,如实行集团制、进行创立式或吸收式合井、发展成员所等。二是对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避免给予“四大”超国民待遇。如有的银行规定,信用审计一律需要通过外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政府要求深圳基础性产业一律要请“四大”审计;政府对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推行政府指导价格,而对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则允许市场调节价格等。这些都是应当加以矫正的。因为我国审计市场现行结构还没有发展到如同在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集中的地步,即由于“四大”的寡占市场力量,审计市场集中度大大高于股票市场集中度。既然发达国家的审计监管机构已经在遏止“四大”的扩张,我国就没有必要一定等到发展到与其一样的程度再来加以控制。

上市公司审计论文范文第2篇

本文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揭示了股权集中度因素对审计意见出具类型的影响,并对考察变量的检验结果进行了分析和解释

本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假设,考察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关系。设置有关假设的两个考察变量和八个控制变量。为考察各个变量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建立模型、并对模型所需的考察变量进行描述性分析和T检验。在此之后,对模型进行Pearson相关系数分析和Logistic多元回归检验,用检验结果来证实假设,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揭示股权集中度因素对审计意见出具类型的影响,并对考察变量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

一、假设

在我国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十分严重。股权集中度的提高可能导致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从而影响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来说,股权过于集中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很严重的问题。

(一)控股股东无有效约束机制

股权过于集中于某一大股东,大股东就会依据其持有的股份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拥有重大发言权,作为大股东派出的全权代表的经营者,集公司决策权和管理权于一身,从而导致上市公司所有权、决策权、管理权的高度统一。因此,根据信息不对称原理,大股东极有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其控制财务信息的优势地位,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和相关者利益的行为,从而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中小股东“搭便车”行为

对于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来说,由于其股权过度分散,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并不拥有发言权,不具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因此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从监控角度来讲,由于中小股东个人监控企业经营者所带来的收益外部性较大,监督经营者所花费的所有成本要自己独自承担,收益并不完全归其所有,因此,基于对参与成本的考虑,中小股东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缺乏参与股东大会的热情,在不能“用手投票”的情况下,倾向于通过“用脚投票”,以脚底抹油、溜之大吉为上策,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控股股东肆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一股独大,一股独占,不仅使上市公司管理层为公司大股东所控制,而且公司股东大会也变成了大股东会,而控股股东的利益与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往往不一致,甚至有严重的利害冲突,在外部制衡力量较弱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有可能牺牲其他股东的利益,通过追求自利目标而不是公司价值目标来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

由于控股股东经营者集公司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进一步导致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的严重失衡,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审计费用的多少和费用支付的及时性等关系会计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注册会计师作为理性经济人,在这种关系格局下,考虑到自己的生存发展,注册会计师向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妥协,甚至与之共谋就不足为奇了。而且,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持一言堂,在与注册会计师的博弈中,更易占据上风。

由于审计质量的不可直接观察性,对审计质量的研究一般采取一定的替代标准。本文采用的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为审计意见的类型,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如果被考察的因素与非标准审计意见成负相关关系,则说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该因素的影响下,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更易出具比较好看的标准意见,审计质量较低;与非标准审计意见正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更易出具比较严重的非标意见,审计质量较高。这也是审计实证研究领域通用的判断标准。因此,本文提出假设: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非标准意见负相关。

二、 变量设计及数据来源

(一) 样本考察变量设计及数据来源

为了考察股权集中度与审计意见类型的关系,本文设置以下样本考察变量。

1.审计意见类型

审计意见类型按照标准意见与非标准意见分为两类,审计意见变量数据来自巨灵证券信息数据库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各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意见类型按照各个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手工收集。该变量设置办法按照属性数据来设置,当审计意见类型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时,该变量取值为“1”;当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审计意见时,该变量取值为“0”。该变量取字母表示为:YIJIAN,即当审计意见类型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时,YIJIAN取值为“1”;当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审计意见时,YIJIAN变量取值为“0”。

2.股权集中度变量

本文设置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实际值变量。该变量为连续性变量,取值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实际数。该变量持股比例来自巨灵证券信息数据库,部分数据手工收集。该变量取字母表示为:YDSJ,取值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实际数。

(二)样本控制变量与数据来源

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将其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审计客户的特征,主要反映在审计客户的财务风险上;第二类是注册会计师的特征,主要反映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上;第三类为其他相关因素,主要反映在上年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和上市地点上。

1.资产负债率

本文用该指标控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将资产负债率变量设置为连续性变量,该变量用字母ZCHFZHL来表示,取上市公司各年资产负债率的实际数。

2.净资产收益率

由于上市公司盈利状况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设置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控制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本文将净资产收益率变量设置为连续性变量,该变量用字母JZCHSHYL来表示,取上市公司各年净资产收益率的实际数。

3.总资产

为了控制上市公司的规模大小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本文选取上市公司的总资产作为控制上市公司规模的变量,该变量设置为连续性变量,用字母ZZCH来表示,为了避免总资产与非标意见之间的非线性关系,本文按照实证研究领域通用的做法,采用取自然对数的转换形式。

4.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

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是衡量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指标,本文将其纳入控制变量范围。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指标设置为连续性变量,用字母ZHKBL来表示,取上市公司各年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的实际数。

5.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小

一般研究认为,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大小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有较大的影响,这里反映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多少为标准。本文对2000-2002年中,各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统计。按其客户的多少进行排序后,选取前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或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为控制事务所规模大小的变量,变量按属性数据选取。当属于前五大时,变量值赋“1”,不属于时,变量值赋“0”。该变量用字母QWD来表示。

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有专家曾发现上市公司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后其审计意见有严重化的倾向。因此,本文设置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这个变量作为一个控制变量。该变量用字母SWSBG来表示,当上市公司当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该变量取值“1”;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发生变更,该变量取值为“0”。

7.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

在证券市场上,审计意见具有高度的持续性。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本年度发表的审计意见时,会对上期存在的审计意见追踪探察,并根据审计客户的调整或改进情况做出判断。纳入上年度审计意见变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以前的情况差异做出控制。该变量用SNYJ来表示,当上市公司上年的审计意见类型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时,该变量取值为“1”;当上市公司上年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审计意见时,该变量取值为“0”。

8.上市地

本文为了控制不同的上市地点对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设置上市地变量。该变量用字母DIDIAN来表示,当上市公司上市地点为上海交易所时,该变量取值为“1”,当上市公司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时,该变量取值为“0”。

三、 模型设计及变量的描述性分析、T检验

(一)模型设计

为了对上述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假设进行检验,本文设计如下模型:

YIJIAN=α+β1YDSJ+β2ZZCH+β3ZHKBL+β4JZCHSHYL+β5ZCHFZHL+β6QWD+β7SNYJ+β8SWSBG+β9DIDIAN+ε

(二)第一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的总体分析

为了全面考察上市公司审计意见出具类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变化的关系,本文首先从总体上对上市公司各持股范围段内上市公司的总体分布进行分析。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主要集中在15.1-75%之间,其中:15.1-30%的持股比例,集中了856家上市公司,占总体比例的25%;30.1-45%的持股比例,集中了793家上市公司,占总体比例的23%;45.1-60%的持股比例,集中了868家上市公司,占总体比例的26%;60.1-70%的持股比例,集中了684家上市公司,占总体比例的20%;第一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在15.1-75%之间集中了94%的上市公司,而且,在各个范围段分布比较均匀,平均在20%左右。

(三) 第一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与审计意见类型的分组对比分析

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的比例总体上随着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而逐步递减,从30.1-45%的范围内开始下降,被出具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的比例分别为11%、10%、7%。上市公司被出具标准意见的比例随着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而逐步提高,从30.1-45%的范围内开始,被出具标准意见的比例分别为89%、90%、93%、95%。

(四) T检验统计分析

T检验结果,出具标准意见的均值为45.086,出具非标意见的均值为39.035,T值为6.32,标准意见与非标准意见两组数据存在显著性差异,显著性水平为1%。从统计意义上讲,两者是存在显著差异的,被出具标准意见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显著地大于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持股比例。

四、 模型检验

(一) 单变量相关系数检验

第一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和非标审计意见显著负相关。第一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与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公司上市地点成正相关关系;与资产负债率、前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审计意见、事务所变更成负相关关系。以上相关系数均未超过正负0.5,结合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分析,说明模型中各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可以作为多元回归分析的基础。

(二) Logistic多元回归检验

模型总体卡方值578.2385,显著性水平为1%,模型有效。考察变量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与非标准审计意见成负相关关系,而且在1%水平上显著。多变量回归结果显示,本文所设定的假设得到验证,而且,第一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与非标准审计意见成显著负相关关系。

控制变量中,上市公司资产总额与非标准意见负相关,不显著;净资产收益率与非标准审计意见负相关,不显著;资产负债率与非标意见正相关,1%水平上显著;应收账款比例与非标意见正相关,不显著;前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与非标意见负相关,不显著;上年度审计意见与非标准意见正相关,1%水平显著;事务所变更与非标意见正相关,1%水平显著;上市地与非标意见负相关,5%水平显著。

五、 对模型考察变量检验结果的解释

通过对上述模型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本文的假设在多变量回归模型得到了验证,相关关系与预期基本相符。

本文运用的考察变量与非标准审计报告成显著负相关关系,第一大股东实际持股比例变量与非标准意见1%或5%水平显著,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与非标准审计意见成负相关关系。这就说明,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意见时,对股权集中度高的上市公司更易出具比较好看的审计意见。股权高度集中,暗含着具有控股股东的存在,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控股股东的行为往往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失去约束的控股股东在经济利益驱使的激励下,往往具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倾向,为了通过比较好看的审计意见来掩盖违规行径,控股股东就会采取各种手段与注册会计师进行谈判,促使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意见。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股权集中度高的上市公司更易出标准意见,审计质量较低。

上市公司审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利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能够助推其早日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可能会遇到交叉持股、被认定为关联方等事项,影响其转型升级的顺利推进。上市公司在设立并购基金之时,只有规避掉可能的风险点,才能实现其产业的转型升级,才能早日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关键词:上市公司;并购基金;风险点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GDP已经跃居世界第二,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极有可能取代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但在我国经济取得较大成就的同时,也要清醒的意识到我国经济现阶段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投资驱动型的经济模式造就我国经济过去多年的高速增长,但该种“粗放式”的增长方式已经走到尽头。我国现在面临着产能过剩、竞争力不足及资源的高消耗和高污染等突出问题,亟待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走“集约型”的发展道路。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处于转型升级的最前沿。

上市公司不论是出于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还是产业链条的调整上,都有提升公司价值的内在需求。上市公司基于自身的资金实力,选择并购标的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能力,实则难以达到最初的战略目的。上市公司通过与PE机构合作设立并购基金,运用私募机构成熟的并购经验,结合自身产业运营能力,达到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并购理想标的成功概率。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中,鼓励企业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2014年证监会新近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取消行政审批(不涉及借壳上市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且鼓励上市公司与有关机构合作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国家在最近几年连续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显现出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持较为开放的态度,也预示着在政策层面上助推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重组活动。

近几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已渐成潮流,在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及转型升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好的政策推出,在其初期都会存在政策的不明晰,上市公司开展业务时亦处于摸索之中,从而导致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到并购完成装入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风险点,如果这些风险点不能有效的避免,会阻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顺利推进,导致上市公司大的战略不能有效的实施。

二、文献综述

陈忠勇(2013)研究了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在并购重组中的所具有的意义,并提出了并购基金在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金玮(2013)研究了“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指出并购基金有利于并购的成功概率,且在外汇管制严格的背景下为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提供帮助。张驰(2014)研究了“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认为该种模式下的并购基金能够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成功概率。范硕(2014)研究了“上市公司+PE”型并购基金,从双方角度出发,分析了产融结合的原因,并进行了案例分析。段旭凌(2016)研究了天堂硅谷和大康牧业联合设立并购基金的案例,指出并购基金的必要性,但是在并购基金运营管理等方面有待提高。马才华(2016)对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股价效应进行研究,指出并购基金具有短期正向的股价效应。何孝星(2016)研究了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不仅具有明显为正的股价效应,并且杠杆水平高的公司拥有更明显的股价效应,相关行业并购比不相关行业并购具有更明显股价效应。

基于国情的不同,在国外尚缺乏相关并购基金模式研究文献可供参考。国内学者对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并购基金的模式、动机、具体的案例分析和短期的股价效应等,但对并购基金设立到标的装入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研究。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对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研究,以期能使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基金开展并购过程中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最终顺利实现我国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转型升级。

三、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购基金在国外已经形成成熟的市场,但在国内有关并购基金的设立在近几年才开始兴起。由于我国并购基金刚进入成长阶段,上市公司在设立并购基金过程中并没有很好的可以借鉴的蓝本,所以只能依照于普通的PE基金来进行组建。对于上市公司参与设立的并购基金来说,缺乏一套运行良好的内控制度,且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也缺乏足够的认识,那么在并购基金设立到并购标的装入上市公司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风险点,对并购基金的顺利推进产生不利的影响,最终影响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的进程。根据本人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结合往来案例分析总结的经验,及问询政府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反馈意见,总结出并购基金设立到并购标的装入上市过程中可能风险点。

1.决策机制的合理性问题

上市公司借助于并购基金开展并购的主因之一即是利用杠杆达到并购标的的目的。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中的出资比例较低,但通常并购标的主要退出方式是装入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中上市公司谋求标的退出时的一票否决权。上市公司委派在并购基金投委会中的委员拥有标的退出时的一票否决权,此时上市公司成为并购基金的对手方,其有权利要求并购基金强制按照自己的要求将标的转让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只是并购基金投资人之一,其他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如何在标的退出时得到合理的保障。通常上市公司主要以发行股份收购并购基金所持标的的股份,此时上市公司如何保证发行股份定价的公允性,这也将成为并购基金各方投资人博弈的重点之一。

2.标的优先收购权和回购义务的不均衡

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主要目的就是围绕上市产业链或其转型升级开展并购业务,因此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通常会有优先收购权的要求。如果上市公司拥有对并购标的的优先收购权,那么就应该承担一定的义务,这样对并购基金其他合伙人保持公平。在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时,如果承诺收购并购标的,则可能出现并购标的发展态势不符合上市公司的收购标准,或者受到来自证监会的监管压力等造成不能收购并购标的,上市公司需要承担可能造成的风险。上市公司成立并购基金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规避掉收購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如果把并购标的后期的发展态势中不利因素都归因于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的初衷就不能有效的实施。

3.利用内幕信息或进行市场操纵

上市公司主导设立并购基金的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等,在并购标的培育成熟并准备装入上市公司之时,如何保证标的装入上市公司的信息能够得到有效隔离,防止内幕消息的被利用或操纵市场境况的发生。如果并购基金所制定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将极有可能导致被证监会认定为利用内幕消息谋取暴利或操纵市场的嫌疑。

4.被认定为关联方

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到并购基金的设立越来越普遍,大股东的参与无非是为了获取并购标的在装入上市公司前后估值之差或者进一步巩固大股东的控股地位等。但在上市公司成立并运营并购基金的过程中,可能被证监会认定为关联方,从而导致并购标的被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大股东新持有股权的锁定期、表决权的回避以及标的未来业绩补偿标准的制定等方面的重大限制。

5.被认定为交叉持股

上市公司通过外延式扩张完成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风险低、效率高、杠杆高等效果,通常与私募机构联合成立并购基金。上市公司通过设立并购基金持有并购基金的份额,并购基金并购标的培育成熟之后,在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前提下装入上市公司时,并购基金又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出现“交叉持股”的现象。当上市公司和并购基金之间出现“交叉持股”时,在标的装入上市公司之时会受到证监会的问询,极有可能增加通过监管审核的难度。

四、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并购基金风险点的规避

1.决策机制的合理化

上市公司在并购基金谋求一票否决权时,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服务于其自身的发展战略,那么在标的的选取、标的的并购时有必要拥有一票否决权。但是在并购标的培育成熟,如果投委会决议将标的装入上市公司时,此时上市公司派往投委会委员要进行回避;如果并购标的培育未达到上市公司的标准,则放弃将其装入上市公司,此时上市公司没有动机谋求一票否决权的必要。

2.标的优先收购权和回购义务的均衡性

上市公司的优先认购权和回购义务不能一概而论,要对其优先认购权和回购义务在成立并购基金之初进行权衡。上市公司在享受并购标的优先认购权之时,要保障并购基金其他合伙人的基本利益。在履行回购义务时,上市公司也会对培育成熟的标的有一个基本的认定标准,即是保障上市公司收购风险处于可控之下,也是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购标的时的内在要求,促使其勤勉尽责,提升并购标的的内在价值,以达到各方的认定标准,实现共赢。

3.规避被认定为利用内幕信息或进行市场操纵

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时及之后的管理过程中,并购基金关联方应当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的披露工作;在并购基金并购标的时及标的装入上市公司时,有关敏感性信息要控制在尽可能少的人之中,切勿外传。

4.规避被认定为关联方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到并购基金时,根据证监会的规章制度及对现有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出规避被认定为关联方的一些措施:(1)并购基金合伙协议要约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应放弃其表决权,仅仅作为财务投资人,谋求投资收益;(2)上市公司大股东作为LP时,应少出资或不在并购基金中出资,以确保出资比例足够低;(3)上市公司大股东在GP 中的份额较低或尽量不持有GP份额;(4)上市公司大股東尽量不在并购基金中担任要职,且不谋求控制并购基金。

5.规避被认定为交叉持股

根据证监会规章制度及对已有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出规避被认定为交叉持股的一些举措:(1)并购标的在装入上市公司时,并购基金不以换股的形式退出;(2)并购标的在被装入上市公司之前,上市公司退出其在并购基金中的基金份额。

五、结论

一个国家建设资本市场的初衷,是服务于实体经济,是为其国民谋福祉。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是为了服务于上市公司产业链的调整或产业的转型升级的需要。上市公司在设立并购基金之时,只有规避掉一些可能的风险点,才能顺利实现其战略目的。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是为了其更快、更好的发展所需,也是我国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之选。

参考文献:

[1]陈忠勇.利用产业并购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研究[J].财会学习, 2013(08): 62-65.

[2]金玮. PE在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中的作用、影响与发展趋势——理论、实务与案例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3(04): 41-47.

[3]张弛.上市公司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运作模式、动机及风险[J].会计师, 2014(13):5-7.

[4]范硕.产融合作式参股型并购基金:发展动因、模式与争议[J].浙江金融, 2014(04):66-70.

[5]段旭凌.大康牧业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案例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6.

[6]马才华,马芸.上市公司设立并购基金事件短期市场价值效应检验[J].财会月刊,2016(04):120-123.

[7]何孝星,叶展.并购基金是否创造价值?[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6(5):50-60.

作者简介:

周明威(1990-),男,当前职务:硕士研究生,学历:在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上市公司审计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利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了事务所规模、审计意见、审计费用和财务重述发生可能性的关系。结果表明,在事务所规模方面,“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显著的降低财务重述发生的概率,而国内“十大”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发生财务重述与否不具有显著关系。在审计意见方面,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发生财务重述可能性更大,表明注册会计师能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上市公司的年报错误,并反映在审计意见中;在审计费用方面,审计费用越高时,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越小。

关键词:事务所规模 审计意见 审计费用 财务重述

一、引言

财务会计报告是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企业向外界利益相关者传递信息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关于财务报告重述的问题日趋严重,招致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诉讼,审计诉讼是审计失败的表现。安然公司曾因虚增利润等问题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重新表述,在财务重述的同时纷纷传出财务信息造假丑闻,对投资者的信息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起了一定的社会轰动效应,这使得财务重述现象在美国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财务重述的影响面越大,审计风险越大。审计的失败以使投资者决策失误时,往往会把责任推卸给注册会计师,使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不断加大。审计风险与财务重述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审计风险的承担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重述的主体是企业本身。本文从财务重述的角度出发,探析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审计意见、审计费用对于财务重述发生概率的影响。在我国弱式有效资本市场下,找到有效的方法来减少财务重述发生的概率,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以此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财务重述的关系研究中,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越注重自身的声誉。“四大”在西方审计市场被认为是高质量的代表。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也即意味着有较高的审计质量(Benjamin& Robert,1978; Klein&Leffler,1981;Ronald&Balvers,1988)。这样,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就可以成为公众判断审计质量的标准。DeAngelo(1981)指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出具不公允审计意见可能导致的损失也越大,给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风险也就越大;同时也指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审计质量成正比。Dye(1993)认为会计师事务所越大,其被诉讼的概率越高,其财富或者声誉的风险也越大,其合伙人也会越谨慎,并会督促其属下遵照“真实公允”的原则执行审计业务。Palmrose(1988)、Carcello&Nagy(2004)都认为,大型事务所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抑制了公司财务舞弊行为从而降低了发生重述的可能性。刘运国和麦剑青(2006)发现,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非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在中国审计市场的审计质量没有显著差异。但是宋刚(2007)却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特征对会计报表重述的影响是存在的,但不同特征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重述的影响大小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任期都与会计报表重述显著负相关。魏志华和李常青等(2009)发现,聘任高质量审计师以及获得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发生年报补充更正的可能性较低。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所审计的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越小

关于财务重述与审计意见的研究中,Jagan&Krishnan(1997)研究发现,事务所对具有较高经营风险的客户更倾向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以此来减少其审计风险。Blacconiere&DeFond(1997)发现,审计师更倾向于对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公司出具持续经营性审计意见。Charles&Shimin(2001)通过对1995年至1997年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当上市公司为了迎合管理当局对会计数据的要求而实施盈余操纵时,事务所更倾向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王霞和张为国(2005)发现注册会计师对财务重述有所察觉并反映在其审计意见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受财务重述的幅度及重述涉及的项目多少影响,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务重述的可能;另一方面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性的研究,发现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特性与财务报表重述存在着显著相关性。李春涛和宋敏等(2006)发现,有破产风险的、进行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更可能得到非标准审计意见。蔡志岳和吴世农(2006)发现,被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保留意见的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高于被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周洋和李若山(2007)认为,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时,可以认为是在向投资者传递关于年报信息质量的某种警示信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王霞和徐晓东(2009)发现,注册会计师对超过重要性水平的错误报表更容易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结论支持了“大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更严格、审计服务质量更高。余晓燕(2011)通过对财务报表重述样本研究指出,注册会计师能在一起程度上识别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动机,并在审计意见中有所反映。据此提出假设:

假设2: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较大

审计费用与财务重述的关系研究中,Ashbaugh et al.(2003);Chung and Kallapur(2003)发现审计费用与财务报告质量没有显著关系。Stanley DeZoort(2007)发现,对于审计任期较短的审计师,其审计费用与财务重述发生概率显著负相关。 但Feldmann et al(2009)研究却发现,发生财务重述的公司支付的审计费用明显高于非财务重述公司,并认为较高的审计费用反映了注册会计师意识到了审计此公司具有较高的审计风险。如果外部审计监督是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注册会计师就应该能够识别和评估财务重述包含的风险,为了防范财务重述带来的风险,可能会对财务重述发生概率较高的公司收取较高审计费用。而另一方面,审计收费越高,注册会计师在经济上依赖于被审单位,有可能会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不能有效识别年报中的错误。据此假设:

假设3:审计费用越高,财务重述发生的概率越大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9年至201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财务重述的资料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获取,检索并手工收集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31日之间对其2009、2010和2011年年报进行更正、补充和补充更正,并将这些作为年报重述样本。同时还考虑到上市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于年报信息的影响,所以本文还将对2009、2010和2011年年报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差错更正作为财务重述样本。在进行筛选时,为了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剔除了金融保险业、ST公司、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同时发行B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后,本文共获得2839个研究样本,其中发生财务重述的样本为311个,非财务重述样本为2528个。本文的财务数据和审计意见来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和锐思(RESSET)数据库。会计师事务所排名来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为了消除异常值的影响,对连续变量进行了Winsorize处理。本文采用STATA12.0和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三)变量选取和模型建立 本文选取了公司治理的几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包括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情况、独立董事比例。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也是注册会计师衡量审计风险时关注的对象,因此本文在经营状况方面选取了总资产收益率、公司成长性和资产负债率作为经营状况的控制指标。有关变量选取如表(1)。经过变量筛选,本文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来探讨财务重述和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审计费用的关系。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财务重述年度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样本期内各年度财务重述公司的数量占总样本的比例在10%左右,2009年至2011年财务重述的比例呈下降趋势,2010年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下降。从表(3)可以看出,在发生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中,得到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样本数为290个,而得到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样本数为21个。从重述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类型来看,注册会计师可能不是没有发现重述公司的错误,而是没有能力去及时更正错误。表(4)是依据财务重述公司的事务所类型的分布情况。本文将事务所类型分为三类: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十大”会计师事务所(不包括“四大”)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看出,“四大”事务所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中分别只有1.79%、2.06%、0.98%发生了财务重述,而中国“十大”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比例分别为48.21%、44.38%、38.24%,而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比例最高,分别为50%、53.61%、60.78%。从表(5)可以看出,样本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为11%,样本公司中有4%是由“四大”事务所审计,而样本公司中由“十大”审计的公司占45%;有2.6%的样本公司得到了非标准审计意见;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均值为15.3%;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占69.6%。

(二)T检验 T检验结果如表(6)。可以看出:(1)非财务重述公司审计费用高于财务重述公司,其均值在1%的水平下显著,即审计费用越高,财务重述发生概率越低,与预期的假设不一致。(2)国内“十大”事务所与非“十大”事务所对财务重述并无差异,没有通过均值T检验;(3)由“四大”进行审计的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低于非“四大”所审计的公司,并且通过了显著检验,与预期假设一致;(4)发生财务重述的上市公司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均值明显高于财务重述公司,说明注册会计师能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上市公司的年报错误,并反映在审计意见中;(5)非财务重述的股权集中度高于财务重述公司,并通过了均值T检验,说明在一定范围内,股权集中度越大,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越小;(6)在管理层持股比例方面,财务重述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为0.004,小于非财务重述公司管理层持股比例0.008,并在10%水平下显著,说明了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越小。

(三)相关性分析 变量相关系数如表(7)。相关系数最高的为LEV和ROA之间的Pearson,为0.354,不具有共线性。说明各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从表7可以看出,审计费用与财务重述显著负相关,说明审计费用越高的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越低,与假设不符。“四大”与财务重述负相关,并且通过了显著检验,而国内“十大”与财务重述负相关,但不显著。而在审计意见方面,非标意见与财务重述正显著正相关,说明注册会计师给出了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越大,与预期假设一致。股权集中度与财务重述负相关,说明股权集中度越高,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越低。控股股东性质与财务重述显著负相关,说明国有控制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低于非国有控制的上市公司。公司的盈利能力与财务重述显著负相关,说明公司的盈余越高,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越低。

(四)回归分析 Logistic回归结论如表(8)。可以看出:(1)在审计费用方面,不管是模型1还是模型2,审计费用与财务重述显著负相关,即表明审计费用越高,财务重述发生的可能性越低,与预期假设不符,其原因可能是因为高额的审计费用可能增强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积极性,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大于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单位的经济依赖,审计收费越高,越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2)在财务重述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方面,财务重述与是否“四大”显著负相关,与预期假设一致,说明由“四大”审计的上市公司,其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更小,“四大”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明显高于非“四大”事务所。而在财务重述发生与否与国内“十大”负相关,与预期假设一致,但并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在我国审计市场上,“十大”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与非“十大”事务所并没有显著差异。(3)在审计意见与财务重述的结果中,非标意见与财务重述显著正相关,说明得到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可能性高于得到标准意见的上市公司,与预期假设一致,说明注册会计师可能在进行审计业务时,能在一定程度上识别年报中的错误,并最终反映在审计意见中。在控制变量方面,股权集中度在模型2、3中通过了显著检验,与财务重述负相关,说明股权集中度越高,财务重述发生的概率越低,说明股权集中度越高,大股东就越有动力去监督管理层生成财务报表的过程,防止错报的风险,但此种关系并不稳定。管理层持股比例在模型1、2、4中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并与财务重述负相关,说明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管理层的报酬采用了股价的方式进行激励,其管理层越有动力去经营公司,有利于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提高,从而减少了重述事件的发生概率。资产报酬率在模型2、3、4中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当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好时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较低,表明经营状况较差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较高。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四大”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低于非“四大”所审计的公司,而国内“十大”事务所所审计的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并没有显著低于非“十大”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说明我国“四大”事务所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审计质量明显高于非“四大”事务所,而“十大”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与非“十大”事务所(不包括“四大”)并没有显著差异。而对财务重述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显著高于非财务重述公司,说明了注册会计师能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上市公司年报出现的问题并反映在审计意见中。审计费用越高时,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越低,说明高额的审计报酬可能激励注册会计师进行更好地进行审计,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高其审计质量。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提高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是当务之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和职业水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操守对于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2)事务所要加强自我监督力度,加强行业间相互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信誉质量评比,确定不同事务所的等级,从而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此来规范事务所的审计收费行为,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于审计市场的监督;(3)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监管,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重述制度,对企业管理当局故意重述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加强对恶意财务重述行为的惩罚力度,牢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息,促进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本文的局限性在于没有深入分析财务重述的内容,是否主要会计指标、非主要会计指标、资本使用情况等重述内容。本文是基于审计视角去研究财务重述问题,并没有深入分析公司治理机制和结构对财务重述发生概率的影响。在筛选样本中不少是因为面临退市威胁或其他原因进行盈余操纵而事后发布重述,但为了数据的可比性,只能剔除了ST类样本。在筛选样本过程中剔除了不少是上市当年发生了对以前年度的重述事件,可能是为了满足上市条件而进行的盈余操纵行为。望后续研究中能对财务重述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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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审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上市公司规范披露信息一直是上市公司监管的着力点。本文基于广西上市公司数据,分析了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广西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披露 问题

一、引言

据广西证监局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8月31日广西上市公司总数达到30家,其实力雄厚,涉及行业宽泛,为广西地方经济发展发挥着强劲的推动作用。随着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参与程度的提高,广西上市公司上一年在证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443.2亿元,创历史新高,在股市低迷期实现逆市增长。

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管理的不断规范,对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断提高,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着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等问题。如何有效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使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恢复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快速稳定健康发展,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在2010-2012年深交所和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中,广西上市公司累计9次被评为合格及以下,其中累计3次被评为不合格,分别占广西上市公司3年年报披露累计次数的10.98%和3.66%,表明部分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较低,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还需要完善和加强。我们以2010年至2012年为区间,统计了广西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从统计的数据来看,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主要可归纳为五类(见表1),分别是披露不完整、披露不真实、披露不准确、披露不及时和披露不充分,五类问题发生次数总计达375次,其中披露不真实和不准确两个问题比重较高,分别为29.33%和33.33%,表明广西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两项基本要求的执行效果较差,后期应对这两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各大类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会计信息失真(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2010-2012年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次数高达110次,占问题总次数的29.33%,会计信息失真按成因可细分为:

1.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核算不规范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占整体比重近60%,其中常见于费用跨期结算、收入提前确认、少计成本、少计所得税等不规范的会计核算,引起主要会计数据失真。

2.关联交易披露不全。隐藏关联交易成为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第二个主要原因,由其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高达16次,占总体比例的14.55%。广西上市公司隐藏关联交易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不将实质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确认为关联方,将一些实质上是关联交易的事项界定为正常交易,如将关联资金往来确认为收入等,使得合并报表收入虚高或者合并营业成本偏少,从而使合并报表利润虚高导致财务报表数据严重失真。第二种是不披露与已确认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让投资者误认为公司的运营情况良好、资金充足,但经后期调整后业绩常常由盈利转为亏损,严重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适当。广西上市公司因错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错误虚增公司的资产价值,少计费用和损失,引起会计信息不真实的案例总计8次。主要表现为错误估计资产价值不计提减值准备和错误应用会计政策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形式,使得企业期间的资产规模和费用不真实。

4.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与真实数据差额巨大。主要形式有:(1)公司对外披露的担保事项的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巨大;(2)公司业绩预报与年报中的财务数据差额巨大;(3)首次披露的财务数据与修正后的数据差额巨大。财务数据的偏差导致投资者分析、决策错误。

5.未披露重要事项。期间内统计的未披露重要事项的案例11次,占总体比例的10%。集中表现为部分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遗漏对公司不利的重要事项,如不披露公司对外的承诺事项、重大诉讼情况或银行存款被冻结等事项。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见表3)。从表3 可以看出,2010-2012年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总计有47次,占全部问题总次数的12.53%,其中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又集中在重要事项和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不完整上,这两项问题占比达87.23%。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按成因可细分为:

1.披露时遗漏重要事项。此类问题占比为25.53%,超过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问题总体的1/4。集中表现为部分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遗漏对公司不利的重要事项,如不披露公司对外的承诺事项、重大诉讼情况和银行存款被冻结等事项。

2.披露时隐藏关联交易。此类问题占比为36.17%,超过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问题总体的1/3。其表现为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隐藏部分关联交易,让投资者误认为是公司正常的对外交易,误判公司期间内运营情况良好和资金充足。

3.省略披露重大事项的重要信息。此类问题占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问题总体的1/4。部分上市公司未披露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的部分内容,没有按照完整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全面地披露信息。如对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提示不进行披露,对重大诉讼事项的情况不进行跟踪说明。

4.披露时缺失定期报告中准则规定的必有项目。这类问题比重较小,只在个别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表现为在定期报告中删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等。

(三)会计信息不准确(见表4)。2010-2012年统计的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准确案例数为125次,占各类问题总数的33.33%,是比重最大的一类问题。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准确不仅体现在财务信息的不准确,同时其披露的部分非财务信息也不准确,二者的比重分别为53.60%和46.40%。会计信息披露不准确按成因可分为如下两类:

1.财务数据的错误。广西上市公司报表财务数据不准确主要成因是会计核算的错误和工作人员的疏漏。其中会计核算的错误引起披露的财务数据与真实数据差额巨大,不能正确反映对象的真实情况,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对于使用者失去参考作用;工作人员疏漏,错误披露的数据,不符合会计核算力求准确的要求和会计工作的严谨性,同时也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水平。

2.非财务信息不准确。广西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相对匮乏并且披露过程中打补丁的情况多,许多上市公司的公告中披露的内容常发生错误或遗漏。这些不准确的非财务信息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比如错误披露股票行权日期和董事会的决议内容等。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见表5)。从表5可以看出,2010-2012年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发生的次数较低,在各类问题中比重最小,仅为4.53%。其中披露时间严重滞后和披露信息不完整导致的不及时这两类问题比重均衡,占比分别为52.94%和47.06%。

1.披露时间严重滞后。概念上经理层在相关事项发生后或者在知晓相关事项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披露会计信息即为不及时。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案例中,大部分事项是对上市公司有重大不利的事项,如延迟业绩修正报告的披露,不及时披露诉讼败诉或不及时披露银行存款被冻结等事项。

2.披露信息不完整导致的披露不及时。部分上市公司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减少会计信息的披露量,使得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取相应的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的时效作用丧失。如不发布临时公告而只将事项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严格执行同时间和同内容以业绩快报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规定。

(五)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见表6)。从表6可以看出,2010-2012年广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现象发生频率达76次,在五类问题中占比达20.27%,上市公司披露不充分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

1.重要事项披露不完整。这类问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比重中一枝独大,比重过半达到61.84%。重要事项对于投资者有极大的影响,它们影响投资者增资或减资,影响潜在投资者投资或是继续观望。上市公司便充分利用这一效应,为自身融资和市值的增长提供助力,一方面积极披露有利事项或夸大有利事项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当期遗漏或者延迟披露对公司重大不利的事项,以使公司股价免受负面影响。

2.披露的信息粗略含糊。披露的信息粗略含糊是指事项披露的信息不完全和说明粗略含糊,未全面反映事项的真实情况。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轻自愿性和非财务信息,很多重要事项的披露比较粗略,少有对重大变动的原因、事项的进程做详细的说明,非财务信息披露较少。

3.非财务信息缺失。非财务信息缺失占比为17.11%,在3类问题中比重最低,原因是对于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充分性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所以对于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有很大的自主权。一方面投资者越来越重视非财务信息作用,要求掌握更多非财务信息;一方面上市公司不愿主动披露非财务信息,信息的需求和供应有较大矛盾。广西上市公司对非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案例,集中在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信息、股东及股权关系披露的不充分。

三、广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公司的治理结构混乱,日常运行不规范。

1.上市公司独立性不足。自2011年6月起,广西证监局一共给予12家上市公司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其中有7家上市公司存在公司独立性受控股股东侵蚀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共用办公系统和办公场所;二是上市公司的财务预算或项目需向控股股东申请批示;三是被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资金,资产的完整性受到侵蚀。上市公司运作的不完全独立,让上市公司受到控股股东的左右,致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客观性降低,从而影响中小股东的权益。

2.上市公司“三会”运作不规范。证监局的通报中,有8家上市公司被指出存在部分重大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集体决策程序,部分会议审议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出现越权审批的现象。“三会”职能的不完全发挥让管理层拥有更大的权限,从而也更易于实现其对会计信息的操纵。

3.独立董事年报制度未有效执行。被通报的12家上市公司中,2家公司的独立董事见面会和实地考察事项未得到有效执行,未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监督职能。独立董事的作用是为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督,进一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程度,没有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增加了会计信息客观性不足的风险。

4.管理层人员未严格按公司制度行使职权。通报中有4家公司共计6次存在公司高管职权和审批程序在实际运作中与《公司章程》及配套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同时部分公司高管未严格依照公司制度的规定正常开展例行的办公事务。上市公司高管的权责混乱容易导致责任不明确,降低高管违规的成本,从而使高管操纵会计信息的动机更强烈。

(二)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不完善。

1.未严格落实《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通报中有4家上市公司存在11次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的情况,其中7次是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前未对所有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内部的监督力度薄弱、管理不规范,扩大了信息披露源头上的风险。

2.未对子公司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监控。通报中3 家上市公司分别存在:财务信息系统没有与子公司对接,无法实时获取子公司的会计信息;与子公司间的会计信息传递过程长;长期未对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的情况。上市公司薄弱的会计信息获取能力,使得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及时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3.会计信息质量把关不严。通报中有 6家上市公司被广西证监局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加强对外报送信息的规范化管理。上市公司不完善的内部控制严重制约着对外报送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水平,也使得信息披露的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1.跨期结算,收入提前入账费用延迟确认。上市公司不及时确认和计量等不规范核算占比最高,通报中7家上市公司共18次违规处理会计业务。不及时的确认和计量使得会计信息丧失及时性和准确性,严重时还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上市公司的违规核算可能会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2.减值测试滞后,减值准备计提不足。通报中有6家上市公司存在这样的情况,其中食品行业是此问题的高发区。计提减值准备是为降低公司相应资产的风险,减值准备计提不足无疑增加相关资产的风险和公司经营的风险,也使会计信息丧失准确性,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3.减少确认成本及费用。通报中4家上市公司通过延迟结转成本、违规摊销成本、费用确认不足等方式减少公司报告期内的成本及费用。企业少计成本及费用使得会计信息丧失准确性,同时使企业的盈利水平虚高,可能导致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的预期及评估错误而增加风险。

4.错误处理会计业务及使用会计科目。通报中4家上市公司存在错误使用会计科目的现象,3家上市公司存在错误处理会计业务的情形。上述错误核算使得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下降,同时也使得上市公司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会对上市公司诚信及投资者的预期产生负面影响。

5.违规使用资金账户。通报中共有6家上市公司违规使用资金账户,其中2家上市公司利用他人银行账户进行倒账,形成账外核算;2家上市公司利用个人账户进行部分资金收支。上述错误使用账户的行为改变了相关经济业务的内容,使得上市公司的资金核算不准确,也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准确;同时上述违规核算资金的情况可能损害投资者或债权人的利益。

(四)隐藏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通报中上市公司隐藏关联交易的情况十分突出,共8家上市公司存在此现象。关联交易往来的不透明和不完整,为公司经理层操纵财务数据提供了空间和途径。公司经理层出于各种利益动机,选择不披露或不如实披露与关联企业的交易往来操纵盈余管理,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使得会计信息失去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充分性,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功能严重受损。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规范公司运作。

1.加强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检查。监管部门应注重对广西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检查,加强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清理,通过对监管的重视来推动上市公司独立运作的规范化。同时在法规上强化控股股东对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运行的责任,对于其占用上市公司资产或干扰上市公司独立决策经营的行为,通过及时出具责令书等行政处罚,责令其遵守相关法规,落实上市公司“五分开”的治理原则。

2.上市公司要在硬件设施和管理上独立。广西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混用办公场所、办公系统以及人员的交叉任职,严重制约着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提高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需要其在硬件设施上与控股股东隔离,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置专用的办公系统和会计信息系统,保障其独立运作。同时严格规范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做到专岗专职,不能在关联方尤其是在控股方兼任执行职务。

3.改善股权结构,健全董事会运行机制。存在问题的广西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和家族式控股较为普遍,股权集中使得董事会集体决策的独立性不足,同时制约着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上市公司应优化股权结构,均衡股权,建立制衡机制,均衡“三会”与董事长的权力;改善董事会的构成,提高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比例,健全董事会运行机制;提高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由股东大会确定监事的任命和薪酬,提高其监管权力和独立性,同时让监事会有权检查各专门委员会的运行情况。

4.强化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考核。股东大会在审议中提高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的重视程度;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同时制定相关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职创造条件,如:规定独立董事见面交流和实地考察的次数。

5.加强对高管履职的监管。监事会和专门委员会应定期检查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认真核查评价高管对公司制度细则的遵守情况和公开承诺的实施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说明。

(二)强化会计信息的内部控制。

1.促进内幕知情人制度的落实。监管部门一方面要重视对广西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检查;另一方面在法规上细化执行内幕知情人登记的责任,给予制度不全和落实不到位的公司相应的警告和处罚,推动登记制度的有效执行。

2.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的监控。广西上市公司应开发或购买专用的会计信息系统,使母子公司会计信息系统规范、统一和有效对接,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水平和传递速度,实现实时监控子公司财务状况;加强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缩短审计的间隔期,增加到子公司实地审计的频率;将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人事管理和薪资考核统归母公司负责,子公司主管只向财务总监负责和报告,减弱子公司管理层控制财务的可能性。

3.健全会计信息的内部控制制度。广西上市公司要规范和细化会计信息的内部审批流程,制定细则明确权限分配和对应责任,实行多个责任人分权审批,加强对会计信息的复核,杜绝一人或两人负责全部流程。

(三)提升财务人员的胜任能力,规范会计工作。

1.优化购销流程,加快票据传送。内部核算方面:加强对购销业务流程的管理,提高各流程的效率,加快票据的传送,促使资金流与业务流的同步匹配;同时财务人员应及时清查业务进度,及时进行业务处理。外部监管方面:监管部门检查时或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加大对业务凭据的抽检,将跨期结算作为重点关注领域。

2.重视资产的清查和估值。增加广西上市公司定期清查资产的次数,及时调整资产规模和估值,保证减值准备的及时计提;提高上市公司重大项目信息披露持续性的要求,在项目中期或发生重大变化时要求聘请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报告。

3.提升财务人员的胜任能力。广西上市公司应重视财务工作及人员培养,在政策和资金上鼓励和支持财务人员提升专业胜任能力。采取诸如:奖励财务人员技术资格的晋升;组织财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开展业务技能比赛;组织准则法规学习班等措施,提升财务人员业务处理水平及核算水平。同时财政部门应当改革对财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考核制度,丰富会计人员资格年度审核体系,提高年审的标准和实质效果,同时将各职称资格有效期变为保留一定年限,有效期满需重新考取。

4.强化资金的内部控制。广西上市公司要将资金的审批使用列为高风险领域,分级细化资金的审批权限,规范资金审批流程的执行,明确规定越权审批的处罚条例,杜绝流程混乱和权责不明;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强化对资金账户的检查,定期检查资金账户的使用情况和审批的记录。

(四)加强企业对关联方信息披露的力度。广西上市公司对于关联方信息以及关联关系的披露较匮乏,存在不将实质控制的关联方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等情况。监管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关联方,并利用政府信息核查和梳理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方,深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检查;同时提高上市公司对关联信息披露的要求,深化其对于关联信息披露的程度,拓宽其对关联方信息的披露范围。

(五)加强信息披露工作责任人对信息披露规范和条例的学习。证监部门一方面应及时责令上市公司改正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另一方面应督促并要求上市公司组织人员学习和开展内部检查,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责任人对规范条例的准确理解和有效落实。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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