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教育论文范文

2024-02-04

治理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当前全国各地都在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大力治理商业贿赂,在新形势新政策下,会计假账的治理也与时俱进,对 假账的法律治理提上日程。

任何以回扣、折扣、信息费等形式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无法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入账,必然体现为不同形式的会计假账。会计假账是助长、掩盖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阻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解决会计假账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会计理论和工作本身,只有结合会计学、法学、经济学等多门学科理论,用宽阔的视野进行分析,注重制度建设,才能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会计假账是不符合会计契约真实完整义务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法律关系状态,由体制型假账、客观型假账和主观型假账构成。治理体制型假账,要消除会计信息所有权单位化、会计主体之间不平等、会计违约行为存在净收益、会计契约诚信机制缺乏等原因。治理客观性假账,要解决会计法律博弈不足、会计职业机制缺乏、会计凭证控制错位、绩效评价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治理主观性假账,要消除会计契约无形化、会计法律约束乏力、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等原因。

比如,体制型假账是不可避免、不能根治的会计假账,即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环境中,体制型假账不可能消除,它与一定时期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同时存在,并且其强度与该法律制度的漏洞和失控时间密切正相关,即凡是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发达、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其体制型假账的程度就大,反之就相对减弱些。因而体制型假账的主要治理途径就是随时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及体制型假账的危害状况,加快法律制度体系的创新,并不断完善健全,把体制型假账控制在最低程度、将假账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

会计监督机制主要指社会监督中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在我国由于部分注册会计师自身业务水平有限,管理体制不合理,加之职业道德的淡化等原因,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很难保持“独立性”,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导致会计工作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

激励与约束监督机制不对称

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企业中极为重要的两大机制,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结构影响组织中个体的行为,即不同产权结构可以导致同一个体做出不同的行为。产权在组织中具体表现为制度。制度框架通过影响个体获得的报酬及其违规应付的代价来具体影响个体行为。在我国许多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不利于调动自我发挥和创造的积极性。从激励机制方面来说,经营者为企业做出了贡献,经营绩效得不到正常的机制补偿,久而久之,对物质生活质量的追求就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物质上的不满足加上心理上的不平衡成为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

会计法律本质是经充分博弈达成的合意契约。治理会计假账,要运用会计合意契约理论、会计法律博弈理论、会计耗散结构理论、会计信息产权理论,采取综合配套的举措:一是建立以追究假账伦理责任为基础、以追究假账民事责任为主导、以追究假账刑事责任为重心、以追究假账行政责任为补充的反会计假账责任体系;二是建立独立的会计法院和会计检察院,专门负责会计纠纷、会计假账、会计犯罪的司法诉讼活动;三是建立独立的会计审计院,专门负责会计法律制度的行政执法和会计假账治理职能;四是要与其他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协同行动,制定会计假账治理公约,强化跨国公司假账治理,逐步构建公正公平、规范有序、客观真实、防治假账的会计信息法治秩序。

随着电子化时代的到来,电子会计假账也随之出现。电子假账比纸面化的会计假账更难认定、鉴证、监控,对经济社会和政治危害更大。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尽快建立以网络技术为基础、以假账认证为根据、以立法规制为主导、以司法治理为主线、以国际合作为支撑、以过程监控为重点、以行业自律为基础的电子假账治理和预防体系。

如上文所述,会计假账的本质和原因一目了然,针对其固有的本质制定治理会计假账的对策措施,对治理会计假账和当前正在进行的反商业贿赂,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作为一位财务人员,本人不断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认真操作,能够进行事前审查、事中复核和事后监督。各项费用均凭合法的发票报销,并严格执行“三签”制度;无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但本人深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不断完善。

本人在工作的时候,也学习过不同形式的涉及商业贿赂的案件,我们知道任何以回扣、折扣、信息费等形式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无法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入账,必然体现为不同形式的会计假账。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今我国的会计制度是有很大的漏洞的,单位、企业财务人员完全受制于单位、企业领导,成为大做假帐的帮凶,有如此多的基层财务人员在做假帐,有关的监管部门是没法监督的,因此必须改变我们现在的财务人员隶属于单位、企业的做法,由专业的大型财务公司来为单位、企业提供财务服务,就象现在西方国家的专业独立财务(会计师)公司一样,使单位、企业失去对本单位、企业的做帐控制权,使整个社会的财务做帐相对集中,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督,同时加大对做假帐的法律惩处,不要一定要看其是否有严重后果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美国就规定做假帐最低就要判罚六个月监禁和25万美金罚金,法律上做假帐属于重罪,因为它危害的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和全体守法公民。

(作者单位:长春房地集团)

治理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优化升级成为每一个企业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从企业财务治理结构的概念出发,对我国企业目前在财务治理结构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剖析,同时提出了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优化的相关措施。

企业财务治理作为仅次于公司治理的企业运营制约机制,日益受到企业管理者的广泛重视。目前,由于我国企业在财务治理上的不足,导致企业运行成本增加、财务风险加大,解决企业在财务治理上存在的问题,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企业管理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企业财务治理结构的概念

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作为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通过对企业财务控制权的合理分配,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和利益关系,以提升企业的决策效率。财务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必然产物,是一种财务监督与执行的契约制度。因此,对财务治理结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二、我国企业目前在财务治理结构上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治理结构失衡

企业的财务控制权主要包括財务决策、财务执行、财务监督等权利,目前我国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建立规范的三会治理机制从而导致财务控制权失衡,例如:企业的财务决策权应根据涉及金额大小以及事项性质等因素,合理的划归于企业决策机构、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但从我国企业现状来看,一是权力归集于企业负责人一人的情况比较多,二是部分企业权力归集于大股东的情况较为常见,这些情况都会增加企业财务决策权的实施风险。另外由于不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行为人的目标差异、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监事会、债权人、中小股东等缺乏财务监督的动力和能力,从而丧失了内外部财务监督的独立性,导致财务监督低效率运行。

(二)缺乏财务预算管控机制

我国企业目前财务治理结构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财务预算管控机制存在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的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及考核环节设置不严谨、权责利划分不清晰,预算管控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由于企业财务预算管控制度不完善,导致财务预算的刚性制约力度降低。在一些未设立预算管控机制的企业,甚至出现企业高管为了谋取短期利益,擅自偏离企业长期发展目标,以短期业绩索取高额收入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与财务预算管控机制无法发挥有效作用是分不开的。二是预算执行力度不强。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很多企业对财务预算管控机制及其作用缺乏足够了解和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重视,每年预算执行情况也未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从而导致预算的约束作用发挥较差。

(三)财务信息化及信息披露水平滞后

企业的财务治理应依托信息化发挥作用,但从我国企业现状看,很多企业管理者未充分认识到信息化建设对于财务治理的重要性,没有将财务管理软件、财务共享中心等纳入工作安排致使企业财务信息化水平较低。我国对上市公司监管较为严格,其信息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但对于一些非上市公司,由于很多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办法,企业信息披露水平参差不齐,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甚至存在不及时、不完整甚至不真实等问题,导致企业运行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

三、我国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优化的对策

(一)建立规范的三会治理机制,合理分配财务控制权

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治理机制,股东会主要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等,董事会主要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拟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监事会主要负责包括对企业决策程序的监督、对企业财务资金状况的监督、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等,对于有疑问的问题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企业应同时赋予企业经营层财务执行权及规定的相关职责,对于企业股东会和董事会按规定作出的决策,企业经营层及其所属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合理分配财务控制权,是保证财务治理结构达到平衡的关键。企业应严格执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三会治理机制。企业对财务控制权的分配主要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按照企业决策涉及的资金金额大小,做好财务决策权在企业决策层和的经营层分配,对于牵涉金额不大的一般性决策,由企业经营层作出并执行;对于牵涉金额大、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重要决策,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并监督经营层执行;对于牵涉金额巨大、给企业带来长期影响的重大决策,由企业股东会决策并由企业董事会严格按照股东会决策要求执行。

(二)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控机制

企业财务预算管控机制对于控制资金使用,增加企业经营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做好企业财务预算管控应成为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优化的重要一环。建立健全企业财务预算管控机制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树立全员预算意识,企业预算从制定到执行需要企业的全体人员参与,只有广泛参与的预算才能发挥其刚性约束作用。因此,企业首先要从领导层做起,高度重视财务预算管控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宣传贯彻,使企业上下对财务预算加深认识,充分重视。第二,科学合理的编制财务预算,企业要责成财务部门牵头,由企业内部各生产经营主要部门组成财务预算编制小组,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收支情况进行严格评审,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最后形成预算方案,并在企业内一定范围内公示,征求职工意见,起到监督作用。对于预算中的重要融资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投资并购,必须进行事前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论证,以规避企业财务风险。第三,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企业必须发挥财务预算的刚性约束作用,对于超预算的项目不予批准,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另外,企业还应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在年度末或一定时期内,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三)提高财务信息化及信息披露水平水平

作为企业财务治理结构优化的基础和手段,企业应加强对财务治理所涉及相关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一是开展信息化系统建设,企业应着力购置或自行开发财务管理软件如核算管理系统、预算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及资产管理系统等,大型企业集团应着力建设财务共享中心及管理驾驶舱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及时向决策层及经营层提供财务管理信息,以提高财务决策效率。二是努力提高财务信息披露水平,企业应该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对于应该予以披露的财务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及政府监管部门等进行披露,主动接受相关各方的监督,以优化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

四、结语

据上述的分析可知,对企业而言,财务治理由于牵涉面广,影响深远,其优化升级需要得到企业决策层、经营层以及相关各方的高度重视,通过合理分配财务控制权、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机制、开展信息化系统建设等一系列措施,来进一步科学构建财务治理结构并有效发挥其作用。(作者单位为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治理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2002~2019年的近20年间,在中国城市治理实践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内学者对中国城市治理模式也展开了一系列深入研究。以CNKI数据库中的380篇中文文献为样本,运用Cite Space信息可视化软件和Excel分析工具,对国内学者关于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的阶段划分、年度发文量、相关作者、研究机构、基金支持状况、文献被引频次及刊载平台、研究路径、研究热点等进行了统计、归纳和分析,以期把握国内学者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的脉络及基本特征,探究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的未来走向,希望对中国城市治理模式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应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中国城市治理模式研究;文献计量分析;CNKI中文文献

DOI:10.3969/j.issn.1674-7739.2021.03.009

进入21世纪以来,在中国城市化进程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经济、社会和空间结构空前复杂,一些城市问题如人口膨胀、资源分配不均、生态环境恶化等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城市治理作为一种通过多元主体对话、协调与合作的方式来实现资源分配、利益整合与城市公共事务应对的有效机制,成为新世纪我国学术界及实践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城市治理具有多层制度安排与多种实施路径,其运行中的价值理念、关系结构、机制设计也各不相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城市治理模式。[1]

国内学者对城市治理模式的研究,始于踪家峰等人2001年发表的《城市的整体经营与城市建设的产业化发展》一文,在该文中“城市治理模式”一词第一次出现;[2]2002年郭鸿懋的《论城市治理模式》一文首次将城市治理模式作为研究主题;[3]2005年后,研究城市治理模式的论文开始不断出现于《中国行政管理》《城市发展研究》等管理类权威期刊。近年来,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为城市治理模式增加了新的内涵,城市智慧治理推动中国新型城市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成为新的关注焦点。[4]

虽然国内学术界对城市治理模式关注已久,但目前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在此背景下,对研究城市治理模式的文献展开计量分析,有助于准确把握城市治理模式研究发展的脉络、揭示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的基本特征、展望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的未来走向,对中国城市治理模式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应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本文以中国知网(CNKI)中的中文文献为数据来源,检索及数据处理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为保证数据来源质量,选取了中文文献的核心期刊和CSSCI为样本。设置“城市治理模式”为检索主题词、选择发文时间为2000~2019年(其余恢复默认设置),检索出初始文献398篇。在文献检索中发现2000~2001年样本文献为0篇,由此修改样本文献时间从2002年开始,即时间范围为2002~2019年。接着对文献内容进行核查和筛选,剔除18篇与研究内容无关的论文,最后获得有效样本文献380篇。文章以此380篇文献作为研究样本,运用Cite Space信息可视化软件和Excel分析工具对我国的城市治理模式相关研究进行统计、归纳和分析。

二、城市治理模式研究文献计量概述

(一)年度发文量和研究阶段分析

年度发文量可以反映某一领域的研究脉络和关注程度。如图1所示,自2002年以来,城市治理模式研究领域的发文数量除局部出现轻微下滑外,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平均年发文量为21篇。以年度发文量趋势线分布为依据,可以将我国城市治理模式研究划分为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2002~2007年)是初步发展阶段。该阶段研究处于理论探索期,成果很少,文献比仅占总文献的6.05%。(2)第二阶段(2008~2014年)是波动探索阶段。该阶段学术成果增长较快,文献比约占文献总数的25.26%。(3)第三阶段(2015年后)是稳定增长阶段。这一阶段研究处于高位产出阶段,每年发文量持稳,文献比约占总文献的68.68%,这与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再次召开,将城市治理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有着较大的关联性。在“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国家战略的影响下,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城市实际不断探索新的城市治理模式,以专家咨询制度、民主议事会、社会听证等参与方式开展民主治理,这些民主治理实践活动为学界从事城市治理模式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二)研究作者分析

该领域共有558位研究作者,发文量最多的作者为王佃利,共5篇。其次为曹海军、陈水生、单卓然、唐皇凤和张衔春,分别发文3篇。有66位作者发文2篇,占总作者数的11.83%。绝大部分的作者只发文1篇,占比87.10%。可见,城市治理模式研究作者的分布相当广泛且分散,核心作者人数及其发文量不多,这也表明了大部分作者对于该领域研究缺乏持续的关注。在380份文献样本中,一人独著和两人合著占文献样本的绝大部分。其中,有193篇文献由一人独著;137篇文献由两人合著;30篇文献三人合著;17篇文献为四人及以上合著。

(三)研究机构分析

研究机构的发文数量是评价学术科研能力强弱的关键指标。在380篇文献中,发文量最高的研究机构为复旦大学,发文18篇;其次是武汉大学,发文15篇;再次为中国人民大学,发文14篇。华中科技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大学、山东大学的发文数量也较高,分别发文11、11、10、10篇。再次是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同济大学、深圳大学、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分别发文9、9、9、8、8、8篇。以上14所单位发文总计152篇,占总文献比的40%。研究数据表明,涉足该领域的研究机构虽然较为广泛,但发文总量不高,各机构差别不是很明显。

(四)基金支持状况分析

在2002~2019年18年间,各类科研或资金资助支持的文献共有255篇,占总文献样本的67.11%,平均每年受资助为14篇。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7篇,占文献数量33.4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41篇,占10.7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12篇,占3.1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5篇,占1.32%),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2篇,占0.53%),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2篇,占0.5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篇,占0.53%),其他资金(217篇,占比57.11%)。值得关注的是,自2015年起,受资金资助的文献数量逐渐增多,其中获得国家级资金资助增长幅度较为明显。2015年后,獲得国家级资金资助的文献共193篇,约占文献总量的50.79%,涨幅311.29%。

(五)被引频次及刊载平台分析

一般而言,引用率高的文献往往具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学术权威。研究发现,380篇文献总被引7046次,最高被引频次为933次,平均被引18.54次。331篇文献被引用,占总文献比87.11%;被引频数超过100次的有8篇,占比2.11%;超过10次的有144篇,占比37.89%;仅有49篇文献的被引频次为0,占比12.89%。表1显示的是被引大于100次的文献,共8篇。高被引文献分别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社会主义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国行政管理》等期刊,发表时间较早,被引频次随时间而稳步上升。这些文献主要是为了探讨化解城市问题的策略和路径,建立相应的治理模式和配套制度。另外,从载文量大于5篇的来源期刊情况来看,载文量最高的期刊为《中国行政管理》,载文20篇。其次为《城市发展研究》《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城市问题》《行政论坛》《电子政务》《规划师》,分别载文17、13、10、10、9、8篇,该数据结果表明这一领域研究的主要文献来源于行政管理类、城市规划类专业期刊。

三、城市治理模式研究阶段分析

(一)研究阶段分析

以文献样本的年度发文量为划分依据,对城市治理模式研究三个阶段的关键词进行提取、聚类、绘制成知识图谱,以系统总结该领域研究阶段演进的特征。

1. 初步发展阶段

2002~2007年,该阶段研究整体知识网络结点数量、大小和连线非常少,可以看出该阶段研究对象和内容并不深入。这一阶段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治理模式提出缘由、城市治理模式的内涵、西方城市治理模式类型,以及反思我国传统城市治理模式存在的缺陷。代表关键词有“城市化”“制度创新”“国际化”“社区”“城市经营”“公司合作伙伴”“公共需求多样化”“启示”等。

2. 波动探索阶段

2008~2014年,研究主题相比于初步发展阶段有了较大的拓展,网络结点数量有了较大的提高,说明该阶段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较上一阶段有了较大的突破。这一阶段新出现的关键词主要是关于城市环境治理和公民参与的。代表性关键词有“低碳城市”“利益相关者”“公众参与”“公民社会”“公共精神”“公共治理”“伙伴关系”“以人为本”“主体多元复合”等。

3. 稳定增长阶段

2015-2019年,稳定增长阶段研究网络结点数量、结点面积、连线密集程度相较于上一阶段有了较大的增长,形成以城市治理为中心,社会治理、社区治理、智慧城市、城市治理体系等为次中心的知识图谱,标志着我国城市治理模式研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新出现的关键词明显向智慧城市治理方向靠拢。具有代表性的有“智慧城市”“大数据”“新常态”“电子治理”“共享经济”“城市转型”“城乡一体化”“合作治理”“协同治理”“整体性治理”等。

(二)研究路径解析

为进一步分析城市治理模式研究领域时间演变的规律,把握各个研究阶段的研究前沿,运用Cite Space软件对该领域的关键词进行时区分析(时间范围为2002~2019年)。结合图8的研究路径对城市治理模式研究进行梳理和归纳。

第一,研究视野不断拓展,实践指向日趋凸显。纵观近20年的城市治理模式研究,公共治理、復合治理、协同治理、网络治理和整体性治理等理论相互融合,显示出了城市治理模式研究框架进一步丰富,研究视野不断拓宽,研究内容逐渐深入。许多研究已不再停留于理论层面,而是将其应用于实践领域,如城市社区、特大城市、城市群等层面。同时,针对城市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借鉴和学习成功的城市治理模式,不断丰富和完善城市治理实证分析框架,力求为多元主体行为及政府决策提供可行性建议。

第二,研究领域不断深化,由理论引介到给予本土化的阐释。从早期对西方国家城市治理模式理论的介绍,到多元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定位,再到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和策略选择,反映了城市治理模式领域研究的内容不断加深。此外,中国化的城市治理模式内涵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发展。比如,李华在借鉴制度分析理论的基础上,尝试建构一个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整体性城市治理模式。[5]唐任伍提出以合作治理模式来解决“逆城市化”问题。[6]李烁认为,“以人为本”、均衡性、非排他性的包容性城市治理模式将有助于中国有效解决“城市病”问题和应对未来国际化挑战。[7]但是,现有的本土化城市治理模式研究仍然受限于科层政府管理体系的研究框架,研究新颖度和跨度并不大。

第三,研究主题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呼应。如表2所示,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后,“公众参与”迅速成为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的高频词汇。2014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发布《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信息化战略纲要》,对智慧城市理念予以强化,直接促使智慧治理成为2014年以来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的热词。可以发现,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的主题是紧紧围绕国家宏观政策来展开的,二者的联系较为密切。

四、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热点主题分析

关键词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文献的主要内容,较为全面地展示研究领域的发展动向和研究热点。运用Cite Space软件的关键词聚类功能,以探寻其热点主题和主要内容。从图9可以看出,国内关于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的主题聚类效果明显,主要形成了12大聚类,相关聚类信息如表3所示。通过观察主题聚类情况和研读文献内容,本文将选取以下几方面对城市治理模式研究展开详细综述:

(一)关于城市治理价值理念的研究

聚类有“#0以人为本”,主要包括“多元参与”“包容性发展”“均衡发展”“政治”等关键词。城市治理价值涉及信念和根本宗旨问题,能够指导城市治理的目标设定、路径选择、风险预估以及结果预判,进而影响一个城市的发展方向。因此,“城市公共部门管理者应当是探索者, 致力于寻求、确定和创造公共价值, 而不仅仅是利用资源达成既定授权目标, 创造公共价值是当代城市管理者思考和行动的基本框架。”[8]

城市治理是个综合的体系,它不仅包括行政系统的治理,还囊括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组织等环节的公共事务管理范畴。学者普遍认为以人为本理念是连接政府与公民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善政的重要体现。胡海、殷焕举认为,城市治理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作为组织行动的基本目标和价值判断的。[9]冯含睿、李庆钧指出,城市治理主体应具备“和谐共促”的价值理念,建立多主体的伙伴关系,实现多方合作治理。[10][11]韩震提出,城市治理价值取向首先应是人本治理,其次应该是民主治理、公平治理、依法治理、文明治理。[12]也有学者认为城市治理理念是由四大理念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人本治理的目标层理念和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智慧治理的手段层理念。[13]

(二)关于城市治理参与主体的研究

聚类有“#2公众参与”“#3网格化管理”“#4关系型治理”“#11社会复合主体”,关键词包括“协同治理”“网络化治理”“公共事务”“复合主体”“复合治理”等。城市治理模式的参与主体研究主要围绕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等组织形态展开。从参与模式研究上看,城市治理的参与模式主要包括营利企业的参投模式、社会组织的参助模式、公民个体的参与模式。对于营利企业的参投模式,许坚等总结了适用于我国城市治理实践的三种模式类型,分别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产权转移类公私合营模式。[14]2017年,满江虹提出企业参与的非盈利、被动参与和主动参与模式,提出在主动参与下,才能达到政府、企业、民众多方共赢的目的;[15]对于社会组织参助的模式,高红依据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及其制度环境,提出了“政府主导、项目带动、网络联动、整合发展”的创新模式。[16]2015年,吴胜、王彩云认为应从“管制型”参与方式、“协调型”参与方式向“善治型”参与模式转变;[17]对于公民参与模式,张金阁梳理了四种公民参与模式,即决策型参与模式、抗争型参与模式、程序型参与模式和协作型参与模式,最后提出协作型公众参与模式是提升城市治理参与有效性的可能路径。[18]

(三)关于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研究

聚类为“#7社区治理”“#8城市边缘社区”,关键词有“社区资源”“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利益相关者”“多中心治理”“在地治理”“人本治理”“关系型治理”“共生模式”等。现有的研究多以治理主体演化为逻辑起点,强调多元主体的协调作用,注重多元社会资源和活力的整合,建构“一核多元”的合作治理模式。因此,大多数学者以多元主体的关系结构和权力配置为标准,将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划分为若干类型。如魏娜将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划分为行政型社区、合作型社区和自治型社区治理模式;[19]葛天仁提出政府主导、市场主导、社会自治和专家参与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20]叶良海基于“清单革命”浪潮,提出城市政府治理清单和社区自治清单治理模式;[21]罗家为提出社工组织介入城市社区管理的模式等。[22]也有一些学者根据社区文化特点构建城市社区关系型治理模式,[23]形成了以“微”为特色的多中心网状人际互动模式。[24]

(四)关于城市治理模式转型的研究

聚类为“#1社会转型”“#6城市治理体系”“#9共享经济”,关键词有“大数据”“治理能力现代化”“智慧城市”“e家园”“城市形象”。21世纪以來,受市场化驱动与政府自我革新影响,中国城市治理模式发生了较大转变和发展。从政府职能上看,城市治理模式是城市管制模式和城市经营模式的进阶,[25]经历行政型治理、企业型治理到服务型治理的转型;在空间形态方面,城市治理由“碎片化治理”走向了“整体性治理”;[26]在决策方式方面,城市治理由技术决策向公共决策转型;在治理手段方面,城市治理由经营城市向内涵式发展转型。[27]现阶段,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转型的需要。城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主要内容,探讨城市治理模式的转型,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在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城市实现了由数字城市到智能城市再到智慧城市的转变,基于此,不少学者深度探讨了网格化管理模式、网络化治理模式等新型城市治理模式。

五、城市治理模式研究展望

(一)科学界定城市治理模式的概念

明确“城市治理模式”这一核心概念是进行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的基础。城市治理模式作为一种解决城市问题的范式,兼有形态构造和实践指导功能。任何一种城市治理活动的开展都离不开合理的城市治理模式。对于城市治理模式内涵的阐释,学者们虽然也有涉及,但总的来说比较含糊、莫衷一是。如,汪碧刚在对城市治理模式概念进行界定时,仅仅将城市治理模式视为体制内的政治安排,忽略了城市治理模式的外延研究;[28]谢媛虽然明确了城市治理模式的三大要素构成,但对内涵层面的解释仍待补充。[29]因此,吸收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立足城市治理模式的实践进程,对其内涵进行全面、系统、准确的界定,是未来的一项重要研究任务。

(二)正确评估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现状的特点

正确评价城市治理模式的现状是解决城市治理问题的前提。已有的研究,大多数作者对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角色持否定的态度,认为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挤压了民主自治空间,压抑了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应该消除政府与社会主体的组织边界,使社会共治成为城市治理的核心要义。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政府仍然处于城市治理的核心,掌握着强大的财政资源,拥有重大的政治权力。毫不夸张地说,中国从城市管制到城市治理的“转变”无非是重新定位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而已。[30]多元合作的模式的确是城市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不改变政府作为城市治理核心的前提下,政府在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局限性可以由其他主体来弥补。[31]但城市治理不是意味着“无政府的治理”,过度地强调政府让渡行政权,则可能成为政府推卸职责的借口,正如格罗斯和汉勃里顿指出的“缺乏强有力的政府的治理可能会导致城市的崩溃”。[32]因此,还应正确评价城市治理模式发展的现状,科学界定包括政府在内的治理主体的责任与边界,在强调多元融合时应系统考量各方利益主体及社会等多元因素,避免出现与现状格格不入的困局发生。[33]

(三)加快核心作者群的形成与合作研究网络的建立

近几年来,我国城市治理模式研究有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研究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558位研究作者中,发文最高的作者仅发文5篇,绝大部分作者仅发文1篇,且多人(3人以上)合著比例仅占12.89%,说明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目前尚未形成核心作者群,作者队伍离散性较大。大部分作者一旦完成论文或课题后,很少甚至不会去关注该领域的研究动态,所收集的资料或数据也会随之丢弃,这会严重影响研究的深入开展。因此,要提高城市治理模式研究水平,应充分依托研究作者的学科优势及专业特色,促进不同学科间的交流与合作,关注核心作者、核心团队,以加快建立核心作者群与合作网络。另外,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应与国外专家学者建立更好的联系,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城市治理模式本土化研究

本土化研究是当前城市治理模式理论构建的重点和难点。城市治理作为推进未来城市治理发展的重要路径,其模式选择需要结合各城市的实际情况,扎根于中国本土进行理论研究。既要借鉴国外先进城市治理模式的方法与经验,开拓国际学术视野,又要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实现城市治理模式研究的本土化发展。同时,要结合我国城市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城市病”等突出问题的治理模式进行专题研究。

说明: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超大城市社会治安服务的有效供给机制研究”(18BGL25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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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metric Analysis of China’s Urban Governance Mode Research

Wang Fengyun,Wei Mei

(Guangzhou University,Guangzhou510006,China)

Key words:China’s urban governance mode research; bibliometric analysis; CNKI Chinese literature

責任编辑:王明洲

治理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一、建设法治社会的主要瓶颈和制约

(一)社会法治思想观念淡薄

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社会的影响,一方面,“官本位”思想非常严重,特权思想根深蒂固,领导干部乐于以人民的“父母官”自居、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干预司法无处不在;另一方面,我国人民“奴役思想”还有残留,民主法治意识淡薄,信访不信法、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

(二)社会治理相关法律制度缺位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观念的增强,我国的法律内容还需要进一步丰富、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备、制度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有关社会治理方面的公共服务立法、行政组织立法和社会组织立法还相对滞后,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加强和完善。

(三)当前社会治理任务繁重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对公共服务和社会资源需求快速增长,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突出;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频发,公共安全事件增多。社会治理问题又多又难,对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巨大挑战。

二、建设法治社会的重点和努力方向

(一)科学规划社会治理法律体系

第一,从立法上界定社会治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和规范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从源头上保障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能够有法可依。第二,加快社会治理领域立法进程,尤其要加大规范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力度,制定社会组织法和社区矫正法、社会稳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健全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遵循社会发展、运行的客观规律,把握社会民生动态,更新社会治理理念、体制机制、运行方式,健全包括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与透明制度、社会治理应急处置制度、法律救济与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程序制度。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加强政府职能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职能运行的法治化。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为社会组织很好地履行相应职能提供自由空间。第二,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把政府行政管理与社会自我管理分开,促进实现社会各类角色的合理分化,放开对社会组织在人事权、财政权等方面的控制,给予社会组织发展的主动权,还原社会组织应有的社会地位。第三,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机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更多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让社会组织发展成为真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激发社会活力。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第一,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护机制,为各利益主体提供充分的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平台,使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能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进入公共决策过程,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能保障。第二,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化解消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第三,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第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通过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以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

(四)培养全民法治意识

第一,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社会理念教育,使之树立自由、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第二,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只有树立法治权威,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确保权利在法治的保障下行使。第三,确立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公民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乡市委办公室)

治理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性特区;社区治理;过渡型社区;新市民社区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青年基金(11CZZ038)

作者简介:沈承诚,博士,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215000

所谓经济性特区是统指国内各级各类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港区、旅游度假区和边境贸易区等主要肩负经济建设与体制改革使命的区域。当前,由于人口大量聚集,经济性特区逐步在空间上演化为新兴的城市,而这种空间形态的演化给城市管理、特别是城市社区的治理带来了许多现实挑战。要有效回应这一现实挑战,就必须完善经济性特区社区治理体制,提高社区治理的效能。然而,囿于经济发展为主导功能的经济性特区显然未能从理念和体制上做好社区治理的准备,一方面表现在片面依赖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单位制管理,往往既面临企业赢利逻辑与社区治理公利逻辑的天然冲突,又面临现代企业员工的高速流动带来的现实治理困境,另一方面表现在模糊传统城市社区与经济性特区社区的差异,不加区别地将传统城市社区的治理模式移植到经济性特区社区治理上,治理高成本与低效能孪生出现。因此,要实现经济性特区的高效社区治理就必须首先厘清经济性特区社区的复杂治理生态,明晰不同社区形态,设计不同治理模式,实现针对性治理。

一、经济性特区的社区治理情境——二元社区形态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经济性特区逐步从单一经济发展功能区演化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主要以浦东新区和滨海新区为典型代表。这种发展趋势既是经济性特区自身发展周期规律使然,又是经济性特区城市化社会生活形态的塑造过程。这一塑造对经济性特区功能系统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培育与经济发展功能相匹配的社会治理功能,实现社会控制与社区自治的协调统一。

那么,从全国经济性特区普遍意义上看,其具体治理情境如何呢?通过对我国经济性特区的抽样调查,二元社区形态是经济性特区治理情境的重要特征。二元社区主要是经济性特区中的过渡型社区与新市民社区。过渡型社区是经济性特区创建与发展进程中,伴随城郊土地征用或城中村改造进程中,逐步从农村自然村和行政村过渡到城市居民小区的社区形态。而新市民社区主要是伴随经济性特区产业扩张与产业升级而吸纳的拥有资本与技术背景的外来人口,一般已购买商品住宅拥有当地户口,因而就被称为新市民,社区又被称为新市民社区。

从国内经济性特区社会管理现状看,不仅存在经济性特区社会管理与普通城区社会管理的同质化现象,而且存在将经济性特区两种不同社区治理理念与模式的同质化现象。根据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相互作用理论,经济生活与社区的其他社会生活是连接在一起的,经济生活的维持与变迁会受到种种社会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和限定,同时,经济生活及其变迁也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产生影响。因而,化解上述两种同质化现象的路径基本一致,即针对过渡型社区和新市民社区不同治理情境,秉承不同治理理念,设计不同治理模式。对于过渡型社区,应该秉承管理与服务的双重理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协调统一,称之为管理式服务,主要强调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权在社区过渡阶段的深度介入,逐步建构社区管理机构,完善相应制度规章,配备人员与资源,促成过渡阶段的有序和稳定;对于新市民社区,应该秉承自治与服务的双重理念,实现自治与服务的协调统一,称之为自治式服务,主要强调政府基层行政权与社区自治权的合理界分,以公共服务与社区自治为依归,促成新市民社区治理的高效性。

二、过渡型社区治理情境与“管理式服务”治理模式

过渡型社区虽具一般城市社区的外在形态,但由于社区人口形态及传统村委会模式延续等原因,在管理体制设计上应区别于一般城市社区管理体制。以过渡型社区治理情境为切入点,下文探讨过渡型社区治理的基本模式。

1.过渡型社区治理情境

过渡型社区的过渡性表明过渡型社区的形成不是原生性的社区孕发,更多是外力作用下的短期塑成。从过渡型社区人口结构看,一方面,由于经济性特区的土地需要旺盛以及园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对低质劳动力需求,经济性特区的失地农民与外来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由于区位优势与居住成本考量,外来流动人口日益集中到失地农民安置小区。因此,过渡型社区的人口结构主体为失地农民与外来暂住打工人员。外来流动人口既为经济性特区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又给经济性特区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在空间层面又主要集中于过渡型社区中。当然,失地农民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符号认知与认同问题也较为突出,安置过程中的利益补偿与分配公正问题始终是激发经济性特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从居民对社区治理的参与意愿来看,受传统农村行政村治理文化和模式的延续,过渡型社区的“自治”和参与理念缺乏传承,也难以积淀,如无直接利益关联(集体财产存续与分配),失地农民社区参与度并不高,更不用说“归属感”缺失的外来流动人口。

2.“管理式”服务治理模式

社区自治与社会控制的互动协调依赖于合理界分居民自治权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权,以便实现上述两种权力之间以及政府精英与社区治理精英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协调统一。一方面,如果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权过度渗透于社区自治场域,必然会引致社区治理精英的集体性退出,从而导致基层治理的高成本与低收益孪生的悖论之中;另一方面,由于过渡型社区的“过渡性”特征,过于强调社区自治本态,排斥基层行政权的介入与引导,又可能引发“散沙状”社会形态下的集体行动困境,且无法有效监督和抑制社区治理精英向“赢利型”经纪的角色转变与行为异化。因此,过渡型社区要赋予基层政府行政权在社区自治场域的存在空间,并通过相关机制建构,实现两种权力间的良性统一。另外,还要保留并发挥传统农村行政村社会资本(如熟人社会)与乡村治理精英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并创造合法过渡程序实现乡村治理精英向社区治理精英的角色转换。因此,过渡型社区的“管理式服务”模式应主要包括如下治理主体或者说治理要素:街道政府、原村委会、现社区居委会和外来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中心。具体来说:

(1)街道政府的角色与功能。街道政府在过渡型社区的角色与功能自然应根据过渡型社区的现实状况进行动态变化。但基本的角色与功能可以加以确定。从角色来看,街道政府要从过渡型社区的“管理者”逐步变化为“指导者”和“服务者”。当然,这种角色转换的大致趋势无法回避特殊时期或现实问题面前的回归式调整。譬如,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等等。街道政府的上述角色转换自然也规约了其相应职能:制度供给职能、资源支撑职能和行为引导职能。从制度供给职能看,街道政府应通过相关政策宣传塑造社区居民的自治意识、参与意识,培养居民的自治能力,并通过相关制度建构将社区自治纳入制度化轨道(特别是要促成社区权力监督体制与机制的建立)。社区自治的制度化建设也是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权最终“离场”的前提条件。从资源支撑职能看,相比普通城区的街道政府,经济性特区的街道政府一般拥有较强的经济资源,应赋予社区一定的资源支撑,创造社区自治的物质基础。譬如,办公用房、公益设施和人员经费等;从行为引导职能看,街道政府应以科学引导行为协助社区自治机构实现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特别是社区自治机构无力管理,但又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譬如,环境污染、社会治安和日常生产、生活需求。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组织化是从农民向市民的现代转型的必要过程,在社区自治的基础上,发展各种社区自治组织,使居民习惯于以组织形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是建构过渡型社区现代治理结构的重要目标”。

(2)原村委会移植或者说嵌入到新的社区居委会之中,促成过渡型社区治理的稳定和有序。不可否认,相较一般城市社区和新市民社区,基层政府在过渡型社区治理中角色以及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权在过渡型社区治理的介入深度与强度均明显不同。但基层政府在过渡型社区治理场域的退却与社会自治组织的功能彰显是一种此消彼长的长期趋势。如何实现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社会自治组织较好较快发挥功能,是促成上述趋势生成与演化的前提条件。过渡型社区的主体人口是同属一个或多个自然村、行政村的失地农民,基于“熟人”社会属性及现存治理需要,将原村委会组织结构及人员移植到或者嵌入到新社区居委会是合理之举。另外,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不少行政村存在大量集体资产,对这一部分资产的有效管理和经营是政府、原村委会、现居民委员会、原村民(现社区居民)多方密切关注的问题。“管不好”极易引发上访乃至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在从行政村过渡为城市社区过程中,环境、结构与人员变革使集体资产面临管理“真空”,持续性实现对原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将原村委会移植或者说直接嵌入新社区居委会既是承接传统行政村治理资源,促进过渡型社区有效治理的现实要求,又是对传统行政村集体资产管理问题的有效回应。

(3)培育与城市社区配套的新型社区管理组织,实现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是指“现代社会为了社区的需要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以及社区本身为满足自己的需求自行安排的共有服务”②。过渡型社区管理体制的重建,关键在于构建与城市社区一致的新型社区管理组织,以替代原来的资源与体制结合一起的农村地域管理形态。除了将原来的村委会转换为社区居委会,村民自治组织转型为居民自治组织之外,还需要建立一系列与城市社区对接的新型社区管理组织。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站、物业管理公司、社区服务机构、社区民间组织。当然,要实现作为社区自治组织主体的社区居委会与政府事务代理人的社区工作站之间的互动协作关系,既要保持一定界分,又要避免内耗,促成组织合力的实现。如下图所示:

(4)设立外来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中心,实现针对管理。以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多元化社区治理组织架构,虽然能够基本实现对过渡型社区的治理,但这一管理模式忽视了作为过渡型社区人口结构重要组成部分的外来流动人口的治理问题。事实上,不能怀有“鸵鸟”心态,忽视外来流动人口在过渡型社区的现实存在,将其排斥在社区治理之外。而应该创造外来流动人口的社区参与机制,将外来流动人口从社区治理难题变为社区治理的有效资源。从根本上讲,过渡型社区如“能够处理好与外来居民以及社区单位的关系不仅可以反映出社区特征从农村封闭性向城市开放性转变,而且还反映出区域的城市形态”。上述治理示意图有以下重要信息:①外来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中心的设立。可从地市到各过渡型社区设立纵向外来流动人口治理组织,即在地市层面设立外来流动人口领导小组,配备相应人员编制与财政资源,各区、县、街道及社区设立相应对口机构,实现纵向一体化管理。过渡型社区的对口机构可以“外来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中心”命名。②整合与下沉政府职能。纵向设置相关机构后,要系统梳理、整合与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相关政府职能,并逐步将这些职能下沉到社区一级的外来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中心,从而为社区外来流动人口打造便捷式的服务。另外,从中央到区县的各种惠及外来流动人口的政策实施也可由外来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中心承接或者说组织实施。譬如外来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外来流动人口医疗保障、培训、就业信息发布、劳资纠纷的法律援助,等等。③外来流动人口自治组织的培育与发展。从根本上讲,社会自治是最好的社会控制形态。那么,最好的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形态就应是外来流动人口的有效自治。组织化依然是外来流动人口有效自治的前提条件。而培育与发展外来流动人口自治组织成为政府和社区应然的工作责任之一。

应该说,在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中,建立明确组织机构并实现相关职能整合,就可以通过细致便捷的服务感动外来流动人口,实现对外来流动人口“锁定”式管理,最终从“政府和社区要管理外来流动人口”变为“外来流动人口要被管理”的局面。外来流动人口自治组织的培育与发展既有利于外来流动人口的有效自治,节约政府治理资源,又有利于实现组织形态的协商交流,节约交易成本,加速外来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的进程,使外来流动人口不但不是社区治理的难点,反而成为社区治理的有效资源。

三、新市民社区的治理情境与“自治式服务”治理模式

新市民是经济性特区能否持续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且随着经济性特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性特区新市民聚集趋势将日益明显。如何实现对新市民社区的有效社会管理,拓展新市民参与社区治理过程,实现公共服务与公共需求的契合,是新市民社区治理的基本依归。

1.新市民社区的治理情境

西方学者认为区别于前工业社会那种小规模的、相互熟识的、同质性较强的人口聚集形态,城市是经济专门化和交通运输技术创新的产物,城市居民在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上存在巨大差异,社会认同感不足,进而形成城市社会的异质性。“从个人层面来讲,面对大规模、高密度和多样化的城市环境,人们唯一的选择是适应各种‘规范的’行为,从而使得城市居民在处理与他人关系时变得冷淡、粗暴和不讲人情。这种适应性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人际关系的淡化,一方面会使在遇到危机时感到孤立无援,另一方面又会使人无所顾忌地追求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上述城市社区生成逻辑片面强调外在技术与制度对社区的塑造作用,忽视了社区居民的社会属性和主观能动性。相应的个体行为模式则放大了居民的经济人理性,忽视了城市社区共同利益的规导作用。事实上,新市民一般拥有较为类似的社会经济地位,因已购买当地住房、拥有稳定工作,流动性也较弱,通过日常互动交往就会形成类似的社区经历、情感与共同利益,这些均成为社区公共契约精神的生成元素。在参与渠道通畅、良好组织协调和充分沟通的条件下,只要存在一定的利益关联,新市民就会主动参与社区治理,实现社区治理的“集体行动”。毕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个人和其自治社区及团体是维护、实现其权利和利益的有效行动者”。

2.“自治式服务”治理模式

“自治式服务”治理模式强调以自治与服务为基本价值理念,塑造街道政府、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区治理组织的协调联动平台,并通过相关机制建构,实现多组织治理的互动合力。具体来说:

(1)街道政府角色与功能。在中国政治领域中,基层政府最为贴近公共需求,其合理的职能设计与运行机制将能保证其对公共需求信息的有效回应,化解可能引发的社会冲突。当然,各基层政府的职能设计与运行机制不能千篇一律,而应根据地域治理隋状,加以针对性调塑。在新市民社区治理中,新市民社区的人口特点与现实治理资源规导了街道政府的角色与功能,即街道政府应遵循公共服务供给者为角色安排,着力避免其行政管理权在新市民社区的“越位”现象,应努力通过平等对话的协商机制和自发的市场机制为手段,实现对新市民社区治理的引导。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政府在基层社区工作中的角色,由直接的组织实施者转变为指导者和扶持者,社区的管理与服务主体转变为社区中的组织。而既要实现街道政府的这种角色转换,又避免政府退场引发的服务“真空”,就必须实现社区自治组织的孕育与多样化发展,以便“不同的相关利益集团聚集在一起,通过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共同行动。”

(2)社会共建联盟的生成: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与委托服务公司。新市民社区的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形态较为成熟,虽也存在代表性不足的现实问题,但从本质上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逻辑和职责体系完全符合社区自治机构的要求。虽然所肩负职责可能相对琐碎,远不具备“民主和自治”的宏观政治意义,但对各位业主来说,前者更为贴切和重要。然而,现实情况也不容乐观,新市民社区也存在普通城市社区“鸽子笼”式的居住现状、业主间互动交往意愿缺乏和现有制度局限等现实困境,从而使业主委员会难以有效发挥组织功能,促成社区居民的“陌生人”形态。这就需要完善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监督并纠正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促成各新市民社区成立具有代表性的功能性的业主委员会。

塑造社区组织的独立性就是要厘清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间关系,应通过资源配置、机构设置与机制设计来化解社区组织对基层政府的“依赖”,同时规约基层政府的行为。当社区组织与政府采取完全分工的方式时,政府将不得不降低其身份意识,它们之间便形成平等的契约关系。应在新市民社区普遍设立社区服务站,对接政府职能,还原业主委员会及社区居委会的自治本态,恢复其自治功能。社区服务站的基本职责是协助基层政府处理与社区居民相关的公共事务。由社区议事机构聘请一家专业的委托服务公司,再由委托服务公司负责与其他各类具体的服务公司购买服务,具体服务由政府或其他的社会服务部门提供。

为了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资源整合与利益协调机制,在社区中还可以考虑建立更大范围的社区共建联盟,参加者为所有在社区的或者与社区某些特定问题相关的组织。运作逻辑如下图所示:

另外,在新市民社区治理中,应借鉴公共事业民营化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公共事业民营化作为新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西方国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已逐渐成为西方公共事业改革以及治理模式变革的基本潮流,并对后发展中国家的行政改革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经济性特区的民营经济本就相对较强,民营资本充裕,政府可通过相关政策创新与行为引导促进民营资本有序进入公共事务供给领域,构建政府、民营、第三部门多维互动的公共服务供给新秩序,实现供给高质量和低成本的现实结果,回应新市民对公共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四、结语

事实上,有序而又理性的社区自治本身就是更高形态的社会控制。从现实与学理的双重逻辑看,治理模式的变动节奏应在细致梳理治理区域的具体情境的前提条件下,包括社区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工作性质、文化习俗等特征,实现社区自治与社会控制的协调统一,既避免可能的“过渡自治化”现象,又要规避政府职能的“越位”和“错位”。当然,无论哪种社区治理情境与治理模式,均要构建高效的多元监督体制与机制,促成对权力行为的有效监督。既要动态完善监督考核内容,又要实现监督考核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要增强居民在评估体系中的权重分值,“一票否决”是值得称颂的做法。

(责任编辑:杨嵘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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