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税论文范文

2024-04-10

不动产税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本利得税 股票市场 影响

一、资本利得税的概念

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增值所获得的收益。此种增值所得,就本质而言,为一种不能预期的所得,或意外所得或不劳利得,即指所得之非系任何有用的经济努力(例如资本、人工、技术之耗费)之结果而言。从法律和一般观点上看,资本利得被认为是拥有者不是为了经营进行库存、或者非规则地销售的各种资产,而是因市场价值上升而实现的获利。

资本利得税是针对于因出售资本性资产而实现的投资收益课征的税收。而对于资本性资产账面收益不征税。相对于普通所得而言,该种利得具有很强的市场波动性与不可预期性。

二、资本利得税对股票市场影响的理论分析

(一)对股票市场价格波动性的影响

证券资本利得税属于证券交易税中重要的税种,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一道构成了重要的证券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提升将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性产生影响。大多数学者认为,股票资本利得税会降低过度的价格波动性。由于资本利得税具有一定的锁定效应,它可以打击短期的投机交易,从而增强市场的稳定性。证券市场中的噪声交易者利用其资金优势,而不是证券的内在价值买卖证券,产生了过度的市场流动性,削弱了市场所能提供的信息质量。

(二)对股票市场价格水平的影响

资本利得税将使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水平下降。由于资本利得税增加了股票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使得许多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降低,部分资金将从股票市场转移,导致股票产品的需求量降低,导致股票市场价格水平整体下降。也有极少数人认为资本利得税的提高,将使得股票价格水平上升,理由是投资者的交易成本需要更高的回报率来弥补。但事实上,股票的名义回报率(不考虑交易成本)仅与股票内在价值有关。各国实践证明,资本利得税的开征将导致短期内股票价格水平的下降。

(三)对股票流动性和成交量的影响

几乎所有研究者都认为,资本利得税会降低股票市场流动性,这是基于对资产课税的紧锁效应。如果资本利得税根据国际惯例对短期持有与长期持有股票划分不同的税率,投资者为了避税,将不愿出售或延迟出售所持股票资产,以获得较高回报率会对资产的流动性产生一定的锁定效应,即资本利得课税的内锁效应。资本利得税对股票市场成交量也会带来影响,一般都会使得成交量缩减,同时还会造成股票市场资金的国际迁移,股票交易者和发行者转移到低税负国家。

(四)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功能

资本利得税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如果在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累进的资本利得税,则它具有自动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市场涨跌的“自动稳定器”功能。具体表现为:当证券市场价格上涨,投资者收益也随之上升。资本利得税使得投资者税负加重,从而导致证券市场规模缩小,抑制了证券价格的进一步上涨;当证券市场价格下跌,投资者收益会产生三种情况,即收益下降,导致投资者税负下降;无收益,则投资者不用缴税:亏损,使得投资者盈亏结转。这三种情况都最终导致了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从而抑制了证券价格的进一步下跌。第二,如果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资本利得税,由于它直接明显地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因而具有强烈压抑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

三、关于我国资本利得税与股票市场发展关系的思考

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可知,股票资本利得税可在一定程度上对股票市场实施“调控”功能,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部分地实现社会公平。但从世界其他国家开征情况来看,其资本利得税所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极低,有些不足1%。我们认为,开征个人股票资本利得税的重要功能是调控股票市场。但鉴于我国目前股票市场正处于由初级阶段向成熟阶段过渡的特殊时期,不太适宜运用资本利得税杠杆对股票市场实施调控。

首先,我国股票市场正经历一场意义重大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深化,需要股票市场的理性繁荣。股票市场的持续繁荣也是制度深化带来其能量爆发的自然结果,同样,股票市场的繁荣也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重要基础。众所周知,由于有1994年底关于开征股票转让所得税的传言,股指大幅震荡,而同期我国台湾股票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下跌,致使台湾股票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资本利得税的课征。短期内若开征股票资本利得税,其结果将可能会对来之不易的股权分置改革成果造成重大损失。

其次,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理念逐步由短期投机向价值投资转变,股票监管逐步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主体过去主要以“庄家”、“散户”为主导,但现在则主要由股票投资基金、OFLL司、证券公司等专业性投资机构为主导,且这种趋势将越来越明显,这些机构基本奉行价值投资理念,通过发掘股票内在价值进行投资。此外,大盘蓝筹股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升,通过所谓的资金优势对大盘蓝筹股进行操纵不具可能性。证券监管方面,监管制度日趋成熟,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因此,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更多地需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对称,人为地提高交易成本,只会降低市场效率。

第三,仍有许多有关开证股票资本利得税的复杂技术问题尚需解决,这主要包括:是否应该对短期持有股票与长期持有股票区别对待?如何实施股票资本利得税的亏损弥补?税率是否应该类似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是否应该设置起征点?对于不同成本购买的同类股票的部分出售,如何确定其实现的资本利得?机构的资本利得税是否需要相应变化,以免套利行为发生。

因此,我国何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根据我国股票市场发展水平和复杂技术问题的解决程度来决定,不能盲目开征,否则,必然会引起股票市场的动荡,难以发挥资本利得税的应有作用。

不动产税论文范文第2篇

一、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原则

不动产的登记与管理、查询一定要满足各项本原则。在具体工作之中, 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资料需要有关部门加以重点落实。

(一) 合法性之原则。

要求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单位, 一定要依据有关行政法需求来实施工作, 特别是对工作推进中所牵涉到的部分注意事项以及基础性操作要领, 更是要进行着重审查与控制, 这也是合规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对于这类合规行政而言, 就要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也一定要熟悉有关行政法、经济法的人才, 这样才能在相关登记处理材料中展现出比较理想的执行成效。特别是对自身之义务一定要重点加以掌握;对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责任, 一样也应当实施重点阐述, 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其操作处置的标准化效果。此原则对有关利害人而言具有非常强的主动性价值, 特别是对利害人所实施的维权行为操作与权益保障, 值得引起更大的重视。

(二) 合理性之原则。

主要是指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者应当具有比较强的业务能力, 可以在有关工作的处置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来实施。特别是对部分需要自身加以判断与分析的各项行为, 还是需要做出更加精准之判断, 确保其能够具有更强的合理性。这一原则一样也在不动产登记和其后续的管理中得以全面表现, 各位行政工作者应当针对各流程和行为实施准确的界定。应当明确各类不够合理和规范的行为, 尽可能地避免部分不合理现象的产生, 从而在最大限度上保障相关人员的权利。

(三) 高效和便民之原则。

对不动产所实施的登记与管理工作而言, 还需全面顾及到运用环节是否便利。特别是对具有有关需求的民众而言, 更是要求从具体运用流程的视角上加以该井, 从而推动其能表现出比较理想的高效化与便民化成效。这样才能比较好地提高效率, 切实降低不动产登记之难度。这一高效化与便民化原则之落实就应当着重从程序上加以精简, 保障其能在满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下实现最理想的成效。这就需要着重从技术与管理层面上加以改进, 从而让其能全面了解相关工作人员的主要诉求, 如此才能更较好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从而避免与有关需求者产生比较显著的矛盾与冲突, 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

二、新形势下推进不动产登记管理的主要举措

(一) 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以健全本国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制。

我国不动产登记和管理的机制起步不叫晚, 西方也因为市场经济开发得比较早, 而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之下, 不动产的登记与管理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以及取得成功之经验。如今, 我国对不动产登管理制度变得愈来愈重视起来, 但是在此政策与制度不够健全的状况下, 可全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所取得的成功验, 以做到不动产法律登记和具体司法实践, 从而得到不动产登记的安全性能。当前, 我国不动产登记之立法也在持续健全之中, 并对还对登记问题的原则加以明确。这不但要更好地适应于新时代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来推动发展, 与此同时, 而且还能提升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水平。

(二) 促进城乡不动产的统一化管理。

长期以来,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始终处在分散化管理之状态下, 同时在管理功能与管理利益上还存有某些矛盾, 从而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推进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 在目前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制落实中, 需明确由不动产登记专门机关实施统一化管理, 并且划分越具体越好, 而且还应当积极采取相关措施以拉近城市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距离。而且还应用宏观调控方式来推动对土地以及房地产资源实施有效管控上。

(三) 落实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的成效, 应当不断增强来自于立法与司法等部门的审查与监督等职能, 并且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条文持续加以健全完善, 如此即可为不动产的统一登记管理奠定法律上的保障。同时,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之中, 还应当积极创建能够彼此进行监督与奖惩工作的机制, 从而明确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者之职责, 切实避免登记中出现新的问题。当然, 有关部门还应当进一步提升检查工作的强度, 依据不动产登记人员的具体状况实施更为科学精准之判断, 实施更为严格的末位淘汰机制。

(四) 统一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要依据实际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部门, 全面打破以往的多头化管理格局, 切实形成具备了行政管理权利的独立化工作机构, 而且要让其具有更大的威信。就当前我国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实际状况加以分析, 笔者建议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列为专门负责登记管理的部门, 同时取消别的部门此项权利。之所以建议这么操作, 就是因为我国不动产基本上均创建于土地这一基础之上, 一般来说是指建立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同时, 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本来就属于国家机关, 只需要在其目前所行驶权利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其管理工作的权限, 在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之下, 即可完成这一项重要任务, 从而全面体现出我国对土地资源的全面管理。

结束语

总的来说, 不动产登记管理是当前人们相当关注的一项内容, 也更加需要引起更大的重视。笔者觉得, 其中的重点在于要对有关程序加以简化, 并且对具体的操作规范化加以优化, 从而让其能够显现出足够大的价值与成效。唯有如此, 才能够推动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摘要: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起步比较晚, 但是近些年来人们对其的关注度却在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是落实《物权法》的重要措施。不动产登记就是物权公示, 也就是在不动产产生变化变动的状况下将公开变动的信息资料更好地应用于在不动产排他领域之中。如今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还不够健全, 所以就需要在具体工作中继续不断加以强化。本文剖析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并探讨了新形势下推进不动产登记管理的主要举措。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管理

参考文献

[1] 丁文博.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与使用[J].国土资源, 2017 (8) .

[2] 孙楠.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 2017 (9) .

不动产税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当前,我国环境税收立法正处于关键阶段。从环境税收立法的背景来看,环境税收立法具有诸多有利因素。环境税收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二元功能。环境税收的二元功能分别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然而,环境税收的这种二元功能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完全一致,也会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要求,在环境税收立法中须充分考虑到环境税收的这种二元功能,并在立法中进行平衡。平衡环境税收宏观调控与财政收入二元功能需要在对立统一中进行,需要在理论和现实中寻找相应的平衡点。

关键词:环境税收立法;宏观调控;财政收入;环境税收二元功能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8064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环境税收的立法目的、纳税主体、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并通过附表的形式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以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等技术性指标进行了明确。这表明,我国环境税收立法已经进入了实质阶段。

环境税收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二元功能。环境税收立法需要充分考虑到环境税收的这种二元功能,并在立法中予以具体体现。然而,从《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制度设计并未兼顾和充分考虑到环境税收的这种二元功能,也未能较好处理其二元功能的平衡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中的税收二元功能之平衡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现状与背景分析

本部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的主要动因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到国民健康的重要社会问题。环境税收立法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此外,根据庇古的“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收不仅对环境的优化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整个税制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环境税收的这种“双重红利”功效对政策的制定者具有相当的吸引力,环境税收立法进程也大大加快。

由此可见,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经济形势的新要求成为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的主要动力。

(二)指导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纲领性文件

201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优化能源结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环境税费制度”,“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这些纲领性文件为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环境税收立法指明了方向。

(三) 环境税收立法的理论研究与试点工作

目前学界对于环境税收立法的研究也逐步走向深入。从当前学界理论研究的相关成果来看,有学者对环境税收制度建构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取向进行了研究;有学者从经济分析和制度选择的角度对环境税的开征问题进行了研究;有学者对环境税开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有学者对于环境税收立法的模式选择和时机选择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有学者对环境税收立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有学者从激励原理的角度对环境税进行了立法设计。

从地方环境税收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江西、湖南、湖北等省也相继开展环境税征收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和地方实践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前我国环境税收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相关立法对环境税收立法的促进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进一步推动了环境税收立法进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环境保护法》,该法第21条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43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这些相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保护与环境税收之间的相关衔接等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为环境税收立法预留了空间,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进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的立法进程。

(五)财税体制改革与环境税收立法

当前正在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也为环境税收立法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方案。该方案明确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这表明,经历了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之后20年,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序幕正在拉开。环境税收体制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之一,也必将在今后的改革中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完善,这为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的推进提供了有利的时机。由此可见,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完成和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环境税收立法已经进入到实质性构建的关键阶段。

二、环境税收立法与环境税收的二元功能定位本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环境税收功能定位与环境税收立法

环境税收的目标与功能定位问题是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的重要问题。这是因为,环境税收目标与功能的准确定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开征环境税收的依据,同时也将对环境税收的征收环节产生重要的影响。唯有对环境税收立法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才有可能制定出一部科学的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讲,环境税收的功能定位问题是环境税收立法的主线和灵魂,决定着环境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及其可操作性。由此可见,环境税收的功能定位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环境税收立法中应当对环境税收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

(二)环境税收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二元功能

从税法理论来看,依据课税目标定位的不同,可以把税收分为财政税和调控税。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税,为财政税;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征收的税,为调控税。一般认为,税收都是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目的,很难把某一税种简单归入到财政税还是宏观税。环境税收作为我国未来税收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当然也不例外,应该兼具有财政收入与宏观调控目标和功能。环境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对环境税收的征收,增加政府相应的财政收入,从而为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提供相应的资金。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体现在,通过环境税收增加相关企业的成本,从而调控企业的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理想与现实:环境税收立法中的环境税收二元功能

环境税收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二元功能,这一点在学界是没有太多争议的。但是在环境税收立法中,环境税收到底是以宏观调控目标为主,还是以财政收入目标为主,学界则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从理想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似乎应该以宏观调控为主要目标,对污染环境行为及生产使用引起污染产品进行课税,从而达到调控人们行为的目标。但是从中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尤其是从环境问题的地域性和治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来看,非常有必要考虑到财政收入的目标。因此,环境税收立法在环境税收的具体设计方面应当兼顾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两大目标,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寻找相应的平衡。

为了能够在环境税税收立法的财政收入与宏观调控功能之间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很有必要对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与财政收入功能分别进行分析。此亦为下文的主要内容。

三、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分析

宏观调控是研究环境税的重要视角。宏观调控目标或功能应当成为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中予以重点明确的目标定位。

(一)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经验来看,环境税的调控功能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一些国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来调控人们对环境的污染行为和对环境污染产品服务的生产与使用行为,起到了较为明显的积极效应。这些国家通过税收方式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验很有必要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予以借鉴。

(二)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国内理论

在国内学界,虽然法学界对于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等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时间不是很长,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已经有一些经济学家从生态经济综合平衡和国民经济政策调节的角度,提出了环境税的调节机理,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税的宏观调节功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这表明,在当前国内理论界,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也是普遍受到重视的。因此,在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不仅不能忽视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还有必要通过相应的具体制度予以体现。

(三)环境法学视角下的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

从环境法学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通过国家公权的介入,对环境资源这一公共产品进行“国家定价”,将环境的成本纳入市场交换价格。因此,宏观调控应当是环境税的首要目标或者说至少是其重要目标之一,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也正是从这种角度来看,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进程中,有关部门把环境税收命名为“环境保护税”,并以此为依据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事实上,从《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条文来看,环境保护这一宏观调控功能也确实得到了重点强调。例如,《征求意见稿》第1条开明宗义指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四)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双重效应

环境税收的这种宏观调控目标具有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效应。从经济效应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的这种宏观调控使得资源的配置实现最优化状态;从社会效应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的这种宏观调控还体现在,通过环境税收政策的实施达到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社会的环境质量效果。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这种经济与社会双重效应,也使得宏观调控功能成为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

(五)其他相关问题分析

当然,以上分析是从国外经验和理论探讨的角度进行的研究,在现实生活中,环境税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还受到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因而,如何通过科学的环境税收立法促进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目标的充分实现,也是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要求环境税在具体税收要素的设计方面必须遵循税收合法、税收合理和税收绩效三原则。

由此可见,环境税收宏观调控目标或功能的实现需要其他相关税收具体制度予以密切配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税的宏观调控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被异化成财政收入的手段,也是应当警惕的问题,如何在环境税收的立法中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予以规范,同样也是当前环境税收立法中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四、环境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分析

本部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环境税收立法应当兼顾地方财政收入

在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财政收入也应当成为环境税收的重要目标之一。尽管长期受到诟病,环境税收实际上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财政收入功能。尽管有人认为,环境税不应当以财政收入为其目标,并列举了主要理由,认为将会导致环境税收的资源枯竭,不是增加财政税收的最佳方法,会对环境税收制度的广泛适用带来阻碍效果,而且,环境税收的资金不一定会真正用到环境改善方面,但环境税在事实上具有财政收入的功能。

(二)环境税收财政收入功能的国际经验

从环境税收入在各国总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来看,2001年,OECD的20个成员国的环境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达到了约7%,而且这个比例还在逐年上升。由此可见,环境税收在事实上承担相应的财政收入功能,这是世界环境税收实践的普遍经验。考虑到环境税的征收在事实上能够增加我国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该收入在理论上是应当用来改善我国的环境问题,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立法中通过具体制度予以保障也就合情合理了。

(三)环境税收财政收入功能的现实需求

环境税收能为我国环境治理提供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所有具有财政收入的功能。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虽然在省一级相关部门资金和财力相对雄厚,但在基层部门,环境保护治理资金十分紧张。而环境保护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基层部门的积极作为。因此,环境税的征收,有助于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从这种意义上看,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不可小觑。当然,环境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和其他税种的财政收入功能有着明显的区别。环境税属于特定目的税,环境税收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四)环境税收财政收入的归属问题

与环境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紧密相连的环境税收资金的归属问题也应当在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予以明确。既然环境税收具有财政收入的功能,因而在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对于财政收入资金的归属问题也有必要明确。

总体上看,环境税收财政收入资金归属应定位于中央和地方共享。一方面,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往往会由地域性问题转化为跨区域性问题,环境税收应当提取一部分归中央统筹治理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大多数环境问题需要由地方政府来解决,而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治理环境财力相对薄弱,有必要赋予地方部分征税自主权和资金使用权,但必须严格管理,明确限定范围以确保资金用到环境治理上。

因此,在资金归属上,环境税应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的环境税财政收入集中财力治理跨地区、跨流域的污染,地方的环境税收入可以用于治理区域性的污染。

五、环境税收二元功能在立法中的平衡本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环境税收二元功能在立法中进行平衡的必要性

前文分别分析了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与财政收入功能,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由上述分析可见,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和财政收入功能都十分重要。然而,以上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与财政税收功能之间并非完全一致,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因此,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对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和财政收入功能进行协调与平衡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在对立统一中平衡环境税收的二元功能

从总体上来看,宏观调控和财政收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环境税收在通过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同时,也能够通过取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来补偿治理环境的支出、为环境保护项目筹集资金、提高环境保护计划实施的可行性。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财政收入的增加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环境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与宏观调控功能二者之间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完全可以协调统一在现有的环境税收立法之中的。

(三)在理论和现实中寻找环境税收二元功能的平衡点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环境税收的目标或功能定位十分重要,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充分权衡。从理论和现实结合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不仅应当具有宏观调控的目标,同时还应当有财政收入方面的考虑。由于环境税收的双重功能与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张力,这就涉及环境税收双重功能与目标之间的协调问题。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在理论和现实中寻找二者之间的契合点。这就要求环境税收立法具有较强的包容性,要在立法中考虑到地区的差异性,以便在具体实践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寻找恰当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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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霞宏观调控型税收视野下的环境税探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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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税论文范文第4篇

财政部门本来要在今年正式试点开征物业税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启动。”2007年12月16日,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主任冯长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作为物业税政策研究制定工作的参与者,他告诉记者,物业税可能在2008年试点,而且最先从商业地产开始征收。

经历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之后,如何“求生”成一些开发商面临的难题……

笔者并不反对物业税的出台,但作为一种新增税收而言,究竟是不是要征收,不应只有征收部门才有话语权,而应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大多数公民认为有必要征收,那么,出台征收物业税的政策才是合理的。

事实上,“不同意不纳税、没有代表不纳税”的思想,是现代宪政思想的基础性来源之一。而从目前的报道看,物业税一直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运作,不但未提交人大,甚至连国务院也没有讨论。从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立场来看,开征新税,增加财政收入是其本能的冲动。然而,在没有立法机关授权,或是全民参与讨论的语境下,物业税可能2008年试点,这种仓促背后的一个重要嫌疑就是:有关部委并未将民意看作是征收物业税的基础。

虽然,在房地产领域,物业税有增加房产保有环节成本、抑制投资和投机性需求的作用,然而,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那么,开征物业税首先应该避免重复征税。比如,现在既对房产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又要按照增值部分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部分就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物业税如果再开征,有可能与现存的具有物业税特征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一起构成重复征税。

进一步思考,如果物业税开征后,“逐步实现只要拥有房产都应该纳税”的局面后,虽可限制投机者炒作,但相对应的也会影响到民生利益。因为当前,住房仍是个巨大的“奢侈品”。一个工薪族为了买上一套住房,几乎可能耗尽或透支几十年的心血。在这种情况下,加征物业税,恐怕大多数居民难以承受。

一项政策的推出都应先考虑到是否立足国情,适应民意。对拥有房产等资产者征收财产税是一个国际惯例,但是我国的国情与国外相差较大不能照搬照抄。

“物业税可能2008年试点”是草率的,且不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对如何评估不动产、物业税税基和税率等问题没有一个清晰的“路线图”,单就开征物业税这个新税种来说,如果没有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审批,没有在开征前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的意见,物业税就是个不合法的税种。

开征新税必须与纳税人充分协商,这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总之,要出台符合民意的物业税,就必须先问问老百姓。

不动产税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开征物业税,是整合房地产产业中税费征收管理存在问题的需要,是实现居者有其屋、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是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收的需要。征收物业税,决不是对于购房投资者的惩罚税,更不是单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是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物业税 房地产 开征

0 引言

 5月2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 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时公布了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开征物业税”再次纳入。近年来,国务院每年转发的该文件均提到物业税。《意见》明确提出,今年研究开征物业税,该项工作将由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我国物业税的征收已经基本确定。

1 什么是物业税

所谓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说公路、地铁等开通后,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随之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要提高。

物业税在国外不少国家早已经开始执行,只不过不同国家的征税方式不太相同,但是税收的收入基本都是纳入当地政府,作为财政收支和公共支出的主要来源,并且成为了遏制房地产投机和合理配置房地产资源的主要手段。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都已经开征了物业税,这给我们国家的开征提供了一些参考。

2 我国是否应当开征物业税

就我国是否应当开征物业税的问题,各界的观点不一。支持派认为,它是对房产的持有者征税,增加房产持有的成本,能够抑制投机性的购房行为,因此,有人称之为房市的“稳定器”。支持派的声音是:国家早就应该征了,谋利的房地产就该缴税,而且要用累进制计税,房产越多征得越高。如果不征,只会鼓励人们有钱就去购房,坐享其利,靠房产食利。国家的政策应该是鼓励人们创业,用双手去创造财富,而不是守着房产食利,成为‘寄生虫’。“并且也有利于减少市场上大量存在的闲置房,挤一挤房市的“泡沫”,改善供给。而且考虑到持有成本,大户型的市场需求将减少,符合多数购房者需求的户型将成为主流,房产市场的住宅供应结构将更加理性。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可以开征,但前提是税制要合理,促进社会公平,消弭贫富差距。扼制房价的目的要明确,税费要整合,让那些占有更多房产资源的人缴税,不能给普通老百姓加重负担。因为从长远看,物业税开征很有可能会导致房价上涨,因为增加的成本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去年建设部做的有关住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专题调研中,曾专门做了“合理引导住宅建设和消费课题报告”,建议加快研究制定引导合理消费的经济政策,通过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杠杆,鼓励购买小套型、功能良好的经济适用住宅。远期在持有环节也进行相应的调节(增设物业税),使消费自觉趋于合理,并提出符合“90平米以下”和“第一套自住房”条件的,免征收物业税。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明确地提出征收物业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但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上地增值税以及上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美国、法国、日本、荷兰、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等早已采用物业税的形式,可以说对房地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已经成为世界不可避免的趋势。我认为,我国也应当开征物业税。

3 开征物业税的利弊分析

就长远而言,开征物业税利大于弊。一般认为物业税的开征主要有以下一些有利作用:

可以有力的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因为,物业税的开征实际是增加了房地产保有阶段的成本,这样一来那些通过囤积房产来炒房的人将会因为持有房产的升值而付出高额的物业税。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的抑制诸如此类房地产投机行为。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从而降低房产价格。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批租”土地使用制度,开发商必须一次性支付相当于目前房价50%的土地出让金和大部分税费来向政府购买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这样一来在开发阶段房地产商要承担高额的开发费用,而这些成本最终以价格转让给了消费者,高昂的价格使许多消费者“望房怯步”。开征物业税后,将使现有的开发成本分摊到以后,从而降低购房的门槛。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另外物业税的开征和其他税种一样也必定会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具体情况而加以区别征收。比如对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采用高税率,对只拥有一套住房的采用减税或一定期限免税的政策;对高档住房和普通住房,以及对经营用房产和非经营用房产实行差别税率等。这些差别税率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但是,开征物业税也可能带来一些不好的效应: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降低不一定会引导房地产价格的下降,其差价很可能被房地产开发商占有。10%—20%的降价空间是业内人士测算出来的理论空间,但是,实际上房价的下降空间不可能如此明显。原因是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市场,房价取决于市场的供需关系。房地产商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促销、赠礼活动以较低的支出获得较高的差价。这样一来,消费者不仅不能因为物业税的开征而买到低价房产,还要在持有房产期间付出更多的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降低可能会导致盲目的开发,最后形成大量的空置房产。由于物业税的开征降低了房地产开发行业的门槛,

可能造成过度开发,最终供过于求。可能会产生消费者“买房易,供房难”的现象。物业税的高低是随着房产价值的高低而波动的,但是随着房产的增值,其持有费用也会增加,这加重了消费者的供房负担。一部分消费者可能无力承受供房的负担,无法支付银行贷款,这样一来就会增大放贷银行的金融风险。

4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4.1优化资源配置。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体系中,对房产拥有的税负是较轻的,虽然现行的房产税规定,业主要按出租房产获得租金的12%或按房产净值的1.2%缴纳房产税,但通常情况下是对企事业单位征收的,私人拥有住房一般无需缴纳。但对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税收是较重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房产交易的进行,导致了在一些人占有多处房产并私下出租取得收入的同时,有大量急需住房,但因成本太高而买不起房的人并存的现象。改变这种畸形资源配置方法的格局是:在降低房产交易税负的同时,增加房产拥有的税负,以盘活现有房地产的存量。

4.2实现居者有其屋、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开征物业税使得房产开发的税金大幅减少,房地产初始价格会降到人民购买力的水平,有利于解决国民的住房问题:同时物业税的应缴税额一般都是由物业的应课税净额乘以比例税率得出,这样,就会对居住毫宅者课以高税,对贫穷家庭居住劣房者少征税甚至免税通过,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4.3实现政府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物业税的开征,使开发商建房

时缴纳的一部分税改由购房在购买房屋以后按年缴纳,在短期内地方财政收入会大幅度减少,但从长远看,物业保有者每年缴付的物业税会随着物业价值的升值而提高,使得政府可以参与物业的持续升值的再分配,有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收。

5 开征物业税的难点

征收物业税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5.1要制定一个科学的免征额对经营性物业和住宅性物业要进行税目分类,区别对待。我国现行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房地产,针对的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税收应着眼于税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必须顾及纳税水平与收入水平、税负能力的对称性。经营性物业与纯消费性的住宅物业性质不同,前者有收入来源,后者是纯支出,理当进行合理的税目分类,实行不同的税制。另外,住宅物业税是从无到有的税种,也不能一下子过渡到经营性物业的税收水平。在进行这样的税目分类前提下,住宅物业税制还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免征额。

5.2能够科学合理地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征收物业税必须有税基标准,它包括城市(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建筑物重置价格。而这种税基标准又必须以税基评估为前提、为依据。国际通行惯例是国家定规则,社会和市场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行政部门进行监管:其标准是以房屋重置价格为基础,一般低于市场价格的15%-30%;评估标准是动态的,公开、透明、规范、易操作;总体上是降低综合税率,突出单一税种的功效。但在目前,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现在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权威的房地

产税基评估体制机制。我国现在的产权房屋税基标准的评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评估和银行商品住宅抵押的评估都还处在探索初建的过程中,因此出台物业税在这一方面有一定难度。

5.3有合理的税率和计征办法我国拟开征的物业税的税负即征收标准应与现行房地产税费的总体规模基本相当,并略有降低。现行税费繁杂、重复征税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抬高了新建商品房的价格,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因此,物业税的税率设计应与当前的房地产税收收入相衔接,可适当有所降低。

从价计征是按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征税,物业税的纳税方式,在我国目前税收征管体系还不太健全的情况下,为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偷逃税款,可以采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对业主个人的商品房,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税款:对单位拥有的房地产,由单位自行申报纳税;对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则必须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此外还应当对社会低收入群体拥有的福利性住房采取税收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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