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管理论文范文

2024-03-20

住房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对比传统C/S与B/S架构,富客户端技术充分结合了两种架构的优势,扬长避短,兼具快速响应,维护成本低,用户体验好等优点。本文以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统为例,在分析高校公有住房管理系统需求的基础上,设计并开发了基于富客户端技术的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界面美观,操作便捷,用户体验好。

关键词:富客户端;住房管理;信息系统;高校

本文将详细对比B/S与C/S架构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分析富客户端技术对比前两种架构的优势,并以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统为例,设计并开发兼具B/S与C/S优势的管理信息系统。

1 软件系统体系结构分析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推进管理信息系统日益革新。随着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体系结构也逐步演进:从最初的主机/终端信息共享模式,到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客户机/服务器(C/S)模式,进而发展到浏览器/服务器(B/S)模式。

1.1 C/S架构

C/S架构(Client/Server即客户机/服务器架构),是一种基于资源不对等,且为实现共享而提出来的一种体系结构,通过将任务合理分配到Client端和Server端,降低了系统的通讯开销,可以充分利用两端硬件环境的优势。

C/S架构能够充分调用客户机的资源,完成一部分业务处理操作,响应速度快,并能起到减轻服务器负荷的作用。但是,由于客户机需要安装专门的客户端软件,客户端软件对客户机的环境要求也比较高,存在诸如兼容性问题等。客户机的数量越多,软件的部署、更新等运行维护成本越高。另外,如果客户机硬件系统、操作系统、软件系统环境不一致,还要开发专门的客户端软件。

1.2 B/S架构

为提高软件系统兼容性,降低维护成本,B/S架构应运而生。B/S架构(Browser/Server即浏览器/服务器架构),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兴起,对C/S结构的一种变化或者改进的结构。

在这种结构下,客户机只需要安装任意一款浏览器(如IE等),用户就可以通过该浏览器远程访问软件系统,主要的业务处理任务都在服务器上完成。这种模式实现了客户端零维护成本,在软件系统调整、升级等情况下,只需要更行服务器上的软件程序即可。但是,B/S架构也不是尽善尽美,C/S架构软件提供的丰富的人机交互,B/S架构就没有继承下来,造成用户体验方面大打折扣;另外,由于B/S架构应用的大部分逻辑和状态位于服务器端,所以浏览器会频繁地向服务器发回数据和处理请求,即使网络连接正常,浏览器也必须等待响应到达,用户才能继续进行下一步操作,这就造成了响应速度通常要比C/S架构软件慢得多。

2 富客户端技术

传统的C/S模式,多终端的部署结构使软件系统在越来越频繁的系统更新面前,毫无招架之力。作为C/S模式的改良版,浏览器/服务器(B/S)模式因其部署简单,客户端零维护,很好地解决了运行维护的问题;但B/S架构在人机交互的表现层差强人意,在响应速度和用户体验方面不如C/S模式。富客户端技术综合了C/S、B/S模式的优势,因其响应快、用户体验好、部署简单,维护成本低、跨平台等特性备受业界青睐。

富客户端技术(RichClient,RC),也被称作为富因特网应用程序(RichInternetApplications,RIA),同时集成了本地应用的高交互性、实时性与WEB应用的单一部署特性、跨平台性与低成本,合二为一提供同时包含以上特效的用户体验。富客户端技术通过提供可承载已编译客户端应用程序(以文件形式,用HTTP传递)的运行环境,客户端应用程序使用异步客户/服务器架构连接现有的后端应用服务器,这是一种安全、可升级、具有良好适应性的新的面向服务模型,这种模型由采用的Web服务所驱动。

富客户端技术继承了桌面应用程序反应快、交互性强的优点,能够处理复杂的多媒体数据应用,同时又具有Web应用程序部署灵活、低成本的特性。富客户端技术的应用,能够使信息系统在降低维护成本的同时丰富用户体验,并能够很好地解决兼容性和跨平台等方面的问题。

3 系统需求分析与设计

管理信息系统是改变传统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工具和手段。本节将以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统为例进行需求分析和系统设计。

3.1 系统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是软件生命周期的五个阶段中唯一面向用户的阶段,是实施软件工程的基础。在系统需求分析中,系统分析员和软件工程师通过对用户的调研确定系统的目的、功能及边界。

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统就是要实现住房管理的数字化、精准化,替代传统的管理手段,具体业务可分为住房管理、住房补贴管理、各种查询统计及报表管理等三大类事务;面向的用户包括三类:普通教职工,住房管理人员,校领导等。

住房管理业务可以分为住房信息管理、住房登记、周转房管理、房改房报修四部分。住房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房改房、周转房等。其中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房改房产权都归属个人,只需要进行住房登记。房改房报修、受理流程要纳入系统。周转房管理,包含申请、审批、登记、保证金及租金收缴、退房等流程要通过系统完成。

住房货币化补贴作为高校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实现了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的转变。由于货币化补贴有专门的系统,因此本系统只要提供数据的导入及导出功能即可。

查询统计报表业务可以细分为租赁查询统计、货币化补贴查询统计、教职工及住房信息查询统计等3项子业务。查询统计报表业务主要面向业务管理人员以及学校领导。

另外,与住房管理息息相关的就是教工,系统还需要提供教工信息库及修改功能。

3.2 系统总体设计

本文设计的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统是整体采用MVC三层架构,分为登录模块、教工信息管理子系统、住房信息管理子系统、货币化补贴管理子系统、系统设置模块等。系统总体模块设计如图1所示。

图1 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统总体设计图

教工信息管理子系统分为:教工信息查询模块、教工信息编辑模块、教工信息添加模块以及教工信息删除模块。

住房信息管理子系统分为:住房信息查询模块、住房信息编辑模块、住房信息添加模块、住房信息登记模块以及住房信息删除模块、周转房管理子系统以及住房报修管理子系统等。周转房管理子系统分为:申请周转房模块、审批周转房申请模块、登记周转房住户信息模块、登记保证金缴纳信息模块、生成周转房租金清单模块、申请腾退周转房模块以及审批腾退周转房申请模块。住房报修子系统分为:申请住房维修模块、受理住房维修申请模块、登记住房维修结果模块。

货币化补贴管理子系统分为货币化补贴信息导入模块、货币化补贴信息导出模块和货币化补贴信息查询模块。

系统设置模块包括用户信息管理、权限设置等功能。

3.3 系统设计目标

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统要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系统要能实时反应学校的住房使用情况、教职工的住房状况以及学校货币化补贴工作的执行情况,为高校领导相关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一手数据。

另外,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应从高校校园信息化建设总体布局出发,遵守高校数字化校园工程规范,提供与财务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公共数据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等的接口。

4 系统开发环境与实施效果

4.1 基于ExtJs+Struts+Hibernate的MyEclipse集成开发环境

本文设计的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统开发环境选用MyEclipse集成开发环境,数据库采用的是MicrosoftSQLServer2005数据库管理系统。

界面展示采用Ext2.0框架及其提供的组件,后台服务器端代码采用Java编写。

Ext是ExtJS的简称,是一个强大的JS类库,是对传统JavaScript的扩充。由于Ext融入了面向对象的概念,开发者可以灵活运用Ext提供的Form、Grid、Menu、Tree等组件。

为简化开发过程,提高系统灵活性和重用性,本文设计的系统采用struts框架;另外本文设计的系统还采用了Hibernate框架,通过Hibernate中间件,数据库访问层的编码搭建工作将事半功倍。

4.2 实施效果展示

本文设计的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统要能够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服务,为高校领导相关决策提供支撑。其实施效果图如图2所示。

图2 高校教工住房管理系统效果图

5 结束语

信息化背景下的企事业单位,传统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单位的发展,提供高效、精准管理方案的信息管理系统势在必行。基于富客户端技术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能够统筹兼顾传统C/S、B/S架构的优点,为企事业单位打造一个快速响应、体验丰富的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在提升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有效地降低运维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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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华旻.Ajax在Web开发中的应用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9.

[5]李晶晶.WEB2.0下富客户端框架的设计与实现[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2.

[6]吴报玉.RIA客户端技术研究与应用[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09.

作者简介:范波(1985.11-),男,湖北襄阳人,武汉大学网络中心、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助理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数字化校园。

住房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前言

现阶段, 引进实力人才以及稳固资深职员成为国企提升综合竞争优势和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的最优途径, 职工住房保障对于国企突破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特别是我国对国企创新发展的一再重视, 使得很多国企越来越关注职工的住房保障问题。所以, 国企职工住房管理一直是我国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焦点, 国有企业务必意识到现阶段管理上的落后局面, 改善职工住房管理现状, 并进一步实现职工满意度的提升以及工作热情的提高, 促进国有企业不断进步。

1 国企职工住房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单位住房管理权责不清

通常而言, 国企中的职工住房管理由后期部门设置房管科室进行管理, 主要担任在企业整体发展中以及在国家、地方政策推动下, 对职工住房进行规划和建设。其中涵盖了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信息管理、周转公寓管理与日常事务管理等等。房管科室当前工作岗位之间出现明显的权责不清, 双重职责的现象, 比方说, 员工住房信息的处理工作, 住房管理岗位以及住房改革岗位都有可能对信息系统执行操作, 如果出现问题, 不容易区分具体岗位的错误, 推诿现象就会发生, 岗位工作繁杂, 工作效率低, 纰漏问题时常发生, 阻碍了我国最新住房政策的实施, 也制约了国企住房改革工作的推进。

1.2 周转住房周转率低

基于各方面原因, 一些职工还没有购置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 依然在租赁企业内部的周转房, 与此同时, 一些老职工也没有尽快将周转房进行退还, 而青年职员在经济能力方面不强, 期望能够利用企业的周转房、过渡用房等。国有企业应当借助部分不适合出售的小户型用作住房周转, 租赁给有强烈需求的员工, 然而, 一些企业中大部分房产都已出售, 没有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的预留一定比率的周转房的规定要求, 可以进行周转以及流动使用的住房非常局限。具有特殊性的国企住宅房产, 需要结合实际工作进行流转, 假如周转房存在腾空困难, 并形成恶性循环, 不可避免的会引发职工住房、用房的一系列问题。

1.3 住房管理信息化水平低

住房管理信息化平台在我国国企中进行投资建设已经历一段时间, 然而其信息化程度却不高。探究其具体原因, 主要是由于企业发展信息化侧重于企业生产管理方面, 针对职工住房管理的服务的提升十分少见, 国企职工住房管理理念缺少服务职工的核心意识。并且, 职工住房管理中的信息沟通通过仅单纯的通过会议形式开展, 更加深入的信息交流与对接基本没有开展。企业运行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多年, 但是其水平仍然不能符合现实工作的需要。举个例子, 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应用过于形式化, 再加上管理人员松懈, 实际工作中不能有效的记录每一套住房的取用, 也没有规划年度结算, 住房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相符的现象, 如果这些信息不能进行有效的信息化统计, 数据很容易出现错误, 最终影响住房管理工作的开展。所以, 国企职工住房管理中有必要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提高管理人员的信息传输和共享水平, 提高服务意识, 充分发挥出住房供需预测、房源管理、住房分配管理等方面的职能。

2 国企职工住房管理的实践途径

2.1 转变住房管理职能

职工住房管理作为国有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具有以我国政策为指导、以满足企业发展和职工需求为目标的显著特征。住房货币化以及信息化管理已经成为国有企业社区的发展趋势, 国有企业需要加大住房管理的力度, 将房管科室进行扩充, 通过明确不同工作体现各岗位的设置和权责, 在实际工作中相互协调工作,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住房改革和管理工作水平, 最大限度的确保企业良性发展并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要。与此同时, 基于各部门间的职责明确, 降低住房管理工作推诿现象。

2.2 加强住房管理信息化建设

住房信息化管理指的是在企业职工住房管理中运用自动化技术, 通过数字化、智能化的操作处理职工住房管理事项, 从而提升住房管理服务水平、住房信息科学利用, 实现住房管理信息的自动化收集和分析等。国有企业拥有一个庞大的职工队伍, 同时国有企业的生产任务集中而重要, 实施住房信息化管理具有一定的难度, 不但要实现全面掌握职工的住房信息, 还需要做到住房信息的共享, 而实现信息共享和应用, 借助一套完善的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住房管理水平的提升。

2.3 完善周转房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务必构建一套较为完整的周转房管理体系, 为促进周转房实现周期性流转提供保障基础, 使国有企业住房管理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首先, 实施“阶梯式”周转房租金制度。国有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发展状况, 将现存的职工住房中的部分住房数量进行划分, 将其作为周转的专用房产。另外, 根据职工的使用年限在一定程度上适当涨幅租赁费用, 通过“阶梯式”的住房租金, 促进良性流转局面的形成, 使较长时间使用周转房还同时拥有其他方式房产使用的职工把周转房腾空, 促进周转房能够达到周期性流传。

其次, 加强“有限期”的周转房合同管理。通过合理的周转房使用合同规定其使用期限, 将周转房退租执行予以贯彻落实,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周转房退还, 对违约的职工进行惩罚, 比如罚款或延长职称评选等。采取经济杠杆退房激励补贴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寓住房压力, 给予提前退还周转房的职工, 根据所剩合同期限进行一定的补贴, 从而对有能力购房的职工尽早退还周转房进行激励, 达到周转房“进”“出”有序的循环发展, 加快周转房流转。

再次, 采用补偿或激励机制为年轻员工提供周转房。采取异地置换或修建老年公寓的方式, 激励退休职工将临近企业的周转房流传出来, 提供给年轻员工, 方便中坚力量的发展, 为企业生产和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2.4 坚持以人为本的住房管理思想

国有企业住房管理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住房是职工居住以及立足发展的基础, 与职工归属感、幸福感息息相关, 住房管理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使职工深刻体验到企业以其基本生活和保障为宗旨的管理思想。所以, 国有企业在住房管理实践中, 需要全面贯彻这一思想, 在各项企业政策文件和工作中予以体现。比例, 采取经济杠杆, 引导社会资源配置, 将特殊用房的渠道进行拓宽, 环节职工住房紧张问题。在家属区住房改革过程中, 针对项目立项以及相应的补贴规定, 应当尽可能满足广大职工的需求, 通过多方面考察和评价, 获取大部分职工在建设发展和政策落实方面的认可, 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住房管理目的。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我国国有企业正在面临着职工住房压力过大、需求多样化的局面, 国有企业需要重视职工住房管理, 通过转变住房管理职能, 坚持“以人为本”的住房管理思想, 逐个突破住房管理信息化问题以及周转房使用等问题, 利用现代化的住房保障手段, 促进国有企业住房管理实现全面改善。

摘要:国有企业住房管理, 不仅是职工关注的焦点, 也是管理部门的难点, 在继承与创新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工作方法, 才能维护企业稳定。近年来, 随着国企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 职工住房管理中发展了很多问题, 同时面临很大的挑战。住房保障问题是企业发展的关键组成部分, 完善职工住房管理体系是国企应当重点考虑和改进的方向。文章通过分析国企职工住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了国企职工住房管理的实践途径, 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企,职工住房管理,问题,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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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的收入申报和核对、资产动态监管、对象公示、政策立法、舆论宣传、管理部门、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有利加强保障性住房动态监管,促进资源有效流动,科学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对于有效利用公共资源,维护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 退出机制 对策

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一项针对低收入群体保障民生的住房福利政策,它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其效用就是通过支付转移的方式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使广大低收入家庭也能够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保持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从原则上讲,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定量,而低收入阶层却是动态的,要使保障性住房真正帮助无力购买居所的人士解决住房问题,保证政府巨额资助的保障性住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必须强调提供动态有序、流动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从政策趋势看,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情况包括两种:一是随着准入门槛的不断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退出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二是即使不改变保障范围,由于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从贫困到脱贫,也应该有规则地退出保障性住房。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已经规定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情况,并且针对不同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退出操作办法,但由于存在家庭收入难以核实、管理机构未能理顺及相关的管理配套措施不健全等问题,造成目前的保障性住房退出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无法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動态使用。

一、曲靖市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

随着保障性住房大规模建设的完成,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受理程序,申请、审核、公示、准入、退出、合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有序进行。2005年以来,我市已建成和在建各类保障性住房820万平方米12万套,其中:廉租住房180万平方米,36617套;公共租赁住房260万平方米53300套;经济适用住房251万平方米31378套;各类棚户区改造130万平方米17059套,完成投资161亿元。截止到2013年10月,全市已累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32000余户;公共租赁住房12000余户;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2484户,7000余万元;经济适用住房保障31000余户。2014年我市将有3万余套高层建筑将完工分配,明年我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将覆盖保障20%以上城镇人口。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曲靖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建立了从中心城区到各县、各县区到各乡(镇)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网络体系,极大满足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按照曲靖市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要求,到2015年可解决曲靖市80万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通过这些数据和事实说明:1、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符合社会需求和人民意愿,深受广大群众,特别是住房困难家庭的欢迎和肯定。2、各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需求,不断进行调整,扩大受益面,切实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3、保障性住房政策是一项长期的 、系统的民生工程,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相匹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二、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

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推行,众多城镇低收入家庭圆了住房梦。但是,全市保障性住房制度执行的现状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出现了少量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现象,有的住房甚至还将保障性住房当做自己的产权房,以为“自己不住了儿孙还可以住”;二是开轿车住保障性住房的情形时有发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度;三是存在保障性使用者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四是收入审核难,由于劳动者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多元化,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家庭隐性收入形式多样,给收入核定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五是退出机制尚待健全,相对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的退出机制更是难上加难。目前,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由曲靖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4月26日出台的《曲靖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8月28日出台的《曲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即将出台的《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办法》、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布的《曲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障性住房的退出作了相关规定,但还没有通过以正规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也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保障性住房政策若被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钻了空子,不仅是对真正有需要的人的一种剥夺,也是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严重亵渎。

上述问题说明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日益完善已成为保障性住房制度推进的一大瓶颈,各地在保障性住房管理普遍面临退出难的问题。如果退出渠道不顺畅,将增加政府的负担,可能会影响整个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性住房保障“退出难”原因浅析

(一)无法准确核实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情况是是否进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关键因素。准确核实保障家庭收入、资产信息难度大,在当今社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个人及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很差,只有单位工资部分有记录(甚至某些单位出具家庭成员工资不真实的收入),其它收入几乎无从核起。同时,目前我国的户籍关系较为混乱,挂靠情况相当复杂,这样就更难核准家庭的真实收入情况,使得落实正常性退出政策缺乏可靠依据。

(二)缺乏有关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社会法制体系和政策体系是形成完善的住房保障及退出机制的重要保证之一。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情况复杂,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管理依据。我国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完整法规只是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2007年十一月十九日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税总局联合通过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保障性住房管理,更不用说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的法律,这也是导致退出机制难以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没有相关法律,对不符合条件又拒不退出包长相住房的家庭,政府就没有直接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其结果是福利资源未能用在最需要的居民身上,制度的福利成效较低。

(三)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退出进行管理。住房保障退出管理的专业性比较强,涉及被保人员的资格审查、补贴资金的测算及被保障人员收入提高后的退出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所以需要专门的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但如果不全面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情况,所有的规定都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没有可控性。

(四)缺乏相应的后续配套制度。相应的后续配套制度是推动保障性住房退出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制度只保障被纳入到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对象,而一旦被保障对象生活水平提高,不再属于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范围时,就你没有任何补助或后续措施与之承接。对于一个长期处于贫困线的低保家庭而言,从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到脱离低保线享受不了保障性住房保障,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后续配套措施,管理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后,刚刚脱贫的家庭又会因为要将收入的一大部门用于住房,导致实际生活水平比享受保障性住房时还低,那么这些人要么宁愿停留在享受政府保障的层面上,不愿意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要么收入提高后,不愿意自动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因此,国家必须与退出制度同步推出相关的配套制度,让那些因收入提高而脱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

四、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探讨

(一)建立收入如实申报制。我国还未能建立个人收入监管制度,诚信就成为保障性住房退出的关键所在。要求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按年度向相关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同时,对那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保障性住房、改变房屋用途”和“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原保障对象,一经查实,申请人必须退回有关补贴款,按规定取消其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资格,且今后不得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收入核对机制。收入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过去收入的结余资产,包括家庭金融资产、房产、机动车等。通过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来掌控相关申请人的收入信息。对于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隐性就业以及其它现金收入则很难核查。如果能将金融部门、工商部门等更多的部门整合进来,将大大提高信息核对的准确率。依照相关法律明确弄虚作假、恶意骗租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结果公示等方式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三)建立资产动态监控机制。家庭收入、资产动态监控机制是住房保障退出制度的核心,只有清楚掌握保障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才能使退出有据可依,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推出管理工作。建立多部门联动、跨地区的家庭收入、资产动态监控机制,将地区性、以部门为主的居民经济情况调查与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管理进行整合,建立全国联网的包括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评估等内容在内的个人诚信管理体系,实现全国性、全省性、全地区性多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全面客观评价家庭的经济负担能力,将各类收入、资产全面纳入审核范畴,有关部门要定期(如每年一次)对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继续享受、调整标准或取消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前,要对其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保障水平或取消保障资格。房管部门可以建立一户一档的保障性住房电子信息库和申请材料档案,并及时更新,同时定期与民政部门、总工会进行沟通,根据低保户、特困户的变化适时增减,动态管理,对新增的住房困难户,出现一户,解决一户。同时,通过更多的渠道,收集社会上住房困难家庭的资料,存入信息库,做到有的放矢,目标明确。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对于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低收入者的认定,应采取社会认同的方法,经社区民主讨论通过,再公示和确认。同时,还应向社会公布包括保障对象名单的时间表,让困难家庭了解自己的保障时间、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此外,政府每年还应对保障范围内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复核,对不再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要停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家庭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购买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者不再作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必须退出保障范围;对复核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处理。

(五)坚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对于保障性住房等敏感的社会保障政策,媒体的过早和片面的宣传,提高了群众的预期标准,反而降低了对政策真正落实的满意度,并且给具体操作带来了干扰和难度,也给政府公信率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媒体的适度宣传可以起到提高知晓度和正确引导的功能。除了为保障性住房政策叫好之外,可以通过媒体引导市民对保障性住房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思考,如何建立收入核对体系、畅通的退出机制等瓶颈问题进行探讨和献策,增加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

(六)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法律保障制度。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住房保障法规,为建立动态的保障性住房保障体系提供法律保障。整合现有的住房保障政策,可制订“保障性住房退出条例”,以使住房保障的退出有法可依。建立在法律法规监督下的保障房退出机制,通过法律确保退出工作的开展,并通过规范的执行程序确保惩罚措施得以落实。强化处罚力度,加大针对弄虚作假等严重的骗保行为的罚款(最大可以让违规者倾家荡产)和刑事处罚力度;明确曲靖市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季度对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家庭给予3个月的退出期限,对退出期满仍不退出住房的承租家庭,按市场租金计租。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退出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5年以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对情节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主管机构下达搬离的过渡时间内,住户可以向司法仲裁机构提请申诉。当租约终止后或发出迁出通知书后有效期已过仍拒不搬出着,房管机构有权强制收回房屋。

(七)建立专业的管理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退出进行管理。住房保障退出管理的专业性比较强,涉及被保障人员的资格审查、补贴资金的测算及保障人员收入提高后的退出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所以需要专门的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设定审核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退出标准,执行相关政策和实务工作。譬如,可以成立专门的非营利物业管理公司,在负责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出租、出借、转让及空置)进行管理。建立规范政府保障职能的考核机制,将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动态管理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好基础材料的核查及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保障性住房资料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强调保障性住房要有“进”有“出”。将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作为判断住房保障制度完善性的标准之一。

(八)制定可行的优惠政策,帮助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条件转好的保障性住房住户自行置业,自主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即保障性住房住户自觉主动退出保障性住房后,能得到政策性优惠,诸如提供低息购房贷款、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税费减免等;若不主动退出,由管理部门强制通知退出,不仅得不到置业优惠,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激勵机制。将保障性住房家庭按经济能力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经济实力由弱到强实行租金标准或补贴标准梯度递减原则,从而迫使较高收入户因获益少而自行退出。对于长期依赖保障性住房保障确实无支付能力的家庭,当其经济状况出现改善时,政府有义务有责任通过提供优先购买权、以租代购、降低首付比例、较低售价、收入减免等方式“助推”其购买商品住房,加快房屋退出和减少行政成本。对于经济实力相对强点的家庭,可以采取提供低价经济适用房、调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额和存款利息率、放宽购房贷款贴息条件和加大贴息额度、减免购房税费等措施“引导”租户“自愿”退出。

总之,打破保障性住房租住“终身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切实加强监管,用弹性手段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体系,即:困难了政府补助,脱贫了应自动退出,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才能真正落实,最终形成动态的保障性住房使用系统从而使更多真正困难的家庭居有其所。

住房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户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思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完善住户公积金制度的同时,通过实行住房补贴及相关配套改革,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由职工根据需要和承受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房供应社会化,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向职工支付具有工资性质的住房消费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房及归还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体现转换住户分配机制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兼顾各方面利益,保证改革顺利推行的原则。

■实施范围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范围为财政全额和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六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1999年底前参加工作,本人或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职工)。无房及未达标职工的确认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工龄等因素计算测定。住房补贴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两部分。

(一)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确定。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二)住房工龄补贴按年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6年止)及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执行。

(三)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为基数)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和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面积标标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为基数计算测定。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25年(300个月)。

(五)职工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由市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住房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00年度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1200元,年度月补贴系数为0.15.第八条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下:科员和初级职称人员,25年以下工龄的工勤人员76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人员,25年(含)以上工龄的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98平方米;县、处级和副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2平方米(其中离休人员118平方米);地、厅级和正高职称人员140平方米,1982年前的地、厅级干部169平方米(其中1982年以前的离休人员175平方米、退休人员169平方米;1982年以后的离休人员146平方米、退休人员140平方米)。

第九条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一)1999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1999年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乘以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再乘以1999年以前的工作月数,加上工龄补贴额之和。计算公式:住房补贴额=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额×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9年底前的工作月数+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6年底以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二)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工)和无房老职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工资额与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计算公式: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三)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发放,计算公式:差额面积补贴额=(职工1999年12月份工资额×2000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300+2000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1996年底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差额面积占规定面积标准的比例=(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已购住房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条住房补贴的发放方法无房老职工1999年12月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和未达标职工的差额面积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不计利息),未购房的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2000年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配偶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分别核定与发放。第十一条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房时由本人申请,单位初审,报财政、房改部门审定后,由所在单位直接划至售房单位;属于提取的发给个人。第十二条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根据可转化资金来源情况,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轮候制度,确定发放的顺序。

第十三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单位随工资发放,并在五天内全额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经同级财政批准,从下列渠道列支:

1.财政和单位原用于职工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折旧等方面资金的转化。2.提取维修基金后的单位公房出售出租收入。3.在机制转化初期,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还应从其他方面再转化一部分资金。4。财政预算外的事业单位还可在事业资金———一般基金、福利基金或其他自有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第十五条单位应在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明细账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补贴发放方式,结合单位补贴资金筹集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在每年10月底以前报同级财政和房改办审定。市属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审批、拨付管理以及个人补贴的审批等具体程序与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改办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按月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照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补贴缴存登记,由管理中心在缴存公积金的受托银行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第十七条按月补贴的职工工资变动,从变动的当月起按新的工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按月补贴的职工在市内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调入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按月补贴的职工调离本市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住房补贴余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应从终止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住房补贴由管理中心暂时封存。重新参加工作的,由新工作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计发住房补贴;未重新参加工作,其封存的住房补贴余额,在购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第二十一条在住房补贴年限内去世的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其名下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一次性提取。

第二十二条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应出具原工作单位和原所在市、县房改部门有关住房补贴发放的证明,由调入单位根据该职工原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和本单位实际,按我市规定标准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1999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并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须在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办理退房手续,并在3个月内将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产权单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住房超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差额累计计价、计租的办法〉的通知》(赣办字〖1999〗72号)规定计租。

第二十四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联建成或自建职工住房,各级财政不再安排单位建房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各单位原对职工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一律停发。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房改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政策和本办法规定,扩大补贴面积标准、变相增加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

第二十七条市辖各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住房委员会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住房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鼓励和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5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1— 第五条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各项决策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依据本办法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七条

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管委会审批通过。

第八条

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发放及回收 的相关业务,银行的手续费在中心的业务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中心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办住房抵押担保业务,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在中心的业务费用中列支。

—2— 第十条

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商品房购房贷款、二手房贷款、商业银行按揭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异地贷款(本地缴存异地购房和异地缴存本地购房)、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职工公寓、公租房等购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中心推行共同借款人制度。借款人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其中一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负有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即在借款人因故无法无力偿还贷款时,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余额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优先保证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适度支持第二套改善型缴存职工家庭,不得向三套及

—3— 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以职工家庭夫妻二人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贷款信息记录和征信系统中记载的住房贷款信息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能够提供3年以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 合同和证明文件、首付款发票(首套20% 二套30%)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异地缴存职工应是本地户籍,所购房屋须为本市的自住住房;

(七)能够提供中心确定的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一)近5年,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中因伪造、变造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被中心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

—4—

(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原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二)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尚未解除质押的;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已使用此购房合同支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贷取选其一);

(四)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商业银行其他消费贷款,余 额在10万以上的;

(五)借款人或共同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存在连续3期(含3期)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就业前的助学贷款),存在 连续3期(含3期)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七)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内有信用 卡透支(不含年费、手续费,以银行盖章为准),存在连续6期(含6期)累计12期(含12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八)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九)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夫妻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

—5— 庭,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5万元。

第十九条

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购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价款的80%;

(二)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二次购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价款的70%;

(三)异地缴存职工及无雇工个体缴存者,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70%;

(四)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额度的月供支出 不超过其共同收入的60%;

(五)不高于借款夫妻双方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 余额之和的5倍;

(六)借款人距退休时间不足三年的,对其公积金担保 贷款额度进行测算,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大于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与预计缴存额度之和;

(七)影响贷款的其他因素;

中心在综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贷款额度、剩余房款、还款能力抵押担保等进行测算对比后,取最低值。

第二十条

中心综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后,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借款人还款能力、债务、贷款用途、风险程度、贷款额等进行全面评估测算,确定可贷额度。

—6—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新利率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中心对借款人未 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上浮30%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公积金质押担保和住房抵押担保两种。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担保方式为公积金质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公积金质押担保人应当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具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须经中心认可并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承诺书,在借款人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不能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 第二十六条

担保方式为住房抵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规 定:

(一)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二)借款人以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贷款;

(三)以他房抵押的(只适用于本地缴存职工),须征得他房产权人本人的同意,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贷款;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期限和贷款期限一致,房产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无权以任何理由中断和撤销抵押担保。

(五)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抵押物价值,借款人申请的新购商品房不需评估,按开发商出售的价值估值。二手房贷款或以其他房产抵押购房贷款的,参照税务部门以路段划分的计税参考价估值。

第二十七条

中心在贷款发放前应当对抵押物、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在担保期内应当加强对抵押物、担保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受理初审→贷款复审→贷款审批。贷款终审审批由中心授权管理部负责人执行。

—8—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可向中心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同时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受理网点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予以受理,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申请资料不齐全,受理网点可以不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第三十一条

对初审合格的贷款资料进行复审,核实有关情况,复审合格的,由复审人员签注意见提交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复审合格的贷款提交管理部审贷会审核,经会议审核通过后由管理部负责人执行贷款终审审批。

借款申请人将资料提交完整后,受理网点应当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贷款审批,并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即可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抵押担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

管理部将借款申请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转交受托银行及时发放贷款,网点工作人员及时将贷款发放结果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

第三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

—9—

(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额度 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期需偿还额度相同的本金,同时付清本期应付的贷款利息,利息逐月递减。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中心每月通过借款人合同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直接划扣当月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贷款期满一年以后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使用自有资金申请提前还款的,每年可申请多次。

第三十八条

除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外,借款人可使用本人公积金结清贷款,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贷款不足时,借款人可申请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结清贷款。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

借款人因个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日按期还款的,中心将在还款日起延续5天进行补扣后,将其欠还本息转为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条

公积金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债权人、 —10— 债务人、担保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类型如 下: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变更(扣款卡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担保人变更;

(三)抵押物变更;

(四)还款方式变更;

(五)借款期限变更;

(六)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第四十一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借款人可申请减少或变更共同借款人,有抵押担保合同的,还应进行抵押担保 变更。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外的担保人因故需要变更的,在征得全体担保人的同意后,可申请变更。

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贷款期限延长,但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延5年。

(一)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

(二)因离婚、死亡等原因造成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11— 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担保物权及保证人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对风险隐患进行监控、预警、核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接受中心对其贷款使用情况、还款能力、担保状况变化等情况的监督核查,及时告知中心发生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事件,并配合中心采取的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

对于出现呆坏账损失的贷款,根据相关政策 进行认定、核查,符合贷款核销政策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办理贷款核销手续。

核销后的公积金贷款应当账销案存,继续做好资金回收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心将公积金贷款审核、发放、回收过程中产生的贷款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按一人一档原则,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归档保管。贷款已结清的,档案保管期限应当按国家规定年限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呆账核销的贷款档案要永久保管。

—12—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担保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借款人又未能提供新的保证或新抵(质)押物的;

(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七)借款人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违反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中心、受委托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售房单位提供虚假合同、发票给借款人的必

—13— 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将划入资金全部退回中心。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用或逾期未偿还本息的,贷款人分别对挪用部分、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 收罚息。

第五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处理抵押物及质押物。

第五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终身负责制。贷款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还款情况,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分析原因,把握动向,采用相应措施进行催收,对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审查把关不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中心依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市管发〔2006〕年02号《武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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