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政策论文范文

2024-03-06

住房保障政策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城镇化;融资;市场化

1引言

自1995年国家确立“安居工程”起,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经历了“确立—萎缩—重新确立—进一步健全完善”的演变过程。2010年以来,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建设和供给保障性住房成为我国住房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央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未来5年将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将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从当前的不足10%提高到20%。2011年我国新开工了1000万套保障房建设,2012年住建部又提出了700万套的建设任务。2011年各地方政府签署了“军令状”后,保障房建设陆续开工。截至当前,保障房的建设开工、分配以及管理出现许多问题,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公租房投放后“弃租”普遍,公租房分配公平性受损等,引起了社会各领域对保障房项目能否可持续发展的质疑。总的说来,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时日尚短,尚处于探索阶段,因而必然会存在认识、机制以及经验上的不足,进而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正如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说的:“这些问题既有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政策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管理不到位和实施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本研究将逐个对保障性住房领域的重要问题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探究问题产生的机制、体制原因,并立足于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2我国保障房制度与政策发展回顾

21起步阶段(1994—1997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立足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1995年1月20日出台《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则标志着“安居工程”在我国全面起步,其计划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安居工程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这一阶段我国住房的主要模式为“集资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两种方式,同时实物分房还没有完全取消。经济适用房开始进入保障房体系。

22保障性住房体系初步确立阶段(1998—2001年)

1998年国家将1995年开始的安居工程的配套政策推广到经济适用房,试图通过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投入,以增加住宅市场的有效供给,满足城市中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需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了对不同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一阶段,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出现了“小阳春”。

23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萎缩阶段(2002—2006年)

2001年年底开始,以大连市为代表的部分城市提出了经营城市的理念,通过出让土地来获取政府收入,导致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逐步减弱。经济适用房土地须划拨供给,开发利润需限定在3%以下,使得全国大部分城市随后在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上动力不足,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并没有形成。

2003年,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化大发展,我国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主基调调整为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包括: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供应结构政策内容的变化,加之供给周期的延后,使得这之后很长时期内的住房供应比例体现出商品房供应比重的持续加大和经济适用房供应的持续减少(见下图)。

24保障性住房体系重新确立阶段(2007—2009年)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25保障性住房体系逐步完善阶段(2010—2015年)

2010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责任,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2010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同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3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发展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31顶层制度不健全导致分配公平性受损

由于我国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尚带有探索性质,缺乏系统性的制度体系。因此上至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制度目标、主要机制,下至保障性住房产品的类别、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都尚不规范和系统,存在碎片化、错位等各种相互矛盾的问题。如市场中各类保障性住房划分不规范,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权责不明晰,分配错位。简单地说,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顶层制度设计存在以下不健全的问题:

311保障房内涵不清,任何“非商品房”都可往里装

从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普遍的观点认为保障房就是与完全市场化的住房配置产品——商品房相对应的住房产品。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阐述和各地的实践,我国各地也将保障性住房理解为各种“政策房、公共福利房”,包括城镇地区的公租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其中,上海市在其《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中规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动迁安置房等。”厦门市则将其保障性住房称为社会保障性住房,认为其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含廉租房、普通租赁房、租赁公寓)、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并指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再比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显示,南海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改建、收购和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或“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中配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员工宿舍和政府和企业建设的人才公寓等八大部分组成。

由以上各地的保障房种类定义看出,将含有一定政策性或保障性的住房归入保障房产品范围,保障房即各种“非商品房”产品是普遍的共识。“动迁安置房、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人才公寓、产业园区职工公寓”等被纳入说明了这个问题。但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住房供应体系的设计是“确立政府和市场相调节的,以政府为主保障基本居住需求和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制度架构。”那么现实中各种居住档次与商品房相差无几的公务员经济适用房、为吸引人才而提供的人才公寓等政策房是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产品吗?这些人才公寓、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否与“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保障基本需求,提供基本保障”的制度设计背离?

312低保障范围目标与现实中扩大化的保障对象矛盾

鉴于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限制以及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发展理念,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秉持提供相对较低的住房保障范围和水平的执政理念,“十二五”规划纲要也将未来的保障范围确定为城镇人口的20%,指出“要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该设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障对象限定为“难以自我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群体;二是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标准,应以满足基本的居住功能为条件。但现实中保障对象界定依据多样化,各地纳入保障房供应的人群多种多样,现实分配与“20%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设计标准严重不符,公平性受损。

三类保障对象确定依据。第一类当然是以收入和家庭资产标准衡量的居于城市人口总体中的“真正低收入者”,其保障房准入上限通常是上一年度该城市的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只有年收入低于该标准才能有资格被保障。如杭州市2009年廉租房的申请要求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以下;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的要求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邹晓燕,叶剑平住房保障范围划定问题分析及改进意见[J].城市发展研究,2010(9):114第二类是以买不起商品房标准衡量的群体,如公务员、教师等机关事业单位的群体。这些群体的供应方式是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客观地说,这些人群不属于保障房制度所指的低收入者人群。第三类是城市政府根据其他政策目标需要而纳入的特殊群体,如人才公寓的供应对象,其政策目标是解决劳动力流失、引进人才。深圳、杭州等城市明确规定部分保障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将提供给高层次专业人才、行政事业单位初级人员等。杭州政府更是曾将在风景宜人的西溪湿地建设的人才别墅房隶属保障房体系。2010年其50万平方米人才房,被纳入11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指标中,占了一半份额。

以上指出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对象严格来说应不包括在我国一直以来确定的保障水平之内。但现实却存在将非常稀缺有限的保障房资源分配给中高收入者的现象,正因如此,有专家曾将这种住房福利称为“负福利”,认为是住房改革的倒退。秦晖我国旧住房制度主要问题是负福利[N].东方早报,2011-05-10本课题的研究者也认为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如其他很多制度一样,不仅存在城乡二元化,更存在体制内外的二元割裂。或者说,城乡二元其实是体制内外二元化的一种典型表现。这种体制内外的二元标准冲击和挑战了住房供应制度和政策内涵,与当前和未来确定“保障基本需求,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制度设计目标不符,继续不予纠正的话则会使“该保的得不到保障,不该保的却享受保障”的不公平错配问题更加严重,危及政府的公信力,进而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313保障对象并轨管理导致层次性选择失效

经央视调查显示,各地弃购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申请人中有相当比例是因为“买不起”或“租不起”,而同时却存在另外一些具有支付能力却不符合资格的低收入者。如根据广州政策,在经适房申购打分排序轮候中,越是收入低、住房困难的群众分数越高,分数越高就越容易买到房。但有的市民尽管符合申购条件,也拿到选房资格,却因为付不起首付或月供而放弃,成为“夹心层”。

一是囿于保障资金的不足和低水平的保障,各地低收入保障对象准入收入标准和家庭资产上限都定得很低。结果导致了保障房资源使用上的空置浪费。二是源于各地保障房群体并轨管理,没有体现层次性。从经济学角度看,住房消费要量入为出,根据自己的财产状况和未来收入能力选择适合自己支付能力的住房方式。收入高的购买产权房屋,收入低的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作为消费品依然也需要进行层次性选择和消费。基本没有住房支付能力和暂时性需求的低收入人群理应选择政府提供的租赁型保障房,而有一定的财产和支付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则可以选择产权性质保障房,在政府的帮助下拥有自己的住房。但是类似广州这样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申请人员并轨管理的确定方法,必然使那些收入最低的保障人群最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但他们却是最没有可能买得起的低收入者,保障房选择的层次性失效。在当前保障房供应数量不足,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较高的情况下,应致力于将有限的保障房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在保障最低收入人群“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度扩大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保障对象覆盖范围,让廉租房之外的保障对象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宜租则租,宜购则购”,配以公平的轮候制度可增加夹心层人员获取公共资源的公平性,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保障房资源的浪费。

32各级政府保障责任分工不清,保障房建设“缩水”

实践中,由于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分别应对住房保障的实现途径如资金投入、质量监管、运营管理等承担何种具体责任,各地的保障房建设存在各种避重就轻,规避责任的情况。

一方面,职责不清晰加上长期经营城市的思维导致了许多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中往往注重经济效益,却忽视了政府的投入、筹集资金等责任,导致目前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以贷款和土地出让金收益为主,商业银行出于自身风险顾虑支持有限,结果是保障房建设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因此,有必要从供应制度上明确“政府主导提供保障性住房的确切含义和责任”,包括每一级政府在资金投入、组织管理、保障方式等内容上确切任务。

另一方面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结构不合理,许多地方政府以资金压力较小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或拆迁安置房建设为主。如山东2011年保障房建设的构成:公租房74万套,廉租房12万套,经济适用房86万套,限价商品房33万套,棚户区改造1154万户,新增廉租房补贴078万户。资金相对有保障的产权式保障房占到保障房建设总量的714%。上海2012年新开工建设与筹措的1658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其中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53万套,动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428万套,另外,建设和筹措4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受益家庭“应保尽保”,城市旧区改造完成25万户,产权式保障房供应仍然高达836%。目前只有北京、厦门少数将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作为主要的供给方式。如厦门2011年43021套住房中,公共租赁住房比重最大,达195万套。相反,投入大、无法短期回收的廉租房和公租房项目,供地普遍位于远离主城区,交通、生活配套等严重不足的城市边缘地带。结果是满足了住房保障却丧失教育、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障福利。

33保障房资金筹集难题

331保障房资金压力

从保障房各地建设现状看,资金与土地供应依然是当前保障房建设最重要的两个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求可大致分为三部分:土地一级开发资金需求、住房建设资金需求和保障住户补贴及融资需求。由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是出售型保障性住房,且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相对成熟的经验,通过开发商垫付、土地划拨、开发贷款等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题。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是出租型保障性住房,具有政府补贴、投资期长等特点,是保障性住房的筹融资难点。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投资建设与商品房相比,存在投资收益率低且回收期长等特点,加之地方政府尚缺乏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的有效机制,存在资金来源单一、融资难、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公共租赁房确定为保障房供应的主要形式,因此,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压力可以想象,保障房资金的可持续性困难越来越让人担忧。

目前,保障性住房地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补贴(中央、地方政府)和银行贷款以及企业债、信托、保险行业资金。综合看来,与庞大的资金总量相比,财政补贴投入在当前还比较低,只占到总投入的30%,资金缺口达70%。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总投资超过13万亿元,但只有其中5000亿元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来筹集(只占了总投资的385%),另外8000多亿元建设资金则推向了社会和企业。2012年全国将再新开工700万套保障房,有媒体估计,2012年新建和2011年顺延下来的保障房建设总资金压力在18万亿~2万亿元。保障房资金需求近2万亿不留缺口有点难[N].北京商报,2012-02-07在以上列举的保障房资金来源中除了中央预算投入、土地出让金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较稳定外,其他类型资金出于风险和赢利考虑对赢利和还款机制尚不明确的公租房项目积极性不大,难以保证。

332政府筹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预算投入与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保障性住房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政府应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投入和运营主体。然而,到目前尚无相关的立法或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保障性住房中投入的占比。中央和地方财政在保障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方面的政策不连续,缺乏明晰稳固的筹资安排制度。这直接导致了保障房财政资金不足和来源波动性。2011年我国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超过13万亿元,其中只有5000亿元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来筹集,占总投入的385%,另外的8000多亿元建设资金则完全推向了社会和企业。在上海,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测算,要完成上海住房保障的“十二五”规划,至少需要4000亿元资金,其中包括建设投入和长期持有所需资金。其中2011年计划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所需资金900亿元。上海市、区两级财政投入将只占100亿元,另外近800亿元的资金,需要吸引各种资金进入。除此之外,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保障房建设资金被挪用的情况。新华网北京7月18日电中国审计署18日发布的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显示,上述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情况较好,但也不同程度存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三类问题。66个市县中,有36个市县少提取或少安排工程资金5314亿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有19个单位违规向27个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894178万元,49个项目的675亿元银行贷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有29个单位违规拨付或滞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333亿元,22个单位将2955亿元工程资金用于非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和市政工程建设等,10个市县的101525万元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个市县向承建单位违规返还土地出让收入533亿元。

(2)其他政府筹资渠道规模尚小且不稳定。首先,受金融危机和经济增长速度下滑的影响,土地出让金收益有下滑的可能,导致可提取的规模下降不稳定。住房公积金收益提取相似。以北京为例,2011年土地收益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能够到位,但通过土地收益、住房公积金等渠道取得的资金来源总规模不超过100亿元,与488亿和686亿元的总投资需求相比,只能解决一小部分问题。

其次,地方融资平台由于负债率过高,加之银行紧缩贷款,难以获得信贷。从地方债发行情况看,此前的融资目标并非全部指向保障房,且已陆续到期。平衡预算、及时还债反而是地方政府面前的首要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则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影响到后续融资。在这一语境下,我们很难期望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地方融资规模能有一个大的突破。2013年地方政府债务不良贷款债务高达1007万亿元,占到GDP的27%,超过2010年财政总收入,是2010年土地财政收入的约四倍马红漫打破保障房资金瓶颈仍需继续给力[J].Business,2012(3).。

最后,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的房地产税、城建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新来源同样规模太小而难以进行。从房产税试点开征情况看,2011年上海、重庆两地分别征缴税款不过221亿元和1亿元,这与高达数万亿元级别的资金需求相比,着实是杯水车薪,不足以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

333社会资金进入尚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和具体操作流程我国的住房金融体系目前以银行信贷和土地出让金收益为主,缺乏直接融资手段,房地产市场风险过分集中在商业银行。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保障房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对于银行而言,投入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尤其是租赁型保障房,无法在短期内收回资金,甚至资金偿还都存在风险,对资金的占用程度以及资金的风险回报都超出了银行可以承受的底线。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一是近两年货币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影响,导致放贷风险缓释不足、还款保障难以落实;二是我国对商业性房地产融资与保障性住房金融没有明确加以区分,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的激励不足。

表现是:①住房开发、消费信贷缺少政策性担保。保障性住房缺乏相应的担保和保险政策,在项目审批条件审查、资本金到位审查、资产质量认定、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依然执行等同于其他建设项目的金融政策。而国外很多在保障性住房大力建设的时期都曾经以政府信用做担保,支持过住房合作社、住房协会等多元投资主体的资金筹措。同时,过高的城市房价使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如果由政府提供政策性的信贷担保,就可以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在首付和供房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对现阶段刺激广大城乡居民在住房和其他领域的消费需求大有帮助。美国早在1934年就颁布了《国民住房法》,确立了一个由政府主导的抵押贷款保险制度,由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承担主要的贷款担保职能。与商业性的抵押贷款保险不同,由FHA等政府机构提供的贷款保险设有信贷上限,其目的是通过政府担保来减少中低收入家庭在首次置业时的首付压力。②贴息、税收返还、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操作流程不明朗,导致资金不敢贸然进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社会资金普遍认为,保障房在制度上和操作上都可能存在风险。比如目前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一,以及多数地方政府负债运行,进入后金融风险较大。另外,保障房在建成后如何管理,如何收益,目前都看不到明确的前景和操作流程。因而,虽然已有太平洋保险集团发起设立“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募集40亿元资金,用于上海地产集团在上海市区建设的约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但仍被认为是险资进入保障房市场的个案。并且,截至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的具体操作意见仍未出炉,上述个案仍属于“一事一批”范围。各地众多保障房项目倚重险资融资的可能性不大,长效融资渠道建设问题仍有待破解。

34保障房选址、产品、定价不合理,住房福利被部分抵消自2007年保障房制度确立,中央要求各地必须大力建设和供应保障房开始,各地就不断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被“弃购、弃租,受冷遇”的报道。综合各方观点看,其主要原因是很多地方保障性住房的选址、户型、定价等完全由政府一头说了算,很少公开征求低收入阶层的意见,供给与真实需求存在差距。第一就是总量需求与局部区位需求的矛盾,也就是总量建设来看满足要求,但是从一个城市的不同方位有需求的人可能因为工作、孩子上学等原因,可能已经适应住在了北城,但是他的房子在南城,这个时候来讲居民往往会放弃保障性住房。第二就是质量价格、配套服务设施与居民的期待值引来的矛盾,地方政府往往受制于资金的原因会选择比较偏僻的地方建设保障房,那么这些地方往往短时间内学校、医院、公交设施配套往往跟不上,成了一个“睡城”,居住问题是解决了,但是生活和发展问题无法解决,甚至倒退。住房福利被抵消。

341经济适用房遭弃购原因:性价比低抵消住房福利

自2008年以来济南、杭州、昆明、石家庄等城市,经济适用房被弃购的新闻层出不穷。2007年7月,济南204套经适房过半被弃购;2008年8月,杭州第一期经适房两成遭弃购;2008年12月,广州首批经适房1170套被弃购;2008年,该年度深圳市388套经济适用房遭弃购。经济适用房出现弃购现象问题重重存废引争议,2009年9月17日。http://financeifengcom/money/roll/20090917/1249240shtml.2012年,郑州市第三期经适房轮候报名过程中,出现了大批比市场均价低出一半以上的经济适用房无人申购的怪现象;而此前,郑州市面向社会供应的1500多套公租房申请初期也遭冷遇。比周围商品房价低不少的经济适用房被纷纷弃购,说明了什么问题?据网络调查表明,对于“你认为经济适用房经济吗?”的问题,有83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不经济”;被问到“你认为经济适用房是否有利于改善生活?”时,451%的人认为“不利于”。缘何经适房既不“经济”又不“适用”?本研究认为主要原因是该种产品设计出现了非需求导向症结,导致了保障对象被错配。

经济适用房被弃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适用房的地理位置不合理,导致生活便利性下降问题。据《经济参考报》2012年5月12日报道:“近日,河南省郑州市进行了第三期经适房轮候供应报名,供应房源4002套,但在登记首日,650名符合资格的市民中,只有64位进行了选房登记,随后郑州市房管局延长登记日期并扩大轮候号段,但到本期登记截止,仍有866套经适房无人申购。”以价格而言,这批经适房均价不足3000元,比目前郑州市场均价低出一半还多,吸引力不可谓不强。但低房价往往意味着位置偏远、配套不足,由此带来的生活不便对城市低收入群体影响更加明显。在该次配售的项目中,剩余房源最多的、有738套房无人申购的“珠江荣景”楼盘位于郑州市区北四环外,紧邻连霍高速惠济区出入口和惠济区老鸦陈镇薛岗村,楼盘外围是几家即将拆迁的汽车修理或配件商店,离楼盘不远处便是一片麦地,被百姓戏称 “这个楼盘在乡下”。在教育和医疗设施上,该楼盘目前只能依靠附近的两个村子里的小学和卫生室,距最近的卫生院大概有三千米远;交通上,楼盘附近有三趟公交车,如果要去市中心繁华地带则需要换乘,乘坐一趟公交车在非上下班高峰期时,到郑州市中心紫荆山公园附近用了一个小时。

这些位置偏远的经济适用房由于交通、就医、就学不便等引致各种福利和机会减损,使新增加的住房福利被交通财力和时间成本的增加以及其他各种物质和精神公共福利的减少所抵消,搬到位置不合理的经济适用房后保障对象享受的总体社会福利反而是减少的。作为需支付一定对价获取的经济适用房,其申购者必然也综合理性考量其性价比和总福利是否提升。一些低收入者明确指出“房价降低,家庭生活成本却提高了。”出于上学、就医的考虑,他们也只好弃权。甚至有些特困户宁可住在十几平方米的旧房子里,也不愿意搬入宽敞但配套不完善的新居。

342租赁性保障房被弃租原因:选址和租金

租赁型保障房被弃租与经济适用房被弃购有一个共同的重要原因,即选址不佳导致其社会总福利降低,很多地方的公租房面向社会供应时,在许多申请人的眼里,租赁公租房不如在“城中村”租房划算,出现了“热闹的城中村”与“尴尬的公租房”对峙。2011年年底郑州市公租房配租也由于选址偏僻,生活不便等原因被很多申请人弃租。

除此之外,租赁型保障房被弃租还有其独特原因——公租房的租金水平与申请者支付能力不符。廉租房由于租金以政府补贴为主,因此基本上不存在租金问题。而公租房的建设和供应计划制订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缺少长远规划和需求调研,急于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保障房建设和供应任务,仓促上马,出现了供求严重不匹配的现象。于是弃租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表现在:①公租房的单位租金定价与当前政策界定的公租房合格申请者的支付能力不匹配。当前,公租房的申请者范围仍然较窄,其中相当部分是廉租房申请的资格人,让他们承租只比市场租金低20%左右的公租房,显然支付能力不足。②由于公租房户型偏大,导致租金总水平超过了申请者的支付能力。如武汉市首批公租房近三成申请者因为租金过高而弃租,其重要原因便是该批公租房是洪山区政府承租的拆迁安置房源,户型面积偏大,使一套住房的总租金水平过高,超出了很多家庭和个人的承担能力。

35保障房质量问题

保障房属民生工程,关系老百姓的生活起居和生命财产安全,其质量问题的重要性不容置疑。但许多地方在抢保障性住房的工期过程中,由于利润低,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出现了不少房屋质量问题,极大损害保障房项目的声誉。2010年10月北京“明悦湾”项目有8栋保障房由于存在质量问题被责令拆除。2011年12月初,武汉市汉口区面积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紫润明园被曝出现地基下陷、墙面开裂、楼房漏水等问题,被称之为“楼脆脆”、“楼裂裂”。2011年11月曾经备受中下收入阶层瞩目的广州市海珠区万松园经济适用房项目被曝因为部分楼盘水管爆裂、屋内渗漏,被业主拒绝接收。而在其他一些省份,部分保障性住房被查出存在质量不高、使用“瘦身钢筋”、安全隐患较多、材料报验和工序验收把关不严、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等问题。

351利润低下导致开发商配建、代建项目更容易出现偷工减料据分析,目前保障房质量问题暴露较多的,大都是由开发商代建、配建的保障房项目。而相比之下,由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直接承建的保障房,质量往往能够保障。这体现了市场主体逐利的本性,一旦监管不健全,便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因为交由市场进行建设的代建回购以及配建型保障房,利润是开发商运作该项目的指挥棒。目前限定偏低的利润率使很多开发商不得不靠在材料上降低投入来提高其收益。因此,我们应思考“不同的保障房建设模式是否应适用不同的质量监管模式”?

352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质量监管执行力差

保障房的建设质量与商品房有同样的监管标准和制度,但质量频频出现在保障房项目上,说明执行在保障房的质量监管上大打折扣,究其原因还是各环节、各部门的违法、规则责任追究不严格,违法成本太低。保障房出现质量问题后,一方面购房群众的维修诉求得不到及时处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经常以“建筑通病,难以避免、也无法克服”为理由不积极作为。

从建设过程的规定看,建筑施工必须请监理公司现场监理。但目前的监理公司是买方市场,开发商占绝对的主动权,监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是形同虚设。而有关职能部门的例行检查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监理公司形同虚设、政府监管机关不作为或少作为、违法成本低、产品定向回购不愁销路等多项因素使得保障房建设过程中,极易出现开发商和监理公司恶意串通而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况。

国务院强调的“保障房质量终身责任制”很好,但是关键是如何通过完善的问责机制纠正其执行力差的问题,保证将来出现质量问题时这些单位和个人能被准确问责,让其当前就明确预期其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责任。

353群众监督不通畅

房屋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早已存在,任何一个质疑房屋质量的公众,都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但囿于房屋质检部门的立案门槛较高以及其他的“不作为”或者“少作为”,致使该种监督难以发挥有效性。应通过完善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对民众举报和监督的回应制度来敦促质检部门及时有效地对保障房的建设进行质量监管。

4破解保障房融资和建设实践创新

41融资模式创新

411江苏、上海等地的共有产权模式

保障房的共有产权模式由江苏淮安首创,其基本内容是“政府出地,百姓出钱”,在产权上有两种比例,一种是个人占70%产权,政府占30%,另一种两者各占50%。上海市后来也提出了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模式,首次提出使用权和产权相分离的概念,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着重解决经济适用房使用的保障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其制度内容为:申请人可以先购买保障房的部分产权,比如20%或30%,政府持有剩下的70%~80%。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障对象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将政府产权部分购买过来,最终将这套房屋变成自己的产权房屋。目前除上海以外,福建、湖南、河北、山东等多个省市也都纷纷开始试点。共有产权模式的设计初衷是通过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缓解当前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压力。因为共有产权房能较快实现成本回收,以投入后续开发,并能有如3%左右的一定利润。就地方政府而言,这样的运作模式,也让其拥有了保障房建设的积极性。但是,这种实质为保障房购买者和政府两方入股合资建设保障房的模式也存在争议,如购买者和政府究竟应该各占股多少、权益如何分配、相应的退出机制如何制定等。

本课题研究者认为既然为共有产权,在无特殊供求状况时,政府和保障对象应根据购买房产时的市场价格分享各自的产权比例,并将此比例作为以后收益、分配以及管理等行为的基本法则。当保障房的物质性供给短缺解决后,政府也可借鉴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政府的经验,通过低价出售自己的产权份额来推进实施住房的市场化以及帮助居民拥有自己的产权房。

412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

保障性投融资平台是国有独资企业在政府的授权下对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等国有资产行使运营、管理、收益处置等职责。政府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平台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用规范的契约关系明确政府与平台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交由投融资平台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等活动,使保障性住房的整体运营活动以市场化机制运作。以投融资平台为核心,融合ABS模式、PPP模式、REIT模式等融资模式。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能够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方式,筹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通过市场化的运作能够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此外,通过融资平台进行有效的运营管理还可以加强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管理建筑工程,保障住房建设质量。

北京市着力创新投融资机制,在破解融资难题上取得了重大进展。2011年6月30日,北京市财政直接注资100亿元成立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承担保障房融资、建设及公租房运营管理等方面职责,是目前全国最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企业。截至2012年5月28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已经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等渠道,累计实现融资1366亿元。此外,通过私募债募集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成为重要融资渠道。目前已有6家企业完成私募债注册发行,累计发行221亿元,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26个,535万平米,66万套。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经先后有湖北、河南、云南、黑龙江、陕西、吉林、甘肃等省份成立了省级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以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问题。

42保障房建设模式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各地的保障房建设创新模式大致可归为三大类型,即政府直接建设、政府与企业共建和企业独立建设。

421政府直接建设型

政府直接建设型是指政府设立负责保障房建设的平台公司,并将土地和启动资金注入该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获得银行、保险和社保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负责保障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建设方式。政府直接建设型的特点,一是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二是政府设立平台公司;三是贷款为主财政直接支出为辅;四是规模建设,高效快速;五是通过先租后售的方式实现财务平衡;六是平台公司全程管理。重庆的保障房建设模式是政府直接建设型的典型。但重庆可以实施该模式是以其丰富的政府土地储备为条件,重庆土地储备主要控制在政府而不是开发商手里。土地随政府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和人口集聚而不断增值的那部分收益,尽可能多的掌握在了政府手里。因此,政府的土地投入以及土地收入为支撑的资金投入比较有保障。而这一点其他很多城市则不具备。所以重庆模式虽然适合大规模建设,但其缺点也是政府资金投入量大,负债高;后续运营管理要求高;社会企业无法参与。

422政府与企业共建型(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保障房的政府与企业共建型即指政府和社会企业合作,共同建设保障房的方式。

PPP模式的优点:第一,该模式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提高产品提供效率;第二,该模式可以解决城市公共产品建设过程中的产权归属问题,避免完全私有化带来的产权纠纷;第三,在PPP中,政府和私营机构各自发挥比较优势。政府扮演的是投资经纪人的角色,发挥管理优势;私营机构是参与合作方,发挥资本及其技术优势。相比较而言,PPP模式更多地适用于政策性较强的准公共产品建设——有一定的现金流入,但无法实现自身的收支平衡,政府需要对这类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必要的资金补偿。因此PPP模式更加适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政府与企业共建型可分为BT模式、代建模式和配建模式。

(1)BT模式。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BT模式是指政府将保障房项目运作由投资方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政府,政府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建设方式。BT模式的特点,一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进行保障房建设;二是投资方负责投融资;三是政府负责BT全过程监管;四是投资方建成后将房屋所有权移交政府;五是政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购;六是投资方对所建设的房屋不存在经营性收益。

BT模式的优点是政府在保障房建设期间的资金投入小;能够发挥投资方的工程建筑管理优势。“BT”模式有利于政府,但对地产商而言风险不小,首先企业需要自筹资金,其次收益与商业项目相比大相径庭,同时还存在政府违约和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资金实力薄弱的房产企业很难介入保障房建设。如果大量企业采用“BT”模式介入保障房建设,最终还是会通过银行贷款完成前期的资金筹备。由于政府采用的是分期回购方式,企业资金回笼周期被拉长,再加上通货膨胀因素,企业利润被大大压缩。深圳模式的特点是银行愿意在政府担保的前提下借款给地产商,在地方债务危机加剧的背景下,深圳模式并不适宜在全国推广。

(2)代建模式。代建模式是开发企业接受政府的委托,代为建设保障房。受委托的开发企业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代建模式的特点,一是政府投入财政性资金;二是代建人通过招标方式产生;三是代建人的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四是代建人负责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代建模式的优点是政府减轻管理负担,开发企业无须资金投入,且能发挥开发企业的管理、成本和品牌优势。缺点是政府需要资金投入大,开发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低。

(3)配建模式。配建模式是政府以配建一定的保障房为条件出让商品房用地,开发商在项目开发中,按要求完成配建的保障房建设并将产权移交给政府的建设方式。配建模式的特点,一是政府无须资金投入,并能获得一定的土地出让收益;二是开发商需从商品房收益中补贴配建保障房的建设成本;三是配建保障房建成后产权转移给政府;四是配建保障房体量有限。配建模式的优点是政府不但无须资金投入,且能拥有一定的土地出让收益;开发商能发挥管理、营销和品牌优势。缺点是配建的保障房体量有限,建设计划受开发商参与意愿制约,开发商受到的限制过多。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采用的“限地价,竞配建”、“竞地价,定配建”和“竞地价,竞配建”等土地出让方式,就是通过配建模式建设保障房。

423企业独立建设型

企业独立建设型是政府没有或较少投入资金和免费土地,充分利用社会企业的力量建设保障房的方式。企业独立建设型可分为限价模式、万科万汇楼模式、信托基金模式。

(1)限价模式。即指政府以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上限为条件出让商品房用地,且建成后的房屋只面向经政府审核符合要求的人群销售。限价模式的特点,一是政府以“限价”方式出让土地;二是开发商负责投资建设;三是开发商受一定的开发限制;四是限价房只向符合规定的群体销售;五是限价房具有商品房的属性;六是政府不但无须资金投入,而且能获得土地出让收益。

限价模式的优点是政府不但无须资金投入,并能获取一定的土地收益;开发商能发挥管理、营销和品牌优势。缺点是建设计划受开发商参与意愿制约;开发商的开发限制过多;存在受成本因素价格波动风险。许多地方政府采用的“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和“限房价限户型、竞地价”等土地出让方式,就是通过限价模式建设保障房。

(2)万科万汇楼模式。该模式是开发商独立投资、建设和运营的保障房,具有公益性质。其特点有,一是开发商以市价获取土地;二是开发商负责投融资;三是建成后开发商自己运营;四是投资回收期漫长。万科万汇楼模式的优点是最大限度地动员了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缺点是企业资金投入过大,投资回收期漫长,无法赢利。据万科测算,万汇楼总共投资4700万元,需57年才能收回成本。

(3)信托基金模式。信托基金模式是由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保障房住宅基金,通过委托开发企业建设保障房,并委托专业运营商对保障房进行经营管理以取得投资回报的建设方式。信托基金模式能分散投资风险,有利于吸引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但回报率低,在西方多作为社会福利手段,既利用了市场效率,也照顾了社会公平。如果通过金融创新,引入在国外境外通用的金融工具——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就可以把充裕的社会资金引入保障房建设,解决建设和持有资金来源的问题,增加保障房的市场供应量。这种信托投资基金同时是一种资本品,可以到资本市场上流通交易,为我国长期低迷的资本市场带来生机。合理的利润率是实现社会资金与保障房建设对接的重要一环,例如二三线城市的旧区改造、经济房和廉租房建设都可通过让渡土地收益方式增加投资主体的回报。同时,参与保障房建设的主体还能够通过充分享受参建过程中的土地红利,包括旧区改造过程中的一级土地开发获益等。信托基金的特点,一是由社会资本发起;二是以市价获得土地;三是委托专业公司代建;四是以建设租赁保障房为主;五是委托专业公司经营管理;六是以经营收益作为投资者回报。信托基金模式的优点是投资风险分散化,有利于吸引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缺点是回报率低。

综上所述,在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的初期,各种保障房建设模式都代表着决策者们的思考与实践。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财务收支平衡,控制保障房债务风险;应当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开发商参与保障房建设要善于利用自身优势,谨慎选择合适的进入模式。

5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51加强和完善保障房供应顶层制度设计

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公共租赁房建设,是作为一项公共福利向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提供。政府作为资源和政策的制定者,其真正的优势在于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如税收、土地出让金的豁免或者优惠、特别贷款(在规模、时间、取得方式上能够突破现有的金融制度限制)等。通过立法推进保障房建设,明确政府是保障性住房提供的主体负责人,实行问责制,可以真正保障建设者和管理者基本的利益,使得每一个参与者都能预见自己在未来参与时的风险和收益,必然能够促进更多的主体参与其中。因此应加快《住房保障法》的出台,推动保障房建设有法可依。应在以下方面加强顶层制度设计:

511明确保障房的性质、水平以及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等基本制度基于“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20%保障房覆盖率目标,以公平性原则为主导思想,系统化、层次化和体系化保障房供应制度,尤其要细化和明确我国城镇保障房的各项基本制度,包括保障房的性质、水平和产品类别以及明确保障对象主要确定依据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一揽子解决保障房分配不公平、寻租骗购等问题。

同时,应借鉴日本要求各级政府定期制订保障房的短、中、长期计划,分解阶段性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保障房供应体系的建设重点是增加保障房的物质供给,大力建设保障房实体,以弥补前些年数量建设上的欠账。随后,在保障性住房的供求缺口大幅减低之后,政策方向应适时调整为需求方补贴,资助保障对象到市场中获取住房,尽量降低对市场的干预。对于已存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其政策也应放在保障房的持续运营能力建设上。

512明晰各级政府职责分工和内容

第一,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资金投入职责,以及资金来源方案。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年度建设资金比例、金额等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计划。第二,明确规定保障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是所在地政府。第三,根据保障房的融资体系现状,制定阶段性的信贷、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运营。

52结合城镇化进程,建设城乡一体化的房地产市场,解决保障房的时代问题针对当前城镇化发展的趋势,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作为引导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是在人口规模大、流动性强的特大城市提供更多的廉租房,满足实际需要,同时避免大城市人口过度膨胀。对于矛盾比较突出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城乡结合部,应致力于建设城乡一体化的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应处理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城乡土地一体化问题,可以部分破解保障性住房民间资金的积极性不足问题。如可借鉴中国南方如浙江解决住房问题的经验:在城市郊区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制定安全标准,鼓励农民自建的方式,在近郊农村集体用地上建设房屋提供给流动人口来居住。即城市人民政府可在控制规模、优化布局、集体自建、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流转的原则下,有计划的利用城市近郊的农村集体用地建设公共租赁房用于完成保障房建设需求。二是鼓励发展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应加强廉租房建设,国家可以在财政上给予倾斜,鼓励更多的廉价房吸引和稳定更多人向中小城镇和小城镇聚集。

53强化激励和偿还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要让民间或者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提供足够的诱因,使民间资本预期参与保障房的建设和运营有“利”可图,第二个前提是,通过明确可靠的借贷资金偿还方案稳定社会资金的信心,降低其风险预期。但保障房的本质是微利保本或者甚至亏空的,那么唯一可行的创新途径一是政府让“利”,让民间资本有利润可赚,二是由政府出面提供担保,增强社会分散资金的稳定预期和风险估计。

531政府主导建立保障性住房购建担保基金

我国应学习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研究建立支持保障性住房开发和消费的信贷担保体系,鼓励成立专门的机构为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提供贷款担保或保险,降低信贷风险;尽快成立专门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以及政策性的贷款保险(担保)的机构,建立财政担保、补贴和市场之间的调节和补偿机制。例如,可赋予前述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作为住房保障的政策性信贷担保机构的职能;同时,还可以在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对口设立相应的住房信贷担保机构,实施信用等级增强措施。即采取政府牵头、第三方机构组织的方式设立保障性住房担保购建基金,需要担保的保障性住房承建开发企业可以采取缴纳保障金、资产抵押、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申请融资担保。担保基金可按股份公司方式运作,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其公司有最终决策权,同时向基金提供反担保,当担保基金不能履行担保债务时,由政府代担保基金履行债务。保障性住房担保建设基金的建立,能够降低开发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开发商承建利润空间较低的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

532加强保障房资金贷和还的充分调动注重长期回报的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的积极性保险资金作为最大的社会财富管理者,随着我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寻找安全性较高的长期资产配置渠道。保险资金可使用保障性住房“债权投资计划”等金融工具,其实质是一种私募债券,相当于发放一笔长期贷款,用于特定的保障性住房,如公租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为此,地方政府应通过贴息、贴现、提供担保,或者在税收方面进一步优惠等方式,引导希望投资保障房建设的保险公司积极进入。当然,保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触发机制,确保投资计划收益和本金按时足额偿付。

533创新金融工具和手段,实现信贷资金循环

应认真研究建立保障性住房信贷的证券化机制,以解决建设资金循环和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管理问题。1968年美国建立了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简称GNMA),这是支持保障性住房抵押贷款形成二级市场的一项历史性措施。GNMA始终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直属机构,代表完全的联邦政府信用。而且,GNMA既不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也不直接发行按揭支持证券,其主要业务是为由政府机构保险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提供债券发行担保。最重要的是,GNMA并未受到“次贷危机”的拖累,因此,很值得我国在构建保障性住房融资体系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和借鉴。

尽快推出针对公租房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产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的建设。REITs是一种采取公司或者商业信托形式,通过信托或公司方式汇集投资者资金,再投资于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和收益的房地产,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可考虑利用REITs这一资产证券化形式,将先期建设完成的保障性住房所产生的收入证券化,为今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未来应把握机遇,积极探索,加快试点,尝试将有稳定出租收入的物业证券化,通过市场流通带来资金,走保障性住房的资产证券化道路。现阶段,推动REITs试点已不缺乏理论上的支持,关键在于加快制订试点实施规划。

54严抓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

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质量监管。一是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效能。规范审批行为、简化申报材料、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二是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三是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保障性住房质量终身责任制。涉及工程项目的规划部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单位,法人代表以及参建个人,都对所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在项目设计年限内负责,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名字永久留在建筑物上。四是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保障房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一旦质量出了问题,不论责任人走到哪里,都要追究其责任。

55提高保障房产品设计的市场化导向

为避免再次出现大量保障房被弃租弃购而浪费的情况,应纠正过去保障房筹集过程中出现的政府独断决策状况,提高保障房产品设计的市场化导向,项目上面应充分调查了解该区域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符合保障房资金和面积标准下的住房产品诉求。这是因为保障房居住效益是个综合的概念,它既包括物质的居住条件,如面积大小、室内配套等,也包括抽象的社会产品,如交通、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配套供给以及由此而关联的个人和家庭可获得的各种就业、文化娱乐、信息等机会。保障房可以小户型、标准低些,但绝不能使保障房社区低发展机会。对于仍需支付一定价格来获取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而言,保障房性价比合理同样是关键的消费影响因素。

56健全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尽快实现与住房相关的收入、金融、户籍、房产等信息的联网建设和综合协作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所需要的信息,保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详细数据支撑的个人信用体系,确保在保障性住房的销售或者配租中能够有效分离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从而极大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运作效率。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公示制度,申请者获得实物配售、配租或者货币补贴后,应当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全过程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并且确定核实一例,处理一例制度。坚决排除人为干扰制度,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对于被查出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并做到查处和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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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政策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也成为促进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促动因素。当前,政府网站已经成为住房保障信息的最主要公开平台,江苏省作为我国的沿海发达省份,住房保障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立足于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对各省辖市在政府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情况进行分析,主要研究探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依据、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以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畅通社会公众与政府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渠道,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1 引言

住房保障制度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一般属性,是“在住房领域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避免“市场失灵”影响社会成员居住权利实现。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因为“即使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也没有哪一个完全靠价格机制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因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主要由政府主导筹建、分配和管理运行。

推动住房保障制度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居住权利,维护城市中低收入者居住权公平,需要多种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种。在住房保障组织实施、分配、退出等环节,如果不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就会导致保障房建设、实施、分配等领域的“暗箱操作”,以及社会公众对住房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健全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则能有效避免这种不利状况。

我国主要由政府推动落实住房保障制度,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为视角,以江苏省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践为例,研究探讨信息公开在住房保障制度落实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举措建议,以期在推动住房保障制度更好落实的同时,维护住房保障对象等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实现住房保障领域的公平正义。

2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性依据

政府的信息资源,需要社会共享、自由流动、依法规范,这样才有助于激发社会主体的创造力,有助于使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更大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为此,国家不断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提供了基础依据。

2.1 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国务院2007年4月5日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能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和保障等作了全面规定,正式在国家层面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成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基础性规范依据,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

2.2 住房保障规范依据

目前,我国及江苏省最主要的住房保障规范依据主要有:

①《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建设部等7部门颁布,自2007年11月19日起施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应当逐级审核并经公示后认定,并将公开、公开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加以明确。

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由建设部等9部门颁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开,被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等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由财政部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必须经公示后才能获得保障。

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明确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后被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也应当向社会公开。廉租住房轮候管理过程中的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以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廉租住房的配租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⑤《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公示制度作为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等必须向社会公开公示。

⑥《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必须经公示;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再次向社会公示;申请人被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的,要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⑦《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将公示制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要求对申请对象的初审、审核以及登记结果等进行公开、公示。

2.3 专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

我国及江苏省主要有:

①《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12年5月28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领域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等,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十分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②《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该意见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日印发,进一步明确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要求加快推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公开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等。

③《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 “五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于2013年6月14日联合印发,要求在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域全面公开保障政策、保障房房源、保障对象、审批流程以及分配结果等信息。

④《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10月28日印发,特别强调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实行住房保障业务信息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发挥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主渠道作用,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完善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公开形式,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全国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门,一直以来极为重视部门内部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管理工作,2009年8月31日专门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办〔2009〕145号),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及其授权或者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专门规范,自觉在国务院部委层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建设。

3 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实践

《中国政府网站发展数据报告(2013)》显示,政府网站是广大网民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重要途径,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是网民最为关注的栏目。鉴于此,本文以江苏省为例,重点关注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并对其中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分析。

总体来看,江苏省13个省辖市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均开设有官方网站,各网站上均设有“住房保障”专栏,绝大多数网站都对各类住房保障的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名单情况、住房保障退出情况、住房保障批次等信息进行了公开公示,同时设有咨询栏和服务电话,并随时发布住房保障类通知公告和工作动态。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虽然总体上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都设置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但各网站对住房保障信息的公示情况却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内容分类上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内容分类详实,如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网站上全面公示了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住房保障工作计划、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流程、分配过程、分配批次、退出信息等不同类别的信息;有的部门网站并未对公示的住房保障信息进行分类,例如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其住房保障信息并未进行分类,而是与其他政府信息归为一类,统一在“政府公开”栏中进行公开。

3.2 公开数量上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数量较大,例如南京、盐城、无锡等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网站,较为全面地公示了住房保障工作动态、项目情况、政策法规、申报流程、公示公告、政策解读等信息,内容量比较大;而有的部门网站公示的信息量则较少,例如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站,该网站的“住房保障公示”栏中,只包括了2014年和2015年的部分住房保障信息,之前的住房保障信息处于无法查询的状态。

3.3 信息发布及时性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能够及时公开相关住房保障信息,有的部门网站则公开不够及时,住房保障信息内容比较陈旧,信息更新频率较低。

3.4 获取信息便捷性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上设置的住房保障信息公示专栏较为醒目,版面整洁,内容充实,可获得性强;有的网站住房保障信息公示栏设置并不醒目,公众查询起来较为不便,信息可获得性较差。

3.5 信息公开范围的差异

有的部门网站能够按照相关政府信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规范要求较为完整全面地公示住房保障信息,包括较为完整全面的住房保障政策信息、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住房保障对象信息、住房保障审批流程信息以及住房保障分配结果信息等,公示的范围广且全面,而有的部门网站则只公示了部分信息,公示范围较窄,不能完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前文分析,当前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还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尚不到位

虽然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已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公开的内容及数量还不够全面完整、公开的分类还不够明确、公开的及时性还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信息的可获得性较差以及公开的范围尚不能完全符合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等方面。

4.2 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指导规范

各类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依据只明确了应当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内容,但并没有统一的公示规范形式要求,在国家、省级层面也未专门出台相应的指导规范,导致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住房保障信息的形式多种多样,缺乏统一规范。

4.3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机制尚不健全

信息公开工作已经被国家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对照“法有规定必须为”的行政管理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也应当严格监督考评机制。当前,虽然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已通过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但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还缺乏专门的监督考评机制。

4.4 依申请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通道尚不通畅

在主动公开方面,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大都能主动公开住房保障信息,但在已申请公开方面,有的网站提供依申请公开服务情况较好,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供公众下载使用,并提供了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而有的网站提供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还不到位,致使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申请通道不通畅。

4.5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效果尚未经过司法考验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江苏全省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达1517件,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1032件,败诉情况占一定比例。以南通市为例,自2013年6月南通市成为江苏全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首批试点地区后,当年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就为2012年的2.7倍,达2145件,而后年均保持增长超过200%。相对而言,因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可以预见,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继续推进、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类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将会不断增多,应当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5 完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

5.1 进一步提高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通知》(苏政传发〔2015〕22号),部分江苏省省辖市也着手开展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整治工作,如南通市印发了《南通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对包括住房保障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有关要求,对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普查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积极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在政府网站上公开相关住房保障信息。

5.2 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财物保障

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应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需经费。

在人员设置方面,应配备专人专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人员素质水平;鉴于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一定数量的网络技术人员必不可少;在物力保障方面,应当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配置专门的物质基础条件,如住房保障基础信息资料提供、设备、场所提供等;在财力保障方面,专门留出专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资金。

5.3 依靠制度推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当前,应该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管理规定已比较健全,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级政府、政府部门还应制定出台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项具体制度,切实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制度管理轨道。

5.4 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管理

严格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信息数据采集、信息内容审核、信息内容发布、公开结果评估等各个环节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管理,探索实行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和政府部门考核范围。推动落实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公开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结果反馈机制,不断改进和优化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问责力度,对违反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问责。

5.5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当前,各级政府、政府部门网站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各类住房保障信息也大都在网上进行公开。但总体而言,江苏省各省辖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步调并不统一,一些城市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可以预计,进一步建设更高层次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会成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通过不断优化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进而全面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将会极大拓展住房保障信息的社会知晓面。

5.6 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标准和形式

目前,虽然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应当公示的住房保障信息内容进行了明确,但在形式上应以何种标准和形式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各地的操作实践并不统一,应逐步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形式,避免标准和形式不统一的弊端,从而实现住房保障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管理、统一监督。例如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该通知发布了江苏省商品房销售现场规范化标准,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领域可以借鉴这一思路,统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标准,使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更具操作性。

6 结语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物质财富也极大丰富,然而市场却不能完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从而需要政府主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维护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益。当前,社会公众的住房保障信息需求和政府住房保障信息供给之间形成博弈关系,妥善落实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充分保障社会公众住房保障信息知情权实现,使其对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形成有效监督,也能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建立起“服务型”政府,做到这一点,在住房保障领域,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绝不是“零和”,而是“双赢”。

参考文献:

1.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2009

2.韩康 张孝德.保障房建设的战略意义——兼论关于房地产的几个错误认识.学习时报.2011.12.5

3.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5-03/02/content_5984271.htm?node=5955

作者简介:

黄诚,南通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主任。

住房保障政策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安居工程的推进,对保障性住房社区居民居住情况的调研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文章分析了居民的安全感、信任感、子女教育问题、社区标签意识和社区认同感。结果表明,一定比例的居民缺乏安全感、认同社区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居民的社区标签感对社区认同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多管齐下,促进保障性住房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 社区 认同感

由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超出了低收入家庭的购买能力,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当务之急。根据住建部规划,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规模将高达1000万套。大规模保障性住房的开工建设,必然会形成越来越多的保障性住房社区。通过对现有保障性住房社区的田野调查,分析社区居民的生活状况,促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紧迫的现实问题。

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针对保障性住房社区发展问题,现有研究主要有以下视角:

一是公共政策的视角:通过对不同地区住房保障政策的梳理,比如法国的低租金住房制度、香港的公屋制度和新加坡的公共住房政策等,一个逐渐形成的共识是通过廉租房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应该是住房保障政策的主要取向。社区和谐是实现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保障性住房社区往往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区,社区建设尤为重要。

二是社会生态学视角:社会生态学的研究起源于芝加哥社会学派,帕克、伯吉斯等以社会生态学方法对城市贫困空间分布进行了研究,代表性的模型有同心圆理论(Concentric Zone Model)和扇形模式(Sectoral Model)等,这些模型把生物学关于竞争空间和资源导致的“选择”过程与社会动力学联系起来,解释城市不同阶层居住空间的形成过程。从这个视角出发,国内学者研究了中国大中城市的居住分化现象,指出中国大中城市正在形成居住空间的阶层分化。

三是社区资本的视角:一个经典分析工具是社会资本,根据普特南和科尔曼的研究,可以将社区资本视为社区组织所具有的某种特征,如信任、规范和社会支持网络,通过产生合作行动从而增进社区的公共利益。类似的理论包括邻里效应与贫困陷阱等。其研究的焦点在于社区社会资本与贫困居民生活机会的关系。

尽管已有成果从不同角度为保障性住房社区发展的研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实际上,保障性住房社区并非传统意义上自然形成的、邻里关系自成一体的居民区,其社区意识有其自身的特点。查阅现有文献发现,对保障性住房社区居民的社区意识还缺乏系统的实证分析。鉴于此,本文试图以社区认同为切入点,通过问卷调查,分析保障性住房社区的社区意识,为进一步研究保障性住房社区的和谐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基于前期的访谈,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并设计相应的问卷测量居民的社区意识:一是安全感:治安是社区居民最关心的方面之一,通過对安全感的调查衡量居民的社区生活是否放心、是否安心。二是信任感:信任是社区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测量社区内居民的相互信任程度来获得。三是子女教育:在国内,特别是在一线城市,居住地点跟子女教育关系密切,受教育的便利程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社区的生活质量。四是社区标签: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分析居住在保障性住房社区的居民是否认同居住地点会给居民带来社会阶层的区分感。五是社区认同:从总体上衡量社区居民对社区的感情。下文给出了对这些问题的调查分析结果。

调查数据分析

参照中国社会综合调查(CGSS)的抽样方法,研究者在广州市内的多个保障性住房社区进行了抽样调查,共获得有效调查问卷550份。下文的数据结果均不包括数据缺失的个案。

数据显示,接近四成的居民认同在社区内生活有安全感,接近七成的居民倾向于认同社区内的居民是可以信任的。同时有超过一半的居民认为他们所居住的社区并不是孩子成长的理想之处。有约两成的居民有较强的标签感,即认为居住的小区代表了居民的社会地位;接近五成不确定是否有标签感。社区认同感方面,倾向于认同与倾向于不认同的居民各占三成左右。

由于标签理论是一个较为抽象的社会学理论,无法直接在面对居民的调查问卷中使用,我们对问题进行一些通俗化的处理,并简化了问题的答案。结合数据结果,研究者在田野调查中发现,由于保障性住房社区的建成时间不长,居民大部分都是从一个熟悉环境迁入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对社区的认同感相对较弱。由于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社区大都远离老城区,教育配套缺乏,特别是缺少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学位,较大比例的家长认同其居住环境对下一代的教育不利。

表1 各个因素与社区认同感的相关性分析

上表给出了安全感、信任感、孩子成长、标签感这四个因素与社区认同感的相关分析结果,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上,这些因素都与社区认同感有明显的相关关系。其中,安全感、信任感和孩子成长这三个因素都与社区认同感正相关,这一结果表明,居民越有安全感、信任感,越认可社区适宜孩子成长,其对社区的认同感就越强烈。比较相关系数可知,孩子成长这一因素的相关系数最大,表明该因素对社区认同感的影响力超过安全感与信任感。

而社区标签感这一因素则和社区认同感呈现显著的负相关,负相关系数-0.509,这一结果表明,如果入住保障性住房社区被贴上了某种“污名化”的标签,会显著的削弱社区居民的社会认同。

进一步的分析与政策建议

数据分析的结果发现,接近30%的居民对社区安全感持负面评价,接近15%的居民缺乏信任感,35%的居民认可社区环境不利于下一代的成长。同时,居民的社区标签感对社区认同有显著的负面影响。结果表明,目前保障性住房社区的社区建设还不尽如人意。

保障性住房社区和谐发展是安居工程的必然要求。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不能仅仅考虑提供住房,居民从安居到乐业、从住有所居到有尊严的生活必须通过社区建设来实现。特别是当前政府拟规划兴建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社区,如广州规划中的龙归社区居民数量将达5万人。这些大型社区内必然会聚集多样化的社会诉求,通过社区建设实现和谐发展才能确保民生工程得民心。

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作者发现,现有的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大都远离市区的中心地段,交通不便,附近的配套设施包括医疗、教育、商业等严重不足,居民的心理落差较大,保障性住房宜居指数较低。在大量提供保障性住房成为安居工程主要政策取向的背景下,如何避免保障性住房社区居民的社会排斥与社会区隔,如何让保障性住房社区居民享有更多社区资源与发展空间,如何让保障性住房社区居民的教育、医疗保障落在实处等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必须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是通过社区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社区的社会服务,改善社区环境、构建和谐社区。通过调查典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过往社区建设的经验得失、对比分析国内外社区发展案例,探寻增强社区居民认同感与凝聚力的有效途径,整合和发掘社区资源,有效提升社区社会资本。

二是通过民间组织支持保障性住房社区的社区建设、发展包括社会工作服务在内的社会机构,让各类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在政府的引导下进驻社区,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是通过加强政府职能、利用社区资源、整合社区功能、发展社区事业、改善社区环境来提升社区社会资本,赋予社区居民自我发展的能力,使得保障性住房社区的居民真正享有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

当然,弱势群体情况不一,社区内部资源复杂多样,如何因地制宜,使社会保障网络、市场服务网络、公共服务网络、社会工作支持网络有机结合,相得益彰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同时,保障性住房的社区建设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要建立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以社区公共团体为依托、以公益、服务、赋能为主导的社区可持续发展模式。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州大学广州发展研究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成果,项目编号:10YJC840079)

住房保障政策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模式具有国家主义取向下的浓厚工业成就特质。这种政策模式特质通过政策的非商品化程度、社会分层效应以及国家、家庭与市场的关系三个角度反映出来。具体表现为: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程度总体上不高;它将社会各阶层固化在各自的适当位置,使阶层间的界限清晰且不断拉大,维持并深化了原有社会分层;在国家、家庭和市场的关系上,国家力量十分强大,中央与地方政府分级负责,家庭传统保障功能不可动摇,社会保障的市场力量软弱,急需培育。

关键词:政策模式 社会保障政策 效应 特质

文献标识码:A

政策模式分析是用一个或一套指标体系,对社会政策类型进行定性分类,这种研究视角在社会政策研究中具有特殊地位。其中代表人物有蒂姆斯(Richard M.Titmuss)和艾斯平一安德森(Gosta Esping-Andersen),他们提出的三种社会福利政策或福利体制的模式划分,至今还有广泛的影响力。模式分析视角对社会保障政策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方法论意义。本文借用艾斯平一安德森的分析逻辑,从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政策的社会分层状况,以及社会保障政策中的国家、市场和家庭的关系等三个视角。对社会保障政策模式及特征作出分析和描述。

所谓非商品化,就是社会权利的质量水平,包括社会权利的内容宽窄、人群范围大小、享受程度高低等。本质上这就是社会保障政策的可及性问题,即什么人群通过什么方式获得了何种社会资源,换句话说,保障了谁,保障了什么,保障的程度如何。比如,保障对象的定位是采用普遍性原则还是选择性原则,保障的内容是普通公民的基本生活还是保障贫困阶层的最低生活,或者是追求一种全民的生活质量,保障的程度是有多大比例的人群享受到了相关保障,获得的保障水平高低如何等。

社会分层不仅是社会保障政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带来的新问题。社会保险参保模式与户籍、职业、工作单位性质挂钩,缴费比例、待遇水平等一些分配的技术手段与职工在职期间的收入和社会地位挂钩,这些分配原则是内植于社会保险政策的社会分层因素,社会保障政策的社会分层效应就通过这些分配原则体现出来。它最终导致社会再分层:维持甚至扩大原有社会阶层的差异。

国家、家庭和市场的关系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政策资源的配置原则与配置方式,并最终影响着社会权力的扩展程度及社会分层的状况。由谁提供服务,通过什么组织、渠道提供服务,比如是国家保障为主还是主要由家庭提供非正式支持,或者由企业提供年金及各种企业福利。他们的强弱关系也反应了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以及社会分层的结局。

一、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

非商品化是指个人福利相对地既独立于其收入之外又不受其购买力影响的保障程度,是基于社会权利所能获得的福利,非商品化程度反映了社会权利的扩展程度。…社会权利扩展程度越宽,非商品化程度越高。本文选取社会保障的人口覆盖率、养老金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三个变量,对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进行分析。

1.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人口覆盖水平。参加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权利。社会保险政策主要通过与就业挂钩的参保方式,使合资格的普通民众参加各项保险,使得人们在相对独立于工资收入、不受市场购买力影响、依靠纯粹市场力量之外的力量获得了社会保障,改善了生活水准。在选择性原则下,社会保险政策设计了多种参保方式,分阶段、分层次,逐步将社会较广泛民众的基本生活纳入到保障体系,增强了人们的抗风险能力,显示出于市场之外改善普通民众基本生活水平的强大能力,它是一种非市场获得性福利,从而具有非商品化的效应。

在城镇,社会保险政策将目标人群定位于职业阶层和普通居民,通过职工个人和单位缴费、居民个人缴费等方式以及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渠道,为社会保险筹集资金,保障职工和普通民众在社会风险来临时的基本生活。五项社会保险中以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人口和资金规模为最大,解决了城镇普通民众的养老和医疗问题,显著影响着城镇普通公民的生活水平。在农村,政府主要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补贴、农民自愿参保的方式,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在保障农民的医疗和养老问题上也取得了较大进展。

经过30年的发展,全国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持续增长,但总体上人口覆盖水平偏低,非商品化效应在这一指标上表现不强。2008年,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口为21891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刚刚开展试点,参保人口5595万人,两项合计约占总人口的21%。2008年,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14987万人,从2003年开始运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展比较迅速,2008年参加人数已达81517万人,两项合计约占总人口的73%。

(《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广东省的社会保险在参保人口总量、基金总量、参保方式、缴费比例及待遇水平等各方面,均居全国较高水平,但在人口覆盖率上,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比率不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口不到总人口的2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新农合人口占总人口的75,5%。(《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底,全国城镇养老保险参保比例仅有小幅上升,可喜的是全国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个项目已覆盖总人口的91.1%。

由于社会保险项目与户籍、职业和就业单位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户籍上划分了城镇、农村两大体系,在职业上区分了公务员、职工、居民、农民工、非正规就业人员、农民、失地农民等,在单位性质上又区分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社会保险权利被碎片化,一些人群因为资格而被限制或较低水平地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降低了社会保险本身的非商品化效应。

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是政府责任的底线,是最贫困人群于其购买能力之外所获得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在选择性原则之下,社会救助政策设定基本资格条件,进行与收入相关的家计调查,给予合资格人群以相关资助。它无需与以往的就业记录、工作业绩或缴费记录挂钩,通过社会转移支付方式来改善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使之获得某种生活水准,因而具有非商品化效应。但由于设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线,限制了绝大部分公民使用该权利,获得社会救助的总人口比例偏低,在人群覆盖面上,非商品化效应不强。

2.养老金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水平。2008年,广东省城镇居民家庭全年现金总收入中,(《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平均每人养老金收入占全年家庭总收入的11.08%,中等收入以下家庭的每人养老金收入均超过了平均水平,养老金对普通民众的生活起到保障作用,对提高较低收人家庭民众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养老金收入是家庭总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比重总体上偏弱,工薪收入仍是家庭总收入的最重要来源,平均工薪收入比为70.06%,家庭生活主要依赖工薪收入。再加上养老金人口覆

盖率低,约70%的人口要依靠工薪收入养老,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在养老金项上表现偏弱。

从1992年至2008年(见表1),养老金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养老金收入比逐步增加,非商品化程度逐步提高。在2005、2006年,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养老金收入的上升幅度达到峰值,约占14%到16%,高收入以上家庭在2008年达到10%左右的峰值。但从养老金的绝对增加额看,低收入与高收入群体间从养老政策中获益的程度不均,收入越高,实际获益越多。

3.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社会保险以工作业绩为基础,以参与劳动市场和缴费记录为前提条件,因此社会保险政策的非商品化程度与费率水平联系十分紧密。从参保人群覆盖面看,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不强,但从保险缴费比例看,则显示出较高的非商品化程度。社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双方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五项保险的总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左右(这是各项社会保险的最高法定缴费率总和,在实际运作中,大部分地方的总费率都未达到这一水平),其中单位缴费率最高限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0%左右(其中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6%,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最高费率合计4%左右),职工个人缴费率为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l%)。单位承担了较重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劳动者凭借职业或工作以及缴费记录,于市场之外能获得高于个人缴费总额的保险收益,显示出了社会保险政策较强的非商品化效应。与国际社会相比,中国社会保险政策的费率水平较高,政策在缴费率上的非商品化效应要高于国际水平。

总体而言,中国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程度与国际社会相比有很大差距,政策项目的人口覆盖率低,非商品化效应还因户籍、职业、就业单位性质、城乡差别等因素的限制而降低,虽然社会转移性收入总体呈增加的趋势,但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不大,对家庭基本生活的贡献率不高,且人群获益厚薄不均,客观效果是富者越富,穷者越穷,所反映的非商品化程度也因而有限。特别在一些非商品化潜能很强的政策领域。如医疗卫生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公共福利、老人福利等领域,在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可及性以及福利供给水平等方面体现的政策非商品化程度更低。而从政策发展状况看。不论是保障范围的广度还是保障水平的深度,社会保障政策的非商品化效应都呈逐步增强的趋势。虽然社会保险的高费率水平表现了较高的政策非商品化程度,但同时也意味着较高的企业成本和竞争压力,直接影响企业的参保率,它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要大于非商品化效应带给社会的积极效益。

二、社会保障政策的社会分层效应

划分社会阶层比较经典的指标有职业、收入、声望等,当代社会一些新的分层指标如市场地位、人力资本、社会资源、政治权力、社会权利等,影响日益增大。社会权利当中就包括了享受社会保障资源的权利。社会保障政策通过国家权力和一些规则,规划和分配社会保障资源,保障公众的社会权利,消除贫困和社会不公,但结果可能是:或者维持和扩大社会阶层的差异,或者消除社会阶层的差异。在社会保障资源的分配中,养老、医疗、教育、住房、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将公民划分成享受不同公共资源的区域人群,使之获得有差别的福利保障和待遇,原有的阶层格局更加固化,阶层界线更加分明,阶层间的差距也被拉大。它在本质上成为一种促进社会分化的体系。

1.社会救助政策带来了另一种社会二元化。中国最穷的一群人一直以来都是依靠国家救助生活。由于社会救助的水平不高,社会救助政策始终没有让这些最穷的人群摆脱贫困的生活状态,沉淀在社会最底层。由于一些政策规则,如制定一条贫困线,以贫困线为标准定位目标人群,就将徘徊在贫困线边缘的准穷人排除在外,不能获得最低生活救助以及与之挂钩的住房、医疗等救助。这些准穷人主要是失业、下岗、就业能力不强、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人群,他们的生活状况实际已经非常糟糕,处于社会底层,既没有能力依靠市场,也难以在社会保险领域获得有效的保障。社会救助政策通过它的特殊原则,构造了另一种社会二元化,即穷人和非穷人的二元化,穷人社会中穷人和准穷人的二元化。但这与安德森的二元化有区别,中国的这种二元化不仅穷人和准穷人靠国家,余下的人也主要靠国家,只是被分隔在不同的保障空间中。

2.社会保险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原有的社会分层。通过社会保险的再分配方式,维持或提高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增强他们的抗风险能力,缩小社会贫富分化的差距,这是社会保险政策的宗旨。但客观效果是,它进一步巩固了原有的分层,又带来了新的社会分化。正像艾斯平一安德森所描述的那样,社会保险进一步强化了领薪者之间的分化,它为不同阶层和地位的群体制定有差异的保障计划,把人们固定在恰如其分的社会生活位置上,一些计划还带有明显的独特权利。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保险在社会分层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由于参保模式与户籍、职业、就业单位性质等多种因素挂钩,社会成员被分割在不同的保障资源区隔中,在保险内容、保险待遇上出现了权利多少、待遇高低的差异,获得保障的时间也有先后之别,表现出显著的阶层、群体差异。一般而言,在参加保险的时间上,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先于其他性质单位人员,正规就业人员先于无正规职业者,城镇人口先于农村人口。在保险内容和保险待遇上。公务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优于企业职工、普通居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项目多于农村居民,各项待遇普遍优于农村居民。农村社会保险项目开展时间短,社会保险内容少,保险待遇偏低(见表2)。

整体上,社会保险政策显示出强烈的职业、阶层、城乡取向,它强化了职工内部、城镇内部、城乡之间的人群边界,使群体间、阶层间的界限更为明晰,客观上扮演着社会分层、社会分化的助推器,巩固和深化已有的分层态势。

3.养老金拉大了阶层的差距,使富者更富、穷者愈穷。若进一步从养老金在城镇家庭总收入中的比重看,养老金在不断拉大阶层间的差距(见表2)。年收入越低,养老金收入所占比重越大,对家庭生活影响程度越高;反之,年收入越高,养老金收入所占比例越小,对家庭生活影响度越小。养老金年收入比平均水平整体上呈增长的趋势,高收入家庭整体增长的趋势更明显,中等收入家庭在2005年到达峰值后变化不大。相反,低收入家庭在2005、2006年达到峰值后,整体上呈下降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养老金总体水平提高的背景下,贫困群体养老金水平实际在下降。获益最大的人群是社会高收入阶层。

从养老金绝对额看,这种态势表现得更直观。家庭总收入越低,养老金收入增加额越小,反之,家庭总收入越高,养老金收入增加额越大,社会中高阶层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获益最大。1992年至2008年,养老金平均增加了135倍,其中最低收人户只增加了59倍,低收入户增加80倍,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则分别增加了182倍和176倍。在绝对增加额上,最低收入户和低收人户增加了658元和1190元,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增加了3785元和5038元。在1992年,最低收入户与最高收入户间养

老金的差距为17.38元,2000年拉大至605元,2008年已达到4398元。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提高了民众的生活水平,使社会绝大部分人群获益,但获益程度不一,收入越高的人群获益越大。相反,最低收入群体近几年的养老金收入不升反降,客观上更拉大了阶层间的差距,推动了阶层的进一步分化。

从社会保障政策的发展角度看,社会保障水平、内容及覆盖范围都在逐步提高和扩大,解决了低收入阶层的生活问题,缓解了燃眉之急,也让高收入阶层锦上添花。最低生活保障收入在家庭总收人中不论比重还是绝对金额都在增加,失业保险金也覆盖了各个收入阶层,保障了最低阶层民众的基本生活,维持了社会稳定。但是,这些还不具备拉近阶层间收入差距的实际意义,最多只能维持差距。相反,各不同阶层养老金的实际获益则拉大了差距,使富者更加富有,穷人依然贫穷,加重了收入的分配不公。如果再加上教育、住房、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障收入或补贴后,社会保障收入在各阶层间的实际差距将更大。社会保障政策与职业、户籍等身份指标挂钩,进行再次分层,客观上加固了阶层的既有边界,维持并实际扩大着阶层差异,维护了社会原有的地位和秩序,并使社会呈现日益分化的态势。

三、社会保障政策的国家、家庭与市场的关系

在中国社会保障政策之下,国家、市场和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总体格局是强国家、中家庭、弱市场。自由主义模式之下。穷人靠国家、余下的人靠市场,国家与市场是二元格局。中国则是单一格局:穷人靠国家,城镇职工也靠国家,农民正改变靠自己和家庭的趋势,日益依赖国家保障。在这种单一格局中,国家是主要的福利提供和安排者,家庭承担的保障功能要仰赖国家的制度保障,不论在城乡,社会保障的市场环节都没有培育起来。

1.强国家。社会保障政策在多种层面显示强大的国家影响力。从政策立法、制定、颁布到实施、修订与完善的全过程,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进行;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资金、物资和人力的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和管理、一些相关的服务供给也主要由政府承担。在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关系上,巾央政府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政责任和管理权限较大。社会救助造成了穷人和非穷人、穷人社会中穷人与准穷人的二元格局,但在社会保障政策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没有忽视最贫困阶层的需求问题,它通过调整贫困线,提高救助水平,取得了显著的减贫成绩。国家保障穷人,也保障非穷人。社会保险政策用户籍、职业及工作环境的机制推动制度的有效运行,将城镇各职业阶层和普通居民、农村居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由国家承担资源配置、社会给付、运作及监管乃至最后的财政保底等主要责任,彰显了国家主义意识。社会保障政策还赋予了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以特殊地位,各项待遇优越于其他社会群体,体现了国家对这些群体的一贯态度,这也是国家主义的另一种表现。社会保障政策的国家影响力还表现在政府的财政承担上。虽然中国经济发展速度一直比较快速,但经济实力不雄厚,人均GDP低,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总体财力很弱,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差距。2007年,我国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占政府财政开支的10,94%,2006年美国约30%,新西兰、澳大利亚约35%左右,德国超过了55%。但与亚洲国家相比,中国的比例并不低,超过了巴基斯坦(0.22%)、新加坡(2.05%,2005年数据)和泰国(9.25%),与韩国(12.68%)的差距也不大。(《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

2.中家庭。家庭是中国传统的保障单位,至今地位没有改变。中国的家庭曾经是、现在依然是社会风险的最稳定、最有保障、最后的屏障(只要这个家庭的状态正常)。在社会保障政策的视角上,家庭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其实用“补充”这个词还不足以表达它实际发挥的作用。社会保障政策从来都不能忽略家庭的功能,它需要依托家庭实现政策目标。在社会保障政策涉及的诸多领域,如养老、医疗、教育、卫生、住房等,很多费用还必须由家庭承担,很多服务由家庭成员提供,家庭全年工薪收入支撑着家庭的主要开支。同时,家庭许多功能的延续和发挥很多时候要仰赖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比如老人养老的资金供给和生活照料服务是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稳定发展为前提,它是突破传统家庭养老的重要环节。

3.弱市场。这里所谈的市场是指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服务通过个人在私营领域以市场力量而不是国家的制度安排获得。如企业提供的福利、在市场购买的社会福利服务等。社会保障市场还是一个有待开发、经营和管理的环节,企业福利的发展并不充分,市场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还不够完善,礼会保障市场被定位在补充的位置,因此不会成为社会保障的主导。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政策也没有给它足够的发展空间,政府要求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由于费率较高,企业的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没有多少余力,同时也不愿意再拿出资金发展企业福利,这种“挤出”效应客观上限制了社会保障市场的成长。政府也没有推动企业福利发展的有效手段,如对企业福利给予补贴等。

虽然各级政府都在强调并想尽各种办法推动社会保障市场建设,如近两年政府在养老服务领域大力推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但由市场提供的社会福利性服务的内容依然不多,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从2004年开始大力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但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数目增长缓慢。

四、社会保障政策模式的基本特质

与补救或自由主义政策模式、制度再分配或社会民主型政策模式以及保守主义或工业成就型政策模式对比,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模式表现出鲜明的特质(见表3)。

社会保障政策模式是与中国的工业化进程相伴而成的,或者说是中国的工业化道路催生了这种社会保障政策模式。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制定了工业化的发展战略,使得分布在城镇的现代化生产部门、管理部门自然而然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区域,城镇中社会保障政策的重点人群与工业化紧密相连。国家首先在现代化的生产部门、管理部门进行改革,改革取得了进展并稳定后再推广扩大到城镇的非正规就业、无就业的普通居民。农村是工业化的最后环节,农民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城镇取得进展并有余力时才蔓延到的部分和环节。国家制定了城乡户籍、工作环境等社会保障的准入条件,社会保障待遇与工业贡献直接挂钩。因此,整体来看,社会保障政策模式具有国家主义取向下的浓厚工业成就特征。这种政策模式的基本特质是:非商品化程度总体上不高,社会各阶层被固化在各自的适当位置。阶层间的界限清晰且不断拉大,并加深了原有社会分层及阶层差距,在国家、家庭和市场的关系上,国家力量强大,中央与地方政府分级负责,家庭传统功能不可动摇,社会保障市场软弱。急需培育。

当前社会保障政策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如关于普惠型社会福利、共享型社会保障的政策思考。在选择型和缴费型原则下,社会保障政策的人口覆盖率和获益水平偏低,社会保障权利碎片化,并制造了穷人与准穷人、穷人与非穷人的二元格局,表现出较低的非商品化效应。

所谓“共享”、“普惠”的理念来自于对公平和效率关系、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实质是对选择性、缴费型原则的一种调整,是基于公民权利原则,通过强调社会成员的机会平等,公平享受,以此扩大政策对象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普惠型社会福利、共享型社会保障能带来非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吗?它能解决权利的碎片化问题吗?共享和普惠能突破选择型原则并带来公民福利的普遍提升吗?它所需要的物质基础是否具备,能否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尚需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和实践证明。

住房保障政策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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