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范文

2023-10-10

互联网保险范文第1篇

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信用保险及其他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销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互联网保险范文第2篇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甲方根据大庆市政府和公安分局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拟通过“人防”和“技防”的有机结合,在大庆市范围内实施“联网报警系统服务运营工程”项目,力争三年时间内争取发展入网用户达到5000户.

本联网报警系统服务运营工程项目所选用的防盗报警中心机和报警设备是由成都理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造的行业内的知名产品.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安全技术产业发展,安全产品研发制造,安全防范体系组织,安全服务咨询运营的高科技安防企业.产品获得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国家强制性“3C”认证,并获得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经由四川省公安厅颁发生产登记批准书依法生产制造.

基于对110联网报警系统服务运营工程所采用的合格产品和甲方开展业务所拥有的客户量,以及甲方为其入网用户购买保险的认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协议条文:

一 、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

甲方为投保人,乙方为保险人,凡大庆市区境内安装“神眼”牌防盗抢报警设备且进入“联网报警系统服务网”与甲方建立服务关系的所有用户均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凡安装甲方产品且与甲方联网报警中心联网,在用户防盗报警系统处于正常设防状态,由于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凿壁,持械斗抢劫等违法行为,致使被保险人(甲方用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付赔偿责任。

三、除外责任:

1、 由于地震、雷击、水灾、火灾、战争等自然灾害

及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的损害;

2、 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致使报警系统

及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所造成的损害;

3、 报警系统及设备运转正常,但由于通讯线路施

工、维修、破坏、停电或由于电信和电力部门的

责任,而导致线路处于无法通讯而造成的损失;

4、 因被保险人的经济债务纠纷。债权人搬走或故意

损害物品的损失;

5、 使用的报警设备系统产品系未经质检部门检验

的不合格产品;

6、 因被保险人内盗或参与盗窃导致受损,以及不属

于防范区域内的财产损失;

7、 被保险人因存放不法物品致使盗窃者入侵而造

成的人身伤亡或损失;

8、 被保险人没有设防而失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保险费:

甲方为其入网用户办理保险,保险费按年交方式,每一用户年交80元。

1、 保险费按月结算一次,保险责任按月缴费到保险公司

次日零点生效。

五、保险金额:

1、 企事业单位用户:10万元

 人身伤残死亡:45000元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赔付5000元

 财产损失:50000元

2、 个体工商户:(商铺)10万元

 人身伤残死亡:45000元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赔付5000元

 商品损失:45000元

3、 家庭用户:15万元

 人身伤残死亡:45000元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赔付5000元

 财产损失:100000元

六、赔偿处理

1、甲方用户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人员发生伤害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双方共同查勘第一现场,并于30天内提交书面出险报告及设防鉴定报告。

2、 甲方从通知乙方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

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各种证据材料作自动放弃权益。

3、 从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4、 甲方在要求赔偿时,应向乙方提交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提交被保险人的损失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乙方应尽快审核确认,并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15天内,按有关条款规定作出赔偿。

七:双方签定了本合同后,由乙方在本合同的原则范围内

负责制作“联网报警系统服务”保单,制订保险细则。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自2006年—月—日至2011

年—月—日止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效。

甲方:大庆市万安监控乙方: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报警中心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互联网保险范文第3篇

一、互联网保险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 是指一种新兴的以互联网作为媒介和平台, 利用物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信息, 开发、销售满足不同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保险产品, 实现部分甚至全部保险业务的网络化、一体化的经济活动。互联网保险模式的出现, 实现了保险产品的在线销售与经营, 并且在原有的模式上不断创新开发出新的架构, 运用互联网技术, 实现了与传统保险行业的衔接, 推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与更新, 极大地减少了销售过程中的成本, 实现了更高效更便捷的服务, 更加能够适应大众的需求。互联网保险体系的形成, 势必会成为我国现阶段乃至未来保险行业发展的趋势, 也将会为我国的保险行业带来无限的商机和财富。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 互联网保险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1997年诞生了中国的第一个互联网保险公司信息网, 也被认为是中国开始踏入互联网保险大门的标志性里程碑。自此, 各大保险公司相继开通了自己的互联网保险网站, 互联网保险也开始经历探索成长的各个时期。2013年, 腾讯、阿里巴巴、平安联合成立了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保险开启了新的篇章, 有了质的突破。

(一) 经营主体不断增加

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从第一张网络保单开始, 到如今, 经过了数十年时间的沉淀和考验, 不断探索、发展, 适应新时代的需求。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 2011年我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28家, 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31.99亿元。而截至2016年底, 我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124家, 经营主体较2015年同比增加了14家, 同比增长12.73%, 这表明我国保险业已经有超过七成的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时, 2016年中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较2015年同比增长65亿元, 达到2299亿元, 同比增幅为3%。可见, 虽然互联网保险出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 但是发展势头以及发展的爆发力却不输任何的行业, 无论是从发展速度还是从发展规模来看, 其能量都不容小觑, 犹如一颗冉冉升起的朝阳, 散发着勃勃的生机, 未来的发展前景十分喜人。

(二) 销售渠道多元化

相比较于传统保险的销售渠道, 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呈现出一幅百家争鸣的画面。比较常见的互联网销售渠道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是各大保险公司通过建立自己的官网平台来宣传和销售自家公司的保险产品, 即官网自销。这种通过建立官网销售保险产品的渠道, 能够很好地推广和建立自身保险公司的品牌, 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家保险公司。从长远的角度来说, 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更长久的稳步发展。比如中国人寿的建立的国寿e家, 就是以这种方式来实现客户的维护和服务的。第二种是保险公司利用第三方的销售平台, 来实现保险产品的推广和销售。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拥有着大量客户资源的主要电商平台都加入了保险模块, 甚至还有的电商参与了新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研发与设计。在电商平台的带动下, 各个保险公司也都纷纷转战网络销售渠道, 在原有的基础上, 成立了自己的独立电商销售中心。第三种是代理机构建立的网销平台, 分为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建立的网销平台和兼代理机构建立的网销平台。两者的区别在于, 专业的保险中介机构就好比是我们生活当中的超市一样, 相当于一个大型的保险超市, 有各家的多种多样的保险产品, 是由专业的保险代理机构或者是代理公司所建立的一个销售平台。这个机构是通过让各家保险公司入驻来实现多各家保险公司产品的在线销售, 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在线式服务。兼业代理机构就是指类似于银行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网络上销售保险产品, 从而达到销售保险产品的目的。第四种是就是成立线上互联网保险公司。2013年11月6日, 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的成立, 也将这种销售渠道带入人们的视野。

(三) 保险产品多样化

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当然也会伴随着新的保险产品的诞生, 五花八门的新型互联网保险产品快速占据了市场, 例如“单身狗险”、“挂科险”、“恋爱险”、“扶老人险”等个性险种纷纷出现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上, 但从市场整体份额来看寿险板块的保费的主要来源还是依靠传统寿险行业的保险产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寿险板块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越来越成熟化。近年来, 各大保险公司在线销售的寿险产品主要以大病医疗健康险和人身的意外险两种险种为主, 同时不断创新推出各种新型的互联网寿险产品, 既适应了市场需求, 也获得客户的认可, 逐渐成为互联网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也对传统的寿险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四) 客户群体规模持续增长

相较于传统的保险行业, 互联网保险有更广的客户群体和更多接触客户的机会, 拓宽了保险业务的时间和空间。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已完成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统计显示, 截止到2016年6月份, 我国的互联网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7.10亿人, 仅仅几年时间, 网民新增数量就达到了一千四百万人次, 互联网的普及率高达46.9%, 而据埃森哲调查保险显示, 在各个国家的受访者当中, 中国93%的受访者都表示已经购买或者打算购买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 远远超过了其他所有国家的数量。这说明, 中国的互联网保险有着丰富的、充裕的客户资源, 这也为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打下了夯实的基础, 加快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速度。当今社会中, 各种社交软件的出现和交流聊天功能的完善, 也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提供了各式各样的路径, 为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虽然互联网保险的蓬勃发展是时代潮流驱使的必然结果, 但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难题和阻碍。

(一)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起步算是比较晚的, 但是发展却是迅速的, 我国现有的关于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远远跟不上互联网保险飞速发展的步伐, 很多规定对于融合了互联网技术的保险行业并不适用, 其结果就是影响到互联网保险客户的体验感, 也会影响到互联网保险的销售。这种行业的发展和监管的矛盾, 所带来的不稳定性和不安全性, 是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很大的短板, 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不容小觑, 如果不能够妥善的解决, 在将来势必会影响到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 信息安全性难以保证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主要依靠的是大数据技术, 但是目前的金融大数据处理和云计算技术都处于发展阶段, 并没有完全成熟, 对于信息安全性的管理技术也有待加强, 互联网保险客户的信息很容易被非法分子盗取和泄露。此外, 新型的适应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都是要依仗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析和算法来设计产品的, 可想而知对于数据的要求很高, 如果信息数据被非法篡改和操作, 将影响到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管理和运营, 甚至还会涉及整个保险行业, 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 客户对互联网销售模式缺乏信任

借助互联网, 互联网保险接触到的客户群体比传统的保险行业要广泛得多, 但是相比较于通过网络及线上的沟通来购买保险产品, 还是有一部分的客户群体更倾向于线下在保险公司实地的办公场所进行面对面的交易。毕竟, 互联网保险的兴起时间还很短暂, 传统保险行业的交易模式在大众的心中早已有了一席之地, 新的交易方式的出现必然会出现不信任问题。

(四) 后期服务难以衔接

互联网保险发展到现在, 各大保险公司看似都已经开展了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 但是其本质上也仅仅只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前期的投保、缴费和后期的理赔、保全服务等流程并没有很好的链接, 保险产品的线上线下全流程模式并没有建立起来。

(五) 专业人才匮乏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同时, 互联网保险技术方面的人才稀缺问题也成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重大问题。基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 在互联网保险的销售过程当中, 保险条款中的很多专业术语都需要保险专业的人员来进行解答和沟通, 才能增进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感, 更好地促进消费者去购买互联网保险产品。因此, 互联网保险销售人员既要掌握互联网销售技术, 又要精通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 而目前人才市场上这样的跨专业技术人才稀缺。

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推动了保险行业的更新换代, 互联网保险应运而生。随着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的迅猛发展, 也给传统的保险行业带来了深远得影响。

(一) 促进保险行业产品创新

互联网保险不仅仅是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网络化, 也是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的创新, 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互联网的大数据技术, 也为新型的互联网产品的设计和出现提供了支持。通过大数据分析, 保险公司能够以较低地成本获得目标市场客户群体的需求从而设计出最符合社会需求的新型互联网保险产品。

(二) 风险计算定价能力显著提高

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保险行业对风险进行更准确的识别和评价, 为保险产品的定价提供更加准确的数据, 保险产品的费率更加合理, 既满足了客户的需求, 也提高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三) 打破传统销售模式, 提高服务水平

在传统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 保险公司因售后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各类问题接连不断。传统保险产品的销售模式, 使得保险服务具有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影响了客户对保险服务的满意度。互联网保险出现后, 受到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影响, 各大保险公司开始改变传统保险“只看销售不看服务”的营销模式, 更加注重客户的体验感, 建立互联网服务平台, 能够在“任何时间, 任何地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 多元化的服务, 保险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客户满意度有了显著提高。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 带动各个行业进行全面的洗盘重塑。金融业当然也不例外, 作为金融行业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行业, 从产品设计到服务, 再到营销模式, 都因互联网金融的兴起, 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文从分析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出发, 探索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分析互联网保险对我国的保险行业带来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

参考文献

[1] 唐金成, 伟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 2014 (5) .

[2] 王燕, 杨晓明, 戴春燕, 张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问题研究-兼与国外另类保险产品对此[J].消费导刊, 2015 (2) .

[3] 易珊梅.我国互联网保险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双月刊) , 2014 (10) .

[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17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R].

互联网保险范文第4篇

一、什么是物联网技术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联网的英文名称叫“The Internet of things”。顾名思义,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这有两层意思:第一,物联网的核心和基础仍然是互联网,是在互联网基础上的延伸和扩展的网络;第二,其用户端延伸和扩展到了任何物体与物体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因此,物联网技术的定义是: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体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对物体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二、物联网技术的发展背景及历史

1:物联网的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1990年施乐公司的网络可乐贩售——Networked Coke Machine。

2:1999年 在美国召开的移动计算和网络国际会议首先提出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这个概念;是1999年MIT Auto-ID中心的Ashton教授在研究RFID时最早提出来的。提出了结合物品编码、RFID和互联网技术的解决方案。当时基于互联网、RFID技术、EPC标准,在计算机互联网的基础上,利用射频识别技术、无线数据通信技术等,构造了一个实现全球物品信息实时共享的实物互联网“Internet of things”(简称物联网),这也是在2003年掀起第一轮华夏物联网热潮的基础。

传感网是基于感知技术建立起来的网络。中科院早在1999年就启动了传感网的研究,并已取得了一些科研成果,建立了一些适用的传感网。1999年,在美国召开的移动计算和网络国际会议提出了,“传感网是下一个世纪人类面临的又一个发展机遇”。

3:2003年,美国《技术评论》提出传感网络技术将是未来改变人们生活的十大技术之首。 4:2005年11月17日,在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上,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ITU互联网报告2005:物联网》,引用了“物联网”的概念。物联网的定义和范围已经发生了变化,覆盖范围有了较大的拓展,不再只是指基于RFID技术的物联网。 报告指出,无所不在的“物联网”通信时代即将来临,世界上所有的物体从轮胎到牙刷、从房屋到纸巾都可以通过因特网主动进行交换。射频识别技术(RFID)、传感器技术、纳米技术、智能嵌入技术将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根据ITU的描述,在物联网时代,通过在各种各样的日常用品上嵌入一种短距离的移动收发器,人类在信息与通信世界里将获得一个新的沟通维度,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连接扩展到人与物和物与物之间的沟通连接。物联网概念的兴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际电信联盟2005 年以物联网为标题的互联网报告。然而,ITU的报告对物联网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义。

虽然目前国内对物联网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定义,但从物联网本质上看,物联网是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一种聚合性应用与技术提升,将各种感知技术、现代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与自动化技术聚合与集成应用,使人与物智慧对话,创造一个智慧的世界。物联网技术被称为是信息产业的第三次革命性创新。物联网的本质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特征,即对需要联网的物一定要能够实现互联互通的互联网络;二是识别与通信特征,即纳入物联网的“物”一定要具备自动识别与物物通信(M2M)的功能;三是智能化特征,即网络系统应具有自动化、自我反馈与智能控制的特点。

5:2008年后,为了促进科技发展,寻找经济新的增长点,各国政府开始重视下一代的技术规划,将目光放在了物联网上。在中国,同年11月在北京大学举行的第二届中国移动政务研讨会“知识社会与创新2.0”提出移动技术、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代表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形成,并带动了经济社会形态、创新形态的变革,推动了面向知识社会的以用户体验为核心的下一代创新(创新2.0)形态的形成,创新与发展更加关注用户、注重以人为本[3]。而创新2.0形态的形成又进一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健康发展。

6:2009年1月28日,奥巴马就任美国总统后,与美国工商业领袖举行了一次“圆桌会议”,作为仅有的两名代表之一,IBM首席执行官彭明盛首次提出“智慧地球”这一概念,建议新政府投资新一代的智慧型基础设施。当年,美国将新能源和物联网列为振兴经济的两大重点;

2009年2月24日2009 IBM论坛上,IBM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钱大群.公布了名为“智慧的地球”的最新策略。此概念一经提出,即得到美国各界的高度关注,甚至有分析认为IBM公司的这一构想极有可能上升至美国的国家战略,并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轰动。IBM认为,IT产业下一阶段的任务是把新一代IT技术充分运用在各行各业之中,具体地说,就是把感应器嵌入和装备到电网、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建筑、供水系统、大坝、油气管道等各种物体中,并且被普遍连接,形成物联网。 在策略发布会上,IBM还提出,如果在基础建设的执行中,植入“智慧”的理念,不仅仅能够在短期内有力的刺激经济、促进就业,而且能够在短时间内为中国打造一个成熟的智慧基础设施平台。IBM希望“智慧的地球”策略能掀起“互联网”浪潮之后的又一次科技产业革命。IBM前首席执行官郭士纳曾提出一个重要的观点,认为计算模式每隔15年发生一次变革。这一判断像摩尔定律一样准确,人们把它称为“十五年周期定律”。1965年前后发生的变革以大型机为标志,1980年前后以个人计算机的普及为标志,而1995年前后则发生了互联网革命。每一次这样的技术变革都引起企业间、产业间甚至国家间竞争格局的重大动荡和变化。而互联网革命一定程度上是由美国“信息高速公路”战略所催熟。20世纪90年代,美国克林顿政府计划用20年时间,耗资2000亿-4000亿美元,建设美国国家信息基础结构,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而今天,“智慧的地球”战略被不少美国人认为与当年的“信息高速公路”有 许多相似之处,同样被他们认为是振兴经济、确立竞争优势的关键战略。该战略能否掀起如当年互联网革命一样的科技和经济浪潮,不仅为美国关注,更为世界所关注。

2009年8月温家宝总理在视察中科院无锡物联网产业研究所时,对于物联网应用也提出了一些看法和要求。自温总理提出“感知中国”以来,物联网被正式列为国家五大新兴战略性产业之一,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物联网在中国受到了全社会极大的关注,其受关注程度是在美国、欧盟、以及其他各国不可比拟的。 物联网的概念与其说是一个外来概念,不如说它已经是一个“中国制造”的概念,他的覆盖范围与时俱进,已经超越了1999年Ashton教授和2005年ITU报告所指的范围,物联网已被贴上“中国式”标签。

截至2010年,发改委、工信部等部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方面开展研究,以形成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一些新政策措施,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物联网技术的特征

和传统的互联网相比,物联网有其鲜明的特征。 首先,它是各种感知技术的广泛应用。物联网上部署了海量的多种类型传感器,每个传感器都是一个信息源,不同类别的传感器所捕获的信息内容和信息格式不同。传感器获得的数据具有实时性,按一定的频率周期性的采集环境信息,不断更新数据。 其次,它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上的泛在网络。物联网技术的重要基础和核心仍旧是互联网,通过各种有线和无线网络与互联网融合,将物体的信息实时准确地传递出去。在物联网上的传感器定时采集的信息需要通过网络传输,由于其数量及其庞大,形成了海量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为了保障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必须适应各种异构网络和协议。

还有,物联网不仅仅提供了传感器的连接,其本身也具有智能处理的能力,能够对物体实施智能控制。物联网将传感器和智能处理相结合,利用云计算、模式识别等各种智能技术,扩充其应用领域。从传感器获得的海量信息中分析、加工和处理出有意义的数据,以适应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发现新的应用领域和应用模式。

三、物联网技术的用途

物联网用途广泛,遍及智能交通、环境保护、政府工作、公共安全、平安家居、智能消防、工业监测、环境监测、老人护理、个人健康、花卉栽培、水系监测、食品溯源、敌情侦查和情报搜集等多个领域。

国际电信联盟于曾描绘“物联网”时代的图景:当司机出现操作失误时汽车会自动报警;公文包会提醒主人忘带了什么东西;衣服会“告诉”洗衣机对颜色和水温的要求等等。物联网在物流领域内的应用则比如:一家物流公司应用了物联网系统的货车,当装载超重时,汽车会自动告诉你超载了,并且超载多少,但空间还有剩余,告诉你轻重货怎样搭配;当搬运人员卸货时,一只货物包装可能会大叫“你扔疼我了”,或者说“亲爱的,请你不要太野蛮,可以吗?”;当司机在和别人扯闲话,货车会装作老板的声音怒吼“笨蛋,该发车了!” 物联网把新一代IT技术充分运用在各行各业之中,具体地说,就是把感应器嵌入和装备到电网、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建筑、供水系统、大坝、油气管道等各种物体中,然后将“物联网”与现有的互联网整合起来,实现人类社会与物理系统的整合,在这个整合的网络当中,存在能力超级强大的中心计算机群,能够对整合网络内的人员、机器、设备和基础设施实施实时的管理和控制,在此基础上,人类可以以更加精细和动态的方式管理生产和生活,达到“智慧”状态,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改善人与自然间的关系。

毫无疑问,如果“物联网”时代来临,人们的日常生活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不谈什么隐私权和辐射问题,单把所有物品都植入识别芯片这一点现在看来还不太现实。人们正走向“物联网”时代,但这个过程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

四、物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发展

物联网在中国迅速崛起得益于我国在物联网方面的几大优势: 第一,我国早在1999年就启动了物联网核心传感网技术研究,研发水平处于世界前列;第二,在世界传感网领域,我国是标准主导国之一,专利拥有量高;第三,我国是目前能够实现物联网完整产业链的国家之一;第四,我国无线通信网络和宽带覆盖率高,为物联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设施支持;第五,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支持物联网发展。

2009年10月24日,在中国第四届中国民营科技企业博览会上,西安优势微电子公司宣布:中国的第一颗物联网的中国芯——“唐芯一号”芯片研制成功,中国已经攻克了物联网的核心技术。唐芯一号芯片是一颗2.4G超低功耗射频可编程片上系统PSoC,可以满足各种条件下无线传感网、无线局域网、有源RFID等物联网应用的特殊需要,为我国的物联网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目前物联网已在国内开始了实际的应用。 1:物联网传感器产品已率先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防入侵系统中得到应用。

系统铺设了3万多个传感节点,覆盖了地面、栅栏和低空探测,可以防止人员的翻越、偷渡、恐怖袭击等攻击性入侵。而就在不久之前,上海世博会也与无锡传感网中心签下订单,购买防入侵微纳传感网1500万元产品。

2:ZigBee路灯控制系统点亮济南园博园。ZigBee无线路灯照明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是此次园博园中的一大亮点。园区所有的功能性照明都采用了ZigBee无线技术达成的无线路灯控制

3:智能交通系统(ITS) 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利用先进的通讯、计算机、自动控制、传感器技术,实现对交通的实时控制与指挥管理。交通信息采集被认为是ITS的关键子系统,是发展ITS的基础,成为交通智能化的前提。无论是交通控制还是交通违章管理系统,都涉及交通动态信息的采集,交通动态信息采集也就成为交通智能化的首要任务。

4、首家高铁物联网技术应用中心在苏州投用

我国首家高铁物联网技术应用中心2010年6月18日在苏州科技城投用,该中心将为高铁物联网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高铁物联网作为物联网产业中投资规模最大、市场前景最好的产业之一,正在改变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据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以往购票、检票的单调方式,将在这里升级为人性化、多样化的新体验。刷卡购票、手机购票、电话购票等新技术的集成使用,让旅客可以摆脱拥挤的车站购票;与地铁类似的检票方式,则可实现持有不同票据旅客的快速通行。 清华易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为应对中国巨大的铁路客运量,该中心研发了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票务系统,每年可处理30亿人次,而目前全球在用系统的最大极限是5亿人次。会上专家认为,物联网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发展物联网突出的障碍,包括技术标准还在制定之中、商业模式不够成熟、产业链尚未形成、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亟待出台。

五、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现状

当前,中国大力发展物联网产业的环境已经初步形成。在政府层面,在江苏无锡以外,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山东、浙江等信息产业较为发达的区域已经着手制定规划,部分大企业也开始进行市场进入研究。物联网产业发展需要应用牵引与技术创新双轮驱动,即物联网产业的突破不仅仅在技术上,更在应用上。未来可能的几个突破口主要有: 首先是政府资金投入的方向。2010年仍将保持积极的财政政策,考虑到物联网应用中有相当多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领域,在交通、电力、环保、城市信息化等领域,物联网应用将有较快发展,将引发市场快速启动。 其次公众领域的相对成熟的应用方向。智能家居、感知医护等概念已经获得了长期的市场教育,随着产品与技术的进一步成熟,市场需求将得到进一步的激发。选择适当的细分领域切入将催生出新兴业态。 另外传统企业的应用方向。物联网应用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对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部分传统企业将物联网应用集成至自身的产品中,以实现产品升级,提升附加值与市场竞争力,企业自发的发展将产生更多物联网产业相关的延伸产业。

当然物联网在其发展过程中同样会出现一些不足以及自身问题。下面就以下几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

其一观念问题。物联网是未来10-20年战略性新型产业,现在仅仅是起步。而我们的媒体和政府往往会急功近利,有些地方,要5年达到几千亿;有些城市要3-5年过上“物联网生活”。这些宣传不利于物联网技术与产业的顺利发展,甚至会阻碍发展。因此,我们应做到长期、持续的准备,这也许是中国人21世纪初引领世界科技浪潮的一次绝好机会,希望所有专业人士把握好时机。

其二技术问题。物联网的一个基础是传感器,因此传感器是物联网很重要的技术。由于传感技术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物联网一定比互联网和通讯网面临更多的技术难题,因此,物联网的关键技术绝不是几项,而是很多很多和应用相结合的关键技术,共性的技术问题有,更多的是个性的技术。所以各个相关企业应分头解决。

其三执行问题。物联网是一项应用技术,政府项目的示范效应很重要。可是,多个省市都存在着“跟风”现象,“只打雷,不下雨”或“雷声大,雨点小”。轰轰烈烈开会,慢慢悠悠规划,松松垮垮做事。因此我们必须抓住一项或几项具体的应用,进而完善及推而广之。未来五年,真正意义的全球物联网很难实现。但我们要逐步从局域物联网、行业物联网走向全国物联网。近期的关键在于传感器及细分市场的应用软件。

互联网保险范文第5篇

近年来, 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迅速, 推动新资本不断进入互联网保险行业。从泰康在线、众安在线到腾讯微保, 互联网保险一路高歌猛进。2016年新增互联网保单61.65亿件, 占全部新增保单数的64.59%, 117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实现签单保费共2347.97亿元。互联网因素的加入为我国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一批轻量级、碎片化、场景化的保险产品应运而生。

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依托创新技术, 更需要相关法律的有效监督管理。2015年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基本的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但该办法实质上是提出了框架化和方向化的规范思路, 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地规范互联网保险纠纷。本文通过比较传统保险和互联网保险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差异, 梳理并对互联网保险法律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2 互联网保险具体法律风险分析

2.1 投保人主体不适格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保险中, 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完成合同订立的全过程, 这就给保险人判断投保人身份和辨认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很大的困难。如果屏幕另一端的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签订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 纯获利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是无效合同。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时,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进行抗辩?目前我国法律针对这种情况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 由于保险公司目前网络销售保险时已经要求投保人进行实名认证, 事实上就阻断了未成年人投保的行为, 尽到了适当的注意和提醒义务。此时若未成年人执意使用他人信息投保, 就存在欺诈的嫌疑, 那么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无效的后果。

2.2 确定保险利益关系引发的法律风险

其次是如何确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的问题。我国保险法规定, 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 应该具有保险利益, 除法律规定的几类关系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传统保险中, 可以通过要求被保险人到场签字、盖章等方式确认被保险人知情并同意进行投保。但是目前网销保险中存在的大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在购买时只需填写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姓名和手机号即可完成投保。填写“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时, 保险人往往将“其他”视为投保人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但实际上双方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否同意该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都是很难核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和意思表示的瑕疵使得保险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并且, 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被他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保险人应要求通过“其他”选项投保的保险合同中附上被保险人的电子签名, 或者植入“人脸识别”、“虹膜识别技术”, 以此根据保险利益同意原则进行承保。

2.3 互联网信息安全引发的法律风险

互联网保险不仅具有保险业固有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 还新生了各种互联网保险本身特有的法律风险。互联网保险以网络平台为依托进行保险的各项流程, 其交易信息、客户信息、网络用户和密码等都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保险消费者向保险人提供的家庭情况、既往病史等信息一旦被公开或者窃取, 将极大侵犯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 (1) 针对传统保险业务中的信息泄露问题, 保监会在2013年出台的相关办法中明确规定泄露客户信息的惩罚措施, 违反者甚至面临终身禁入保险行业。在2015年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也强调了保险公司保证业务数据安全的责任, 但未规定信息泄露惩治措施, 实操性不强。

为避免网络安全带来的法律风险, 保险公司应从技术层面上加强互联网安全技术研究, 降低病毒攻击风险, 并且做好业务数据备份, 保障交易数据的安全、真实、完整。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快完善保护金融隐私权的法律体系, 健全监管措施, 完善救济途径, 减少保险纠纷, 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3 结语

综上所述, 我国互联网保险方面的立法尚不成熟。本文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的防控: (1) 提高辨别投保人缔约能力的准确性, 谨慎核实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保险人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避免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 (2) 建立严格的互联网保险中介准入机构, 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 监督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的不实宣传现象。 (3) 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的监管, 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 (2) 针对具体的立法细节, 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已有的立法经验, 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互联网保险法律体系, 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摘要:传统保险业逐步与大数据、智能化科技相融合, 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保险行业, 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全新的保险经营方式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和监管难题,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保险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无法有效解决互联网保险纠纷。本文从互联网保险的新特征出发, 探究互联网保险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分析原因, 给出相关解决方法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法律风险,互联网风险

注释

1 阙凤华.浅析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风险[J].上海保险, 2016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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