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监管范文

2024-03-29

网络经济监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不足之处

1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自P2P进入我国以来,我国不断出台文件对P2P进行规制。在监管立法上,2011年,银监会发布《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四条红线原则[1]。这是第一次有中央机构发布文件对P2P网贷平台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2015年1月,银监会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从15年开始,我国正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出台专门的官方文件。2015年7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的合法性进行了确定。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几个月的讨论和征求意见,2016年8月,2016年8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P2P网络监管平台的监管主体赋予给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即各级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双负责”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不仅如此,该办法还规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目前,该协会已经草拟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外征求意见。综上,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呈现出多方联合监管态势。

1.1 监管主体

从《暂行办法》规定来看,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实行了“中央+地方”的分权模式。在中央层面,银监会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制度,并对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负责打击金融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在地方层面,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

1.2 监管模式

根据《暂行办法》来看,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是“备案管理+负面清单”的模式。[2]在平台准入上,我国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而不采用审批制。在准入这一方面,一方面做到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作用。但是准入制度的放宽,可能会带来P2P行业的混乱,这就要求政府加强事后监管,如何拿捏监管力度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暂行办法》中,银监会规定了“十二条禁令”,为P2P的发展设立了最基本的底线,同时也不会过度妨碍P2P行业的自身发展。

1.3 监管内容

在《暂行办法》中又一次重申了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在最新出台的这一办法中,主要对P2P的业务规则、风险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制。在业务规则中,对P2P网络借贷瓶体义务和禁止行为进行规定,还限定了可以开展线下业务的类型,规避了所可能引发的非法集资事件。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求平台将资金交托第三方存管,不能自我保管。在信息披露方面,不但要求平台公布借款人、借款项目、风险评估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本机构的借贷余额、借贷坏账率等经营管理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对项目和平台风险有全面的了解。

2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不足

2.1 缺乏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效力最高的银监会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可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并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在该办法中,对P2P平台的运行规则、风险控制的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该文件的效力层级比不上法律和行政法规。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型金融模式,仅依靠一个《暂行办法》是远远不足的,应当有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应当出台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

2.2 信息披露不充分

金融行业风险本来就大,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而言,其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地点,在双方借贷中最重要的就是信息交换,若是借方信息披露不实,则会造成虚假出资,给贷方和借贷平台带来损失;若是贷方信息披露不实,则会造成非法集资、诈骗等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平台是否如实披露信息,对借贷双方的资金安全均由重要意义。虽然在《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如实披露借款人、借款项目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借贷余额等经营管理信息,但并未具体规定应该披露到何种程度,这也是监管中的一大问题。

2.3 缺少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P2P网络借贷的前身其实就是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依靠的是双方间的信用问题,虽然在《暂行办法》中要求平台有信用评级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的监管措施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不同的平台可能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标准,这就会增加平台风险,也不利于P2P网路借贷的健康发展。

2.4 缺乏平台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因优胜劣汰而出现平台倒闭等情况,但是我国在监管上并没有事后监管,即安全的平台退出机制,来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例如借贷双方预留在平台中的资金将如何取回等。这可以说是监管的空白区域。

3 结语

P2P网络借贷是依托于互联网诞生的新型金融创新产物,其本质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该借贷模式使局限于地域的民间借贷得到了扩张,为更多的小额企业借贷提供路径,增添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是金融??新的典范。正是由于网贷平台的不断发展,其规模不断壮大,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刻不容缓。

注释

[1]“四条红线”是中国银监会于2014年4月27日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魏鹏飞.监管新规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6,07:115-121.

参考文献

[1]张天官.监管主体视角下对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建议[J].经济师,2016,08:171-173+176.

[2]中央财经大学《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办法(学者建议稿)》专家组.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立法例及解读[J].财经法学,2016,01:5-18.

[3]高宇凡.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研究[J].法制博览,2016,10:105-106.

[4]尚官青.浅议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现代商业,2016,08:100-101.

作者简介

网络经济监管范文第2篇

投诉原因主要有销售告知不充分或有歧义、理赔条件不合理、拒赔理由不充分、捆绑销售保险产品、未经同意自动续保等。

4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银保监会、各保险公司以及各保险中介机构配合整治保险中介市场乱象,进一步遏制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这已经是今年监管部门针对保险中介市场乱象发出的第三份整治通知了。与前两份通知不同的是,这一次银保监会直接把矛头指向了第三方网络平台。

通知明文强调重点整治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检查其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业务环节。这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产品的经营活动将受到严格的监管。

监管部门为何突然有此动作?南方保险研究院认为,主要还是由于近几年来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而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却相对缺失,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乱象一:没有资质也开展保险销售业务。

随着微信、微博和抖音等自媒体的兴起,部分机构或个人开始通过线上的方式来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有的通过线上招揽客户、线下召开沙龙的方式来销售保险产品。

由于自媒体缺乏准入门槛,缺乏有效的监管,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试图分一杯羹,甚至有的机构或个人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也通过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开展业务,获取高额的回报。

保险行业是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的行业,部分人员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误导消费者,制造了新的保险销售乱象。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便是去年监管部门对于微信公众号“深蓝保”的排查,排查原因为“深蓝保”公众号涉嫌非法经营商业保险或保险中介业务,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承担保险第三方平台的工作内容。

乱象二:线上展业平台乱象。

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供保险销售人员使用的线上展业APP,代理人注册成功后,即可销售该平台的保险产品,销售成功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推广费”。

而没有代理人资格的,也可以通过其中的一些平台拿到代理人资格,不需要任何的门槛,也没有任何专业的技能培训和产品培训,就直接可以在线上“上岗销售”。

这部分新挂名的代理人员往往缺乏保险专业知识储备,通过他们购买保险的客户,往往更容易出现理赔纠纷。另外,通过这种方式来销售保险,平台有的以推广费之名,行返佣之嫌,直接破坏了现有的监管政策。

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近两年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量的激增。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2018年度互联网人身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来看,2017年以及2018年互联网人身保险规模保费均显示同比下降,2017年同比下降23%,2018年同比下降13.7%;而同期的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却出现大幅增长,2017年同比增长63.05%,2018年同比增长121.01%。投訴原因主要有销售告知不充分或有歧义、理赔条件不合理、拒赔理由不充分、捆绑销售保险产品、未经同意自动续保等。

互联网保险销售给保险行业带来的改变和积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为保险的普及和传播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上述乱象也给行业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除去这些人为的乱象, 互联网保险本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尚待解决:

一是互联网保险销售相比线下销售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根据保险在线交易平台“真话保险”的调研数据,85%的人士更倾向选择理财顾问人员办理保险业务而非智能投保。因为人工服务能够使双方建立互相信任,进行高水平的人际互动以及便捷沟通,并且人工服务便于对客户进行长期的关系维护和服务,这是目前互联网保险销售仍然无法做到的。

二是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仍较单一,投保不如线下灵活。

由于受到互联网保险科技应用尚不成熟和消费者基础数据较少的限制,目前各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业务基本上都集中于简单的寿险、年金险、健康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而例如健康险,有相关病史的人群在健康告知时如未通过,便无法投保。而线下投保则可以通过人工核保,由核保员审核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消费者往往更容易买到合适的保险产品。

那么,未来互联网保险的路在何方?南方保险研究院专家分析,互联网保险经过初期的“野蛮生长”以后,经营需要走上更为合规的道路。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经过了初期的快速增长必然重归冷静,这几乎是每个行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各大保险公司已经在逐步加大互联网保险销售中的科技成分,例如中国人保在今年3月份与腾讯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中国人保数字化转型为出发点,基于腾讯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安全等数字化技术工具以及在用户连接的优势能力,同时发挥中国人保在传统保险领域、资金融通、综合金融、线下分支机构等多方面的优势,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为利器,为消费者提供丰富的场景化、定制化的保险产品将成为未来互联网保险的重要发展方向。

互联网保险销售未来或许将继续面临着保费下降的阵痛。随着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日益完善,一些非法从事互联网保险经营的平台将被逐步清除出局,一些更具技术优势的互联网保险平台将脱颖而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正在进入一个由量转质的新阶段。

网络经济监管范文第3篇

摘要:经济正在迅速进步,与之相应的银行业也在逐步改进和发展。从现状来看,商业银行面对剧烈的市场竞争,亟待通过完善内控的方式来提升竞争实力,确保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近些年来,金融危机导致急剧的金融形势变化,作为商业银行有必要明确内部控制对于银行本身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强化实时性的风险管理。这是由于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应当包括对于经营风险的管理,风险管理构成了核心的内部控制。做好全方位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才会体现同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完善内部控制并且塑造优良的信誉。为此,新时期的商业银行有必要明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键点;结合内部控制的现状,探求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可行措施。

关键词: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近些年来各国都面对较紧张的金融形势。作为商业银行,有必要对于信贷质量予以严格控制,从全面的角度入手来完善风险监管。商业银行只有重视最根本的内部控制,才能保障信贷业务的长期稳定。然而从目前来看,多数商业银行都欠缺完善的信贷风险监管,与之相应的内控体系也缺乏健全性。由此可见,现阶段的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内控与风险监管的关系,那么很容易陷入误区。健全内部控制,这样做有助于商业银行明确自身的长期目标,密切结合风险监管以及内部控制。在确保商业银行综合监管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将会拥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在最大程度上杜绝经营风险对于银行产生的干扰。

一、完善内控的重要意义

从本质上讲,商业银行通常承受较高的货币经营风险,因此有必要完善内控。商业银行在构建内控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密切结合新时期的市场风险并且予以相应的防控。这是因为,商业银行有效落实内部监管的水平直接决定了会计审核的精确性,与此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防控潜在的金融风险。在披露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将会逐步消除不对称的经营信息,从而确保利益相关者与上市银行之间的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商业银行充分披露信息的做法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等,从而显著改善这种不对称。在现阶段的市场中,更多商业银行都逐步意识到风险控制在内控系统中的关键价值,因而也开始尝试着健全内控机制。具体而言,健全商业银行运营中的风险管理具有如下重要价值:

第一,风险监管中的内部控制具有较强的专门性,因而构成了专项技术。对于风险管理而言,内部控制应当体现专门性特征。从现状来看,银行业现行的监管原则就包含了对于操作风险的全面防控和管理。银行如果能做到健全风险控制,那么就意味着内控体系的全面改进。与此同时,完善的银行内部控制也有助于强化风险监管。在内部控制中,关键点就在于依照最基本的准则来规范银行运行,规范银行的各项授权行为。金融机构如果具备了优良的内控機制,那么将会收获良好的资产质量并且确保稳健经营。

第二,确保内控的实效性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收获长期利润,提升综合竞争实力。风险监管与内部控制的逐步完善有利于银行获得长期的利润,确保银行具有可信的财务管理报告和报表。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最基本的内控流程和法规,才能有序防控银行运营中的风险,在这种前提下逐步转变认识并且完善体制。经历了次贷危机后,我国金融业仍持有良好的开放态度,同时也在获得全方位的进步。受到次贷危机的警示,商业银行不应当放松对于市场风险的警惕意识,而是有必要时刻明确这种风险,把握好内部控制与风险监管的内在联系。深化机构改革,与此同时也有必要完善内控,通过这种途径来保证竞争实力的提高。

第三,健全风险管理的做法在根本上保障了商业银行的有序运行,确保银行运行中的安全性。商业银行在本质上具有盈利的特性,为此商业银行尤其需要构建完善的内控系统,同时也要设计合理有效的开放式内控目标。在新时期的金融形势下,商业银行不得不处理繁杂的金融业务。近些年来,商业银行也衍生了更多的表外业务,全球性的资金流动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冲击。在资金流动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有必要突显风险控制在内控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以此来防控非授权的造假和欺诈行为。

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根本原则

新时期的全球化趋势变得更加明显,与之相应的资金流动也体现了全球化的特征。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的关键点应当落实于杜绝造假和欺诈行为上。对于非授权的某些操作行为,商业银行有必要予以禁止。在动态化风险防控的原则指导下,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应当包含事前防控、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评价等很多环节。商业银行应当设计明确的职责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内控的落实。在不同部门间,应当设置全方位的信息反馈以及监督机制。通过事前规范、事后核查以及事中审核等措施,弥补风险监管中的漏洞和缺陷。

商业银行在管理和控制内部风险时,还应当坚持整体性的基本原则。这是由于,商业银行对外展开的信贷业务与风险监管是密切相连的,二者不能被分割。构建风险管理体系的同时,商业银行也不应忽视相应的信贷业务;在日常经营时,也需要依照实时性的风险控制原则来完善信贷业务。商业银行在展开各项业务时都需要依照最基本的风险导向,通过有机融合的方式来提升综合性的管理水准。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保证信贷工作的成效性,在战略性的基础上落实全面的信贷业务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落实有效的内部监管和控制,有利于确保综合竞争实力的全面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健康和稳定的内控制度发展。在防范风险的探索中,商业银行如果仅凭外部市场的监管还是不够的,应当转而寻求内控的健全。从目前来看,很多商业银行都缺少必要的内控意识,因而内部风险的防控构成了银行业的薄弱环节。商业银行应当树立这种意识:银行之所以很难获得竞争优势,根源很可能就在于内控的失效。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商业银行能实现稳健运行,构建稳定的银行金融网络。

三、商业银行披露内部信息的现状

商业银行在各年度报表中都阐释了内控机制的具体落实状况,同时也说明了内控机制的实效性以及合理性。然而,这些报表普遍欠缺详细的表述,与之相应的表述内容也缺乏实质的具体性。对于内控落实的具体效果,年度报表并没能予以详细阐释,因而也很难指出未来完善内控机制的相应措施。从整体上看,年度报表中披露的商业银行经营信息仍欠缺详细性和系统性,这种缺陷从根本上也反映了不够完善的商业银行风险控制。

早在2000年冬,证监会就颁行了与商业银行有关的证券信息披露流程,同时也限定了年度报告的明确内容以及格式要求。在信息披露的现行规则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在披露内控信息时的义务:对于内控机制而言,商业银行有必要描述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在充分表述的基础上,银行有关人员还需要聘请或委托会计师来评价现行的风险监管机制。从风险监管系统本身来讲,在评价合理性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也需要给出全方位的完善建议。商业银行在制作明确的报告之后,就可以把年度报告与评价报告一同交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来进行审验。如果报表体现了某种缺陷,那么董事会有必要给予明确分析,监事会也需要披露与之相关的银行信息。从现状来看,商业银行在具体披露各年度的内部信息时通常表现出如下缺陷。

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在披露各阶段的经营信息时,负有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包含监事会、董事会、注册会计师以及商业银行管理者。与之相应,商业银行在给出详细的审核报告时也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中的相关事项。对于内控的有效性或者合理性等层面,注册会计师有必要给予相应的改进意见。在这之后,上市银行就可以制作年报正文,通过年报的方式来披露内控方面的银行信息。然而,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信息披露,从外在形式来讲也存在较多缺陷。例如:某些商业银行在披露信息过程中并没能涉及到执行内控的效果,而董事会报告也没有表述与之相应的内控效果。在监事会报告的内容中,对于内控执行也仅仅提及了表层内容,因而缺乏实质性的深入探究。

四、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弊病和缺陷

商业银行正在经历逐步深化的全面改革,监管部门对其也增强了宏观监管的力度。在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有必要建設内控制度,管理者对其也要予以重视。随着形势发展,商业银行对其在披露内部信息时的难点和缺陷给予了更多考虑,在深入探究的同时也揭示了披露内部信息不足的根源。对于上市银行来讲,在分析各年度报告时通常会发现单一化和固定化的信息披露方式,因而披露信息的方式欠缺多样性。上市交易所已经制定了明确的商业银行内控规则,然而商业银行在披露年报商业信息的过程中却欠缺规范化和透明性。

首先,对于风险内控,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时表现出多样的措施和手段,然而却并没有确保内控效果的全面提高。对于负责人而言,只要完成权限范围内的义务就可以了,因而负责人最担心的并不是内控的不完善,而是在自身权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在检查过程中,很多银行负责人都忽视了实效,反而对于外在的检查形式予以过多的重视。在进行失职问责时,负责人通常也并不深究某些职员的责任,问责制度因而就会流于形式,欠缺必要的执行力度和效果。近些年来,商业银行频繁发生各类案件,多数案件根源都在于缺乏深层的检查。如果停留于表层的检查和处理,那么很难真正明确责任来源。商业银行对于控制力与创新力无法进行平衡,因而陷入了一放就乱、一控就死的恶性循环当中。

其次,商业银行并没有意识到风险防控的重要价值。在构建风险防控体系这方面,商业银行很难依照现行定价体系来控制风险,同时也缺乏分客户、分部门和分产品的定价系统。从本质上讲,建立定价系统的关键应当落实于内部资金转移与核算机制上,然而现今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达到完善。从贷款审核的角度来讲,对于市场没有进行全方位的详细划分,定性分析仍占有重要位置。由于不清楚现今的市场风险,导致某些银行盲目抢夺市场;一旦遇到了风险,银行又会凭借简单的办法来抽回贷款。这种方式缺乏对于地区行业风险的慎重考虑,企业因而陷于长期困境中。情况严重时,商业银行将会因此而走向破产,或者积累较多的不良贷款。

再次,不健全的信用评价阻碍了内控的完善。商业银行在落实风险管理时,不能缺乏信用评级的支持。从市场现状来看,信用评级行业仍处在起步中,并没有符合最基本的行业技术指标。商业银行在根本上应当构成生产信息的中介,因此这类银行通常拥有详细的客户信贷记录以及其他信息。但是可惜的是,多数商业银行并没能意识到自身优势,更无法运用客户信息的宝贵资源。少数商业银行设置了内部的信用评级,然而目前还是停留于缺乏人才的状态下,没有彻底摆脱打分卡的形式约束。商业银行通常都很重视定性化评价,忽视了定量评价。相比于国外银行,国内多数商业银行仍暴露了较大差距,没有引进模型化的定量处理方式。

最后,薄弱的内控机制不利于商业银行敏锐判断风险。在商业银行内部,内控机制构成了其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都得不到健全。为了防控外部性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已经习惯于依赖其他行业对其实施监管,但是忽视了健全自身的风险防控。实际上,银行如果缺乏内控,那么将会缺少最根本的立足点。商业银行如果要获得健全的内控,则要从全面的角度入手加以综合考虑。对于内控系统,具体应当包含风险评估、活动控制、环境控制、自我监控和评估、信息传导机制等很多要素。在COSO报告中也描述了健全商业银行内控的可行思路,给出了完善内控的具体框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应当借鉴报告中设计的内控框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改进。

五、探求完善的思路

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应当强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都构成了商业银行进步和完善的动力。银行内控制度具有系统化的特性,因而内部控制不应停留于设计制度的层面上,而是有必要逐步深入。银行为了完善内控,也应当逐渐转变认识和观念:作为银行管理者,不能只看到下发文件的内容,也不能停留在决策层对于内控的理解上。管理者应当意识到:内控作为系统化的机制和任务,银行整个系统都要给予必要的重视。完善风险管理并且加强内控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尝试设计更合理的内控规划,确保落实科学化和系统化的风险监管。商业银行只有不断加以改进,才有可能构建特色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在落实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时需要遵照如下的思路。

(一)设计符合现实的内控机制

商业银行为了改进现行的内控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设计更合理的内控机制,确保现行的机制与商业银行的现状相符合。从制度层面上讲,商业银行的相关人员有必要明确授权,确保授权和职责的对等性。银行在管理日常的经营活动时,有必要在职责分离的基础上实现最基本的权责对等,适当分离银行内部的各项主要职责。具体的措施为:内控机制既要包含职责分离的内容,同时又要确保相互制约。

例如在职责分离这方面,商业银行有必要确保分离前台与后台、分离日常交易与管理、分离账目与财务、分离执行与检查。一旦遇到银行内部的债务、人员或者资产变更,那么管理者就需要召集与之有关的各部门人员,共同探讨可行的决策和建议。在资产管理中,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多样化的手段用来管理内部资产,运用新时期的技术手段来控制风险。在独立审计这方面,应当通过独立监督的模式来保证审计信息的精确性以及科学性,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也应当加以监督。在提高内控有效性这方面,垂直监督的对象不应当涉及合规人员。

(二)构建信息披露和风险监管的系统

商业银行若要完善现阶段的银行风险控制,那么有必要健全信息披露以及风险监管这两部分。银行管理者应当意识到:银行绩效的波动与内生变量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这些内生变量通常包含了公司治理、合规功能、组织形式、风险管理等很多要素。从目前来看,商业银行并没有构建通畅的信息传导渠道,银行内部人员普遍欠缺健全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某些银行即便设计了风险监管的机制,然而由于欠缺全面的落实,因而长期以来也很容易导致较低的工作力度。

为了落实风险管理,银行需要借助外部监督来增加必要的压力,指导并且督促有关部门来提升运作实效。对于监管当局而言,也需要给出明确的风险监管指标,各种规模的银行都需要确保遵守。商业银行在重构内控制度时,应当参照市场风险的复杂度、银行业务的特征以及银行监管现状等要素,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确保机制健全。在全面落实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前提下,商业银行也有必要明确现阶段的经营现状与市场环境变化,以此来避免自身遭受损害。

(三)确保内控的不断创新

商业银行基于新时期的风险管理,应当构建明确的职责系统以及授权制度,这样做有利于密切结合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相比于分权制度,授权制度更重视转移权限,在权利转移的过程中也需要遵照特定程序。在权限范围内,授权制度有利于密切结合企业的控制力与创新力。在授权的前提下,多数企业都设立了与之相应的责任监管机制,这样做在本质上也保障了有效的控制力。

商业银行发展至今,多数银行已拥有了相对健全的授权系统。然而截至目前,国有性质的多数商业银行仍体现了过度的权利集中,银行管理层通常拥有过多权限;与之相比,基层单位虽然直接面对客户与市场,但却并不拥有灵活的授权权限。由于缺乏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商业银行通常会发生责任悬空、职责含糊不清、随意滥用职责等弊端。例如:在集体决策过程中通常依照贷审会的决策模式,这种匿名决策不利于划定责任;在审批贷款时,对于贷后管理以及贷款调查并没有加以约束;一旦出现问题,某些管理者也会随便处置负责人。

为了健全商业银行现行的授权机制,商业银行内部就应当塑造互信和互助的良好气氛,妥善处理分层授权和银行集权的相互关系。在分权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应当划分详细的权限类型,通过分权的方式来确保灵活的自主权实现。从国有银行角度来看,解决问题的关键点应当落实于扁平化处理上。具体的措施为:银行要致力于缩小管理幅度,提升管理效率并且消减过多的组织结构。在扁平化处理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将会具备更敏锐的市场反应力,经营效率也会随之获得大幅提高。此外,商业银行如果细化授权,那么就会明确权限的限度,经过细化处理后的经营权限也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在明确责任追究的前提下,责任与职权应当密切联系在一起,通过职权统一的方式来约束商业银行的各层管理人员,增强机制本身的约束效应。

(四)敏锐辨别经营中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风险控制,对于风险点应当加以防范。商业银行在明确风险点的基础上,就要依照因地制宜的思路来防控风险。为了形成明确的内部控制,商业银行首先就要拟定明确的文本。在形成文本的基础上,相关人員也要密切结合现今的市场形势来修正文本,增强对于风险判断的敏感度。通过对于机制的完善,商业银行应当探求更完善的业务流程,增强最基本的制度建设。通常情况下,银行如果感觉到经营中存在某种危机,那么就需要格外慎重,对于自身的清偿能力予以严格的审核。一旦发现了流动性危机,则应当运用多元化的存款方式来融入长期资金,在此基础上适当处理多元的关系。在条件允许时,商业银行也可以获得其他银行给予的支持,通过获得资金支持的方法来摆脱危机。

(五)重视信用评级

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应当确保经常性,商业银行对于信用评级需要予以格外的重视。在信用评级过程中,金融机构有必要格外注意防控风险,杜绝信用漏洞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金融机构获得的评价结果代表了金融信用等级。作为金融结构的商业银行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评级,建立优良的银行形象并且注意吸引客户。同时,对于信用评级的重视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扩大市场影响范围,从而有效避免商业银行自身信誉遭受某种程度的影响。从现状来看,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内部评级的独立部门,专门用于审验信用评级的公平性。从程序角度来讲,内部评级也应当依照合理的流程来进行,在银行内部形成优良的信誉风气。

六、总结

20世纪末以来,商业银行逐步完善了全方位的内部治理,在此基础上也构建了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为了防控风险,商业银行有必要明确现今的市场竞争形势,不断反思日常经营中的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应当明确的是: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应当构成最根本的竞争力,完善系统化的内部控制有利于维持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通过适当的规划,商业银行就可以构建体系化的风险控制,长期坚持完善内部风险控制。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于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实践并没有达到完善,有待长期的提高和改进。未来的实践中,商业银行还需要摸索经验,进而服务于内部风险管理水准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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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

网络经济监管范文第4篇

摘 要:基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高速发展水平,大量的失衡问题日益突出,使得金融和经济市场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和挑战,甚至是巨大的金融风险。为了确保中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对金融和经济周期进行监督管理,准确掌握中国金融和经济周期的发展规律,同时及时调整应对策略,最终确保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健康运行。

关键词:金融经济周期;金融监管;启示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失衡和其他问题是金融部门必须讨论的问题。由于市场失衡,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中,有必要讨论经济周期问题经济周期的研究工作可以准确地把握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了解现代市场经济的实际特征。在今后的金融监管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掌握金融经济周期的基本特征。从宏观金融监管工作可以看出,有必要讨论中国金融的涵义,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1金融经济周期概述

市场经济是当今人类社会中最有效的资源分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用并将社会资源提升到理想状态。但是,根据实际的市场经济运行结果,经典市场经济理论中能够自动平衡的市场本身理论是不正确的,失衡是市场经济的正常体现,是从一种失衡过渡到另一种失衡之间的过程称为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揭示了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紧密联系。经济周期理论的基本观点是,金融将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从本质上否定了货币主义观点,并且还阐述了金融市场使用代理成本来逆转经济中的放大效应机制。周期经济运行的机制极大地加深了人们对金融市场的了解。

2金融经济周期现状分析

2.1金融经济周期理论在科学层面的内涵

金融经济周期理论是近年来才提出的新理论。金融经济周期主要与房地产经济有关,金融经济周期只是一个新名词。几十年来,市场经济一直困扰着这个问题,因此,必须从科学的角度看待金融经济周期。金融经济周期可以清楚地分析经济环境中实体与虚拟实体之间的关系。过去,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通货膨胀的停滞,这导致了凯恩斯主义理论的崩溃,而市场经济成为了货币主义世界天下。由于货币是造成通货膨胀的罪魁祸首,因此有关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但是,金融经济周期理论的观点与货币主义背道而驰,对市场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

2.2金融经济周期效应

金融涵盖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金融经济周期是两个经济周期的总称。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并且相互补充。虚拟经济高于实体经济,对其产生明显影响。由于实体经济的表现略显突出,以实体经济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实体经济能够继续发展。在过去的经济周期分析解决方案中,它们都针对实际经济周期。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贸易采取了证券化交易,虚拟经济逐渐融入了经济市场。由于缺乏对其他相关部门的所有货币法规的控制以及为影响财务变量而采取的所有措施的缺乏,导致出现了财务周期。当它超越实体经济周期时,就会发生金融经济周期,从而导致实体经济周期再次失调,形成大的波动情况。

3金融经济周期对金融监管的启示

3.1强化金融监管意识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仍然更多地体现在微观监管上,缺乏对宏观金融监管的认识。在全球范围内,宏观调控理论也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理论思想。进入人们的视野也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还没有弄清宏观调控的概念,很少有周期的研究工作没有定期宣布金融和經济周期的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中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尚处于例行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督工作仍以管理方法和常规技术标准为依据,尚不能进行各种财务和经济周期之间的比较研究。这也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中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能够满足金融市场风险防控的需要。宏观上的金融监管意识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3.2构建金融经济周期检测体系

在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工作时,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准确控制经济周期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发挥金融对经济周期的放大作用,进而实现对金融周期的调控,从而有效控制财务和经济周期。在这方面,中国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必须设立相关研发部门,以建立完整的金融和经济周期监测体系,为宏观金融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目前,中国在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尚未充分开展。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商业金融机构走在前列,非常关注金融和经济周期的研究和跟踪。例如,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金融和经济周期检测系统比金融监管机构更完善。对此,要在宏观上开展金融监管工作,就必须要求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强大的金融经济周期检测体系。

3.3强化金融反周期监管

这项工作的内容是宏观金融监管的绝对核心,也是其工作的难点。金融经济周期问题实质上是对经济周期的金融监管的真实反映。面对金融和经济周期,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经常发现很难进行金融和经济周期测试,难以控制反经济周期的规律和强度,而在经济发展时采取刺激措施。在大萧条期间,财务指标往往相对较差,在监管期间金融机构在清算中人为煽动将进一步增加金融风险。例如,当应减少经济“虚热”时,人为性地导致金融机构被清算将进一步增加金融风险,要彻底解决此类风险问题,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把握市场变化,不断加强金融反周期监管,以全面提高金融市场宏观调控的整体水平。因为金融市场不断变化,所以要不断加大金融反周期监管力度,不断更新相关监管制度,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经济与世界的距离越来越近,这意味着中国经济将受到更大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在这方面,一旦由于经济周期的作用而发生相关的金融危机,中国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作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金融和经济周期问题进行合理分析,增强自身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意识,以确保中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提升中国金融业应对金融风险能力的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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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双鹰.论我国金融经济周期及其对金融监管的启示[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09):156~157.

网络经济监管范文第5篇

( 一) 网络银行的含义

网络银行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诞生的。据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 CFCA) 介绍, 2009 年我国网络银行市场交易金额已超过400 万亿元, 现在这一数据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日益增长。网络银行是指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金融活动的虚拟银行, 以因特网为主要传输媒介, 为客户提供综合业务, 此外, 还包括为客户提供跨国支付与清算等其他的贸易、非贸易的银行业务服务, 甚至包括金融咨询、金融分析等新兴的金融业务。 (1)

目前国际上对网络银行的界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也有细微的差别, 但都是从银行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所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的角度来对网络银行进行界定的。我国也不例外, 网络银行更侧重传统的商业银行中的网络金融服务活动。

( 二) 网络银行的监管

虽然网络银行依旧侧重传统的银行业服务, 但是由于其产生在信息化时代, 所以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已不能应对网络银行所带来的问题。网络银行的风险监管是指政府主管机构制定规章、规则和有关政策, 设计市场激励机制, 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督等手段, 监督、检查和管理网络银行的经营活动和行为。 (2) 网络银行如果监管不当, 就会带来金融风险, 而且还会提高监管成本, 因此网络银行的监管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才会有益于网络银行的发展。网络银行业务风险问题引起了各国的高度重视, 许多国家和机构都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网络银行监管有三个重要目标。第一, 确保经济秩序稳定。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2008 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 严重影响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使得全球经济在长时间内陷入低迷状态, 因此, 只有确保金融秩序的稳定才能进一步确保经济的稳定发展。在这个信息时代, 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发了功能齐全的网络银行服务大众, 网络银行的用户和交易额也大幅增长, 若对此监管不力, 必定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发展。第二, 维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存在竞争, 但若竞争过度或竞争不足都会影响网络银行的发展, 在网络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时候, 监管当局就应该创造一个适度的竞争环境, 以正确引导网络银行的发展。这种适度的竞争环境, 既可以让银行保持其经营活力, 又不至于引起银行的破产。第三,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商业银行主要就是吸收公众闲置的资金, 然后通过发放贷款, 使这些闲置的资金运用到投资中, 因此它关乎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如果因为网络银行监管不善, 导致银行在经营方面出现了问题, 这直接涉及到众多的企业以及个人, 网络银行的有力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二、网络银行监管的规范

1995 年10 月, 全球第一家无营业网点的纯网络银行即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 这标志着金融业巨大的改革, 此后, 网络银行在全球传播开来, 并迅速发展。

美国是最先产生并发展网络银行的国家, 所以它在网络银行监管的理论研究和法律构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建立了良好的监管体系。美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基本上是通过补充或修订原有的法律法规, 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于网上电子环境 (3) 。美国实行的是多元制的监管体系, 负责网络银行监管的机构在联邦一级主要有: 美国货币管理署 ( OCC) 、美联储、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 ( OTC) 、联邦储蓄保险公司 ( FDIC) 、国民信贷联盟协会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 ( FFIEC) , 在州一级每个州还有自己不同的监管机构。多元制的监管体系使得监管更加全面、完善, 也使得监管更加灵活、多变, 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美国是网络银行发展最早且最快的国家, 所以其很早就着手有关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构建, 美国的网络银行能够发展的如此之快, 也得益于它完备的监管法律制度。此外, 由于网络技术革新很快, 对于一些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立法空白, 美国的监管当局大多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来加以规范。

欧盟国家的网络银行也已经普及开来, 虽然与美国采取的宽松监管政策不同, 但是欧洲监管当局采取的合规性监管也使得网络银行在欧洲发展得很好。欧洲中央银行采取的是一致性监管原则, 在欧洲央行的统一指导下, 各成员国的监管当局根据欧盟统一制定的监管标准和法律法规来对各自国家的网络银行进行监管。监管内容主要集中在区域问题, 安全问题, 服务的技术能力和相关的信誉和法律风险方面 (4) 。欧盟之所以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就是为了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监管合作, 网络银行是一个虚拟的交易场所, 没有营业网点的限制, 跨国跨区域的业务也越来越多, 因此寻求国家之间的合作, 区域之间的合作是欧盟监管网络银行风险的一大目标。

1996 年6 月, 中国银行率先建立网站, 拉开了中国银行业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帷幕, 与全球第一家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的诞生相比, 中国并不落后, 但是由于中国互联网和经济发展的限制, 我国的网络银行是近几年才开始迅速壮大的, 对于网络银行的诸多问题还是摸着石头过河, 既没有形成相关的理论体系,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 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安全问题, 而关于互联网的立法本来就很少, 再加之网络技术的革新很快, 每天都会有新的问题产生, 给立法活动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大家对互联网问题的担心同样表现在对于依赖于网络的银行服务。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就在于处处涉及到资金, 这更加引起了网络银行用户的担心,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银行服务的调整和规制确实存在着不完善的弊端。我们必须与国外先进的制度进行比较, 借鉴适合中国发展网络银行的制度, 并结合本国国情, 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 才能促进网络银行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中国网络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 技术规范和技术认证薄弱

我国在信息技术方面一直落后于发达国家, 因此, 网络银行的技术选择也一直处于被动, 以密码技术为核心的身份认证机制和实现技术比较薄弱, 也没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体系 (5) , 各种以窃取网络银行资金为目标的攻击技术层出不穷, 由此引发的客户账户资金被盗事件频发, 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的信誉。现如今, 通过网络银行盗取和诈骗资金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社会公众对于网络银行安全问题担忧极有可能影响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

近年来, 由于网络银行的安全频繁受到挑战, 各种“钓鱼网站”、木马程序让银行和用户们防不胜防, 为了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 多家银行纷纷下调网银支付额度。招商银行自2011 年4 月11 日起正式下调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的网上支付交易限额。招行发表了声明: 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的招行“一卡通”大众版网上支付交易单笔及单日累计限额将从5000 元下调至500元, 招行信用卡网上支付交易也将由客户自行自设交易限额变为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500 元。 (6) 各大银行似乎是“好心办坏事”, 消费者对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并不买账, 大多数人认为这一调整措施只是徒增客户的麻烦, 能否真正起到保护资金安全的作用, 还是个疑问。

监管机构仅仅依靠下调网上银行支付额度的手段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似乎并不能够达到它们所追求的目标。这样的政策看似能起到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降低网络银行风险的作用, 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网络银行监管的问题, 反而会使得消费者怨声载道, 影响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 我们必须通过发展信息技术形成一套自主的以密码技术为核心的身份认证机制, 从而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止网络安全带给网络银行的种种问题。

( 二) 信用卡给网络银行监管带来的问题

近几年, 信用卡在我国得到广泛的普及和迅猛的发展, 各个银行都纷纷推出自己的信用卡业务, 2009 年的数据显示, 我国的信用卡发卡量已超过3 亿张, 这一数字还在持续不断的增长。信用卡在我国目前网络银行业务中占主导地位, 我国大部分网络金融服务也都是围绕信用卡功能及其衍生功能而开展的。 (7)

信用卡与网络银行的伴生关系注定信用卡会影响网络银行的发展, 由于信用卡先消费后付款的信贷消费机制, 使得其所面临的安全问题日趋严重。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 通过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类型日益增多, 其中尤以信用卡的网络犯罪为主。常见的主要有: 持卡人在网络银行交易的过程中由于木马程序的侵入, 致使信用卡信息泄露, 被他人盗取, 犯罪分子就会利用这些盗取的信息以及网络银行的安全漏洞进行诈骗、恶意透支等违法犯罪; 此外, 犯罪分子还会以盗取的信用卡信息复制、伪造信用卡, 严重扰乱了信用卡市场的秩序。信用卡业务是一项高风险的金融业务, 若信用卡的风险得不到有效抑制, 必定会加大网络银行的风险, 给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

( 三) 核准制的市场准入监管对网络银行发展的限制

在市场准入方面, 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 即商业银行只有具备了监管当局所有的条件后才可以开展网络银行业务。这样严格的审批制度可以避免各商业银行盲目发展网络银行, 给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从而降低风险。但是严格的准入制度也会产生一些弊端, 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进入网络银行的门槛, 加大了各商业银行的成本, 容易使各大传统的商业银行形成垄断, 不利于技术的创新和新兴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

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正处于起步阶段, 存在的问题还很多, 本文只是例举了其中的一些, 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并解决, 以保证网络银行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金融业发展。

四、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制度的对策

( 一) 将先进技术手段应用于网络银行监管中

网络银行是依托于互联网这个平台而发展的, 如今, 互联网发展迅速, 技术革新很快, 网络银行的问题层出不穷, 保证高素质的监管人员可以将技术风险、安全风险的控制与网络银行的风险控制相结合。此外, 还应该在网银安全的核心———身份认证机制中运用先进的技术, 建立全国统一的、可行的认证方式, 这样不仅便于监管当局统一、有效的监管, 而且也降低了各商业银行的成本, 避免了客户的麻烦。实现跨行认证、跨行交易对目前国内整个金融业的网络建设都有很大的作用。

( 二) 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只有先进的技术是不能保证绝对安全的, 如何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 也是一个法律制度构建的问题。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进行网络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只有尽快完善我国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体系, 监管当局才能有效控制网络银行的风险, 保证网络银行的安全。

首先, 立法机关应该制定一部与网络银行监管有关的法律, 使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得到补充。这部法律应该对现存监管中出现的问题都有所涉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对由于网络技术发展过快而滞后的相关立法应该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这样的法律不仅为监管当局开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使他们能够依法行政, 也为各商业银行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其次, 应该对现存的法律进行补充、修改。网络银行只是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一种方式, 它始终脱离不了传统的商业银行, 因此, 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与传统银行监管法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只是网络银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我们只要对已有的传统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 仍然可以适用于网络银行的监管。

最后, 立法机关还应该颁布与法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这不仅可以将法律中的许多问题具体化、明确化, 也可以对法律中的空白进行补充, 使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彻底的系统化。

时代的发展已经使我们置身于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 面对这样的生活我们似乎显得无从下手, 每一次当问题来临时我们都不知如何应对。在一个网络已经如此发达的社会, 在一个网络银行已经成为金融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 我们的监管却远远落后于事物的发展, 因此, 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亟待更多关注。

摘要:在当今这个信息化的时代,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 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而网络银行以其3A (anywhere, anytime, anyhow) 受到了众多用户的青睐, 它们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 也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这些问题已不能由传统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来解决, 因此网络银行监管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以国外网络银行监管为借鉴, 着重分析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银行,监管,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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