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范文

2023-05-31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范文第1篇

摘 要:城市化进程的过程当中,发展的同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构成了现实威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本研究就如何进行环境污染和公害的防治措施进行相关解决与探讨。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公害;防治措施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式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要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树立环境污染治理的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打响这场“水陆空”的攻坚战和持久战很有贴近性的现实意义。

1.我国目前环境污染种类

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但近些年,伴随工业化脚步的加快,城市环境的污染破坏问题凸显出来,中国大气污染状况十分严重,主要呈现为城市大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全国多半地区出现重中轻度的雾霾天气,不仅如此,还形成华中、西南、华东、华南多个酸雨区,大气环境污染令人堪忧。同时,人口激增带来的固体废物污染及声环境污染等也都严重影响着人民日常的生活。

2.环境污染及公害问题

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性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或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主要是指人类活动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这威胁着人类的健康。而环境公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对公众安全、健康、生命、财产以及生产和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又称公害。日本在1896年的《河川法》中第一次采用“公害”,系相对于“公益”的用语,指河流侵蚀、妨碍航运等对公众的危害。后在其环境法中,将由于事业活动及人类其他活动而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恶臭、妨碍日照和通风等称为环境公害。中国在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次采用公害一词。在中国,凡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从而对公众的健康、安全、生命以及公私财产等造成的危害均为公害。

3.防治措施与办法

3.1制定并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制定并完善好相关的保护与发展的法律文条,严苛中谨行慎行,为解决防治环境污染问题拥有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减少甚至避免再度严重的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现象的发生。环境污染不仅国内重视,还涉及到与周边国家及地区的利益问题。正因如此,我们新环保法已以2015年1月进行实施,国家现在逐步完善和健全环保法律体系。

3.2优先保护策略

坚决保护较好的生态环境,严禁一切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开发活动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主要工作:一是保护好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通过建立不同类型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切实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省区生态环境安全;二是保护好重点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包括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林草资源、生物物种资源、渔业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三是保护好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和大中城市的生态环境,使其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同时,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进行恢复与重建。要点之一是对宜林、宜草、宜湿区域,制定周密规划与计划,下决心有步骤地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要点之二是实施封(沙)山育林,对生态脆弱、交通不便等不适宜生产、生活的高寒、高山偏僻地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搬迁。个别地区可实行生态移民,达到封山绿化目的;要点之三是生态建设要选好植物品种和防治模式,要发展一些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且适合当地的树草种,强化草场建设,发展舍饲禁牧。推广牧薪模式、农牧模式、林菜药模式,也可采取林药模式、林果模式等;要点之四对过去开发利用资源,已经造成破坏的,要坚决执行“谁污染,谁恢复”的制度;对油田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恢复。

3.3强化治理

在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一是国土整治,重点是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退化土地治理;二是水污染治理,重点是江河湖泊水污染和城市水污染治理;三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是改变城市工业与民用燃料结构和燃烧技术,加强对老污染源的治理改造;四是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对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运、综合利用处理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污染土壤和水源;五是城市噪声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的综合治理,不断提高广大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3.4调整加强能源结构建设

建设一批低耗、清洁、高效工业;对现有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对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要坚决淘汰.只有坚持发展与淘汰并重,才能不断完成经济结构调整任务,使我省生态安全、经济发展、社会文明,主要建设指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进。

3.5全面贯彻落实环保新理念

新任的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指出要全力贯彻新环保法,增加企业的守法意识,要让企业守法成为一种常态,守法是底线,无论是政府不是企业都要守法,要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市的建设力度。积极恢复对已经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加大力度搞好环境治理。

4.结语

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城市功能齐全、生态经济发达、人居环境优美、生态文化氛围浓厚的生态城市。以中心城市带动卫星城,形成区域联动态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繁荣。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人类的将来。

参考文献:

[1]闫杰.环境污染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与政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

[2]熊林秋.论我国环境保护协定制度的构建[D].重庆大学,2012

[3]张欣野.浅谈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4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范文第2篇

——我学习的认识

通过对环境污染与防治这门课的学习,我知道了很多关于环境方面的知识,这些认识是:

1、环境。人类的环境分为:

1)自然环境。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生物环境、地质和土壤环境和其他自然环境;

2)社会环境。包括居住环境、生产环境、交通环境、文化环境和其他社会环境。 简单通俗地讲,所谓环境,即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面对的一切。

2、污染。

1)什么是环境污染? 一种状态由洁净变污浊的过程叫污染。环境污染即指环境变得不清洁、污浊、肮脏、或其他方面的不洁净的状态。

我们面临的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垃圾〕污染、噪音污染和室内空气污染。

2) 环境污染源主要有哪些?

环境污染源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工厂、作坊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人们生活排出的烟、气、噪音、脏水垃圾; 交通工具(所有的燃油车辆、轮船、飞机等〕排出的废气和噪音; 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质的农田流出的水; 矿山废水、废渣。

以下说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方面: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范文第3篇

今年以来,全县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记“四个扎扎实实”重大嘱托和“三个最大”省情定位,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工作目标,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保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战略定力,按照省州工作部署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工作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达到了省州规定时序要求。

一、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推进情况

(一)坚决落实“党政同责”,压实整改政治责任。县委县政府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治责任,始终把抓好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深刻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生态环境领域重大政策措施的具体实际行动,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站在为全县人民谋幸福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的高度,强化统筹协调,先后召开县委常委会、全县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动员部署会、县政府常务会、环保督察整改专题推进会等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整改方案。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先后赴乡镇、企业等实地督导整改工作,层层传导工作压力,级级夯实整改责任,坚持以上率下带头抓整改、抓落实。县委副书记、县长丁瑞毅同志,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赵庆珊同志赴省生态环境厅,衔接汇报相关工作,积极争取省直单位鼎力支持,助推打赢环保督察整改“歼灭战”。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密切协作、强化联动,紧盯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推进各项整改任务落实落细。

(二)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及时召开集中学习会,认真传达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大会精神,深刻吸取“媒体报道木里矿区非法采煤”事件教训,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树牢生态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红线意识。县委县政府将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作为重大事项,全面纳入党委政府研究议题范围。先后制定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大会的意见》《同德县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方案》《同德县开展作风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系统部署生态环境领域突出现实问题和作风问题整治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培训专门列入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因受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态势影响暂停举办)。各级党组织、县委党校将生态文明建设等内容纳入理论学习计划,加快转变各级领导干部发展理念,自觉摒弃传统粗放式发展理念,更加注重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资源开发与经济规模相适应、污染物排放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相匹配的绿色发展模式,绿色发展方式正在加快形成。

(三)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奠定生态保护基础。认真配合落实省政府关于编制全省“三线一单”的决策部署要求,经与省州业务部门多轮次衔接,为科学制定同德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准入清单发挥了积极作用,相关成果经省政府同意,与全省成果统一发布。制定出台《同德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查考核制度》,修订完善《同德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分工发方案》,发布实施《青海同德石藏丹霞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初步形成《同德县国土空间规划》基本思路,初步拟定《关于努力推动同德县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的实施意见》。同时,在客观总结“十三五”期间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加快相关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编制,完成《同德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同德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同德县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示范县建设工作方案》《同德县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同德县河湖保护和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初稿,为明年“十四五”规划起始年开好局、持续加强生态保护奠定了基础。

(四)聚焦关键问题环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始终以省州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为根本遵循,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兼顾民生保障与改善需求,坚决制止生态环保领域“一刀切”形式主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决反对“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具体而言,在水电资源开发秩序问题整改方面,坚持以国家部委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指导性文件为依据,以各个小水电站核准立项、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审批等行政审批情况为排查线索,以水资源利用效率、社会经济效益、辐射带动就业范围、企业与周边群众关系融洽程度等为统筹考量因素,综合研判,结合对下游水生态造成的影响,审慎研究,较为合理的制定了《同德县小水电站退出方案》,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报请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在天然草原草畜平衡方面,通过科学开展草地监测,准确评估核算本地区天然草原理论载畜量,精准实施维护草畜平衡举措。鼓励发展舍饲半舍饲养殖、人工种草,实施草原奖补机制,推动落实禁牧、休牧和轮牧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缓放牧和人类活动对天然草原生态环境影响;

通过实施林业草原保护恢复工程,有效增加森林覆盖率和草原覆盖度,提升森林草原生态效益,巩固本地区水源涵养功能,共计实施林业草原工程11项,投资3101.28万元。在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方面,按照刘涛副省长批示精神,将北环路2台10蒸吨燃煤锅炉列入全省暂时允许保留运行待具备条件后淘汰清单,县住建局积极申报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县发展改革局积极落实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方案,加大向省州发展改革部门汇报衔接力度,加快同德县天然气利用工程。在砂石资源开发问题整治方面,坚持以整合资源,加快恢复为重点举措,全面落实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批复的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要求,将原先分布在各乡镇及公路沿线的近15家砂石料场进行整合,仅保留4家砂石料采矿权。同时,积极推动已退出采矿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督促采矿权所有者落实恢复治理措施,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方面,扎实开展前期工作,压茬推进项目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州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下达资金1656万元,完成初步设计并进入招标环节。在调整考核指标方面,按照省委组织部对全省20个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取消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四项考核指标的总体部署,县委组织部同步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进行差异化考核,初步建立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截止2020年11月上旬,第一轮督察反馈的5项共性问题已完成4项,申请销号4项,均得到州督察整改办确认,完成率为80%。经省政府同意待具备条件后整改的1项。第二轮督察反馈的3项问题已完成整改待销号的1项,正在整改的2项。

二、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一)蓝天保卫战主要指标全面实现。认真落实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州政府实施方案,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经过2年努力,县城地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9%。重点任务落实方面,一是建立生态保护制度。配合省直部门,全面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同德相关成果纳入全省成果范围,经省政府同意发布实施。二是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最新产业政策,将3家砖瓦企业轮窑工艺淘汰首次提上重要日程。三是强化“散乱污”综合治理。以汽车修理行业整治为重点,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搬迁。以县城周边砖瓦企业、集中供热、建筑施工工地、道路交通扬尘和生活垃圾焚烧管控等为突破口,认真督促落实防扬散措施,及时责令整改违法行为,促使企业规范运行环保设施,切实加强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排放管控;

四是从严管控市场流通煤品质。加大燃煤市场抽样检测力度,完成2个批次抽测任务,严格控制高硫煤在本地区市场流通;

五是加大县城周边绿化。组织全县干部职工,在同德牧场周边开展春季义务植树造林活动,栽植面积364.5亩,栽植各类苗木1.2万余株。六是加强源头治理。全面开展车用油品品质监督检查,对全县8座加油站开展例行监督,确保车用油品符合相应质量标准。

(二)碧水攻坚战重点任务深入推进。深入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不懈推动巴曲河地表水、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达标并促使向好转变。前三季度开展巴曲河断面水质监测8次,均达到Ⅱ类水质标准,开展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5次,1次达到Ⅰ类水质,2次达到Ⅱ类水质,其余2次尚未录入系统进行达标率统计。具体而言,主要开展了以下方面工作。一是加大项目实施和投资力度。续建总投资2800万元的同德县尕干河县城段水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项目,完成投资2040万元,建成植物缓冲带634米,整治高边坡915米,设置生态挡墙近7000平方米,全面完成南环路高边坡下生活垃圾清理任务;

续建总投资350万元的同德县第二水源保护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近420万元(含征地补偿费),拉设水源保护围栏5公里,安装远程视频监控摄像7个,营造水源涵养林近197亩,栽植各类苗木3.3万株。落实黄河上游巴曲流域同德巴曲区段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项目资金5500万元,完成方案编制工作;

落实同德县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1203万元,落实同德县202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300万元,均已完成实施方案审查,即将报批组织实施;

县财政继续投入130万元资金,实施农牧区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高效运转农村环境整治环卫设施,实现全县90%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小康社会目标,1至11月份,累计清运生活垃圾近9000吨。二是深入推进河湖长制。广泛动员各级河长,运用好巡河app软件,充分发挥各级河长作用,深入开展巡河工作,及时以河长制办公室名义向相关单位反馈问题,压实责任。继续开展“河湖清四乱”活动,对河道保护与管理范围内的垃圾、临时构筑物等全面清理,维护河道自然连通,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四是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初步拟定《同德县一河一策实施方案》《同德县河道保护与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报告》《同德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五是加快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项目进入招标阶段,预计2021年4月下旬开工建设。

(三)净土保卫战扎实有效。一是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详查成果,为下一步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奠定了基础。二是有序推进疑似污染地块环境状况调查。投资360万元启动同德县穆黑汞矿污染调查项目,完成场地调查报告,建成截排水沟1.1公里。三是全面加强重点单位管理。对同德县显龙沟金矿、汽车修理门店、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医疗卫生等生产、使用、贮存、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上述单位产生且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重点加强了废机油、尾矿、生活垃圾渗滤液、医疗废物等的监管,并对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土壤按相应的技术规范开展了监测。四是深入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行动。以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农畜产品质量效益提升为目标,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根据不同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特性及肥料效应,积极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技术,全面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和农膜使用量,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千方百计增加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肥力。有机肥和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面积逐年增加,施用的农药化肥量呈下降趋势。五是继续试点开展农村土壤环境监测,在河北乡和唐谷镇选了2个行政村,对其农用地土壤开展了监测,主要指标符合农用地主要土壤环境指标管控要求。六是鼓励畜禽养殖废物实现综合利用。对省牧草良种繁殖场年产2万吨有机肥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加大宣传力度,收集更多畜禽养殖废弃物,确保周边畜禽养殖业废弃物实现综合利用,有效防范养殖业对地下水的污染,稳定发挥项目生态、经济和环境效益,。

四、“媒体报道木里矿区非法采煤事件”省州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媒体报道木里矿区非法采煤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及时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单位为成员的同德县矿产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同德县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方案》,逐项分解任务,细化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明确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措施、一名县级领导责任人”,实施清单式管理,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实现了全县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企业“一矿一策”精准管理,为落实好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奠定基础。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各职能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45人次,检查矿山企业40家,其中,正在开采的砂石矿、粘土矿及金属矿共9家(金属矿1家、粘土矿4家、砂石矿4家),已到期探矿权的7家,已关停采矿权的15家,历史遗留矿山3家,临时取料场6家。已停产整改9家(金属矿1家、粘土矿4家、砂石矿3家、搅拌站1家)、查封关停2家、处罚1家3万元、移送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家。

五、存在的问题和2021年度工作思路

(一)存在的问题。经过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全县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区域生态安全形势保持稳定。但当前的工作与省州党委政府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的高标准、严要求、重实效相比较,与群众对良好公共生态产品的需求和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殷切期望相比较,还存在不少差距和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一是群众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的获得感还不多,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诉求还未完全得到解决。二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办法还有欠缺。三是畜禽养殖业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所有形成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合作社)环保设施建设均较滞后,影响农牧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四是县城地区有效降低主要大气污染物年均浓度方面措施还比较乏力,落后砖瓦制造工艺淘汰工作尚未按国家发改委要求落实,渣土车运输管理、城镇主要道路湿法保洁还未完全实现,汽车修理行业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治理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进展缓慢,新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占比还不够大。五是城镇居民私有房屋建筑部分生活污水管网尚未全面接入市政管网,巴曲河水质改善难度较大。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土壤改良等方面工作还比较薄弱。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范文第4篇

摘要:《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公布引起了各界热烈讨论,为了凝集共识,需要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基本原则和治理机制等基本问题予以重新审视、检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应体现以下几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确以下基本原则: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就修法定位来看,此次应作重大修订,并结合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确立“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新型大气环境治理机制,明确大气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定位和功能,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大气治理法律责任。

关键词:大气污染;温室气体;环境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政府责任

引 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問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发布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发布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政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图。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 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政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政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環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政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著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政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图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图景,在这幅图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政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政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政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政府责任:完善政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政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政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政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政府的利器,得以将政府强劲的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氣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政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政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政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政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政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政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 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政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政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說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陈云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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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宗灵.法理学[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第2版):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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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柯坚.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4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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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徐以祥,刘海波.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4,(7):32.

[9]楚道文,安如喜.论我国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完善——以《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分析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3,(8):44.

[10]常纪文.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 将其加强雾霾联防联控[J].中国法律评论,2014,(4):238.

(责任编辑 吴兴国)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范文第5篇

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街道S05-06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

大气污染 防治实施方案

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 06 月 18 日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街道S05-06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 工程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1173号 建设单位:上海市广厦莘松莲旭房地产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安徽工程勘察院

拟建建(构)筑物概况: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街道S05-06地块,建设用地面积11359.10㎡,总建筑面积39245.36㎡,共266户住宅。地下建筑面积为9741.34㎡,地下两层,用做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房等。其中地下汽车车库建筑面积8441.00㎡,其他住宅地下部分均为自行车车库,建筑面积1300.34㎡。主体由2栋18/24层高层;1栋6层的多层建筑物组成,±0.000相对于黄海高程为5.20m。本工程建筑结构形式为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本工程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三类、50年,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建筑耐火等级为地下一级、地上二级。

二、编制依据

1、根据沪建安(2018)151号文

2、《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上海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4、《上海市市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5、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及相关手册、图集;

三、组织机构

1、项目部成立现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方明 副组长:谈慧

组 员:金琦、华火明、刘胜、乔悦玮、顾晓辛、凌云山、张紫春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充分认识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性,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及时将任务分解到部门和个人,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大气污染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泥地裸露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物粒,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五、落实措施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有:砂石、灰土、灰膏、建筑垃圾、水泥、工程渣土、裸露地表、建筑材料等。

1、为了防止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上海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扬尘防止管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各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大项目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控制施工产生的扬尘对

3 环境的不利影响,力争达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

2、施工扬尘防治的工作重点主要是,熟悉扬尘控制标准并制定方案,督促项目部完善现场围挡、大门,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硬化,易扬尘的部位固化或覆盖,车辆冲洗设施,材料堆放运输、渣土清运、裸露土方覆盖,拆除工程控尘等。主要产污环节的扬尘防治措施必须到位,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严禁开工建设。

六、施工现场大气污染控制方法及措施 (1)施工区域的围挡封闭和大门开设

开工前,根据规划红线范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围墙,确保整个施工区域与外界充分隔离。围挡应有效隔离施工现场和阻碍扬尘扩散,围挡面向道路或公共场所一侧应进行一定美化,并张贴警示牌、公示牌等。

大门开设宽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且满足交通需求,开设位置应不影响交通流和当地出入,大门应全封闭、牢固,出入有值班岗位。

(2)施工地面、道路硬化处理和易扬尘固化覆盖

施工现场按平面布置图要求做好主要道路、材料堆放、生活区、办公区域铺设混凝土路面工作,实行场地的樱花或绿化处理,确保无一处露土现象,已达到防尘控制要求。

对于易扬尘的部位,应进行固化处理,或覆盖处理,确保不扬起尘土。

(3)出入冲洗和进出尘土防治、运输防尘控制

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设施,进出车辆和机械应进行冲洗,严禁将尘土带出施工现场。

车辆和机械进出应覆盖,材料进出应覆盖,严禁掉落抛洒。 (4)土方施工、堆放扬尘污染的控制

土方开挖前,应办妥渣土清运手续。在土方开挖、回填施工中,主要采取淋水、降尘的防止车辆土外泄等措施,当雨天开挖、基坑回 4 填时应在临时通道上铺设麻袋。项目部必须严格按挖土施工方案中所规定的挖土流程,对堆土位置及车辆的车况检查,指派专人随机根车监督,保证按规定线路运行,严禁偷到、乱倒。

在场地堆放作回填时用土方应集中堆放。同时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经表面平整压实后,用密目网及进行覆盖。定时洒水维持湿润,以有效地控制扬尘。

(5)脚手架清理、拆除扬尘污染的控制

脚手架外侧应按行业规范要求全部采用2000目/10CM的密目网及逆行那个围挡封闭,并由专人检查、维护,严禁设置好的密目网擅自拆除。在试用期间应采取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向外、向下散落。清理架体内的建筑垃圾和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和吸尘措施,禁止直接掀翻、拍打底笆板。定期对沾土灰尘的密目网进行清洗,周期为2-3月/次,及时更换破损严重的密目网。拆除前,应先进行清理出脚手架中的杂物,并对积灰较多的密目网洒水湿润。

(6)混凝土、砂浆拌制扬尘污染的控制

混凝土、砂浆拌制操作间四周应进行封闭围挡,以控制和减少水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袋装水泥、商品砂浆设置封闭的库房进行堆放,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定时进行清扫,保持库内整洁,地面无积灰现象。装卸以及拌制作业时严格要求工人佩戴口罩,做到轻搬轻放。混凝土、砂浆拌制时严格按石子水泥砂顺序进料,以控制和减少水泥扬尘。搅拌机储料池前应设置三面挡水,并做好排水沟、沉淀池进行清理。

为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现场应积极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逐步淘汰现场砂石料堆放和搅拌机现场搅拌。

(7)木工机械作业扬尘污染的控制

设置封闭的目的建立落实责任制,制定作业场所环境保护负责人,负责木工机械的日常管理。保持木工间的整洁,及时清理木屑、 5 刨花和边角料,必要时进行洒水湿润后在清理,并装袋运至制定地点堆放,定期处理。

(8)道路清扫扬尘污染的控制

在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生活区域场地的适合位置安装一些水龙头,安排专人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1-2次的清扫,清扫前对路面进行洒水。天气干燥或风力较大时,增加洒水频率,以保持路面的湿润。道路安排专人每日对施工道路进行1-2次的清扫,清扫前需进行洒水湿润,天气干燥或风力较大时,增加洒水频率,以保持路面的湿润。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粉尘分类装袋后及时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9)运输车辆尘土污染的控制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车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要加强防尘冲洗,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建筑垃圾泥土的散落,污染道路和周边环境。

冲洗车辆产生的泥浆水应通过二级沉淀池到达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公共管网。沉淀池派专人进行定期清理,一般为2-3天清理一次。

(10)线槽、石材切割加工的扬尘污染的控制

管线安装施工的砖墙沟槽切割,应采用湿作业法进行施工。装饰工程所用的石材应优先组织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减少因石材切割、加工所造成的扬尘污染。现场石材切割加工应设置专用的封闭式作业间,操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以降低或减少扬尘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危害。

(11)建筑垃圾扬尘污染的控制

建筑结构楼层内的施工垃圾(暴露垃圾)清扫前先洒水湿润,运输科采用搭设封闭式专用垃圾通道运输或采用密封容器、装袋清运,并派人进行检查、监督。严禁随意在预留洞口、内天井、阳台边、窗口处凌空抛洒或覆盖密目网,定时清运搬离现场,以减少粉尘污 6 染。

(12)生活垃圾应安排专人进行收集、清理,按指定地点与建筑垃圾分开堆放,并进行密闭遮挡。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出场。

禁止在现场焚烧建筑垃圾、废弃木料、塑料品或热熔沥青,以防止对大气的污染。

(13)楼层垃圾

楼层垃圾及时清理集中起来,用小车从人货电梯运出或用料斗集中用塔吊吊出,清理时如有灰尘,要及时洒水湿润,禁止从楼层上将垃圾直接倒下来。

(14)场内材料堆放、运输防尘控制

在材料堆放运输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材料有水泥、砂、石、砖、模板等,若建材暂不用应进行覆盖。在运输过程中应控制扬尘,砂、石、砖等可洒水湿润。对于不宜接触水的,如水泥等应封闭运输,确保不扬尘。

七、现场管理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使施工现场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最少化。应建立环保管理体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定期对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成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建立相应有效的环境保护自我保证体系和环保信息网络,并监控。

3、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花、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4、土方开发期间,所有开挖机械和运输机械操作时间控制在早6:00至晚22:00(如必须夜间施工,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运行),土方运输车辆出场前,车斗必须覆盖,同时将土方拍实,并派专人清 7 理车辆槽帮和车轮上的散土,避免行驶过程中道路遗洒。运土沿途还需派专人对道路遗洒土方及时清理干净。

5、冲洗土方车辆、混凝土泵和罐车之污水,通过排水沟排到沉淀池,经二次沉淀后排入市政管网,并经常清掏池内沉淀物。

6、现场临时食堂及职工食堂均采用液化石油气装置,场内严禁熬沥青和烧杂物,以防止大气污染。

7、职工生活区内食堂设简易隔油池,污水经过滤、沉淀、隔油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线,职工厕所设专人打扫,并注意排污。

8、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避免人为的大声喧哗。现场所有强噪声机具均避免夜间施工,如必须夜间浇筑混凝土时,应采用低频振捣棒,最大限度降低噪声,结构施工阶段昼间控制在70分贝以下,晚间控制在55分贝以下,并经常进行噪声监测。木工电锯、电刨搭设封闭式木工房,尽量远离居民区,机具运行将门窗以盖布封闭,最大限度减少扰民。

9、施工作业面建筑垃圾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垃圾站内施工垃圾及时分拣并及时清运,不得长时间堆积。现场内施工道路及现场周围道路视天气情况,派专人定时或不定时洒水降尘,洒水采用专门洒水车或手推车改装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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