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论文范文

2023-09-16

污染治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目的]探讨巢湖水体浮游藻类数量与主要水质指标之间的关系。[方法]通过对巢湖各取样点的水质及藻类数量和种类进行检测和观察,分析巢湖流域浮游藻类与其水质中的氮、磷及其他水质指标之间的关系。[结果]氮磷比越高,水质越差,藻密度越高,相应的化学需氧量(COD)也越大,如南淝河入湖区。对巢湖水污染的治理应该更加具有针对性,从而使巢湖水体富营养化得到良好改善。[结论]该研究结果为巢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富营养化;氮;磷;藻密度;巢湖

Key words Eutrophication;Nitrogen;Phosphorus;The algae density;Chaohu Lake

巢湖水体污染主要来源于农业面源污染中氮、磷的严重流失[1]和沿岸工厂的废水和城鎮的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沿岸作物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农业污染日益加重,产生了大量污染物,且基本未经处理就随入湖水径流直接或间接进入湖泊,造成湖体污染物快速增加。污水的处理缺乏相应措施,部分地区排污总量远远超过环境容纳量[2-5]。江湖换水大幅度减小。随着20世纪巢湖闸、裕溪闸的相继新建,巢湖已成为半封闭湖泊,巢湖与长江天然沟通大大减少,湖泊中氮、磷等营养盐输出能力变差[6-7]。浮游生物的生存与水体的含氧量以及氮、磷的含量密切相关。生物的生存需要氧;氮和磷对遗传物质的扩增作用以及蛋白质的合成起着重要作用,但含量过多就会引起水体富营养化[1-6]。巢湖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大量生长繁殖,水体含氧量低,鱼虾死亡,水

质日益退化,巢湖水作为巢湖地区的水源供应地,水质影响着巢湖人民的健康[7-9]。笔者主要通过对巢湖各代表性取样点的水质及藻类数量和种类进行检测和观察,分析了巢湖流域浮游藻类与其水质中的氮、磷及其他水质指标之间的关系[10],以期为巢湖水质防治措施的制定提供参考。

1 材料与方法

1.1 调查地点

该次调查取样共3次,时间分别为2017年3、4和6月的月初,其中3月调查取样20个,4月取样15个,6月取样13个,3次所取水样与藻类均包含图1所示取样点,取样点1~13按顺序依次为西坝口、船厂、中垾、东湖心、兆河入湖区、忠庙、新河入湖区、派河入湖区、塘西入湖区、柘皋河入湖区、滨河入湖区、南淝河入湖区、十五里河入湖区。

1.2 试剂与仪器

试剂包括碘、碘化钾、鲁格试剂(由碘和碘化钾按比例配制而成)、邻苯二甲酸氢钾、无水磷酸氢二钠、过硫酸钾、氢氧化钠、硝酸钾、苯酚、硝普纳、磷酸二氢钾、磷酸三钠、次氯酸钠、酒石酸钾钠、EDTA二钠盐、硫酸铵、重铬酸甲、硝酸钾、钼酸铵硫酸、盐酸、钼酸铵、硫酸、硫酸银、硫酸汞、重铬酸甲、六水合硫酸亚铁铵、铬酸甲等[11-12]。

仪器包括HQM-1型有机玻璃采水器、25号浮游生物网、便携式PH-702、PHS-25台式精密pH计、精密温度计、FYL-YS-828L试剂冰箱、CP114型电子天平、LDZX-50KBS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TU-1810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M-207793多功能快速消解仪、HCC-F浮游生物计数框、XSP-2C生物显微镜等。

1.2 方法

1.2.1 取样方法。

采用现场取样,采用HQM-1型有机玻璃采水器采取水样,由于采样是乘船进行的,停留时间较短,水样采集的深度均不足1.0 m,并以取得的水样作为最终水样。

藻类取样分为定性取样和定量取样2种。定性取样采用25号浮游生物网,待船停止时,将25号浮游生物网抛下湖面,沿船前进的方向向前拉10 m左右,然后将其装入样品瓶中,并加入鲁格试剂将其固定,留作定性观察;定量取样采用HQM-1型有机玻璃采水器采取1 L样品,并将向所取样品中加入15 mL鲁格试剂固定。

1.2.2 水质指标检测方法。

将取回水样置于冰箱中于24 h内测定完毕。温度、pH[13]、透明度现场测定;总氮、总磷的测定采用过硫酸钾氧化-紫外分光光度法[11,14];铵态氮测定采用靛酚蓝比色法[11];硝酸根采用可见光分光光度比色法测定[11];化学需氧量(COD)采用快速消解法(小型密封管法)测定[11]。

1.2.3 藻类计数方法。

藻密度采用镜检法[15-17],分别使用1.0和0.1 mL 2种HCC-F浮游生物计数框取其平均值。

2 结果与分析

2.1 巢湖水体取样点水质概况

由表1可知,入湖区的水温普遍较非入湖区高;pH和透明度都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范围;水体中氨态氮含量基本与总氮含量呈正相关,总氮含量越高,氨态氮含量也越高,硝态氮的含量较低;经对比国家地表水体质量磷元素含量标准,显示巢湖水体所含总磷较高。对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8]得出巢湖总体水质水体质量属于Ⅲ类、Ⅳ类水质,部分水体属于Ⅴ类,污染较为严重,有待继续治理。

2.2 巢湖水域取样点藻类概况

巢湖各取样点藻类数量计数如下:

西坝口128万个/L,船厂93万个/L,中垾210万个/L,东湖心783万个/L,兆河入湖区480万个/L,忠庙447万个/L,新河入湖区293万个/L,派河入湖区369万个/L,塘西入湖区751万个/L,柘皋河入湖区842万个/L,滨河入湖区340万个/L,南淝河入湖区2 087万个/L,十五里河入湖区364万个/L。

通过分析3次取样结果得知,水中浮游藻类生长适宜温度为25~30 ℃,最适宜在29 ℃,藻密度接近几百万个/L;光照对藻类的生长影响较大,光照强度减弱,藻类增长速度减慢;6月取样结果表明,东半湖的塘西入湖区、柘皋河入湖区藻密度含量较高,西半湖的滨河入湖区、南淝河入湖区等区域藻密度含量高,特别是南淝河入湖区高达2 000万个/L,而东半湖区域藻密度总体较西半湖低。

试验过程中所观察到藻类主要包括蓝藻门、绿藻门、硅藻门、甲藻门、裸藻门。其中,蓝藻、硅藻较为常见,蓝藻门中阿氏项圈藻、水华微囊藻、细小隐球藻较多(图2)。

2.3 巢湖水体各取样点水质与藻类相关性分析

通过对取样点的pH观察发现巢湖水质多呈弱碱性,刘春光等[19]指出,pH8.5的水体固氮能力最强,酸碱度稳定性最高,此时藻类生长最好,同时也显示出巢湖湖边工厂废水及生活污水呈碱性。其中氮、磷对藻类的生长影响很大。COD与藻密度基本成正比关系,水体富营养化程度越高,藻类生长所需氧气含量也越高[1-7]。

由图3可知,巢湖水质中NH4+与藻类密度呈明显的负相关。如南淝河入湖区的NH4+含量较少,但藻密度却最高,而西坝口和船厂处有较高含量的NH4+,其藻密度最低。一般来说,淡水中的总氮主要包含氨态氮和无机硝态氮,氨态氮以NH4+为主,而硝态氮则以NO3-为主,且总氮中NH4+含量较高,无机硝态氮含量较少,所以TN总是与NH4+成正比。有研究表明,淡水藻密度与TN成反比[20-21],即藻密度与NH4+成反比,该试验结果有一定的类似趋势。

磷是核酸的组成成分,也是能量通货——三磷酸腺苷(ATP)的组成成分,对藻类的生长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图4可知,巢湖藻类密度与磷元素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相关性,在一定范围内巢湖水质中的TP与巢湖水中藻密度呈负相关,即藻类密度越高,此处水质含磷量越低,该结果与张芸[21]的研究结果一致。

氮、磷处于富营养状态下藻类大量繁殖,低氮磷比(0~4)的氮限制会限制藻类生长速度,但在一定范围内藻类生长速率与氮磷比呈正相关,不同藻类对于氮、磷的吸收率不同,藻类的生长并不依赖单一的氮或磷等营养元素(表1),故氮磷比变化较明显[20]。

水中的氮主要以NH4+的形式存在,水体富营养化程度越高,对其消耗量越高,藻类生长量越大[21]。通过上述试验结果发现巢湖水中藻类数量与氮磷之间的关系密切,由图5知,巢湖藻类密度与氮磷比为7~17时存在较明显的正相关性,藻类的生长使水体含氮量在一定范围内下降,而磷元素对于藻类的生长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图4 显示总磷与藻类密度呈负相关,但大量研究表明,单一的氮、磷元素对藻类生长量的影响较氮磷比的影响较小[22-23]。即一定范围内水体所含氮磷比越高,此处藻类密度越高[20-23]。

3 结论与讨论

该研究表明,浮游藻类的生存与水体的含氧量以及氮、磷的含量密切相关。巢湖水中藻类密度与总氮含量成反比,与总磷含量成反比,氮磷比越大,藻类生长越好,即巢湖富营养化程度高,相反则富营养化程度低,康苗苗等[20]、张芸[21]的研究中也得出相同结论;生物的生存需要氧,藻类的生长受多种水质因子作用,李晓山等[22]对此有所介绍。在水样的采集中对巢湖进行区域划分,相比之下西半湖藻密度高于东半湖,并且排水口浮游藻类较多,出水口相对较少,此处氮磷比较高,有利于当地水质局针对治理。

通过分析试验数据得知,氨氮与藻密度的关系并不是特别明显,与康苗苗等[20]的研究结果有差异,可能是由于测定氨氮的水样放置时间稍长,导致结果不是很精确;在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严谨问题,导致试验结果存在误差。

根据水质检测的结果了解到西湖區水质较差,以南淝河、滨河入湖区更为突出。经调查得知,南淝河等污染较严重的地区沿岸工厂较多,政府应加强对工厂的监管力度,定期视察污水处理情况,检查排放是否达到排放标准。滨河入湖区的污染主要是生活污水所致,故应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建设雨污分流管道,实施雨污分流,并向居民进行知识普及,提高居民对生活污水处理的意识。巢湖沿岸农业污染普遍存在,政府部门应对农民进行知识的普及,并邀请农业科研人员向农民介绍正确的农药使用方法和时间,提倡使用生物农药,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巢湖水体富营养化发生的原因及机理,控制或转移氮、磷等外源性营养盐以及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输出是极其重要的防治措施:一是加强工业点源污染的治理;二是加强城镇生活污染的治理;三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四是加强巢湖蓝藻“水华”的治理;五是加强水土流失的治理[24-25],多个方面同时治理,对水质的提高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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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行业迅速兴起,这一情况的出现,也就间接的使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尤其是水资源污染。基于水资源的污染现象,进行多次防治,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对此,本文将针对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的解决措施,以便改善污染现状。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 网络组织 治理 对策

就目前而言,在对流域水污染进行防治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将会导致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基于这一情况,不断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相应的提出了网络治理模式,以便对污染情况进行改善。下面,将从以下几点针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水资源网络组织以及治理进行简要介绍。

1 流域水污染防治现状及问题

现如今,水资源污染的防治成为流域管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在对其进行防治时,所需要的不仅仅只是技术问题,还涉及到各方面的经济因素。就我国众多流域来说,污染最为严重的就是太湖,该流域出现这一现象的最主要原因是:第一,太湖流域处于我国发达地区,该地区不但城市化发展水平比较快,还具有较高的工业,虽然为自身地区赢来了较大的经济效益,但却在无形中中给水资源带来了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水资源短缺的现象。第二,太湖流域具有独特的地理特征,这一地理特征间接的导致水资源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太湖流域包括两个省和一个市,在对水域进行相应的划分时,存在相应的利益关系。

虽然其他流域无法和太湖相比较,但还是具有相似的水污染问题,总的来说,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治理责任的缺失。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水资源的价值和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是一种公共资源。但是,由于过于关于个体利益,对共同利益造成了忽视,因而对其进行治理时,没有相应的责任感。第二,现如今所存在的管理体制,没有对水污染进行管理体制上的约束。在对水污染进行防治的过程中,各个不同程度的主体都有着自己的利益追求。然而,管理体制并没有对这些追求进行总结,也就很难形成约束。

2 防治水污染中水资源的网络组织模式

2.1 改善思路

由于目前在防治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对防治措施进行改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内部改善。科层制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缺陷,比如:行政低效等,可以通过对立法进行完善、对官员进行培训等手段,这可以说是提高行政的最为主要的手段。但是,如果只是单纯的对科层制进行改善,可能无法从根本上对其解决,因为:在对水资源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制定的相关体系,都得依靠行政部门所制定的体系。因此,水资源体系的改善会受到行政人员的约束。并且,现如今所具有的技术很难对行政体系进行改善。针对这一问题,要想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善,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寻求综合治理方法。第二,市场化。由于传统体系对资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可以适当的引入市场来对其进行管理。

2.2 管理模式的建立

网络管理模式和市场化治理来说,具有显著的优势:第一,网络治理模式更加利于对水资源污染进行治理。第二,网络管理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资本进行有效利用,从而发挥出它的真正作用。第三,网络管理模式具有较大的弹性,更加符合人类的基本特征。因此,利用网络管理模式进行水资源污染的治理,不但会起到良好的效果,还可以更加满足人类的需求。

3 防治水污染中水资源的治理对策

3.1 加强对共同目标的认可

从上述所讲可以得知,水资源防治网络管理模式介于行政和市场之间,既缺少一定的权力,又具有自己的自愿性。对于网络管理模式来说,共同目标是它的核心,一旦在管理过程中没有共同目标,就会间接的导致该网络的瘫痪。并且,无论是水资源防治中心,还是相关组织,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都是他们的共同目标。基于这一现象,必须确保相关人员的目标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该网络管理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3.2 优化决策机制

单就水资源防治的决策来说,行政体系只是单纯的进行决策,完全忽视其他方面的作用,这样很难在过程中对资源进行利用,甚至严重时会造成重大悲剧。在水资源网络管理模式中,参与人员具有不同的作用,也有着自己不同程度的利益追求,因此,这些参与人员在对自身决策功能实现过程中,必须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想实现自己的决策功能,就要建立自己的网络机构。并且,在决策过程中,还应该由重要人员参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决策功能。第二,对网络决策功能进行相应的明确。在还没有针对水资源污染治理达成共识之前,仅仅依靠自身的自律是不可能的,网络决策的参与人员、方法等都应该具有相对明确的说明,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该决策只是流于形式。

3.3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可以促使工作的健康发展,尤其是针对水资源污染治理来说,公众参与可以更好地对环境进行保护,毕竟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地方。然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公众的力量并不等同于防治中心的力量,他们所关心的是环境的经济效益。但是,就目前而言,根本没有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这样不但不利于防治的科学性,还会间接的导致矛盾的激化。基于这一情况,必须对参与机制进行相应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对资源重新配置,提高人员对资源的依赖,在以后的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污染的防治工作。

4 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流域水资源污染防治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需要相关人员不断对其改革。当然,改革需要的不仅只是勇气,还包括个人的理性认知能力,这样才能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从全新的角度进行认识。当然,上述针对流域水资源防治中的网络组织与管理所讲述的内容还不是很全面,需要相关人员不断进行研究,以便借助更多措施进行完善,在确保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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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水污染问题是危害生态环境、影响人类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因素,在社会经济和工业生产发展的背景下,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也愈渐增强。基于此,文章将对水污染的主要原因进行简要的分析,并从合理扩建河床、运用化学手段、借助现代技术等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中水污染治理的有效措施进行分析和解读,以此提高我国环境保护的力度。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主要原因;治理措施

引言: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水污染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而对水污染治理的措施进行分析和解读,是为了明确水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探寻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有效策略,从而落实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理念,为人类和其他生物营造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以下将对生态环境保护中治理水污染问题的有效措施展开探究和分析。

一、水污染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水污染问题严重,个别区域的水源污染问题已经对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以及自然生物的生长产生了极大的危害,而导致水污染现象出现的具体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因工业生产而出现的水源污染问题。在我国工业发展逐渐迈入正轨的时期,工业工厂的规模和数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拓展,这就说明工厂的污水排放量也大大增加,而工业废水就成为了污染水源的关键因素之一;其次,因农业生产而出现的水源污染问题。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种植方面,为了提高粮食和其他农作物的产量,化肥和农药等化学物质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污染了水源,而在畜牧养殖方面,禽兽的粪便排放也成为了污染水源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垃圾和废弃物也是导致水污染问题产生的一大原因,这不仅影响了水资源的质量,还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危害[1]。

二、生态环境保护中水污染治理的有效措施

(一)合理扩建河床

扩建河床能够提升河流流域的排水量,使污染区域的水源扩散开来,降低污染水源的浓度,缓解部分地区的污染压力,从而利用水资源的自然降污能力,治理水资源污染问题。所以,在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中,为了提升污染问题的治理力度,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地区的河床进行合理的扩建。首先,全面检测和分析河流周边的环境,对土壤、水源质量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并形成详细的数据,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扩建方案,根据方案对河流进行加宽、加深,与此同时,也要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水土资源,降低水土流失的风险;其次,在河流流域周边建设水源治理和保护部门,派驻专门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定期清理河床中的杂质、淤泥等,以此提升其降污能力;除上述措施以外,也要定期对河道旁边的灌木丛、植被等进行维护,改善河床塌陷问题,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河流区域的生态平衡。通过扩建河床、对河床周围的生态系统进行维护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水污染问题。

(二)运用化学手段

在水污染问题中,工厂废水是造成水资源污染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些污水中具有大量的化学物质,不仅会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还会对人体和生物体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所以,治理具有化学物质的污水就成为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2]。对此,环境保护人员可以运用化学手段治理污水,而利用化学手段解决水污染问题,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谈,第一,针对一些可溶性物质,可以通过添加电解质、使用正负电极的方式,分解水资源中的化学物质,降低其伤害性,以此缓解水污染的程度;第二,针对固体废旧物质,可以利用氧化法以及其他有效的化学手段,对固体物质进行加温加压,不断提升其反应速度,并利用过滤沉淀的方法将有害物质分离出来,进一步使用焚烧或者自然降解的方式处理污染物,由此,通过化学手段就能有效地治理水污染问题,而生态环境就能向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靠拢。

(三)借助现代技术

在信息技术和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成为了治理污染问题的有效方式,如果有关部门能够正确地使用现代技术,那么水污染问题就能得到有效的治理。对此,环境保护和水源治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实际的污染情况和客观条件,选择现代化的治理技术。具体来说,现代化技术可以分为以下三种:首先,光分解技术。在处理污染废水的第一步可以使用光分解技术,它能够通过照射强光的方式分解废水中的有害物质,而经过光分解的废料还能被用作有机废料,这不仅有利于治理污水问题,还能提高经济收益,真正体现了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理念;其次,纳米生物膜技术。通过使用纳米生物膜技术可以将污水中的废料分解成小分子,并进一步将其转化为水,这样能够大大提高污水治理的质量;最后为胶体吸附技术,它能够有效吸附污水中的污染物质,对于治理污水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完善排放系統

污水排放系统对治理效果具有直接的影响,如果拥有一套完善和优化的污水排放系统,那么环境保护下的污水治理工作就能顺利展开。对此,环境保护部门应该结合水源污染的具体情况以及不同地区的实际地缘气候特征等,建设完善的排放系统,借鉴已经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和知识,邀请水利方面和环境治理方面的专家进行指导和培训,制定出科学化的污水排放方案,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高效地处理工业、生活和农业废水,以此提升污水治理和转化的效率[3]。

(五)构建监督体系

监督和管理是维护生态平衡、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如果有关部门能够构建起系统化和完善化的监督体系,那么就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进而提高污水治理的效率。对此,有关部门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和管理部门,抽调各专业领域内优秀的人才,使其在污水治理部门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共同商议污水治理的方案,以统筹兼顾的眼光看待生态保护问题。与此同时,也要积极维护污水治理工作的成果,对区域周边的工厂、农业生产地区等进行严格的管控,由此提升管理力度。

结束语:

综上所述,污水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点工作内容,它关乎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如果不能及时治理水污染,那么生态环境就会陷入恶性循环。因此,有关部门要明确当前水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通过多种措施解决问题,从源头控制和保障水源的质量,不断提升环境保护的力度,将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落实在水源保护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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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经济快速发展使环境压力与日俱增,受到多种污染源影响,近年来,我国大气环境恶化严重,对人们生活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对于生态环境而言,大气质量将会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状态,要求行业应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本文以环境工程角度出发,在深入了解当前大气污染危害的基础上,具体对治理方案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工程;大气污染;大气治理

引言:

工业化发展使污染物种类、数量均呈现增加趋势,一旦没有做好污染物处理工作,将会使大气环境受到严重破坏,进而威胁周围动植物以及人类健康。因此,要求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大气污染的关注度,深入了解区域大气污染因素,加强监测力度,确保大气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1.大氣污染危害

相关研究表明,大气质量与环境质量密切相关,受到大气有害气体影响,将会对人畜呼吸安全不利。因此,要求行业应加大对大气污染的研究力度,并进一步明确具体危害情况。

具体对大气污染展开分析,其主要包括直接、间接两种,无论为上述哪一种危害,均具有不可逆转性。其中,前者主要指存在有效物质的空气,在被吸入人体后,将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而后者主要指有害气体使大气层受到破坏,进而丧失稳定性,射线的进入使地表存在放射性伤害,其中常见类型为雾霾现象,受其影响,将会进一步引发呼吸道疾病,对人体健康威胁严重。另外,在间接大气污染中,有害物质可通过降水进入地表,对水体以及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不利于社会发展。同时,大气污染同样会对生物产生严重危害,不仅会导致环境酸碱失衡,还会缩小动植物生存面积,增加动植物死亡率。除此之外,大气污染将会引发土地沙漠化,造成生物多样性破坏,对人类、自然社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在气候方面,受到大气污染影响,气温升高情况较为明显,热岛效应加剧,对生态环境质量破坏严重。在酸性物质增加的情况下,将会进一步引发酸雨现象。同时大气污染破坏大气层,将会降低地面太阳辐射量,对人们正常生活不利。

2.大气污染治理方案

2.1加强源头控制

针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人员应以源头着手,具体对当前行业内污染源进行分析,以实际情况出发,加强预防措施制定,确保行业内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具体而言,工作人员应明确污染源类型,并落实排查工作,通过做好污染源头控制,有效改善大气污染情况。同时。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应高度重视管理的科学性,在各类污染物中,汽车尾气以及工业污染属于源头存在,因此,工作人员应以此作为重点,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方式,并通过限号方法,有效加强工业污染控制。有调查显示,某区域根据自身大气污染情况,切实采取交通减排措施,在各项政策出台后,该区域大气环境改善显著。另外,针对工业企业,应以自身生产特点出发,在满足自身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明确治理工作的关键,并进一步完善大气污染治理方案,方案中应涵盖当前环保政策要求。工作人员应以该方案作为依据,在积极引进市场先进环保设备的基础上,合理对内部生产结构进行调整,并进一步对能源结构进行优化,通过采取多种手段,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另外,应在内部建立专门的督查小组,切实落实污染严重生产环境的监控工作,借助彰先策后方式,落实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治理积极性。

2.2落实大气污染监测

大气污染治理具有长期性以及综合性,因此,工作人员应制定长效治理措施,确保该项措施能够在得到有效落实的同时,起到持续性作用,进而强化治理效果。具体而言,结合实际治理过程,工作人员应明确自身工作责任,提高对大气污染治理的认识,坚持先进理念,并以当前国家环保政策作为思想指导,切实优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思路,并在确定工作方向的基础上,对工作方法进行创新。工作人员应深入分析大气污染现状,结合当前区域内大气污染特点,以具体大气污染原因出发,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工作人员应在内部建立治理标准,并配套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各项管理工作要求,并涵盖整个治理流程,确保各项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有效提升内部管理规范化水平,在内部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提高工作人员在各项治理工作中的参与度,优化工作人员积极性。同时,工作人员应强化大气污染监测意识,切实落实全天候监测工作,并对各项污染物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切实加强污染物排查、治理工作,通过与密切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形成综合治理模式,进一步保障大气污染治理效果[2]。

2.3落实植树造林工作

树木可促进防风固沙,有利于对空气粉尘进行吸附。同时,植物具有良好的光合作用,能够有效降低二氧化碳含量,提升氧气含量,在净化空气方面优势显著。因此,以大气污染治理作为重点,工作人员应切实落实植树造林工作,除需要巩固既往造林工作,工作人员应进一步增加植树造林面积,以区域实际土壤类型出发,合理选择相适宜的树木品种,确保树木种植效果。在坚持绿色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绿化建设,并将各项措施融入到城市规划中,落实新能源开发工作,能够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在优化环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有利于实现大气污染治理。另外,相关部门应结合区域实际环境,制定排放标准,并加大对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力度,助推绿色环保设备以及技术研发工作开展,进一步对内部生产结构进行调整,进而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4优化排污工作

具体而言,相关部门应加强区域排查力度,在明确排查标准的基础上,针对不合格企业,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对企业进行持续性跟踪管理。同时,应加大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进一步对高污染生产方式进行改进,有效降低大气污染风险[2]。

结论:

对于环境工程而言,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不仅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还会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强调行业应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强源头控制,并积极引进先进软件,建立监测平台,并结合行业排放要求,实现对内部能源结构的有效优化,切实做好污染物处理工作,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大气污染。

参考文献:

[1]陈纳.关于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的危害与防治管理[J].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1,2(19):40-41.

[2]胡明杰.环境工程中大气污染的危害与治理分析[J].资源节约与环保,2021(07):22-23.

作者简介:李松文、1993.05、江苏兴化、汉族、本科、初级工程师、环境工程

污染治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土壤污染治理已成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亟须加强相关责任追究。我国有关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法律规范零散地分布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一些地方性立法对土壤污染治理作了专门规定,但各地立法对一些基础性问题认识不一,有关治理责任的规定缺乏系统性。立法不足导致司法和执法中关于土壤污染治理的责任分配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正在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应将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作为该法的核心内容,结合相关地方性立法和实践经验,从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归责原则、减责免责规则、责任落实等方面构建体系化的责任制度。

关键词:土壤污染;责任制度;场地修复

近年来,“镉大米”“毒地开发”等公共危害事件频发,土壤污染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2014年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点位超标率为16.1%,调查所涉的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等土壤超标点位率皆为1/3左右。①我国土壤污染程度比较严重,已经威胁到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和生态安全。与其他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较强的累积性、稳定性、不可逆性,这决定了在采用预防性制度控制土壤污染风险的同时,还应设计系统的土壤污染治理制度体系。②土壤污染治理一般涉及三个层面的措施:(1)针对土壤污染的初步评价、污染场地调查、污染场地分级等活动。(2)发现土壤污染后,为防止或控制污染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应急措施。(3)受污染土壤的风险评估、修复方案确定、修复的开展、修复后的评估与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大小因具体的治理措施而不同。场地隔离、土地用途转变等措施主要涉及大型污染源的清除(如地下危险物质储存)、隔离工程的初期投入和后期管护等责任;生化措施主要涉及污染源的清除、土壤中污染物的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异地处理等)、地下水中污染物的减少或消除等责任。一般而言,土壤污染责任包括预防责任、治理责任、侵权责任以及信息公开等程序性责任,本文重点研究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即运用工程、技术、政策等手段清除污染物,阻断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路径,将受污染土壤修复到法律规定的清洁状态,避免危害或风险进一步扩大的责任。为了使论域更加集中、论述更加深入,本文中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不包括政府部门为确保行为人履行治理义务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责任,以及土壤污染引发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信息公开等程序性责任。

一、我国有关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法律规范

1.国家立法层面

我国有关土壤污染治理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层级的国家立法中。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这可以视为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宪法依据。因为造成土壤生态、经济、社会功能降低甚至丧失的行为,是

作者简介:王欢欢,女,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州510275)。

蔡守秋,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200433)。

对土地的不合理利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2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这是法律层面对土壤污染治理的总则性规定。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1条规定,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实行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控制,禁止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第2条、第3条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毁损的土地,按照“谁毁损,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使其可供利用,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上述规定为确定和划分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提供了直接依据。此外,一些法律、法规为土壤污染治理提供了间接依据。如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不直接涉及土壤污染防治,但其中关于合理利用土地的规定可准用于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从源头控制的角度规范了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危险、有毒物质的生产、使用和安全排放问题;《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175条、第177条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继,这些规定可作为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人发生变更时确定责任主体的依据。

2.全国性规范性文件层面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的已经颁布实施,有的正在提请国务院审议通过。2004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结束经营、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时需经相关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环境风险监测并出具监测评价报告,对于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不过,该通知没有涉及污染者无法找到或没有能力进行土壤污染治理时的责任分配问题。2008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从宏观上进行了安排。2011年,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污染治理责任。2014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场地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标准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这些标准为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修复、修复后的监测等活动提供了技术规程和方法指导。由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多部委共同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有望在2016年年内实施,该计划将作为土壤污染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指导土壤污染治理实践中的责任分配。③

3.地方性立法层面

在全国范围内,湖北、福建两省率先颁布了关于土壤污染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2016年《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将污染地块分为控制地块和修复地块,规定受污染土壤的控制和修复责任以污染者负担为基础、政府负担为补充。不过,该条例没有界定污染修复与污染控制的含义,导致责任范围难以明确。2016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受污染地块的修复责任以污染者负担为基础、政府负担为补充,控制污染扩大的责任由污染者、受污染土地的权利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总体而言,我国现有国家立法对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重视不够,呈现出“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未予关注或予以关注但不具有可操作性,已经关注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不具有强制力”的局面。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框架,地方性立法中关于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规定不够系统、协调,缺乏体系性。现有关于土壤污染治理的地方性立法将重心放在责任主体的甄别上,而对归责原则、责任范围、免责事由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同地方的立法对土壤污染治理责任、污染场地、污染治理、污染控制等概念的基本内涵尚未取得一致认识。并且,不同地方的立法关于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分配的规定各异,有的地方性立法中关于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的规定,其正当性值得进一步思考。

二、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实践在治理责任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功能转换、房地产开发的推进,各地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土壤污染治理实践。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突发性土壤污染事件直接推动了当地土壤污染治理实践的发展。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实践以司法力量和行政力量为主导,在治理责任的认定、分配、落实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1.司法力量主导的土壤污染治理实践中的治理责任分配

我国涉及土壤污染的司法案例大致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土地使用权人(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认为工业有毒有害废物倾倒或污水排放、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等造成土地质量下降,因而诉请作物种植经济损失等方面的民事赔偿。(2)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性土壤污染事故中采取应急措施和污染物清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需要在事故处置后向污染者或保险人追偿,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3)环境保护组织针对危险废物的收购、处置、倾倒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诉请责任人整治、修复被破坏的土壤环境的公益诉讼。在第一类案例中,土地使用权人更多地关注因污染导致的土地财产收益减损,其损害赔偿请求多以金钱赔偿为主,赔偿数额与土壤污染治理所需费用相差甚远,因而严格地讲,这类案例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追究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实践范围。后两类案例是典型的诉请司法机关追究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实践。

在后两类案例中,污染行为与土壤受污染事实的发现、提起诉讼的间隔期较短,污染者相对明确,一旦侵权责任成立,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就可确定为工业企业和污染物的运输者、倾倒者、处置者等污染行为人。对于这两类案例,由于我国尚未通过立法确认土壤污染治理的行政责任,所以司法机关只能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给予救济。然而,土壤污染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缺乏专门立法明确规定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类型、范围、承担方式的前提下,司法机关适用侵权责任法处理上述案例,面临责任边界不清、责任划分缺乏统一尺度的困境。④并且,在上述案件的判决执行过程中,由于司法执行人员配备不足及专业的有限性,导致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完成情况的验收等工作成效欠佳。

2.行政力量主导的土壤污染治理实践中的治理责任分配

受房地产开发热潮推动,行政力量主导的土壤污染治理实践在各地蓬勃开展,其中的责任分配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局面。(1)地方政府担责、土地开发者实施的模式。在北京市红狮涂料厂污染场地修复事例中,北京市土地出让中心将土地污染状况告知竞标者,中标的开发商将拟订好的修复方案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予以实施。从表面上看,该事例中的责任分配方式属于“开发者负担”模式,但实质上,真正的责任人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信息完全公开和自由市场的情形下,开发商拍得受污染地块与其他无污染地块的收益并没有变化,不过,政府牺牲了部分土地出让金、承担了治理成本,只是将具体的治理工作交由开发商完成而已。(2)地方政府担责、土地开发中心实施的模式。在广州市氮肥厂污染场地修复事例中,政府先将受污染地块纳入土地储备,其中一部分出让给石化企业,另一部分用于房地产开发。由于原广州市氮肥厂已经破产,所以修复成本由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全额承担。⑤在这一事例中,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出让收益的收取者是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人,具体的治理任务由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出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完成。(3)污染者、土地开发者、地方政府共同担责模式。在杭州市西湖文化广场污染场地修复事例中,污染治理责任在污染者和受益者(杭州市人民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进行分配,具体的责任份额由各方协商确定。

由于全国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缺失,在行政力量主导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分配实践中,确定治理责任的目标定位模糊,治理责任的主体、范围和承担方式采取“个案式”“含混式”“协商式”等模式确定。在这些模式下,一方面,污染者负担原则被忽视,污染治理主要依靠政府,巨大的污染成本转嫁给了社会。另一方面,房地产市场对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分配及其成效产生了过大的影响。现有行政力量主导的土壤污染治理实践多以房地产开发项目驱动,房地产开发中的市场性因素极大地影响了污染治理责任分配。受污染土壤能否修复取决于其所在区位和开发带来的收益,污染治理责任主体的确定与房地产开发的类型息息相关,为了追求快速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房地产开发商对受污染土地的治理时间短、花费低、以异地修复为主、边建设边修复,突出地存在治理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

三、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目标

我国在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目标选择将影响相关立法的价值取向及其实施效果。土壤污染治理制度的先行者美国就遇到了类似问题。美国《综合环境应对、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将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目标定位为:一方面,敦促危险废弃物持有者尽最大可能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建立处理危险物质排放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减轻或消除污染的资金机制,使与土壤污染有关的主体支付相应的成本。⑥在上述目标指导下,美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土壤污染案件中将工作重心放在甄别尽可能多的责任人、集中尽可能多的资金上,这一做法因相关纠纷多发而广受质疑,以至于后来的立法和司法判例不得不修改了上述目标。可见,目标定位问题对于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至关重要,准确的目标定位可以强化制度实施成效,避免不必要地频繁修法。结合我国土地制度、土地开发状况与特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实际情况,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需要设定以下四个目标。

1.使土壤污染得到最大程度的治理

土壤污染无法自行消解,只有通过场地修复才能予以减轻或清除,因此,必须将最大程度地治理污染作为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首要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土壤污染治理的核心任务是降低土壤中污染物向人体、动植物等受体迁移、转化的程度,而非完全去除土壤中留存的污染物,这意味着受污染土壤修复后的用途不同将影响修复的程度、成本与责任分配。因此,最大程度的治理是相对而言的,因受污染土地被修复后的用途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

2.切实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基本目标。这一目标有两层含义:(1)让污染者承担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的土壤污染的修复成本。(2)与土壤污染无关或仅有微弱关联的主体不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因为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土壤污染问题而言,真正的污染者或原土地所有者、运营者可能已经不存在或者破产,要求现有土地所有者或运营者承担污染治理责任是不公平的。

3.使受害者得到充分救济

对受害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予以救济是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一目标在实践中常常被忽略。事实上,污染场地对周边居民财产收益和人身健康的影响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如果忽视或刻意回避这一问题,将影响污染治理的进行,也有悖环境正义原则。

4.激励政府谨慎挑选土地使用者和运营者

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不仅要解决污染治理问题,还要预防新的污染产生。土壤污染治理任务繁重,不能完全依靠作为土地供给者的政府来完成,房地产开发者以及其他土地使用者、经营者都要提高使用土地的道德水准和运营能力。土地使用者和运营者作为理性经济人一般不会主动保护土壤环境,因此,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要激励政府发挥威慑与指导作用,促使用地者安全、高效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目标之间存在相互牵制的关系。譬如,如果单纯强调使污染场地得到最大程度的治理,就会将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重心放在挑选尽可能多的责任人、筹集尽可能多的资金上,由此导致涉及的责任主体众多、交易成本过高,容易引发一系列低效、冗长、繁杂的诉讼。从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角度来看,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只应由污染者承担,而不应牵涉其他无关或关联不大的主体,否则有失公平。因此,我国在构建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时,要将上述目标综合考虑,并依照一定的顺位来平衡各目标之间的关系。

四、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构建

在全球范围内,多数国家将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规定为公法上的责任,从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范围、免责事由、责任落实等多方面构建了体系化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结我国既有地方性立法和相关司法实践的成效及不足,我国应当尽快出台土壤环境保护法,在该法中从以下四个方面系统地构建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

1.确定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与范围

从行为与土壤污染的关联度的角度,可以将土壤污染治理的潜在责任人划分为肇因者和非肇因者。所谓肇因者,是指直接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物产生者、运输者、处置者等,其产生、运输、排放、处置污染物的行为是土壤污染的根源。为了使土壤污染得到充分治理,无论肇因者的污染行为发生在何时,土壤环境保护法都应要求其承担污染场地调查、污染风险评估与控制、污染场地修复及后续管理等责任。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土壤污染问题,土壤环境保护法应当规定溯及既往的责任原则,追究肇因者的污染责任。否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将成为空谈,巨额的污染治理资金将无人承担,最终转嫁给社会。⑦所谓非肇因者,是指不属于肇因者的现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土地的实际控制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土地权利人基于对土地的事实管理或掌控行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财产权的社会化而产生的责任。当非肇因者明知肇因者的行为会造成土壤污染却仍予以允许、协助,或者对肇因者的污染行为存在重大监管疏忽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对非肇因者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范围有不同规定。根据美国《超级基金法》第107条,土地权利人或土地使用者、管理者等非肇因者要承担全部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不过,这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非肇因者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肇因者追偿。我国台湾地区《土壤与地下水整治法》第15条、第25条、第17条规定,土地关系人(土地被公告为污染场地时不属于污染行为人的土地使用者、管理者或所有者)仅在发现有污染之虞时,才有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污染扩大的义务,尽此义务者不承担污染治理责任。根据英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是造成污染或明知有污染行为却予以允许者(A类责任人),如果没有A类责任人或此类责任人无法寻找到,现有的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B类责任人)应承担污染治理责任。事实上,非肇因者承担责任范围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污染场地的数量、治理成本、政府财力等因素,而非其行为的可归责性。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法有必要界定非肇因者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的范围,同时规定其治理污染的前期费用以及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得向肇因者追偿,肇因者不存在、无法找到或无能力承担治理费用时,治理费用由非肇因者自行承担。

此外,政府作为土地出让、划拨的受益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应当就国有企业在改制前的排污活动与排污活动的控制者、受益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成为真正责任人无法承担责任或无法承担全部责任时的补充责任人。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宜由污染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作一定比例的列支。与单纯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人不同,政府兼具污染治理监管者的身份,因此,土壤环境保护法应当规定,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污染场地名录,承担相应等级的污染治理监管职责。

2.明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归责原则

土壤环境保护法应将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确立为一种行政义务,并对设立该义务的正当性作出说明,特别是对该义务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与一般行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同,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应采用以无过错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对于污染者而言,其不得以自己生产或处置污染物的行为与标准的工业流程、工艺相一致或者没有预测到排放行为将造成土壤污染等事由而免责。因为土壤环境保护法设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背景是,多年来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采用了比较宽松的环境管制思路,由此造成诸多不利的环境后果包括土壤污染,基于此,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不仅要对土壤污染的肇因者和非肇因者进行惩罚,还要将环境责任在土地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分配,如果不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会导致一些污染者难以被追究责任。为了使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加合理,相关规范可以规定:如果土壤污染行为发生在土壤环境保护法生效之前,且行为人没有任何违犯当时的环境法律的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其污染治理责任。此外,土壤环境保护法可以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设定污染者的责任限额。对于非肇因者而言,其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即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有污染行为却放任其发生或自以为可以避免土壤污染后果发生甚至有意协助污染行为。在肇因者暂未找到时,非肇因者由于对土地具有直接管控能力,所以应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查明土壤污染状况,防止土壤污染进一步扩大,由此产生的费用可基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而向肇因者追偿。若肇因者不存在、无法寻找到或无能力承担治理费用,则该类治理费用由非肇因者承担,因为一旦受污染土地被修复,非肇因者将获得土壤质量改善所带来的利益。

3.设定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减责免责规则

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中有必要设定一些减责免责条款。治理土壤污染关涉公共利益,因而需要严格追责,但在实现公共利益时,责任人的信赖利益同样值得保护,这关乎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正当性及其实施效果。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法中的减责免责条款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四个方面的内容:(1)城市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使用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使用他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者、农村居住类建设用地的权利人及使用人等主体,基于其分散性的土地使用状况和比较弱势地位,不承担土壤污染治理的前期费用和补救措施费用。但如果上述主体明知所使用土地是受污染土地却隐瞒不报或拒绝披露相关信息,则承担相关侵权责任。(2)土地受让人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所使用的土地是污染场地且实施了一定的污染调查活动的,由于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不承担土壤污染治理责任。(3)污染者的排放活动虽与土壤污染有直接关联,但如果这种排放是轻微的,就得以免除或减轻治理责任。(4)土壤污染治理责任人之外的主体自愿治理土壤污染,在遵守相关修复标准的基础上完成修复并经验收通过的,免于承担任何潜在的法律责任。

4.明确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实现方式

我国土壤环境保护法有必要设置两种主要的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实现方式。(1)环保部门发布命令的方式。环保部门在依法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主体与责任范围后,有权发布命令,要求责任人尽快开展治理,否则要受到行政处罚。(2)司法判决的方式。司法机关应当以“一案一议”为准则,在遵循法定的土壤污染治理归责原则的前提下,以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为主要途径,使土壤污染得到快速、适当的修复。另外,司法机关可以鼓励土壤污染相关责任人或非责任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在遵循相关修复标准的基础上治理土壤污染并获得相应的收益。不论是通过行政命令还是司法判决的方式治理土壤污染,在落实具体治理责任的问题上,都要依赖行政机关在土壤污染调查、环境风险评估、污染场地修复及后续管理中监督管理作用的发挥,因此,土壤环境保护法应当对行政机关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修复目标和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后验收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在这方面,一些地方性立法将土壤污染的调查、评估、修复和验收事项完全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并向行政机关备案的规定,将导致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目的落空,应当引以为戒。

五、结语

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是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只是搭建了该制度的大体框架,更深入的研究有赖于对“国家主权豁免与政府责任”“土壤污染修复基金的法律地位及其运作”“土壤污染者与土地承继者之间的责任分担”等重要的理论问题予以探讨。

注释

①《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404/t20140417_1312998.htm,2014年4月17日。

②参见王树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

③《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即将实施》,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603/t20160313_1398880.htm,2016年3月13日。

④参见李挚萍:《环境修复的司法裁量》,《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⑤参见孙婷婷:《广氮9000m3“毒土”变水泥污染地块建经适房》,《信息时报》2011年8月18日。

⑥ThomasC.L.Roberts,AllocationofLiabilityUnderCERCLA:ACarrotandStickFormula,14EcologyL.Q.601,1987.

⑦参见王欢欢:《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之探讨》,《法学评论》2013年第4期。

责任编辑:邓林

污染治理论文范文第6篇

回想这种种的情形,从当初无休止的砍伐树木,无地域的扩张建筑范围,到贪婪的从大自然索取欲望中想得到的东西,是否我们应该注意到或者意识到保护环境呢?我们身边清澈的河流小溪现在是什么样?你是否我我同样的担心新装修的房子甲醛是不是很重?是不是会影响自己以后的生活?装修处理的不好会不会影响自己的身体?常常因为装修污染、甲醛治理而大伤脑筋?……

小心环境污染吞噬我们的生命

由于我家刚搬进新家,而且整栋楼正在装修中,可能是由于灾难片看了的原因,经朋友介绍我找到北京化达高科室内环境研究所的潘经理介绍,对于装修污染治理、室内空气治理、室内环境治理、甲醛治理等环境污染现象都很在行。如果大家有兴趣,有环保意识,可以去他们网站看看,了解一下(),由于对于室内方面的污染不太懂,所以向他咨询了一些相关问题。

潘先生告诉我,环境污染物按性质可分为:化学污染、物理污染和生物污染等。其实像化学污染中的烹调油烟的污染,吸烟烟雾的污染等我们虽然不能有效的完全控制,但是我们可以适当的减少,同时像我现在准备搬新家。对于大众来说,58%的人认为“居室污染,即是室内可嗅气体(甲醛);46%的人认为老房子、贵装修就可避免居室污染;更有64%的人不清楚居室污染检测的科学根据,病急乱投医……因此,打造“健康”的新房,空气检测不可少。甲醛、苯、TVOC等需要很长时间才分解,室内空气污染密集散发期一般为装修后1到3年,这期间对人们身体有一定的免疫力下降、不孕、致病等风险。装修后最好请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检验,合格之后方才入住。

一个小小的住所都能检测出这么多的问题,如果我们不处理好这些装修污染,我们每天将生活在什么样的空间里?何况我们身处的环境,每天汽车排放的尾气,工业区排放的工业污染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等。试想如果我们不从现在开始就爱惜环境,爱惜自己,多年以后我们生活的地方会是什么样?四周围漫步着乌烟瘴气,刺鼻的味道满身围绕,脚下踩着枯黄的树叶和生活垃圾,城市中到处是汽车尾气,哎……无法想象。

从现在开始就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吧,不要让环境污染吞噬我们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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