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管理论文范文

2023-09-16

污染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频频产生,对我国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均产生严重的损失,许多污染事故所产生的危害甚至波及不同行政区域。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以及预警系统能够帮助有关部门提前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案,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将突发性水污染对当地经济以及环境所产生的危害降至最低。故而,许多学者开展关于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的研究分析。本文扼要分析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特征,简述我国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同时介绍了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中污染源管理模块以及水环境质量管理模块等内容,从而为我国突发性水污染风险预防工作提供參考。

关键词: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系统结构

引言

突发性水污染代指因为人为因素或是自然灾害所引发的,在短期内排放了大规模污染物,致使水体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的水污染现象。突发性水污染风险具有形式多样化、污染速度快等明显特点,所以应急处理也十分困难。因此,突发性水污染风险的评估与预警系统的研发也受到很大的重视。联合国国际减灾办公室对预警系统的定义是“产生与传播及时以及有意义的警告消息,使得遭受危害与威胁的个人、社区以及组织预先做好准备,减少伤害以及所受损失的可能性所必要的一系列能力。”对预防突发性水污染而言具有积极意义。故而,如何研发其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也成为许多学者关注与重视的问题。

一、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特征

(一)不确定性

第一,突发性书污染事故在发生时间以及地点方面都有明显的不确定性。诱发突发性水污染产生的直接原因多种多样,例如企业违规排放、公路交通事故以及管道破裂等,上述事故在发生时间以及地点方面都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也存在不确定性。第二,事故水与性质产生的不确定性。水域可以区分为河流、海洋、河口以及湖泊等多种类型,同时还包括洪水、潮汐等短期内的水文变化。第三,污染源难以确定。突发事故产生之后,所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总量、危害渠道以及破坏力都具有不确定性。而污染源上述数据在对应积极救援来说十分关键,同样是水污染事故模拟最为基础的参数。第四,危害性无法确定。即便是相同规模以及程度的谁污染事故,所产生的污染危害也不尽相同。例如,当污染事故发生地点和城市水源地点间隔距离较近,城市供水也将随之中断,所引发的后果几乎是灾难性的。

(二)流域性

河流所具有的流域水性也使得水污染事故同样具备流域性。水体受到污染之后呈现带状,线路进一步延长,危害性也随之增加。所以流域水体产生联系的环境因素都可能遭受水体污染的干预,例如河流两侧的植被、引用水源的动物以及应用水源光改农田的用户等,使得地下水污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应急主体不明确

因为污染物伴随水流不断扩散,使得事故现场也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扩散期间同样会由于不同类型水文因素的影响流入多个区域,进而产生多个污染区域。这就导致应急主体十分模糊,例如污染事故产生于两个地区交接的位置,依照快速响应的基本原则,要求附近的基层组织或是企业迅速予以处理,然而因为协调权利掌握在上一级组织,需要经过多次通报、请示,可能导致错失最佳的处理机会。

(四)处理困难性以及影响长期性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理牵涉的因素多种多样,且普遍事发十分突然,所产生的危害也十分明显,需要尽快、及时且有效地加以处理,这对应急监测以及应急方案的要求更为苛刻,难度较高。污染事故获得控制之后,对本地环境以及自然生态将产生严重破坏,乃至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必须予以长时间的整治以及恢复。

二、我国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研究现状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即开始针对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开展研究,分别在桂江、长江等多个流域建设了最早一批水质预警系统,而上述系统在水质信息管理、污染快速预警等方面的作用十分显著,然而在风险应急评估、应急决策系统组织等方面尚且存在许多不健全的问题,例如风险评估方式较为简单、尚未建立风险分级、检测技术体系无法客观全面地反映流域层面水质情况以及缺少适用于本土的水环境模拟模型等。21世纪之后,特别是在我国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水体污染控制以及治理科技专项之后,我国学者对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即十分重视。而遥感遥测技术、信息技术以及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也愈渐广泛,也催生了许多智能型、交互式以及集成化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以及预警系统。集合了多样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方式、优秀的监控技艺以及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等技术,使得早期系统功能更为完善,提高了系统效率以及效果,能够有效解决许多复杂的操作,使得各种功能得以实现,为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迅速处理供应更为行之有效的信息作为支持。

至此,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针对各种水体的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我国同时也首次以研发了针对资料全面以及资料不足区域的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另外,我国在数据收集方面运用了水质即时在线检测技术;与水质评估预测方面则集合了不同类型的水环境数值模型技术以及多元化算法改善技术;系统可视化、数据库建构方面利用了最为新颖的虚拟方针、云智能以及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系统功能方面则使用了污染源管理、质量管理以及模拟预测的模块。总体而言,不管是功能,还是所用技术,我国当前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都表现出十分优秀的先进性,例如三峡库区以及辽河等示范流域建设系统已然具备了USEPA所设想的预警系统需要具备的功能,包括自主采用以及监测、远程操作等,已经实现业务化应用。

(二)发展趋势

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预警以及处理期间,迅速且精确地检索风险源同样是目前研究的重点所在,然而如今我国建立的系统尚不具备这些功能,借由增加溯源模块以探寻风险源头,在明确风险源的情况下,选择更为有效的方式应对有害污染物的泄露现象,尽量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风险,而辅助应急决策也将是未来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的主要模块之一。伴随我国水环境应急处理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的研发也将不断发展,智能化、业务化以及应用性也将随之加强,使得系统的针对性得到提高。

三、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核心功能

(一)污染管理模块

该模块旨在开展流域污染源的管理工作、现状评估情况以及用量核算等功能,为辅助系统向发达决策供应基本的数据支持。运用污染源管理模块,能够针对流域之中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检测信息、排污数据以及治理状况信息开展收集、编辑、浏览、总结分析以及导入和导出;可以全方位,更为直观地观察区域污染源的分布状况,加强对污染源的管控,及时监督与控制污染源的排污状况;经由对各个时段污染源排放的评估,能够了解水体污染所在的具体位置、关键污染物、污染符合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达到对关键污染源通量计算以及总量控制的示范。

(二)水环境质量的管理模块

该模块主要负责针对流域内水环境质量进行管理、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为预警响应提供必要的理论数据作为参考,符合水环境日常管理的以及统计评估在功能性方面的实际需要。水环境质量管理需要针对所在区域国控、省控以及市控等监测点、入河排污渠道等定期开展检验,重点检查水环境质量是否发满足实际需求。不仅如此,当本次产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之后,能够实现对污染事故所在位置有关水域的密切监控。该模式结合不同种类的水系的特征采集和短信息、断面信息以及基础信息等,并将信息汇总至数据库之中,并给予定期的维护,经由系统的自主检测、人工检测以及移动巡测等方式完成数据的收集,并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此判断当前水环境质量,明确各个水域水质之间的差异以及不同阶段水质产生的变化。

(三)风险评估模塊

以污染源管理模块以及水环境质量管理模块,开展风险评价,针对流域污染潜藏的影响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予以模拟。系统可以统计与分析水生态功能分区之中风险源的主要特点、风险散播渠道以及区域内存在的敏感受体,就此构建源项分析体系。之后,结合系统构建的源项分析体系,借助风险评估模型确认在的检测数据所模拟的不同环境之下,确认污染源对相同流域之中不同区段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以评估污染源可能造成的严重损失,例如生态环境、环境健康等,同时区分风险等级以及风险具体区域,结合实际需求的,生成多种形式的评估报告以及效果图,建立以流域生态功能分区作为基础的风险评估以及信息化管理,提高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的工作效率。

(四)风险预警模块

该模块日常主要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监测内容以地表水质自主监测、饮用水监测自主监测以及国控污染源线上监测为主。事故产生之后,经由现场迅速监测以及实验室精确检测两种方式的结合,确认污染物具体的类型、浓度,实现应急监测。结合预警指标体系,应用水环境预警方式针对事故开展追踪监测、预报预警以及实时模拟,分析污染的具体来源、秩序市场以及风险波及范围,并发出对应级别的预警报告。

结束语:

突发性水污染对人们正常生活、生态环境以及城市经济都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如何对突发性水污染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与预警,以便及时应对,即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有关部门用积极建立突发性水污染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为应对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提供数据方面的参考,尽可能减少突发性水污染所产生的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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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一、研究背景

“十三五”以来,泰安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考核导向,精准发力、狠抓落实,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顺利完成各年度水十条目标任务,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根据《泰安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8年,9处省控及以上断面的Ⅰ-Ⅲ类比例77.8%,无劣Ⅴ类断面。尽管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与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相比,水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依然突出,水污染防治工作仍然十分艰巨、形势依然严峻。

二、泰安市水环境质量现状

泰安市共设有水质监测断面31处,其中,国控考核断面3处,国控科研断面2处,省控断面4处,市控断面22处。详细分析如下:

国控考核断面水质情况。泰安市3处国控考核断面分别为东平湖湖北、东平湖湖南、大汶河王台大桥。以年均浓度进项评价,2018年3处国控考核断面水质均为地表水Ⅲ类,满足水质考核目标要求,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但东平湖湖南、湖北两处断面部分月份存在氟化物、总磷、溶解氧超标;王台大桥部分月份则存在总磷、BOD5、CODCr、CODMn超标。

国控科研断面水质情况。泰安市2处国控科研断面分别为北店子、大汶口,以年均浓度进项评价,2018年2处国控科研断面水质均为地表水IV类,满足水质目标要求,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但北店子部分月份存在氨氮超标现象。

省控断面水质情况。泰安市4处省控断面分别为东平湖湖心、侯店、佘庄桥、东周水库。以年均浓度进项评价,2018年佘家庄全年断流,根据《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评估办法》,全年断流按降类计算,故此处断面水质类别为地表水V类,其余3个断面,水质类别均满足水质目标要求,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但东平湖湖心部分月份存在氟化物超标现象。

市控断面水质情况。泰安市22处市控断面,以年均浓度进行CODCr、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BOD5超标倍数进行评价,发现22处断面中总磷超标最严重、其次为氨氮,超标率分别为54.4%、50%,部分断面同时存在BOD5、化学需氧量超标、高锰酸盐指数等超标因子。总体来看,22处市控断面水质情况较差,水质目标实现率仅为22%。

三、泰安市水环境问题分析

1.氟化物、硫酸等新问题的解决瓶颈较多

围绕氟化物等指标的超标问题,泰安市开展相关调查和分析,但由于受外来输入与本地贡献、地质背景及人为输入等多因素的影响,目前尚未形成定论,从而无法有效指导调水沿线水质改善工作。且氟化物和硫酸盐在大规模水处理上的市场应用较少,加之处理费用太高,很多企业难以承受,如没有相应的补偿措施而强行推进,势必会对区域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

2.总氮、总磷等老问题的治理有待向纵深推入

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仍不完善。截止到2018年底,泰安市共有城镇污水处理厂17座,污水处理能力67.4万吨/日,根据泰安市城镇人口估算,每天约有3万吨左右的城镇生活污水直排环境;部分污水处理厂设施陈旧,工艺落后,仅有58.8%的污水处理厂可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且部分污水处理厂没有配备相应的规范化污泥处理设施。泰安市共铺设排水管网2963.7公里,各市县(区)城乡结合部、老城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网覆盖不全、雨污混接、管网漏损等问题,距离《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有仍有一定差距。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泰安市农作物播种面积约865.6万亩,主要分布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农业在生产过程化肥、农药等物质在雨季通过农田沟渠等汇入河流,影响河湖水质。泰安市农村人口279.48万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目前污水处理率不足11%,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顺着沟渠直排入河,影响水环境质量。由于农村人口多,农业、养殖经济占比较大,化肥、农药施用量较大等原因,村镇黑臭水体数量较多、成因复杂、比较分散,治理管理难度大。

3.大部分河流生态流量严重不足

泰安境内的河流大部分属于山区雨源性河流,由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治理的成效显现的滞后性,大部分河流的生态造血功能尚未恢复。区域内纺织等高耗水生产方式依然存在;高耗水农业灌溉占比较大,大水漫灌依然是主要灌溉形式。另外,泰安目前的水资源配置不合理,河流闸坝下泄流量中未考虑生态用水需求;由于生态用水不足,河流水生态系统脆弱,生物多样性较低,水质净化功能较差。

4.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

新并入职能环境管理基础薄弱,入河排污口底数不清,水功能区以往的管理基础不清,且水功能区与地表水环境质量两套考核体系差异较大,需要在整合两套考核体系的基础上,优化水功能区的管理。泰安市已实行河湖长制多年,对排污口、涉水污染企业、市政管網、河道治理等都有相应的管理要求,但由于部门壁垒多、监管机制/资金机制不完善、各部门权责模糊等原因,河湖管理还未形成合力,部分河道监管不到位,导致河湖管理未形成良性的监管机制。此外,人工湿地运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黑臭水体的长效管护等都缺乏长效机制保障。

四、水污染防治对策建议

1.加强硫酸盐和氟化物等特征指标来源解析与整治

针对硫酸盐和氟化物,进行来源补充调查分析。识别高氟区、高硫区。以高氟区、高硫区为重点,对取用地下水或地热资源的各类井,对硫酸盐级氟化物特征行业进行补充调查,进一步明确调水沿线硫酸盐及氟化物的主要来源。围绕工矿企业排水的末端治理、生产生活的水源替代等方面,提出经济技术可行的解决方案,保障供水水质。

2.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按照“查、测、溯、治”的工作步骤和要求,以城市建成区及重要水体为重点,摸清所有直接、间接排放的各类排污口数量、位置,了解排污口的排放状况,掌握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形成入河排污口台账。对排查、监测过程中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溯源,查清排污单位,厘清排污责任。根据排污口排查工作成果,结合水生态环境状况,确定禁止设置排污区域和限制设置排污区域,优化排污口设置布局;按照工业、生活、农业等不同类型排污口特征,分别提出清理整治、达标排放等任务。加强排污口规范化信息化监管制度建设。

3.持续推进工业污染防治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确定具体措施。对有条件的县区,宜优先提出整合重组、升级改造任务;对存在高污染企业的水污染严重地区、敏感区域、城市建成区,提出退城入园、异地搬迁等任务;对落后产能,提出淘汰关闭任务。

4.全面提升城镇污染治理

完善污水收集体系。对污水管网未全覆盖的区域,明确现状与需求差距,提出管网建设任务,明确管网建设长度;对管网漏损率高的区域,查明管网破损情况,提出管网维修维护任务,明确管网维修维护长度;对因雨污合流导致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低的区域,提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任务,明确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长度。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水质监测、底泥疏浚、垃圾收集转运、管网运维等的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清”。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对存在污水直排口、长期超负荷运行处理设施等情况的区域,实事求是确定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能力建设规模;对城镇生活污染负荷较重的区域,根据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结果,确定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规模及需执行的排放標准,排入封闭式水域水质有直接影响的地区污水处理厂必须选用具有强化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根据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差距,提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建设规模,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处置污泥,鼓励经处理处置后达到《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要求的污泥还田利用。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根据区域内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因地制宜提出初期雨水截留纳管、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建设等任务。

5.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加强养殖污染防治。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密集、治污水平较低的区域,鼓励采用“种养平衡”、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模式,根据当地养殖废弃物产生量及农田消纳能力,切合实际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任务。对水产养殖污染较重的水体,根据水体生态环境功能保护需要,提出与养殖用水和排放尾水相适应的物理沉淀、生物净化等设施建设运行任务,并依法确定水产养殖清理整顿面积。推进种植污染管控。根据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及需求量分析结果,结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任务要求,提出农田化肥、农药减施、推广有机肥等任务。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生态拦截沟等面源污染防治措施。

6.湿地恢复与建设

针对湿地面积萎缩、重要物种生境受损等问题,采取不同的保护与修复措施,主要包括湿地封育保护、退耕还湿、湿地生态补水、生物栖息地恢复与重建等。其中,对于面积明显萎缩、生境受损的湿地,合理选取基准年,确定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生态恢复任务。因地制宜在污水处理厂下游、支流入干流口、河湖入库口等关键节点设计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任务。

污染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抚松县环保局自2018年开展“黑土地保卫战专项行动”以来,不断加大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全县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一是贯彻实施《黑土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制定出台了《抚松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签订了2018年度《抚松县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二是認真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自2018年以来,完成了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核实与单元划定工作,为后续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奠定基础。全县共划定详查单元5个,核实农用地详查点位54个,全部录入国家土壤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三是开展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企业信息核实补充工作。全面开展产废企业排查整治行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完成了抚松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建立了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高质量完成试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等各项工作。

四是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监管,加大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力度。

五是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督促产废企业建立其所产废物存放点,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各项指标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并且不定期对企业进行追踪检查。

污染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在政策工具的强制程度方面,服务思维虽然引导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但监管等强制程度明显的政策工具仍被广泛使用,且其使用频率在一定程度上明显高于市场型或自愿型政策工具。在政策工具的协同程度方面,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门为中心在中央机构展开联合发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科技卫生等业务领域展开地方政府机构联合发文,以京津冀省级政府为核心展开与中央部委、临近区域省级地方政府跨京津冀区域联合发文。在政策工具的整合程度方面,政策工具在组织架构、运作体系、资金人才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整合程度不断加强。京津冀区域顶层设计应该谨慎运用管制型政策工具并创新使用强制程度稍弱的政策工具,在跨区域联合发文的基础上创新网络式协同方式,以人才整合为突破口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

[关键词]京津冀;区域协同;政策工具;强制程度;协同程度;整合程度

北京、天津和河北在地理位置上相邻,气候和人文环境类似,但基于我国行政区划治理体制下的省级行政区划分割封闭治理情境,京津冀行政地位不平等,经济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

北京市作为首都,承载着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的首都功能;天津市作为直辖市和国家中心城市,具备贸易、金融、研发、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发展优势;然而京津的建设发展并没有对河北省产生显著辐射带动作用,河北省一直处于拱卫京津的附属地位,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教育医疗资源不足。

只有将京津冀看作一个整体区域进行治理,加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才能实现京津冀区域在环境治理、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的长期共赢。既然京津冀区域历史文化同源,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理念也出现较早——1981年成立的华北经济技术协作区是全国最早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之后的环渤海地区市长联席会、环京经济技术协作区市长专员联席会的成立都将京津冀的区域合作在组织架构方面向前推进,但行政区分割行政的思维仍强势于协同整合意识,华北经济技术协作区撤销后的十年中京津冀的协同发展几乎是停滞的。直至2004年后,京津冀都市圈、京津冀城市群、首都经济圈等人文地理概念形成,京津冀重回协同发展的轨道,但协同发展的理念缺乏推进机制与具体行动,收效甚微,未改变“京津优越而河北劣势”的境况。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多次在不同场合的讲话中传递了中央对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厚望与决心,在2014年将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进入整体性治理阶段。

整体性治理理论致力于打破行政区划分割封闭、碎片化的治理方式,倡导区域合作[1]。在整体性治理的视角下,有学者分别以水资源跨域治理、公共服务职责划分、流动人口治理和精准扶贫为案例探讨了整体性治理理论在区域协同治理中的应用[2]。有学者就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问题论述了京津冀区域整体化治理的政策变迁、发展趋势[3][4][5]。

本研究在整体性治理的视角下,分析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与政策工具的应用情况。

一、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工具分析框架

政策工具是实现政策目的的具体政策设计。本研究拟从强制程度、协同程度和整合程度三个方面来考察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工具。强制程度是指政策工具的行政强制程度强弱,用于判断政府干预的强弱。依据强制程度从强到弱将政策工具界定为“管制型政策工具”“市场型政策工具”和“自愿型政策工具”三种。协同程度是指政策制定主体之间的互动、合作关系,主要指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主体的协作情况,尤其是联合发文情况。

整合程度是指政策工具的系统化和相互介入程度。本研究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笔者借助《北京大学法宝数据库》,以“京津冀”为关键词搜索,共获得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文件115项。其中,中央政策58项,地方政策57项,涉及雄安新区的政策4项。关于政策工具的“强制程度”和“整合程度”两个指标,采用基于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的方法。借助Nvivo质性分析软件进行内容分析。使用“查询-文本搜索”方法进行Nvivo编码。搜索选定的项为某一个年份的政策文件,进而搜索关键词(见表1)。

例如,“标准”出现在某一个政策文件中,则该年的“标准”政策工具使用数量增加一次,且该年的“管制型政策工具”使用数量增加一次。其他同理。关于政策工具的“协同程度”指标,本研究采用基于政策文本内容分析的方法。对政策文本中的政策制定主体进行统计分析,如果该政策由不同政策制定主体联合发文,则认为该政策存在政策协同。

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工具的文本分析

(一)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概况

截至2018年3月底,我国各级政府发布的涉及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数量总计115个,其中,2014年15个,2015年20个,2016年31个,2017年39個,2018年8个,考虑到2018年只统计了三个月的数据,可以判断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的数量逐年增长,反映了2014年以来政府政策层面越来越重视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

通过统计2014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发布的涉及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文本中的高频词,将高频词进行分类,我们可以发现高频词反映了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内容、政策主体、政策领域、政策范围和政策工具等主题。

关于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内容,提到最多的是发展(1285次,占0.85%)和协同(828次,占0.55%),此外频繁提到创新(404次,占0.27 %)、综合(404次,占0.27%)、牵头(294次,占0.19%)、合作(288次,占0.19%)和改革(286次,占0.19%)。可见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发展和协同,运用的具体发展和协同方式包括创新、综合、牵头、合作和改革等。

关于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主体,多次提到政府(287次,占0.19%),频繁提到社会(297次,占0.20%)和市场(263次,占0.17%)。可见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中体现了政策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强调社会和市场要广泛参与区域公共服务和区域社会治理。

关于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领域,频繁提到环境(755次,占0.50 %)、生态(580次,占0. 38%)、污染(561次,占0. 37%)、资源(560次,占0. 37%)、生产(311次,占0.21 %)、大气(310次,占0. 21%)、能源(277次,占0.18%)、交通(273次,占0.18%)和医院(270次,占0.18%)。可见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主要围绕生态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和医疗等方面展开。

关于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范围,多次提到区域(839次,占0.55%)和地区(675次,占0.45%),频繁提到机构(627次,占0.41%)、单位(602次,占0.40%)、部门(579次,占0.38%)、项目(574次,占0.38%)、国家(475次,占0.31%)、城市(391次,占0.26%)和行业(287次,占0.19%)。可見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中体现了政策范围的多样化,涉及不同地理范围、不同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政策协同,强调项目层次的协同、城市和行业之间的协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不仅是北京、天津和河北范围内的工作,也是国家层面的行为。

关于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工具,不仅多次提到服务(655次,占0.43%),而且频繁提到管理(628次,占0.42%)和监管(269次,占0.18%)。可见服务思维虽然引导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但监管等强制程度明显的政策工具仍然被广泛使用。

(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工具的强制程度

强制程度方面,参见政策工具使用情况材料来源图(见图2)。其一,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使用了多元的政策工具,既包括强制程度高的管制型政策工具,也包括强制程度稍弱的市场型和自愿型政策工具。其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特别重视管制型政策工具(左一条形图标所示)的使用,其使用频率明显高于市场型(左二条形图标所示)和自愿型(左三条形图标所示)两种政策工具。从2014年至2018年,使用管制型政策工具的政策数量大于使用市场型政策工具或自愿型政策工具的政策数量之和。其三,管制型、市场型和自愿型政策工具的使用数量自2014年以来逐年递增,然而,管制型政策工具(长实线所示)增长最快,市场型(线状虚线所示)和自愿型(点状虚线所示)政策工具增长较慢,趋势预测显示,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对管制型政策工具的使用会压倒性多于市场型或自愿型政策工具。

参见管制型政策工具使用种类情况(见图3)。其一,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过程中使用了丰富多样的管制型政策工具,例如,建立区域协同应对突发性事故灾难的可以复制与借鉴的制度标准、打击侵犯带有“雄安”字样商标知识产权的行为、限期整改违规采购的医院、联合编制《京津冀区域安全生产综合风险评估报告》、给电力钢铁水泥等高污染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以及在新机场建设中加强机场总体规划、临空经济区规划与地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协调衔接。其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关停限、整改、标准、责任追究等管制型政策工具的使用,自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每年的协同发展政策中均有对这些具体政策工具的使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政策工具使用稍弱,尤其是行政许可政策工具的设计和使用仍在摸索完善阶段。

参见管制型政策工具使用情况材料来源图(见图4)。

其一,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设立统一标准(左一条形图标所示),督查监督(左五条形图标所示)和设计统筹规划(左八条形图标所示),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政策工具,可见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重视顶层设计。其二,2018年即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国家战略实施四年后,对督查或监督的使用频率上升最快(长实线所示),其次为规划(线状虚线所示)和标准(点状虚线所示),可见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仍在规划设计阶段,并且十分重视对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来自政府行政上级部门的督查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团体、个人的各种形式的监督。

参见市场型政策工具使用种类情况图(见图5)。其一,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使用了丰富多样的市场型政策工具,例如,在京津冀三地健身产品供给过程中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天津市民政局拨付天津籍老年人在冀养老床位补贴资金、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生态补偿、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京津冀机场差异化收费、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采购由医院借鉴“谈判参考价”议定价格,以及开发多方异地跨区域的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与动态更新技术。其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特别重视生态补偿或利益补偿、补贴或补助、技术支持、价格制定、税费设计等市场型政策工具的使用,自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每年的协同发展政策中均有对这些具体政策工具的使用,然而,保险、可交易排污权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政策工具使用稍弱,尤其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设计和使用仍在摸索完善阶段。

参见市场型政策工具使用情况材料来源图(见图6)。其一,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技术支持(左四条形图标所示)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政策工具,而且四年来累计使用次数最多,可见大数据技术等技术创新成为促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支撑性市场型政策工具。其二,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伊始,税收(左二条形图标所示)、补贴或补助(左五条形图标所示)也是使用频率比较高的政策工具,可见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重视制度性税收和临时性补贴或补助等资金方面政策工具的调节作用。其三,保险政策工具(左六条形图标所示)虽然到2015年才开始使用,但截至2018年其使用频率上升速度较快,对保险政策工具的使用情境、使用方法设计日臻完善。

参见自愿型政策工具使用种类情况图(见图7)。其一,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使用了丰富多样的自愿型政策工具,例如,设立派驻检察室为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园区企业提供预防教育等涉检法律服务、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信息公开、签订京津冀省级政府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协议,以及壮大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活动。其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宣传教育等自愿型政策工具的使用,自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每年的协同发展政策中均有对这一政策工具的使用,然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政策工具不受重视,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和自愿协议等政策工具的设计和使用仍在摸索完善阶段。

参见自愿型政策工具使用情况材料来源图(见图8)。其一,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宣传教育(左四条形图标)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政策工具,而且四年来累计使用次数最多,可见由政府向市场或社会的单向沟通仍是促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支撑性自愿型政策工具。其二,签署自愿协议(线状虚线所示)和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点状虚线所示)的新型政策工具使用次数上升较快,然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传统型政策工具使用次数较少。

(三)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工具的协同程度

京津冀區域协同发展政策的协同程度较高,一方面,政策制定主体多元,涉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体育旅游司法等各个国务院机构,也涉及北京、天津和河北各级政府部门;另一方面,政策内容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见表2)。

由表2看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在环保综合规定方面呈现了频繁的各级政府联合发文的情况,此外,联合发文发生于劳动争议、农林管理、保险综合规定、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医疗保健、边境贸易、危险品管理、能源税收、扶贫养老、语言体育、交通航空等领域。

再来分析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的联合发文主体情况。

第一,中央机构联合发文(见图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部门居于政策协同的中心位置,它们频繁地与其他中央机构合作制定与执行京津冀区域发展政策;参与政策协同的中央机构主要包括农业商业等经济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等信息管理部门、科技气象等技术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卫生和食品药品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体育旅游交通等服务部门。

第二,地方政府机构联合发文(见图10)。从图10可见,地方政府联合发文的政策主体比较分散,多集中于相同职能部门的不同地域合作。

例如,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政府分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公安交通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技术管理和保险监督管理等业务领域展开协同合作。此外,北京市海关外贸和交通管理部门居于政策协同的相对中心位置,它们与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合作制定与执行京津冀区域发展政策,协同合作部门包括农业商业外汇管理等经济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规划管理部门、食品检疫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交通等服务部门。

第三,跨京津冀区域联合发文(见图11)。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的发文主体以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政府为核心,它们与中央部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同合作,或者与其他临近区域省级地方政府如山东、山西和河南等协同合作。此外,跨京津冀区域联合发文也出现于特定的业务领域,如北京、天津和河北与内蒙古自治区在民政领域协同合作。

(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工具的整合程度

整合程度方面,参见图12和图13。自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整合程度不断提升,体现在各种凸显整合程度的政策工具运用上,包括京津冀区域统一空气质量预报、统一预警标准、统一应急响应、统一应急联动,区域内城际铁路建设的资金管理统筹使用企业自筹、京冀政府征地拆迁、国内银行贷款等方式,京津冀区域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在体制机制设计、信息能力互补等方面形成工作示范,创新协同发展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三省市统一的区域性转诊制度,实现医疗人才有序流动,推动北京市人才工程和河北省高端人才吸引政策交叉覆盖,应用具备信息共享和协调会商功能的应急数据信息平台,区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建立由京津冀省级分中心轮值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建立大病保险京津冀三地同城化报销体系等。

参见反映整合程度的政策工具使用情况材料来源图(见图14)。其一,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组织机构的整合成为强化政策工具整合程度的关键,四年来累计使用次数最多,而且委员会、小组会议、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或协作小组等形式多样的扁平化组织结构(左二条形图标所示)成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过程中普遍采用的组织机构整合形式。其二,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伊始,政策工具在组织架构、运作体系、资金人才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整合程度不断加强,尤其在人才(左五条形图标所示)和资金(左四条形图标所示)方面的整合程度上升显著。

三、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建议

基于2014年~2018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政策工具分析,得到了一些基本结论:在政策工具的强制程度方面,管制型政策工具仍占主要地位;在政策工具的协同程度方面,联合发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政策工具的整合程度方面,政策工具在组织架构、运作体系、资金人才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整合程度不断加强。基于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谨慎运用管制型政策工具并创新使用强制程度稍弱的政策工具。政府治理目标固然为解决问题,但是,整体性治理强调将理念由解决政府问题转变为解决人民的实际问题。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服务思维虽然引导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但监管等强制程度明显的管制型政策工具仍然被广泛使用,使用频率明显高于市场型或自愿型政策工具。管制型政策工具如制定标准、限期整改、排污许可等在区域协同发展的初期阶段意义重大,凭借其可操作性强、见效快、指令简单等优势,促进了京津冀区域统一行政行动的初步协同目标的实现,进而行政强制程度的统一行动为打破区域行政区划之间的壁垒打下协同合作的基础。固然,京津冀区域内新的增长极建设也应该以该区域范围内的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协调权责设置、规范执法监测为前提。但是,为了增强增长极建设过程中的活力与创造性,更好地解决民众关心的问题,需要加强市场型或自愿型等强制程度稍弱的政策工具的使用。例如,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的建立。

公司伙伴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型政策工具,可以在解决资金统筹问题的同时通过长期契约关系形成对政府和企业双方的可操作性强的行为约束,可以广泛地在增长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的各個环节中视情况而使用。政府需要通过在契约合同中订立保护性条款或监管措施确保合作项目满足相关政策中阐述的公共利益标准。又如,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使用改善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众参与。

这是对自愿型政策工具开发使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信息化时代大数据成为战略资源,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的使用加速了信息流动速度且打破了信息流动疆界,成为促进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有力工具,另一方面,大数据技术的开发可能带来新一轮的治理能力分化,信息鸿沟有可能带来更严重的不平等,所以需在京津冀区域统筹部署与使用大数据技术。

第二,在跨区域联合发文的基础上创新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协同方式。政府不同部门虽然按照功能设计运转,但整体性治理强调在实际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进行整体性的考虑,即政府功能、层级的整合和多元治理主体整合。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在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环保、劳动争议、农林交通、保险医疗、贸易税收、扶贫养老等广泛领域,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普遍存在联合发文的情况,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部门为中心在中央机构展开联合发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科技卫生等业务领域展开地方政府机构联合发文,以京津冀省级政府为核心与中央部委、临近区域省级地方政府展开跨京津冀区域联合发文。这种政府功能、层级的整合体现出整体性治理的思维。

新的增长极规划建设中,仍需在不同的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之间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政府部门之间展开联合发文,以落实政府部门责任、发挥不同职能部门优势。但是,联合发文不是协同发展的唯一方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目标不止于不同行政区划政府间的联合行动,而应该将政策制定主体拓展到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组织,形成多中心、网络式的集体行动模式,增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整合。

第三,以人才整合为突破口实现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京津冀区域协同的目的是为克服治理中的碎片化问题,然而,整体性治理强调用整体主义而非个体主义的方法解决问题。2014年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政策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政策工具在组织架构、运作体系、资金人才、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整合程度不断加强,组织架构创新性地采用了委员会、小组会议、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或协作小组等整合形式。

这体现了将京津冀地方政府作为一个整体的治理方法,用以替代以往京津冀在治理过程中的彼此割裂。新的增长极建设过程中需要承袭组织资金信息协同方面的区域合作经验,并且应该重视人才的整合。京津冀呈现治理碎片化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区位优势的差异,而在于人才资源的差异。新时代最重要的资源是稀缺的优质人力资源。北京市2018年人才落户政策出现松动,天津市甚至于2018年5月16日出炉“零门槛”落户人才新政,加入上海、广州、深圳、西安、杭州、武汉、成都等全国范围内的城市“抢人大战”。然而,河北省各大城市并不在此列,且河北省在抢夺和留住人才方面毫无优势可言。

人才资源缺乏整合一直是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瓶颈,未来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应该高度重视人才吸引和忠诚度培养的政策研讨,通过平衡京津冀教育资源、培育河北省人才发展潜力等政策强化京津冀区域人才整合。

第四,以整体性治理思维建构起与京津冀区域制度环境相匹配的协同导向的政策工具体系。北京和天津城市实力雄厚,但发展空间有限,且正在经历“大城市病”带来的阵痛。一些公共治理问题如对大气污染问题的治理是跨越行政区划空间界线的,当前其发展潜力及上升空间仍有赖于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对于河北省而言,更是需要在整体性治理的大框架下抓住机遇,积极使用协同程度较高的政策工具缩小区域发展落差,实现要素合理流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高质量公共服务体系,以整体协同方略破解行政化、部门化、孤岛化和碎片化发展造成的瓶颈,实现京津冀区域真正意义上的协同发展。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需要打破体制和政策工具等方面的层层壁垒,整体性治理则是一剂良方。

一方面,目前的绩效考核和官员晋升机制仍建立在行政区划的分割封闭基础之上,需要一种动力机制推动京津冀政府间的合作治理。整体性治理强调区域协同,从区域发展规划到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各方面政策的制定,均追求协同共生,倡导合作共赢。这种治理思维导向下的协同合作与绩效考核等机制挂钩,可以强化组织和官员的协同动机、支持行为与合作行动,进而致力于区域间的协同;另一方面,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实现需要整体思维下政策工具的组合设计、系统设计和协同设计。整体性治理摒弃单一政策工具的片面和孤立,强调政策工具强制性多样配合的同时,主张协同程度和整合程度的不断增进,为整合这些孤立状态的政策工具权威,有必要基于整体功能和协同效应,着手组建区域政策工具的协同治理机构,保证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可操作性,确保分散状态下的不同政策工具类型在京津冀区域内的整合优化,进而建构起与京津冀区域制度创新相匹配的政策工具协同创新体系。

参考文献:

[1]易承志.跨界公共事务、区域合作共治与整体性治理[J].学术月刊,2017,(11).

[2]崔 晶.水资源跨域治理中的多元主体关系研究——基于微山湖水域划分和山西通利渠水权之争的案例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2).

[3]赵新峰,袁宗威.京津冀区域政府间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协同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4,(11).

[4]赵新峰.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雄安新区新型合作治理架构探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7,(10).

[5]吴 芸,赵新峰.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工具变迁研究——基于2014-2017年政策文本数据[J].中国行政管理,2018,(10).

责任编辑:陈文杰

污染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 对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陆地能源开采已经供不应求。海上能源的大量能源储藏, 使得开采逐步扩展到海上能源, 越来越多的海洋钻井平台架设起来, 成为一种主要的石油开采来源。但是同时带来的危害也令人担忧, 不仅带来了污染海洋, 也是对大气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污染。其产生大气污染的主要途径为:海洋钻井的柴油机的排放, 柴油机燃料的燃烧排放是污染比较严重的一种海洋大气污染途径;海洋钻井过程中, 焚烧炉中的燃烧物对海洋大气造成了很严重的污染;其余很多设备的燃油燃料的燃烧对海洋周边大气造成的污染等。这种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危害, 海洋大气污染不仅是对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的破坏, 还是对整个人类地球的环境的挑战。这种污染不仅会污染整个海洋的整体环境, 还会阻滞经济的发展进程, 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浪费。为了降低这些危害, 相关部门要承担起这些责任, 只能出相应的对策, 使海洋大气的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

2 海洋钻井造成的大气污染

2.1 海洋的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

海洋溢油事故被称为海洋生态环境的超级杀手。据统计, 每年通过各种途径泄入于海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约占世界石油总产量的0.5, 其中以油轮燃料泄露造成的污染最为突出。自20世纪90年代初, 我国由石油出口国转为石油进口国以来, 原油进口量不断上升, 原油对外依存度也不断增大。能源需求的不断扩大, 加速了我国海上石油运输业和石油开采业的发展, 油轮不断增多,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及海底管线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 同时海上溢油事故, 尤其是重特大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亦随之大大增加。平台溢油 (海上石油平台开采) 虽没有船舶溢油事故频繁, 但因其发生在石油开采与储藏相对集中的地区, 溢油量一般较大, 一旦发生井喷, 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就是灾难性的。建立并完善我国溢油对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预警机制刻不容缓。

2.2 排放的气体造成污染

当设备运行时如果井喷或者井涌, 地表有毒气体硫化氢或者一氧化氮就会进入到大气中,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但是, 正确操作就会较少这种大气污染状况和人员伤亡, 主要的油气能够在钻井液中循环, 形成汽油。对于多产层油气的海洋平台钻井, 地层的甲烷气和芳香烃等碳氢化合物进到空气中, 但是多环烃类具有强致癌性和强刺激性, 很易形成光化学烟雾, 具有强危害性。若出现井喷着火, 机器燃烧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 这两种物质进入大气中, 极易和水汽凝结形成酸性溶液腐蚀井架及其它钻井设备, 加速皮革等橡胶类物质的老化, 更会伤害人类呼吸道。综上所述, 海洋平台的日常气体排放是管理的重点, 相关部门一定要控制好海洋平台的日常的排放量, 最大程度的减少有害气体排放造成的污染。

3 海洋钻井平台的大气防污染管理

3.1 排放标准和规范

海洋钻机平台的排放物对大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国家制定了针对工业生产中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标准GB J4-1973, 也是环境保护的第一项标准, 对二氧化硫、粉尘和硫碳化合物等13种污染物浓度进行了规定。在2000年, 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地位, 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规定, 使其更加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的第十个五年技术纲要中修正了不合理的排放标准。并且, 对于海洋钻井平台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国家制定了GB4914-2008的标准。其中固体颗粒的直径要小于25mm, 含油污水的排放的浓度要控制在15mg/L以下。

3.2 单台设备和整个平台的大气防污染证书 (IAPP) 的取得

国家对海洋钻井的大气污染排放物进行了规定, 要想获得最大、最安全的经济效益就要满足生产要求, 对设备的选型也尤其重要。市场上的平台设备种类繁多, 对排放物的标准也层次明显。在设备选型中, 只能选择具有大气防污染证书 (IAPP) 的设备。设备的正确选型, 能有效降低石油开采中对大气的污染, 降低粉尘及酸性物质的排放物。

4 结语

海洋钻井平台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 经过了解、分析和探索, 提出了很多的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的策勒、方式方法和技术的提出, 加强了海洋钻井平台的设备的技术性和科学合理性。这些管理措施符合国家的节能减排的政策方针, 提高海上石油开采人员的环保理念, 提高其工作能力, 认真按照工作步骤进行, 尽力预防大气深层污染, 保护人民健康, 逐渐恢复大气环境。

摘要: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 但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 海上大气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 在海洋钻井的整个过程中, 对排放物成分的研究和排查还不是很仔细, 相关部门对各种排放物的特征以及危害还没有非常明确的研究和认识。海上大气的污染已经到了必须采取措施的境况。石油开采和柴油机等设备的运行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大气污染, 环境的恶化影响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本文指出了海洋大气环境治理的重要性, 提出对海洋钻井平台的排放需要更为严格地、合理地、科学地管理, 提高海上大气防污染的管理技术和水平, 形成更为安全地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体系。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提升人类生活空间的空气质量, 方便人类的生活。

关键词:海洋钻井平台,大气防污染,排放标准,证书管理

参考文献

污染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政府鼓励企业委托有在线监测运营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社会化运营。排放单位的在线监测系统纳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测网络。在线监控设施联网前,企业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比对监测,比对合格后方可联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处理、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线监测系统在正常运行后,必须每季度进行一次人工监测比对,监测比对结果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第十条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的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和饮食服务业炉灶、非工业生产用锅炉的限期治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并负责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发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排放、泄漏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公告,召开新闻通报会。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污染企业和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严管区并予以公告,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严管区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县(区)参照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硫含量大于0.8%的原煤(散煤、粉煤、煤矸石)、硫含量大于0.3%的燃料油(重油、渣油)和硫含量大于30mg/Nm3的人工煤气。第十五条 禁止销售和直接燃烧含硫份超过0.8%的煤炭及其制品。含硫量超过以上数值的煤炭及其制品,必须经过环保部门认可的配煤企业经过加工、采用固硫技术达到相关要求,并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经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对本市低硫优质煤的质量标准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测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硫份含量。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新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及炉灶。已经建成使用的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下以及城镇建成区、近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周边可视范围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锅炉、茶(浴)炉、炉灶,必须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上(含十吨)的锅炉,应当采取高效除尘和脱硫或燃用洁净煤等措施,保证烟气排放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七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原有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城市煤气。煤气管网内新建住宅楼及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内楼房煤气管道必须入户。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应当推广配套供热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步实现集中供热。高污染燃料严管区内的民用炉具,应当在市或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其它区域内的民用燃烧装置应在环保部门指导下,使用高效低污染的炉具及洁净煤。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第十九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和车用燃料。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保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达到规定标准。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省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条 市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保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机动车的排气浓度检测。检测范围在本市注册的所有汽油车、柴油车,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浓度污染检测,应结合在用机动车的安全检测进行。第二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测和抽测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尾气检测单位在指定地点进行。抽检率不低于应检机动车数量的4%。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证,不予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二十二条 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第二十三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异味气体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其他区域向大气排放恶臭等刺激性气体的,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管理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禁止在市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其他需要依法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市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

(二)施工过程中堆放的渣土、废料、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三)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不得从高空直接抛洒;

(四)车辆出入应采取清洗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

(五)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喷水降尘措施;

(六)建筑施工熔化沥青使用固定熔化装置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七)施工现场出入口路面应当硬化。第六章 防治油烟废气污染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可能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装置、设立专用烟道、异味处理装置等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经营场所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及特征污染物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排烟管道应由具有技术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并密闭连接,按要求预设监测采样孔。经监测不合格,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场所,不得进行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 饮食服务业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一)居民住宅楼和有底层商业的住宅,不得新批准设置可能产生油烟的餐馆场所;

(二)在成片新开发小区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住宅楼;

(三)经营场所应当选择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不易造成环境污染纠纷的地点。第二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批准的居住小区、住宅楼,一律不得在住宅建筑内部批准设置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场所。严格控制批准建设底层商业的住宅,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明确注明其商业部分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场所。在居住小区的公共建筑内规划设置可能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馆场所的,应确保不对周围住户产生影响方可批准

(二);经审批的居住建筑,原则上不予批准其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环保、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在餐饮业审批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批准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馆等场所;新批准的底层商业住宅,不得批准建设餐馆和发放相关证件。第三十条 现有居民住宅和底商内经批准已设置的个体餐馆,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污染严重引起群众反应强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治理,使烟气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现有住宅性质用作餐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扩建饮食服务经营项目。第三十一条 本市、县、区主城区和新城区范围内,新建和扩建可能产生油烟、烟尘的饮食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相邻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并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在申请和受理阶段应告知申请人准予许可和不予许可的条件,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除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进行处罚外,因申请事项未被许可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经营者自负。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采用调查、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对公众反映强烈、易造成污染影响的餐饮项目,应将公众意见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应视为选址不当,不予行政许可。第三十二条 双桥区内从事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应当燃用洁净型煤或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使油烟排放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除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经营场地外,禁止在市区建成区内设置露天烧烤等饮食摊点;在指定经营场地内必须燃用洁净型煤或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先进炉具。第七章 公众参予与举报奖励第三十三条 鼓励我市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三十四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的环境污染案件性质和内容,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给予举报人200-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一)举报城市建成区、县城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举报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或试生产的;

(四)举报擅自停用或不正常运行各种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五)举报焚烧桔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六)及时举报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避免重大污染损失的;

(七)举报国家和河北省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避免环境污染的。

第三十五条 多人举报同一类污染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员,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三十六条 举报的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企业再次超标排放的,可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三十七条 奖励举报人的资金由市环保局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治理,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绝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大气污染物排放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或者不能保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燃用煤炭及制品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使用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无组织排放油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污染严重,影响周围居民居住环境的,责令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并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国家规定加收一至三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可以处十万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或者停止使用;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饮食服务经营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或搬迁;已经营业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违反第二款在指定经营场地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限期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新建住宅楼及具备供气条件的区域内楼房煤气管道没有入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尾气合格证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非指定场地设置露天烧烤及其他露天饮食摊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缔,并登记保存烧烤器具,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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