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22-07-18

第一篇: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一)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此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然何为工资?何为应得工资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二)计算经济补偿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没有与之前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相冲突,之前法律若对经济补偿金有相关规定的,仍旧适用。只有既符合旧法又符合新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才可以连续计算。按照旧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使新法规定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年限也只能从新法施行起算。

此外,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双倍赔偿金)的起算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区分劳动合同是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

(三)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四)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篇: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国企改革政策解读

国企改革政策解读(4)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如何计算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2009-10-11 19:07:33|分类: 劳动保障 |字号大中小 订阅企业的改制改组过程中,如果职工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将会获得一定数额的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那么这笔安置补偿该怎么计算?职工究竟能领取到多少?昨日,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工资科科长郭卫民,获悉的这些政策规定可以帮您较为准确的推算,做到心中有数,利益不失。

全民所有制职工两种安置办法供选择

对于在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如果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两种安置办法可任选其一:

一是领取安置费。即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2003年我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7931元)。职工领取安置费后,视为自谋职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在具体发放时要体现工龄差别。如果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可按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二是领取经济补偿金。即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并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合同制职工补偿金视年限而定

对于在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至2001年10月6日前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照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时本人的标准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如果合同未到期,按实际工龄扣除不在岗年限,只能领取经济补偿金,不能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支付,并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对于在2001年10月6日以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合同到期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合同未到期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后,不能重新就业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计发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工资按实发工资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2001年10月6日国家废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所以2001年10月6日以后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确保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时拿到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近日对企业负责人、劳资人员强化相关业务培训,确保这些政策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准确,操作无误。

相关说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按此办法执行。

第三篇:《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计算方法(精)

《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计算方法 ? (2008-07-31 21:55:57 《劳动合同法》第 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 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 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 案例:小王于 2000年 7月 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 2007年 7月 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8年 6月 30日,劳动合同期 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 2008年 1月 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 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 2007年 7月 1日至 2007年 12月 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 合同于 2008年 6月 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 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 2007年 7月 1日至 2008年 6月 30日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小王的劳动合同 是 2008年 4月 30日到期 , 自 2008年 1月起至 4月 30日 , 年限不足 6个月 , 则用 人单位应当向小王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 答:实行分段计算的方法。

一种:实施基数和期限均分段的计算方法,以 2008年 1月 1日为分界点计算。 此前用 481号文件所规定的基数及计算方法计算;此后用《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基数及计算方法计算。(主要考察基数的不同计算口径:因为根据 481文件 对于三种情形涉及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作比对。

一种:实施期限分段计算方法:以 2008年 1月 1日为分界点计算。此前用 481号文件所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此后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满半年不 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个月工资计发。

答: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 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一种算法 :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 公司应当按照小王 2000年 7月 1日至 2007年 12月 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 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为 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 资×0.5个月×2倍。即 A+B*2 一种算法:以 2008年 1月 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两者相加之和 乘以 2---为赔偿金 :(A+B *2 一种算法:以《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准,不实行分段计算,按照劳动者入职时 间到最终解除时间确定是否符合(满一年按一个月,满半年按一个月,不满半 年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结果 *2---为赔偿金。

举例 :小王 2007年 4月入职 , 合同期限三年 , 2008年 6月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应当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小王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为 14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获得一个半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此数额 *2=赔偿金。这种情况下,就没有考虑 481号文 件的规定。

特别注意:最后一种算法是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系统的统一计算方法。 (有 待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细化标准出台再行调整

转载自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徐海威先生的博客

最后一种算法莫名其妙,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规定,劳动局的人应该多 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法理。

(

第四篇: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分段计算,以及新旧法律的封顶限制问题,使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远比想象的那么简单。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分段计算精神进行了细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计算的问题。在当前经济补偿金计算混乱的情况下,本文认为上海的规定对全国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1)《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跨越2008.1.1 的分段计算及封顶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a、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非过失的医疗期满解除、非过失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劳动者推定解雇(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前的不超过12个月+ 三倍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12个月

在“以前规定”的环境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推动解雇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受到同样的封顶限制。

c、在《劳动合同法》未遇到封顶、“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前的不超过12月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钱数(b)项的情形是一致的,即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同样在“以前规定”的环境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推动解雇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受到同样的封顶限制。

d、在《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 三倍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由于《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前述(a)项情形是一致的,即非过失的医疗期满解除、非过失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在《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

低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高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 三倍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

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解雇性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新法下的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无效解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跨越2008.1.1的,出现《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08.1.1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在2008.1.1后签订后解除,其经济补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2008.1.1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并实行《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三倍平均工资封顶限制原则。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2008.1.1前的经济补偿按照新法标准支付,不需要分段计算,但在“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实践中仲裁部门与法院一般不支2008.1.1前的经济补偿,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1.1后的经济补偿。

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补偿金支付标准为: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2)条、第(4)条、第(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五篇:《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西安宋律师 的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

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当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由于均涉及到自身利益,因此,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根据司法实践,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公式是: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即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

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或者劳务之日起连续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张某自2008年起在深圳某电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5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总共六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中间间隔了一段时间,比如工作两年后辞工或者被辞退,半年后又入职该公司,并且也前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这种情况下,劳

动者的工作年限是从劳动者最后一次入职公司起连续计算。

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二是即使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比如原来的法律包括劳动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工作年限计付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第四十六条第

(五)项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则因劳动合同期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就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如劳动者从1998年起入职用人单位,合同至2008年4月30日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只能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4月30日,用人单位应当计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这主要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即法律原则上

对其颁布以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予调整。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考虑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借鉴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原有补偿办法的年限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还是上城镇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说明的是,月平资工资,是指劳动者每月的应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

性收入。

四、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法对为体现经济补偿的法律性质和作用,兼顾公平合理原则,对月平均较高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的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做了封顶,即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实施细则或者司法解释没有出来之前,我们可以理解为:对于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金基数以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最高年限

不超过十二年。

五、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

偿金。”

根据以上规定,所谓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给劳动者的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一个和年限经济补偿金相关联的法律概念和补偿费用。

六、与经济补偿金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

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

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同时,为加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稳定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双倍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就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举例说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第四十七的规定应当支付一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除了主张一

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主张一万元的二倍即两万元的赔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

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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