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审庭审程序

2023-03-09

第一篇:民事案件再审庭审程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庭审规则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再审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庭前准备阶段

(一)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将再审申请书(申诉状)或抗诉书副本、决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立案及应诉通知书和诉讼须知送达各方当事人,诉讼须知应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承办人。

(三)认真审查原审案卷及申请再审(申诉)、抗诉材料,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了解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再审案件,应做好阅卷笔录,合议庭成员可以交叉阅卷。阅卷笔录可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原判要点及主要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申请再审(申诉)、抗诉的主要理由及依据的证据;

4.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

(四)根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书面申请,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期限;当事人申请鉴定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委托鉴定的,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3日前提出。

(五)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争议较大或合议庭认为必要的再审案件,可在答辩期届满后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对各方当事人意见一致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在再审开庭3日前将开庭传票(或出庭通知)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员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在开庭3日前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书面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及开庭时间和地点。

(七)开好准备庭。承办人向合议庭成员通报案情,确定开庭时间、地点。针对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拟定庭审提纲。

二、开庭预备阶段

(一)书记员请诉讼参与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人庭,由诉讼参与人填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签到表》,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齐,收回开庭传票、开庭通知,并安排旁听人员就座。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或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呼机、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就座。

(四)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并报告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五)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并审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核对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法定代表人核对其姓名、职务,法人核对其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年检情况,公民代理人核对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代理权限,代理律师核对其姓名、执业律师事务所和代理权限。

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对提出异议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宣布结果,并对未出庭人员情况作出处理。

(六)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书记员及速录员名单。如有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出庭,宣布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抗诉案件,应宣布出庭检察人员名单。

(七)审判长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各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4.申请再审人可以放弃或变更再审请求,对方当事人可以承认或反驳再审请求。

5.各方当事人有如实陈述,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义务。

(八)审判长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问明理由,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休庭。

对院长担任审判长申请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人笔录;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九)宣读(抗诉书)裁定书,并分别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收到。

三、法庭调查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应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说明理由。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有请求或需要说明的问题,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审判长主持法庭陈述和答辩。先由申请再审人(申诉人)陈述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然后由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就案件事实及申请再审人(申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三)审判长根据申请再审理由与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围绕各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质证,对无争议的事实归纳确认后不再调查。

(四)审判长主持举证和质证。先由申请再审人(申诉人)提供能支持其申请再审请求和理由的证据,并由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进行质证;再由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提供能支持其答辩理由

的证据,并由申请再审人(申诉人)进行质证。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所有的证据,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由法庭提示外,都应当庭出示。对原审中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据视案件情况可逐项举证、质证,也可一并举证、质证。对于当事人无新的证据出示,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有误的,可由当事人根据原审在卷的证据进行说明,需要重新质证的,交由当事人宣读或出示。

(五)证人出 庭作证,在其进入法庭后,应查明证人的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陈述证言后,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分别向证人发问,必要时法庭也可直接向证人发问。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征询各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告知证人应在庭审结束后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名,然后请证人退庭。

(六)法庭出示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并由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七)鉴定人、勘验人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人宣读翻译文书。询问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书是否有异议。

(八)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合议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九)为更好地查明事实,可允许各方当事人互相发问。

(十)由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向各方当事人发问。合议庭成员对本案事实的了解,应在庭上完成。

(十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应对有关事实和证据作一个总结。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在休庭(或闭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法庭辩论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辩论。审判长应提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各方当事人讼争的焦点,依照刚才各自提交法庭的证据以及原

一、二审所查明的事实发表辩论意见。不要重复案件的事实过程。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随意插话、打断他人的发言。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重复未被认定的事实,法庭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根据情况限定各方每次发言的时间。

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二)审判长主持法庭辩论。先由申请再审人发表辩论意见。再由对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作简要总结,各方当事人如无新的意见,应适时终止辩论。出庭检察员不参加法庭辩论。如果一方当事人有对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进行言语攻击的,法庭应予制止。

法庭辩论中如对某项事实需要重新调查的,可由审判长宣布恢复法庭调查。

(三)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对抗诉案件,审判长可征询抗诉机关出庭人员是否有出庭意见需要发表。抗诉机关出庭人员认为庭审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结束后可以由其所在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五、调解和陈述最后意见阶段

(一)审判长分别询问申请再审人(申诉人)和对方当事人(被申诉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宣布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主持调解,调解阶段结束。

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则由各方表明自己的调解意见。调解可以“面对面”或“背靠背”

的方式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原审判决即自动失效。

(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判长宣布由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申请再审人、对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最后意见。

六、评议和宣判阶段

(一)合议庭评议:

1.审判长主持评议。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作出分析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合议庭评议应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申请再审、提起再审和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

2.合议庭讨论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形成合议庭决议。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全面详细地记录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少数意见应保留并记人合议结论。

(二)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法庭可以当庭宣判。审判长在对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作简要总结后,作出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制作裁判文书并送达。

(三)不作当庭宣判的,对案件实体处理的评议,开庭后应及时进行。

(四)承办法官可根据合议庭决议写出再审案件审理报告。如果合议时有保留意见的,应在审理报告中将合议庭决议意见和保留意见分别写出。

(五)案件讨论决定后,应及时制作诉讼、裁判文书送审。制作再审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和要求书写,在分析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决主文等方面,应当全面、正确执行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庭长、院长或者审判长收到诉讼、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审签。

(六)择期另行宣判的,审判人员收到签发的裁判文书后,应在10日内打印并寄发或委托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应当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七)审判长宣布闭庭。在宣布闭庭前,应告知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在5日内来本庭阅读法庭审理笔录,核对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也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200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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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庭审规则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宣布开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传被告人×××、×××到庭(分别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审判长直接询问查明,询问内容按如下顺序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和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

4、是否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何时收到的?

5、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审: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甘肃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

×××、×××(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公安处(局)法医×××出庭为本案技术问题提供鉴定结论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更换有关人员。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无理的,应根据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说明并驳回;若回避申请有理且对象是审判人员或公诉人的,应宣布休庭,将被告人带到法庭候审室,并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分别报院长或检察长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再行开庭。)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有几位被告人则一一询问)?

审:请鉴定人暂退庭到休息室等候传唤。

[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多个被告的应一一询问)?

审: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审: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有多个被告人应一一询问,此时审判长应宣布将第一被告人×××留审,将其余被告人带到法庭候审室候审)?

审:被告人×××,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罪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审:

1、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2、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

3、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

4、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5、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问清有关问题时,可以自行讯问。

审:现在由被害人陈述案件经过情况。

审:被告人×××,你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无意见?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无询问的?

审: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特征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对证人证言应当庭宣读,对视听资料当庭播放,对物证当庭展示并让被告人辨认,对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予以传唤。举证质证把握的原则是:①要一事一证、一证一质;②两个以上互不关联、性质不同的犯罪应分别举证、质证;③两个以上行为连续实施,构成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犯罪如杀人后抢劫的,应同时举证、质证;④多起性质相同的犯罪应同时举证、质证;⑤对前一犯罪行为举证、质证完毕后,再按时间顺序对下一犯罪行为进行举证、质证;⑥公诉人出示物证,让被告人辨认时,可以自行向被告人询问是否是其作案工具或现场遗留物)。审:(当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后)被告人×××,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审:法警,将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交付法庭。

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吗(如有证言,请宣读,如有物证,请出示。)?

审:(当公诉人出示物证时)法警,将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让被告人辨认。审:(或公诉人询问):①被告人×××,这是你作案时所用的工具吗(根据物证要证明的问题来讯问被告人)?②(如是凶器,还应问被告人×××这是不是被告人×××当时作案所用的凶器?)

审: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法警,请将物证交付法庭(置证据台上)。

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或证人提供(如有证人时,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审:传证人×××到庭(证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证人身份:应询问证人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告知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证人×××,请你把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证。

审:①公诉人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证人发问;②(被害人)原告人是否向证人发问?③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有无发问的?④辩护人有无发问?⑤请证人退庭(如对有关鉴定问题予以说明时,公诉人还应主动提请法庭传鉴定人到庭。)

公:对×××的问题,有鉴定结论加以证明。现提请法庭传鉴定人×××到庭说明情况。

审:同意,传鉴定人×××到庭(鉴定人到庭后,审判长应查明鉴定人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职业,与当事人及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告知鉴定人要如实提供鉴定结论,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审:请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书)。

审:①公诉人还有无向鉴定人发问的?②被害人及原告人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有无对鉴定人发问的?③被告人×××,对鉴定结论听清楚没有?有无意见?是否对鉴定人发问?④辩护人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审:请鉴定人退庭。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当庭宣读、出示?

审:被害人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审: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审: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被告人,辩护人如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应准予传其证人到庭作证,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如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在证人作证后按辩护人、公诉人顺序发问被告方证人后让证人退庭。)

(在庭审中,如是多被告人的,当第一被告人审完后,审判长应让法警将其带到法庭羁押室暂押,再传第二被告人到庭审讯,依次类推,其庭审均按第一被告人的规范进行;待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将同案被告人全部传至法庭,再审理民事部分)。

审: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审:被告人×××、×××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①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②由被害人发言;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④由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自行辩

护;⑤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⑥现在由被告人×××(第二被告)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接着再进行第二轮答辩)。

审: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审: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

1、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进行民事辩论发言;

2、由原告代理人发言;

3、由被告人×××答辩。

(接着再进行第二轮答辩)

审:原告或代理人发表意见或代理词。

审:法庭辩论结束。

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以进行调解。①被告×××(多个被告人的一一询쫎)你是否愿意赔偿?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能否全部赔偿?②原告人(代理人)有什么意见?

(若原、被告人均同意调解,则由审判人员依法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时)。审:鉴于原、被告人同意就民事部分予以调解,法庭根据本案事实,法律规定和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责任,进行了当庭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略)。上述协议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本庭予以认可,并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当庭履行完毕的可记入笔录,不另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为)。

审: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赔偿将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由多个被告的依次作最后陈述)。

现在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

(若当庭不能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或另行公告)。

审:法警将被告人×××、×××带到法庭羁押室看押(合议庭合议后或经审委会讨论后)。

[当庭宣判]

审:(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审:对被告人×××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地考虑了公诉人、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宣判(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判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各项依据和判决的结果:①刑事部分理由及结果;②民事部分理由及结果敲击法槌)。

审: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被告人×××、×××对以上判决是否听清?

审:法警将被告人×××、×××羁押看守所。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备注:对少年刑事一审公诉案件,在依照此庭审程序的基础上,将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予以贯穿,使各环节的工作得到落实)。

第三篇:简易及普通一审民事案件程序庭审笔录(定稿)

贵 州 省 XX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审判笔录

(简易程序)

开庭时间:二O一四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 开庭地点: 人民法庭 案 由: 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公 开 旁听人数: 人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到庭。 被:到庭。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安静。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人员,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三、除本院工作人员因需要进入审判

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六、所有人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禁止吸烟;

七、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劝告的由法警强制带出法庭;

八、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

被告

审:各方当事人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当庭核对,出庭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由本院助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书记员XX担任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陈述、申辩、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等诉讼义务。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主审法官、书记员等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以上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是否申

请回避?

原: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原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 被:

审:各方证人到庭。下面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原告方证人:清楚了。 被告方证人:清楚了。

审:各方当事人对出庭的证人是否有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请证人退庭,听候传唤。

(证人退庭)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民事诉状(略〃〃〃〃〃)。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被: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以下答辩:

审:被告有无补充? 被:没有。

审:根据双方的诉辩内容,法庭需要了解几个问题: 原: 被:

审:通过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答辩,被告各方对原告。。。无异议,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

审:原被告双方对归纳的焦点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

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举证、质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

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

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证明的对象;

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现在针对第一个焦点由原告方举证。 原:证据。。。,用以证明 审:由被告方质证。 被: (原件入卷)

审: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原:没有了。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 被:

审:由原告方质证。 原:

审: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了。

审:对第二个焦点进行举证。

原: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出庭。 证人:到庭

审:证人陈述基本信息。 证人

审:先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原: 证:

审:由另一方向证人发问。 被: 证:

审:原被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审:请证人退庭,核对笔录签字确认。 (证人签字退庭)

审:双方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双方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出示?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审: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发问对方当事人? 原: 被:

审:本庭就案件事实向原、被告发问。

审:双方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意见? 原:没有。 被:没有。

审: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 原告出示的。。。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2、 对证人。。。的证言,均证明了。。。,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不能当即认证和当即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可表述为:该证据或该组证据或该部分证据设计本案讼争事实,双方争执较大,待裁判时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审: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效力,不当庭认定,本庭将在裁判时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法庭举证、质证完毕,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根据本案争议的焦点依次进行辩论发言。(不当庭认定)

(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围绕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的重点是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及各方责任问题)

原: 被:

审:各方当事人还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审: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原:我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我还是我的答辩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审: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笔录,无异议后请签字捺印。

审:本案择日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 被告:

第四篇:延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程序审理期限报告(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民事诉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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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延长____(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审理期限的报告

(____)____民申____号

院长:

我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的____(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程序,审理期限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但因____(写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审批。

附: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申请审查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审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2.人民法此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来源:http:///ws/detail13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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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时间: 地点: 审判员: 书记员: 审:宣布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略)。

审:(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审:被告(或被上诉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审: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参加合议,书记员 担任记录。

审: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略)。 审: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审:被告(或被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审: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审: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审: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审: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审: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

审: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审: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审: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 审: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审: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审:法庭辩论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审: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审: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审: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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