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22-11-13

第一篇: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鲁东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

(鲁东大学教授委员会一届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重要学术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决策和咨询机构,由校、院两级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校教授委员会决策的事项,由学校行政系统负责实施;校教授委员会咨询的事项,提交学校审定。院教授委员会决策的事项,由学院行政系统负责实施;院教授委员会咨询的事项,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遵循以人为本、崇尚学术的原则,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校教授委员会组成人数为45-59人。

第六条 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理工农学各1名。主任委员由校教授委员会

1 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校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1人不担任校级领导职务。

第七条 校教授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校教授委员会分别行使学校相应学术事务的职责和权力。

第八条 校教授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由校教授委员会主任提名,校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其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至少有1人不兼任校级领导职务。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以校教授委员会委员为主体,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相关学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校教授委员会设立人文科学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理学学部、工学农学学部等四个学部。教授委员会会议期间,分学部组织讨论和活动;教授委员会闭会期间,受教授委员会委托处理相关学科的咨询事项。各学部设2名召集人,由各学部委员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校教授委员会闭会期间,设立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等组成,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宜。

第十二条 院教授委员会组成人数为7-11人(奇数)。

2 第十三条 院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院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应为校教授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中有1人不兼任行政职务。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四条 校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审定学校学科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审定学校专业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审定学校科学研究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审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与考核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审定学校学位评定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审定学校重要学术管理制度;

(九)审议学校教学和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要事项;

(十)审议学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学校图书信息建设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二)审议有关学校发展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院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一)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审定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等方案;

(三)审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和专业技术人员引进、聘用与考核等事项;

(四)审定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审定教学科研立项与成果奖的推荐及成果奖励等事项;

(六)提出学位授予或撤销的建议;

(七)遴选研究生导师,推选学科带头人和专业负责人;

(八)审议学院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推选负责人;

(九)审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与使用、实验室建设等事项;

(十)审定学院学术管理文件;

(十一)评议教学事故、学术不端与学术纠纷等;

(十二)审议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四章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教师,具有教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

(二)遵纪守法,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奉献精神与大局意识;

(三)学术视野开阔,造诣深厚,研究成果具有学科代表性;

(四)关心学校和学院发展,具有参与管理的意愿和能力;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

第十七条 校教授委员会由各学院(教学部)教授委员会推荐的教授组成。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校长颁发聘书。

4 第十八条 各学院(教学部)推荐的校教授委员会人选应为院教授委员会委员。每个学院一般推荐2人,规模较小或覆盖一级学科较少的学院(教学部)推荐1人。推荐2名人选的学院,所推荐人选中不兼任行政职务者应至少1人。

第十九条 具有教授任职资格的校级领导、相关学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所属学科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为校教授委员会委员人选,不占学院限额。

第二十条 校教授委员会委员人选中,不兼任行政职务的委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副教授委员比例不高于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师从本学院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中选举产生,其中兼任行政职务的委员比例应不高于二分之一。委员人选应充分考虑学科专业分布。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2届,每届新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任期未满,有委员退休或离职的,依据本章程相关条款届中递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教授委员会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退休或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的;

(三)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5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审议或表决;

(三)按照程序向校教授委员会或院教授委员会提议;

(四)对学校或学院学术事务提出质询;

(五)对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关心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发展,积极主动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三)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全面履行委员职责,执行和维护教授委员会决议;

(四)对于需要保密的重要决议及决策过程,须做好保密工作。

(五)接受全体教师的监督。

第六章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校教授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应由校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教授委员会应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事宜,听取各专门委员会报告,总结和

6 布置工作。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由主任负责召集会议;每学年应向全体教师作一次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根据校长、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校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校教授委员会会议。根据院长、院教授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院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院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三十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或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采取记名或无记名票决制,同意票超过出席委员总数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其投票。 第三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三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到会陈述意见。

第三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个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三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或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校院两级教授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校教授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校教授委员会日常事务,协调各专门委员会、院教授委员会工作,督促校教授委员会决议或提议事项的办理,发展规划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院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或教务办公室,承担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校教授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校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校教授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长沙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长沙医学院学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沙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院最高的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学院的学科、专业、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的学术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院学术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为了保证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院内的知名学者、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院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要考虑到学院的代表面和学科的分布面。院长

1 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院长聘任。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学术问题上,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允许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六条

各系部相应地设立本系部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所在系部推荐,院长聘任。系部学术委员会其他人选确定结果需报院长批准后由各系主任聘任。各系学术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和系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审议本单位有关的学术相关问题,对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可参照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集系学术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分委会、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代表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办公室成员由科研处成员兼任。院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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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

院学术委员会辅助院长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咨询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学科发展规划、新专业设置、教学改革与建设规划,及其它学院有关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

第十条

参与制定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一条

评定院内各类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各类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议和向院外推荐学院的优秀人才。评议学院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

第十三条

对申报国家级教学、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

第十四条

指导学院设置的科研和教学类基金工作;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仲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指导院图书馆专业类图书的征订工作。

第十七条

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委员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

3 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院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院工作。委员并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我院专家中遴选。因工作需要,也可从院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相关学者、专家担任。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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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是在院团委的直接领导下,由学生社团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联合性组织,是学校以及社会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团结、合作、进步、创新”是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精神。 第二条:

宗旨: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为社团健康发展服务,为会员全面成才服务。 第三条:

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教育方针,探索、实践课内外校园文化建设,推进素质教育,促进社团成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倡导、组织和监督各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社团切实为同学和社会服务;

(三)代表蚌埠学院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的权利,做好学校与社团之间,社团与社团之间,社团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支持和参与学校各项改革,配合学校维护校园稳定,协助学校营造良性发展的民主和谐文化氛围,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蚌埠学院社团代表大会是蚌埠学院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社团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五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6名)、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财务部、活动管理部、网络技术部、活动中心等职能部门。

主 席:

(一) 全面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各项工作,主持召开学生团体管理员会重要会议;

(二) 接受院党委、团委的指导和帮助,及时向院团委汇报工作;

(三) 提名、决定、罢免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和学生团体各职能部门学生干部; (四) 对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负责,向院团委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五) 颁布实施各类制度、条例,有权嘉奖、表彰、批评单位和个人,并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工作。

副主席:

(一) 协助主席开展各项职能工作;

(二) 指导、帮助和监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各分管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 完成主席交办的各项任务,并可受主席委托,在主席不在的情况下,代行主席职责; (四) 负责对分管学生团体进行工作指导、监督和审核; (五) 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注册、换届、整顿与注销。

办公室:

(一) 负责例会及相关事宜的人事通知和会议记录;

(二) 负责日常考勤工作,并对出勤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三) 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日常办公用品的保管;

(四) 负责保管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及各社团上交的会员资料; (五) 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出版物的审核发行。

宣传部:

(一) 负责宣传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

(二) 负责宣传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各项工作,对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开展的系列活动,对表现优异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宣传;

(三) 负责组织调查问卷等相关形式活动,及时将会员的意见反馈给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主席团;

(四) 负责监督各社团的海报、稿件等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协调协助各社团学生团体宣传;

(五) 负责审批学生团体海报、宣传场地、宣传物的悬挂,以及宣传板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组织部:

(一) 根据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制度和有关组织策划,落实相关事宜; (二) 对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和各社团的干部任用起监督建议权;

(三) 对社团注册合法程序的监督,会员证注册,下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各类文件;

(四) 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的日常考评; (五) 负责学生团体干部的培训、考核、结业。

财务部:

(一) 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社团账目,并及时公布账目审核结果; (二) 负责登记、监督社团固定资产;

(三) 负责管理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内部资金和使用情况; (四) 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必要用品的购置; (五) 负责各学生团体活动经费的审核。

活动管理部:

(一) 活动管理部下设文艺组、体育组、外联组; (二) 负责监督各社团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 负责接收、审核社团活动申请、总结报告;

(四) 负责指导、帮助社团开展活动并监督社团活动的落实; (五) 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有关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六) 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对外商家谈判、交流洽谈工作; (七) 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活动资金的筹集。 网络部:

(一) 负责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网页制作、网站维护等电脑技术处理工作; (二) 负责与各兄弟单位进行网络领域交流;

(三) 负责制作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有关电子海报、幻灯片、数据库、出版物排版等事宜;

(四) 负责及时将收集到的校内外社团的情况反映给主席团;

(五) 负责社团活动的网上宣传及学生团体电子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活动中心:

(一) 负责监督学生团体、院会及系会对学生活动中心物品的使用情况;

(二) 负责监督学生团体、院会及系会对学生活动中心场地内硬件、软件的使用情况;

(三) 负责审批有关学生组织对活动中心的申请与使用情况。

学生团体负责人职责:

(一)自觉遵守《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章程》,认真贯彻本社团章程;

(二)对社团负责,全面主持社团工作,严格把握工作方向;

(三)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及社团工作会议,及时向社团会员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

(四)代表本社团参加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 第六条: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经校团委、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社团,方可成为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会员社团,会员社团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会员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主席团工作;

(三)对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和嘉奖。 第八条: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会员社团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参加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主要会议;

(三)支持、配合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维护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及全校社团的团结和稳定。 第九条: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每年换届一次,主要负责人经公开招聘或民主选举产生后报校团委批准任职。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条:

学生社团成立条件:

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20人以上,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章程,符合规定条件即可申请成立。

(一)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必须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的学院、单位等正式机构;

(二)成立筹备组,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具备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并且不存在相同性质或相似性质的社团。

第十一条:

社团成立须履行程序: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本院团委或挂靠单位汇报计划成立社团的章程草案、组织制度、指导老师名单、发起人名单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二)获所在院团委和党总支或挂靠单位批准后,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报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经校团委审批后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二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年级、政治面貌、奖惩情况等)须报校团委、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产生,经所在院团委或挂靠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备案。选举程序接受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大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衷于社团工作,乐于服务同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的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两门或两门以上不及格者(含考查课);

(二)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已被撤职的学生干部;

(四)曾在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宣告解散的社团中担任主要负责人或重要成员者;

(五)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者。 第十五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由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作为社团全称,不得使用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六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治水平较高、知识造诣较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者教师,担任指导老师、顾问或名誉会长,但必须经校团委审批后报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社团征得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作为会徽,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印章内容刻制之前须经主管单位批准,刻制之后须在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注册备案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印章。印章若有遗失须向全校张榜公布,经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更换新印章。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 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以学生共同兴趣为基础,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在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下,有秩序、有组织地开展。活动内容必须注重思想性、学术性、示范性、实践性和趣味性,有助于校风、学风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条:

各社团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照校团委、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规定,定时定点招新,上报会员人数,领取会员证并注册。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每学期开学后要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递交学期工作计划(一式两份),经审批后方可实行。组织计划以外的活动,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每项活动结束后要做活动小结,交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学期末要做出学期书面总结,上交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并由社团负责人口头汇报工作。本条各项均作为社团学期、学年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任期将满的社团负责人必须向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提交一份工作总结(包括该社团的固定资产、档案文件、经费等),主动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可适当采用海报、标语、横幅等宣传途径,在学校规定地点进行宣传,如活动由外单位赞助,必须将详细的方案上报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以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名义举办活动,必须报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章程》和《蚌埠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总则》的社团予以处分,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留会察看(一年)、撤消社团资格等五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团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凡之前规定与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一切解释权归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涉及具体工作事项,根据章程,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共青团蚌埠学院委员会

蚌埠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委员会

第四篇: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为发挥教授、专家在教学与科研中的主导作用,为加强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我院专业建设及科研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设立“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工作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工作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院长批准后,由学院职能部门实施。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 对学院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2. 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计划;

3. 对重大科研课题的申请进行审议、推荐、督导、评估;

4. 评选科技论文、主持院级学术讨论会;审查、评定科研成果及报奖等级;

5. 协助学院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6. 对学院所办学术期刊进行咨询、评议与建议; 7. 对学院教师职称晋升评审工作进行评议和建议; 8. 根据学院安排调查研究,掌握全院教学、科研、思想、教育等主要动向和情况,为院长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资料;

9、对学院各专业的单元课程成绩考核、实训演出、毕业设计、毕业展览进行指导、评议和建议;

10、讨论、审议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问题。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由学院在专业建设与科研工作中起主导与骨干作用的、有学术水平的教授、专家组成。成员应是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和有关专业的专家或学科代表性人物。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一人。委员总数约为15——20之间的奇数。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由专家推荐。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结果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由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 院长可根据专业的需要,提出增补个别委员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可增补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 1.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 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 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的调阅权。

5. 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三条 委员的义务

1. 努力完成院长、部门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 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 向院长、部门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 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 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院、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决议事项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均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长请假;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的同意,可指定一名教授或副教授为代表,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行使委员权利与义务,但无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制度,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可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和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除答辩、表决、投票外,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需经院长批准,由学院财务处在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末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2017工作报告

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校内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学术立校、教授治校理念的具体体现。2017年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托各级学术组织,认真履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职能,对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科研事业发展、学术咨询、学术评价与学术审议、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有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一、新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2017年2月,新修订的《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正式颁布施行。新章程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组织成员,完善学术治理体系,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进一步厘清了相关职能、权责的边界,完善了工作流程与制度,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互独立与相互支撑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的搭建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推进迈出了重要一步。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术委员会

2017年2月15日,学校在三楼会议室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经院系推荐及学部选举,共产生15位委员,会上,校长叶旭全出席会议,任命和聘任15位当选的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这是我校遵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并通过《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大学章程》等制定《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后成立的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其中校级领导4位,职能部门领导2位,院系负责人9位。新一届学术委员会是在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成立的,确保教授在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中拥有更大的代表性和更充分的话语权,从而切实迈出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

三、有效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学术组织作用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推进学科建设

2017年,校学术委员会多次召开职业教育发展交流研讨会,认真听取相关专业发展专题汇报,针对专业发展趋势、专业建设和发展情况以及与国内外同类职业院校的优劣态势比较、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发展规划的调整、提高职业教育整体实力的新举措、学科交叉合作的切入点等问题,深入分析成绩和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设发展建议。强调职业教育研究方向必须跟踪国际前沿,面向国家需求,保持特色,并不断凝练;学科团队建设要不断引进与培育高层次的学术骨干,培养学科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而青年教师要学会规划、创新与协同合作,提升各项综合素质与能力。

2、成立德育教育课程研究小组

为了探索和建立我校德育教育体系,根据我校学生特点和普遍表现,从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出发,特成立了德育教育课程研究小组。围绕建立德育教育体系建立以下课题:德育教育课程教材体系;德育教育学生行为管理体系;德育教育组织管理体系;德育教育学生家庭与学校共建体系;学生德育学习成长过程诊断整改评价体系;学生德育学分体系。

3、制定课堂教学管理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课堂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学校根据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组反映的情况和教学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课堂教学管理标准》。

4、积极做好平台、项目、奖励工作 2017年,校学术委员会对各类平台(基地)、项目、奖励申报的推选和评审进行严格把关,坚持学术标准,确保推荐质量。

在成果科研方面,积极申报东莞社科联课题。我校是东莞社科联会员单位,在2017年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立项申报中,上报了13个课题,有5个研究课题被市社科联选中立项,中标率达38%,在东莞市各大高校中名列前茅,这体现了我校科研力量的潜力,学校给予了鼓励和支持。将被立项的5个申报课题设为“立项自筹”,根据学校已有科研项目奖励办法,按市级3000元/课题的标准进行资助。分两部分进行:启动资金下拨1500元,课题成功通过市社科联结题后,再下拨剩余的1500元。为了激励学术研究,鼓励全体教师积极参与市社科联课题研究,决定对剩下8个未被市社科联立项的调研课题设立为校级社科联调研课题,拟经过学校专家组审定验收后,每个课题资助600元。前提条件是调研课题必须完成,且经过学校审批验收。

2017年6月份,有5人获得了学校科研经费资助,他们分别是教务处的朱涛、影视制作学院的吴晓、信息工程学院的夏霞、经济管理学院的郑大军,每人发放1500元的科研课题资助。

四、建言学校全局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过去一年来,校学术委员会多次召开交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认真研读《高等学校“十三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意见建议递交相关部门,同时就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起草建言献策。在新一届学术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会议上,全体委员对学校“十三五”规划纲要进行了讨论,委员们积极建言献策,提议:

1、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学科整合,分层规划各类学科发展,改进支撑学科发展的平台管理机制;

2、加强中德智能制造学科建设,有效支撑集团智能装配工程快速发展;

3、加强优秀青年教师的培养,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加大青年教师后备队伍建设;

4、实行学分制、大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毕业生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加强人才培养保障体系建设;

5、突破已有的体制机制,管理下沉、中心下移。构建激励评价机制,激发活力,增强软实力;

6、加强智库建设,加强文化建设,提高社会影响力;

7、关注国家职业教育战略需求,关注国际职业教育体系,设定更高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积极向上的热情,提升办学实力与服务经济建设能力。

五、扎实开展学风建设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学风建设作为校学术委员的工作重点之一,一直都常抓不懈。在校学术委员会的倡导下,学校深入开展学风调研,召集各二级学院、部门等进行座谈,与会人员结合自身的经历和感受,从不同的角度围绕思想动态、学习现状、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各抒己见。在广泛开展针对不同群体的调研和座谈的基础上,学校认真梳理有关问题,有的放矢地抓实各项工作,将学风建设落到实处。此外,校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学术专业优势,对师德师风建设进行规划、咨询建议和总结。在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中,教育全校师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谨治学,坚守诚信,保持学术道德操守。对于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根据学校的处罚规定,调查和认定相关责任后,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今后,我校将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校学术委员会运作与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更加有效行使学术审议、学术评议、学风维护和学术仲裁等方面的学术权力,排除行政权力代替行使学术权力的隐患。在完善学术事务的规划决策机制、改进基层学术组织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推动学科交叉融合、构建学术团队建设的可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更好服务学校发展。

第五篇: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章程

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若干规

定》的通知精神,根据学校学团工作对思想教育工作进公寓

的布署,加强我院的公寓管理,推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进公

寓。建立快速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沟通公寓与各有关部门的

信息,密切联系群众,搞好公寓建设,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现结合我院公寓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公寓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的一种学生组织,是学生之间互相联系,相互了解,相

互合作的一种有效途径,它旨在更好的建设公寓文化,更

好的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律的精神。

第二条: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落实寝室管理的思

想教育和服务工作,搞好寝室建设,营造和谐温馨

的氛围,并从根本上加强学生思想教育,促进学习,

协调老师和学生以及公寓管理员和学生的关系。

第三条: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活动是开展寝室文化相关活动,每

年举办旨在加强各公寓学生之间交流的寝室文化节。

第二章

第四条:组织机构

(1) 公寓管理委员会设有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下设秘书处、

信息部、文化部、检查部四个部门。

(2 ) 公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办主任担任,其他成员在全院学生

中选拔产生,占全院学生总人数的3%。

(3)所选成员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独立的工作能力及较强的组

织管理能力。

第 五条主任职责:

(1) 主任职责: 从宏观上把握学生管理委员会的发展方向,全权

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规划每学期工作任务,审核各部门的工作计划,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有决策权,协调本会及各部门之间与学院学生会、团委和社团联合会之间的关系。

(2)副主任职责: 在主任的领导下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可参与

起草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关系。

第六条各部及成员职责:

协助处理日常事务,注意寝室同学各方面状况,及时进行沟通以及加强寝室文化的建设。

秘书处

(1)负责主持公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各部之间的关

系,负责公寓外接待和联系工作。

(2)起草相关文件,以及协助安排委员会日常活动。

(3)负责向成员传达相关信息及协调好各部与成员之间的关系。

(4)做好月末及学年总评,在年末依据公寓评比成绩、公寓管理委

员会检查成绩对寝室进行分配。

(5)负责保管委员会相关文件及物品。

信息部:

(1) 负责收集学生反应的各类问题。

(2)注意同学们的思想动态发展方向,起到同学与老师之间桥梁用。

(3)及时发布学校、学院的相关信息。

文化部:

(1)贯彻落实建设寝室文化的方针、政策。

(2)组织和策划寝室文化节活动。

(3)组织和开展好同学们的学习活动。

(4)协同生活部组织开展棋类活动,增添学生课余生活色彩。 检查部:

(1)负责寝室内务的检查和评比,对优秀的寝室颁发流动红旗以

资奖励。

(2)做好寝室文明大学生的监督工作,检查寝室内学生文明状况。

(3)协助管理员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成员管理方法

(1)各成员切实落实查寝工作。

(2)在成员中挑选公寓负责人,做好与同学及管理员的沟通。

(3)成立监督委员会,对各成员进行监督。

(4)定期召开生活委员会议,做到班级同学与公寓管理委员会的沟通。

(5)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做好周末工作总评。

(6)每月对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

第八条:成员选拔条件

(1)思想觉悟高,遵守校纪校规,未受过任何处分。

(2)寝室长优先。

(3)工作踏实、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

(4)工作能力强,能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5)在公寓中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成员考核办法

(1) 学办每月对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统一考核,凡考核不合

格者应退出委员会。

(2) 委员会成员,期末由学院进行评比,评选出:优、良、差三

等,成员优秀者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且给予适当的奖励,差者退出委员会。

(3) 检查小组成员如有舞弊者,或未经检查小组同意私自工作者,

一经查出将在例会中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第十条:附则

(1) 本章程解释权隶属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 本章程自制订之日起施行。

理学院公寓管理委员会

200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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