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驾车的处理

2022-09-11

第一篇:关于醉酒驾车的处理

关于近期因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通报

北京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2日)

各区县、系统安办,各交通支、大队:

近期,我市连续发生3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各级领导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各单位接此通报后,要认真总结以上3起重大交通事故教训,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举一反三,查找不足,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一是要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增强“首都无小事、安全无小事”敏感意识,认真查找工作隐患和漏洞,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二是各交通支、大队要督促辖区单位核查驾驶人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酒后驾车”、“闯红灯”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务必采取停岗培训、经济处罚、调离岗位等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各区县交管、运管、安监等部门要成立联合检查组,深入事故、交通违法超标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要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罚。

四是市安办将对各区县工作落实情况及单位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对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或监管措施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并纳入年终区县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项目进行考核。

特此通报。

第二篇:关于酒后及醉酒驾车最新规定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因此国家不断加大对酒后驾车的管理及处罚力度,2011年公安部又发出关于酒后驾车及醉酒驾车的管理处罚力度。

最新醉酒驾车处罚标准是什么?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第二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现在对酒后驾车又加大了惩罚力度,喝了一点酒算酒后驾驶,酒精度到达一定程度就算醉酒驾车, 3次以上将永久吊销驾照, 所以请千万不要酒后驾驶,指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或呼吸中,所含的酒精含量大于0小于100毫克。

旧法对饮酒后驾车处罚规定是,罚款50元;并扣6分。

新法的处罚规定是,暂扣1到3个月驾照;200元至500元罚款。

什么是醉酒驾车?旧法和新法对醉酒后驾车的处罚区别?

指驾驶员每百毫升血液或呼气中,所含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旧法对饮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是,十五日拘留;罚款50元;并扣6分。

新法对饮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是,十五日以下拘留;暂扣3到6个月驾照;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一年内两次醉酒驾车的,将吊销驾照。

最新酒后驾驶处罚标准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

酒后驾驶机动车,记6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1--3个月;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

醉酒驾驶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3--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记12分,罚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以下;

一年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虽然有,但是过轻,这也是造成目前酒后驾车,并且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除非是酗酒,否则,一般来说,对于酒后驾车也是没有太多的约束作用。相比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

本为0.05%,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显然放得有些宽。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如何禁止酒后驾车,与国际接轨其实是可行的。只有重罚,甚至上升到法律层面,酒后驾车的行为才能有所收敛。

酒后驾驶怎样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80毫克/100毫升〈不含〉)以下处500元罚款,记6分,驾照暂扣1个月至3个月。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130毫克/100毫升<含>以下的)处以8日至10日拘留,暂扣驾照5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13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处以13日至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记12分

公安部发布酒后驾驶处罚新规定

公安部1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次修改后,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则进一步加大。新规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酒驾入罪 刑法拟增危险驾驶罪

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拟将酒驾和飙车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次修订可视为对公众愤怒情绪的正面回应。这一轮公愤始于2008年底,成都司机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6月,南京司机张明宝酒后驾车,连撞9人致 5人死亡、4人受伤,死者中包括1名孕妇。

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有关酒后驾驶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酒后驾驶处罚

(1)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是: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是: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

很多人可能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第三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

适用问题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12 生效日期: 2009-09-1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两起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

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篇:醉酒驾车肇事行为的定罪量刑

内容摘要

目前,醉酒驾车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关注不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十分重大的危害结果,而是这类犯罪行为在不同的案件中各地法官裁判出不同的结果,有的以交通安全罪裁判犯罪人,有的却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裁判犯罪人,这两种裁判不同的焦点主要在于醉酒驾车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

关键词

醉酒驾车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责性、违法性、原因自由行为

正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汽车也日益普及,交通肇事也是司空见惯的犯罪行为,而醉酒驾车也屡见不鲜,据公安机关统计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情况,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驶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而在这些案件中,各地法院又以不同的罪名来判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醉酒驾车行为如何定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要论醉驾行为的性质,首先要醉酒人的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结果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行为人人醉酒后,意志陷入模糊状态,对事情的辨认能力也相对减弱,此时,醉酒人控制能力是也很弱,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已经没有了认知能力,这种没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理论上应该不存在责任能力的,也就是说,醉酒驾车不存在有责性,我们是否该宣告此类案件的行为人无罪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从侵害法益的角度上讲,醉酒驾车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极大地危险,给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的威胁,出于保护法益的需要,必须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而要怎么解决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成了定罪的关键,国外的原因自由理论为我国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思路。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由此可以看出(1)原因自由行为承认部分生理性醉酒的人会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2)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承认并维护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刑法原则;(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肯定了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在原因自由行为的指导下,我们得出醉酒驾车行为具有违法性且具有有责性,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该以什么罪名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又是一个难题。看看近几年发生的几件醉驾事件中,行为人都以什么罪名承担法律责任的。

2006年9月,广东省佛山市黎景全醉酒驾车肇事致3死1伤,一审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量刑不当,并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则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无期徒刑。2008年12月,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4死1伤,一审认定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认定的罪名,但将量刑改为无期徒刑。2009年1月,河南灵宝市王卫斌酒后驾驶宝马车连撞多人,造成6死6伤的惨剧,法院以王卫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2009年6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肇事致5死4伤,检察机关以张宝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2009年8月4日,在杭州刚画好的爱心斑马线上,魏志刚醉酒驾车撞死16岁少女马芳芳,魏志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22009年8月5日,黑龙江鸡西市张喜军酒后驾驶一辆路虎越野车冲进夜市人群,连撞20多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检察机关以张喜军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将其逮捕。

同是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为什么有的案件以交通肇事罪结案,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案呢,这两种罪名的的构成要件之间有什么联系,又有什么区别?之所以纠结这两个问题,是因为这两种罪名在量刑上有很大的差别,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法定刑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在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时其最高法定刑则是死刑;而对于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草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究竟要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从侵害的法益上看,醉酒驾车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所侵害的法益都是公共安全,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但两者的犯罪构成又有所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的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全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危害结果。且实施者该行为的行为人必主观上必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醉酒驾车是交通肇事的一种,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特定的结果,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具体的公共危险,包括对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的认识。简单地说,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实施必须是故意的,是有目的,有计划的犯罪活动,行为人对行为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是属于危险犯;而醉酒驾车是有人认为是故意犯,其理由是实施该行为的明知醉酒驾车是会给不特定的人群带来危险的,且知道危险驾车的法律明令禁止的,还实施该行为,是属于故意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醉酒驾车是过失行为,其理由是醉酒人对实施该行为的结果所持的态度并不是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不符合故意的责任要件,且醉酒人在喝酒后还驾车,也不是故意行为,只是过分自信能够驾驶好车辆,不会出现交通事故,所以醉酒驾车不是故意犯,而是过失犯,是属于过分自信的过失。如在黎景全及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案中,孙伟铭在陈述上诉理由时提到事发当时,自己是因为喝了酒,意识很模糊,不是故意超越双十线撞车,希望社会及司法机关给他一个救赎自己的机会;黎景全提出上诉的理由之一提到自己和李洁霞无冤无仇,和梁锡全又是铁杆兄弟,没有加害的故意。这些例子可以说明很多的醉酒驾车肇事者的行为是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不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

但也并非所有的醉酒驾车肇事都不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如有的犯罪分子为报复社会,故意喝酒壮胆,在人群中横冲直撞,威胁到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就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因为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的因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些条件完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要件。

对于醉酒肇事行为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显得处罚太轻,特别是造成重大伤亡的事件,若肇事后不逃逸,最高也只判7年的有期徒刑,堪称为“最低成本”的杀人方式。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对行为人主观上过失的这一要件来说,判处的过重。该怎么处罚醉酒驾车肇事这种行为,还希望尽快完善法律,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醉酒肇事者一行为的定罪量刑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

第五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2009-09-11)

     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9)47号 【颁布时间】2009-9-1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

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发[2009] 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5075起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近一段时期以来,成都、南京、杭州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重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的犯罪典型案例。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及两起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有关醉酒驾车犯罪案例

主题词:刑事审判 指导意见 通知

抄送: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办公厅、中央纪委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政治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 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团中央,中国法学会 新华社,人民日报,法制日报 (共印800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9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

有关醉酒驾车犯罪案例

一、被告人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经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撞倒他人后,仍继续驾驶,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给被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洁霞和救助群众梁锡全,致二人死亡,说明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景全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孙伟铭,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高中文化,成都奔腾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孙伟铭购买一辆车牌号为川A43K66的别克轿车。之后,孙伟铭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该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同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与其父母为亲属祝寿,大量饮酒。当日17时许,孙伟铭驾驶其别克轿车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向与其同向行驶的车牌号为川A9T332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肇事后,孙伟铭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黄色双实线,先后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车牌号分别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川AK1769的长安奥拓轿车、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川AMC337的奇瑞QQ轿车等4辆轿车相撞,造成车牌号为川AUZ872的长安奔奔轿车上的张景全、尹国辉夫妇和金亚民、张成秀夫妇死亡,代玉秀重伤,以及公私财产损失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公里/小时;孙伟铭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孙伟铭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4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孙伟铭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伟铭之父孙林表示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人士也积极捐款帮助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林代表孙伟铭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谅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说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孙伟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孙伟铭是间接故意, 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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