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

2023-06-07

第一篇: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

2012年酒后驾车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定罪

《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最高可处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将被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申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011年5月2日启用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条中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样,随着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第二篇: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别

目前,公安机关严查“酒驾”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酒驾”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前者处理的“酒驾”案件是指“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后者审理的“酒驾”案件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法律依据和构成要件不同:

首先,在法律依据方面,“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规范和调整;“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范和调整。其次,在行为构成要件要件方面,“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由以下要件构成:一,机动车驾驶人员明知自己已经饮酒,还故意驾驶机动车;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 的构成要件是:一,机动车驾驶人员明知自己已经饮酒并醉酒,还故意驾驶机动车;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第三篇:醉酒驾驶调研分析

短期内市区醉酒驾驶案件急剧上升应引起重视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实施以来,截至7月25日,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我院共受理因醉酒驾驶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1件21人,并且呈不断上升趋势,现已提起公诉15件15人,法院已判决7件7人,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中。现对市区发生的醉酒驾驶案件综合分析如下:

一、我院受理的市区醉酒驾驶案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嫌疑人以中青年男性为主。在我院受理的21起案件中,21名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年龄最小的21岁,最大的52岁。其中,45岁以下中青年犯罪嫌疑人共20人,占95.2%。

2.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所用机动车辆为二轮摩托车的案件比例较高。犯罪嫌疑人所用机动车辆为二轮摩托车的案件共16件16人,占全部醉酒驾驶案件的76.2%;而醉酒驾驶小型汽车的案件共4件4人,占19.8%,中型货车1件1人,占4%。

3.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在我院办理的21件案件中,由民警在正常执勤中查获的醉酒驾驶案件共6件6人,占办理案件总数的28.6%。而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的共有15件15人,占71.4%,其中因车辆碰撞、摩擦发生的双方、多方交通事故12件12人,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案件的80%,醉酒驾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3件3人,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案件的20%。

4.夜晚发案率较高且相对集中,多数案件案发于参加宴会、聚会、应酬等回家的路上。我院办理的21件醉酒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发生在20时至22时的案件共16件,占76.2%;发生在下午时段的4件,占19.1%,发生在凌晨时段1件,占4.7%。

5.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上发案比例高。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00mg/100ml的案件共18件,占办理案件总数85.7%;其中超出醉驾标准一倍以上即160 mg/100ml以上的案件共13件,占61.9%。在我院办理的醉酒案件中发现,一般情况下,正常人喝42度的白酒2两,或者4度的啤酒1瓶半,或者10度的红酒7两,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已达到80mg/100ml即达到醉酒标准。

二、短期内醉酒驾驶案件急剧上升的原因分析

在盐城市区短期内醉酒驾驶案件达21件,并呈不断上升趋势,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1.醉酒驾驶入刑后,公安部门加大了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并且此类案件往往是当场抓获,或者民警在处理事故时现场查处的,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对自己醉酒的事实供认不讳,也不好狡辩,证据较为充分。所以,办结此类案件速度快、周期短,导致了在短短2个多月时间内公安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醉酒驾驶案件高达21件,并呈不断上升的势头。

2.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劝止。醉酒驾驶犯罪行为的发生除犯罪嫌疑人自身原因外,在一定程度上,还与犯罪嫌疑人

醉驾前未能得到有效及时劝止有关。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在参加宴请以及与亲朋聚餐、娱乐等场合喝酒,但是散场离席后,很少有人对犯罪嫌疑人的酒驾行为进行制止。

3.市区公交线路及设施不完善。从我市的公交营运模式来看,分为普通类公交车和BRT快速公交,普通类公交最后一班发车时间为18时30分,即从19时以后在盐城市区、郊区就没有普通类公交运营;而BRT快速公交只有B

1、B2两条主线运营至夜间22时,且仅在市区内运营,其他的B支

1、B支

2、B支5三条支线仅运营至20时30分,这样的公交网络在根本上不能满足大都数人的交通需求,而且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在参加完宴会、聚会、应酬后回家,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21起案件中有12人家住郊区和乡镇,若乘坐出租车则消费过高,因此大多人选择铤而走险。

4.相关部门关于醉酒驾驶的宣传力度不够。少部分人,特别是一些文化层次低、不关心国家大事、不浏览报纸及新闻的农民、工人,他们缺少有效的途径来获取相关的信息,对醉酒驾驶入罪完全不知情,只知道醉酒驾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自认为稍加注意、开慢些应该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1.对醉酒驾驶具体的入罪主体、标准及处罚形式不了解。大部分人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另外,对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作为行政处罚和构罪标准的临界点不清楚,主观上对喝红酒、白酒、啤酒多

少量就能达到酒精含量在80mg/100ml没有具体化的认识。同时,对醉酒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不够了解。

2.明知醉酒驾驶入罪,并知道相应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但存在侥幸心理。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一方面,自己的酒量不错,所喝的酒完全在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内,自觉比较清醒,认为能够正常驾车,未能深刻认识到饮酒后驾车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另一面,认为自己即使酒驾,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也不一定会被交警查获,知法犯法、存在侥幸心理。还有少数的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当时已喝醉酒,意识模糊,不知道自己不能开车。

三、预防和减少市区醉酒驾驶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对醉酒驾驶犯罪的综合治理,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饮酒是我国的一种风俗习惯,要从根本上改变大众的饮酒理念,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醉酒驾驶犯罪的查办力度,加强道路巡逻和盘查工作,特别是在节假日,要在饭店、娱乐场所等集中地段,加强警力,及时发现酒驾行为;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2.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快速办理此类案件的机制,并注重办案效果。由于醉酒驾驶罪属于轻罪名,案情一般较为简单。因此,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建立在各自程序内的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办案专业化

水平。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区别对待酒驾案件行政处罚调查和刑事立案侦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醉酒驾驶案件应由专人办理,提高侦查水平,确保案件质量。检察机关、法院对醉酒驾驶罪案件要快速审查、尽快判决,并利用法庭教育、公开宣判等方式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如7月26日上午,亭湖区法院在五星街道五星村村部召开宣判大会,公开宣判了我院提起公诉的市区首批五名醉酒驾驶被告人。此次宣判大会,400多名干部、群众参加了旁听,受到良好的教育。也让更多人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同时对那些心存侥幸的酒驾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3.加大醉酒驾驶罪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禁止酒驾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将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作为宣传重点,解释清楚法条的含义以及醉酒驾驶的量刑标准。在农村、社区、饭店、宾馆、娱乐场所等醒目位臵张贴警示标志、法制宣传画等,提醒驾驶员不要酒后驾车。另一方面,告知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提醒群众机动车不仅仅局限于汽车、货车类,也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等。同时,向广大群众说明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区分临界点,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一般给予行政处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

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依照刑法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4.建立健全代驾行业的工作规范。随着醉驾入刑,我市代驾行业逐步兴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醉驾行为的发生。但由于目前缺少对代驾行业的管理制度,其工作规范性不够,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对代驾行业制定规范性制度。如禁止私人有偿从事代驾业务;规定专门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要进行注册登记,核准服务价格,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酒店、娱乐场所等不得自行随意提供代驾服务,应与专门代驾公司签订合约等。

5.完善市区的交通设施。一方面,延长普通类公交的运营时间。普通类公交覆盖面较广,市区周边的乡镇基本都有公交线路,可以将运营时间延长至23时(此时大多数饭店已经停止营业),保证市民的乘车需求。另一方面,增加BRT车辆的运行线路。BRT快速公交与普通类公交相比的优势已经得到大多数市民的认可,BRT快速公交环境舒适,发车时间间隔固定,车辆停靠站点明确而且可以在不出站的情况下任意换乘,便于市民乘坐,可以将BRT快速公交线路覆盖主城区及周边乡镇,形成一个快速公交网络,夜间运行时,可以在适当减少车辆班次的基础上改为轮班制的通宵运营模式,逐步取代普通类公交,方便市民乘坐。(何明胜林舒婷)

第四篇:醉酒驾驶处罚-辉县付吉中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正因为是首要原因,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把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加大了。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喝酒驾驶分为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两个档次,其中,醉酒驾驶的处罚是:

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那么醉酒驾驶酒精测试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

很多人可能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附:有关醉酒驾驶的法律法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3.3

饮酒驾车drinking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

醉酒驾车drunk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五篇: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1702)办案参考

同时适用于办理: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703)案件、饮酒驾驶机动车(1604)案件、醉酒驾驶机动车(1711)案件等案件。

一、案卷一般应具备材料 1.结案报告 2.受案登记表 3.查获经过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违法处理通知书 5.询问笔录

6.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其他材料

7.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记录、血液检验记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检验结果报告书、检验(测)鉴定结论告知书、血液检测通知家属记录

8.驾驶人的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9.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1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2.行政拘留通知家属记录 13.返还物品凭证 14.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情况 15.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 16.其他相关材料

二、案件查证要点

(一)现场处置

1.发现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2.要求其下车接受久经检验。确认无酒后驾车的,应立即放行。 3.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车嫌疑的驾驶人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酒精呼吸测试单应有测试时间、地点和酒精含量等内容;测试单有被测试人和测试民警签字确认,并签注时间;测试单为热敏纸的,要及时复印保存)。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场重新检验。

4.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时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

6.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以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7.对醉酒后驾车的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带至固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8.处理结束后,必须禁止继续驾驶车辆。如去其他人代替驾驶的,可以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二)查证要点

1.根据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记录、血液检测记录结果,询问酒后驾车机动车案件事实的具体详情。

2.确定违法行为人驾驶的机动车类型(营运或非营运)。 3.详细询问在何处何时被交通警察查纠,何时何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时查清违法行为人饮酒的起止时间、地点、酒的种类、数量,一同饮酒的其他人员,酒后什么时间驾驶车辆等情况。

4.根据酒检结果,询问是否有一年内被处罚两次(含)以上的。 5.醉酒后驾车的,应当仔细询问违法行为人的性别、年龄、家庭人员情况及身体健康情况,妇女应注意是否为孕期或哺乳期。

三、询问笔录问话要点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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