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2022-08-26

第一篇: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什么

党课讲稿

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

《党章》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就是我们党的组织制度。换句话说,中国共产党自创之时起,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同时,这一组织原则也是随着我们党的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完善的,在这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党初期到遵义会议召开(1935年)之前;

建党初期,中共一大、二大时就提出:中国共产党应按民主集中 制原则建立起来;1927年党章第三次修正案把民主集中制正式写入;但由于当时陈独秀、王明等“左”倾错误把集中推向极端,压制了党内民主,致使民主集中制原则受到了很大挫折。 第二阶段:遵义会议召开到1957年上半年;

遵议会议的召开结束了“左倾”错误对党内的统治,党的集体领导制度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尤其是是1945年党的七大对“民主集中制”有了更明确的概括,把民主集中制概括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度又有了新的进步;一直到1957年上半年;

第三阶段:1957年下半年到1978年“文化大革命”结束;

1957年下半年、1958年、1959年出现的批评的反冒进、反右倾等,使党的民主生活极为不正常,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使我们党的

民主集中制遭受到灭顶之灾,近乎于毁灭状; 第四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到现在。

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领导在总结以上血的教训的基础上,全力恢复和健全我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并在十四大、十五大党章中明确概括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十六大、十七大又有了更加深刻和精新的论述。

那么,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和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呢?

(一)、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规定很明确:“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强调的是民主和集中是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民主集中制所包括的民主和集中是两个方面的含义,它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也就是说离开民主的集中就成为个人专断,离开集中的指导,民主就会成为极端民主化,无政府状态。

(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根据《党章》规定,我们可以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六项基本原则:

1、四个服从原则。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民主选举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定期报告原则。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所产生的中央委

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生产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相互沟通原则。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的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5、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禁止个人崇拜的原则。也就是说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二、党员的条件

党员的条件实际上就是我们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和本质规定,也是中国共产党员区别其他党员的根本标准。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入党的条件和党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入党的条件

我们在座各位都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那么至少从你这行动上已经表明了你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应该说你们大家都是具备申请入党的条件的。那么,我们党对申请入党的条件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大家看看,我们《党章》的第一章第一条对申请入党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入党。

这一规定既是申请入党的条件,也是对一名共产党员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也就是说你只具备这些条件,你才具备了入党的资格。作为我们在座的各位都向党组织递交了申请,并列入了培养计划之列,那么

我们不但要了解这些规定,更应该知道我们党为什么要这样规定。下面我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给大家谈谈。

1、客观方面,主要是对申请入党者的年龄、国籍和成分方面的规定。

A、年龄。必须是年满18岁。大家可能就在想为什么是18岁,而不是

15、16或者是20岁呢?

第一,规定18岁,这是有法律保障的,大家知道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具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也是要求年满18岁,从这点上说党章的规定是在宪法规定范围之内,没有超越法律之外。

第二,从体质人类学的角度来说,一个人出生后,都会历经不同的生活、生长环境。对于不同的人种,不同地域和不同地理环境、不同气候下生长的人,他的各个器官成熟期都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一个都需要15年以上。在亚洲一般都在18年左右。同样,对人的大脑器官也不例外,到这个时候大脑器官成熟后,人的思维方式也才初现雏形,这个时候你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也才能初步形成,因此,这时你也才算成年。所以我们国家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就是18岁。

第三、从我们党自身要求上讲,党章规定18岁,也是为了保证党员质量。前面我们讲了年满18岁后,才算成年,你思想、观念才基本上成熟,这个时候你才具有了基本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判断能力,有了基本的政治态度和政治判断能力后才有能力确立自己的政治追求、政治理想和政治信仰。

B、国籍。党章规定必须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才能申请入党。没有

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是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前面我们讲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说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这个国家范围内的党,它十分鲜明地体现了党的民族国家性,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只有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才能申请加入。

C、成份。党章规定加入党组织的必须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也就是说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是党员队伍的基本组成成分和骨干力量,也是我们党组织的主体阶阶层。对比十六大以前的党章,我们可以看到,党的十六大修订的党章把“其他阶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的对象之中,这也使我们党的群众基础更加宽泛了。

以上三点主要是从客观上作的规定,当然,有客观就少不了主观的内容。下面我们就主观条件来谈谈。

2、主观条件。这主要是对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和经济方面的一些规定。

承认党的纲领。

党员后,就应该自觉地按期交纳党费。如果不按期交纳党费,是要受到批评,党章还明确规定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就认定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并除名。

以上主要是对申请入党的条件作了简单介绍,很多内容仅凭这点时间是不可能掌握的,大家下去后再去认真学习。下面我讲党员条件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

二)、党员的条件

具备了申请入党的条件,也就是说你只有了入党的基本资格。但并不是说你就可以成为一名党员了,要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还必须符合党员的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标准了才能发展为党员。具体标准到底是什么呢?

党章第一章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这段话用概括的语言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具体地说就是:中国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普通一员,其他阶级的成员,要想成为共产党员就必须放弃原来的阶级立场,自觉站到工人阶级这边,摒弃所有的特殊化,确立无产阶级世界观,树立起共产主义觉悟,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不能必须代表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具备了这种理想信念、思想觉悟的人,才具备了共产党员的条件。

三、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前面我们讲了哪些人可以申请入党,共产党员是什么样的人的问题作了明确回答。那么,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对共产党员应该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的明确回答,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对党员条件的具体化。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义务

党员的义务,是党章规定的每个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是党员标准和条件的具体化。也可以说是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党员具体行为的根本指针,是党员对党的承诺和不可推诿的约定。

对于我们要求入党的人来说,首先必须弄清楚党员有哪能些义务,自己能否忠实地履行这些义务。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一共八项义务,具体内容我简明地给大家讲解一下。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要求党员必须认真学习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大家都知道,学习的重要性,一个人不是生来就什么都会的,都是通过后天学习而获得的,学习理论也是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党章规定:党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是我们党员提高自身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所必须的。我们党之所以能在复杂的历史环境中取胜,就是因为有正确的理论作指导。因此,每个党员都应义不容辞地成为学习的表率。

2、要求党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这就要求我们党员首先在认识上要提升起来,在行动上要走在前列,要真正起到带头作用。

3、要求党员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这一义务就是要求我们党员要正确处理利益问题,一定要处处以人为本,廉洁奉公,特别是处于领导岗位的党员,更要严格用这一条来约束自己。

4、要求党员坚决贯彻党的决定,严守党纪国法,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第四项义务是“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是执行党的决定、完成党的任务的重要保证,作为一名党员无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坚决维护。

5、要求党员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党章规定的第五项义务是: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为的两面派任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在新的形势,我们的党和国家面临更大机遇和挑战,必须要有一个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要形成和发展这样的政治局面,关键在于加强党的团结和统一,实现全党在思想上的高度一致。

6、要求党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传统之一,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是我们党解决内部矛盾,增强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7、要求党员密切联系群众,作好群众工作。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党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党和群众的关系如鱼水关系,只有得到群众的拥戴,党的事业才有力量源泉。

8、要求党员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危害的紧要关头,勇于献身。

这也就要求党员只有在国家和人民最需要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才能显现出党员的本色。这也是我们党员的政治品质的集中体现,尽管在和平时代没有战争的霄烟,但危险和困难是随时都存在的,这就对我们党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时决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甚至落后于群众,这样就不符合党员的条件,也根本不是党员的行为了。

综观以上八项义务,可以看出,第一项义务是前提和基本环节,第

二、三项是核心和重点,第

四、五项是保证和必要条件,第

六、

七、八项则是前几项的自然延伸和具体体现。这样综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基本尺度。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权利

第二篇:组织纪律的核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的纪律是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

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

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章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党的根本大法。

在党内针对某些专门问题或一定范围的人员制定的具体条例、制度和规定,也具有党规党法的性质。共产党员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令,也是党的纪律的要求。由于我们的党是执政的党,许多党员在政府各部门任职,党要求所有在政府部门任职的共产党员要模范地遵守行政纪律,这也属党的纪律的要求。每共产党员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的道德一个规范,这也是党的纪律的要求。党的纪律又具体分为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等等。

一 政治纪律:指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依据不同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头等重要地位。政治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问题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绝不允许自行其是,公开发表与之相反的言论,采取相违背的行动。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政治纪律。要求每个入党的人和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拥护党的政治主张。1927年党的五大关于《组织问题议决案》,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政治纪律"这个概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强调了党的政治纪律的问题。衡量一个党员政治纪律强不强,主要的方面是:能不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

二 组织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党的组织纪律,是党员和党的组织遵守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有组织的部队。党历来重视组织纪律建设。在党成立时通过的第一个纲领就明确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那些与我们的纲领背道而驰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十五大党章对于党的组织纪律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和要求。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也是党的根本的组织纪律。它的基本内容包括: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并向选举产生它们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必须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不允许任何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人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党内不允许搞派别组织进行派别活动,也不允许在党外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背上述原则的行为都是违犯了党的组织纪律,都应当受到党的纪律的追究。

三:财经纪律:必须遵守国家指定的财务,经济政策和制度。 四:群众纪律:坚持全心权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严明的群众纪律,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是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性的具体体现。中国共产党历来严明群众纪律。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又把群众纪律作为"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做到"关心群众生活","参加集体劳动","以平等态度待人",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办事要公道,同群众打成一片,不搞特殊化,等等。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又进一步强调了党的群众纪律。《准则》指出,党在任何时候,都要严明党的群众纪律,使党永不脱离群众,这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保证。《准则》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接受群众监督,不准搞特权,要坚决克服一部分领导干部中为自己和家属谋求特殊待遇的恶劣倾向。准则强调,为了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由人民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必须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党员的监督。

五:保密纪律:之党和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成果等不等公开,必须严守秘密。

党的保密纪律,是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并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197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准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在对外活动中加强保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给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了10条保密守则,也是对每个党员具体规定的保密纪律,即①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②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③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④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⑤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⑥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⑦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⑧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⑨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⑩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对泄露或遗失党和国家秘密的党员,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其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应开除党籍,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宣传纪律: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七:人事纪律:指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守国家和党的原则,方针政策。 八:外事纪律: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的原则发展同各国党派的关系。

党员在党内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既是党的纪律的执行者,又是党的纪律的制定者。党的任何一项纪律都是在党员或者通过其代表进行充分自由讨论和批评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既符合党的根本利益,也集中体现了大多数党员个人的意志。

坚决拥护党的纪律,是党的每个组织和党员的重要责任。党强调必须有严格的纪律,主要是因为:第一,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既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铁的纪律。第二,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保证。党要实现自己的领导,完成各个时期的任务, 必须有统一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有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中央统一指挥下的统一行动。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提高思想外,还要坚持严格的纪律,这样才能防止和克服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问题上各自为政的无政府主义现象,制止那些公开或变相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行。第三,纪律是党内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的武器,是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条件。党的纪律督促党员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行事,这就有利于党员保持共产主义思想的纯洁性,抵制剥削阶级各种腐朽思想作风的侵蚀,保持和发扬党的艰苦奋斗、克己奉公、与群众同甘共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优良传统,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四,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党内反对腐败的斗争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容忍腐败分子留在党内,就会使整个党衰败。对经不起考验的党员,首先要满腔热情地进行教育。但经验证明,仅仅靠教育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必须从严治党,严肃执行党的纪律。对那些败坏党和人民事业的腐败分子,必须采取清除的方针,一经发现立即处理,有多少清除多少,决不姑息养奸。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坚强有力,担负起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责任. 先进事迹

雷方,1964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医学博士。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主任医师、眼科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理事;国务院残工委、国际狮子会、中残联、卫生部“视觉第

一、中国行动”专家组成员;全国“百万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专家组成员;国际眼科学会会员;全国“十一五”残疾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成员;北京大学医学部校友会医药卫生管理分会副会长;中华医学会河南眼科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医师协会河南眼科分会副会长;河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河南省药品评审专家组成员;郑州大学党委委员等职。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雷方同志自1998年以来先后16次参加国际和国家医疗队,目前是我国唯一连续十年参加国家医疗队的队员,并多次担任国家医疗队队长和总队长,到斯里兰卡、西藏、新疆、宁夏、贵州等贫困边远地区为白内障盲人进行复明手术,5次进藏、3次进疆,几乎走遍全国所有边远省份,为贫困边远地区为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登上世界屋脊,闯入生命禁区,她和队友们一次次完成着历史赋予的使命。

在这10年医疗队工作中,雷方同志到过斯里兰卡、西藏、新疆、贵州、海南、安徽、河南等许多贫困及边远地区,她也为6000多名白内障患者做了复明手术,都使他们重见了光明。在这10年中,她经历了人生伟大的洗礼,见证了中国向白内障疾病宣战的一部恢宏的历史,并见证了河南省在全国第一个成为白内障无障碍省的优秀成绩!

只要国家需要,人民需要,她就毫不犹豫地再次打起背包,走遍祖国的每一个角落。

七名优秀共产党员是:在生命最危险时刻,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的新建县西山镇副镇长熊斌;自掏腰包为集体办事,为群众谋利益,倒在保护芦坑水库战斗一线的新干县溧江乡沧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细芽;为确保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观坑水库抢险现场被无情雷电夺走年轻生命的丰城市秀市镇雷坊村村委会主任雷君锋;作为抗洪抢险突击队员,在电闪雷鸣中践行“人在堤在”豪迈誓言的星子县公安局蓼南乡派出所教导员陈水印、星子县苏家垱乡干部王滚林;舍小家顾大家,一心一意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倒在自己热爱的工作岗位上的铜鼓县大塅镇双红村党总支书记李天平;为了村民奔小康的美好未来,牺牲在工作岗位上的上栗县赤山镇赤山村党支部书记李炳海。

三 杨梅,女,1968年4月出生,1988年9月参加工作,至今先后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工作过。 199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一、严以律己,树立榜样,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从担任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以来,杨素梅同志总是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努力学习,高标准的严格要求自己,她认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党员必须要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

针对律师工作专业性强,知识面广的特点,她深知打铁还须自身硬,多年来始终将自己摆在一个学习者的位置上,不断汲取知识,在实践中磨练、提高自己。着力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达到更新观念、求真务实的工作效果。

该同志还十分注意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学习,坚持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的统一。作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的党支部书记,她积极组织所里的其他律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成立了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学习小组,制定了《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方案》,开展了律师行业比较突出的“名利思想大讨论”等一系列提高了律师队伍党性认识的实践活动。通过组织学习,改变了律师队伍的思想观念,提高了工作作风,创新了工作思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我所苏雷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之前从未有过加入党组织的要求,在参加党支部的学习活动中积极申请加入党组织。苏雷担任三鹿君乐宝的法律顾问多年,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向党组织汇报,党组织根据中央的各项政策为其制定了指导分析意见。在该企业的重组、积极恢复生产、解决职工就业及奶农送奶等问题上,不断创新思路、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企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使该企业在此事件中最早投入生产,及时有效地保护了企业利益,取得了初期胜利。现在我所律师队伍已有六名同志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其他同志也在积极要求入党,充分发挥了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四 刀会祥一身正气,敢于碰硬,依法办事,秉公执纪,不怕得罪人。在工作上从处理亲弟弟开始,“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他坚信自己“搞一次特殊,就会失去一份威信;破一次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民心。” 妻子央求他找个工作,他总是不肯;他从不以权谋私,就是“不用公车办私事”这一自己的“信条”,他都坚守得那样认真严格。

亲弟弟违纪照样处分

2003年,刀会祥担任正兴镇纪委书记期间,根据群众反映,时任正兴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的亲弟弟刀会安违反了党的纪律,镇党委讨论决定,由镇纪委具体负责调查处理。

当时乡镇纪委班子其他成员都是兼职人员,不熟悉业务,不懂办案程序,看到这个情况,刀会祥着急了。调查处理亲弟弟的违纪问题,按相关规定刀会祥可以申请回避,一边是自己从小看着长大的亲弟弟;一边是公平与正义,为了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和党的组织纯洁性,他毅然决然地选择亲自调查处理。期间,有亲戚劝他:“老七犯的错误不算大,他这么多年操持这个家,赡养老人很不容易,你在镇里当领导,熟人多,帮他说说情,不要处理他了。”他说:“我是纪委书记,是维护党的纪律的,老七是我的兄弟,更是一名共产党员,犯了错误就应该受到处罚。”他顶住了来自家人和亲戚方面的压力,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报经镇党委批准后,给弟弟作出党纪处分,并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

事情过后,有人偷偷给他取了个外号――“黑包公”,说这种人连自己的亲弟弟都不放过。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指出,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提出的明确要求,加强对地方换届工作的纪律保障,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换届纪律,保证风清气正。

从今年开始,省、市、县、乡四级党委将自下而上进行新一轮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工作也将陆续展开。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统一干部群众思想、凝聚科学发展共识,选好领导干部、配好领导班子具有重要意义。

李源潮指出,换届工作要健康顺利进行,必须有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作保证。换届风气不好,就会扰乱干部群众思想,就会偏转科学发展导向,就会破坏选人用人的公正性,就会使老实人吃亏、投机钻营者得利。因此,必须以最坚决的态度落实中央要求,把保证风清气正摆在换届工作突出位置,从换届一开始就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李源潮指出,坚持从严治党,不搞不教而诛,而要警钟长鸣。保证换届风清气正,要坚持教育在先、严明纪律;坚持警示在先,让党员干部引以为戒;坚持预防在先,把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都置于组织、干部、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患于未然。要严厉查处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处、失责必究,让投机钻营者无机可乘,让心存侥幸者付出代价,让触犯法纪者受到惩处。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换届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组织部门要从自身做起,把严肃换届纪律各项要求和措施教育到人、落实到人,以铁的纪律把中央保证换届工作风清气正的要求落在实处。

组织纪律的核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内的民主集中制做出了规定:(1)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2)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并向选举产生它们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6)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必须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不允许任何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人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7)党内不允许搞派别组织进行派别活动,也不允许在党外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背上述原则的行为,都是违犯了党的组织纪律,都应当受到党的纪律的追究。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强调:“全党同志必须自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

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三篇:什么是党的组织生活

党的生活和党的组织生活既有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党的生活包括党的一切活动。例如:党的小组会、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党委会、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党内选举、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党课、学习党报党刊和党内文件、听取党内报告,以及党内的其他政治活动等等,都是党的生活。我们通常所说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以党支部(总支)、党小组为单位组织的以实施党员教育为目的的活动。党的生活包括党的组织生活,而党的组织生活,只是党的生活的一部分,不能以党的组织生活以外的党的活动来代替党的正常组织生活。

《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由此可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章》规定的一项制度,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对党员实施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组织措施,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一)党的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形式和基本要求

1.党的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

一是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文件,讨论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二是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学习党的方针和政策。

三是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工作、学习及完成组织交办任务的情况。

四是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是检查党员联系群众的情况,分析群众的思想情绪,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是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包括制定培养和考察的具体措施,按规定履行入党、转正手续。

七是开展“创先争优”等活动,树立正气,表扬先进;评比优秀党员和先进支部的比例一般分别控制在5%和10%左右。

八是针对党员思想、工作实际,组织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这是党组织生活需要加强的重点内容,要不断创新教育形式,增强组织生活的吸引力、感染力,增强教育效果。

九是对党员进行党史、传统、形势等方面的教育,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修养。

十是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对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进行党纪处理和组织处理一般都要经过支部大会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

2.党的组织生活的主要形式:

一是党小组会;

二是党支部大会;

三是支委会;

四是党课;(以上四项习惯上称“三会一课”。)

五是全体党员参加的组织生活会;

六是党的领导干部和部门领导层参加的民主生活会。

七是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的调研、竞赛、联谊、教育及义务劳动等形式的活动。

八是其它形式的组织生活。各支部都要高度重视组织生活方式的创新。

3.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

第一,制度上的严格性。各级党组织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定期、按时过好组织生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在一般情况下,支委会、党小组会应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党课每两个月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每年一次;

党员领导干部和领导层民主生活会每年一至两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内容上的针对性。每次党的组织生活要在认真调查分析,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主题,内容要集中,要有针对性地解决

一、两个实际问题。

第三,形式上的多样性。活动形式要灵活多样,生动活泼,因地制宜,务求实效,使党员对组织生活有浓厚的兴趣。

4.在党的组织生活方面,要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是以政治学习、业务工作等代替正常的组织生活。我们固然应该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的实际来组织开展活动,通过组织生活促进党员的政治、业务学习,促使党员更好地在业务工作中发挥作用,但绝不能以具体的政治业务学习、业务活动来代替党的组织生活。

二是党小组活动不正常。一些支部组织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还不高,不能定期开展活动,有的只注重以支部为单位的组织生活和活动,党小组会基本不开,弱化了党组织生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党的组织生活质量不高。有的支部的民主生活会仅仅局限于各自回顾工作情况,有的甚至仅仅停留在表扬与自我表扬上,不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

四是活动记载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完整的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或活动的名称、时间(具体到上下午或晚上)、地点、对象(包括列席的姓名)、会议(活动)内容、主持人或主讲人、记录人、发言人和发言的主要内容,有讨论结论的要详细写明写全,绝不能平时不记载,迎接检查时突击补,弄虚作假。

五是部分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常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二)几种特殊情况党员的组织生活

1.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1)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应将他们编入党小组并及时通知其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

的,可以单独建立离、退休党员支部,推选身体健康、热心党务工作的同志担任支部书记。

(2)易地安置的离、退休的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到接受地区,由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安排和组织他们过党的组织生活。

(3)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党内有关会议,党组织应指派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意见和要求。

2.长期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

应区别不同情况,解决其过组织生活问题。

(1)党员被借调到另一单位或派到外地实习、进修等,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带组织关系介绍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带党员证明信,以便到所在单位参加党的会议,听党的报告和看党内文件。因长期在外执行任务,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支部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他们定期向党组织汇报。

(2)对于擅自外出,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可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3.因病长期休养党员的组织生活

(1)对因病长期休养,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党支部不要勉强要求他们参加,但要指定党员负责联系。

(2)对身体许可,本人坚持要求参加组织生活的同志,在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时,次数不宜太多,时间也不要太长。

4.预备党员的组织生活

预备党员应和正式党员一样,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决议,用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预备党员虽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在酝酿候选人的时候,也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出对候选人的意见。

第四篇: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如何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真在大力提倡和努力发展党内民主,党员的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通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员的权益比过去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这是党内政治生活的进步。我们除了要继续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各项权利外,当前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

(1)及时通报党内信息,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内先传达,需作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使广大党员同上级组织、同中央更加息息相通。

(2)实行民主议事,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参加的各种会议,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党的重大政策的出台,特别是直接涉及基层和群众利益的政策,就尽可能多地征求基层党员的意见。同时,要健全信息制度,使党员对上级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上来,党组织要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就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就予表扬或奖励。对目前有些农村实行的党员民主议事制度,使党员直接参与基层事务的做法和经验,要给予重视,使决策更加符合实际,使普通党员感受到自己是党内生活的主人,从而增强责任心和主动精神。

在党的生活中怎样正确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不一定会是错误的意见,其中往往有合理的和正确的成份。党的组织要认真考虑这些意见,借以补充和发展正确的意见,使问题讨论得更深入,处理得更慎重和完满。同时还应该看到,在通常的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是正确的或比较正确的,但有时也可能是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所以我们一方面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求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在实际行动中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另一方面允许这些党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有权向党的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有利于保障党内的民主生活。如果真理最后被证明在少数人方面,那么党的组织就要勇敢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接受少数人的正确意见。

正确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于我们认识真理、服从真理和改进工作大有好处,可以使我们减少或者避免错误。如果少数人的意见确实错了,也要善于做说服工作,使他们以悦成服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自觉地服从党组织的正确决定,从而真正保证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对待有不同意见的少数同志,只要他们遵守党的纪律,服从党的组织决定,党组织就不仅要耐心地听取和充分考虑他们的意见,还应该同他们搞好团结,不能采取歧视、排斥的态度,更不能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打击报复。要善于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甚至反对自己反错了的同志一道工作。

允许党员“保留意见”同党员“坚持错误”有什么区别?

允许党员“保留意见”同党员“坚持错误”,是有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允许党员对党的决议、政策和党的工作,在党的会议上发表自己的意见,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规定:“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可见,党员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声明保留自己的意见是允许的。符合党的组织原则。但是,保留意见必须以无条件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为前提。如果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不对的,就应该放弃,不能借口“保留意见”,明知不对还固执已见,甚至坚持错误意见。对此,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帮助。

“坚持错误”,是指党员在思想认识上有错误或违反了党的纪律,经党的组织和同志们的批评、教育、帮助,仍不承认和改正错误,甚至继续犯错误的行为。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党组织对于犯了错误而坚持错误不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成员必须是民主选举产生,并切实接受党员群众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在正常情况下,从党的支部委员会到党的中央委员会,都应经过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选举,并定期进行改眩党内选举必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凡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制定,必须在一定的组织中集体讨论通过。有的决议在提交讨论之前,还要根据需要与可能,到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中广泛听取意见,然后进行正确的集中,形成统一的意志。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时,党的领导机关也必须在集中大家的经验和智慧的基础上,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

(3)党的领导机关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特别是在处理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征求有关下级组织的意见,同他们商量办事。领导机关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自己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要让下级组织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独立负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4)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把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早知道。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这既可以使党组织及时了解下面的情况和问题,又可以提高党员的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

怎样理解“少数服从多数”?

个人服从

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都在一定范围和广泛意义上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在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个人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现象。但是,全体党员最终必须执行一种决定,而不允许对同一个问题同时执行几种不同的决定。为此,就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做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承认和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即使有时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也应在执行多数人的意见的前提下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正常的程序进行解释,使多数人认识和接受正确的意见,这才能既保留不同意见,又保持党的组织统一和行动一致。

8、怎样理解“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的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同时,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也是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因为,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的意见虽然都是党员意见的集中和反映,但上级组织所集中和反映党员意见的范围比下级组织要大,而且上级组织通常了解情况较多,分析问题更全面,处理和决定问题也比下级组织有更大的准确性。如果上级的指示和决议不适合当地的情况,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在某些时候,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也可能不完全有利于下级组织,但从长远和全局的利益来看,有利于党的整体,因此也必须服从上级党组织。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党的xx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五篇:为什么说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新华社信箱·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解读)

为什么说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电《决定》的这一论断,是由党的基层组织在党的建设和党领导的伟大事业中的地位作用决定的。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共同构成的,是一个严密而完整的组织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基层组织是基本细胞。我们党的7500多万名党员,活跃在370多万个基层组织中。党通过各领域各单位的基层组织,把广大党员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有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整体。

第二,党的基层组织是开展党的活动、落实党的工作、体现党的战斗力的基本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分布在农村、企业、街道社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协会、学会、人民解放军连队等基层单位。尽管这些基层单位的工作性质、领导体制有所不同,党的基层组织的具体职能、工作方式方法也不完全一样,但都要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同时,党的基层组织还是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平台,每一个党员都要在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中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党的基层组织是否坚强有力,直接关系到党的生机活力,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巩固。

第三,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如何,关系到党的兴旺发达和生死存亡。党的基层组织扎根在基层,与人民群众有着直接的、经常的、密切的联系,能够直接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掌握群众的生产、工作、生活状况。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职责决定了它一方面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群众愿望和诉求,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要向广大群众宣传解释党的主张和决定,凝聚群众力量,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党和国家的各项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群众获取服务的渠道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党要始终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必须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及时了解群众所想所盼、所忧所乐,把联系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做深做细,切实把党的政策和主张落到实处。只有这样,党的基层基础才会得以不断巩固。

第四,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实践证明,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了党的事业历经磨难而不衰,不断取得新的成绩。近几年我国发生了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面对突如其来的困难和考验,广大基层党组织迅速组织党员群众不畏艰险、勇挑重担、冲在前面,在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中努力成为了灾区人民的主心骨,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党的基层组织的这种作用,是其他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法替代的,这是党的坚强领导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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