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财政资金管理

2022-07-30

第一篇:涉农财政资金管理

区县政府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聚集力量,优化涉农资金安排,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XX及省市县关于做好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X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在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指导,总体负责,下设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合办),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三、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遵循“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权责匹配原则。

四、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预算审核制、竣工结算审计制、工程监理制、公示公告制、政府采购等法规制度。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档案资料统一管理,建立台帐。

五、整合资金要遵循提高效益、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六、要积极创新整合资金的使用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模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充分发挥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七、资金整合的范围:根据中、省、市文件规定,中央层面18项、省级层面38项、市级层面9项及县级安排用于脱贫攻坚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八、

整合资金的支出范围

1.主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主要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发展方面资金应不低于60%(含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突出脱贫成效。

2.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中的中省投入部分主要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受益对象为全县的行政村和农户。市县整合资金除可用于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和提高贫困户能力建设之外的其他扶贫方面支出,需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当年整合工作方案后予以安排。

九、

整合资金禁止的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违规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

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整合办: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日常事务;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库;组织编制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方案;根据领导小组审定下达项目批复;对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管。

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调度工作,对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进行集中归并和统一管理,建立资金收支台账;根据整合办下达的整合项目批复及时分配下达资金指标;配合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项目检查和监管;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向上争资工作;配合整合办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库,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整合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预期绩效目标进行充分论证、筛选把关;对项目管理使用和资金安全负主责,要依据项目批复组织好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检查验收、财政资金报账、资产移交等工作;全程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负责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档案资料整理装订(包括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合同、项目实施前、中、后施工照片、公告公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反映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对竣工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工和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各镇(街道):按照整合项目使用方向及镇(街道)相关规划,确定遴选项目,报相关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配合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

审计局:负责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参与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纪委监委:负责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督查督办工作;参与涉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项目编制:由整合办组织,按“镇村申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整合办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分建立我县整合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轻重缓急”逐年滚动实施。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围绕“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脱贫攻坚任务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方向,结合行业规划和本部门职能特点,精准指导和把关各镇(街道)高标准申报整合项目。

十二、创新模式:产业发展项目要突出创新,紧紧结合资产收益扶贫等模式,充分发挥整合资金效益。整合资金可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集体资金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整合资金形成资产可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全部村民(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形成资产只能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攻坚结束后,折股量化以村集体为主。

十三、领导小组结合脱贫攻坚任务、整合资金使用方向、整合资金额度,按分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研究审批需实施的整合项目;整合办负责分批下达项目批复文件;财政局负责分批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十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在接到项目批复文件后,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及资金规模,及时编制可研报告、实施方案,要突出整合资金精准用途、扶贫成效和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等要素;抓紧组织项目招投标等程序,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快速组织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拨付,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报整合办申请

→整合办审核→领导小组批准→整合办下达项目调整批复文件”的程序进行报批后,再开工实施。

十五、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村级实施的数额较小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可参照农村公益设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项目方式管理。

十六、整合资金拨付坚持“先检查进度、后报帐拨付、比例相一致”原则,项目开工后,可预付一定比例资金,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同比例拨付。如需预留质量保证金,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资金的3~5%预留,待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拨付质量保证金。如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十七、项目检查程序:按照“深入现场、统一验收、出具结论”的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镇(街道)参与,经检查人员签字确认项目真实性和进度,填写《

X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设项目进度(竣工验收)检查表》(见附件1),并履行报账程序。整合办、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进度检查、监管和督办工作。

十八、整合资金用于农户直接补助项目的,按照“村组→镇(街道)→县级主管部门”的申报程序,进行村级公示、逐级申请、逐级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各镇(街道)负责逐户检查、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抽查,镇村盖章后的花名册,作为检查验收和报账的依据。

十九、整合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工程进度分阶段及时报账,并对所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严格审核把关。

二十、整合资金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或服务供应商;对个人补助类项目资金,通过财政惠民“一卡通”直接支付。

二十一、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抓好项目计划、建设、验收、报账和财务核算等相关工作。为加速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项目批复下达后,财政部门应在5日内下达预算文件;项目实施单位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后,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

二十二、根据项目进度和报账实施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填写《X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见附件2),经负责人签字,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核实后,报财政局、整合办领导审批,作为整合资金报账、拨付的依据。

二十三、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财政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要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将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二十四、整合资金实行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整合办、财政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将资金整合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整合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7日。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十五、财政局要建立整合资金收支台账;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立整合资金专账,按照中、省、市、县分级、分项、分账核算,确保资金运转轨迹清晰,资料真实可靠,管理规范有序。

二十六、整合资金的使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除公告公示外,要主动吸收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的管理监督。

二十七、项目完工后,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整合资金扶贫项目建设台账,基本情况要有图片、影像、文字等反映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要整理存档,专人保管。

二十八、审计局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二十九、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整合办要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财政局负责资金整合相关的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做好政策宣传、信息报送、上下衔接、配合检查等工作。

三十一、财政局、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上级相关精神,积极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对资金整合工作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并实行奖优罚劣的奖惩制度。

三十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兼顾《X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二篇:清涧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的意见》(榆政办发【2016】117号)文件精神,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安排,化“零钱”为“整钱”,“多个渠道饮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保障我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具体按照四个层面划分为:

(一)中央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工作部分(不包括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

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提高使用效益。

(二)省级层面主要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粮油高产创建资金、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资金、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一村一品”发展资金、保护性耕作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出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以及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支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中小河流治理资金、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土保持资金、农村环保资金、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三化一片林”绿色家园建设资金、防沙治沙补助资金。

(三)市级层面主要有: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该资金包括: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现代及传统特色农业发展资金、生态建设绿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精准扶贫(苹果产业)专项资金、精准扶贫(振南)专项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农村安全饮水市级配套资金、小型病险库除险加固市级配套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等。

(四)县级层面主要有: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三、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的原则

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应体现县委、县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向和重点。项目规划要符合国家农业发展方向,项目申报要围绕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各类专项规划,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以脱贫攻坚作为整

合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在整合涉农项目资金中要严格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在项目规划、立项报批、方案制定、预算编制和项目实施等过程中,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和全程监控。

(二)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农业发展各项政策。各涉农部门和单位要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财政涉农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推进涉农项目资金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体现财力集中的优势效应。

(三)要严格保障全县脱贫攻坚和每年确定的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主导产业,确保农民持续快速增收;加快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和公共配套服务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四)要严格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安排。立足全县实际,把投向相近、目标相似、来源不同的各项涉农资金进行统筹安排,集中投入、综合打造,成片整体推进。

(五)要严格遵照预算法规定的管理体制进行操作。按照“渠道不变、优势互补、统筹安排、成果共享”的原则,在资金来源渠道不变、检查验收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打破行业界限、集中统一,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统筹安排项目,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四、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涉农项目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通报涉农项目整合推进情况,研究下一步涉农项目整合措施,加强各类涉农项目整合力度,突出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的实施,尽快形成项目归并合理、安排科学、使用高效、运行安全的管理机制。整合的涉农项目在项目设计、财政评审、工程招标等环节,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满足项目的条件和要求,以利于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二)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每年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扶贫办)牵头,分析中省市涉农项目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结合我县脱贫攻坚规划,提出申报项目方向和领域,列出相关部门申报争取项目的指导目录,编

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相关部门应围绕指导目录和确定的全县脱贫攻坚规划、重点发展区域、重点发展产业编制本的项目规划,项目规划整合资金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编制。

(三)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审批程序。整合的涉农项目,其规划、立项、方案应包括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用途、预计效益、项目的责任人等内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依据县脱贫攻坚规划和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项目资金来源部门和财政、扶贫会商,由扶贫办整理汇总后,提出整合项目初步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经批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依据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放到项目实施主体部门。每一个项目根据技术要求、资金筹措、环境保障等实际情况确定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项目建设。涉及第二次分配资金的项目,应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财政与相关部门方能出文下达资金项目。

(四)加强资金管理。通过整合后涉农项目资金相对集中,数额较大,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渠道项目资金使用安全。要建立统一的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项目公示制;强化约束机制,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制、物资集中采购制和县级报账制(县财政农业资金报账专户);已确定的项目责任部门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县扶贫开发(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机制,实行管理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计划的建设任务,在批复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短缺问题。

五、强化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的监督检查与统计监测

(一)强化监督检查。财政、监察、审计和扶贫办要加大对整合涉农项目的监督和检查,进行跟踪问责。扶贫、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绩效考核范围,评价和考核结果要在全

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有关部门不按规定擅自向上申报涉农项目,或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用途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统计监测。扶贫办要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整合涉农项目的动态、信息,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正确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各涉农部门要认真做好涉农项目的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整合涉农项目和资金的统计工作,全面跟踪整合涉农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项目进度等方面的进展情况,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统计报表填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六、责任考评

(一)落实目标责任。将涉农项目方案编制、项目整合、资金管理、实施效果、组织保障、舆论宣传等方面列入各相关单位综合目标考核,保证整合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实行绩效考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部门涉农项目整合及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并对整合涉农项目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建立起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应整合而不按规定整合或拒不整合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三篇:附件3:永丰县整合财政涉农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整合财政涉农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整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的项目、城乡重点项目建设和非贫困村有贫困人口受益的项目,现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整合财政涉农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项目申报

1.每年2月份前,由村组将本村组一年中需要建设和维修的项目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组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核实、签署意见后于每年的3月15日前报县直项目主管部门。

3.有关县直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所报项目情况,按资金用途对应进行筛选项目,按照优先安排用于贫困村脱贫攻坚项目的原则,项目资金总量在300万元以下的,安排到贫困村的项目资金不得少于60%;项目资金总量在300万元以上的,安排到贫困村的项目资金不得少于20%;对于较大项目则需要进行财政评审或者专业设计人员对拟建项目进行设计,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出全年项目和金额方案,否则县发改委不予立项。

4.当年项目批复应在4月30日前完成。

二、项目实施

按照《永丰县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永府字〔2017〕30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资金拨付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整合资金)下达后,县、乡(镇)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及时做好具体项目与资金的对接。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切实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1.科学分类项目。县财政局要对项目进行科学分类,灵活选择预拨或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等方式,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即将涉农整合资金提前拨至乡镇,乡镇即可按工程进度要求,分别以项目动工和项目验收为时间节点,分阶段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工程施工、动工后即可申请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直接开税票,填写请款单,附:会议记录、承包合同、预算清单、施工前和施工中照片);项目完工且经乡(镇)、村及村组理事会验收后可再拨付30-45%(开具所请款额的税票,填写请款单;附:决算清单、验收单、施工前、施工中和完工后照片)。

2.优化拨款程序。县财政局和资金整合部门对合法合规、材料完备(包括:报账请款单;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会议记录;承包合同;项目预(决)算清单;项目完工有乡村两级相关人员签字的验收单;施工前、施工中和完工后照片以及除“绿色通道”规定以外需进行招投标的合同)的拨款申请,原则上即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得延压。

3.明确资金拨付报账流程。项目资金统一由支付报账员收集支付资料申请拨付,村级发包项目,拨至乡镇经管站村财乡代管账户,采用村财乡管报账制。通过“一卡通”发放的,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部门或乡镇发包的项目,由承包商(方)按照《永丰县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永府字〔2017〕30号)所规定的相关要求提供资料,资料完善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脱贫攻坚相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在发票联上签审核意见、请款单上签支付意见后交资金整合办报账员统一收集,送到县扶贫和移民办以及县财政局主要领导审签、项目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需经相关县领导审批,涉农扶贫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资金。

4.加大扶贫资金结余结转清理盘活力度。对于以前有结余结转的专项扶贫资金,按有关规定在2018年6月底前清理盘活完毕,并形成有效支出。上级扶贫资金从下达之日起,原则上在一年内全部形成支出。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拨付的资金作为存量资金缴入县国库(除质量保证金外)。

5.严格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加强扶贫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确保所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一但发现有假借扶贫项目名义违规发包、违规拨付、套取、挪用资金等情形,将移送纪检、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6.乡镇自筹资金、社会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的参照《永丰县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永府字〔2017〕30号)文件执行。

7.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未列入项目计划、未按要求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自建项目除外)、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报账手续及附件不全、资金使用不合规等项目。

四、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整合财政涉农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的全过程。

2.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和工程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批准方案实施项目,按批复计划使用项目资金,强化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

3.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监察机关对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本办法只适用于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脱贫攻坚领域工程项目。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2016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配套资金目录-涉农资金目录

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

豫办﹝2016﹞28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53个贫困县(38个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定贫困县)同步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省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意见》明确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2.充分授权。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及省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使用。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精准使用。贫困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4.提高效益。贫困县要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整合资金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意见》确定的范围执行,共20类共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在优先保障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试点类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以后年度新增归属于《意见》确定的20类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类共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属试点类的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市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逐级明确可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范围。鼓励市县将省本级财政安排、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在县级层面开展统筹整合。

(四)支持贫困县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贫困县)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贫困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条

整合方式

(一)中央财政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凡属中央相关部门审定或需报备中央相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补助类项目,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渠道分配下达资金,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在本办法下发之前下达的属于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项目资金,仍按中央确定的项目兑现贴息、奖补资金。凡属项目审批权限在省级的资金,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安排的由省级确定项目的资金,省级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由其统筹使用。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由其统筹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切块下达贫困县,由其统筹使用。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省级层面不再确定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为体现资金分配向贫困县倾斜,省市有关部门在向贫困县分配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市涉农资金时,要确保用于贫困县的资金占比高于以前年度补助贫困县的资金比例。

第五条

指标下达和列支

(一)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原预算支出科目切块分配至有关贫困县,指标文件注明“可统筹使用”,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由省财政综合考虑贫困县财力、当年脱贫任务等因素分配至有关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建立补助贫困县资金单列安排制度。为便于对贫困县资金投入情况统计和考核,今后中央和省财政下达市县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凡涉及贫困县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分配时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补助额度,下达指标文件时单列贫困县补助数额。

第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分别在中央资金到位后和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一次性切块下达到县。贫困县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二)规范使用资金。贫困县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易地搬迁扶贫为重点,制订包括脱贫目标、具体建设任务、资金安排使用、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贫困县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三)创新扶持方式。贫困县政府要优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受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收益补偿、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各贫困县政府要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贫困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四)加强绩效考评。省市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

(二)加强规划衔接。各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严格监督检查。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把贫困县履行监管职责、整合资金使用绩效纳入贫困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以及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2.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目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前主要有:

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

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

五、列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十、列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

十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十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

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

附件2 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第五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推荐)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9】30号)

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奖励资金审核以县域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为依据。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为准。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 奖励资金纳入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决算,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 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 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 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 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区、市)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1及附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 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 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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