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与金融政策范文

2023-11-24

涉农与金融政策范文第1篇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而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6.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重庆地税 税收宣传专栏

(十)

涉农与金融政策范文第2篇

(一)、农产品优惠政和农产品范围界定

1、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正式实施。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二)其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

1、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1999]198号)

(4)对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8]154号)

2、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料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1]121号)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5]1127号)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税函[2007]10号)

3、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摘自财税[2001]113号)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01]76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2]89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摘自财税[2007]83号)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摘自财税[2004]197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5]8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7]171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摘自财税[2008]56号)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430号) 注: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07]7号)

4、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摘自[2009]141号)

注:财税[2006]10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2007]133号,国税函[2007]12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废止。

6、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所称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7、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

1、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正式实施。新营业税法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而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的规定,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的要求免征营业税。

3、从事现代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免征“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具体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涉农与金融政策范文第3篇

(一)、农产品优惠政和农产品范围界定

1、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正式实施。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2009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3、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九)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十)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三)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二)其他农业产品税收优惠

1、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1999]198号)

(4)对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8]154号)

2、饲料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料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1]121号)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3]1395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摘自国税函[2005]1127号)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摘自国税函[2007]10号)

3、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摘自财税[2001]113号)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01]76号)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2]89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摘自财税[2007]83号)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摘自财税[2004]197号)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05]8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摘自财税[2007]171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摘自财税[2008]56号)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430号) 注: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07]7号)

4、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摘自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以下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摘自[2009]141号)

注:财税[2006]103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财税[2007]133号,国税函[2007]128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废止。

6、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所称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7、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2008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

1、200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正式实施。新营业税法对农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明确: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而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的规定,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的要求免征营业税。

3、从事现代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2008年11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针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免征“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进行了界定,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具体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反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涉农与金融政策范文第4篇

【摘要】金融是现在经济的核心,金融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相互促进。基于此,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对甘肃金融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金融发展与产业结构优化存在长期的稳定的关系,且金融相关比率的提高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而金融效率对产业结构的优化并没用表现出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产业结构的优化对金融相关比率的提高和金融信贷结构的调整具有反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发展 产业结构优化 实证研究

一、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1)金融发展结构指标:由于中长期贷款是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很大,本文选取中长期贷款占贷款余额中的比重来衡量金融发展结构指标,记为x1。

(2)金融发展效率指标:以金融结构的贷款余额与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之比来反映金融发展的效率,记为x2。

(3)金融发展深度指标:戈德史密斯提出用金融相关比率来衡量金融深化程度,可以总体反映一国或地区的金融发展程度,所以本文选择使用金融相关比率即金融存贷款余额之和与GDP之比来反映金融深化程度,记金融相关比率为x3。

(4)产业结构优化指标:根据配第克拉克定理,产业结构调整的总趋势是第一产业占GDP比重持续降低,第二产业比重逐步上升成为最大的产业,在经济进一步发展后,第三产业上升成为比重最大的产业。因此,本文选取第二产业产值与第三产业产值之和占GDP的比重来表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记作y。

根据数据的易获得性,本文选取样本区间为1983年-2009年间,其中相关数据均来自甘肃统计年鉴。

二、证分析

1. 单位根检验

首先为了消除异方差,本文均对原始数据取对数,分别用lnx1、lnx2、lnx3和lny表示,然后利用ADF检验判断lnx1、lnx2、lnx3和lny序列的平稳性,这里选择带有趋势和截距项的形式,从表1来看,检验ADF的值都大于临界值水平,说明这些序列都是非平稳的。但对它们一阶差分后构成的新序列Δlnx1、Δlnx2、Δlnx3和Δlny的平稳性检验结果在统计显著水平为0.01的情况下显示一阶差分序列都是平稳的,即这些变量序列都是一阶单整。

2、. 协整检验

为了避免进行伪回归,因此需要考虑这些变量序列是否存在长期关系,即协整关系。由于这里涉及到多个变量,采用Johansen多重检验法对其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水平下金融相关比率、金融发展结构、金融发展效率和产业结构优化之间存在长期的稳定的均衡关系。

为了进一步探究金融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之间的具体关系,通过Eviews6.0用最小二乘法对金融发展变量和产业结构优化变量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其最终得到协整方程为:

lny=-0.308155+0.024169lnx1-0.096494lnx2+0.117079lnx3

(-11.49702)(1.964404) (-3.828602) (6.939101)

由上述方程可以看出,该模型的自变量系数在10%显著水平下都通过t检验,即参数系数估计具有统计学意义,并且该模型拟合度为89.3%,F统计量值为63.88194,其相应的概率P值为0.000<0.05,说明该模型的拟合优度很好。从方程的系数来看,金融发展结构指标即中长期贷款占贷款余额中的比重lnx1、金融发展深度指标即金融相关比率lnx3与产业结构优化指标即第二、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lny呈正相关,即当中长期贷款占贷款余额中的比重平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第二、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就相应的平均增加0.024169个百分点,当金融相关比率平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第二、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就相应的平均增加0.117079个百分点。但是从方程的系数还可以看出,金融发展效率指标即存贷比lnx2与产业结构优化指标即第二、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lny呈负相关,这可能是因为在这一时期政府当局大量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经济运行,通过进行逆周期操作来熨平经济波动,即当经济过热时,政府采取紧缩货币供给和银行贷款来控制经济的过快增长,而当经济衰退时,政府采取扩大货币供给和银行信贷来防止经济过冷发展。

3. 格兰杰检验

协整分析只是说明变量之间具有长期的稳定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则需要进行格兰杰检验。因此为了探究金融发展结构、金融发展效率、金融发展深度与产业结构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通过Eviews6.0对其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其检验结果来看,中长期贷款占贷款余额中的比重lnx1与第二、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lny之间并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存贷比lnx2与第二、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lny、中长期贷款占贷款余额中的比重lnx1与金融相关比率lnx3并不存在双向的因果关系,只是第二、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lny是存贷比lnx2的格兰杰原因,中长期贷款占贷款余额中的比重lnx1是金融相关比率lnx3的格兰杰原因;而金融相关比率lnx3与第二、三产业产值占GDP的比重lny、中长期贷款占贷款余额中的比重lnx1与存贷比lnx2、存贷比lnx2与金融相关比率lnx3存在双向的格兰杰因果关系。这些关系说明,金融发展深度的增强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而产业结构的优化对金融发展深度的提高和金融发展结构的调整具有反促进作用,并且金融发展机构的调整与金融发展效率的提高、金融发展深化的增强与金融发展效率的提高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

三、结论与建议

实证结果表明,甘肃省金融发展总体上与产业结构的优化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金融相关比率的提高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而金融效率对产业结构的优化并没用表现出积极的促进作用,反之,产业结构的优化对金融相关比率的提高和金融信贷结构的调整具有反促进作用。因此,根据实证结果并结合甘肃省目前的发展状况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区域金融环境

甘肃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基础条件差,金融市场功能还不完善,需要全面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的支持,为有效的配置金融资源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大信贷投入力度,优化信贷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甘肃金融机构应在央行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灵活运用货币信贷工具,广泛吸收资金来源,加大信贷投入力度,调整货币资金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之间的比例,重点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加速农业产业化和县域工业化进程,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3.发挥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加强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政府应在经济发展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的方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一些需要重点扶持的行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促进甘肃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世英,樊智.协整理论与波动模型:金融时间序列分析及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高铁梅.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与建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3]史诺平,廖进中,杨炜娜.中国金融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关系的实证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0,(3).

作者简介:刘海申(1984-)男,河南周口人,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李鑫(1982-),男,甘肃陇南人,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

涉农与金融政策范文第5篇

作为学者型官员的易纲教授,成为了新一届央行行长。他是在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肩负起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央行行长的使命的。易行长理论功底扎实,回国后又在央行历练了二十年有余,央行管理熟稔,有目共睹。四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金融体系和结构日臻完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体系也不断成熟,这些都为易纲行长履行其使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尽管如此,易纲行长仍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它们决定了未来央行政策的基本走向。
货币政策框架从以货币供应量为中间目标转变为以利率为中介目标

1994年中国开始实行以货币供应量为中间目标的货币政策框架。那时,借鉴了美联储早前的一些做法,同时公布M1和M2的目标值。但在2008年,政府就不再将M1的增长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了。到2018年,虽然仍要“保持广义货币M2、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但并没有明确货币供应量的具体目标值。这意味着,20余年里在货币政策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货币供应量指标,已日趋式微。

淡化货币供应量等数量型的调控指标,是中国金融结构变化使然。从融资方面来看,资金短缺部门的融资渠道已实现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外,债券、股票、信托等在融资中的地位已大幅上升;从盈余部门的资金运用来看,存款江河日下,证券投资基金、各类理财和信托产品正越来越受青睐。传统的货币供应量统计指标已经不能反映已高度多元化的金融结构,它与经济和金融活动的关联性也在不断下降。例如,2010年以来,广义货币M2增长率就呈趋势性下降,但市场利率在过去七年里却出现了明显的上行和下行周期。而市场利率的变化对各类非存款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率却有着直接的重要影响,也直接影响着各类盈余资金的配置方向和借款者的融资成本。不难看出,相对于M2这样的数量型指标而言,利率这样的价格型指标对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在凸显。另外,多元化使得货币供给的控制也越来越困难,实际的货币供给增长率不是高于,而是明显地低于政策目标值,是常有的事,因此,它作为货币政策的指标,其实际作用已大幅下降(图1)。

实际上,中国央行早已在着手为转向以利率为核心的货币调控体系做准备。

第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就在积极地推动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让市场机制在利率的形成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不仅已经基本放开了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而且在深入推进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提高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能力和风险定价能力,同时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管理,提高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这为市场化的利率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微观基础。

第二,中国推进了基准利率体系的建设,Shibor、债券回购定盘利率在债券的定价中的基准作用越来越突出,在逐渐放开存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过程中,央行还建立了贷款基础利率。此类基准利率的变动,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在未来,央行可以选定其中的某一个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实施以利率为中心的货币政策。

第三,在实際中,央行也在尝试着主动引导市场利率并强化对市场利率的预期管理。2015年以来,央行有意地发挥银行间债券7天回购利率的基准作用,债券市场收益率紧随7天回购利率的变化而变动,债券收益率的变动又直接带来债券发行利率的变动,并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投资需求。2017年,债券市场收益率的上升导致债券发行利率水涨船高,使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的利率总体超过了银行一般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这是2017年企业债券净融资增长率大幅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意味着,央行通过调整某种市场利率来调控企业债务融资行为,具备了一定的现实条件。近几年来,央行就试图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等政策工具来对利率进行区间管理。2017年,当美联储三次宣布加息时,中国人民银行就直接相应地提高了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的利率,结果导致了国内债券收益率的相应上升,配合着降杠杆的宏观取向,是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的具体体现。因此,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尚未建立明确的利率中介目标,但央行已尝试着建立新的货币政策操作目标。

不过,在放弃广义货币供应量的指标后,以利率为核心的货币政策操作体系,需要尽快培育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基准利率。这对未来的货币政策框架的完善至为重要。至于央行将选择何种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利率,易纲行长早有自己的主张。2015年两会期间,央行在举行记者招待会时,易行长就曾表示,可将7天回购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指标利率。他话音刚落,7天回购利率随之大幅下降,并带动了其他相关利率和债券收益率的大幅回落。当然,央行未来在实行以利率为核心的货币政策框架时,是否真的以7天回购利率作为中间目标,市场只能拭目以待了。
货币政策如何更好地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又要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健性

过去几年里,货币政策试图在总量调控与结构优化中双管齐下。尤其是,稳中求进成为宏观调控的总基调和方法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宏观调控的主线后,央行在保持总量适度增长的同时,特别注重运用结构性工具使货币政策在“三去一降一补”中发挥积极作用。在笔者看来,迈向高质量发展的中国经济新时代,迫切需要与之相关的金融支持。证监会刚刚发布了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发行CDR的指导意见,并即将修订此类企业发行股票的条件。在经济新时代的召唤下,央行的货币政策自会不甘落后。通过窗口指导或者宏观审慎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产业升级、高端制造、技术创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货币政策为经济新时代提供金融支持,这是一个较长时期的战略目标。

货币政策还有一个短期战略目标,那就是供给则结构性改革“补短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助一臂之力。实际上,在过去几年里,货币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除了总量工具的性质外,还明显地承担了结构调整的重任,更具有普惠金融的性质。例如,通过定向降准、支农再贷款、支小贷款、扶贫再贷款等差别化货币政策,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鉴于我国要在2021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还会在未来几年里得到进一步强化。特别是,货币政策在精准扶贫和污染防治方面可能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故,定向降准、扶贫再贷款等仍是货币政策工具的重要选项。

但是,货币政策对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引导功能,并非总是十分有效率的。犹记得在2016年两会期间,时任央行行长曾公开表示,中国居民部门有很大的加杠杆的空间。结果,随后数月里,商业银行便将信贷资源大量地配置到了住房抵押贷款,乃至一度出现新增住房抵押贷款还超过了银行全部门的新增贷款总额。这固然推动了中国房地产的去库存,但以短期的抵押贷款突飞猛进和民众的恐慌性心理中实现的去库存,使得房地产泡沫的恶化,实际上使得后续的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更为被动。由是,2017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不得不强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需要金融与房地产市场之间的良性循环。由此可见,货币政策既要服从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又要服从于金融的长远稳定,这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货币政策独立性是否能得到提高

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多维的。1994年中国开始禁止财政赤字向中央银行借款或透支,其目的就是为了割断货币发行与财政赤字之间的脐带关系,但强制结售汇制又将中国的货币发行与国际收支紧密地联系起来了。易行长在解释20世纪90年代初的中国通胀时,就曾发现,尽管央行想尽办法控制基础货币,可外汇占款却在“跑冒滴漏”,增加了基础货币释放。因此,强制结售汇又极大地削弱了中国央行的信用独立性,尽管央行疲于对冲国际收支的变化,但还是造成了国内以房地产为代表的资产价格泡沫。2013年以来,中国外汇储备一度出现持续性下降,但央行又不得不应对由此带来的宏观流动性的收缩。我国央行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弱化,在2017年以来的几次货币政策实践中更是表露无遗:每当美联储宣布加息时,我国央行便宣布提高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利率或中期借贷便利利率若干点。从积极的方面说,这固然可以看作是央行在放开存贷款利率上下限后对利率调控的新探索,但它亦步亦趋地随美联储利率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这似乎又是说,中国的利率政策恰由美联储所左右。显然,这与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国际地位是格格不入的。由是观之,易行长需要让中国的货币政策变得更加自主,毕竟,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央行!
金融开放与金融稳定的协调

易行长履新后首秀时表示:“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越开放的领域,越有竞争力;越不开放的领域,越容易落后,而且还不断累积风险。”同时他还表示,提升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程度,有序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提高人民币可自由使用程度。他的讲话透露了锐意的开放精神。但是,金融对外开放本身可能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中国一度为过快增长的外汇储备所苦恼,于是,信心满满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鼓励企业到海外去投资,但随之而来的外汇储备快速下降和与之相伴的人民币汇率贬值,却让“走出去”的战略受阻。显然,中国的金融开放必须在“打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攻坚战”的前提下进行。而这,不单单是靠央行完善和加强对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干预、安排好资本账户开放的顺序和节奏就可以解决的。控制金融开放中的风险,在很多方面,还需要更高的顶层设计,比如,加强对民间资本的产权保护和增强民营资本的信心和投资的激励。
如何实现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的学理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自2016年以来,稳中求进成为了宏观经济政策的总基调和方法论,相应地,稳健中性也成为了对货币政策的基本要求。但是,要在实践中使货币政策具有稳健中性的特征,也是困难重重的。尽管从理论上说,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意味着货币利率与真实利率相当,央行确定的货币利率不会造成维克赛尔式累积循环。但问题恰恰在于,真实利率的测算本身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更何况,国民经济中的各部门、各企业间的真实利率本身就相异悬殊,货币政策又不可能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制定巨细无比的货币利率。更何况,货币政策本身还会受到利益集团或其他因素的干扰。所以,尽管中国早在1998年就提出了“稳健”的货币政策、2006年就提出过“中性”的货币政策,但在过去的20年里,货币政策常常既不“稳健”、也不“中性”,是不足为怪的。从这方面来讲,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既需要一套成熟的分析框架,也需要货币政策有相当的独立性。

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维护市场流动性的基本稳定,既要防止流动性过剩,也要提防流动性不足导致市场剧烈波动,扰乱金融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在2013年的钱荒事件中,央行没有及时做出反应,并与市场沟通,导致短期市场利率大幅攀升,殷鉴不远。因此,货币政策应密切关注市场流动性和市场情绪的变化,通过流动性预期管理,维护金融市场尤其是债券与货币市场的稳健运行。否则,若市场利率在不断强化的监管和整治市场“乱象”中过快地上升,不仅不利于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也将不利于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自然也就谈不上稳健中性的效果了。

当然,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需要降低货币政策的扭曲性。目前,高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与不断扩张且有较高利率的中央银行贷款并存,事实上从资产和负债两方面都带来了较强的扭曲效应,这与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是格格不入的。因此,若要货币政策真正回归中性,那就应当在控制中央银行贷款总量增长的同时,谨慎有序地降低中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这是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的必然要求。若央行真有意实现货币政策工具的此类调整,就需要小心翼翼地在重新组合政策工具与防止资产市场的过度反应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
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体系的完善

完善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的双支柱调控体系是党的十九大对宏观调控提出的具体要求。若市场机制是完善的,货币政策就既能达到宏观经济稳定、又能达到金融稳定的目的。但是,由于总是存在这样那样的市场摩擦,为稳定宏观经济而采取的货币政策可能会损害金融的长期稳定。比如,为刺激经济活动而采取的扩张性货币政策,就可能导致信贷的过度扩张和资产泡沫,而后者恰恰是金融不稳定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的直接原因。是故,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宏观审慎管理成为一个全球共识,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的框架。过去几年里,中国也一直在探索适于中国金融结构的宏观审慎政策,逐步建立了以广义信贷为核心指标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通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等指标,试图既弱化金融的顺周期性,也降低金融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传染性。同时,也将外债纳入到了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中,以降低中国金融开放中的系统性风险。2018年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机构改革中,原来的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成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可以说,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央行的职权明显地有所扩大,但这也意味着央行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在双支柱的调控框架中,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调,它们在政策效果上都同时具有总量与结构效应,但各自的着力点又是有所差别的。在政策目标上,货币政策依然还是集中在传统币值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宏观审慎则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促进金融稳定,以宏观审慎政策在补足总量性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的不利影响;在政策工具上,货币政策主要还是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和央行贷款,宏观审慎则是逆周期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监管指标等。无论是货币政策工具還是宏观审慎的政策工具,既可以是管理总量的,也可以是调整和引导结构变动的。例如,央行依然可以通过差别准备金和种种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投向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宏观审慎政策则可通过调整风险权重来抑制具有泡沫化倾向行业的信贷投入。就中介目标而言,货币政策依然是利率或者货币供应量,宏观审慎政策关注广义信贷。但是,央行通过调整中介目标(如利率)会对广义信贷具有重要影响。同时,良好的宏观审慎有助于改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也有利于改善货币政策面临的结构性问题,比如更好地引导金融回归本源,既达到实体经济在保持自然率的水平上增长,又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如十九大报告所讲的,我们依然要“完善”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的双支柱政策。在双支柱的调控框架下,我们还有许多事情要做,比如,仍然需要协调法定存款准备金与中央银行贷款;宏观审慎政策扩展到非银行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央行的宏观审慎考核与其他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避免以宏观审慎政策之名,行微观干预之实,从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债券论坛)

涉农与金融政策范文第6篇

农业部办公厅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农村创业创新的通知》。《通知》指出, 要完善信用评价机制, 强化农村创业创新金融服务, 探索扩大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 开发符合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创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加大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 促进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和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培训基地建设。

《通知》强调, 要聚焦重点领域支持农村创业创新, 着力支持建设各类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农民创业园, 支持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创客服务平台等体系建设;支持返乡创业培训实习基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培训创业扶贫一体化等基地建设;支持以农牧 (农林、农渔) 结合、循环可持续为导向, 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的工程及项目, 支持产业链条健全、功能拓展充分、业态新颖的新产业和新业态, 鼓励和扶持创业基础好、能力强的返乡下乡本乡人员大力开发乡土乡韵乡情潜在价值, 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新兴产业, 提升农业价值链, 拓宽农村创业创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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