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

2023-04-27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风电公司总装一车间

电工班组

质量管理制度

班组是企业产品的直接生产单位,是产品质量的直接监控者,班组生产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优劣,而产品质量的优劣,决定着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抓好班组产品的质量,是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一件大事。

一、 影晌班组产品质量的生要原因

风电齿轮箱生产的连续性,决定了某一个班组不可能独立完成产品的全部生产过程,而只能完成其中一部分质量指标或是为了达到某一个质量指标而进行的指标控制,这种对部分或某个质量技术指标控制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下道工序或整个产品质量的优劣,这就说明班组的工作质量是产品质量的基础,因此,班组产品质量的主要环节和存在问题,也集中反映在工作质量上,即操作波动和质量检测。

生产波动一般分为正常波动和异常波动,正常波动一般因原料质量差异,设备磨损,操作调节微小变化,工艺指标控制范围的正常变动等因素引起,对产品质量影响不大。异常波动一般因操作不按规程进行,工艺监控不严,设备带病运转,温控测速不准,原料不符合质量标准等因素引起,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

影响班组生产异常波动的主要原因是操作波动,操作波动是指操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异常操作因素,影响班组生产质量的主要因素是人、设备、工艺、材料、环境,切实有效地把这五个因素控制起来,及时消除异常波动,就能生产出优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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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因素中最主要的是人的因素,因为班组生产是靠人监控的,监控者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最终结果。产生操作波动的主要原因,

1、是责任心不强,没有做到勤观察勤调节。

2、是执行工艺和操作规程不严,操作失误多。

3、是技术素质低,既不会分析又不会处理。

4、是设备维护保养差,设备带病运转。

5、是上下工序协调配合差,生产不稳定。

这五点是导致操作波动的主要问题,只有把造成操作波动的问题解决好,把影响产品质量的“五个原因”控制起来,才能稳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

二、班组提高产品质量的对策

1、强化质量意识教育。强化质量意识是抓好班组产品质量的思想基础,进行质量意识教育要做好以下两点。

1)、教育职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懂得产品质量如何是关系企业前途命运的大问题,优质产品能给企业带来兴旺和发达,能给国家带来繁荣与富强,劣质产品会导致企业亏损,甚至倒闭。作为企业的主人,物质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要有企业光荣我光荣,企业收益我受益,我与企业共命运的高度主人翁责任感,以一流的工作质量,为社会生产出优质产品。其次教育职工懂得产品质量优劣与生产数量,发展速变,经济效益等的密切关系,没有产品的高质量,就谈不上生产的高速度,优质才能有效地增产,增加效益。产品质量低劣,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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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中最大的浪费,要克服那种只重视产量而忽视质量的错误思想。

2)、严抓平稳操作。平稳操作是风电齿轮箱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平稳操作就是要稳定工艺。抓好交接班,交接班是了解上一班生产、工艺、质量、安全、设备运行及遗留问题等的过程,对于稳定下一班生产工艺和质量至关重要,要严格按交接班要求进行交接。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要求班组成员能熟练掌握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如工艺操作法,工艺条件,工艺参数,安全技术要求等。都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操作,特殊情况听从班组长或上级指示进行调整。三是开展岗位练兵,提高技术素质。以练基本动作、基本技能和学习基本理论为主,紧密结合生产实际进行实际训练,通过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增强岗位实际操作本领。使其在生产过程中同生产工具实现最佳结合,达到优化生产,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

4)抓好三检工作

产品接线前:齿轮箱在接线前做好电气元件的检查工作,严格控制温度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压差传感器、液位传感器、加热器、冷却系统电机、润滑系统电机等电气元件的质量。杜绝不合格的电气元件出现在我们的齿轮箱产品上,影响产品质量。

产品接线后:员工在产品接线操作是必须按照“标准作业手册”进行接线作业。作业过程中对每步的作业做好自检工作。在接线后对产品整体接线进行自检。

产品发货前:在产品发货出厂前,进行产品全检工作。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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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遗漏、不放过。发货前产品进行互检,让操作者之间进行相互的检查。杜绝操作者接线后怕承担责任,隐瞒问题。在检查无误后报质检部检查确认后才能发货。

三、广泛开展 QC攻关活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制定并执行《条例》的目的是:表彰先进、促进员工的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整个酒店的高效率运转。有功行为奖励条例共12条,均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详见《条例》第一部分)

(二) 纪律处分等级

1、口头批评——违反《质量管理奖罚条例》,但情节较轻者,属于轻微过失,罚分1分---5分(每分值人民币伍元整)。

2、口头警告——每月触犯三次轻微过失,除罚分外,给予部门口头警告处分。

3、罚10—20分。违反《质量管理奖罚条例》,情节属于重大过失。

4、店内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每月发生两次重大过失除罚分外给予店内通报批评;每月发生三次重大过失除罚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记入个人档案。

5、辞退——员工出现严重过失,应立即辞退。

6、除名并业内通报——员工造成严重过失,给予除名处分;影响特别坏或性质特别恶劣的,应立即除名并在业内通报。

(三)员工犯规经济处分

1、按《质量管理奖罚条例》相应条款处罚金。

2、辞退扣培训押金。

3、除名扣培训押金。

(四)处分有效期

口头警告 15天(口头警告期内,不能参加B级VIP以上接待) 严重警告 1个月(严重警告期内,不能参加一线对客服务)

(五)员工上诉

员工如对处分有任何不满,均可直接向其部门领导或人力资源部投诉。

(六)具体奖励/处罚规定及执行程序见《XX酒店质量管理奖罚条例》。

《质量管理奖罚条例》

为了严格执行GB/T14308—2003标准,充分体现出高星级酒店所具备的管理的专业性,氛围的整体性和产品的舒适性特点。维护酒店客人的正常利益和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酒店在管理中将严格贯彻“奖优罚劣”的基本方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小过即改,既往不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饭店的每一位员工应严于律己,不折不扣地按照饭店各项制度和规定办事,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让自己在物质上得到好处,在人格上受到尊敬,在事业上取得成就。

一、 有功行为奖励条例

1、为促进酒店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设被采纳者,根据其实际效果的大小奖励10—100分。

2、受到宾客书面表扬,给酒店带来荣誉的员工,经本部门或其他部门主管以上人员核实,每次奖励5分。

3、受到宾客书面表扬,给酒店带来荣誉的主管以上的干部,经本部门或其它部 门督导上级核实,每次奖励1—10分。

4、对拾金(物)不昧的干部员工,经本部门或其它部门督导上级核实,视金额的大小,给予10—20分的奖励,并且给予部门或酒店通报嘉奖,事迹载入个人档案。

5、对于及时发现火、盗、毒、伤事故隐患;直接制止事故发生或及时报告避免事故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和干部。依具体情况,给予10—100分奖励,并且给予部门或酒店通报嘉奖,事迹载入个人档案。

6、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为保护宾客、员工的生命安全和酒店及客人的财产见义勇为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50—300分奖励,并且由酒店总经理签发嘉奖令,全店通报表扬并将其事迹载入个人档案。

7、非专职营销人员为酒店营销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按《全员促销奖励办法》予以奖励,销售业绩突出者由总经理签发嘉奖令,全店通报表扬,并将其事迹载入个人档案。

8、勇于揭发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行为者,奖5—20分。

9、季度的微笑明星、服务明星、节能明星、营销明星、管理明星、奖励20—40分。

10、参加国家、省、市、县同行业技能比赛获奖者,给予50—100分的奖励,并由总经理签发嘉奖令,全店通报表扬并将其事迹载入个人档案。

11、为酒店的经营、管理、服务工作做积极贡献者,奖励1—50分。

12、每月部门员工奖分X分;则领班奖X/2分;主管奖X/4分;经理奖X/8分;总监X/16分;对领班、主管、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接奖励。其奖分应单独计算。

奖励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质管部总核,执行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过失行为处罚条例

轻微过失

处理原则:①罚分1分—5分;②口头批评;③口头警告。

1、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0分钟以内算迟到、早退、罚1分;脱岗15—30分钟罚2分;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2、不遵守门卫制度拒绝交验包裹,罚1分。

3、上班时不携带员工证或不交警卫检查,罚1分。

4、在店内前厅、商场逗留、穿行或出入客用店门,罚1—2分。

5、未经批准搭乘客用电梯,使用客用卫生间,罚1—2分。

6、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下班后穿店服离店,罚2分。

7、当班时间私自在店内逗留闲逛(员工上班前30分钟和下班后30分钟,不离开酒店可视为闲逛),罚1—2分。

8、当班时不佩戴店牌、不着店服、仪容仪表不符合规定标准,罚1—2分。

9、当班时高声喧哗或高声说话,(包括对客区、行政区、PA区)罚1—2分。

10、工作时哼歌、吹口哨、跺脚、奔跑,在经营场所双手叉腰、抱胸、插口袋、整理头发或者衣物、抓痒、化妆、照镜子、打响指等有失职业风度的动作。(包括对客区、行政区、PA区)罚1——5分。

11、当班时翻阅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杂志等,罚1—2分。

12、当班时吃东西,不按部门主管规定的时间就餐,罚1—4分。

13、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等各种不卫生的行为(包括对客、行政、PA三区)罚1—5分。

14、服务时不使用敬语或礼貌用语,使用禁语者,罚1—5分。

15、未经部门主管/经理批准,擅自动用店内物品,设备、仪器等,罚1—5分。

16、当班时,不接受领导的安排、指挥,不与同事协作、合作共事,罚1—5分。

17、在客用吸烟区吸烟者,罚1—5分。

18、服务效率差,引起客人明显不悦,罚1—5分。

19、违反安全守则及规定(性质严重者另行处理),罚1—5分。

20、不遵守员工宿舍、员工餐厅和更衣室的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严重处分),罚1—5分。

21、不遵守酒店或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服务程序(情节严重可按规定给予严重处分),罚1—5分。

22、所犯错误和上述条款性质类似,类似条款处理。

23、未达到《三星级酒店各工种操作时速标准》,罚1—5分。

24、在各对客区未达到GB/T14308—2003(附录B)设施设备维保标准,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未按规定时间报修,罚1—5分。

25、工程部接到报修单未及时修理或虽修理但未修好,又无正当理由,罚1—5分。

26、各对客服务区、行政区、PA区未达到GB/T14308-2003(附录B)清洁卫生标准,相关部门当班人员罚1—2分。

27、未达到GB/T14308—2003(附录C)服务质量标准,相关部门当班人员罚1—2分。

28、根据责任连带原则,按月核算,每月部门员工罚分X分,则领班罚X/2分;主管罚X/4分;经理罚X/8分;总监罚X/16分。对领班、主管、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接罚分应单独计算。

29、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发现本部门员工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文过饰非的,直接罚该管理人员2—5分。

30、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其它部门员工的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不向该员工所在部门主管以上人员通报的,罚2—5分。

31、与客人抢道,有急事超越不从客人侧面通过,不说“对不起”的,罚1—2分。

32、上班时间串岗,聚众闲聊的罚1—5分。

33、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的120秒以内罚2分,300秒以内罚1—5分。300秒以上按重大过失第3条处理(特殊情况急需通话时,在不影响对客服务情况下,向领班请假,在非对客区用自己的通讯工具与通话人通话;在经营不忙时可使用酒店座机,通话时间尽量控制在30秒以内,以免影响信息传递和减弱服务质量)。

34、对客区服务高峰时间,(7:00-8:30;11:00-13:00;17:00-19:00)公用座机一律不得转接私人信息,违者罚1-2分(可口头转述)。

35、前厅、客房、餐饮服务人员、以及工程部人员在一线开展维保工作时,手机响一次罚1—5分。

36、一先服务员对客服务过程中,突然中断服务接听电话或办其他私事,罚1—5分。

37、私带朋友在酒店员工宿舍内洗澡,用员工餐的,罚1—2分。

38、未经酒店允许,带领朋友参观核心区域的(总台、客房、宴会单间、后厨、总控室、洗衣房、发电房、财务室、库房等)。罚1—5分。

39、未接到总办、营销部通知,擅自接待参观人员到核心区域参观的,相关部门当班人员,每人罚1—2分。

40、工作时间私自会见亲友的罚1—2分。

41、在对客区、行政区、公共区域奔跑的(特殊情况除外)罚1—2分。

42、在酒店任何区域,员工见到客人不热情、不礼貌的罚2分。(见到客人养成点头微笑+您好的职业习惯)

43、见到上司(主管以上人员)不打招呼的罚1分(例:点头微笑+经理您好)。

44、员工致意后,上司不致礼的罚1分(点头微笑+小李您好)。

45、员工之间不致礼,不回礼的各罚1分(例:小张;你好!小王;你好!)

46、接听电话不规范的罚1—2分(要求用普通话,所有店内电话均应用规范用语)。

47、对客区、行政区、PA区,员工间对话不使用普通话的罚1分。(营造语言环境)。

48、对客服务不使用普通话的罚1—2分。(客人要求用地方语言交流除外)

49、工作时间在客人面前打哈欠、挖鼻孔、伸懒腰、剔牙、剪指甲、掏耳屎等不礼貌的行为的,罚1—5分。

50、工作时间随意佩戴饰物的(结婚戒指除外)罚1—2分。

51、不按照规定佩带工号牌和其它标识,罚1—2分。

52、员工不按规定着装,或者着装不整洁的,罚1—2分。

53、各工种操作时,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作业的,罚1—5分;相关上级同罚1—5分。

54、男员工留长发、留胡须、染发的;女员工不按规定梳妆的(规定:淡妆、发不过肩、不染指甲、不染发)罚1—5分。

55、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杂物的,罚1—2分。

56、前一道工序的员工给第二道工序的员工操作带来麻烦的罚1—2分。

57、浪费员工餐食物、浪费水、电、气等加大酒店成本支出的,罚1—5分。

58、动用客人物品或私拿客人丢弃物品的罚1—5分。

59、违反酒店服务程序或其它确保服务质量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罚1—2分。 60、一线工作岗位(含后厨切配间、灶前、工程部)、禁烟区、公共区域内吸烟的罚1—5分(因陪同客人除外)。

61、穿工装的人员流动吸烟的罚1—2分(可在固定吸烟区吸烟)。

62、所辖区域未按规定进行用电器控制的,罚该部门5分/次;有直接责任人的罚该责任人1—5分,(罚部门的分值合成人民币值,按责任人:领班(主管):经理=5:3:2分摊)。

63、凡酒店(部门)召开会议员工无故迟到、早退者罚1—2分。 6

4、各种专业公会议,干部迟到、早退者罚1—2分。 6

5、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者罚1—5分。 6

6、无故参加升旗仪式迟到早退者罚1—2分。

67、参加升旗仪式精神不饱满、仪容仪表不规范者,罚1—2分。 6

8、见到酒店VIP客人不微笑、不问候的罚1—5分。

69、见到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及星评委领导和检查员不微笑、不问候的罚1—5分。 70、给酒店的荣誉、知名度、美誉度造成损失,但情节轻微,影响尚不严重的罚1—5分。

71、凡享受酒店通讯补贴的管理人员,通讯工具应24小时畅通,违者罚1—3分/次。

72、酒店各部门的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畅通,若不通则每次罚当班人员1—2分(当班人员有责任控制座机通话时间)。

73、员工有思想上、生活上及其它方面的问题,并有所表现,领班和管理干部未及时(指一周内)发现并协助解决的罚1分。

74、由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或忌贤妒能,有可能造成骨干员工或有培养前途的员工流失,但经教育改正错误,并未造成后果的罚1—5分。

75、本部门出现帮派,影响工作效率,领班、主管化解不及时,罚2分;若直接参与罚5分/人,并限期改正,若不能及时改正,则可调整相关干部岗位。

76、保安人员,泊车服务时语言、动作不规范的,罚1分/人。

77、保安人员在岗位上执勤姿势、军礼、注目礼等动作不规范、回答客人询问不热情的,罚1分。

78、保安人员每次巡检没有完成全部程序,敷衍了事,填写假记录的罚5分。 7

9、司门员迎送客人时语言、动作不规范、态度不热情的,罚1分。 80、VIP客人到店,司门服务、行李服务出现偏差的,罚2—5分。

81、到店八次以上的VIP客人或酒店忠诚客人,叫不出客人姓氏职务的,罚1分。

82、总台服务人员接待、问询、贵保、留言、电话等服务程序不规范,态度不热情、不使用规范用语,让宾客有不悦感觉的,罚1分。

83、前台服务人员未按《三星级酒店各工种操作时标准》规定时间完成服务项目的,罚1分。

84、客房服务中心,叫早服务不规范罚1分。 8

5、住店客人外出跟房检查不规范,罚1分。

86、客房中心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未按《三星级酒店各工种操作时速标准》规定时间完成服务项目的,罚1分。

87、餐饮部各岗位未按《三星级酒店各工种操作时速标准》规定时间完成服务项目的,罚1分。

88、菜肴受到客人批评的,灶头厨师罚1—2分,行政总厨1—2分(若客人拒付,则该帐单由总厨承担)。 8

9、娱乐部员工服务不热情、不规范的,罚1—2分。

90、娱乐区域卫生质量差,杯、酒具等卫生不合格的,当班员工罚1—2分/人;造成客人投诉和质检中开出罚单的,经理个人罚1—5分。

91、娱乐部收费项目不明码实价,敲诈客人的,当班人员罚5分。并退回多收费用给客人。

92、会议中心服务员个人卫生不达标的,罚1—2分。

93、会议服务会场卫生差、会标、鲜花、绿摆、杯具等摆放不标准;温度不合乎要求的;设备未配置全的(工程部配合);未达到办会方会务组人员满意,而又是服务员力所能及的,罚1—2分。

94、营销人员重要接待跟踪服务出现差错的,罚1—2分。岗位指令有误的,罚1—5分。

95、营销部人员工作失误,给酒店重要客户带来不悦的,罚1—5分。(若造成忠诚客户流失,且无法挽回的,可按严重过失第21条处理)

96、办公室人员未履行其岗位职责,或工作质量出现差错的,罚1—2分。 9

7、工程部未坚持计划例检或走过场,未按各岗位抢修到达时间迅速恢复经营状态的,当班人员罚1—2分,主管罚1—2分。

98、财务人员(含收银员)由于业务不熟,准备不足,在客人结帐时造成时间拖延引起客人不悦的,当班人员罚1—2分。跑单、漏单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个人负责。

99、质培部人员进行日巡检(每日至少两次)、周例检时,未坚持原则的,不认真发现和指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整改的,罚1—5分。

100、质培部人员

一、二级培训抓得不得力,不能有力保障一线服务工作的,罚1—5分。

重大过失

处理原则:(1)罚分10—20分;(2)店内通报批评;(3)严重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

1.对客人及同事无礼、不庄重、粗言秽语、出言不逊或恐吓、威胁、欺负同事,罚10分。

2.发现饭店财物受损、丢失、不管不问或谎报消息,罚20分。

3.有意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没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主管分配的工作任务,罚10分。 4.相互转换,涂改员工餐卡,罚15分。 5.未经人事部门批准相转换更衣柜,罚10分。

6.未经领导允许,在饭店内擅自向客人贩卖、索取或举行募捐活动或要求客人代办私事,罚15分。

7.有意违反店内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及特殊工作指示(性质严重者可按严重过失第九条处理)罚15分。

8.随便改动或毁坏排班表、告示牌、张帖的规章制度、文件、布告、通知、通告,罚20分。

9.将饭店的物品、工具、材料、设备、器材等私藏者,罚20分。 10.未经批准私自将客人遗忘的物品或同事遗忘的物品收藏,罚20分。 11.当班时打瞌睡、下棋、打扑克、弹拉乐器或收看电视、听收音机、手织毛线等,罚10分;暴露在客人面前罚20分。

12.擅自移动或动用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或改做它用,罚20分。(情节严重者按《消防法》规定处理)

13.未经允许自进入客房,罚10分。

14.无故旷工(全年累计旷工不足3天),无故不打卡连续3天的,旷工一天出口发日工资外,罚10分/天;无故不打卡,罚5分/天。

15.因事缺勤(包括因病)而不预先打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罚10分/天,(若事出突然,也要尽可能短时间向主管汇报,说明情况后,可免予罚分)

16.未经部门主管允许私拿饭店公物使用,罚10分。 17.拾到遗失财物不上交,不报告,罚20分。 18.偷看黄色淫秽书刊、杂志罚20分。

19.随意在店内墙壁、电梯、公卫场所乱写乱画,罚20分,并承担恢复清洁费用。 20.严重违反饭店的其他(或本部门经饭店管理当局批准的)有关规定罚20分。 21.所犯错误和上述条款的性质类似,按类似类款处理。 22.在酒店内吵闹、骂人的罚10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罚20分。

23.不服从工作调配,顶撞上司的罚10分(若确属合理化建议,可事后向上司建议,但命令必须服从)。

24.工作时间主动饮酒或酒后上班带醉意的(因工作需要也应掌握尺度)罚10分。

25.擅自使用酒店经营服务项目的,按其经营收费的标准补齐费用,另罚20分。 26.擅自动用酒店经营设备、原料为个人提供方面的,除补齐费用外,罚10分。 27.弄虚作假取假期的罚20分(缺勤天数按重大过失第14条处理)。

28.员工擅自调班、替班的罚10分/人;干部擅自调班、替班的罚20分/人(员工确需调班,需经主管批准;干部确需调班需经上级直属上司批准)。

29.随意更改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方法规范、服务过程程序,引起宾客投诉的,经过核实视情节和后果,罚10—20分。

30.私自吃用客用食品,根据情节和后果,除按标准收费外,罚10—20分。 31.不履行各类岗位安全职责,出现火、盗、毒、伤事故苗头和隐患的。罚20分。(安全是最大的效益;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对本部门《火、盗、毒、伤防范点》高度关注,责任到人,制度到人,警钟长鸣!)

32.破坏团结、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酒店工作的,经教育愿意改正错误的,罚10—20分。

33.对客人失礼,或与客人发生争执的,罚10—20分。

34.工作粗心(准备不足、尚无规范、督导不利)造成差错,或者能补位而未补位,将问题暴露给客人的,相关人员罚10—20分。

35.管理人员在执行《质量管理奖惩条例》中执法不公的,罚20分。

36.客人投诉时,管理干部和员工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安抚客人,而是互相推矮导致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罚10分/人。

37.总值班经理值班、各部门经理未经总经理、执行总经理批准离开饭店的罚20分,员工工作时间未经上级主管批准离开酒店的,罚10分。

38.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挟嫌报复情节一般的,罚20分。

39.部门之间因信息沟通不畅产生矛盾,特别是将矛盾暴露给客人的,相关当事人罚10分/人。

40.因种种原因,VIP接待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相关人员和主管、经理、总监各罚10分/人。

41.三个月内再次违反重大过失条例的,按违犯条款罚分后,另加罚10分。 42.酒店业内人士(兄弟酒店管理人员、旅游星夜主管部门等)在酒店消费引发的投诉事件,相关部门和人员按违犯条例的罚分处罚后,相关员工加罚10分/人;相关主管以上人员加罚20分/人。

43.酒店业专家(省市县行管部门领导、星评检查员、旅游院校老师、酒店管理公司专家、高星级酒店的高层人员等)在店检查工作期间,违反本条例的相关人员除按所违条款的分值罚分外,另相关员工每人加罚10分;相关主管以上人员加罚20分/人。

44.盗窃酒店财产在300元以下,经发现表示愿意赔偿损失改正错误的,罚20分。

45.因发泄不满,故意损坏酒店财物的,除按原则赔偿外,罚15分。

46.不服从管理,顶撞、谩骂、侮辱、恐吓各级管理人员,经教育愿意检讨和道歉的,罚20分。

47.员工违反操作程序或因大意给客人和员工造成较大损失的,因善后处理得当,未造成严重投诉的,罚10—15分。

48.干部管理不善、失职失责、指挥失误,给酒店造成损失,但事后积极控制事态,为酒店知名度、美誉度挽回一些损失,经济损失(包括索赔)降至最小的,罚20分。

49.违反酒店《经营管理制度》有关规定造成各类事故或苗头发生的,相关人员每人罚20分。

50.向客人索取小费,罚20分。

严重过失

处理原则:①辞退;②除名;③业内通报。 1.殴打宾客、同事的。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条款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审查的。

3.用非法手段偷窃、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帐单、单据或利用已付帐单向另外客人收钱和故意加收、中饱私囊。

4.偷窃、骗收客人、同事、饭店的财物。

5.私自将属于饭店的物品、客人遗忘、赠送的物品及同事遗忘的物品携带出店。 6.与客人私做交易、行贿、受贿或进行不道德行为及额外服务以收取费用者。 7.擅自给亲友或熟人以特殊照顾或优惠。 8.骚扰客人私生活、偷窃、窥视者。

9.当班时故意违反店内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范,造成饭店财物严重受损或客人同事重伤、死亡。

10.违反国家法律、财经纪律、给国家和饭店造成损失。 11.在饭店内携带、藏匿枪支、弹药及其他各种伤人凶器。

12.有意向外单位泄露饭店的机密文件、资料、数据、使饭店利益遭到损害或伪造文件欲谋私利。

13.对领导不忠实及谎报消息或编造、传播有损于饭店及全体员工利益的谣言。 14.当班时聚众闹事,煽动及参与殴打事件或煽动员工集体怠工、罢工等活动,假传上级命令或对上级命令压而不发。

15.在店内与客人做淫秽交易、为客人招妓或参与此类活动。 16.旷工连续3天,或全年累计3天的。

17.未经管理当局允许,同时受雇于其他雇主、公司或单位。 18.当班时睡觉,在饭店赌博,替他人打卡。 19.当班时酗酒、服用毒品麻醉剂、致幻剂兴奋剂等。

20.拒绝执行管理当局的决定,当班时不服从上级的命令,拒绝工作或遇到紧急情况时不服从上级指派的工作。

21.引起客人严重投诉。

22.未经允许私自用万能钥匙打开客房及办公区,私撬更衣柜。 23.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重大影响。

24.财物人员及同伙人员(含收银员、库管员,服务员等)侵吞钱物为己有的。 25.所犯错误和上述条款类似的,按此类条款处理。

三、执行程序

1.条款中每一分相当于人民币五元整(5元)。

2.“员工拒签,同样生效。”经核实,员工确实触犯轻微过失、重大过失、严重过失中的某一项,对已犯的错误不知悔改,拒签上级填写的《过失单》,但部门领导、质管部经理签字后即生效。

3.填写《过失单》以直接领导为主,间接领导为辅。A部门领导发现B部门员工有违犯过失条例行为,原则上要通知B部门经理,由B部门经理填写《过失单》。若B部门经理了解情况后与A部门经理看法有差距,B部门经理应向A部门经理做出合理的解释。若A、B两部门经理意见相悖,报上一级定夺。

4.主管以上人员有权出具《过失单》,但生效必须是本部门经理、质管部经理签字之后。

5.总值班经理有权开《过失单》,必须请本部门经理、质管部经理签字并通报情况,同时按第6条处理。

6.质管部经理收到《过失单》后,要了解事实真相,帮助违纪员工,同他谈心总结教训,解开思想疙瘩,轻装上阵,做好工作。质管部经理在《过失单》上签字后,做好处理登记,该记入员工档案的记入档案;同时把《过失单》财务联交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相应余额。

7.若质管部经理了解情况后,认为处罚过轻或过重或不适,可提出自己的意见与部门经理商议达成共识。若达不成共识交上级定夺;若确属难以定夺的问题,召开酒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达成最终意见。

8.员工罚分折成的罚金,一律由酒店财务部处理,建立酒店奖罚专项帐户,统一管理。

9.员工对部门和质管部处罚不服,可向酒店总监、执总、总经理、酒店工会委员会和员工委员会申诉,请酒店质量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质量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为店内终极结论。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人物:班长张小宝,跟单员杨小珊地点:生产部控制室事件:晚上十一点,班长张小宝接到早跟单员杨小珊的电话,“张哥,老大,我拜托你让你的手下快点给我装车吧。刚才物流公司的人打电话说他们下午四点半就把车开进来了,但是你的人到现在还没有给他们装车。这批货明天早上就要运到客户那里,要不然他们就要停产了。可是听说到现在还没有罐装好,今天下午三点打电话时你不是说已经生产出来了么?两个小时冷却,到现在怎么也应该给我们装上了啊!”其实这样的电话,张小宝今天已经是第二次接到了,上午是采购部的李主这也投诉说运原材料的车进来之后4个小时还没有把车卸完。员工象现在这样拖延工作时间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了,真让人头痛。问:1.如果你是班长张小宝,你该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呢?

答案: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三个方面来分析:(1)、班组长与其它部门的信息沟通是否对称,如与采购部门、业务部门的沟通要及时,对于各部门之间协调计划都要提早安排;(2)、经常检查一下对每一个员工的工作安排是否合理;(3)、班组长个人平时要与员工处理好关系,做工作时,班组长要起到带头的作用,身先士卒,才能有效的避免员工磨洋工的问题。第2题

案例 如何应对员工在工作中扯皮、推诿责任?(10分)人物:班长张小发、李小波、王小

二、刘小洋地点:生产车间事件:班长张小发今天很头大,刚才他被生产经理叫过去,销售部的同事告诉他一个消息,他们班上个月二十五号出的产品由于没有贴标签,客户不知道产品的贮存条件,将产品直接放在车间加工,而车间温度太高,所有的胶都变成了固体。现在客户要求将二十吨产品全部退回。“今天找你们来是想问一下,上个月二十五号晚上是谁贴的产品标签?” “不记得了。我那天好象是有点不舒服就没有去进行罐装了,一直在控制室里看着,怎么会是我呢。”李小波看着班长阴沉的脸说。王小二说,“我那天是参加罐装了,从

来没有听说我还要贴标签的。再说出货的时候还有刘小洋看着呢,不知道他有没有留意到。” 刘小洋:“我也不知道啊,我只看看里面有没有MSDS和COA单,没有谁让我检查标签到底有没有贴啊。” 问:1.你看出来这是什么问题么?2.如果你是班长张小发,你应该怎么处理?

答案:

1、这是由于员工工作分配不明确,工作完成之后,又没有检查的程序。证据:因为分工不明确,员工与员工之间不知道各自的工作范围,才会导致工作中出现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

2、如果我是张小发,会进一步明确班组中每一个员工的工作分工。设计出一个点检清单,让每一个员工都了解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在最后出货时对照工作清单进行清点。 第3题

班组长的重要作用?

答案:班组长影响着决策的实施;班组长既是承上启下的桥梁,又是员工联系领导的纽带;班组长是生产的直接组织和参与者,所以班组长既应是技术骨干,又是业务上的多面手。 第4题

设备二级保养由班组长负责,请问保养的内容是?

答案:督促一级保养人员并指导;特殊部位的润滑及定期换油;突发故障的排除及精度的调整;一级保养人员异常报告的处理;机件损坏时,依情况需要得自行处理或报告上级主管处理;每日上午九时以前检查一级保养人员的绩效,并做记录;新设备的安装与试用。

第1题

整理时,要根据物品的什么来决定取舍? A.价值

B.购买使用价值 C.是否占空间 D.是否能卖好价钱 答案:B

第2题

6S活动推行中,下面哪个最重要? A.人人有素养 B.地,物干净 C.工厂有制度

D.生产效率高 答案:A

第3题

不属于作业日报的管理的是? A.作业日报的不常见问题 B.作业日报的设计要求 C.作业日报的填写 D.作业日报的管理 答案:A

第4题

以下不属于七大浪费的是? A.资金的浪费 B.人员的浪费 C.效率的浪费 D.资源的浪费 答案:D

第5题

下列哪种文化企业最有执行力 A.为老板打工的文化 B.为自己打工的文化 C.为团队做事的文化 D.为信仰而战的文化 答案:D

第6题

谁承担6S活动成败的责任? A.总经理 B.6S推行委员会 C.车间主任 D.公司全体员工 答案:D

第7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班组长权限的是?A.员工调配权

B.本班组的绝对指挥和管理权 C.购买设备权 D.合理化建议权 答案:C

第8题

整理主要是排除什么浪费? A.时间 B.工具 C.空间 D.包装物 答案:C

第9题

班组长的职责主要包括 A.事务管理 B.生产管理 C.辅助上级

D.车间工作

答案:A,B,C

第10题

全面生产保全(TPM)追求的目标是

A.故障零化

B.不良零化

C.成本零化

D.事故零化

答案:A,B,C,D

第11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呆料是指能用,但放久的物料

B.废料是指不能用的物料;

C.人工成本不属于企业成本;

D.班组长影响着决策的实施。 答案:A,B,D

第12题

企业是由哪六大要素组成的:人员,材料,设备

A.资金

B.环境

C.方法

D.信息

答案:B,C,D

第13题

看板管理就是把希望管理的项目,通过各类管理板显示出来,使管理状态众人都知道的管理方法.

答案:正确

第14题

班组设备的日常“三级保养”中班组长是负责一级保养的。

答案:错误

第15题

班组长是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答案:正确

第16题

经济核算应该透明化与可量化。 答案:正确

第17题

班后总结是指订单完成后的总结,班后会的管理。

答案:正确

第18题

品质的“三不政策”是指不制造不良品;不流出不良品;不接受不良品。 答案:正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应采取比一般商品流通企业更严格的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管职责,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四条 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和有关工作部署,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取不少于15%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控典当企业的合规经营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八条 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九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分管领导,配备监管人员,加强典当监管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在准入审批、日常监管、年审等环节建立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审批、检查、年审等环节的审批签字制度,以便明确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监管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

(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六)根据投诉、举报核查;

(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十三条 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典当,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监管工作奖罚机制。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监管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表彰,对监管工作薄弱和失职的单位与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公正廉洁开展监管、检查工作,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科学发展、合理布局、明确责任、从严把关、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把好典当企业市场准入关。

典当企业的准入要符合商务部的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商务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对于新增典当行批准设立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利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把握以下监管要求:

(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二分之一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三分之一以上。

(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近两年的审计报告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法人股东累计投资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单个法人股东投资比例下限为典当企业注册资金的5%。

(三)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同意函;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承诺有义务配合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报表和材料;法人股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应出具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关于其投资典当行的同意函,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典当行之间的控制机制。

(四)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纪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五)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资金入股。

(六)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第十八条 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把好申请设立典当企业的初审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和拟设典当企业的场所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各地商务部门要严格审核典当行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严防以借贷资金入股、以他人资金入股等。对批准设立的新增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并监督注册资金有无抽逃情况。

第四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的、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管理。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

(一)经商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

(二)典当企业经营盈余;

(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典当企业只能用上述资金开展质、抵押典当业务,鉴定评估、咨询服务业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市级商务部门应监控辖区内典当企业的资金流向,对典当行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进行抽查、检查,抽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现金管理要符合相关规定,注重加强现金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的监督管理。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不提倡对可立即变现的上市公司股票开展财产权利质、抵押。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授权的打印批次号或证书流水号为典当企业打印经营许可证,严禁私自分配、挪用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的对照检查,做到账物相符,防止和查处企业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当票、续当凭证的监制和发放。省、市两级商务部门应对每户典当企业的购领、使用、核销情况建立台账,实施编号管理。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进行当票信息化管理。

各级商务部门应对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并由检查人签字负责。典当企业当票与续当凭证使用的张数应与典当业务笔数相符,当票与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应与典当总额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应与典当余额相符。各级商务部门应定期核对上述情况,发现疑问,需责令企业做出说明。当票和续当凭证发生遗失的,典当企业应及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以书面形式报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典当企业档案管理。市级商务部门应到典当企业查验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证件和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否装进档案,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第三十条 加强典当企业财务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典当企业应每月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真实填报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要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严格当物质、抵押登记制度。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的管理。

(一)股东入股时间不足2年的不得对外转让其股份,但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典当行股权结构的变更应当间隔1年以上。

(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对经营未满三年或最近两年未实现盈利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审慎对待,谨慎许可。

(三)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严格审核,防止个别典当企业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倒卖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典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商务部门应约谈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罚:

(一)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未经核准擅自变更;

(四)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

(五)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

(七)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凭证,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凭证的;

(八)其他违规违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和风险处理机制。重大事项包括:

(一)引发群体事件;

(二)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三)重大资金变动,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发生重大诈骗;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五)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控股股东涉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七)董事监事和主要管理人员非正常变动或下落不明等。

发生重大事项,应在24小时内上报商务部,各地制定出台的有关典当业务政策文件、工作安排和措施应及时通报商务部。

第三十五条 指导典当企业根据《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增加典当制度和业务规则的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诚信经营,防止恶性竞争。

第三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纳入商务执法热线,加大对典当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力度,提升监管实效。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典当企业的功能和作用。

第五章 年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第三十八条 年审内容应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境外资金流入典当行,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是否在注册地以外设立办事处、联络处。

(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等。

第四十条 地方商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表扬、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采取更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商务主观部门可要求典当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资格:

(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满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达6个月以上;

(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的;

(三)出租、出借、倒卖《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四)连续两次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经核实无故拒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时被要求停业整顿,且在一定期限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于符合停业整顿条件的企业,由当地商务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通报同级的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并报省级商务部门和商务部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监管细则或规定有关事项,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1998年12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三章 教职工任职资格与待遇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的管理,促进托幼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托儿所。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托幼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幼事业的统筹、协调、指导。

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托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幼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的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人事、机构编制、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托幼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或捐资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第六条 对在托幼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幼儿园、托儿所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幼儿园、托儿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与其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托儿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由人民政府组织招标举办幼儿园、托儿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园、所址应当设置在安全、无环境污染、不影响采光的地方;

(二)房舍及活动场地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幼儿活动室、卫生间、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和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配有每人一床的寝室及隔离室、浴室、工作人员值班室等基本用房;

(四)配备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及保证幼儿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五)按照规定的类别、数量配齐教具和玩具,并确保教具和玩具的安全、卫生。

幼儿园、托儿所围墙外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货场、垃圾站、集贸市场。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 幼儿园、托儿所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其中,属事业单位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和事业单位登记手续。 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按规定报批。

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第十二条 幼儿园、托儿所根据有关规定分为示范、一类、二类、三类等类别。

幼儿园、托儿所的名称根据办学规模和招收对象,可分别确定为幼儿园、托儿所、混合班、幼儿班、托儿班等。

第十三条 幼儿园、托儿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故终止的,应当提前三个月报告原登记注册机关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教职工任职资格与待遇

第十四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园长、所长、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者条件。 幼儿园、托儿所的工作人员必须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禁止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从事幼儿园、托儿所的工作。

第十五条 幼儿园园长、托儿所所长有权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幼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的管理及其工资待遇,按当地乡镇中心小学校长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举办的幼儿园,其幼儿教师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当地小学教师的标准执行。

个人举办和中外合作举办的幼儿园聘用的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小学教师的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十九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注重一日活动各个环节的保教工作,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和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幼儿须凭区(市)以上妇幼保健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证书和儿童保健手册入园、所。

幼儿园、托儿所每年应当对已入园、所的儿童按规定体检。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招生和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良好的品德行为。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对体弱和残疾幼儿给予特殊的照顾。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玩具和教具。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传播的制度。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和举办单位、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本国幼儿的实际情况,选择和安排教育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在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及幼儿集中活动的其他室内、场所吸烟。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坚持谁举办谁出资,国家适当扶持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幼儿园、托儿所的,按照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

关费用。 向幼儿园、托儿所收取的供气、供水、供电、供热等费用,按照居民使用标准执行。幼儿园、托儿所的房租按住宅标准计租。

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幼儿园、托儿所收取社会公共费用,按照小学的缴纳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托幼专用收费票据,按物价、财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幼儿园、托儿所的各项收费标准,每两至三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经费以及以幼儿园、托儿所的名义筹集的资金(包括设备),应当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膳食经费应当建立专门伙食帐户,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开一次帐目。工作人员伙食帐目不得与幼儿伙食帐目混淆。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借口,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注册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停止办所:

(一)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的,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幼儿生命安全的;

(二)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和托儿所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和托儿所房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托儿所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托儿所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托儿所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依法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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