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被告申请书范文

2023-04-03

撤销被告申请书范文第1篇

精钢不锈钢厂,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刘远,厂长

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开发区150号,法定代表人安定德,总经理

撤销被告申请书范文第2篇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推荐阅读:婚姻法全文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如朋友、亲戚或邻居,除了证人证言外最好再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这样被法院采信的几率高。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离婚时通话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

。该类证据一般为间接性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而组成一个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目的。

(二)、网络聊天、手机短息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通过办理离婚案件,我们可知仅有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是不予认可的,但有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那么证明目的是可以达到的。

撤销被告申请书范文第3篇

2014年的10月,申请人侯某与被执行人曹某、高某夫妇因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曹某夫妇为了做生意在好友侯某处借了60万元,在判决生效之后,曹某夫妇仍置若罔闻,侯某索债无奈,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曹某夫妇如实报道财产状况,偿还侯某连本带息80万元。经过调查发现曹某夫妇名下只有一处90平的房产。在执行的时候首先查封了此处住房,在查询这对夫妇其他的财产的时候,获悉二人会领取23万元的动迁补偿款,于是直接调取了夫妇取款的凭证。

最终将这对老赖夫妇抓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于是曹某夫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可能在很多人会有疑问,怎么借钱不还还得坐牢,有那么严重吗? 法律规定,一般民间借贷不会坐牢,借钱不还只要没有违反刑法,是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因此,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将面临刑罚。这个判刑前提是债务人欠钱不还,首先债权人要到法院去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拒还,债权人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执行期间,债权人需要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还钱的证据。

胜诉了钱依旧要不回来怎么办?

撤销被告申请书范文第4篇

公诉人普通存在的对被告人翻供的否定评价, 有的公诉人对被告人当庭翻供行为一概评判为狡辩, 甚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事实上, 翻供一方面可能推翻先前的虚假供述而作真实供述, 该情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不枉不纵, 避免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可能推翻原来真实供述而恶意编造理由, 误导审判, 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无论翻供是否属实, 它都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表现, 都能够督促我们更加谨慎地行使公诉权, 促进控诉职能的完善。

笔者通过对所在院近两年承办案件的统计, 60%以上的被告人存在不同程度的翻供现象, 被告人称被刑讯逼供等手段作违背真实意志供述的占其中的61.4%, 称因记忆模糊而作了不符合事实的供述占18.8%, 其它属于因其它原因作不真实供述或翻供原因不明的情形。由于案件事实是唯一的, 大量翻供现象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给公诉人的出庭控诉及法庭审判带来重重困难和障碍, 而且对准确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有着不良影响。面对刑事审判中亦真亦假的被告人翻供应当如何处理?笔者将从公诉人的视角, 以分析翻供原因作为突破口, 并从实务角度提出解决方案, 以期对工作有所裨益。

1 找出矛盾

被告人往往辩称在侦查环节的供述系“受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刑讯逼供、威胁情形下, 违背其真实意志而作的虚假供述”。遇以此种理由翻供的情形时, 由于被告人人身自由受限, 无法证实司法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现象, 往往提出让公诉机关证实取证的合法性。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以及庭前供述反复时的认定规则, 强调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视其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使得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在证据体系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一旦出现当庭翻供的局面, 而控方在无法排除被告人未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时, 往往会导致法官是否采信其原有供述陷于两难的境地。同样, 公诉方当庭往往也难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司法机关取证的合法性, 但如果被告没有出示任何初步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来证明其受到刑讯逼供, 公诉人可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互供、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原始供述能否在事实情节上相互印证和吻合方面进行论证, 并利用实物证据对被告人的原始供述加以佐证, 从而对其原始供述的真实性获得基本的判断, 进一步依靠推理和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来证实原有供述的合法性问题。笔者结合曾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件为例:被告人辩称其受到刑讯逼供, 侦查机关事先制作好笔录, 直接让其签字, 公诉人即当庭讯问被告人, 笔录中检举揭发的内容是否也是公安人员在提审之前先写好?被告对此予以否定。这样, 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就出现了自相矛盾。遇此情况, 公诉人也可以考虑建议延期审理, 调查补证。

第一, 到看守所调查取证。找管教人员、同监号犯人调查, 核实是否发现被告人身上有伤痕或听被告人提及被刑讯逼供的事实。

第二,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 尤其要注意收集被告人是否有串供证据。深入到看守所, 调查被告人当庭翻供是否缘于同案犯之间存有串供的现象。

2 识别破绽

被告人当庭编造谎言, 避重就轻。公诉人可以在讯问中针对其与原供述的主要差异作重点讯问, 在讯问中往往会露出破绽。被告人因为先前翻供的内容无法自圆其说, 往往会再编造新的理由来弥补先前翻供中出现的漏洞。笔者曾办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当庭辩称赃物是其从他人手中收购, 非盗窃所得, 公诉人在确认被告人刑满刚释放且平日无固定的收入来源, 当即讯问其用于收赃的上万元现金哪来的?被告人称是从朋友处借的, 公诉人继续追问从哪个朋友处借的?被告人说是从一个刚认识不久的朋友处借来, 此人无法联系, 其辩解显然不合常理, 如果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也恰恰从反方面证明其原始供述的真实性。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翻供后的口供与其他同案犯的如实供述之间的矛盾往往十分明显, 即使串供翻供后的同案犯之间的口供在某些细节问题上, 特别是在某些涉及各个案犯本身厉害关系的关键情节上肯定会出现矛盾的, 公诉人可针对细节性的问题进行对质, 戳穿被告人的谎言。

3 避免对言辞类证据的过于依赖, 合理运用经验法则

侦查机关由于长期受到“口供是证据之王”等传统思想的影响, 且客观上受目前侦查人员素质、数量、侦查技术等条件的限制, 对于赃物、作案工具、物证的去向习惯于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突破口, 相对忽视对物证、书证等“不会说话的证据”的取证工作, 使得证据体系不够稳固, 对言辞类证据过于依赖。在这种司法现状下,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翻供, 不仅严重影响了对犯罪的指控, 也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相对于言词证据的易变性, 通过认真现场勘查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则相对稳定不会发生变化。

4 规定自由心证制度

对于被告人提出以司法机关采取诱导方式使自己作出供述的辩解意见, 或者是自己对于原来的笔录没有看的辩解意见, 应当充分利用经验法则, 司法实践中, 办案人员须以感知、社会经验和共识以及价值判断为基础来对案件事实作必要判断。经验法则虽然仅仅作为一种背景性的东西而存在, 不具有数学上的高度精确性, 但是它们却构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共同的知识和文化背景, 在事实发现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起着作用。

撤销被告申请书范文第5篇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 L. 富勒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例: 4299 年5 月, 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 受困山洞等待救援。十多日后, 他们通过携带的无线电与外界取得联络, 得知尚需数日才能获救, 水尽粮绝为了生存, 大家约定通过投骰子吃掉一人, 以此救活其余四人。威特莫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 不过投骰子前他又收回了提议, 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 结果威特莫尔被选中。在受困的第32天, 剩下四人被救, 随后他们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而根据《刑法典》规定: “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1)

富勒和美国叶尔汉姆学院哲学系教授彼得·萨伯针对本案共虚构了十四位大法官的法律判决书, 引得法学界人士纷纷就此案发表了自己的第十五个观点, 众说纷纭, 观点不一, 至今无统一定论, 洞穴奇案现在仍然是法学界激烈讨论的一个神奇案例, 吸引着无数法律人士及法律爱好者去探讨其中的法律、道德、哲学等问题, 探寻它所蕴含的法律精神。相信每个读过洞穴奇案的人心里都有一份判决书, 每个人心里都会有一把正义的尺子, 都会想用这把尺子给这个神奇的案例一份相对公正的判决, 但是每个人对于公正的理解都不一样, 没有统一的公正, 何来公正的判决。

二、被告人的辩护词

我们的确有罪, 但是罪不至死, 在生死存留之际, 我们要为自己的生命做最后的争取。我们相信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人, 而是引导人, 我们追求的公平正义并不是以命抵命, 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维护我们心中崇高的法律信念。

( 一) 生存是我们的人权,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我们受到生存的严重威胁, 只要有活下去的机会, 大家都愿意去尝试, 威特莫尔也是这样想的, 当时我们五个都已经达到身体的极限, 只要有活下去的希望, 哪怕是很残忍, 也能接受。当一个人面临死亡威胁时, 脑子里只有生存的念头, 很难去想着脱困以后的后果, 当时想着能多活一分是一分, 多活一秒是一秒, 如果被选的是我, 我也不会怨恨别人。

威特莫尔的提议激起了我们的求生意志, 给了大家一丝希望, 大家经过公平商议后决定将命运交给上帝。通过杀掉同伙维持其他人的生命是当时那种环境下我们唯一的办法, 每个人都是心甘情愿接受的。我们把命交出来, 如果没被选中, 就相当于捡回一条命, 那将会是一种恩惠, 可以再多活一段时间, 如果不幸选中, 也能接受,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办法, 将同样是死亡的结果。

( 二) 生死契约应更具有契约精神

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 蕴含着丰富的契约思想, 可见古代思想家对契约精神的重视。威特莫尔在决定投骰子前撤回了他的同意, 这是一种背叛, 对我们来说, 我们当时都是心甘情愿的接受这种方式, 并心甘情愿的接受后果, 我们虔诚的彼此相信, 不管会是谁, 都会心存感激, 毫无怨言, 毕竟每个人的死亡与生存的机率是相同的。在生死存亡的关头, 我们把自己的生命交到对方手中, 这是对彼此的一种信任, 一种生死契约, 我们并没有强迫威特莫尔, 我们只是履行了我们的生死契约, 更何况大家死亡的机率是等同的。对于最终威特莫尔被选中, 这只是一个数学概率问题, 并不是我们有预谋的杀死了他。

( 三) 我们心存感激, 我们将一生赎罪

威特莫尔是我们的朋友, 也是患难之交, 至今我们对他仍心存感激, 是他想出了获救的办法, 是他给了我们每个人生存的机会, 是他让我们享受到生命的可贵, 因为感激, 我们也憎恨自己亲手杀死自己的朋友, 将他的肉一块块割下来, 放到嘴里吃掉, 这将永远是我们的噩梦, 我们的罪恶, 我想即使我们活了下来, 我们也会在罪恶中度过, 这将是比判处我们刑罚更加残酷的惩罚。这是一生的罪, 今后我们都会在赎罪中度过。

我相信我的朋友在撤回同意前想法也和我们一样, 只要有生存的希望都愿意去争取, 去尝试, 要不然他也不会想出这个办法, 我并不是想为自己开脱罪名, 我们吃掉了朋友, 我们一生都是罪人, 但是, 我们都想活下去, 不仅是为了我们自己及家人, 也是为了威特莫尔, 在威特莫尔提出吃人办法的时候, 我们都知道自己有可能就是那个被吃掉的人, 但是我们都同意了, 就算是有百分之一的可能我们都愿意, 我们当时约好, 不管那个被吃掉的人是谁, 我们都会照顾他的亲人。威特莫尔已经死了, 他一定希望我们替他把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履行完, 而不是我们也要因为他而死去, 这样他的死也就没任何意义了。

三、结语

我们有罪, 但罪不至死, 只有经历过生死才懂得生命的意义, 我们现在生存的意志很强, 我们会为了来之不易的生命争取, 即使背负一生的罪名, 我们也要活下去, 为了威特莫尔, 为了自己, 为了生命, 也为了公正, 法律是为了彰显正义, 它明白我们不是大恶之人, 我们相信法律一定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摘要:“洞穴奇案”中所有的观点, 都是人们站在一个旁观者, 站在法律甚至更高的层面上去提出的, 不管理论多么精深, 多么让人信服, 都是一种身外的言论, 并不是从心底的呐喊。很多人的观点都会考虑到如何彰显正义, 如何维持秩序, 可没有人会想到作为被告人此时多么的想为自己的生命作最后的抗争, 本文从被告人的视角出发提出辩护, 其对自己的辩护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重视。

关键词:洞穴奇案,正义,契约精神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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