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范文

2023-09-08

融资租赁范文第1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融资渠道;风险控制;融资方式;研究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时,需要坚持成本控制原则、风险控制原则、额度扩大原则,从而更好地发展和约束融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在现有的融资方式中,需要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充分考虑不同融资方式的优势和弊端,选择适当的融资渠道来获得融资资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新时代不断提升融资水平。

1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原则

1.1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成本控制原则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要想在融资业务中获得更多的收益,既要提高业务拓展能力,又要有效控制成本。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与传统经济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体现在融资租赁公司是以自身的资金来为承租人进行资金流动服务。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以承租人的需求为业务核心,运用资金来购入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等,这就为缓解承租人资金紧张提供了便捷[1]。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业务中,资金成本是重要的收益影响因素,这就需要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可续合理地计算成本收益之间的关系,平衡融资成本和利息收入,加大两者之间的空间范围,从而提升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业务发展动力。

1.2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风险控制原则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业务开展,需要面对一系列的风险问题。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业务风险主要是由于业务本身特点所决定的,在融资过程中,一般需要以融资租赁公司的名义进行贷款,并在贷款到期时可以及时返还本金和利息。这就需要融资租赁公司严格计算和协调负债与融资业务之间的联系,通过合理构建起融资结构来使融资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2]。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这样的风险控制,能够在融资业务中实现资金的有力调度,提高融资业务开展的安全稳定性。

1.3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额度扩大原则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中,需要针对承租方,也就是融资客户的需求进行采购,这样的一种资金匹配方式中,融资租赁公司成本和风险是与业务数量有着直接关系。如果融资业务数量多、但资金规模小,不仅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增加贷款授信次数,也会在控制成本和风险方面带来较大压力[3]。而同样的融资额度下,如果是单笔数额较大,相应的就会减少融资授信次数,这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可以将精力集中于较少的业务中,涉及的融资标的物,也就是融资当中需要采購的设备等也会更加容易管理和控制,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中要尽量保证额度的扩大。

2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

2.1 融资租赁公司股权融资方式

2.1.1 通过母公司融资

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融资方式中,主要是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资金支持。在存在母子公司结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中,母公司不仅对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母子公司之前也存在业务关系。在子公司成立之初,当业务发展速度与其资产规模不成比例时,母公司可通过增资的方式,向子公司进行融资[4]。在融资租赁融资业务中,对于这种从母公司直接增资的方式获得资金并不是无限的,一般在融资租赁公司整体资金中,母公司的增资比例不会占有太大比重,这也是融资租赁行业监督规范中所强调的内容,这样可以更好地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以此来维护融资租赁市场的融资风险,避免融资风险过度集中。

2.1.2 通过资本上市融资

金融证券市场是重要的融资渠道,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讲,也可以从资本市场上活动充足的资金支持。资本上市融资,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时,利用资本市场中资金规模优势,不仅能够获得长期的资金输入,也可以提升自身的形象,在融资市场上获得良好的口碑。这是由于资本市场虽然具有较大的资金基础,为上市公司提供极大的资金支持,但上市公司需要通过证监会等机构的严格审核,这是严肃资本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使得上市公司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证明自身的经营实力和规范性[5]。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资本上市方式融资时,虽然能获得资本融资中负债率较低的优势,但要认清这种融资方式周期较长、成本较高的弊端。融资租赁公司在选择资本上市方式时,需要经过深度的研讨和研究。

2.2 融资租赁公司债权融资方式

2.2.1 通过母公司借款

在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发展中,一般都是母公司经济实力更优。在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进行中,也可以积极发挥母公司的资金优势,利用从母公司借款来增强业务基础。融资租赁公司从母公司借款,还具有成本低、资金稳定等优势。母公司在借款给子公司时,由于两者之间的所属关系,母公司会保证借款额度和期限都与子公司需求相吻合。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中,这种直接融资方式一般是子公司融资的首选。

2.2.2 通过发行债券融资

债券市场是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提供发行公司债的方式,从债权人手中获得资金支持。债券发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需求来确定发债规模,这样可以保证资金的匹配度及流动性;而发行债券的成本较低,也可以保证融资租赁公司能够更好地获得经济效益[6]。但发行债券这种融资方式,会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造成公司财务指标呈现较高的债务风险,从而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整体经营。

2.2.3 通过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融资

银行是重要的金融机构,不仅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足够的资金,同时也可以提供规范、便捷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在采取银行信贷融资方式时,需要具备银行所要求的资信级别、资产状态等。银行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非常健全,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申请融资时,对自身经营情况有一个全面的把握,避免融资指标不符合银行规定而受到融资拒绝[7]。融资租赁公司在满足银行信贷要求后,可以在银行现有的信贷方式中选择适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产品,除了资金贷款之外,还包括银行承兑汇票、福费廷等,可以更好地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2.2.4 通过保理方式融资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业务中,由于涉及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大,很多业务期间也较长,这就造成了资金难以有效流动的局面。采用保理方式进行融资,可以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流动性。保理融资方式,是将融资租赁公司已投入项目的未来租金或暴力款作为质押,从保理公司获得相应资金支持的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在保理融资过程中,相当于提前将融资业务占用的资金盘活,使其可以再次进行投放[8]。保理融资中,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将一种资金权利进行了抵押,一旦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及时偿还保理融入的资金,保理公司有权替代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位置,直接向承租人提出资金偿还请求。

3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发展途径

3.1 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的长远发展,与融资渠道的拓展密不可分。在现有的融资渠道基础上,结合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可以尝试不同渠道方式的引入。尤其是在信息技术辅助下,信贷信息更加透明,可以通过与金融中介结构的合作,来增进融资租赁公司融入资金的效果。信息媒介加强了不同融资主体之间的紧密联系,使得各种资信可以共享,这就为融资渠道拓展奠定了基础。更多的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将渠道多源的资金投放至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中,提高资金融通水平。

3.2 开展创新融资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借助金融工具,使用杠杆来构建融资框架,如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中,可以实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业务的证券化转型,将其再度投入到资本市场中来获得资金支持。

资产证券化是企业融资的第三极,业务在主体信用基础上附加资产信用,可以实现增信,降低成本;以资产信用为依托,循环购买、短用长借,降低融资成本、拉长融资期限;以优质资产出发设计融资方案,具有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融资能力;借助信托架构,实现具有风险隔离效果的ABN交易结构,可以达到调节資产负债结构,合理改善财务报表的作用。

在运用这种金融工具时,要将关注点放在风险控制方面,对于质量不高的资产要予以拒绝。

3.3 建立专业融资队伍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业务开展需要有专业化的队伍作为保障。融资租赁公司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尤其是对于融资租赁业务方面,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并具备创新探索精神和风险控制意识,这就要从整体上提升整个融资团队的知识和能力,并强化法律和规范内容。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与重点院校建立长效的人才培养合作,从重点院校中吸纳高素质人才。融资租赁公司还要将融资培训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提供讲座、培训等方式,将先进的融资管理知识和经验进行传递。

4 结语

融资租赁公司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公司为很多企业解决了资金流转难题。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需要具备充足的资金供给,才能够满足承租方的资金要求。全面深入地研究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能力,是现代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鲁振宇,孙超平,董冬.我国融资租赁产品定价特征及定价效果评价[J].运筹与管理,2017,26(12):142-148.

蒋惠凤,艾青.基于PCA-logit组合模型的融资租赁驱动因素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6(23):164-166.

曹和平,庄媛媛.上市公司作为出租方参与融资租赁业务之探[J].财会月刊(综合版),2016(12):90-95.

鲁振宇,孙超平,董冬.我国融资租赁产品定价特征及定价效果评价[J].运筹与管理,2017,26(12).

黄维娜,张敦力,李四海.租赁方式操控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影响研究——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为视角[J].宏观经济研究,2017(06).

方之奇.上市公司“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战略动因及效果评价探讨——以天保重装为例[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8.

王少斌.电储能产业的融资模式创新研究——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融资租赁与资产证券化视角[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

刘杨石德.非银行系商业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转移模式的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

融资租赁范文第2篇

乙 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鉴于:

1、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法人,系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

2、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法人。

3、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乙方接受该委托并愿意提供相关服务。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一致,以资共同恪守:

一、服务形式、内容及费用

1、本次股权融资服务以会议形式进行,甲方需提供场地及会务安排,并负 责邀约到会投资人,乙方负责会议现场的股权融资讲座。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股权融资服务包含以下内容: (1)制作融资路演 PPT;

(2)出具融资方案及投资协议合同; (3)专业讲师现场推介; (4)融资路演会务策划;

(5)协助甲方进行投资者洽谈。

3、费用

(1)股权融资基础服务费用为人民币8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款至乙方收款账户。

(2)财务顾问费=甲方实际融资总额×4 %。实际融资总额以从协议签署日起至 2015年10月31日为止,期间所有投资至甲方的资金计算(包含但不限于:现金投资、债转股等)。 当甲乙双方就甲方实际融资总额出现争议时,双方应根据甲方与投资人所签 订协议、甲方融资专户实际到账资金及本轮融资结束后工商变更情况,三方信息印证确定。

乙方收款账户为:

开户名称:南通市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账 号:695245940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诺不在前期及会议宣传过程中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内容。

2、甲方承诺为此次融资重新设立融资专用账户,且开通查询通道,使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该融资专户信息。

3、甲方应当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报酬。

4、甲方应当在本次股权融资路演会结束后2 个月内开始办理工商变更程序,将新进股东列入股东名册。

5、甲方承诺,本次实际融资总额如达到或大于 300 万元人民币,则在完成

本次融资的工商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订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E 板)协议,聘请乙方作为推荐机构,操作挂牌 E 板事宜,确保新进股东权益。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不向合格投资人或投资机构进行虚假或夸大的宣传或承诺。

2、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

四、保密

1、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均属于应该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负有保密义务。

2、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正式许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场合泄露、披露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客户的任何资料。

3、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而终止。

五、违约责任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及管辖 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生效条款

1、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均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可以追加补充条款,双方协商后作为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融资服务协议》签字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南通市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本《声明与承诺》是《业务合作协议》的补充附件,是协议有效组成部分。本《声明与承诺》中约定内容是明确甲方应遵守的义务,甲方签字后即视为其认可并接受《声明与承诺》中的相关义务并承诺遵守履行。

第二条 声明与承诺:

甲方在进行股权融资时,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的各项规定。

甲方需严格控制本次新进股东人数,不得在本次股权融资后突破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50人股东上限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0人股东上限。 甲方在推广本次融资计划和路演活动时,仅可向特定投资人进行沟通,不得通过广告、广播电视媒体、传单、开放式互联网平台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人群进行推广宣传。

甲方应在路演活动举办前,向当地金融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口头报备或书面备案。 甲方应依据与投资人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在完成本次融资后及时进行工商变更,以保证投资人股东身份的的确立以及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三条 凡违反第二条之规定的,甲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有权单方面即时终止与甲方的业务合作协议,并收取甲方意向融资额度(以甲方与投资人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为准)30%的违约金。

2、甲方如涉及到违法违规情况,主动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罚。

本人已清楚理解并愿意遵守此承诺的相关义务。

(承诺人抄写此句)

承诺人甲方(盖章)签名:

融资租赁范文第3篇

[摘 要]近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业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是传统的船舶融资模式固有弊端仍存在。因此,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广州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创新探索,是很有必要的。文章通过分析国内现有模式存在的不足,借鉴国际经验如德国的KG模式、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模式等,充分利用互联网进行创新,并将政府优惠政策优势与企业自身发展优势相结合,探索出广州船舶融资租赁的“互联网船舶融资租赁网贷平台”与税务以及股权相结合的新模式。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广州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4.042

1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现有模式介绍

1.1 售后回租

承租人把自己的固定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向出租人租回该固定资产使用的一种融资租赁模式,等到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简单地约定回购该固定资产。A公司因临时资金需求,向广州银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用一套机器设备进行售后回租,双方商定了相关事宜并且经过审批,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物权转移至银达租赁,而银达租赁按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1]

1.2 直接融资租赁

承租人選择需要的固定资产,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典型融资方式。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对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并且负责维修和保养。广州瑞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招股等方式,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向设备制造厂家购进用户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企业使用,这种方式是由当事人直接见面,对三方要求和条件都很具体,很清楚,没有时间间隔。[1]

1.3 杠杆租赁

这是一种借助第三方关系的融资模式,出租人在购买设备时只需支付20%~40%,剩余部分由第三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来支付,然后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广东粤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支付购置款的20%~40%,并以此为杠杆,带动其他债权人如银行或证券投资人对剩余的60%~80%提供贷款。[2]

1.4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这是一种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的共享收益的融资方式。租金的分成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如资金成本),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除约定租金外,项目建成产生效益后,租赁公司分享项目效益,在项目成本和预定收益收回后,租赁公司仍将按一定比例长期享有项目收益分配权。[3]

这些模式都存在没有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模式也较为简单、融资渠道单一等问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成熟的模式。在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背景下,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现在急需一个符合广州实情的全新模式。

2 国外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分析

2.1 德国KG模式

德国KG基金模式是在1969年被提出来的,它以合伙的形式创建KG基金,即普通合伙人投入少量的自有资金,然后以私募的方式吸引高收入人群作为特殊合伙人投入资金,成立一家KG公司。KG公司用公司的资产购买船舶,支付船舶总额的35%~50%,余下的金额则向银行贷款。获得船舶后,KG公司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一般承租人和船舶卖方是同一方),由船舶管理公司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

模式的优势:一是有助于承租人规避风险;二是合伙制的形式能有效减少投资人纳税环节;三是能更好地控制KG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获得稳定收益。船舶承租人可以自己成立船舶管理公司,再由船舶管理公司发起建立KG公司,这样,出租人既能控制融资又可以收取管理费用,以获得更高的收益。[4]

2.2 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模式

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模式把船舶作为信托资产,向海外公开市场募集资金的船舶融资租赁模式,海事信托获益形式是现金流收益,主要运营方式是购买一定数量的船舶并向外出售获得利润。[5] 这种类型的基金发起人和主要投资人同为一人,在基金成立后进入股票市场出售,招揽公众基金单位持有人。资金数额达到要求后通过银行贷款获得购买船舶的资金,并通过经营租赁业务获得收益。我国可以借鉴此模式,通过公开的股票市场进行招募,向银行贷款,所有募得资金用来购买船舶,不直接将船舶租赁给使用者,而是与船运公司合作,长期租赁给船运公司,签订契约和协议获得长期租金。[4]

2.3 英国税务租赁模式

这是一种充分利用英国税收政策而达到减少交税目的的融资租赁模式。英国对于购买大型运输工具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按上年末账面价值的25%进行加速折旧,这样就可以用此折旧费用抵销部分盈利,减少交税。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必须是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因此B公司在英国新注册公司C,然后把船舶出售给A银行,再由出租人A银行出租给承租人C公司,在最初几年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折旧,折旧额是税前抵扣的,所以出租人A银行需要缴纳的税就大大减少。出租人也可以将该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还给承租人C公司,最后B公司就可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因为由银行全额购买,融资风险大,银行会花较多时间评估风险再去签订合同协议,即使该融资模式只有一个债权人,但是利益结构复杂,不利于推广使用。[6]

2.4 日本杠杆租赁模式

在日本杠杆租赁模式下,出租人从日本投资者和出资方中筹集贷款成立日本特殊目的公司向船舶制造商购买船舶,并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从而收取租金。一般情况下,日本投资者由一个或多个组成,投资者出资船舶购买价格的20%~30%给出租人。投资方为银行或一些中小型企业,投资方出资船舶购买价格的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贷款给出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一份完全租赁契约,包括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的购买选择权(FPPO),若承租人不适用FPPO,协议到期后承租人将没有购买选择权。残值保证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资品,出租人能从残值保证者提供的残值保证中得到利益从而缓和投资风险。[3]

3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创新设想

3.1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创新设想

中国的融资租赁发展空间巨大,但融资难一直是制约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业现存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靠银行和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资金供给程度遠远跟不上业务的发展,因此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可以借助广州船舶融资租赁园区的集成优势,打造“互联网船舶融资租赁网贷平台”,借助互联网高效、便捷、透明、共享、开放性的优势和金融的专业属性,既能让广州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又能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低门槛、低风险的稳健收益。

3.2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创新模式平台的构建

需要明确的是互联网在此过程中仅仅扮演渠道的中间角色,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并不作为交易双方的担保,也不触碰投资人的资金,在此需要再引入第三方权威保障机构托管和担保资金交易。如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就是国家设立的授权机构,就是专门从事托管业务,同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合同,为投资人提供法律保障,而平台也要发挥监控的作用,打造“互联网+船舶融资”租赁平台最大的问题是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因此作为平台方对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做好把关,无论船舶融资阻力企业实力、规模大小,都需实名认证,同时要适当提高门槛筛选企业,避免“虚假”企业进入平台,此外设立风险监控委员会,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形成风险分析报告并将全过程信息公开,让投资者可以实时监控所投资的项目进展、船舶的动向、船舶使用情况、收益产出等详细数据,让互联网投资变得更安全、更透明。政府也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完善租赁物登记等工作,适当给予税收优惠,促进平台健康发展。

基于广州国际航运中心“互联网船舶融资租赁网贷平台”的前提下,再根据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流程,我们可以提出下面的创新模式。

3.3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创新模式流程说明

第一,互联网船舶融资租赁网贷平台接收船舶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请求和项目方案,审核该船舶融资租赁公司的综合实力并找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若各项测评均合格,就将该公司的筹资信息发布到平台上,开始向大众筹资。

第二,筹资成功后公司取得资金支付船款,并在平台上登记船舶各项信息,包括制造商、船舶型号等,增强船舶资产的公开透明程度。

第三,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将船舶租赁给承租人后,平台对该船舶实行定位跟踪。这样投资者可以随时查看船舶动态,但只有船舶资产的投资者等相关人员能查看船舶动态,以防恶性竞争。

第四,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时,航运公司会指定某种型号的船,由于制造船舶前期需要巨额资金投入,而一般情况下船舶租赁公司设立的单船项目公司在交付船舶的定金时只会交船舶资产的30%,这样制造商会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单船项目公司可以与制造商谈判,即定金交足50%~60%,并与船舶制造商订立优先合作协议,而船舶制造商造好船后以折扣价格将船卖给单船公司。这样制造商解决了前期资金紧张的问题,而单船公司获得了船舶价款的优惠,两者还能建立长期合作实现双赢。

第五,船舶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设立单船项目公司来降低自身风险。同时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还能设立一个船舶管理公司,为需要期租的承租人提供便利,还能从船舶管理公司收取管理费。

第六,出租人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减少税收目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进行折旧,在不考虑净残值情况下采取直线法折旧,则可以用折旧费用抵销部分盈利,出租人还可以将该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形式返还给承租人,以换取双方的长期合作。

第七,为解决单船项目公司的融资难问题,同时减小网贷平台投资人投资风险,单船项目公司可以把船舶零部件,如甲板、发动机等分开在不同的网贷平台筹资,这样能更快地筹集到资金,而且相对降低融资风险。

4 广州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创新建议

4.1 借助跨境资源扩大融资规模

广州政府为加强南沙自贸区船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对跨境业务的支持中,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本外币跨境融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和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业务。为扩大船舶融资租赁的融资渠道,可将广州航运中心打造为船舶融资租赁离岸金融平台。一是从香港经营人民币的金融机构中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二是跨境发行人民币债券业务;三是境外银行以自贸区为平台渠道将贷款发放给境内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四是从境外购入船舶等大型设备在广州航运中心内实行保税监管。充分利用广州政府对跨境业务的支持,扩大船舶融资规模。

4.2 创新融资模式,打造融资租赁产业链

近年来广州的创投氛围越来越浓郁,大大小小的风险投资涌入各行各业,船舶融资租赁作为市场前景较好的一种新兴融资模式,可与广州本土的一些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人合作,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创投”的创新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此外借助广州航运中心的优势,由政府牵头,行业协会、社会资本和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参与,以南沙为试点,建设融资租赁信息平台,使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业融资渠道规模化发展;建立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引导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业融资方式良性发展;成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专门用于调剂船舶融资租赁企业日常、暂时性的经营需求,满足临时性的资金调用,打造融资租赁产业链。[7]

4.3 创新融资租赁主体

广州的造船业依托良好的政策及地理等优势,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优势,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制船企业,可考虑成立船舶融资租赁子公司,让船东既是造船方也充当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人;而承租方也可通过参与融资,按融资比例获取一定的股份。一方面,造船企业可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很好地推销自己的产品;另一方面,出租方作为融资租赁主体的一部分可更好地参与融资租赁的全过程管理。

在此基础上也对造船业提出新要求,一要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从原来单一只提供船舶到全面参与船舶融资租赁的全过程,需要根据不同的用户发展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船舶服务。二要建立健全客户分险评估机制,造船企业即作为船舶融资租赁的供船方又是船舶租赁的出租人,其需要承担的分险相对较大,所以分险评估显得尤为重要。三是造船方可以船厂作为发起人成立航运基金,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向社会募集资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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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雯雯,杨易.广州船舶融资租赁企业运营风险研究[J].武汉金融,2016(12):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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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素梅.关于广州南沙开展离岸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思考[J].港口经济,2014(4):25-28.

融资租赁范文第4篇

关键词:融资租赁 营改增 价税分离 未确认融资费用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为我国“十二五”期间财税改革制定了路线图,标志着“营改增”大幕的拉开。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务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标志着“营改增”在我国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逐步展开。其中财税[2013]37号文确定了适用于“营改增”范围的租赁企业、租赁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等问题,但是该文并未区分不同融资租赁形式的计税依据,统一以出租人收取租金以及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导致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业务重复征税。随后颁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则明确了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业务采用差额计税方法,租金中允许扣除出租人出借的本金及相关费用。这些文件规范租赁业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税务处理,符合规定的租赁企业的流转税由价内税变为价外税,由此导致出租人、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也发生很大变化。

一、“营改增”后租赁业面临的会计问题

“营改增”后对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有形动产的租赁业务包括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业务由原来缴纳营业税(价内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价外税),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从税负角度分析,“营改增”承租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出租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明显下降;出租人的税负超过3%时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其增值额小于105%时税负增加,大于105%时税负明显减少。

(一)融资租赁的判断

财税[2013]106号文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定义: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CAS 21则从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租赁期限占租赁资产使用期限的比例、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间的差额等方面确定是否为融资租赁。与CAS 21相比,财税[2013]106号文在确认融资租赁时,既强调融资租赁的融资性质,又强调融资租赁过程中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两者在判断是否为融资租赁时的关系是并列的。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在确认融资租赁的类型时是一致的,都包括具有融资性质的售后租回和除此之外的具有融资性质的租赁。

(二)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CAS 21规定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营改增”后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所从事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承租人而言其支付的租金包含了三部分内容,出租人购买设备支付的本金、出租人应得的利息和增值税。在“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应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扣除增值税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两者中较低者。

(三)出租人销项税额的确定

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的销售额确定方法:售后回租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出租人以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中包含的本金及出租人负担的利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施行税款抵扣制度,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在流通环节重复征税,从而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站在承租人的角度,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增值额是出租人所要求的与风险相适应的投资报酬包括出租人自有资金的报酬,也包括借入资金的报酬。财税[2013]106号文承认的增值额只包括了出租人自有资金投资报酬。

通过对承租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出租人增值额的确定,“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之前的相比主要是出租人、承租人如何把增值税合理地分摊到整个租赁期内。

二、“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一)价、税、融资费用分离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施行税款抵扣制度,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形式以外的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所含的增值税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出租人投资收益部分的增值税,另一部分是出租人购买融资租赁资产时的增值税。其金额是:

增值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17×0.17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增值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其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确定时应扣除每期租金中包含的增值税,即偿还本金部分的增值税和出租人投资收益部分的增值税后的现值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两者中较低者。

例:融资租赁甲公司,20×4年1月1日购买大型不需安装的机械设备,公允价值1 200万元,增值税额204万元。同日将该资产直接租赁给乙公司,租赁合同利率为10%,租期为4年,每年年末乙公司等额支付租金443万元。(假定甲公司全部以自有资金购买该设备)。

最低租赁付款额=443×4=1 772(万元)

应确认的增值税额(乙公司进项税)=1 772÷1.17×0.17=257.47(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443×(p/a,10%,4)=1 404(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甲公司购入该项资产支付的价款与增值税之和相等,则乙公司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 200万元,同时确认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204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固定资产、进项税差额368万元为乙公司在该项融资租赁业务未确认融资费用(甲公司的增值额)和与之对应的增值税之和。分离后未确认融资费用与增值税额分别为:

未确认融资费用=368÷1.17=314.53(万元)

增值税额=368-314.53=53.47(万元)

每年年末租金中租赁资产本金、租赁资产原值增值税额、增值额与增值额的增值税分配金额分离如下表。

本例中最低租赁付款额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的现值等于甲公司购入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该现值则需要调整合同利率,价、税、融资费用的分离按照实际利率进行调整,计算过程不变。在售后租回形成的融资租赁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售后租回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承租人(资产的销售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金的分离仅限于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的分离。出租人的价、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离同承租人一样,区分本金、出租人要求的投资收益分别进行分离。

(二)账户设置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承租人进行价、税、融资费用(收益)的分离,分离的增值税实质就是未来未实现的销项税和待抵扣的进项税,随着租金的收取与支付逐步转为当期销项税和进项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处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交叉比对无误后转入当期进项税。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可比照上述办法设置“应交税费——融资租赁未实现销项税”、承租人设置“应交税费——融资租赁待抵扣进项税”两个二级明细科目。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承租人将分离的增值税额分别计入这两个账户,出租人收取租金时把未实现销项税明细下的金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把待抵扣进项税明细下的金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上例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如下:

租赁开始日:

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 000 000

应交税费——融资租赁待抵扣进项税

2 574 7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45 300

贷:长期应付款 17 720 000

20×4年12月31日:

借:长期应付款 4 430 000

贷:银行存款 4 430 000

借:财务费用 1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3 700

贷:应交税费——融资租赁待抵扣进项税643 7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 200 000

其余各年年末会计处理一样,只是按照实际利率法每年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与转入进项税不同。出租人价、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离及会计处理与承租人会计处理类似,在租赁开始日进行分离,在收到租金时按照实际利率法分别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与收回本金的增值税税额。

在租赁开始日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收款额进行价税分离能更好地反映融资租赁业务对企业财务状况以及财务成果的影响,未确认融资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是长期应付款、长期应收款的抵减项,经过上述分离后避免了低估长期应付款、高估租赁收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建议

在进行价税分离时,所举例子是假设出租人以全部自有资金购买该融资租赁设备,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可以进行上述分离。当出租人采用杠杆租赁时,出租人销售额要扣除借款部分的利息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款利息部分开具普通发票,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业务。杠杆租赁时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税收规章认可的增值额与承租人支付租金中增值额不一致,使应由出租人承担的税费转移到承租人。建议在“营改增”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和稳定的前提下,尽快将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或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出租人支付的借款利息采用计算抵扣的方法抵扣出租人当期销项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Z

参考文献:

1.孙富山,王远利.“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的业务处理[J].财务与会计,2014,(2)

2.臧红文,柏春红,张园园.浅析“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J].财务与会计,2013,(11).

融资租赁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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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男B、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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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一B、大二C、大三D、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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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听说过B、没有听说过

4、您有租赁服装方面的需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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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买B.租C.向朋友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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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舞台演出服装B、时尚礼服晚装C、节日庆典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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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方便,节省时间,由租赁公司负责服装的打理、干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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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满足人们对服装的短期需求

E、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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