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范文

2024-02-24

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范文第1篇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

(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偿。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

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的无效而无效。

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名称数量

质量

状况

所在地

评估价值

所有权权属

使用权权属

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发卡机构):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范文第2篇

第二条 百合借记卡是湖州银行向社会发行的一种金融支付工具,可以在中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百合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二合一复合卡(以下简称IC卡)。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非接触式金融IC卡。按卡内账户类型分为借记账户和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

第三条 百合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可在湖州银行、特约商户和银联成员机构等联网终端上使用。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为人民币账户,有金额上限,不计息,不挂失,具有圈存、消费和查询等功能。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湖州银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百合借记卡。客户申请借记卡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取实名并确认遵守《湖州银行百合借记卡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办理以下业务并在以下渠道使用:

(一)特约商户消费结算。

(二)在湖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转账汇款、取款、存款或通过自助柜员机办理限额内转账汇款业务、取现业务。

(三)在湖州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款业务。

(四)在湖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各类投资理财业务。

(五)持卡人可在银联成员机构联网终端上使用,可在本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平台上使用。

(六)持卡人可申请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消费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应遵守湖州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七)湖州银行IC卡电子现金支持在柜面、ATM、POS、自助终端等渠道上,以无密、脱机方式,进行余额查询和明细查询交易,脱机查询时显示IC卡芯片中存储的余额、交易明细。

第六条 申请百合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凭密码交易(无磁无密交易等经本人同意或授权指定交易除外)。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应牢记和妥善保管密码,并适时更换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七条 持卡人遗失百合借记卡应及时办理卡片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可通过电话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需持卡人提供交易密码通过发卡银行身份验证。

正式挂失由持卡人或委托他人持有效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手续。

持卡人解除卡片挂失,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营业网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持卡人遗忘密码,本人凭有效证件到营业网点申请密码挂失手续,密码挂失后可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持卡人因遗失百合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持卡人可持百合借记卡办理人民币的活期、定期存款业务。百合借记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第九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除没收卡)的,可在约定时间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若在他行自助机具上吞没的,须按他行相关规定。

第十条 百合借记卡卡片损坏,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百合借记卡,到银行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若持卡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百合借记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百合借记卡,发卡银行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百合借记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百合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百合借记卡向发卡银行提出销户申请手续,发卡银行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银行可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 银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自动柜员机或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查询申请。银行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

第十四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湖州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湖州银行网点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州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湖州银行如需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百合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百合借记卡的,可提出销卡申请,银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起正式施行,原《湖州市商业银行百合卡章程》同时废止。

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借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 龙卡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品牌不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理财卡等。

第四条 发卡银行、龙卡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龙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龙卡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五条 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法人。龙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六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卡合约。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七条 龙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发卡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功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八条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旧卡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并将卡片退回发卡银行。

第十条 龙卡借记卡一般为电子连线使用,连线交易时应按银行要求凭个人密码使用。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龙卡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

第十三条 龙卡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龙卡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法定代理人负责。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龙卡借记卡各卡种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将在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及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

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 龙卡受理商户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借记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八条 龙卡借记卡属于发卡银行所有,发卡银行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龙卡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卡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龙卡借记卡。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龙卡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龙卡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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