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范文

2023-10-06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范文第1篇

一、教学事故认定 1. 教学准备

1.1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制定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2 教学进程表制定及任课教师安排

教务处根据实习教学进程表制定新学期教学进程表;根据课程设置安排新学期授课教师,填写授课通知书并下发任课教师。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3 课程表领取

凡未按规定要求领取课程表,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4 调课

教师应按课表上课,严禁私自调课。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5 教 材 1.6.1 教材订购

教材一年两次征订。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征订秋季教材工作; 12月20日前完成征订春季教材。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教材征订,责任人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6.2 教材发放

未按规定领取教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7 教学设施

教务处所属教辅科室(电教室、计算机房、实验室、器材室等)负责设备维

护、教学准备等工作,总务处负责材料购置工作。开学前完成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8 授课进度计划 1.8.1编制

《授课进度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程表》按学期编制。《授课进度计划》必须在期初一周内完成,经教研组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凡《授课进度计划》未按规定时间上交,一周内计一次教学失误;一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失误;无《授课进度计划》,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1.8.2 授课进度计划实施

实际授课进度与《授课进度计划》相差一周以上(不含一周),计一次教学失误;二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 教学环节 2.1 备 课

教师应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授课进度计划》编写教案。每二学时编写一个教案,教案首页填写规范,教学过程设计合理。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

凡教案编写不规范、未按要求提前编写,每查实一次计一次教学失误;教案编写质量较差,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凡沿用旧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严重事故;凡无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2 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教学重点、难点,娴熟运用基本教学技能。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重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1)上课迟到、早退(以铃声为准)5分钟以内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5分钟以上或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旷课一节,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旷课二节,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授课教学目标不明确、重(难)点不突出、组织教学混乱、教学技能及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3 作 业

作业应依据教学目标设计,周作业量约为周学时数的1/3—1/2为宜。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不合格作业要订正。

凡作业少于规定作业量或批改不认真(未批注时间、对错、没有成绩、订正之类等),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三次以上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4 辅 导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阅读和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内容。辅导应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

凡教务处安排的辅导课,教师应认真执行,要求与正常授课一致。否则按本规定2.2处理。 2.5 考 核 2.5.1考试命题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试命题(A、B卷)。题型设计科学,试题合理覆盖教学内容, 难易适当,份量适中,并附题解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十天上交教务处。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卷,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2考试安排及教师巡考

(1)教务员在考试前三天做好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等工作。 (2)监考人员必须根据考试安排监考。

考试安排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未根据考试安排监考或监考不认真,按本规定1.4或2.2处理。凡监考人员帮助学生作弊,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主考教师在考试时没有及时在考场巡视,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无

故缺场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4)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应按规定将试卷送交主考教师,违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3 成绩评定

评卷教师应该根据评分标准,仔细批阅,认真判分。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

凡未按规定批阅或未按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4成绩上报

任课教师在考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上交教务处;班主任在考后一周内将班级《成绩汇总表》上交教务处。 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 其它 3.1 实 验 3.1.1 实验保证

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同时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实验室管理员凡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未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1.2 实验课开设

授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批阅和总结。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

未按大纲要求开设实验(设备存在问题不计)或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2 教研与教改

教师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形成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根据教学改革目标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学反思,研究教材教法,解决本校教学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1)不按要求参加教研活动或在教研活动进行时迟到早退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

(2)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3 师德规范

教师应带头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1)凡违反职业道德,向学生索要钱物、体罚学生,经查属实,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教学工作带来一定损失和影响,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干扰教学工作,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影响,每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教学失误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一课时津贴,一学期累计3次教学失误,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并视其情节和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三课时津贴。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五课时津贴。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十课时津贴。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范文第2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和杜绝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根据学院现有情况,决定对《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2008)》文件进行修订,现规定如下。

一、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差错和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教学和教学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差错及事故可被认定以下四个等级: 教学差错:指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指较重大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的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重大教学事故: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特大教学事故:指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擅自提前下课5分钟之内的;

2、未按规定上交课程教学进度表;

3、教师上课时使用手机通讯;

4、擅自请他人代课;

5、不按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要求布置作业、批改作业(实习/实验报告)或辅导答疑;

6、未按正常程序征订教材或擅自更换教材;

7、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

8、不按要求指导实习,毕业实习报告质量低劣,且指导教师认定成绩合格;

9、任课教师未按时按要求送交课程考试试卷;

10、任课教师对符合禁考规定的学生未按时上报;

11、学生符合禁考要求,教师未按时上报。

12、监考在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内;

13、违反监考规定,监考期间擅离考场或不尽心尽职(不清查考场或在考场内外聊天、看书、使用手机、在考场内抽烟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14、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被巡视人员在同一场考试中查出2起以上(含2起)作弊事件;

15、考试结束后,未经批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

16、一份试卷中出现1处及以上命题有误或5处及以上文字(外文以一个单词记1处)错误;

17、任课教师提交的学生成绩错误率达到3%;

18、已经批准的调停课,管理人员没有及时通知学生和教师,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9、教学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学生试卷和毕业实习等教学资料; 20、其它对教学工作产生一定不良影响的教师、教学管理行为。

(二)教学事故

1、教学计划编写错误,导致无法安排教学(含见习、顶岗实习、实验等);

2、教学准备不充分,上课无教案(含实验课);

3、未按程序审批,擅自调课、停课、合班上课或私自请人代课、监考;

4、在课堂言语粗俗、举止不雅,或上课时间擅自离开课堂;

5、上课无教学进度表或事先未得到学院批准,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日历进度相差8学时以上(含8学时),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含1/5);

6、所开课程(除室外或体育场馆内所上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和校级公选课)教师在一学期内从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后从不批改,或从不安排辅导答疑或讨论;

7、试题太容易或题量太少,导致全部学生不到考试时间一半交卷;

8、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超过15分钟;

9、监考人员失职,导致考场纪律混乱,无法进行正常的考试;

10、舞弊确认后,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不处理,不报告;

11、因监考人员的原因,漏收学生考卷或丢失学生考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

12、集中实习、实验等课程指导教师不按规定到现场进行指导;

13、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向学生发售教材、资料,造成不良影响;

14、实习总结抄袭严重,不采取措施改进;

15、未按程序审批,自行改变教学大纲,调整和变更教学计划;

16、教学管理人员因失误造成较大范围停课或停考;

17、未经批准,分院、系或其他单位随意通知全校或全院学生停课;

18、对学生提出的查分申请未认真核实、未按规定按时如实上报;

19、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或丢失; 20、其它对教学工作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教学行为。

(三)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发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因准备不当、指导不力,在实验、实习及其他教学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

3、考试前,教师或管理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题,造成重大影响;

4、教师在考试中参与、协同学生作弊;

5、教师或管理人员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7、收受学生钱财或礼物,出现给学生人情分等有违教师操守的行为;

8、教师不按课表上课,提前结束课程8学时以上(含8学时)。

9、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大型、贵重教学仪器设备损坏;

10、其它对教学工作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教学管理行为。

(四)特大教学事故

1、教师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教学,出现人员死亡的;

2、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隐瞒重大教学事故不报。

三、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认定办法

1.在一年内个人出现的第3次教学差错作为1次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个人出现的第3次教学事故作为1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2.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一经发生,学院成立由教务处、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确定事故等级;对于教学检查现场发现的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认定;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特大教学事故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由院长办公会认定。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将处理结果通报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结果通报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送交事故责任人。

3.教学事故调查材料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部门或学院不积极配合进行调查、包庇事故责任人的,调查结果责任人直接记为部门负责人。

(二)处理办法

1.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认定后,责任人当年不得参与各种教学类评选活动,学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批评与处理。对于重大教学事故者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

2.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发文后由人事处、教务处备案,纳入责任人档案,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3.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原则上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主动向学院以及教学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是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 4.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发生的教学事故拒不采取措施弥补的,将加重处理。 5.对于本单位发现并主动上报的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免责。

6.学院年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人次与学院教职工人数的比例作为部门年度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之一。

(三)若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部门同意,向学院提出申述,学院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对核查事实有较大出入的,将对该项事由进行复议,并重新作出处理。

四、对于违反学院有关教学管理文件规定,但未达到教学差错及以上程度的,教务处将在责任人所在部门内进行如实通报。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其它文件涉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四年五月 考务工作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教师考试工作行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项考试工作管理,维护各项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各项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省、学院有关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所有参加考试组织、命题、制卷、监考、阅卷、成绩管理、试卷保卫保密等与考试相关的工作人员(下称考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

二、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校内所有各类考试的全体考务人员都要自觉遵守考务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 监考中不履行职责,未清理考场、座位安排不当、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手机通信、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因工作麻痹大意,丢失、损坏考生答卷,影响考生成绩评定的; 5.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6.因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纪律混乱,或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或考务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试卷保密保卫环节中违反规定,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评卷和统登分中,因利益驱使而有明显给人情分或造假行为,造成极坏影响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擅自变更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0.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而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

五、在国家或省组织的、由学院举办的各项考试中,如有考务人员违反规定,则按相应考试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第

三、

四、五条各种行为,如构成教学差错及事故的,则根据学院《教学差错及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本规定适用于教务处组织的校内外各类考试,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范文第3篇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

注:此表可复印使用。请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后,交到学校。

附件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3: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年)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范文第4篇

Uber中文名称叫优步, 是一个按需要服务的O2O网站。每一个有需求的用户通过都可以通过i Phone、SMS、An- droid向Uber发送请求, 从而找到自己的私人司机再购买私家车搭乘服务。Uber提供的是一个联系用户与车辆的平台。它力求以最高效最便捷的方式让用户体验到定制化的用车服务。结合移动互联网、精准GPS定位以及移动支付, Uber给你按需配置车辆和司机, 同时省掉用户与司机之间的电话沟通环节, 乃至用车完毕现金和扫码结算的环节。 一切均在不言中完成。

Uber旗下有两类打车服务, 一种是“人民优步”, 其车辆所有权属于司机本人; 另一种是叫车, 比如高级轿车、Uber X和Uber XL专车服务。

在共享经济下, Uber尽可能地利用现有资源提高效率为客人提供了便利, 从而受到了多方的热捧。在此基础上, Uber成为了网络专车代表之一。

二、Uber造成的交通事故

Uber虽然在中国没有发生特别轰动的交通事故, 可是在其他国家甚至其发源地美国也是发生了一系列恶性交通事故, 导致Uber遭受全球性的争议。其中饱受争议的是2014年新年之夜, 加州法院就接手了一件由Uber引发的死亡案件。只有6岁大的Sofia Liu于新年前夕在旧金山被一辆Uber出租车撞死, 当时在场的还有Sofia的母亲和兄弟, 他们也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 而在解决这件案件时最大的争议点便是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事实上, 除了上述所讲的恶性交通事故外, Uber还存许多安全隐患。首先, 用户在乘坐专车时可能会发生纠纷、交通事故 ( 不仅仅是用户本人受伤或死亡, 还可能造成第三人的受伤或死亡) 。第二, 第三人遭遇交通事故, 其发生在司机搭载乘客时和没有搭载乘客时的处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追责主体难以确认。

三、Uber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事实上, 在现实生活中乘坐Uber涉及到存在争议的法律纠纷更多的是司机、乘客与第三人之间的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侵权纠纷。在乘坐Uber时, 用户在体验便捷的同时大多数都忽略了Uber也是有风险的。正常情况在乘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通常会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但由于Uber的特殊性, 导致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异议, 下面就Uber可能出现的交通事故情形进行探讨:

( 一) 乘客乘坐Uber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致乘客受伤、 死亡

由于这是个客运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 我国的客运合同对承运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 即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 发生了交通事故所受的侵害均应由承运人 ( 司机) 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乘客发生伤亡, 有权向其隶属公司 ( Uber平台) 要求赔偿。但是现在Uber要求司机与其签署一份《拼车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在不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条件下, 您或您所在单位已合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拥有从事营运活动的相关资格”“消费者通过应用程序或服务请求的汽车服务的质量, 完全是最终向其提供此类汽车服务的汽车服务提供商的责任。Uber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承担责任, 任何跟汽车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汽车服务相关投诉, 应提交给汽车服务提供商。”这就使得乘客向Uber平台请求赔偿可能不能得到支持。第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ll9条第 ( 五) 项的规定,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Uber司机应当对乘客人身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所以乘客可以要求司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有, 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最后, 按照现有的保险条款, 乘坐出租车时发生意外事故, 消费者不承担责任。

可是由于Uber车辆涉嫌非法营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如果公民出行明知是“黑车”仍然选择乘坐, 法院在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进行一定的确认下, 会要求有过错的公民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适度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这样不仅不利于保障乘客的权益反而还增加了风险。

( 二) 乘客乘坐Uber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伤、 死亡, 或造成第三人车辆损毁

第一, 第三人可以向其隶属公司 ( Uber平台)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但因为《拼车协议》将法律风险转嫁了, 可能第三人向Uber平台主张损害赔偿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第二, 可以向司机主张赔偿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 在事故发生时双方都存在过错的, 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该公平分担, 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的, 受害人也应当承担该过失。第三, 若从劳务合同的角度看待两者关系, 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第三人可以就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要求乘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三) 当Uber司机车上没有载客时, 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死亡或车辆损毁

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因为事件发生时司机并未有提供Uber服务, 不属于工作时间内, 导致事件发生后Uber不承认该司机正在受雇上班, Uber提出公司无需负责任, 案件最终很可能就只能认定为司机没有留心路面情况而发生的意外事件由司机个人承担, 最后就会认定为由司机个人承担责任。

四、结语

Uber这类打车软件的盛行为交通服务事业带来了一股新的潮流, 传统的出租车特许经营模式现在已经饱受争议了, 新的市场环境要求用“互联网十”的思维来改变打车市场, 解决交通运输困局。许多学者都认为官方应当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这个新兴市场, 但就当下而言, Uber司机确实涉嫌非法运营, 所以我们在享受着它给我们带来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了它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 并且也应该认识到发生了事故后我们应当正确认识谁需要承担责任, 从而更好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摘要:Uber这类新兴事物的进入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人们对其褒贬不一。虽说Uber给用户带来了便捷, 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存在着许多安全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也发生了许多恶性事件, 甚至遭到了“全球性的封杀”。现实中, 争议点最多的是在交通事故中司机、乘客和第三人法律纠纷中的责任认定。文章以Uber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为主进行分析, 客观的认识Uber。

关键词:Uber,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参考文献

[1] 南若然.旧金山6岁华裔女童命丧车轮家属提出9项诉讼[EB/OL].http://www.chinanews.com/hr/2014/01-29/5797052.shtml, 201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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