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

2024-02-09

民间金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以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温州主要的三次金融改革为线索,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分析了民间金融产生与发展历程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对今后的金融改革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温州;民间资本;新制度经济学;博弈

一、引言

温州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温州成为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及市场机制最完善的地区之一。与此同时,产生于民营经济的温州民间金融异常活跃,温州民间金融制度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也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与变迁。在政府主导的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温州先后经历了三次探索性的金融改革,分别是:1980年,在全国统一固定利率的年代,温州市苍南县金乡信用社在全国率先实行浮动利率改革并且于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温州正式成为全国第一个进行利率改革的试点城市;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温州成为全国惟一的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最近一次的改革就是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建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进行全面金融改革,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而这些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民间金融有直接的关系。可以说温州金融改革一直走在全国金融改革的前列,是全国金融改革的领军者。而温州民间金融制度变迁的历程也就是中国民间金融制度变迁的缩影。

在本文中,我们认为制度变迁源于制度的不均衡,而制度的不均衡源于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的相互作用,进而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相互博弈的结果,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各博弈方的策略组合会发生变化,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并趋向新的均衡,制度变迁随之而发生。而改革开放以来温州民间金融制度不断变迁的原因就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金融组织、国有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等主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在自身策略组合的限制下相互博弈的结果。本文将以这三次主要的金融改革为主线,探究温州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历程,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从而找到其发展的经验及不足的地方。为我国今后的金融制度改革提出相应的借鉴与建议。

二、理论基础

(一)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及制度变迁

按照诺斯的定义,制度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现存的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任何个人或团体带来额外的收入。制度的均衡包括制度安排的均衡和制度结构的均衡。前者是指一项制度的供给完全适应需求从而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制度结构均衡是指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相互关系处于一种协调和相对静止的状态。

制度非均衡是指社会主体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意欲改变而又未改变的状态。也就是说存在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社会主体从中得到的净收益大于从现有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得到的净收益,因而存在一个新的盈利机会,就会产生潜在的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

因而,影响制度供给和需求的因素也是决定制度均衡与不均衡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化、市场规模的变化、技术的变化、偏好的变化、知识积累、制度选择集合的变化、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及随机因素的扰动和冲击等。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有制度安排与结构下的收益总量和收益分配方式,因而相关博弈主体的利益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进而在利益驱动下,相关博弈方的策略组合也相应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原来的制度均衡变成非均衡,并趋向新的均衡,从而形成制度变迁。制度变迁就是一个制度的替代、轉换和交换过程。也就是说制度变迁沿着这样一条轨迹进行: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

林毅夫提出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是由一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且强制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一种制度安排如果从生产和交易费用考虑,比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有效,就有可能诱发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主导,而政府在不同时期、不同发展背景下其政策目标偏好不同。

(三)路径依赖理论

在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道格拉斯?诺思提出了著名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该理论认为,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原因是,制度变迁过程具有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下而导致停滞。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会变得十分困难。这即是诺思分析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两种极端形式。因此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影响重大。

进一步分析,造成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本文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机制。一种制度形成以后,会形成一个或多个既得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对现存路径有着强烈的要求并且随着其发展壮大其具有很大的政治话语权。他们力求巩固现有体制,阻碍选择新的路径,即使新的体制较之现存体制更有效率。如果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长期形成并不断自我强化的利益机制是温州民间金融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

三、理论分析

此部分我们以前文提到的温州三次大的金融改革事件为线索,分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各博弈主体如何相互作用从而决定了温州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历程。

(一)改革开放之初,浮动利率改革

1.历史背景

1980年,在全国统一固定利率的年代,温州市苍南县金乡信用社在全国率先实行浮动利率改革。开启了三十多年来温州一直走在中国金融改革前列的序幕。

其历史背景是:1980年,当改革开放的春风徐徐吹来,苍南县金乡个体户如雨后春笋,资金的需求量直线上升。可信用社因为拉不到存款,根本满足不了群众的资金需求。于是资金需求者转向民间借贷,月息高达五六分。为了抢占民间借贷的市场,时任金乡信用社主任的陈礼铨带领信用社通过市场考察,在国家基准利率月息6厘基础上,以信用社名义提高利率,设立信用社专项贷款利率,在小范围内试验,去的了很好的效果。到了1980年,金乡的商品生产发展很快。随后,经过多方面的努力,该项举措得到了政府的肯定。

1981年10月,金乡信用社正式贴出浮动利率公告。浮动利率成了一块吸铁石,信用社两年放出的贷款高达410万元,而之前26年全社才累计贷款40万元。这一举动突破了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和思维模式,是温州人创新精神的充分体现。之后浮动利率改革不断被推进。

2.理论分析

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之初,在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作为强制性制度供给主体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方面改革都处于理论与实践的初步摸索之中。此时,处于经济实践当中的主体由于自身潜在利益的激励,产生了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率先实行浮动利率制度。所幸的是该项政策得到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肯定并推进其向前發展。符合当时温州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推进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为温州民营经济的兴起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这也说明政府提供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建立在经济主体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往往能产生很好的效果,因为经济参与主体置身现实经济实践活动之中,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是他们对制度需求最直接的反映,其诱致性制度也往往既具有创造性又贴近现实实践需要。

(二)两社一会的产生、发展与终结

1.历史背景

从1985年~2000年,这一阶段是温州民间金融活动形成与发展的主要时期。

最初温州家庭企业开始起步,民间信用以各种形式的资金供求者的直接借贷为主要形式,以关系型借贷为主。之后,温州个体工商业快速发展,在民间积累了巨额资金,除作为自有资金外,开始出现大量的暂时闲置资金。与此同时,个体家庭工业迅速扩展,专业市场不断出现,资金需求规模急剧增加,而正规金融部门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严重不足。因此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一拍即合,迅速推动农村民间信用发展,并随着规模的扩大,陆续出现了间接融资等信用形式。

1984年9月,苍南人方培林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由私人开办的金融机构“方兴钱庄”。被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民间金融机构的积极探索。此后,全市先后公开挂牌经营的钱庄有4家。1986年11月1日,杨嘉兴等人集资31万元人民币,创办了中国最早的股份制合作信用社——温州鹿城城市信用社。6天后,东风家具厂厂长苏方中创办了第一家私人独资的城市信用社——东风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小步骤的自主创新改革,也在这一阶段取得成效。1988年,经省人民银行批准,温州设立了16家农村金融服务社。1992年8月,温州第一家农村合作基金社在苍南成立。

这就是温州“两社一会”的最初探索,其对研究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温州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世纪八九十年代温州曾存在过51家城市信用社,34家农村服务社,188家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些机构绝大多数是私人所有的民营金融机构,即使有少数是股份制的,在经营管理上,实质仍为私人所有,权利集中于少数人,内部缺少层级审批和相互约束的关系,这是私人民间金融发展初期不可避免的缺陷。但是它们充分体现了民间自发创办金融的意愿及实践操作中的不足,表达了金融自由化的原始冲动,也反应了中央、地方政府对区域性民间金融不同的政策意图。1995年是温州“两社一会”发展的巅峰时期,这些金融机构占全市贷款份额的20%。

从1998年至2001年,有关部门将部分城市信用社更名改制,并入农村信用联社:清理整顿191家农村合作基金会,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稳定。截止2001年,“两社一会”已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温州民间金融依然存在,只是业态方式发生的改变而已。

2.理论分析

由民间金融的起源来看,民间金融产生于民营经济,其与民营经济有诸多相互匹配的优势,也弥补了正规金融对民营经济先天性支持不足的缺陷。同时,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存在着交易成本少的优势,如信息收集与监督成本小,可有效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那么,当今天政府试图为实现民间金融的阳光化及合法化提供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时,就应该认识到民间金融与民营经济的这一历史逻辑关系,并认识到其存在的优势条件,将合法化,阳光化后的民间金融定位于服务民营中小企业,否则民间金融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也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有效的方式。

另外,由“两社一会”的产生到其被政府清理整顿取缔,可以看作是政府、国有商业银行、民间金融机构相互博弈的结果。这一时期,政府始终处于强势的地位;国有商业银行属于旧的均衡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团:而民营金融机构由于刚刚发展起来,力量薄弱,缺乏政治话语权,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最终,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在政府规避风险的政策目标偏好之下,“两社一会”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民间金融依然存在,只是存在的业态发生了变化,从此被迫由地上走向了地下。但民间金融的活跃性及其数量的巨大性是不容忽视的,并且其对民营经济的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容否认的。这也为后面的金融改革埋下了伏笔,民间金融宜疏不宜堵。

(三)2002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

1.历史背景

2002年,温州被中国人民银行列为全国唯一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正式启动新一轮金融体制改革,方案涉及6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建立小额信贷营销的“三包一挂钩”制度,创新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开展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引进民间资金:重组和改造农村信用社:继续推进存贷款利率改革:成立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推动商业银行产品、服务创新。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货币信贷与调统科科长刘守谦(2003)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了温州成为试点区的原因,因为温州的民间金融在国内来说是最具典型性的,所以央行把温州作为全国首个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由此可见,2002年温州金融改革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解决温州民间金融问题。

2.理论分析

此次温州金融改革是政府为解决民间借贷问题所做的一次尝试。但由于民间金融问题在当时还没有形成共识,不仅面临国有商业银行的阻力,并且政府内部也存在重重的阻力,所以改革步履维艰,即还存在所谓路径依赖问题。

而此时必须要注意到的一个重要的外界条件的变化是,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我国政府人世的承诺,在加入WTO五年后,即经历完入世过渡期后,外资银行享有国民待遇,获准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都将取消。这一外在的冲击使政府及民间金融组织的博弈策略空间都发生了变化。政府及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面临来自外资银行的竞争及冲击,如何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争夺市场份额成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而数量庞大的民间资本对进入一直处于垄断状态金的融领域以获取垄断利润具有了更加强烈的需求,即呼吁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產生了此次金融改革,虽然就政策层面上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但其客观上给予了民间资本信心,激发了民间资本的活力,对温州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另外,若探究本次金融改革没有实质进展的深层次原因,可归因于制度结构的非均衡。由上文可知制度均衡包括制度安排均衡和制度结构。制度结构均衡是指不同制度安排之间的相互关系处于一种协调和相对静止的状态。而此时各种制度之间具有极大的不协调性,只是进行金融改革必然会面临巨大的阻力。因此,进行金融改革要考虑整个制度结构的均衡性,及各种制度安排之间的协调性,要有全方位改革的勇气和魄力,单方面,单层次的改革必然会受到其他方面的牵制和制约。

(四)2012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

1.历史背景

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服务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同时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中,(一)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和(三)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是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二)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五)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及(六)创新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探索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是关于金融机构建设方面的;(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及(十二)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是关于监管方面的。此外还有关于设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培育发展地方资本市场等内容。

2.理论分析

(1)首先,此次金融改革源于2011年发生的温州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产生的企业主“跑路潮”和“跳楼潮”。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和动荡不安。从而引起了政府的重视。由此可见,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始终偏好于社会稳定及风险规避。而此之前的金融改革,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所造成的改革滞后,制度供给不足,也就是上文所说的路径依赖问题。而此次中小企业倒闭潮危机为打破路径依赖提供了一个外在的动力,这正符合诺斯的路径依赖理论。

(2)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中小企业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而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而资金是一个企业的生命线,在中小企业的地位日益重要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对金融的需求无疑会引起政府的重视,导致其增加制度供给。

(3)而民间资本在这一时期对进入正规金融领域产生了更加强烈的需求。这源于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完善,许多竞争性领域只能获得行业平均利润,而银行业具有“特许经营权价值”,加之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整体经济下滑,民间资本缺乏有利投资渠道的情况下,这种需求会更加强烈。另外,近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政策,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正逐步创造一个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这种有利的政策环境就更加激发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制度需求,使其变得越来越强烈。同时,政府也注意到由于长期对民间金融实行金融抑制导致的民间金融异化的问题如高利贷越来越严重,有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危机。

(4)地方政府为推动此次改革的进行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源于民间资本与地方政府制度利益追求的结合。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地方政府逐渐成为一个有自身效用函数的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变成了一个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中央政府的“放权让利”在实际中是将经济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分配给了各地方政府,这样各辖区内国民经济的真正的剩余索取权者和控制者便成了地方政府。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就提高了,而寻求强大的金融支持便成了地方政府在追求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时的首要目标。当地方政府的金融需求在原有的金融体系里得不到满足时,这就需要非国有的金融机构来满足这种需求,帮助充分调动当地的金融资源。于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民间资本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地方政府在这里便找到了利益结合点。

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制度需求推动下。地方政府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该领域,这样一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制度需求就变成了一种有效需求。逐渐壮大起来的民间资本与具有能够同中央政府进行谈判能力的地方政府联合起来的力量就显得更加强大了,这种博弈的力量会促使国家增加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制度供给。

民间金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金融税制的概念意义和现状

金融税制的概念。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金融业税收,即对金融机构课征的各类税收,通常由流转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构成;二是金融资产税收,是对持有和遗赠金融资产课征的各类税收,—般包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和以股息、红利、利息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三是金融市场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

国内的金融税制现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前,银行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金融工具极少(存贷款、国债),金融税收制度简陋。1992年开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特别是1994年现代金融制度和现代税收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育,我国金融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到重要日程。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金融税收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税收政策开始明朗化。目前证券(股票)交易、期货交易等税种也在不断完善。面对当今社会经济持续白热化,我国金融业的高速发展也步入了滞垢阶段。

中国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

金融业发展与现行税制冲突所在。其包括:税种的非适用性。税负的非合理性。税基的非同一陛。税收征管的非完善性。

冲突产生的根源分析。包括我国金融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冲突的背景,我国金融深化改革的要求是引发冲突的重要因素,中央和地方税收分权不合理是影响税收优化内在原因。

冲突经济的后果分析。造成产业增值能力不足,阻碍了消费水平的提升,影响了投资规模的扩大,消弱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我国现行的金融税制弊端分析,金融业税负较重,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抵扣,重复征税严重。

完善金融税制,推进改革深化

关于中国金融税制改革的初步建议

从我国现实分析,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虽然金融体系有较大的改革,但在金融创新的力度和空间发展上都与世界金融形势发展尚有较大距离。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利率、汇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利率和汇率衍生品还处于萌芽状态,股权类金融衍生品正在积极准备之中。在抗风险能力上,即运用金融工具,特别是避险工具上缺乏经验。这直接造成了我国在国际上金融竞争力的薄弱。而且对于金融业而言,现在也面临很多困难: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大量存在。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高达70%,造成了银行资金运转困难,亏损严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数额巨大。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目前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约为30%,其中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所拖欠。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显示了目前银行业金融风险的严重陛。金融机构的税负过重,不利于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外资金融机构能更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负不公平,不利于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面对目前我国的国情,运用低税或者免税政策,促进金融体制改革,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应是处理当前金融工具市场和金融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男一方面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保证经济稳定增长,推进经济体制改革,都需要国家财政支持,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可靠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金融业作为一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健康发展也是一国经济的重要表现。所以面对包括金融工具创新在内的金融创新对税收的?中击挑战,改革和完善金融业税收制度也已提到议事日程之中。

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快研究税收领域的新问题

当前我国互联网贸易已取得很大进展,面对互联网涉税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我国应在坚持中性原则的基础上,对传统贸易和网上贸易一视同仁,保持各种交易形式税负的公平,在防止税款流失的同时不阻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必须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在处理特许权使用费与销售所得时,应以合法复制品是否销售为限来划分。

环境保护同样是我国经济增长中面临的重要问题。虽然政府也采用了一些经济手段如环保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但其力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以形成对能源生产消费以及大气污染控制的影响。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生态环境税收保护体系。我国传统的税收理论研究,基本也不涉及税收的生态职能。因而当前我们应密切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总结国际上已有的先进成果,加快这一领域的研究步伐。充分发挥税收在保护资源和环境方面的作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扩大征收范围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避.免产生大的震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可以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逐步调低。在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一步调低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照利差收入征税。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

当今金融越来越炽热化。金融税制问题直接影响着国家富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我国金融业从改革开放以来获得了快速发展,但自身旧有的体制使得金融改革困难重重,随着国外众多银行在我国人民币业务的扩大,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将直面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我国金融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而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开放、健全、安全的金融税制是促进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前提条件。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而展开深入的研究,整篇论文立足于我国金融税制的完善和发展,通过对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税制的对比分析和仔细研究,寻找出我国金融业税收政策和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和对策,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的发展。只有不断的改革金融税制,用进步的眼光,去接受国外的先进思想,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富强国家。

(作者单位: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民间金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科技与银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互联网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有诸多优势,但在其与传统银行融合过程中仍存在部分缺陷。互联网银行既具有互联网性质,又带有金融行业属性,因此在法律监管上有一定困难,相关法律法规仅适用于传统银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银行监管具有滞后性和不全面性。互联网银行的普惠金融特点,使其具有长尾效应,這也决定了银行在风险管理方能面临着新的挑战。为防范金融市场风险,互联网银行业务范畴也逐渐超出了传统的监管范围,但我国监管部门对当前监管体系不适用的问题并没有引起重视。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监管;问题;解决措施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率水平随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利息差已不能像过去一样为商业银行带来丰厚的利润,扩展中间业务以增加收入已成为必然趋势。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建设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凭借自身的信誉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担保、租赁、咨询等委托业务,并收取一定费用。随着电子银行的普及,建设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主要构成已从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和理财业务向电子银行业务倾斜。

1.当前背景下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1.1银行的监管主体模糊不明确

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我国金融消费模式和交易行为的变化,在大数据的支撑下,各项资源得到更好的整合,并转化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核心能力,但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的特性,其本质决定了其内部复杂性。我国银监会负责传统银行业的监管,但由于对互联网银行界定不清晰,我国当前尚未明确监管的主体,银监会现有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与互联网金融不相匹配,因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当前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难题,一旦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监管负责部门容易出现互相推诿而不解决问题的局面。

1.2数字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数字金融对商业银行的盈利和风险的影响也是十分显著的。数字金融对商业银行的盈利有着一定促进的作用,对商业银行的风险也有着一定的提高作用。但是仍要看到数字金融技术的出现带来的新的商业银行盈利的增长点以及业务模式变革的契机。比较国有和股份制两种银行的实证结果来看,股份制银行对数字金融技术的加入的反应比国有银行更加激烈,同时考虑到股份制银行比之国有银行较小的资产规模以及其他因素,股份制银行要更加注重数字金融带来的变革。从上述结果来看,数字金融技术的出现对银行来说是两面性的,同时对盈利的促进与加剧的风险承担相比较,盈利部分仍有上升空间。

1.3金融产品审核导致的理财投资风险

为了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风险,银行在推出金融理财产品时,通过不同的途径,测试金融理财产品推出后的市场反响和人为操作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然后合理运用建模、数据库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控制金融理财产品风险。如果金融理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产品审核力度不到位等问题,是导致金融理财产品风险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金融理财产品在审查环节出现了流程不严谨的问题,也会引发市场风险,影响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2.我国互联网银行监管制度的革新建议

2.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政府需要合理规划,合理布局。在政府层面,需强化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发展目标,组织协调业务体系及金融机构布局,全面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引导市场资源投向普惠金融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普惠金融发展的外部支撑和保障体系。如加快推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强化监管政策制度及监管体系建设,补齐体制机制和制度短板;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和信用平台建设,对信息披露、用户权益等方面做出有效的法律保护;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推行贷款风险的分担和补偿机制,增强货币、财税等宏观政策的激励与支持作用。

2.2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和隐私安全的保护

在网络交易的环境下,消费者的隐私容易受到信息科技的侵犯,故互联网银行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要加强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对于征信过程中互联网银行收集到的消费者消费信息、消费习惯等信息,应使用加密技术进行保护,采取措施规范其相关行为。具体来讲,从监管机构角度来说,监管机构应牵头建立与金融消费者隐私安全相关的制度。互联网银行也要在监管机关的监督管理下,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并且加强第三方外部监督。

2.3注重利率把控,规范电商小贷行业“催收”机制

电商小贷高质量发展是目前部门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之一,而促进其高质量发展,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注重电商小贷融资渠道的扩大化,电商小贷主要资金来源于股东自由资金和银行贷款,缺乏民间投资,所以其资金空缺风险大,未来应该注重借助证券市场等途径扩大其融资渠道,调控成本收益,进而防止高利率的产生,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构建明确、具体的行业及行为标准,是催收规范的核心,要通过借款人和机构双方解决问题,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管理和机构之间借款人借款信息共享是两大方法,若借款人违背信用,则可以规定其禁止借款年限,通过信息共享对贷款总额作出限制。

2.4创新传统业务

一方面,继续践行新金融理念,在传统优势业务方面,从用户的基本金融需求出发,创新发展存款理财类业务,保留和吸引客户资源;同时在住房贷款、企业贷款方面应适当利用大数据技术拓宽发放贷款的渠道,拓展小微企业、客户贷款业务,致力打造本行良性循环的金融生态圈,确保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加强对银行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在合理借鉴同业甚至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新资金管理技术,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资金管理机制,提升资本运作效率,降低偿债能力风险。

3.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

一是实行绿色贷款全流程绿色管理。如美、日、欧等国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在贷前加强环境风险与合同风险管理,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加入项目符合环境和社会管理的承诺性条款。贷中、贷后阶段,定期提交第三方或企业评估报告,持续监测评估项目环境。同时,要求申请贷款的企业聘请1名独立环境顾问或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向银行提交相关的监测信息,并确保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情况能在线公开获取。二是加大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浙江湖州在绿色信贷方面创新成果突出,开发“园区贷”“光伏贷”等近百只金融产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解决绿色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创新推出了“林链贷”“排污权质押”等信贷产品,有效缓解了绿色企业融资难题。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进行经济周期运行规律研究时要将各个方面的内在联系充分地考虑到,尤其是资产性价格和信贷配给以及市场缺陷等。在经济快速膨胀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需要对信贷活动规模进行扩张,在宏观层面上致使出现经济过热的问题,引发通货膨胀;如果是在银行经济疲软的大环境下,其考虑贷款偿付等方面较为敏感,于是加大控制力度,围绕信贷规模全面实施,很有可能会使其宏观经济发展前景不佳。其中在金融经济周期中有两个信息传导机制,分别为“资产负债表渠道”和“银行信贷渠道”,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对于市场冲击商业银行通过调节机制在应对时具有差异性。在研究中如果假设条件符合实际情况,经过以上这两个传导机制的作用,金融冲击会被人为放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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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保君.金融经济周期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J].商展经济,2021(12):62-64.

民间金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1.1 借贷行为的不规范

现今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借贷行为不规范已经成为了常态。在借贷的过程中没有完善的合同进行约束和合理的担保机制的控制是现今农村金融市场借贷行为不规范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据调查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借贷过程中, 口头形式成为履行合约的主要方式[1]。这种方式是建立在道德观念之上的, 一旦在借贷的过程中出现不守信用的现象, 将会造成借款人的经济损失, 某些极端的情况还会造成流血事件的发生, 建立完善的担保机制和合同机制是相当的有必要的。

1.2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容易出现诈骗现象

目前农村金融活动的主要活动方式有集资和合会两种方式, 这两种方式是比较容易出现诈骗和投机行为的。由于在进行集资与合会金融活动的时候牵扯的人数过广和涉及的资金过多, 当问题出现的时候由于大量的资金造成难以理清的交易关系会使许多涉及者采取不理智的行为避免损失。这种非理性的行为极有可能演变成为社会事件, 造成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这对于农村人民的生活无疑是伤害巨大的。

2 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民间金融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策略探析

2.1 加强法律的建设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认识到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民间金融活动, 因此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农村民间金融长远的发展。在进行法律建设的过程中是,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执法部门, 执法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 应当严厉的打击强制贷款和非法贷款的现象, 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利益。其次,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 这个法律要囊括现今农村金融活动中的所有的非法行为, 要对这些非法行为进行管控, 从而建设完善的农村民间金融市场。

2.2 建立农村金融准入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之外, 还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准入制度, 保障农村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也要适当的降低准入制度的标准, 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金融市场, 要有序的引导民间资本的融合, 可以采取入股、联合的方式建立合作制的民间金融机构[2]。同时也要鼓励私人资本进入民间金融机构, 从而保障农村经济长远的发展。

2.3 做好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工作, 致使金融规范化

相关的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的引导农村民间金融的活动, 特别是对民间地下结构的金融活动进行正确的、规范化的引导[4]。要开发出契合现今农民心理需求和经济实力的金融产品, 让普通的农村居民也能参与到农村金融活动当中去。在在进行农村金融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 相关的政府要借鉴和使用国外的先进的方式进行农村民间金融的管理, 可以将一些规范化的农村民间金融借贷机构转变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 这样就可以方便与农村居民生活中的借贷行为。

2.4 坚决打击各种非法集资活动

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中充斥着各种非法的集资活动, 这些活动将会损害农村居民的利益, 如果不进行控制将会演变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4]。在进行打击活动的时候, 要重点打击已经成为体系的非法集资机构和团伙, 也要进行宣传工作让农村居民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 要鼓励农村的居民举报这些非法集资机构。除此之外, 为了防止这些非法集资活动转土重来, 可以在农村建立小型贷款机构, 让农村居民有款可待, 从根源上防止农村非法集资活动的产生。

结束语

近年来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发展迅速, 许多建设合理的农村金融机构是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到。然而, 现今的农村金融市场也存在着一些非法的民间金融机构和不合理的借贷行为。这些机构和行为是有害于农村建设和发展的, 相关部门应当认识到这一点, 建立完善的法律和部门杜绝非法金融机构和行为的发生。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发展和经济的进步,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然而现今我国农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此本文结合实际探析农村经济发展中民间金融问题。

关键词:农村经济,民间金融,问题探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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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易承志.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制度供给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J].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7 (01) , 54.

民间金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法律监管

民间金融是一种传统的融资形式,可以定义为国有金融体系之外所发生的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目前,中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已十分庞大,为民营经济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渠道,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但令人尴尬的是,尽管中国民间金融发展迅速,在中国金融业已经占到一定的比重,却一直处于非法地位,不被中国金融体系所承认,民间金融一直游离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若对其不加监管,便会影响中国的宏观调控,导致政府经济政策失控,甚至引发市场风险。在法治社会,对中国民间金融进行法律监管已势在必行。

一、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

在金融监管理论中,监管包括规制和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规制指在法律的授权下,由监管当局制定一系列法规和规章,规定金融中介机构进入、运营和退出的规则[1]。监督指金融监管当局或其他授权机构通过一定的措施和方法,监督既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落实[2]。金融监管理论在经历了实践的检验后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正,逐渐走向成熟,为监管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

对于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是从金融监管法的目标方面分析。金融监管的目标由三项构成,即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在以上三项目标中,前两项可归纳为“稳定”目标,后一项可视为“效率”目标[3]。在金融体系中,“稳定”和“效率”一直存在矛盾冲突,因为要稳定金融体系,就要实行金融管制,这会导致金融机构运营成本增加,金融业的市场效率随之下降;如果追求效率而不求稳定,又必然导致金融体系的混乱。分析中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规,可知中国金融监管在兼顾稳定和效率目标上,采取的是单一的稳定目标模式,只注重稳定金融秩序,在金融运行效率方面没有相应的监管。在稳定目标的指导下,中国金融立法对正规金融系统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采取压制的态度,造成了金融资源被少数银行垄断,直接导致中国金融业的低效率。所以,中国应该对内开放金融市场,允许民间金融的存在并将其合法化,增加金融竞争,提高金融效率。

二是从法经济学方面分析。在经济学中,均衡是指有关经济主体在外部条件的约束下,各自达到最优的一种相对稳定状态,具体说是供给和需求通过市场发挥作用,从而产生了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的状态[4]。联系到法律领域,法律均衡就是法律供求的均衡。在金融监管法领域,供求均衡定义为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供给适应法律的需求,没有法律过剩和法律短缺,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而且法律的数量、内容和结构安排是大多数人所满意的。在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得不到制度的支持,无法合法地转为经济金融发展所用。而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又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以上两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处于一种非均衡的状态,民营企业得不到大量的资金支持和多样的金融服务。由于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缺位,中国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面临巨大的风险,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开放民间金融市场,将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困境

(一)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

要分析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现状需从政府的态度入手。中国金融业长期由国家垄断,民间金融因为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而常受到歧视和政策的打压。然而,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下,中国的民间金融反而存在并迅猛发展,这使得政府的政策也开始逐渐趋暖。中国第一次正面肯定民间金融是在央行《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其指出要正确地认识民间金融在中国金融业起到的补充作用。其后,2005年出台的《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36条”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的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的限制。随后,央行在陕西、山西、贵州、四川四省进行“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随着2005山西平遥的“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式挂牌,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了“合法”行列,意味着中国民间金融开始从“地下”走到“地上”。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危机,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浙江省温州市将以此为契机,率全国之先开启金融改革的新道路。

从以上事件的分析可知,中国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有较大转变:由最初的打压、限制到默许、放任,再到规范引导、适时管理。政府已经意识到民间金融在中国金融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采取了科学有效的态度。

2.法律现状

虽然中国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有很大的转变,但民间金融的法律现状仍不乐观,其法律地位并没有获得明确的认可。现有的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只将以下民间金融形式归为合法,主要有:一部分民间借贷、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与农业合作银行、小额信贷、典当行等。对以上合法的民间金融形式,中国在法律法规中虽然有所提及但规定不全面,还有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例如,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中,只作了简单的规定,在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中,稍有涉及但法律效力较低且不成体系。对于没有列入合法行列的民间金融形式,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都存在抑制民间金融发展的倾向。在这样的监管环境下,民间金融没有也不可能被完全禁止,反而更多地走向隐蔽的地下,发展成为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盲区中的“灰色金融”。再者,金融领域的竞争十分激烈,灰色金融中很容易滋生出洗黑钱、腐败等“黑色金融”,而监管当局在现今监管法律制度缺失、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取证,无疑是场恶性循环,增大了危机爆发的可能性。

(二)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困境

1.没有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民间金融一直被政府予以禁止。这与中国长期坚持的“重正规、轻非正规”的指导思想有关。当正规金融出现问题时,政府会予以扶持,而非正规金融的难题则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虽然中国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有过几次转变,甚至近年由于政府自身利益的需要对其存在已经默许,但从整体上来说从来没有承认其合法地位。

由于国有金融资源的偏向性,正规的金融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严重不均衡,民间金融中地下钱庄、集资等事实的存在符合经济人寻求获利机会的本性,有其合理性。如果国家再片面地、一味地打击取缔民间金融,维持金融资源的严格垄断,不仅浪费了法律资源,还增加了社会的交易成本。中国立法应该正视民间金融的作用,法律规范的制定要以事实为基础并回到事实中去,这样才能达到双赢的效果。

2.民间金融立法上存在缺陷

现有的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的一些法规和制度较为零散,还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明确民间金融交易主体及民间金融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造成了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合理。例如,1998年7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同时,该办法将非法金融界定为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这就将许多民间金融形式都列入了非法的范围,从根本上否认了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而且与《合同法》中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冲突。从《合同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得知,约定有息借贷但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的借贷不违法,而且一个企业向一个或多个公民借贷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但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以上合法的民事行为可能会变成非法金融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冲突,是中国民间金融立法上的缺陷之一。

另外,笔者认为中国民间金融立法还存在以下问题:法律对高利贷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民间金融的具体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融资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导致企业融资困难;缺乏相应的信用制度,民间社会信用环境状况较差,民间资金需求难以转化为金融需求。

3.民间金融执法上存在不足

除了立法方面,中国民间金融的执法也存在不足。如果没有法制的真正落实,非法民间融资的性质认定及司法执行就会受到损害;如果没有多部委畅通的协调机制,处置非法民间融资的工作就会出现“无人监管”与“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并且削弱工作效率[5]。

民间金融执法上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多个执法主体并存,容易出现执法权冲突与真空现象。银监局、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等都有可能成为民间金融执法上的主体。银监部门只能对银行业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领域无权介入,即使是非法融资行为也没有权力进行监管,致使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大。当出现非法融资行为,而又没有群众向工商部门举报时,工商部门很难介入调查,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犯罪行为的调查。由于对民间金融的执法主体较多,各部门执法未能进行较好的沟通与协调,导致各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

综上,中国现行的针对民间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论在立法还是执法上都存在不足,不管是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还是民法的相关规定,对民间金融的发展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抑制性的,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环境面临困境。

三、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原则

金融自由化是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各国相继破除了严格的金融管制制度设置。中国也相应更新了监管理念,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适当调整。中国一向重视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却忽视了效率和公平,而这些价值理念会对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完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必须转变制度设计存在的价值理念问题,确立如下原则。

1.适度干预原则

戈德史密斯曾说过:发展经济的同时要重视金融的发展,而且还应加快金融工具和金融组织的发展,尽量发挥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引致作用。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系统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中的比例趋于下降,而其他各种金融机构的这一比例却相应上升[6]。在把合理的民间金融纳入正规金融体系之后,政府应该对其进行适度的引导和规范。因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只能是为克服市场失灵而进行的最低限度的干预,所以,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只能以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为前提,不能进行完全的干预。当民间金融发展出现问题时,若问题能够通过市场自身得以解决,政府就不应该进行干预;若民间金融发展中出现金融风险、市场失灵、市场信息不充分、公共产品缺失等问题时,政府就应该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对民间金融进行干预是为了引导其更好更快地发展,政府只是起到一个监管和引导的作用,并不能代替民间金融的主体。

2.经济安全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是否安全。2009年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这足以表明金融市场的安全对经济安全的重要性。2011年中国温州爆发的民间金融危机,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较大。因此,在对民间金融进行法律监管时,要考虑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监管制度要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我们要正视民间金融对国有金融的压力和积极作用,正确看待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关系,开放金融市场,实行公平竞争。金融业要发展,风险肯定存在,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发展,我们要做的是将风险降到最低,效益提到最高。民间金融在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将其原本的优势发挥出来,才能处于良性发展的轨道中,并进行相应的升级和转型。

3.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既是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也是商法对商事关系规制的一项基本要求。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利益目标的统一[7]。从民间金融的商事规制视角看,在对民间金融监管进行立法时,要面临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两个问题,要平衡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和国家对金融安全方面的要求。在维护中国金融市场安全的基础上,要尽量尊重经济规律,允许民间金融在一定法律范围内的发展。

(二)完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具体对策

1. 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

规范民间金融的首要前提是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社会分工的细化,金融市场必将进一步细化,像以前一样仅仅依靠国有金融机构或者跨国外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市场融资需要。民间金融灵活多变,表现形式多样,在经过合理的引导和规范之后正好充当后备军,不仅能提高中国整体的产业素质,还能有效减少民间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

中国民间金融的生命力十分顽强,在多次严厉打击下仍能蓬勃发展,说明了民间金融的存在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和要求。我们应该及时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在赋予其合法地位时,还要注意区别对待不同的民间金融形式。以民间金融是否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为标准,可将民间金融划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对于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灰色金融”应给予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加以合理的规范、正确的引导、积极的监管,促使其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对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黑色金融”,如高利贷、金融欺诈及洗钱等金融犯罪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

2.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中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很少,因为有许多投资渠道都存在身份不合法的问题,民间资本在利益的驱动下只能被迫转入地下。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若设计较宽松,则能够降低从事相应行业的成本,为经济的发展注入更多的新活力。但进入门槛低导致的机构实力不均衡、不易管理问题也会随之突显;若设计较严格,则为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提供了保障,但成本会增加,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的发展速度。所以,在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时,要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然后在运行中依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一,在民间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方面,应尽量保持原有民间金融的多种形式并予以法律上的确定,而不是将形式进行完全的统一。如民间借贷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其特点是数额较小,且发生在一定区域内的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当事人之间,风险较小,一般由合同法调整即可。第二,在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要求方面,相比于正规金融,民间金融的业务规模小、影响力弱,因此对资金准入的门槛设定也要相应调低。同时,考虑到民间金融机构形式的多样性,资金的准入门槛也应该设置多个标准。第三,在民间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方面,民间金融机构规范之初,其规模、实力、组织性等都不如正规金融机构,因此,业务范围不宜扩大太快,应从基本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业务做起。

3.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市场竞争就是优胜劣汰的过程,保留高效率的经济主体,淘汰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主体。因此,建立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出现问题的民间金融机构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显得十分重要。目前,中国对正规金融的退出机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对民间金融机构监管时并没有建立其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法》也没有涉及民间金融机构倒闭时的处理条款,当民间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问题时,经常是通过追加资本金的方式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这些措施远远不够。

笔者认为,在退出机制方面,国家只需要根据对民间金融整体评估后设置一个退出的条件,市场自然会决定民营金融机构能不能继续发展,该不该退出。进一步细化,可以对经营不合规的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兼并、联合或者重组;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的民营金融机构可进行清理或者关闭。

建立退出机制时,应主要确立民间金融机构退出的标准和程序。正规金融的退出标准主要有合并、分立、公司章程规定、违法行为和资不抵债五种。在退出程序上,对不同经营情况的民间金融机构应给予不同的程序:当民间金融机构出现可能退出市场的情况时,首先应该由民间金融组织协会责令其进行整改,事前预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若经整改后依然没有摆脱退出的标准,则此时进入退出程序,一般先考虑自动退出的方式,因为这种退出方式成本更低,且影响较小,由民间金融机构自己清算即可。不愿或不便自动退出的,由民间金融组织协会组织专门的清算机构对其进行债权债务清算,及时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4. 对民间金融实行分类监管

民间金融形式多样,在对其合法化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将民间金融业纳入有组织、有管理的系统中进行合理的监管是必然的趋势。具体到民间金融的监管中,因民间金融的规模有大小、组织化程度有高低,所以进行监管的成本自然也不同,监管的方式也应该有针对性,并且多样化。

监管的第一步是将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划分。以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有组织的民间金融和无组织的民间金融。对于有组织的民间金融,如互助基金会、民间金融中介等,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其次,对于缺乏组织性的互助性民间借贷,如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一般都是基于一定范围内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发生的,借贷数额较小,政府可以不干预。因为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有相应的规定,一旦产生纠纷,我们只需要依据这些规定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无须进行专门立法。再次,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组织化程度较高级的民间金融组织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笔者建议,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合理规制的同时,政府应设立或者委派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政府、民间金融组织协会、银监会三主体都应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相应的监管:政府起主要调控作用,委派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从事前到事后的全程监管;民间金融组织协会做好辅助性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对其进行具体细致的监管。此外,应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组织的一种纳入监管体系中,同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补充银监会的权利。总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退出机制、风险控制、交易控制等制度都要进行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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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问题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 农村民间金融由政府的打击对象到正规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民间金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民间金融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方式,而是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必要形式。为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文章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对其发展前景作了设计。

【关键词】 民间金融; 发展现状; 发展前景

2010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业内人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民间金融组织有望取得合法身份。早期的金融理论中,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民间金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是政府打击的对象。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许多国家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在于它在资源的调动和分配活动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能解决许多正规金融系统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如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融资问题,民间金融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形式和渠道具有地区性差异

传统农区,农户的生活性借款多于生产性借款,民间金融保持着自由借贷的传统,资金主要靠亲戚朋友提供。张家口坝上地区,当双方关系亲密时一些临时性借贷一般不付利息,即使支付利息,其利率也比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低。在新型农区,如种植暖棚蔬菜、特色水果等的农区,农户多为季节性借款,民间金融趋于组织化。张家口的涿鹿、崇礼地区借款的利率要高于生活性借款的利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民营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需求占较大比重,民间金融体现出规模化的特点。张家口的宣化、沙城地区,该借款的利率较高,金额也较大。

(二)借贷方式相对比较单一

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方式主要为信用借款,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私人借贷就是一种非常古老的信用形式。资金持有者一般只向周边熟悉的农户放贷,通常局限于一个村或邻近村的农户。民营中小企业的借贷主要发生在有经常业务往来、借出方对借入方的经营情况十分了解的企业间。借贷双方由于十分熟悉和了解,贷款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担保,多为信用贷款。通过对张家口农村地区的调查,60%的农村家庭在需要借款时首先考虑的是向亲戚、朋友等借款,大大高于向银行贷款的比重。

(三)利率相对较高,借贷期限较短

民间金融的利率一般由资本市场上资金需求和供给关系决定,并参考借款人的信用、借款期限以及与借款人的亲疏关系,平均利率水平高于银行同期的利率水平。借贷主要是由于生活和生产急需时,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会面对较高的利率,一旦渡过难关,会立即偿还贷款,贷款期限一般较短,以6—12个月期限居多,月利率平均在2%~3%,利息支付方式以按月支付和按季支付最为普遍。期限越短,利率会越高。

(四)交易成本低,融资金额不断上升

中国社会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民间金融也具有乡土性,多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内部或是朋友乡邻之间,彼此非常熟悉,借出者对借入者的经营情况和收益状况很清楚,对借款人的人品、资信情况等也有深入了解,因此信息成本很低。借款后彼此能保持较频繁的接触,对借款者的生产活动和资金使用状况等信息也很清楚,收集和处理贷款的监督成本和跟踪成本也较低,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活动交易成本。农户发生的民间借贷金额普遍较小,一般都在万元以下。而企业的借贷规模一般较大,一般在10—30万元之间。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民营中小企业的规模日益扩大,需要的资金不断上升,融资金额也随之攀升。

(五)金融覆盖率高

民间金融由于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广泛存在着。调查发现,在张家口的农村地区,不管是经济较繁荣的地区,还是位置偏僻的地区,民间金融都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还十分活跃。在农副业发展较好的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市场覆盖率更高,如蔚县东辛庄村,201户农户中多数家庭从事养猪、养羊和经营小煤厂,2006年有90%以上的农户发生过民间借贷。

(六)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和贷款需求满足度密切相关

农村的中小企业贷款大多缺乏必要的抵押和担保,而对资金的需求规模却比较大,正规金融出于对风险和成本的考虑,一般不愿意将资金贷给他们,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依赖于民间金融。因此,民营企业发展水平较高而正规金融对其资金需求的满足度低的地区对民间金融的需求越大,民间金融也越呈现出组织化和规模化。

(七)公开程度逐渐上升

随着农村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政策管制的松动和金融改革的推进,民间金融内部和外部的环境都已有所改善,社会承认和认可的程度提高,以借贷为主要收入来源,资金实力较为雄厚,能够满足较大额度农村资金需求的民间金融组织大量出现,民间金融正在由隐蔽的地下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程度转变,农村民间金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民间金融现状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民间金融能够在夹缝中生存下来,说明它本身就有市场。随着市场的发展,正规金融体系远远不能满足整个经济发展的要求,就会出现一支新的金融体系,一些新的金融组织,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特点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不是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而是一种必要的金融方式。笔者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作出以下几种设计。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的小额贷款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这些小额贷款试点没有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主要是强调公益扶贫性质,而忽视了其商业性,所以绝大部分没有维持太长时间,能赢利者不到1%,其中大多是因资金困境而中途夭折,这也与政府当时严格控制金融业的背景有关。政府对金融业的严格限制在2005年发生改变,央行第一次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同年12月27日,第一批正式注册的新型民间商业性金融组织“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山西平遥县率先成立。通过对这两家小额信贷公司运行一年多的观察可知,作为商业性的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体现盈利性和商业性,机构由市场和股东会说了算,而不能只由政府或监管部门决策。小额贷款组织应该主要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贷款难的问题,其贷款对象应该以“三农”为主,以及为“三农”服务的其它经济实体。为促使小额贷款组织广泛地为农户服务,还应该规定单户贷款最高金额以及农户贷款占资本金总额的比例。从国际经验来看,小额信贷公司多会受到资金缺乏的困扰,要想持续发展,国家必须允许其吸收存款,逐步拓宽其融资渠道。

(二)发展为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是指由个人集资联合成立,以相互合作作为主要宗旨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由此建立的金融机构称为合作金融机构。该机构是由资金所有者各自为了自身融资方便自愿组织起来的机构,进出自由,每个人可根据出资的多少承担相应的责任,简便的手续和快捷的方式以及低于其他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使其可帮助急需资金的机构成员解决资金困难。近年来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扬的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是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该银行由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孟加拉学者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 年创办,其宗旨是向农村地区追求自我就业的穷人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从国际经验来看,合作金融事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国的合作金融不存在完全一致的具体模式,各自的合作金融机构本身也随时间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基本组织形式,已在理论界达成共识,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来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事业,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进来形成合作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应吸收民间金融的资金,根据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农村信用社的经济实力和当地民间金融的规模来选择各自适宜的合作金融模式。

(三)成立社区银行(或称为村镇银行)

社区银行(Community Bank)源自美国,由当地移民社区中的农民或商人建立起来,并一直以住户、中小企业和农场主为主要的服务对象。其业务领域较为广泛,主要涉及商业银行各种业务,以及客户中介金融服务。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ICBA)定义的社区银行是独立的、由当地拥有并运营的机构,其资产少于1 000万到数十亿美元不等。由于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具有坚实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社区银行,服务三农和民营中小企业,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社区银行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运作并为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这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了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

(四)发展民营银行

民间金融总体规模的不断加大和民间资本强烈的逐利性,成为创建民营银行的内在动因。市场经济要求金融机构按市场规则运行,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民营银行顺理成章。综观世界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在世界上少数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多是一些比较贫穷和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下降。中国民生银行的董事长经叔平曾表示:民营银行是我国未来间接融资需要大力发展的主体。民营银行适合为中小企业服务,开放民营银行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还能加强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促进国有银行的改革。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造成的。可通过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转化为规范化的民营银行,民营银行的服务对象定位于民营中小企业,为其提供灵活的专业化服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五)适度发展典当行

典当行是具有悠久历史的特殊的带有融资性质的服务行业,由于正规金融的融资信用要求较高,近年来古老的典当行业已以崭新的面貌和方便、灵活、快捷的服务在金融市场环境下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在国家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情况下,在农村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正规金融贷款满足率下降的前提下,典当行成为部分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短期应急性快速融资的“银行”。我国农村低收入人群多,中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较少,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方式灵活、对典当物提供者信用要求很低、配套服务周全等明显优势。典当行作为农村资金融通的辅助工具,对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起到了补充作用。

(六)发展成农村社会性投融资机构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是指在严密的财产契约关系约束下,通过对居民融资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积聚,从而进行各类专业性投资活动的金融企业,目前的投资基金可以视为这类企业的代表者。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是居民财产权利社会化的一种必要形式,是将居民财产权利引入社会再生产活动的必不可少的纽带和桥梁,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资源配置主体。可成立服务于三农的民营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和其他各类投资机构,其功能是将民间资本引向实体产业。通过民间资本在社会性投融资中比重的增加,使分散的、小额的民间投资资金规模化,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既规范了民间金融,也为投融资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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