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医学论文范文

2023-09-16

民族医学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行政地位和民族组成方面采取了多种形式,并以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其灵活性符合客观实际的需求,尤其是新时期我国处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各民族同胞和睦相处的大环境中,各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仍是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的复杂情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我们在认识到民族问题的长期性的同时,更应该长期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地方;灵活性

列宁曾指出:“民主的中央集权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不排斥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以及居民中的特殊的民族成份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 [1]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来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从而制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平等和团结的体现,是各民族繁荣发展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发展进入新的篇章,民族工作也迎来新的任务。2014年9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凝聚民族大团结力量,为实现伟大中国梦而共同奋斗为主题,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置于更重要的位置,强调了全党要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作为各民族的最高利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与民族问题相结合的产物,在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在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因此我们更应该重视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国家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制度犹如法律,在其刚性规定内,其具体设立、实施等方面又有着灵活性。各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实行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充分享有自治权。

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的灵活性

1.民族自治地方的三种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作为行政区域,存在着区域划分的问题。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划分,是从不同角度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有多种类型,这为灵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可能。

第一种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简称“单一型”。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就分别是以回族、藏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当然,这种自治区内也还居住着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居民,真正的、纯粹的是某个单一民族的人口聚居区是不存在的。另外,已经成立了自治区的自治民族如果在其他地方还有聚居区,那些聚居区也可以分别建立自治地方。

第二种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起来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简称“联合型”。这些联合起来自治的少数民族往往是人口相差不多并且交错杂居的。例如,贵州省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甘肃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等。这类民族自治地方,一般也有自治民族之外的其他民族居住。

第三种是一个行政区划较大的民族自治地方之中,包含有一个或是几个较小的由其他民族组成的自治地方,简称“复合型”。这些地方以一个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聚居着其他少数民族。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是以维吾尔族为自治主体的自治地方,但其中又包含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州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内又有着三都水族自治县。

通过以上三种类型的自治地方的分析,可明显地感受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就在于只要一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相应的聚居区,就可以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结合本民族本地方的特点发展各项建设事业,体现了少数民族在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当家作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与自治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要求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起来的一级国家行政单位。”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和前提是要有民族聚居区。我国的《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而聚居则需要以绝对的比例来体现自治的民族人口聚居的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叫聚居。关于人口比例的问题,目前我国是按照1985年国家民委提出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一般要占多数;个别在全国范围内尚未建立过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和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不占多数,但不能少于30%” [4]的原则建立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民族的自治,也是区域的自治。因为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绝大多数都是几个民族共居,纯粹由一个民族聚居的地方几乎没有,所以在确定区域自治的区划时,不把一部分汉族划入自治地方是不可能的;并且由于历史的原因,通常汉族居住地的地理区位条件相对于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要更有利一些,所以从民族团结的角度和有利于自治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出发,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内适当划入一些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居民区,特别是城镇,是很有必要的,这可以让汉族地区带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同时,也可以让居住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汉族等非自治民族,同样享受到民族区域自治带来的各方面政策上的实惠,实现合作共赢。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划,就体现了民族合作,因为其内部包含了上百万的汉族和瑶族人口,若是划分为纯粹的单一的壮族自治区,就会使其交通上要和广西的汉族地区分割,经济上又会变成东边的农业和西边的工业、矿业分开,很孤立,不利于整合资源、互帮互助、共同发展。

这种灵活划定民族聚居区的原则,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有利于自治民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

3.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与自治的补充形式

目前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155个,包括5个自治区,其中,内蒙古自治政府(后改称内蒙古自治区)于1947年5月1日便已成立,是中华大地上建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针对当时内蒙古的政治形势,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而建立的。它的成立比新中国的成立还要早两年,是灵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为大局的体现;建立了30个自治州,分布在9个省区;有120个自治县(旗),分布在18个省区。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土面积占我国国土总面积的64%。

由于《宪法》规定的自治地方的最低行政级别是县级,而我国还存在少数民族杂居于县级以下行政单位的情况,所以1957年开始,新中国建立了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

民族乡作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乡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其人民政府同一般的乡、镇政府一样,都是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政权机构,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但同时,民族乡又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民族乡的设立,需要建乡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占全乡总人口数的30%以上(个别特殊的地方可以低于这个比例)。同时民族乡的设立也具有灵活性,一般有三种类型:可以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也可以是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还可以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但无论哪一种类型,大多数民族乡内也都包含着一部分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口,有的民族乡内汉族人口甚至占多数,亦可能建乡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90%以上。民族乡设置的灵活性、多样性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一致,有利于少数民族普遍享受到我国民族政策的照顾。

民族乡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让少数民族依法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基层政权形式,比一般的乡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经常向各民族人民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它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形式,是我国实行民族平等政策的一种具体的体现。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充分体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适应了我国的国情

自古以来,我国少数民族的分布状况就非常复杂,时至今日仍主要是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一方面,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另一方面,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也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居住。例如,藏族居住较为集中,但藏族除了在西藏居住,在云南、四川、青海等地的广大地区也有分布;虽然藏族已经成立了自治区,但在云南省也有迪庆藏族自治州;在四川省又有甘孜藏族自治州;在青海省还有玉树、果洛、海南、海北等藏族自治州;在甘肃省有甘南藏族自治州等;蒙古族除了主要在内蒙古聚居外,在黑龙江、吉宁、辽宁等地也有聚居区;回族的居住状态则更为分散,全国各地几乎都有;另外,新疆境内主要居住的是维吾尔族,但同时聚居和杂居着塔吉克、哈萨克等其他11个世居少数民族。各民族之间人口的多少、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文字、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诸多方面也都存在着差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其很强的灵活性,充分适应了我国民族分布的这一复杂情况,根据少数民族的分布,可以一个民族单独建立自治地方,也可以几个民族联合建立自治地方,自治地方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大的可以建立自治区、小的可以建立自治州或者更小的自治县,还有民族乡作为补充,使各民族群众都能充分享受到我国民族政策的照顾。

2.充分调动了少数民族的积极性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就是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种特定的自主权,它赋予了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灵活的自治权,既有很强的自主性,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安排、管理、决定、发展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又有很强的民族性,是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而设立的;还有很强的地方性,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只能是在这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范围内才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很强的历史性,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实际需要进行变更的。这就让自治地方的自治人民能够按照本民族的意愿发展当地的各项事业,让本民族的人民自己当家作主,自己决定本民族的命运,充分调动了各民族积极投身发展本民族、建设美好生活的热情。

3.既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又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团结

马克思主义主张建立的国家是集中统一的大国,主张共和制,反对联邦制,因为这符合人类发展进步的趋势,也有利于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运动及有利于高速发展经济文化。但是建立的大国应该是各民族平等的联合,而不是建立在侵略、扩张基础上形成的大国。从少数民族聚居以及分布的特点可看出,我国的整个陆地沿边还有部分沿海,几乎都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让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共和国,同时又根据现实情况进行区划。例如藏族,就根据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沿革,没有建立达赖等人提出的所谓的“大藏区”,而是建立了多种类型的民族自治地方,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边防建设,有利于民族地区稳定及抵御外来侵略。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灵活、充分的自治权,让各民族都能平等的享受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自治权益,是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核心体现。而民族的团结是以民族平等作为前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实施,能让各民族人民在自治地方,尤其是在多个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中,共同参政议政,甚至自治地方的汉族也参与到共治当中,才能真正实现共同繁荣发展,形成团结互助的美好局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让我们的国家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这正是民族自治制度优越性的最佳体现。

三、关于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思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这也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新中国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个根本性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有关民族方面的法规、行政规定等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制上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我们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体制也逐渐出现一些值得思考之处,尤其体现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的延伸以及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上。

目前,我国的许多民族自治县,撤县建市或者省直管县的发展模式已经被提上日程。

首先,建立市级行政单位,虽然一方面可以获得国家更多的扶持,更有利于当地的生产发展、经济建设,但在另一方面,因1954年《宪法》把民族自治地方的最小级别规定为县级,并未对自治市作出有关规定,不能建立县一级的自治市,这就影响到当地自治民族的利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实亦可考虑将其灵活性扩展到县级市的自治中,以便各方的利益均能得到较大保护的同时,地区得以较快发展。

其次,我国在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上的新尝试。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为例,它是贵州省成立最早的自治县,但因历史、自然条件等众多因素,至今仍属于贫困县。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威宁自治县于2009年被列为喀斯特地区扶贫开发综合治理试点县,2013年更是将威宁自治县设为省直管县体制改革的试点县,虽然其行政区划仍属于毕节市,但直接由省级行政单位对其进行统筹规划,将对该自治县的发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这也是我们对待、处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灵活性的体现。在我国目前行政改革的大背景下,省直管县的路子正在兴起,也不失为一种针对特殊地理、历史环境下发展较落后的民族自治地方“精准扶贫”的方法。笔者认为这种“以点促面”、对少数民族以及民族地区有所倾斜的发展模式应大力推广,只要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正做到以促进发展为工作重点,那就能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

第三,我国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普及应时常“保鲜”。虽然国家的民族政策推行了几十年、涉及民族工作的机构也都一直尽心尽力为民族发展做贡献,然而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思想残余仍存在于一部分人心里,从他们的言谈举止间就会流露出相应的“我们大什么族如何如何……”等观念;另外,现今生活中还有一些因民族偏见而引发问题发生,甚至有的民众对于某些违法犯罪分子的暴行而对该犯罪分子的整个民族都持防备心态。这些虽有一定的历史遗留因素,是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交织,但若不高度警惕、任其发展,将会是非常不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然而,笔者作为一名在民族学专业学习了七年的学生,在生活中时常发现,关于介绍、宣传国家民族政策的公众读物太少,例如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读本,在很多书店是根本没有销售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的司法考试这个“指挥棒”没有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连法律专业的老师给学生们上课时也仅仅将其一带而过,若要让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大众去主动了解、学习我们的自治法,就更难,所以书店当然不会选择销售如此“无人问津”的读物。甚至笔者曾因此而遭遇一些尴尬。2015年,缅甸一位议员因私人原因来云南,与笔者的老师相识,他提出请将一些我国民族政策的资料给他学习的要求,希望有益于缅甸的民族问题调和。然而笔者找遍昆明的大型书店,仅能找到几本专门介绍我国民族政策的读本,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仅作为其中一本书的附录。当时笔者就不禁感慨,作为新中国政治智慧的结晶与伟大创举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如此正确而优秀的民族政策,想要像马克思主义那样从一国传到多国,惠及天下,竟也是“难”!因此,建议国家在推行民族政策、发展民族经济、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同时,更加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让我们优秀的民族政策像普及法律一样,走进千万家!

另外,从20世纪80年代费孝通先生提出“小城镇大战略”以来,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补充形式的民族乡,出现了撤乡建镇的紧迫形势。例如,贵州省作为全国民族乡最多的省份,随着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民族乡明显感受到在这一进程中被边缘化,在城镇规划、建设中没有得到等同考虑;加之一些县在酝酿改建市时,为确保建制镇占全县乡镇办事处总数的60%以上,就导致一些市县纷纷提出撤民族乡建镇的要求。截至2014年底,贵州省的民族乡,已由2011年初的252个缩减为208个,减少了44个。受城镇化的短期利益驱动导致的民族乡大量撤并,某种程度上是无益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的。为了处理好民族乡撤并与保障民族乡合法权益的关系,2013年,贵州省民宗委和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民族乡撤乡建镇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民族特色浓郁的民族乡撤乡建镇要慎重和稳妥”,申请在原建制设镇或民族乡与其他乡镇合并后少数民族人口达30%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民族乡待遇。其实,我国目前是建立了38个民族镇的,“民族镇”的存在,有历史和现实的依据。为了保证民族乡这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行政体制,建议尽快修订《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及通过全国人大的层面立法,进一步严格规范民族乡撤并程序,赋予民族乡更多差别化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扬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使“民族镇”的建立有法律依据,也使民族乡既能跟上城镇化的发展节奏,又防止非理性撤并的发展,还能对当地少数民族的尽可能的照顾扶持。

四、结语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实际状况,在行政地位和民族组成方面采取了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虽然人口少,经济发展上需要汉族的帮助与支持,但同时少数民族也为国家镇守着广大的领土,政治上、经济上也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各民族都是互相离不开的,所以民族区域自治将在我国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由社会主义新时期,民族问题具有长期性的特性所决定的。民族的产生、发展乃至消亡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要民族存在,民族问题也就必然存在。我们只有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长期坚持下去,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才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我们做民族工作、进行民族研究,不仅仅是要为民族服务,更应让良好的民族政策成为人们心中的共识,这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也符合我们求真务实的精神,是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

参考文献

[1]列宁.列宁论民族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247

[2]吴宗金.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

[3]吴仕民.中国民族理论新编(修订本)[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209

[4]杨侯弟.新时期民族工作概览[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3,61

作者简介:

杨婷婷(1990~ ),女,布依族,贵州贵阳人,云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

民族医学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如今,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还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功能,经济、社会、文化效益均不明显。其原因主要在文化本身,即不少地方的少数民族文化开发存在“旧、同、浅”现象。要使民族文化不断地弘扬,其出路在于产业化。产业化是商品化,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做大做强,必须要在“特、深、新、大”上做文章。特,就是要有民族的个性。深,就是要深挖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新,就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用高新技术进行表达,使民族传统文化富有时代性。大,就是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做大做强。

关键词:产业;少数民族;文化;弘扬

Industrialization is the Road of Developing the Minority Culture

in Western Region

ZHAO Xiao-fen

(Guizhou Party School,Guiyang,Guizhou550028,China)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1]推出一个文化,发展一方经济,“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开发民族文化旅游等,成为各地文化与经济结合的一大景观和特色,也是一个经济增长点。有的地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不少地方地理优势明显,交通方便,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丰富,还有自然景观,其他设施也较配套,民族文化旅游起步较早,可是直到如今民族文化还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功能,经济、社会、文化效益均不明显。

其原因何在?主要在文化本身。因为,只有文化底蕴丰富,才能影响经济和政治。旅游是一种文化消费行为,人们外出旅游的目的在于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享受,文化内涵丰富才能得到旅游者的青睐。文化旅游更是如此,是以一地区的民族文化为基础,对民族文化形式和内容加以产品化的体现,构成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经历的一种吸引物,吸引在于“新、奇、特、深”。而不少地方的少数民族文化开发存在“旧、同、浅”现象。不少地方几个人为的建设物一目了然,看不到民族文化,给人正在开发中的感觉。因此,要使少数民族文化不断地弘扬,其出路在于产业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产业定义为: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文化的服务向来就有是按照小农经济的方法去进行,还是按照工业标准的方法去生产,这是是否文化产业化的一个分野。小规模的、零散的、没有按照生产、流通、销售、消费这样一个循环去生产文化产品就不属于文化产业。只有按照工业标准进行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才是文化产业。也就是要批量地、有规模地、连绵不断地去生产。少数民族文化只有按照工业化标准进行生产,把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变成产品、商品,并且要做大做强;也只有把少数民族文化做大做强,才能实现少数民族文化的产业化,使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得到弘扬。产业化是商品化,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做大做强,必须要在“特、深、新、大”上做文章。

一是要“特”。特,就是要有民族的个性。亨廷顿认为,现代化的文化不是单一文化,而是多元文化,现代化或单一文明的胜利,将导致许许多多世纪以来体现在世界各伟大文明中的历史文化的多元性的终结。相反,现代化加强了那些文化,并减弱了西方的相对权力。世界正在从根本上变得更加现代化和更少西方化。但这不等于说文化的多元化是个自然过程,实际上是个自觉自为的矛盾运动过程,需要是的各民族文化的个性化发展,才能实现。文化产业发展实践也表明,“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越是民族的东西,就越能打开市场。我国少数民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民族文化源远流长,在世界文化之林中,特色鲜明浓郁,风格独树一帜。这是民族文化走向世界的立足之本。面对世界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强势文化的大举入关,起点低、起步晚的民族文化产业化无疑处于非常不利的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势之下,民族文化产业化只有突出自身特色才能求得立足之地。实施特色优势战略,就要对民族文化资源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梳理,对优势和劣势进行准确的分析和把握,依此确定自身的品牌,并不断壮大自身实力,以此作为突破口,来带动文化产业的全面推进。

二是要“深”。深,就是要深挖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文化”一词,《易·贲卦》的《彖辞》云:“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人文,就是使人的思想与行为合乎文明;文化,就是按照人文自身的规律教化天下,使人们追求真、善、美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绚丽多彩的优秀民族文化,这是发展文化产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财富,不能仅仅是摆设一些表层的民族文化,而主要是在深层的精神文化上下功夫。如畲族,作为南方的一个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有许多共同之处,同汉族长期友好相处,文化相互交融,往往被认为是“汉化”了的民族;或者被认为是一个十分落后的民族。其实每一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且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就一个“畲”字,文化意蕴早期是刀耕火种,建国后确定其为单一民族时,取“畲”是表示这个民族历史上是个游耕民族、开山种畲的历史功绩和表示实现了民族平等。“畲”字文化内涵,充分地体现了畲族是个勤劳勇敢的民族。只有充分地挖掘民族文化的内涵,才能吸引消费者,使文化起到其应有的功能。

三是要“新”。新,就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用高新技术进行表达,使民族传统文化富有时代性。达·芬奇说:“艺术借助科技的翅膀才能高飞”。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优秀民族文化,必须具有科学的现代形态的问题,才能融入世界先进文化的主流。否则,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就只能成为地域文化、边缘文化,甚至成为只能在博物馆中展览的国粹。数字化是人类中介系统的一次新的突变。以往文化发展的各个阶段,用文字、图像、声音等模拟信息,依赖于不同的记录方式、载体形态和传递手段,文化知识和信息被固定在不同的物理介质载体内,它们是彼此互相独立和隔绝的,严重地限制了信息的相互转化、交流和利用。而数字化就完全不同,各种数据、文本、图像的无缝合成,并加以整理、加工、组织、传递和交流,从而成功地实现了原有文化的集成化、网络化和信息化,使得人类一体化信息资源的梦想变成了现实。因此,数字化仅仅是种工具理性。工具理性的合理化,在于其目的的合乎理性,社会和个人以用最小的资源或代价获取最大收益为原则而利用各种方法、手段和条件以达到特定目的的行为。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而言,工具合理化为功利所驱使,尽量减少成本,消除浪费,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技术革新,提高效率,数字化就实现了这一目的。工具理性本身而言,它是中性的,不存在政治属性,也没有东西方之别。因而,要走出这样的误区:凡是西方创造的,就是西方文化,就必须反对。如果是这样的思维,那么我们早就西化了,因我们今天的服饰、许多生活用品、生产工具都来自西方。民族性与现代性的结合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二者缺一不可。数字化是当今最先进的传媒技术,优点是成本低廉,“原汁原味”,图文并茂、声情并动,可真实地记录民族传统文化的实际,其效果是传统记录方式不可比拟的。当今世界,数字化技术的运用,不仅带来了文化本身的成功,而且也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文化资源与科技等产业融合嫁接,显露出巨大经济意义,成为一种新经济资源进入经济开发中心地带,实现关联度极高的拉动效应,出现了文化产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采用数字化的形式进行开发,把文化资源通过孵化,变成一个产业,前景广阔。而且能够多元地、动态地、持续不断地开发出新产品,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要改变目前一些民族文化旅游顾客一次性光临的现象,要实现来了一次再一次次地来。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接受数字化,是否会出现技术的工具理性超越审美固有的表现理性呢?的确,数字化、工具理性与任何事物一样具有两面性,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数字化、工具理性的发展极大地增强了人类改造和征服自然的能力,提高了社会生产力,这就为人类实现自由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因而它与人的存在及人类崇高的伦理理性与审美理性追求是相一致的。数字化在发展其实用功能的同时,也在进一步发展与人的自由存在相一致、与伦理理性和审美理性追求相容的其他功能,主要表现在:数字化的发展正在实现科学观念与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这为数字化理性的非工具性、非功利性特征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数字化发展正在引起深层认识论构架的重大转变,而凸现了人的存在在主客体关系中的意义,为数字化理性中人文因素的增长提供了认识论条件;数字化发展的高度综合的一体化趋势,以及数字化向社会生活的渗透,导致了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的日益密切的相互交融,使当代数字化与包括伦理学、美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在“历史科学”中统一起来。人们逐步熟悉、运用数字化的同时,也不断衍生着人类对自身价值、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等的深刻反思;信息资源的发展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着巨大变化;“即时性”的传递和传播空间的无限拓展,使得世界各地具有相同兴趣和爱好的人们有可能结成为一个信息交流的社会群体,于是社会生活方式和公共关系被赋予了新的概念;利用网络从事学习、工作、活动的方式的日益丰富和多样化,势必形成人们对人生、社会和文化等的新的思考,并由此促成了崭新而独特的文化形态的不断产生的发展。总之,在与传统的社会文化逐渐融合的基础上,不断衍生出全新的文化。另一方面,数字化在展示出人类理性的巨大能量的同时,不可否认,也出现与先进文化背道而驰的方面:数字化源于美国,网络上由美国控制的信息占绝对优势,是美国文化;黑客频频光顾,淫秽、色情、暴力等丑恶内容泛滥成灾,不良文化对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影响显而易见。当然这也不能成为拒绝数字化的理由。因为,这些不良文化和信息垃圾并不是数字化的必然产物,实际上它们自人类产生以后就出现了,只不过是数字化时代,它们存在的方式或表现的形态不同于语言、文字而已。问题在于加强网络管理,运用数字化技术就一定能够抵制不良文化和信息垃圾的渗透和侵害。对付美国为首的西方“强势文化”的实践理性是积极回应,大力运用数字化技术,把优秀的民族文化推向世界,拓展自己的空间,才能缩小其比例。并且,只有学习运用数字化思维方式,才能在此基础上创造新的思维方式。

四是要“大”。大,就是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做大做强。民族文化不只是民俗文化,是包括少数民族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在内的大文化。要从大文化的视野把少数民族文化做大。就旅游业来说,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六大要素的众多产业群,各产业都要发展。如畲族在历次少数民族运动会上都有许多的传统民族体育项目获奖,尽量都要移植到畲族文化旅游项目中,并且让游客参与。让游客住“畲家寮”、“吃山哈饭”、“喝山哈酒”、“做山哈活”。总之,要达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使消费者有东西可以消费,留恋忘返。畲山自然环境优美,没有污染,农产品是绿色食品,加以开发,定受人们的欢迎。不但消费者本人得到享受,而且让家人也得到享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弘扬少数民族文化要做到“特、深、新、大”,实现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首先是要加大开发力度,积极进行文化创新。立足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发扬少数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在内容和形式上积极创新。民族文化的创新,一是要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尊重历史,尊重民族文化传统,充分体现出少数民族文化的历史继承关系。二是创新要有选择性。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是全面复兴,一定要有所选择,创新不能局限于传统的东西,一定要有所发展和突破。精华成分进行弘扬,如南方一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饮食文化是“席地而坐”,人均一份,共食分餐制;丧葬实行“火葬”;男女平等等要进行发扬光大,增值开发。传统有传统的负面效应,某些传统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甚至会阻碍新文化的发展。要对传统的负面效应进行系统清理,超越传统的力量,实现时代的跨越,即进行转向开发。三是创新要有前瞻性,一种文化有没有生命力,取决于它是否具有前瞻性。具有前瞻性的民族文化才能实现它的可持续发展,它可以预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不断适应时代变化和社会转型所带来的要求,以不断超越的理论品格充实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四是要依靠本民族人民。民族传统文化是各民族人民自己创造的,民间社会是传统文化的土壤,民族文化的创新不能游离于本民族人民,要采用本民族人民乐于接受的方式,如,民歌可以采用卡拉OK的形式等群众性民俗活动,培育新的“文化积淀场”。民族精神是民族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一个民族心理特征、文化传统、精神风貌、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具有对内动员和聚集民族力量、对外展示和树立民族形象的重要功能,要作为弘扬与培育的重点。当然,要吸取他人的长处,要坚持从各民族的实际出发,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辩证取舍、择善而从,积极吸收借鉴其他民族文化发展的有益成果,更好地推动文化的发展繁荣。一切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一切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民精神境界的文化成果,一切有利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管理方式,都要积极研究借鉴。要始终高举社会主义文化旗帜,在文化观念上决不照抄照搬,在发展模式上决不能简单模仿。

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2]少数民族文化创新要防止两个容易出现的偏向:一个是对待传统文化的随意性。表现为急功近利,不尊重当事民族的意愿,甚至歪曲、丑化民族文化。结果伤害了民族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也损害了传统文化的形象,是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创新相背离的。另一个是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仅仅作为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这种极端实用主义使文化成为经济的奴隶,丧失了文化的尊严,实际上是对民族文化的不尊重。必须深刻认识文化产品所固有的意识形态和商品双重属性,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社会效益是实现经济效益的前提,经济效益又反过来为社会效益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二者相互促进、共生共存,缺一不可。

其次是加大整合力度。要通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状况,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发展思路、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制定出文化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克服各自为政,乡乡搞、村村做,小而全,简单重复,粗制滥造,千人一面,形不成规模的不足。要统一规划优化文化设施布局,根据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兴建文化设施。对导向性、标志性、基础性设施加大投入力度,各地方要对群众性、娱乐性、普及性的文化设施进行重点建设,合理布局,科学安排。鼓励社会各种融资手段的运用,注意吸引社会各方力量来投资建设文化设施,建立起多渠道、全方位的投资机制,使文化产业的阵地建设也逐步走向产业化之路。特别是要对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使其发挥规模效应。

再次是重视文化介体的推广作用和民族文化企业的基础作用。传统传媒,由于地理、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之间只是在有限空间有限的往来,或根本就不来往。而在数字化时代,因特网完全打破了传统的或者说物理上的空间概念,它是一个开放的媒体,它使全球联为一个共时性的超越国界的整体,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面对的是整个世界。Internet已不独属于某个国家、某个民族、某个组织,它无国界,无民族界限,是全球性信息资源共享的网络。网络不仅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而且它也扩展了人的活动范围。在世界向人开放的同时,人也向世界开放。网络信息流的传播是平等的,每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都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随着“人性化界面”技术的发展,随着人机语言互动技术在网络上的普及,建立“国际信息和交流新秩序”的物质条件将会逐渐成熟。要抓住网络为我们提供的有利时机,将更多的优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料放在网上,让世界了解我国各民族传统文化,通过数字化来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同时也利于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的“数字鸿沟”。进一步加强服务文化、商品文化、管理文化和导游文化建设,充分发挥介体文化的作用。特别是要运用数字化技术把畲族传统文化迅速推向全国、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1] [2]胡锦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

(责任编辑:石船)

民族医学论文范文第3篇

2、黎英海声乐套曲《唐诗三首》的艺术特征探析

3、朝鲜族歌曲的民族风格

4、探究丁善德钢琴作品的音乐创作风格

5、低音提琴独奏曲《草原之歌》中蒙古风情的诠释

6、蒙古族风格合唱创作研究述评

7、教材歌曲即兴配弹之十

8、作曲硕士研究生民族风格创作意识的培养

9、论黎锦晖音乐创作的民族风格

10、中国钢琴音乐艺术回眸

11、鲁日融音乐创作思想论

12、中国影视作品中民族音乐的运用

13、浅谈中国民族音乐元素在电影音乐中的运用

14、民族音乐的一朵奇葩——民歌

15、审美视野下的当代中国手风琴音乐创作解读

16、校园歌曲创作漫谈(十)

17、广西钢琴独奏组曲《西山画页》的演绎手法

18、《广陵传奇》的民族性特征解读

19、音乐表演艺术的风格流派

20、中国钢琴音乐民族化发展之探索

21、民族管弦乐队低音拉弦乐器的改革与“拿来主义”

22、浅谈中国民族风格在插画中的应用

23、音乐中民族风格的体现概述

24、论小提琴民族化的发展和普及

25、王志信三首民族叙事性歌曲的艺术特征

26、解析丁善德《第一新疆舞曲》

27、浅谈民族唱法的声音训练和演唱风格

28、浅析王建中的主要钢琴改编曲及风格特点

29、施光南歌曲创作的民族风格与形式研究

30、艺术歌曲《党的颂歌》的音乐创作特色

31、音乐在纪录片中的作用

32、中国小提琴民族化发展途径研究

33、从小提琴《思乡曲》到民族精神

34、浅谈中国钢琴协奏曲创作中的民族化追求

35、浅述西班牙民族风格在《伊比利亚》中的体现

36、民族管弦乐作品的个性创新与运用

37、电影音乐民族化、民族风格探讨

38、对中国钢琴作品的民族性风格的认知和思考

39、钢琴音乐元素与电影音乐契合的策略

40、论江文也早期钢琴音乐的民族风格

41、羌族风格广场舞的创编研究

42、中国钢琴作品《春舞》的民族音乐风格

43、中国钢琴作品中民族音乐元素的审美特征

44、古韵新声:从《梁祝》到“南音”

45、从音乐文化的历史角度探析欧洲音乐的民族性

46、浅谈小提琴演奏中国作品的演奏特点

47、浅析中国钢琴作品的民族风格

48、民族管弦乐队低音乐器改革的新进展

49、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钢琴音乐创作分析

民族医学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只承认文艺的商品属性、娱乐功能,抹杀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教育功能,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要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

【关键词】文艺 意识形态 文艺评论

习近平总书记的“8·19”讲话,开篇就讲,“经济建设是我们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中心工作放弃了,经济搞不上去,要亡党亡国;意识形态工作疏忽了,丧失了阵地,最后也要亡党亡国。

文艺事业是人类的一种审美的、独特的意识形态形式,所以文艺工作理应被纳入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范畴,予以高度重视。只承认文艺的商品属性、娱乐功能,抹杀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教育功能,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

我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于文艺作品的要求,只讲一面,就是看群众喜不喜欢、高不高兴、欢不欢迎,好像群众喜欢、高兴、欢迎就行了。其实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习总书记明确地指出,“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求同提高素养结合起来”,这非常重要。

文艺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

习总书记强调,文艺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下迷失了方向,文艺不能做市场的奴隶。这非常深刻,是对过去出现过的一种偏颇的匡正。2013年我们在苏州评金鸡奖,十来个放映厅全是在放《小时代》。而我们的一些优秀影片,金鸡奖遴选出来的、代表着民族电影艺术较高水平的作品,院线基本不放映。像吴天明的《百鸟朝凤》上不了院线,陈力的《爱在廊桥》上不去,娜仁花主演的讲民族传统文化的《额吉》上不去,翟俊杰导演的塑造周总理形象的《一号目标》也上不去。一些优秀的影视作品“叫好不叫座”,而一些低俗的作品却大行其道。许多电影,人们一边看一边骂,评价很差却很赚钱。这些现象确实值得我们深思。那样的文艺作品能赚钱,但能代表我们时代的风貌、引领我们时代的风气吗?

马克思说,人类不仅应该以经济的方式把握世界,还应该以政治的方式、历史的方式、宗教的方式、哲学的方式、艺术的方式把握世界,而且每种方式是平行的,不是从属关系。马克思还指出,艺术地把握世界,最佳境界只有一个,就是超功利。西方从毕达哥拉斯开始一直到黑格尔,中国从老子、庄子、孔子开始,一直到朱光潜、宗白华,概不例外,都认为人类审美活动的最佳境界只有三个字——“超功利”。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也是这个道理。然而资本运作,市场运作,它的最大原则只有一个,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艺术要超功利,资本要利润最大化,于是,马克思指出:“资本生产对于精神生产的某些部门说来,如艺术、诗歌,是死敌。”

无论怎么改,导向不能改

习总书记讲到文化体制改革有一句话:“要把握好意识形态属性和产业属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无论改什么、怎么改,导向不能改,阵地不能丢”。导向是魂,导向改了,麻烦就大了;阵地不能丢,丢了麻烦也大了。

前段时间,我去看一个戏,一场描写吴越之战的戏。吴越之战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里蕴含的文化基因,就是从来都反对以强凌弱——吴王夫差强盛,欺负弱小的勾践,是不对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把勾践视为卧薪尝胆的民族形象确立在那里。西施不仅貌美,而且心灵、精神很美。她热爱自己的故土,坚定地站在勾践正义的一方,牺牲自己同范蠡的爱情,深入虎穴,麻痹夫差,报国报民,最后帮助勾践完成兴国大业。而范蠡是个优秀的主持正义的知识分子形象,支持西施深入虎穴,自己则去辅佐勾践,最后用十年完成了复国大业。至于夫差形象,就是一个以强凌弱的侵略者典型。这在中国的艺术史上是有定论的,他们作为一种艺术形象深入民心、代代相传,培育了这个民族的伦理道德、价值取向。

现在我看到这个戏,却改成勾践打败了夫差,西施回来了,勾践到十里长亭去迎接西施,第一次看到西施,见她如此貌美,岂容范蠡享用,马上命令人把西施抢回宫去了。就这一笔,把一个深入民心的卧薪尝胆的民族形象,立马改写成一匹色狼。进宫之后,发现西施怀着夫差的敌种,于是大怒,马上把西施发配到荒郊。又是一笔,把一个牺牲自我、报国为民的优秀女性形象,改写成了一个荡妇。范蠡闻听此言,怒发冲冠,赶到荒郊责问西施为何背叛爱情。这一笔,把一个优秀的知识分子形象,改写成一个戴了绿帽子的小肚鸡肠的人。整个一部戏,把自己民族好的东西全颠覆光了、戏说光了。照这个方式去戏说历史,我们民族艺术大厦会坍塌的。因为艺术的大厦就是靠一部一部经典作品及其经典形象支撑起来的,现在却被一个一个地拆卸、解构。

文艺评论最需要判断力和定力

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成立时,四川文坛的泰斗马识途老先生送了幅字给我,上联是“隔靴搔痒赞何益”,下联是“入木三分骂亦精”。这是马老在向我传授他一生从艺的经验和对文艺评论真谛的认识。第一,在复杂的形势中坚持可贵的判断力。这一条是搞评论的人最重要的。他当四川作协主席时,遇到有人当市场的奴隶,作家协会也要搞市场化。他就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讲,作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灵魂工程师一味地赚钱是要出事的。第二,他准确判断力的前提,是靠他的理想信仰,靠他信仰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定力。他给《光明日报》题过八个字:“人无信仰,生不如死”。定力非常要紧。人要有一定之力,不能像墙上的小草东吹西倒、忽左忽右。搞评论的人,最忌讳的就是忽左忽右赶时髦,今日说东、明日说西。有了科学的判断力,有了理论的定力,才带来马老在文艺评论领域的战斗力、公信力,赢得大家的尊重。

我们搞文艺评论的人,第一,要防止判断力的钝化。一个作品出来了,分不清楚好坏;一种思潮出来了,不知道它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就是判断力钝化。第二,要防止政治敏感性的削弱。党领导文艺批评战线,是有政治敏感性的,要把握好导向。第三,要坚信判断力和定力的可贵。一个评论家,他的水准就表现在他的判断力上。判断力来自一个人的定力,而定力靠的就是与时俱进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

【作者简介】

仲呈祥,1946年生于上海,长于成都。现任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主席,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艺术理论学科组召集人;曾任中国文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副主席。

责编/周素丽 美编/于珊

民族医学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民族舞蹈艺术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而审美关系着我国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当人们对我国民族舞蹈艺术有一个明确的审美认识时,就会感受到民族舞蹈的无限魅力,进而喜欢上民族舞蹈艺术,推动我国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和传承。同时,一个符合现代人审美的舞种才能够真正立足于当代种类繁多的艺术形式中,从而得到传承和延续。文章基于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与审美的关系,对其进行详细分析。

关键词:民族舞蹈艺术;欣赏主体;审美

舞蹈是一门艺术,而民族舞蹈更是我国众多传统艺术形式中较早产生的一种。从古至今,不管什么艺术,其都是现实生活审美的一种反映形式,民族舞蹈艺术作为将人类情绪、生活、精神直观展现出来的一种艺术形式,其中蕴含了极为丰富且深厚的内容,可以说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离不开审美,而审美正是推动民族舞蹈艺术不断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民族舞蹈艺术发展对审美的影响

(一)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随着时间而变化,并且依附着社会变化而发展,在舞蹈中将生活融入其中。因此,民族舞蹈艺术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在不同时间段带给欣赏主体的感受也是不同的,所以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对欣赏主体的审美具有很深的影响。

我国民族舞蹈艺术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夏商时代,在这个时期民族舞蹈艺术才正式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出现了诸多的专业舞蹈者,在青海大通县孙家寨出土的舞蹈纹彩陶盆(图1)就是最好的证明,虽然那时的舞蹈者大多是奴隶,但是他们推动了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

在夏桀时期,受其时代的影响,当时对民族舞蹈艺术的审美大多是“以巨为美,以众为观”,当时欣赏主体的审美观都是以此为依据而形成,直到夏桀灭亡欣赏主体的审美观还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一直到另一个时期的兴起,民族舞蹈艺术发生了变化,欣赏主体的审美观才有了巨大的改变,可见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对欣赏主体审美的深厚影响[1]。

汉代时期,因为提倡“独尊儒术”,所以民族舞蹈艺术中所表现出来的大多是这种思想,同时民舞舞蹈艺术也开始融入“形”“声”“情”,将所要表达的思想传达出来。受到这种民族舞蹈艺术的影响,欣赏主体的审美又发生了改变,欣赏主体通过舞蹈对天、地、人的认识有了改变,对人与自然有了了解,并且通过民族舞蹈艺术对儒家思想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那时候的民族舞蹈艺术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是观赏者思想的寄托,同时也是审美观形成的重要因素。

而唐朝时期,由于其经济繁荣,民族舞蹈艺术也到达了一定的高度。那时的民族舞蹈艺术不但将隋代的乐舞传承了下来,还留下了众多前朝的舞蹈艺术家。受民族舞蹈艺术的影响,人们的审美在不断丰富,可以接受多种事物的融合,这也是出现唐朝盛世的原因之一[2]。

通过这些事例可见,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而不同时间的民族舞蹈艺术对不同时期人们的审美所产生的影响不同,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推动了人们审美的形成,也带动了一个时期的变化。

(二)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空间性

舞蹈艺术不仅仅是一种艺术形式,也是人们生活状态的一种体现,具有丰富的历史背景,其发展具有一定的空间性。尤其是民族舞蹈艺术,其中体现了各种民族风俗、生活习性等等,而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所以各民族形成了独特的民族舞蹈艺术,这种艺术的扩散又影响了欣赏主体的审美水平,同时带动了多民族之间的交流。

例如,在我国南北朝时期,民族舞蹈艺术种类最为丰富。在南朝宋武帝时期,民族舞蹈艺术一直都是以汉族的乐舞传统为依据,所以各民族之间的穿着打扮都和汉族差不多,可见人们的审美深受民族舞蹈艺术的影响[3]。

又如,到了晋代时期,东迁将北方民族舞蹈艺术带到了南方,而南方民族舞蹈艺术大多以温柔典雅的情调为主,受到外来舞蹈艺术的影响,人们的审美在发生变化,原有的舞蹈艺术已经不能满足当时欣赏主体的审美要求,所以舞蹈艺术家对原有舞蹈艺术进行了加工,从而形成了诸多优美的民族舞蹈艺术。

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空间性,体现了不同民族、不同时期的风俗习惯等等,这些通过民族舞蹈艺术传递到各个地方,使得欣赏主体的审美发生改变,从而导致当地民族舞蹈艺术进行革新。也就是说,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改变了审美,而审美也促进了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

二、审美对民族舞蹈艺术发展的影响

一个优秀的艺术才能够提升欣赏主体的审美能力,从而使欣赏主体感受到艺术中的具体形象,將虚当作实,将假当作真,将白当作黑,感受到艺术所要表达的真实情感和内涵。民族舞蹈艺术是通过审美需求而展开的,是在审美需求下所创造的,需要欣赏主体能够借助自身的审美想象将艺术具体化,进而形成审美意象。欣赏主体在这种强烈的情感支撑下,对民族舞蹈艺术产生一种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感悟,感受到民族舞蹈艺术所要表达的那种难以用语言传达出来的价值和精神[4]。

在欣赏主体对民族舞蹈艺术进行审美的这个过程中,其审美观会受到欣赏主体真实情感的推动,从而产生一种主观能动性,促使自身产生不同的心理活动,但是这种主观能动性的产生是以欣赏主体的审美经验为前提的。具有不同审美经验的欣赏主体对民族舞蹈艺术的感受不同,同时欣赏主体的审美也受到欣赏主体自身的限制,对民族舞蹈艺术的感受和领悟点不同就会产生不一样的审美观,进而其审美能力也会发生改变。

而民族舞蹈艺术本身具有丰富的内容和深厚的内涵,其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多个方面,是一个民族艺术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民族文化的载体。因为欣赏主体的审美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民族舞蹈艺术中的内容和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所传达的信息也在改变。所以说,欣赏主体的审美要求民族舞蹈艺术在原有基础上不断进行革新和改变,进而使民族舞蹈艺术得到完善和创新,能够在不断变化的时代中稳步生存和发展。

例如,每年春晚节目都有民族舞蹈艺术的表演,不仅是对传统艺术形式的一种传承,也是为了让欣赏主体感受到民族舞蹈艺术的魅力,进而使欣赏主体能够爱上民族舞蹈艺术,将其发扬光大。同时,这些民族舞蹈艺术在发生着改变,和以往所观赏到的民族舞蹈艺术不同,融入了些许现代艺术,使得民族舞蹈艺术越来越符合欣赏主体的审美观,真正促进了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5]。

三、结语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文化素养也在不断提升,民族舞蹈身为传统艺术形式之一,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喜爱。民族舞蹈艺术经过时代的打磨越来越符合现代人的审美,同时随着人们对民族舞蹈艺术的热爱,其审美能力也在不断提升。可以说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和审美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民族舞蹈艺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审美发生改变;同时,因为现代人的审美观不同,民族舞蹈艺术也在不断被创新和改进,进而能够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立足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高莎.基于文化视域下的民族舞蹈探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9(5):137-140.

[2]李怡林.立足民族文化之根 推进云南舞蹈发展:云南舞蹈发展研究[J].大众文艺,2019(5):141-148.

[3]易辛.民族舞蹈的审美价值和艺术魅力探析[J].戏剧之家,2019(1):126.

[4]李梅.云南红河彝族两大支系舞蹈的特点及其发展探讨[J].戏剧之家,2017(18):136-137.

[5]娄山.民族舞蹈艺术与技巧研究[J].戏剧之家,2017(13):166.

作者单位:

云南民族大学艺术学院

民族医学论文范文第6篇

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合理调整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各种利益,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本刊特请云南省民委副主任、省民委“四五”普法领导小组副组长高广同志介绍云南自2001年启动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四五”规划》以来的新成果、新经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国家民委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把提高全省民委系统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和民族地区广大民族干部的法律素质,作为主要的目标和任务,在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云南省民委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的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以创新精神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全省有55个少数民族,其中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有25个。少数民族人口达1400多万,占总人口的1/3。在“三五”普法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创新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四五”普法活动,使全省干部群众熟悉民族法律、法规,为民族团结提供法制保障十分必要。

(一)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的重要措施。2001年,省民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民委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并对各地、州、市民委和委属单位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在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地区及全社会中深入进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民族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增强了少数民族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为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建立健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加强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普法规划顺利实施,云南省民委成立了以格桑顿珠主任为组长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全省民委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各地州市民族工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普法规划,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确定普法宣传员。此外,云南省民委组织编写出版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与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与云南民族知识》、《民族区域自治法规文件汇集》等书籍,作为普及民族法律法规的读本,并印发各类宣传材料11400多份。云南省一些民族地方还用少数民族文字进行宣传,德宏等地州还制作了傣、景颇、傈僳等多种语言文字的广播电视宣传片、宣传版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二)把开展“四五”普法与民族法制建设相结合,促进民族团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也是云南省“依法治省”战略的需要。近年来,云南省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共26件,目前正在制定和修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通过举办全省民委系统行政执法培训班,参加人大、司法、法制等有关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班的形式,不断增强民族工作部门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近年来全省民委系统组织和参加各类法律法规培训班176期,受训干部达2700多人次。通过学习,使全省民族工作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制宣传教育有了更深的认识,提高了依法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能力,使全省民族团结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三)把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推进民族团结工作制度化。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是云南省民族工作部门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民族团结工作实施量化目标管理的方法。1999年全省民委系统推行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把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来抓,并做到年初有布置安排,年中有督促检查,年底有考核奖惩。1999年至2002年,全省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共依法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181起。全省民委系统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使云南省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层层落实的良性管理机制,改变了过去遇有问题协调处理的多,依法解决的少,矛盾问题容易反复、反弹的被动局面,几年来,保持了全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可喜局面。

(四)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民族法律法规代表了各民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各民族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的可靠保障。多年来,云南省民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一是坚持在各级党校、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全省各级党校、行政院校都开设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课程。省民委还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云南省各民族教师、学生中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的通知》,要求各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专题讲座,各大中专院校举办的各类师资培训班,都要开设民族法律、法规讲座。通过在各族教师中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民族理论水平,增强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民族法制教育,使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二是借助民族节日、庆典活动,开展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和民族团结乡、村评比活动,加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各地州市及其县(市)都把民族传统节日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开展知识竞赛、电视讲话、街头宣传和歌舞表演等各种形式对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三是开展横向联系,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省民委与省人大民委、省政协民宗委、省司法厅、法制办等部门共同合作,通过开展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了民族法律法规。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先后在《云南日报》、云南人民广播电台、云南电视台、《今日民族》杂志、《民族时报》等新闻媒体中开设了“民族知识问答”、“民族法制建设”、“政策开讲”、“民族风”等专栏。四是加强普法工作督促检查,开展考核评比,实施奖惩。云南省民委多次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及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地积极主动的出主意、想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营造了全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

二、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为民族团结提供法制保障

不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省民族工作系统的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各民族群众的法律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力地推进了全省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全省民委系统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依法行政培训教育,单位50%的公务员必须获得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督察资格,持证上岗。通过这种制度化要求对法律知识的强化学习,全省民委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各级民委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本部门的议事规则、工作制度、会议制度依法进行了制定、修改和完善,全省民委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也实现了班子议事制度化,执法主体明晰化,执法人员合法化,执法行为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和监督约束多元化。全省民委系统“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提高了广大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使民族团结工作法制化。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省民委有针对性地加大在民族工作“热点”、“难点”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依法协调处理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维护了各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少数民族群众法律素质明显提高,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随着国家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程的实施,通过全省民委系统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云南少数民族群众学法、用法、守法逐步成为自觉行动,遇事问法、想法、依法办事的观念逐步形成。玉溪等市在基层选举中,95%以上的村委会一次选举成功,在选举村委会、居委会的运行过程中,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在民族山村实行了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村务、财务公开,少数民族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奠定了基础。全省不少村社实行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切实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三)依法治理工作和民族团结工作相结合,取得成效。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协助下,省民委配合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进行了严厉打击和查禁取缔;与境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展开了坚决的斗争;对影响民族地区团结稳定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综合治理;建立了“云南省民族团结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全省民族团结稳定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共同配合做好工作,收到较好的效果。

总之,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就必须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国家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的范围,不仅仅是少数民族聚居的民族地区,民族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也不仅仅是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而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各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省民委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就是要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面提高全省民委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民族团结工作的法制化,用法律保障和维护民族团结,构筑民族团结的坚固长城,巩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祖国的统一,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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