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20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1条为规范工厂对采购合同的管理事宜,做好采购合同的编制、签订、执行、修改等工作,使其符合采购管理的要求及工厂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采购合同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2章采购合同的编写

第3条工厂采购部是采购合同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工厂采购合同的编制、签订、执行、控制等管理事项。

第4条采购合同的编写程序。 1. 调查供应商。

在编写合同前,采购部应组织专人对《初选供应商名单》中的供应商展开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供应商的经营范围、银行资金、履约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法人资格、信用等级等方面,以确定可进行谈判的供应商。

2. 进行谈判。

采购部应与合格的供应商展开谈判,谈判内容包括采购物料的价格、数量、质量以及供货方式、货款支付等,并根据谈判所形成的方案选择对工厂最有利的供应商。

3. 拟定草案并评审。

采购部应根据谈判所形成的方案拟定采购合同草案,并交各部门进行评审,同时报送法律顾问及总经理进行审批。

4. 拟定正式的采购合同。

采购部应根据各相关部门、法律顾问及总经理的意见对采购合同草案进行修订,并据此形成正式的采购合同。

第5条正式的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1. 合同签订双方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2. 标的的全称、价格及报酬。 3. 标的的数量和规格型号。 4. 标的的品质和技术要求。 5. 标的的履约方式、期限和地点。 6. 标的的验收标准和方式。 7. 付款方式和期限。 8. 售后服务和其他优惠条件。 9.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6条采购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齐备、明确、具体,文字的表述必须严谨。

第3章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7条工厂采购合同原则上由总经理负责签订,但金额在5000元以下时经过总经理的授权可委托采购部经理出面代表工厂进行合同的签订。

第8条与工厂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自己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如果委托他人代签,采购部应审验其委托证明。

第9条工厂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不能采取其他任何形式,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第10条对于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进行签订,即工厂将合同拟订好后传真给供应商,供应商进行盖章签字后回传,工厂盖章签字后发给供应商回执,视为合同成立。

第11条签订后的合同由财务部保管采购合同的原件并复印三份,分别交行政部、采购部及法律顾问处进行保管。

第4章采购合同的执行与控制

第12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采购部应及时向供应商发送订货单,使供应商及时准备工厂所需的物料。

第13条采购部应配合质量管理部进行采购物料的进厂验收工作,当所采购的物料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要求时,采购部应积极联系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14条采购的所有物料都必须附带由供应商提供的验收报告,且在验收报告中有供应商的签章。

第15条采购部应建立合同履约的管理台账,对双方的履约进程进行逐次、详细的书面登记,并保存好能够证明合同履约的原始凭证。

第16条对于供应商需要按照样品或图纸加工的物料,如果存在加工周期长、加工变数大、监控过程比较复杂的现象,应要求供应商提供进度安排,采购部根据进度安排与供应商进行联络,进行积极的协商,确保物料能够及时运送到工厂。若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将延缓工厂的生产,采购部应减少在供应商处的采购数量并与其他供应商联系,增加采购数量。 第17条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采购部要处理好与供应商的关系,将供应商视为工厂的战略发展伙伴,便于在生产旺季加大物料采购时能够得到及时供应,在生产淡季时能够缩减或取消物料采购的数量。

第18条采购部应本着经济性的原则做好物料的采购进度控制,既保证仓库中所采购的物料库存最低,同时保证库存物料满足生产的需求。

第5章采购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第19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供应商的原因造成无法按需求量供应的采购物料,采购部经调查核实后,可与供应商签订新的采购物料的数量规定,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予以执行。

第20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外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因原材料价格或工资上涨而导致供应商无法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货,采购部可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签订新的供货价格的条款,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执行。

第21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供应商无法按时交货,采购部经过核实后可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签订双方的延期交货规定,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予以执行。

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合同终止。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双方同意取消合同。

2. 因市场环境或需求的变化一方提出取消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3. 出现违背合同中条约的状况。 4. 合同约定期满。

5. 发生符合合同条款中合约解除的事项。

第6章合同纠纷的处理与合同管理

第23条当工厂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出现纠纷时,一般情况采取以下四种解决方法。 1. 与供应商协商解决。 2. 请第三方协调解决。 3. 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24条采购合同的签订人员与资料管理人员要遵守合同的管理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厂将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理。

1. 泄露合同内容。 2. 私自更改合同内容。 3. 丢失合同。 4. 在合同签订及资料保管时发生损害工厂利益的行为。

第25条参与采购合同履行与监督的人员违反工厂的相关规定,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的,工厂将根据性质与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7章附则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完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由公司主管经理任组长的劳动纪律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人力资源部、生产安全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劳动纪律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确定劳动纪律管理原则,审核确定劳动纪律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劳动纪律管理情况,组织裁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情节程度。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公司劳动纪律检查组对全公司的劳动纪律进行不定期抽查、督导工作,负责劳动纪律的考核及办理违纪员工惩处的具体手续。联合各单位进行劳动纪律检查,做好记录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并进行单位(部门)内部劳动纪律管理考核,每月至少检查劳动纪律2次,做好检查情况的记录,对违纪情况要及时纠正,并对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部将对各单位的检查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记录不全或违纪未进行处理的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各级主管是本单位(部门)劳动纪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劳动纪律管理纳入各级主管的绩效考核。

各单位对休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审批,不得口头批假、不得先休假后审批,严禁不同休假间的连休,如有发现,一经查实,每发现1人次,人力资源部将在责任单位原有定员优化指标之上核减一个定员。

在公司联合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经单位发现或处理的,公司将按实际情况,除按相关制度考核单位外,涉及违规考勤的,公司还将予以核减定员。其中,内,旷工1人次减1人,迟到早退2人次,减1人;内部小倒班,1人次减1人。

第八条 未尽事宜按《员工奖惩条例》(新钢司制字〔2014〕16号)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逐年提升,尤其是市政道路工程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日渐增加,作为实施主体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市政项目管理水平,提升合同意识。合同管理作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体现企业经营责任的重要载体,也是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因此,本文主要阐述了建设单位的工程合同管理,对合同管理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基础设施投资力度的不断增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数量显著增加,党的十八大提出了走新型城镇化道路,这必然有城市建设规模、基础设施以及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这为专业化的城市资源经营和综合开发的平台公司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挑战在于,如何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做好相关市政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配合贵阳市政府提出抢抓国发〔2012〕2号文件历史性政策机遇,紧扣\"主基调\"、实施\"主战略\",从而提升企业自身的管理实力。鉴于此,与市政工程建设相关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突显其重要性。因此,本文主要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合同管理工作,从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出发,探析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如何实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对策。

2、目前市政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来看,市政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建设市场发展尚有待完善,行业交易尚有待规范,同时面临多家平台公司的竞争,使得市政工程合同管理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2.1在法律意识上表现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特点是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合同内容庞杂,有些大型项目例如我单位组织实施的贵阳大剧院、贵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黔灵山路、北京西路、盐沙大道、贵州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等项目,涉及几十种专业、上百个工种,合同内容自然庞大复杂。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尽可能做到细致严密、面面俱到。但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经验,订立合同时对条款理解不准确、约定不全理、不严密,甚至有些还违反了法律规定。

2.2.对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不重视。

部分市政工程项目不重视合同体系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混乱,大多数项目管理单位都未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2.3.对合同归档管理不重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现阶段市政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还停留在手工管理模式,效率低下;合同归档管理还比较分散,沒有明确的规定及程序;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的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也没有进行总结和评估,合同管理粗放。

2.4.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所以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的人才。很多建设管理单位,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加强市政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3.1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律意识

3.1.1增加合同效力管理

合同效力涉及合同的生效、有效、无效等问题。完善建设工程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应该具体到工程承包商的资质规定、具体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的相关咨询管理等各方面。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自始没有法律效率,其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就不能作为依据。因此,工程合同管理中占据首要地位的是合同效力管理,作为建设单位,合同审核时必须强化合同效力管理。

3.1.2 增强合同法律意识,避免产生建设合同纠纷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提高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能力,减少因合同产生的纠纷,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对于违约赔偿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控制各主体的行为,也为发生纠纷之后,相关的仲裁、检查机构的仲裁作出了合理的参考依据。

3.2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国家出台了招投标法,还出台了2013新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它经过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反复论证,对以往工程合同的部分内容和结构均作了大幅度修改和调整,更加具体系统性和科学性。因此,建设单位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重视合同归档管理工作,应该建立配套完善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作为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国家示范合同文本的学习和研究,真正理解合同条款的意思和作用,提高自身合同评审与风险辨识的能力,尽量减少日常签约、履约中争议的发生。

3.3运用现代应用技术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作为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化管理型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现代的OA办公应用系统管理体系,做好合同签订、审查、授权等相应流程,做好合同及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促进合同管理与财务管理、工程管理之间的信息共享,逐步通过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合同签审跟踪及履行情况的动态监控,提升对合同签订后的监督和管理,以便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能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汇报处理,从而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有效控制。

3.4建立专业的合同管理队伍,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市政工程建设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在此过程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就需要建立一支专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为之服务,这种组织必须有为之相配套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专业的相关人才,才能够打造出优质的城建项目管理建设团队。所以建设单位应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合同管理队伍,而且要不断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着力提升合同管理队伍:一是选好优质的合同管理人员,二是不断加强合同管理队伍建设,通过各种业务学习和培训来加强对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三是最好能设立将造价和合同管理集于一体的岗位,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制.

结束语:

合同管理是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一个关键环节,切实做好合同管理对顺利推进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和取得最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起着事半功倍的作用。随着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经济,压力也越来越大,作为现代化的管理型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只有加强团队自身的项目管理能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严把合同审核关,才能更好的为顺利推进市政工程建设服务、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竞争激烈的社会, 从而使建设项目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刘光忱,栾旭纲. 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J].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1(11) 30-31

[2] 郑素伟. 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经济与法. 2005(7) 60-61

[3] 吴兴超,马旭.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造价管理 [J]. 科技信息. 2012 (01)

[4] 岳国荣.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研究 [J]. 宁夏工程技术. 2011 (04)

作者简介:

徐时环(1978.05- ),女(汉族),贵州贵阳人,经济师。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的劳动纪律,建立健全员工的行为规范,维护公司生产工作秩序和效率以及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津县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银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 (二) 《宁津县劳动合同规定》

(三) 宁津县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宁津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五) 《宁津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一) 公司规定上下班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二) 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司执行以定时为主、综合计算工时为辅的工作制度。员工原则上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生产任务繁重、工期紧张的阶段,可根据需要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但员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相同。

(三) 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或旷工。

第五条 对员工迟到、早退的界定

(一) 凡无正当理由在公司规定的上班起始时间后3分钟内没有到的为迟到。

(二) 凡无正当理由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3分钟前擅自离岗的为早退。

(三) 在工作时间内,员工若因私事外出未请假的为脱岗。

(四) 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司上班或无视劳动纪律,不服从工作安排而未到岗以及通过非正当渠道或手续自行休假的行为为旷工。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六天及以上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处罚

(一)、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和公司管理规定,损害公司形象和服务质量,公司对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时间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以及扰乱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利用工作时间或利用公司的技术资源以及设备设施从事兼职或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者,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妨碍他人工作的,罚款50元/次。

(五)、在工作时间内闲聊、串岗、操作游戏或访问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罚款50元/次。

(六)、对迟到、早退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无故脱岗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七条 考勤管理

(一) 员工出勤情况均以《员工考勤记录卡》为准(详见附表1),综合部汇总《员工考勤统计表》(详见附表2)并存档。《员工考勤统计表》是计算员工工资的依据。

(二)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及补休

1、 各部门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时,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需经所在部门经理与职工和工会协商, 协商形式可由有关各方商定。

2、补休日的计算应与员工实际加班的时间相一致,各部门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员工补休日管理台帐》,对员工补休进行管理。补休日计算周期为一年,从当年三月一日起至次年二月末止。

3、员工本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其本人的原因未能完成本应完成的任务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自行安排加班者,不视为加班。

第八条 各类假期

(一)、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其中法定节日十一天为:

1、元旦放假一天(公历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3、国际劳动节放假一天(公历5月1日)

4、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5、中秋节一天(农历8月15日);

6、清明节一天;

7、端午节一天(农历5月5); (二)、部分员工享受的其它节日: 1.“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2、 开斋节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员工放假一天。 (三)、探亲假

⑴、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未婚员工(不含在见习期内的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十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员工当年不能休假,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⑵、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期满合格时,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期满的,自下一个起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⑶、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已婚两地分居员工(指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十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⑷、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假期不予累计,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⑸、员工探望父母的,在结婚当年仍可享受当年探亲假,从结婚下一年起,执行每四年一次探父母假。

(6)员工探亲假期原则上一次使用,如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分期使用,在不影响生产或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可自行掌握,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

(四)、婚假、产假、哺乳假及其它假

1.婚假。员工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员工(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按宁津县有关规定另增加晚婚奖励假七天。如对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去外地结婚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2、产假。

⑴、女员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另增加产假十五天。

⑵、符合晚育条件的女员工(年满24周岁后初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按规定另增加晚育奖励假三十天。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生提供的证明休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满四个月及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3、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加三十分钟。

4、其它假

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常规检查的,应视为出勤(因怀孕而引起身体患其它疾病检查治疗时应属于病假)。

⑵、施行节育、绝育手术,持医生证明,员工可休息十四天。

5、丧假。员工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配偶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三天。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酌情批准丧假,最多不超过两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实际需要天数另外给予路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超出天数按事假处理,丧假路费自理。

6、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⑴、凡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岗员工(含期间聘用员工及退休回聘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⑵、年休假期限

a、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员工,假期二十天。 b、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假期十天。 C、参加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员工,假期七天。 D、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假期三天。 E、获省、直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员工(含“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在当年规定享受的休假天数上增加五天,但其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天。

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 a、一年内累计病假满三个月及以上的员工。 b.、加各级各类学习,脱产半年及以上的员工。

C、长期(满半年及以上)借调外单位工作的员工(或按借调单位规定执行)。

D、一年内累计事假满一个月及以上的员工。 E、当年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员工。

F、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或请调报告,已经停薪的员工。 ⑷、员工请年休假,应先提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在不妨碍正常生产及业务工作的前提下使用年休假。

⑸、凡员工请年休假的可在当年分一次或两次休完,但不得跨使用。

8、事假

⑴、员工因自残、打架斗殴造成的意外负伤而不能出勤者,缺勤时间按事假处理。

(2)、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或在工作时间因私外出,在办理请假手续后按事假处理。

(3)、 在工作时间内,员工若离岗外出办理公务,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外出原因,否则,按事假处理;

(4)、员工请事假期间,按日扣除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全年累计事假天数,作为年终奖的考核内容。

9、病假及医疗期管理

⑴、员工请病假时应持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请假。如果员工持整月病假条请假,各部门应及时通报综合部,由综合部按照医疗期规定进行管理。 ⑵、医疗期管理。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期。医疗期应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

⑶、员工医疗期的确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在规定的累计时间内,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对应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公司工作年限 医疗期规定累计期限 十年以下 五年以下 三个月 六个月

五年以上 六个月 十二个月 十年以上 五年以下 六个月 十二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九个月 十五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十二个月 十八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十八个月 二十四个月

二十年以上 二十四个月 三十个月

⑷、员工从其开始休病假之日起自动进入医疗期,凡员工连续病休(含节假日)一个月仍未到岗工作的,综合部将通知本人签订《医疗期协议书》,并由员工所在工作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⑸、员工在医疗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A、如发现员工在医疗期内到其它公司从事工作,或从事其它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时,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医疗期协议》及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员工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B、如发现员工提交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有虚假现象,经查属实,医疗期即行终止。

C、在医疗期内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按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⑹、在医疗期限内并在劳动合同原期限内的员工(系指:不含由于医疗期因素而顺延的劳动合同期限,下同),必须按公司要求提交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若未即时提交病假证明,公司有权视其为疾病痊愈,医疗期终结,回原工作部门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对由于医疗期因素而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员工,如未即时提交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公司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⑺、长病员工在医疗期内并在劳动合同原期限内要求复工时,应提前十五天持定点医院开据痊愈的诊断证明,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申请,经所在部门和综合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岗。复工后如果再次病休时间仍在第一个医疗期累计期限内的,员工再次病休的时间应与复工前的医疗期合并计算。

⑻、医疗期满后,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要求按程序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否则,公司视同该员工自动放弃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力,由此而造成员工不能享受退休、退职或其它待遇时的责任应由员工本人承担;对于在劳动合同原期限内的员工,应当回原工作部门工作,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公司有权按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由于医疗期因素而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员工,公司在其医疗期满后有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⑼、医疗期满后且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如果本人不愿回原工作部门从事原工作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公司有权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0)、身患难以治愈疾病的员工,其医疗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

(11)、员工非因公致残和经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终结后,应当由劳动鉴定机构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同时不适合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岗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或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2)、工伤停工留薪期

A、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但不享受年终奖金。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B、按照《宁津县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根据伤害部位及受伤程度,员工可分别享受1-12个月不等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C、因工负伤员工旧伤复发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凭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休假,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13)、员工在医疗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累计病假天数作为年终奖的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勤管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员工休假必须填写相应的请假单,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根据准假期限进行休假。除申请探亲假使用《员工探亲请假单》(详见附表3)外,其余假期如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以及工伤停工留薪假等均使用《员工请假单》(详见附表4)。 第十条 员工请病假一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及以下须持有本公司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必须通过部门经理同意,综合部审批;三天以上的,除本部门经理、综合部经理审批外,由分管领导批准。除急诊、出差等特殊情况外,未经综合部同意自行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时所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

第十一条 员工请事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天数在1天以内的,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审批;请事假3天以下除履行以上审批手续外,还需由综合部经理审批;请假天数在3天及以上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且每次请假不超过10天。

第十二条 员工申请享受产假、婚假、年休假、丧假待遇时,应事先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经综合部审核后方可休假。 第十三条 员工休假期满,应按时销假上班。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当提前申请办理续假手续,除病假以外,其他假期的续假天数均视同事假。

第十四条 各部门安排本部门员工加班时,需按要求在当月《员工考勤统计表》中进行统计。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员工签到、签退制度。每月将考勤情况汇总填入《员工考勤统计表》内,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下月3日前随附各类请假单一并交综合部,由综合部按照公司工资支付规定兑现员工个人工资,考勤统计的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考勤周期为每个月份的1日至当月的最后一天。

第十六条 各主管领导应对部门考勤管理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凡有对部门员工违反考勤管理规定,实行瞒报、漏报、虚报者,应对主要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假期,期间跨越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行计算。

第十八条 员工因违反本管理办法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由公司解除时,公司不免除员工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与上级或国家政策相悖,按上级或国家政策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合同编号:___贷款方: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

借款方:____

借款方为进行__项目施工生产,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__佰__拾__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 借款利率

借款月利率为千分之_5.5_,利息在借款时一次性收取。

第三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时间共__年__个月,自_ 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

1.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借款方如逾期不归还借款,贷款方有权在借款方在公司内部银行中账户划款或在工程款收取中冲抵,并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加收100%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规定减收利息。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加收100%罚息。情节严重的,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 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五条其它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公司财务部内部银行 借款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1条 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 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力科审定。

第3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 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力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 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力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6条 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力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第7条 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 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到报到上班。

第9条 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包括借调)。

第10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人力科。

第三节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 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 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 定编定员方案,由人力科牵头、生产调度室、生产科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 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 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人力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属农民工的,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属劳合工的,直接送职工培训中心加以教育培训。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后,自找单位上岗。

第16条 职工在待岗期间,其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下岗期间在人力科。

第17条 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人力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第18条 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被招收的临

时工必须缴纳1000元的财产及安全生产押金。

第19条 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20条 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人力科,人力科即予以辞退。

第21条 新分配来的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先安排从事生产一线工作,再根据其德、能、勤、绩择优使用。

第22条 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本部门行政正职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3条 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人力科统一管理。

第24条 职工离退休、调离、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人力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25条 临时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人力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办完离矿手续后,退还本人缴纳的1000元押金。

第26条 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细则》,上报股份公司人力科予以处理,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是临时工的,

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特殊情况除外)。

第27条 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临时工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8条 对办理停薪留职超过一年请长假(连续请假超过6个月或一年累计请假超过6个月,工伤病除外)或外借(聘)超过一年的职工,其劳动关系由原单位介绍到人力科,不再属原单位在职职工。期满返矿后,待岗,自找单位上岗。

第29条 劳合工合同到期时,矿上要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手续;临时工合同到期时,必须及时解除。如果确因生产经营用工的需要,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人力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30条 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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