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

2023-09-24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第1篇

一、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 农地入股后权益得不到保障

首先, 农民的经营管理权利落空。农民作为公司的股东本应该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利, 然而由于股农在公司中拥有的股份很少, 并且公司的现金资本占有的比例较多, 强大的现金资本当然地就将股份较少的股农排除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之外, 股农也就丧失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其次, 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股农的收入来源一般是“保底分红”, 保底分红的方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同时, 由于大部分公司对分红的方式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方式;并且这种分红是一种固定的股利, 与公司的业绩无关, 一般数额不高, 只能维持基本生存问题。对于农民来说这种获得了微薄的股利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风险明显加大, 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 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最后, 缺乏政府的保障力, 农地入股这一问题容易被忽视, 监管机制也不到位, 约束力不强;加之农村投资环境的天然弱势, 融资能力差, 缺乏充足的发展动力。

(二) 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的传统农民文化水平相对低下, 在竞争愈加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 农民有天然的弱势, 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很难解决。在就业或者创业无门的情形下, 农民只能依赖微薄的分红, 来维持基本的生活, 这种坐吃山空的状态, 很难保证未来生活的稳定。

二、失地农民生存保障的路径探索

在面临着入股后的巨大风险的前提下, 对于如何保障农地入股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 理论界对此多有研究。比较典型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两种:一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律上的完善;具体做法是: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 并且对股份流转范围进行规定, 允许农民享有“土地赎回权”。一是制定专门的《农业公司法》,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特殊问题规定内容包括:在全额置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方式的股东的出资前, 该股东不得将股权转让给其他非农个人或者单位, 并且强制农业保险。这两种做法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农地入股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是势在必行的, 但关键是如何具体规制。在农地入股模式还处于初期, 农地股份制企业还处低水平的运行状态, 市场机制不够完善的前提下, 制定统一的《农业公司法》显然不能够将还没有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涵盖进去, 并且在将来使用时与其他法律的冲突的问题也很难克服, 所以统一的农业公司立法是不切实际的。而关于强制公司购买农业保险这一规定更是不甚合理, 农地入股的这类公司, 本身就存在着资金上的困难, 公司的运作水平也十分低下, 强制农业保险只会让公司的资金和经营管理变得更加困难, 并且保险遵循自愿原则, 强制保险违背了自愿原则, 剥夺了公司的自愿选择权。所以, 这两种方式都不能合理有效的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后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

三、失地农民生存保障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 在《公司法》中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特殊规定

这主要包括:

1.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的新方式。

《公司法》的出资方式中应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在实践中已经有类似做法, 我国重庆地区的做法就值得参考。重庆市相关政策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 经批准, 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这种明确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 经批准可以入股的做法, 具有创新意义, 应该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规定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方式的而言, 具体应该落实的应该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作价出资和评估作价。对于作价出资, 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全部签订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合同;对于评估作价, 应该根据土地自身的具体情况, 由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来评估作价, 以确保公平公正。

2. 完善市场准入相关制度。

首先, 适当准许法人股参与农地股份企业。农地企业经营的优势在于实现规模经营, 收益相对于小农经济来说要高出许多, 但是除去少数资本、技术与抗风险能力都强大的公司, 绝大部分是因资本与技术设备落后, 融资渠道过窄而具有先天的劣势的小型公司, 而法人股一般都是资本雄厚的组织, 并且法人股的加入能够有效的解决农地股份企业对外经营投资困难和对内规范化管理落后的问题, 因而, 允许法人股的加入对于农地股份企业来说不失为一个取长补短的好方式。其次, 鼓励入股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限制投资高风险行业。因为农地入股企业本身背负着保证农民群体稳定、保证粮食安全等社会责任, 如果这种企业涉足于高风险行业, 会因为自身较弱的市场经营能力与抗风险能力而增加投资风险, 甚至有可能会违规使用农地, 因此, 对于农地入股企业的投资领域来说, 相关法律以及政策应该慎重对待, 限制其投资高风险的行业的资金比例, 甚至直接禁止投资高风险行业。

3. 完善股份流转制度。

对于股份流转, 公司法应该明确予以规定土地流转的对象应该仅限于集体组织或者该集体组织的成员, 以保证不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会因股份转让而违法流转, 当集体组织和集体组织成员不愿意受让该股份时, 为使得农民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则应该允许农民自身以现金或者其他允许的实物来赎买该股份;而在公司清算、破产后, 偿还债务前, 出资人也应该将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他个人财产收回, 如果股农无力或者不愿意收回时, 可以由集体组织或者集体组织其他成员赎买, 但是应该禁止将该土地经营权所占的股份直接分配给其他非集体组织成员的股东, 也不允许用来偿还公司债务, 这样就能保证不会因为公司的解散或者破产而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集体外部流转。

4. 规定农民股东的特别表决权。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享有修改公司章程、重大经营决策、变更资本、高管的任免的表决权;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股东应该享有表决权, 理由在于:第一, 农民股东不享有表决权意味着对于土地的控制价格完全丧失, 农民自身拥有丰富的耕作经验, 对土地的用途, 土质的改良都具有一定的经验, 这对于公司以后再农业上的发展来说都是一份宝贵的财富, 但由于农民失去了表决权, 这意味着农民不再接触到关于土地的一些事物, 对于公司对土地的滥用也失去了监督建议的权利。第二, 公司章程修改直接影响到作为农户股东的利益, 例如, 农民丧失表决权, 因而对于分红的政策也就没法参与, 对于自身利益的损害无法救济。第三, 农民股东丧失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 会使农户对非农股东、公司管理层失去信任, 这通常成为农民股东退出的诱因。

(二)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完善保费补贴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在政府扶持和财政补贴下, 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较高的风险, 因为农业的生产经营与自然条件紧密相连, 而自然条件往往具有不可预计性, 对于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没有其他的生活保障的农民股东来说, 就需要分散投资的风险, 而农业保险正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而对于公司来说, 向农业保险公司投保, 可以较低因为自然灾害而受到的损失, 不但保障了公司的信誉, 也会使得投资者对公司的发展前景更有信心;同时, 由于公司的集约型经营, 整合分散的土地, 利用高科技管理, 也给公司降低了风险, 这对于农业保险公司来说也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考虑到公司自身资金与规模的原因, 巨大的农业保费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许多公司并不愿意参加保险, 这时就需要政府对此进行引导和扶持。政府的财力支持是农业保险能否实行的重要基础, 政府财政应当给与公司在农业保险上的保费补贴, 这种由政府和公司自身共同承担保险费用的方式, 不但能够激励公司参与农业保险, 降低公司风险, 保障农民利益, 同时也可以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

(三) 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机制

在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 农民面临的一大重要问题就是失业, 为了农民的长远发展, 应该在就业上给予失地农民帮助。首先, 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提供就业机会是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公司应该联系农民自身条件, 降低门槛, 为提供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其次, 为了保障农民能顺利再就业, 应该从农民自身的素质入手, 给农民进行技术培训, 通过培训来掌握就业所需要的技能。对于培训应该结合农民的自身实际, 挖掘农民的长处, 引导农民学习自身熟悉并且感兴趣的方向发展, 做到先学习技能后上岗;同时还应该鼓励农民创业, 对具有创业想法的农民进行特殊培训, 给予管理政策上和技术上的支持, 引导农民向养殖业, 畜牧业等适合农民自身优势的产业上发展。而对于培训的费用问题, 可以由农民自身与公司一起承担, 其中由公司支付大部分的费用, 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当然, 解决再就业和农民创业最好的途径是政府对这方面的大力支持, 由政府与公司共同出资, 支持在再就业与新创业的工作, 减轻公司以及劳动者的负担。

四、结语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实现土地的股份化, 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 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是也应该考虑到新型制度本身的理论上的所带来困难。对于入股后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应该予以重视, 通过总结经验教训, 不断发展完善理论, 使之更好地指导实践, 实现其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价值, 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农民的生存发展得到保障。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我国农村实行的新的制度改革, 顺应了现阶段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但是农地入股公司后农民面临着失地的危险, 生存得不到保障, 因而有必要对失地农民生存保障的法律制度进行构建, 在公司立法上有所突破, 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 鼓励支持农民再就业, 以保障农民的生存发展。

关键词:土地入股,生存保障,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 段雅萍, 汪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风险分析及其防范[J].江汉大学学报 (社会学版) , 2011 (2) .

[2] 宋培杰, 韩和亮.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2) .

[3] 冯善书.广东:“土地入股”遭遇退股流[J].中国改革, 2008 (5) .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第2篇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是准确、完整记录“民生账本”的基本规则和依据。我国原有的社保基金会计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及若干补充规定, 这些制度在安全规范、监督管理社保基金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随着社会保险体系改革的需要, 这些制度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社保基金核算的要求, 基于以下几方面, 旧制度急需重新修订、补充和整合。首先新的社会保险险种陆续建立, 现社会保险体系中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试点并运行的较晚, 而未能及时制定相应会计制度对其核算进行明确指导。其次我国一直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方式改革,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和大病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业务中涉及各项环节都要求对相关业务的核算进行科学、统一的指导。最后现行的各险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各自为政, 通用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框架未能充分统一和规整, 繁杂重复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不利于社保基金统一管理和提供一致可比的会计信息。而新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已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它全面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

二、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变动与创新

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修订制定过程中, 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并就合理意见进行吸收, 与现行社会保险及相关会计制度相比, 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重大变化和创新。

(一) 社会保险险种全面覆盖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涵盖了现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 包括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在运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等基金, 新增了“经办机构经办的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 参照本制度执行”的规定, 并全面规范了上述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

(二) 统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

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构建了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统一框架, 会计科目统一, 报表统一, 不同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会计要素构成、会计核算内容和方法等方面都具有相同因素, 在提取相同因素的基础上新制度统一了各险种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科目、业务核算流程与方法、财务报表格式等, 由于实际业务中还存在一些少量发生的特殊业务, 如城乡居民养老基金中存在的集体补助收入, 工伤保险的储备金结余及各项支出, 这些业务将通过设置专用科目, 会计报表上用单独项目列示等方法来核算, 这样便共同满足了一般和特殊业务的核算需求。在此基础上, 新制度还对社会保险基金报表体系进一步优化, 压缩报表层次, 形成了“1+8”的报表体系。

(三) 对有关新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新业务的核算要求, 如养老金入市、企业职工养老基金保值增值, 对于这部分委托投资基金的核算, 新制度增加了新科目“委托投资”、“委托投资收益”, 并对“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进行了相关的补充;由于人口流动增加, 以前少量发生的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大幅增长, 对于全面实现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要求, 对于“暂收款”“暂付款”等科目中补充了有关异地结算资金归集划拨的会计核算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原基本医疗待遇支出未将大病支出分开核算, 但由于大病支出比例的增长, 新制度中设立了专门的“大病保险支出”科目, 对大病保险的相关业务进行独立核算。

三、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施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顺应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改革的发展, 财政部遵循严格的程序制定了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新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迎来了新的发展, 同时也迎接着新的挑战。

(一) 会计核算基础单一不利于风险防范

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 这样以收付实现制核算的社保基金只能反映基金财务支出中实际支付的部分, 而对于那些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业务却不能得到反映, 如部分地市的生育保险基金, 由于国家二胎政策放开, 2017年之后生育保险支出规模大幅增长, 导致收不抵支, 而生育保险基金无财政补贴, 申报人只能推迟领取生育保险津贴, 对于未及时支付的部分支出经办机构在会计账簿和报表中并不能真正的反映, 基金缺口不能准确的计算, 这样形成的“隐形债务”使得基金运行风险较大且不利于防范。

(二) 基金运行中个人账户未做实, 未实行单独有效管理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经办机构在实际会计核算时, 会将两个账户合并记账, 所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全部计入社会统筹账户, 当社会统筹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出养老金时, 经办机构会动用个人账户基金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 近年来个人账户的“空账”数额快速增长, 我国人口逐渐老龄化, 在退休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及退休工资不断调标的情况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日趋减少, 将其结余资金全部用于填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仍然有较大“空账”, 这样严重影响了在职参保人员的积极性,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重要影响。

(三) 新旧制度衔接及实施缺乏宣传指导及专业培训

财政部出台的《衔接规定》对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进行了规范, 提供了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科目对照表, 但是新制度实施时却是悄然声息, 学习宣传力度不够, 各职能部门的指导少, 经办机构办事人员只停留在新制度的变动仅仅是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的小小调整, 并未对新制度进行系统的学习, 对于新科目的核算范围未做详细的了解。新制度规定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但在实际核算业务操作时却是繁琐, 部分地区经办机构对于特殊需要明细核算的业务只能通过手工辅助明细核算。

四、解决新社保基金会计制度实施问题的建议

(一) 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

近年来财政部推行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重大改革措施, 财政核算将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核算基础, 但同时保留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 故收付实现发生制不可能直接过渡权责发生制, 相对应的社保基金核算基础也必然选择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别核算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前提。个人账户会计核算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 这有利于从会计核算上先做实个人账户, 保障资金的安全性。统筹基金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主, 对于需要反映的社保基金运行情况采用收付实现制编制现金流量表, 这样便可反映欠缴、已缴保险基金的实际情况, 提高基金征管效率。

(二) 完善个人账户的核算, 改单一会计主体为双会计主体的核算模式

对于个人账户,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保值增值个人账户基金, 根据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的特点, 设置双会计主体进行核算, 按照基金的会计主体构建两套会计制度, 个人基金账户应单独设立会计制度与会计科目, 使个人账户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真实数据都能通过会计报表准确、及时反映出来, 而不是所谓的“空壳账户”。

(三) 加强宣传培训, 及时解决实施问题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是新会计制度的执行者, 一定要加强自身的学习,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 如网络平台、手机APP、微信等手段, 及时掌握《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内容和变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 统筹安排、督促检查, 对于实施情况及时反馈, 以便财政部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加强跟踪, 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及改革的不断深化, 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也逐步扩大, 以江西省为例, 2008年末基金结余为9761.万元, 发展到2017年年末基金规模达到1123亿元, 如此快速的增长,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顺应需要, 财政部统一了会计制度并发布了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而这将会让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逐步完善, 也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使用及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关键词:《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施,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Z].财会[1999]20号.

[2]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Z].财会[2017]28号.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第3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现代农业这条主线,以现代高效设施农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为工作方向,以劳动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为工作重点,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科学种田水平,拓宽农民眼界思路,提高农民学科学,力争通过轮训使全村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明显提高,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建设现代农业示范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村开设专题讲座5场次

邀请区委党校,司法局(所),执法单位相关单位开展普法讲座3场次

生产基地进行现场指导观摩5场次

三、培训对象

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和广大农民

四、培训内容

重点培训农民价值观

普及农村法律法规

注重农民技能培训

五、培训形式

1、举办培训班。就单项专业知识、专业技术进行培训,让受训人员牢固掌握、熟练运用。

2、开展基层巡回讲座。在村举办专题讲座,让受训人员掌握知识要点和技术要领。

3、典型示范。积极引导现有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等成功典型参与全市农民科技培训,充实师资力量。同时依靠典型带动,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信科学、学科学、用科技的热情和积极性。

4、现场指导。农业局牵头、结合村农业站,安排农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农业专家深入田间地头,为广大农民开展现场技术指导。

六、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12年2月1日―2012年2月15日)全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方案、成立组织、制定计划、安排课程、组织师资、购置资料、确定场地等。

2、培训阶段。(2012年2月16日―2012年2月29日)全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民科技培训活动,圆满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3、总结阶段。(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5日)。全面总结培训阶段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收获的经验以及今后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农民培训工作,按照培训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成立培训实施小组。

2、加强责任落实。为保证本次培训活动顺利进行,培训实施小组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和广大农民积极配合,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准备讲座场地和设备,做好参训农民的登记和资料发放,使大培训活动收到最佳效果。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第4篇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对“农民工”的表述如下: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一书中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一文的表述是:“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广义的农民工,既包括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县域内

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

从以上两处不同的对农民工的定义来看,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农民工的几个鲜明的共同特征:

一、他们户籍人在农村。

二、主要从事付费农产业。同时可以看出,城市农民工的概念是我们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群体,它是指常年和大部分时间在城市企业务工,但户籍仍在农村的一部分群体,以及人们常常所说的“打

工农民”。他们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仍然在农村,但是他们已经到城市里来了,有的是几年,有的是十几年二十年,不同程度地融入城市社会,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我们把这部分群体定义为农民工。 农民成为我国职工队伍中的主力军,目前,中国农民工的数量约有2亿人,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分别占57.6%、52%,在城市环保、家政、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的比例更是高达90%。(去年10月,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发布)。

我认为,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不但加深,一方面,城市因自身工业化的不但发展而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劳动力因农村社会的资源贫缺而大量闲臵;还有就是,随着电视等通讯技术的不断普及,城市文明不断的向农村地区传播。以上三个原因,基本上就是现代社会农民大量涌向城市的基本原因。

被调查的农民工朋友当中,有68.63%的没有参加过正规的技术培训 其中47.06%的,即近一半的农民工朋友反映自己外出打工的原因是为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由此可见,大多农民工朋友因为家乡收入低而不得不进城打工,而且大多没参加过正规的技术培训,反映了"半公半农”的基本特征。

许多农民工在外出务工经商前并没有联系好工作,进城后,一般经城里的亲戚、朋友或已在城里定居的老乡介绍找到工作。据调查,由定居或暂住本地的亲属、朋友介绍的占66.67%,独立自己找工作的占29.41%,余下的3.92%为包工头、老板直接招募。

农民工生活状况分析

工资情况

农民工朋友在城市不容易找活干,其中有54.90%的反映不容易找事情做,有15.69%的调查甚至这反映他们很难找事做。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加上城市自己本身有限的接纳能力导致了现在农民工朋友都不好找事做(占70.59%),这势必导致了农民工朋友在闲时就会回家务农,说明了农民工工作不固定、流动性强的特征。39.22%的农民工朋友收入每月为800—1000之间,月工资为1000—1500之间的为31.37%, 11.76%的农民工朋友工资达到月1500—2000,每月2000元以上的为15.69%,可见70.59%的农民工朋友的工资在800-1500.调查结果同时显示,农民工朋友的每月支出平均为586.27元。孩子学杂费、家里人看病、买或者盖房子三者是广大农民工朋友的主要支出。

因此可以说被调查的农民工朋友的平均工资水平不高,平均月工资为1303.92元,平均月纯收入为717.65元,而且工作不好找,平均每周工作6.31天,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9.65小时。当农民工朋友的工资被拖欠时,有66.67%的选择了找劳动监察.工会组织等解决,威胁老板的只有3.92%,剩下的会找其他途径解决,这说明了广大农民工朋友的法律意识有所加强。

医疗情况

调查人员中49.02%的人没有享受城市医疗优惠政策,23.53%的人不知道什么医疗优惠政策,只有25.49%的人享有,说明大多农民工朋友没有享受城市上的医疗优惠政策。有43.14%的人买有医疗保险,5.88%的

人买有养老保险,1.96%的买由工伤保险,其余的没有保险。说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普及。有58.82%的农民工朋友反映医院收费太高,看不起病,一方面因为农民工朋友自身收入不高,另一方面因为城市医院还没有建立健全关心广大农民工朋友的医疗优惠政策。

子女受教育情况

有80.39%的农民工朋友子女正在接受教育,其中70.59%的子女都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70.59%的农民工朋友说自己能承受子女的教育费用,这一数据比较乐观的反映了他们下一代子女的受教育情况。

穿着及饮食情况

84.31%的调查者表示自己买质量价格一般的衣服,没有人拣便宜衣服,一年难得买。说明大家的生活水平确实提高不少了。对自己饮食状况满意的为52.94%,不满意的占 41.18%,所以应该关心农民工朋友的饮食状况。他们的每日饮食费用为6.99元。

农民工心理状态

被调查者中有50.98%的人认为农民工的社会身份低微,41.18%的不这么认为,可见有一半的农民工朋友希望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56.86%受调查者表示对自己的工作条件不满意,其中很不满意的占13.73%。这可能是因为进城农民工主要在城市里从事脏活、累活,都是一般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因此工作环境差。其中有52.94%的人不满意或很不满意自己的日工作时间。

改善农民工生活状况的对策与建议

农民工生活状况的改善需要社会各个层面的共同关注,可从以下几

个方面入手:

一是提高社会对农民工的关注程度。除了提高媒体对农民工的关注之外,更重要的是提高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生活状况的关注程度。用人单位应对改善农民工生活状况增强社会责任感。

二是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提高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整体素质过低的问题。首先可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减少农村新的低素质的农民工的产生;其次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可有针对性开展一些免费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

三是提高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应从法律上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合理性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其次,作为劳动保障部门还应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努力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最后作为企业来讲,也应该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巩固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确保农民工按时拿到合理的工资。

四是提高农民工社会地位,改善农民工生存环境。近几年,各级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但是,传统的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大量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并不能获得平等的社会身份。因此,要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改善其生存环境,最根本的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打破城乡户籍限制,让农民工与城市人享受一

样的就业、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待遇。要坚持依法维权,发挥工会作用,提高农民工素质,强化政府职能。

五是完善各类社会保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农民工虽然有政策可参加社会基本保障,但相关政策缺乏强制性,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都不愿执行,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将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特别是有必要为农民工建立临时性、应急性的社会救济,为其在遭受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大病或失业期间生活拮据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格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改善农民工心理状况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农民工朋友自身不但加强自己的文化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是政府组织提高农民工社会形象的活动。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第5篇

(一)农民工的界定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形成的特殊的劳动力群体。对农民工的界定,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从劳动关系看,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也包括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

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从产业分布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二产业的建筑、采掘、纺织、制造等行业,以及在第三产业的商业、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务工人员;从就业方式看,部分在国有、集体单位正规就业,大部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及在国有、集体单位里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务工人员;从与城镇的联系看,包括“离土又离乡”进入城镇的务工人员,也包括“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乡镇企业务工人员。

(二)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

农民工初步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一是农民工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相联,掌握和运用现代生产技能,成为我国产业工人中的生力军。二是农民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他们的劳动时间、劳动对象以及所创造的价值主要在城市,其收入形态是货币而不是实物。三是农民工既受到机器大工业生产规则和社会化大生产秩序的约束,又受到工业文明与城市文明的熏陶,已与传统的产业工人日益融合。

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巩固了工农联盟,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增强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农民工队伍的发展趋势

在数量上,农民工队伍规模将继续扩大,但增速趋向平稳。目前,我国有1.2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已经占全国职工总数的一半以上。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第

二、三产业和新兴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从事简单技能工作的农民工的需求将增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会就地转移为城镇居民;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逐步打破,农民工在城市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收入或固定住所,这一部分人的数量也会逐年增多。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市承载能力的限制,以及受农民工自身素质和个人愿望的影响,一些农民工在城市“进得去、留不住、融不入”,又将返回农村。在素质上,农民工是农村劳动力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开始逐步完成从农民向工人的转型。

总之,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培养新一代工人阶级、培养新一代城市市民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使他们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权益和保障。

二、农民工权益的实现情况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成效

一是农民工的社会政治地位逐步提高。各地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农民工政治待遇的落实,有些农民工在企业中入党、入团,有的当选为职工代表、被评为优秀员工、成为生产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有些省、市外来农民工当选为镇、市人大代表。在2005年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中,有21位是农民工。二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体制性障碍逐渐削减。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逐步被打破,户籍制度对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制约逐渐减弱。三是农民工就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日趋改善。多数地方城市政府逐渐取消对农民工防范性政策,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等,尊重和善待农民工的政策、社会环境已初步形成。四是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日益好转。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提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状况逐步扭转,劳动保护和生产工作环境逐渐得到改善,其子女入学乱收费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五是农民工对自身享受权益情况满意度上升。多数农民工对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及地方政府为他们所作的管理、服务比较满意。

(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做法

1.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出发,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摆在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全总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切实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重要指示和温家宝总理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批示精神,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做出部署,发出文件。全总多次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从源头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反映农民工的呼声和诉求。各级地方工会积极推动党委、政府把农民工权益保障纳入重要议题,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协组织视察,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

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制度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大量农业用地为城市及工业建设所征用,农民部分或全部失去土地;失地农民组成了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群体。如何做好失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帮扶就业、养老等问题的解决,使农业转移人口平稳过渡,维持社会安定和谐,引起了政府和学术界的极大关注。文章以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秦王川地区正改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大背景下,着重分析当中失地农民的特点,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及现状进行了归纳总结,由此探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并积极探讨更加切实有效的、可能的对策方法。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 再就业

社会经济结构不断优化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地非农化现象不可避免。由于大量农民以及失去或即将失去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保障,如何解决其迫在眉睫的生计问题、如何引导失地农民转变成市民式的生活意识和生活方式等,这些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如何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民生和社会保障问题,成为了一项亟待研究破解的重要课题。

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第一个国家级新区,兰州新区的的发展基础比较薄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和产生的问题比较严峻。近五年的时间中,兰州新区累计占用耕地58314亩,农业用地累计下降了12%,根据《2014兰州新区农业统计分析报告》中的数据,在新区规划面积全部建成后,预计农用耕地面积将减少50%。高比例的城区建设占地需求背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容忽视,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为了安置大量的失地农民,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兰州新区政府向上级争取财政拨款及时发放了征地补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已经完成、三期正在进行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同时,新区政府也足够重视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组织开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并与驻地企业签订提供失地农民就业岗位协议,切实帮助并开拓了农民就业的渠道。但在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中还有一些后续问题隐藏在失地农民安置情况当中,需要重视。

(一)农民失去土地后找不到好的出路,面临丧失稳定收入来源的风险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失去土地就等于失业。根据新区社会保障局统计数据显示,中川镇被征地农民中共有劳动力8000余人,劳务输转、本地自主就业和创业的劳动力分别占31%、28%、7%,而其余1/3的劳动力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

从原因分析来看,一是由于新区就业岗位有限,能够吸纳剩余劳动力的空间较小。新区开发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已经引进的企业大部分正在建设,真正投产运营的企业较少,已投产的中国铁建、兰石集团等国有企业对产业工人的专业技能要求较高,失地农民难以适应企业用工需求,而且新区目前服务业发展比较薄弱,无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是失地农民群体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再就业能力较弱。尤其是40岁以上的中年劳动力,就业意愿很强,但普遍年龄偏大,综合素质偏低,没有一技之长,在城市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在新区解决就业的大多数劳动力也主要从事建筑业等重体力劳动。加之部分失地农民就业观念落后,认为从事重活、累活、脏活的都是外来民工,自己从事这些工作有抗拒心理,宁愿待在家里也不去找工作。

三是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失地农民因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情况不同,对培训需求的差异比较大,一些承担“养家”重任的青壮年劳动力,希望快速掌握收入高的专业技能,但短期培训难以快速奏效,全日制培训机会成本又过高。

(二)安置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对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考虑不周

新区现行补偿安置主要是对失去土地这一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进行补偿,补偿的形式为现金补偿。获得征地补偿款后,失地农民的主要开销依次是子女教育、购置和装修房屋、日常开销和缴纳保险金,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得到补偿款后用来开展短期消费活动,他们没有制定长远的生活规划。政府为失地农民发放的一次性补助无法解决他们的后续生活问题,假如不能构建起科学、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保制度,当农民用完补偿款后,他们就会失去生活保障。而且,采用完全相同的补偿方式对待区域的各类农民,未考虑到各类群体的心理意愿和实际需求,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失地农民手中预算不足,养老保险费征缴遭遇现实困难

新区失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认可度高,参保热情高涨,但也普遍反映参保存在实际困难。如秦川镇失地农民普遍反映,由于最初移民户人多地少,移居之初出于种种考虑,只迁移了部分人口,分配承包地少,后来陆续迁来人口甚至没有分到土地,土地补偿款到位后,全额也不够户籍人口参保缴费。中川镇村民认为,作为新区被征地最早的村,当时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出台时间较长,征地补偿款已所剩无几,虽然觉得政策很好但无力购买。

从乡镇工作人员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从征地补偿款中预留养老保险金政策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失地农民群众普遍抵制,政策难以执行。一是因为多数失地农民的土地征收分为不同时段、不同地域,多次少量累加直至完全失地,补偿款下拨因此呈逐次、分散状态,这为财务预算和预留操作带来不便。二是由于部分失地农民家庭急于获得全额补偿款,而不愿政府从中提留养老保险费,在强行预留过程中致使部分失地农民误解政府意图,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上访。

二、完善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

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国家繁荣富强的必经之路,失地农民群体是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農民在这一过程中做出牺牲无可避免,但是,我们需要也必须重视农民的生存权利,基于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落实情况,以保障失地农民基本权益、提高生活质量作为出发点,建立多种渠道引导失地农民来发展。

针对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及原因,本文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建全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

(一)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就业创业是唯一能使失地农民摆脱当前“靠补偿吃饭”、保障自己未来长期生活的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能力、制定相关政策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一方面,鼓励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落户新区,大力推动现代服务业成长;鼓励入驻新区的企业预留一定工作岗位提供给失地农民;另一方面,加大政府公共就业投入,大力开发绿化、环卫、综治员等公益性岗位,通过社会化服务外包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中中年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同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省、市区域劳务协作,拓展劳务输转领域,加大劳务输转力度,向外输送失地农民中的富余劳动力。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失地农民培训,对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0岁以下的失地农民重点开展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40岁以上失地农民,根据企业用工岗位情况开展“订单就业”培训。

失地农民群体比较有自己创业创收的意向,可借鉴北京郊区农家乐产业、河北崇礼滑雪产业发展模式,针对有创业意向的失地农民,充分发挥当地地域等特色优势,制定出台扶持政策,通过创业贷款、小微企业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方式,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二)探索综合性安置补偿政策

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无法顾及到失地农民长远发展、不同群体的差异诉求、以及失地村落的和谐稳定等多方面因素,新区政府需要对现有的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改良,借鑒国内相关省市的政策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新区情况的综合性安置政策。

政府在制定土地征用政策和征地补偿政策时,可以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利用补偿费入股,让他们获得土地开发和城镇化带来的收益。可学习嘉兴改革城乡综合配套的成功经验,按照新区的现实情况,采用分离土地流转和搬迁、分离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方式,利用宅基地换取城镇的房产,利用土地经营权换取社会保障,利用市场化方式加快土地流转,同时保留部分用地给村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吸纳闲置劳动力,或者坐享协议分红,以解除后顾之忧。

政府可依照相关比例在出让土地的收益中列支一部分资金,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保基金;不能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为失地农民发放补偿金,在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保基金时,可将土地的增值收益和补偿费作为基金来源,在筹集资金时,个人、集体和政府应该共同出资。相关部门应该为兰州新区建立社保基金提供支持和帮助,可在新区出让土地的资金中提取3%到5%的费用,利用这项基金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同时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为使失地农民享受到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保制度,可针对这类群体构建社保体系,确保失地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失地农民来说,失去了土地不再是农民、但又无法很好的融入城市生活与社会保障制度,这样的状态使失地农民群体在对未来生活的安排上无所适从。政府应该加快建立有利于失地农民向城镇转移、与城镇社保制度相衔接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来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目前国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现状来看,要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关键是促进失地农民融入城市、加快其市民化过程。因此,政府可以采取全面放开完全失地农民落户限制的措施,将失地农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把这个作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前置条件,鼓励失地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资源,同时兼顾失地农民曾经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如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保障失地农民在市民化过程中平稳过渡。

三、结语

在现代化建设的浪潮中,一些农民失去部分或全部承包经营土地是社会和文明发展必然结果。农民为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理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人。然而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国家征地补偿对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尚无法产生巨大作用,只能保证其短期生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还得不到有效保证,种种矛盾使得这一群体已经成为现阶段影响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稳定因素。对此问题,理论界做出了大量研究、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

本文基于西部开发重镇兰州新区失地农民这一典型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阐述了当前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了一些能够帮助落实政策、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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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甘肃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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