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范文

2023-10-11

办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 采购审批权限。

1. 采购单件物品或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XX元(含XX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最终审批。

2. 采购单件物品或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XX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3. 日常物品采购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二、采购申请、审批流程。

1、首先由采购申请人写壹份采购申请报告(报告格式附后)交由所在部门主管审批。

2、采购单件物品或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XX元(含XX元)以上的采购申请人在部门主管审批后交由财务中心主任审批、备案。采购单件物品或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XX元以下的和日常物品采购,部门主管审批后交由财务中心主任签字备案。

3、以上程序完成后,采购申请人将报告交由总经理助理转交给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完成后需要由董事长审批的再交由董事长助理转交由董事长审批。

4、采购申请报告由总经理、董事长最终审批后,总经理助理或者董事长助理通知采购申请人领回报告再转交给人事行政中心经理,行政部经理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完成,程序完成的由行政经

理交由采购员采购。没有完成审批程序的行政经理有权拒绝安排采购。

5、采购员采购回物品后,首先进行入库登记备案,再由采购申请人签字领出。

6、采购单件物品或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XX元(含XX元)以上和日常物品采购一次性超过XX元的由XX人员陪同一起结算转账。

7、采购物品金额超过采购员常备金额的,由采购员写申请报告按照以上程序逐级审批,然后去财务部领取。

办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申购流程

1、由工程资料员或跟单员预算员根据采购分类填写工程材料申购表(表一),注明名称、规格、异型情况、到货时间等,申购人申购材料时应预留部分时间,小批量材料申购时间不得少于5日,大宗及大批量材料申购时间不得少于7日。

2、申购人将申购表交本项目跟单预算员,审核材料的正确性、数量、及预算价,无预算价格或超出预算价格的,预算员需与甲方沟通补充预算或重新核价,确认材料是否购买,并对本申购单进行文字说明。

3、统计员确认材料库存情况及是否有可替代物品的建议。

4、申购单交采购主管初步审核后,由主管交总经理进行最终审批,审批后申购单由主管交予本次采购员进行采购并将审批意见反馈到项目工地。

二、采购部流程

1、供货商要在《供应商名录》中选择,如果是新供应商,则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的基本资料。

2、少批量零星材料(1000元以内),由采购部自行采购,需采购部两人同时在场;材料款(备用金)由本单采购员经主管确认后申请。

3、长期合作的管材、五金、小批量石材等供货商,每次订货需发材料及单价表(表二),经总经理审批后发给供货商确认并回传公

司。供应商需提供材料及单价表正本、送货单、工地验收单或采购部验收单、发票进行结算,不得电话订货。

4、1000元到20000元的材料,供应商报价不得少于三家报价时需注明材料单价、加工费、总额、到货时间、含税情况等条款的简述。报价单需供应商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无公章则需报价人签字确认。

采购时间:3天内询价完成,5天内订货。

5、50000元以上大批量或大宗材料要公开投标询价,供应商报价不得少于3家,报价单(表三)需总经理签字后统一发给供货商报价。报价单经主管交予总经理开封并确认供货商,合同需总经理及主管确认后,由跟单采购员负责与供应商办理相关事宜。

采购时间:5天内询价完成,7天内订货。

6、跟单采购员要及时跟踪货物、催货及发票等事宜。

三、 工程项目部采购流程

1、申购单报公司审批完成后,由跟单采购员将总经理审批意见反馈工程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自行安排采购。

2、大宗材料(如沙、碎石、水泥、砖等)需项目材料员对本地价格进行询价后报公司采购部,经审批后项目经理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复印件传采购部、财务部备案,由采购部统一结算。

3、项目部零星材料结算,由项目部直接交予财务部审批。

四、采购员职责

1、采购员严格按照采购流程执行,不得擅自操作。

2、督促各申购人遵守和执行好采购流程。

3、根据采购申请单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价格、合同谈判工作。

4、灵活操作,在最短、最有效的时间内完成采购工作。

办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廉洁自律,严格供应商选择、评价、甑选以保证供应商供货质量,处理好与供应商的关系,不接受供应商礼金、礼品和宴请;

2.严格遵守采购规范流程,按流程办事,能及时按质按量地采购到所需物品,在满足公司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3.加强采购的事前管理,建立完善的设备价格信息档案,做好采购相关文档的存档、备份工作,以有效地控制和降低采购成本并保证采购质量;

4.所有采购, 必须事前获得批准. 未经计划并报审核和批准,除急购外不得采购,或者后果自负;

5.凡具有共同特性的物品,尽最大可能以集中办理采购,可以核定物品项目,通知部门提出请购,然后集中办理采购;

6.采购物品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应在正在发生业务或已确认的供应商处购买, 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

7.科学、客观、认真地进行收货质量检查;

第二条 供货商的确定原则

1.初选供货商:要深入细致的进行市场考察,要从所在城市找出三家以上有代表性的供货商,进行综合考察,在考察中要重点了解供货商的实力,专业化程度,货物来源,价格、质量极其目前的供货状况。

2.试用供货商:对于同类商品找出两家同时供货,重点从质量、价格、服务三方面来进行比较尝试。

3.确定供货商:在使用两个礼拜的基础上、由采购经理、财务人员、厨师、采购专员组成审查小组,以民主表决的方式集中投票表决来确定。 4.签定供货合同:确定供货商后,由采购经理与供货商签定供货合同,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供货合同一式三联:一份供应商;一份财务部;一份仓管员。合同应确定定价时间、供货质保金、货物的质量要求等。

5.供货商的更换与续用:在合作的过程中,如发现供货商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在合同期满前,由审查小组集中讨论决定是否更换、续用。

第三条 市场调查原则

1.由总经理、财务人员、采购专员、厨师每月不少于两次进行市场调查。调查后需有调查记录,写明调查人员,调查时间、地点及调查结果,由全体人员签字后交会计存档。

2.调查时间、地点的选择,每项15天调查一次,以批发市场早市开市期间为调查区间,不能选择雨、雪天及极端天气情况后的当日或次日调查。市场的调查以供货商所在的市场为准。

3.调查的方法和程序。调查组应遵循先蔬菜、鲜货、后干杂调料、粮油、酒水的原则,单项货品的调查不应低于三家。调查中要坚持集中调查的原则,调查时应实行看、闻、摸等手段、必要时可进行采样。对被调查的商品要详细的了解产地、规格、品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在询价后要进行讨价还价,切记只记录买方一口价。

4.出实地调查外,当地的报刊、杂志、电视等所刊出的价格,同行报价也是调查的手段和依据。

5.调查结果由调查小组结合实地调查结果和咨询结果进行综合讨论通过。 6.零星物品的调查由采购经理或委托其他人(采购专员除外)实施。

第四条 采购的定价原则

1. 设立寻价员:由厨师、仓管员、质检员组成,三人每月初、月中旬分两次入市场寻价,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每半月制定一次,零星物品的采购价格不定期进行。

2. 定价程序:由采购经理同采购专员一起根据市场调查的结果与供货商讨价还价后予以确认,并由采购经理、采购人员签字以书面形式告知库管、财务执行。 3. 价格管理原则:对于供货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制,根据不同的货品,其最高限价范围如下:

(1) 干杂、调料、粮油、等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格的6%。 (2) 低质易耗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的平均数。 (3) 零星物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的5% (4) 鱼类、肉类、鲜货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格的4% (5) 蔬菜平均在一元以下者,其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格的15%。价格在一元以上者,其定价不得高于市场批发价的10%。

4. 春节、国庆等节假日期间以及灾害性天气持续时间较长的月份,由于供货价格波动太大,其定价原则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审购程序

(一) 耗用物品的审购程序

1、对于经常性项目的采购应由所需部门每月固定时间定期报计划,申购单一式三联(采购专员、仓管员、财务部各一联)。写明所需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经总经理审批后,交由采购部门办理。

2、需临时采购的零星低值物品由所需部门填写申购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

3、零星物品的采购不得超过两天。需要急购的物品由总经理在申购单写明,限时购买。

(二) 自购菜品的申购程序

1、需货部门根据库存和使用情况填写申购物品清单,申购单一式三联(采购员、仓管员、财务部各一联),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采购部门办理。

2、库管人员应随时检查库存,当存货降到最低存货点时,库管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员进货。

(三) 供货商送货的申购程序:

1、需货部门填写申购物品清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部门办理。

2、只有采购专员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按申购单上的要求通知供货商送货,其他人员非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通知送货。 第六条 采购数量的确定原则

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成本,减少资金占有,应根据勤进快销的原则,按单采购的原则来确定日常的采购数量。

(一) 鲜货、蔬菜、水发货的采购数量。

1、此类原料实行每日采购,一般要求供货商送货。

2、用上述原材料的部门每日营业结束前,根据存货、生意情况、储存条件及送货时间,提出次日的采购数量。

(二) 库存物品(干杂、调料、燃料、粮油、烟、酒水、低质易耗品等)的采购数量。

1、此类物品的采购数量应综合考虑经济批量、采购周期、资金周转、储存条件等因数,根据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而定。最高库存量不得超过15天的用量,最低不得低于一天的用量。

2、库存量上下限的计算公式: 最低库存量=每日需用量×发货天数 最高库存量=每日需用量×15天

第七条:货物的验收原则

(一) 验收的质量标准:

根据订货的样板,按质按量对发票验收。

(二) 验收的数量标准:

根据采购人员收取的当日采购申请单上写明的数量据实进行验收,数量差异应控制在申购数量的上下10%左右。

(三) 验收人员:

采购专员、库房人员、领用部门负责人、监督员四人共同验收。

(四) 验收时间:

新鲜肉菜每日上午8:00—9:30;其它物资货品随到随验。

(五) 验收程序:

1、由库管人员填写“入库单”或“鲜货食品验收单”注明所收商品物资的数量。入库单、验收单填写完后,由采购专员、货物领用部门负责人、库管员签字生效。签字完毕后的入库单或验收单一式三联(采购员或供货商、仓管员、财务部各一联)。

2、对不符合采购物资质量标准和数量超过“申购单”的商品物资(菜品),使用部门有权拒绝收货。

第八条 采购事项

1、采购专员应严格按照“申购单”所列商品物资(菜品)的数量和《采购物资质量标准》以及有关定价原则进行采购。在采购过程中,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而影响采购数量和质量的,要及时与所购商品物资的使用部门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购买。

2、在采购过程中,自购鲜活食品、蔬菜时,应逐笔填写所购菜品的数量、单价和金额,(预制已列明菜品的一式二联的采购清单,采购人员自留一份,财务结账一份)。菜品要分别堆放装运,以便领货。鲜活及易碎菜品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以免影响菜品质量。冷藏肉品注意保鲜。

3、对商品物资(菜品)的退货和积压商品的处理,采购部门有积极协助处理的义务。

4、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采购数量与收货数量差异过大),须单独列明并说明原因,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报账。

5、采购部工作职责:i、建立供应厂商与价格记录;ii、采购方式设定及市场行情调查;iii、询价、比价、议价、订购工作;iv、送货进度控制与督促;v、来货质量、数量异常处理;vi、付款整理、审查;vii、提交采购工作报告。

办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附件: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2016年12月28日

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除外)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六条学校应当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等;

(三)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第八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挂靠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统一负责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学校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二)对学校各类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报批;

(四)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库;

(五)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单台进口设备采购报备工作;

(六)负责受理供应商投诉;

(七)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学校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为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部门,挂靠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统一负责学校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标书编制与招标信息发布;

(三)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组织与中标结果公示;

(四)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档案保管与信息统计;

(五)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本条所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20万元(外币按现汇折算价,以下类同),工程类10万元。第十条资产后勤处业务科室为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相应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采购项目涉及的立项论证,预算审核;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实施,合同审批及签订和验收等;

(四)负责学校集中采购的付款结算;

(五)负责相关文档资料的归档管理。本条所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同第九条。第十一条全校各单位为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主体,也是各类采购项目的用户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前期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市场调研、填报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申请、提供技术参数、参与合同拟定;

(三)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及付款结算等。第十二条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用户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项目进行评标、评审。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及范围第十三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第十四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国务院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各单位采购用于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各单位应当在“厦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系统”提前报送采购计划,汇总后由采购办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第十五条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采购活动。凡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由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或者由采购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包括:1.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2.单价或批量2万元以上的集成项目、弱电及智能化项目、电器、通用耗材及办公用品;3.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上的空调、家具;4.单项2万元以上工程;5.单次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6.剧毒化学试剂及放射性元素等管制类物品;7.各类大宗物资;8.车辆;9.电梯;10.其他按规定或经审批要求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本条所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同第九条。第十六条学校分散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之外且在规定限额以内的,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经资产后勤处批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本单位的采购活动。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的,也可以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还可以采用校内磋商谈判、校内快速采购、审核委托、竞价、比价等方式进行。采用校内磋商谈判、校内快速采购等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属性,可以由用户单位提出,或者由招投标中心与用户单位协商确定,由招投标中心填报《厦门大学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第十八条各类采购依金额划分,采用以下具体采购方式:

(一)货物和服务1.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用竞价、比价等采购方式;2.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至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也可以采用校内磋商谈判、校内快速采购等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用户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中心,并经采购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工程1.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自行选择采购方式;2.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适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校内快速采购、审核委托等采购方式。采用审核委托方式采购的,用户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中心,并经采购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3.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原因无法招标的,以书面形式报采购办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采购。预算金额在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相关规定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货物和服务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二)工程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二十三条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如果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二十四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十五条重大、特殊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制度规定报批。第五章采购程序第二十六条采购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用户单位均需在“厦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预算单价超过学校规定金额的,还需填写论证报告;实验试剂材料的采购通过“厦门大学实验室试剂材料询购系统”实施。采购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用户单位需向资产后勤处递交采购申请,依照相应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所有公开招标项目均须在国家规定网站和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网站同时发布公告。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接收投标人投标。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用户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五)组织开标。

(六)评标及定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办监督评标过程。

(七)发布中标公告。第二十八条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招投标中心或者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谈判程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均须在国家规定网站和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网站同时发布公告。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按规定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报批后,可以与两家公司进行竞争性谈判。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价。谈判小组在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在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第二十九条竞争性磋商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招投标中心或者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邀请供应商。招投标中心应当通过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用户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用户推荐供应商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磋商内容、评审程序和方法、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事项。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用户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四)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

(五)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七)在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第三十条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按规定进行单一来源专家论证。

(二)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分管校领导报批。采购预算超过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还需按规定向教育部和财政部进行报批。

(三)招投标中心组织用户和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确定成交结果并进行公示。第三十一条询价采购程序:

(一)在指定媒体发布询价采购公告。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投标中心或者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在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第三十二条校内磋商谈判程序:

(一)制定磋商谈判文件。磋商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在校内媒体发布磋商谈判公告及谈判文件。从磋商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成立磋商谈判小组。磋商谈判小组由招投标中心或者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接收供应商报名并确定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磋商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谈判。报名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磋商谈判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由磋商谈判小组提出,报采购办备案,直接进行磋商谈判。2.延期谈判。延期后,如参与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可以直接进行磋商谈判。在磋商谈判过程中,如作出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磋商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谈判中,磋商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谈判结束后,磋商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价。磋商谈判小组在谈判供应商中,根据技术指标、服务承诺、价格等因素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在校内媒体公告成交结果。第三十三条校内快速采购程序:

(一)货物和服务1.编制采购文件。2. 在校内媒体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3.接收供应商报价文件。4.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用户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5.组织开标。报名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采购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由评审小组提出,报采购办备案,直接进行评审及谈判。(2)延期开标。延期后,如参与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可以直接进行评审及谈判。在评审过程中,如作出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6.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从报价、技术指标、服务承诺等方面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参加供应商不足三家转为评审和谈判的,以谈判后的二次报价与承诺为评审依据,经评审小组综合评议后,确定成交供应商。7.在校内媒体公告成交结果。

(二)工程1.校内媒体挂网招标:(1)编制采购文件。(2)在校内媒体发布采购公告。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日。(3)接受报名并发出招标文件。(4)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安排现场查看。(5)接收投标文件。(6)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7)投标文件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报名截止时间止或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不足三家的,按以下原则处理:①进行二次招标,二次招标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至报名截止之日至不得少于三日。二次招标后如报名或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足三家,报采购办备案,直接进行评审或谈判。②在评审过程中,如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三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8)在校内媒体公告采购结果。2.施工单位遴选库内邀请招标:(1)由业务科室提出需求,根据项目需求,由采购办在“厦门大学修缮工程施工单位遴选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要求的邀请招标对象单位,抽取数量为不少于三家。(2)发出招标文件。(3)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安排现场查看。(4)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在评审过程中,如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三家,报采购办备案,直接进行评审或谈判。(5)投标文件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依照学校或者项目管理要求需实施委托招标采购时,由采购办和用户单位共同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第三十五条用户和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三十六条学校招标采购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由采购办按规定从政府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库或者我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用户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的给出评审意见,撰写评标报告,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办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现将《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采购行为,加强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部件、设备、配件、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决策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

第五条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以下称主要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厂长、经理(以下称企业经营者)、副厂长、副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可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不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章比质比价采购

第八条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九条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条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价格监督

第十二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企业主要物资应当经价格监督部门事前进行价格审核,物资采购部门应当在价格监督部门审核的价格内进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等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损害企业利益的,应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质量检验监督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采购物资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企业对采购物资质量检验或验证时,可能影响公正检验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介入。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完善必要的质量、计量检测条件。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企业需要对所采购物资进行检验的,可以委托检验或要求供货单位出具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质量检验或验证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对检验、验证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对主要采购物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留样存档,并进行复检。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管理全过程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经营者及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执行本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支持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和质量、价格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企业经营者和主管物资采购的副厂长、副经理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向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以下人员予以奖励:

(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和完善采购管理。违反本规定、损害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企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的监督指导,对降低采购成本显著的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提出奖励意见;对采购管理混乱、资金流失严重的企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但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物资采购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国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地质勘探、商业、外贸、邮电、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

《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1999〕308号 1999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计经委)、监察厅(局)、审计厅(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买方市场的形成,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成为十分突出的问题。在市场竞争中,涌现了一批采购管理成效显著的国有企业。但是,当前仍有不少国有企业采购环节漏洞很大,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舍贱求贵、以次充好、收受回扣和贿赂的现象相当严格,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也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一批干部。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是堵塞采购过程中的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不正之风、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经营人员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国家经贸委制定了《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经贸委要切实履行对企业管理的指导职能,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的督查,推动企业建立统一的物资采购管理基本制度。要把指导和督促企业实行规范严格的采购管理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组织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采购管理状况的调查、咨询、诊断和评价,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符合本地及行业特点的采购管理典型企业经验并加以推广。对降低采购成本成效显著的企业,应给予表彰或提出奖励意见;对采购管理混乱、资产流失严重的企业,要通报批评,并组织新闻单位予以曝光。

二、加强对国有企业物资采购价格的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在指导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时,要推广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的经验,强化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功能,支持企业价格监督职能部门独立地履行职责。同时,在对企业进行审计时,要注重对企业物资采购价格的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企业领导班子尤其是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暂行规定》和企业内部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抵制各种关系网、人情网,保护所有者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不得支持或纵容在物资采购上的非法或不正当行为。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执行《暂行规定》的监督,对企业领导人员在物

资采购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实施意见,抓紧组织落实。

办公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为使公司零星采购作业有所遵循,且符合内控之要求,以合理之价格,适时提供适质、适量物品配合各单位生产、生活之需求,特订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准则称之采购,意即指生产用原材料之外之各种采购.

2.2、适用单位 : 凡公司内各部门、课室等相关单位均适用之.

2.3、管理范围: 包含采购、验收及请、付款项目.

3、 参考文件

<文具管理办法>

4、 定义

5、 权责

5.1、采购单位:负责物品采购作业. 5.

2、需求单位:负责物品的验收作业

5.3、行政仓库 : 负责一般类物品以及资产类列管部分物品 点收,入库、发放. 5.

4、权责主管: 负责单据之核决并监督实物的使用状况。 5.5、IQC: 负责检测有需要第三方判定的物品及材料。

6、 作业程序

6.1、提出请购需求及主管核准.

6.1.1、使用单位当有需求时, 开出请购单申请,依核决权限签核,

6.1.2、机器设备配件请购时,需维修人员确认并注明配件型号,以便采购作业;

6.1.3、物品使用单位如有需求固定资产/工程类时应在购买后,需求单位填妥固定资产请购单,

并依核决权限核决,并备册入帐. 6.2.、订购(询价、比价及议价)

6.2.1.、采购经办人收到经主管核决后请购单时,应对请购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有误者退回原请购

部门.

6.2.2、采购经办人接到请购单据后,应根据以往采购之价格,依申购需求之缓急,参照目前市场行

情,及上次采购记录等数据,以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询比议价 (合约性采购除外).

6.2.3.、经市场询价,除特殊订制件或原厂销售、指定品以外,应向三家或以上厂商进行询比义

价之程序.

6.2.4、针对独家制造、代理、经销之品牌,或经指定之品牌、惯用之品牌、同一系统/ 系列之

品牌,并无其它足以替代者,必须坚持争取最有利最合理之价格.

6.2.5、一般庶务性用品之采购,原则上以统购方式办理,集中定量或制定合约优惠价格, 定期(一

年)作整体价格检讨,常用性及量大之庶务用品应依市场行情作采购招标,以取得最合理的

价格.但应注意产品的质量,不得因单价降低而降低货品质量及数量. 6.3、交货

6.3.1、订购单签发后,采购经办人应主动跟催.遇需求紧迫之物品,须事先与厂商明确约定交期.为

预防厂商不当之延误,应于订购单或采购合约中订定罚则

6.3.2、针对未提前告知,或严重之延误,得按合约规定扣款或解约.任何交期有异常状况, 采购经

办人应主动通知申购单位,并采取补救措施. 6.4、.验收:

6.4.1、固定资产类:应开出固定资产验收单并送相关单位验收单, 验收人员包括申购部门、 使

用保管人/部门主管、维修部门、采购部门、财管部门、会计部门等. 6.4.2、一般类: 应由总务仓仓管员点收,(需求单位确认验收) 仓库管理员做电子帐且于入库表内填

入验收记录.

6.4.3、验收方法:数量之清点, 厂牌、规格、尺寸、材料(材质)、外规、功能、环境质量等项目之

测定.

6.4.4、验收期限: 应于接收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 验收时,若发现质量无法达到原要求标准,或

无法达原需求规范者,应 立即通知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拖延,因而影响处理时效及公司权益. 6.5、入库:

6.5.1、外购物资到达后,根据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并根据点验结果如

实填制“入库规格单”,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仓管员核对,确认无误后

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仓管员凭 “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账; 6.5.2、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仓管员

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采购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6.6、出库:

6.6.1、物品的领用,发放,须先进先出,计划供给的原则下进行,发放时一对帐、二签字、三记

帐、四盘点的程序;

6.6.2、公司总务仓库物品一律凭各部门主管签核的联络单领取,仓管员根据“签核单”办理出库

登记,领料人当场签名核对无误后领走;

6.6.3、生产车间领用文具、工具等设备配件物资时,仓管员凭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发的联络单发放,

仓管员和领料人均须在领料单上签名,出库登记作为实物对账的依据。

6.6.4、仓管员严格按照物品用单核准数量发放,严禁先领后补单或凭白条领用,并按月分部门整

理,核对领用单;

6.6.5、非消耗品(如计算器、订书机、电话机等)领用时需以旧换新;

6.6.6、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6.7、付款作业 .

6.7.1、采购经办人应先填具[支付申请单] ,并将发票附在支付申请单上. 依核决权限核决后,检付请

款附件送会计部门, 按订购单注明之条件办理付款.

6.7.2、凡因特殊原因延误付款之采购案,倘若延误之责任,系因本公司作业疏忽者, 会计部门请根据

[支付申请单]备注栏加注之补充说明(建议付款日期),以特案办理 (无须坚持每月指定日付款

之规定). 6.8、采购作业时间要求

6.8.1、考虑到需求单位对相关物品采购时交不了解. 拟对采购作业时间规则定义为:一般件7天;

6.8.2、因生产之需求特殊件考虑需寻求供应之厂商,交期为7~20天;

6.8.3、急件1~3天,确保不影响生产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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